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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 Fiction in Chinese

A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Great Fiction: Property, Economy, Society, and the Politics of Decline (Laissez Faire Books, 2012; second revised edition, Mises Institute, 2021), is now available in a Chinese translation as 自由社会的法律根基 (March 2025) (pdf). The proofread text of the translation is also available below.

The book was translated by Li San (李三) of the Mises Translation and Compilation Society (米塞斯编译社译丛), a group dedicated to translating and editing the classic works of the Austrian School.

As the Society is not licensed to publish, I (Kinsella) am looking into the possibility of publishing paper and kindle versions of this with Papinian Press. Stay tuned.

From a note by the translator, Li San (李三):

I am writing to you with great excitement as an Austrian School learner from mainland China. In the Chinese-speaking world, there are quite many enthusiast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who are now seriously studying the Austrian School of Economics. Among them, the Mises Translation and Compilation Society is dedicated to translating, editing, and publishing the classic works of the Austrian School.

I’m also honored to be part of it, mainly translating your masterpieces. From last October to now, I’ve already translated three works of yours, namely Getting Libertarianism Right, A Theory of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and The Great Fiction. In addition, I’ve also translated the book Legal Foundations of a Free Society by Stephan Kinsella, who I believe is your good friend.

I started translation under the encouragement and inspiration of a close friend, known as Ke`er (可二). It was he who translated the book Democracy: The God That Failed and made it extremely popular among Chinese readers. Translating your works has been a very pleasant journey for me, just like enjoying a feast of ideas. Although I had read your book 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 before, when I read Democracy: The God That Failed, I was deeply shocked by the sense of subversion. Before that, I had blind faith in democrac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n recent decades has been witnessed by the whole world, and the answers given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couldn’t completely dispel my doubts until I read your work. I suddenly felt enlightened and clear-headed.

I and many of my friends think that you are the greatest libertarian thinker of all time. Just as your mentor, Professor Rothbard, said, on the basis of surpassing Hume’s “is” and “ought” dilemma, you have laid a scientific foundation for libertarianism. Arising from my deep-rooted love for your articles, I have a small personal wish, which is to translate all of your works into Chinese so that more readers on the Chinese Internet who love freedom can read them. We are making efforts to publish the three books that have already been translated. We would be extremely grateful if we could obtain your authorization.

Last but not least, we have prepared for you a Christmas and New Year gift , a handmade Mises Family Crest, made by Ms. Han, who is also a member of the Mises Translation and Compilation Society. Please check the attached photos.

I also own a piece of the Mises family crest, which is placed on my desk. I jokingly call it my God of Wealth. I promised my friends that I would write you an email and present this gift to you. If it’s convenient, please let me know your mailing address to receive this woodcarving art piece as a token of appreciation.

Wish you good health!

***

米塞斯编译社译丛

 

伟大的虚构

 

The Great Fiction

[美] 汉斯-赫尔曼·霍普 著

李三 译  道老师校

 

 

 

 

 

 

 

2025年2月

 

文档信息

书名:伟大的虚构

原书名:The Great Fiction

作者:[美] 汉斯-赫尔曼·霍普

译者:李三

校订:道老师

收稿日期:2025.02

最近更新:2025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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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逻辑的力量

——奥地利学派丛书编译总序

哲学家休谟曾指出:“尽管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是即使是利益本身,以及所有的人类事务,也完全是由观念支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也曾说过:“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论正确与否,都要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力量大。事实上,这个世界就是由极少数思想统治的。”

无论我们多么不同意凯恩斯的经济学见解,他的这个论断无疑是对的。事实上,我们人之所以为人,不仅仅是因为我们遗传了自己祖先的生物性状,还因为我们接续了很多前人的思想观念。思想观念不同于基因遗传,它既不是“预装”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接受前人观念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念。

正如休谟所言,支配我们个体行动的根本因素,是我们的观念。但我们无法独立思考出自己关于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所有答案,我们需要借助前人的思想阶梯向上攀爬。

独立思考,大多数时候是一个褒义词,但如果刻意强调独立思考,却因此忽视了先贤们的那些智慧结晶,独立思考也许就会变成胡思乱想、失去章法。在具备真正的独立思考能力之前,我们需要阅读真正的优秀经典,进而锻造健全的思想观念。

只是“酒香也怕巷子深”,优秀经典并不会自动呈现在我们眼前,有些经典深藏于浩瀚的书籍文献之中亟待挖掘,而有些经典未必是我们熟悉的母语写就。所以至少有三项工作非常重要:其一,发现经典;其二,翻译经典;其三,解释经典。

奥地利学派丛书的编译工作,目的就是挖掘经典、引介经典、翻译经典,传递逻辑的力量,放大思想的光芒。

众所周知,奥地利学派并不属于主流经济学,国内外大学大都不会把奥地利学派的著作作为教科书。但是奥地利学派的影响力并未因此衰弱式微,相反,各行各业知道和认可奥地利学派的人越来越多。

他们对于奥地利学派的探索和财富追求无关,纯粹是出于对科学知识的热爱,出于对理论和逻辑的追求。正是这种热爱,让奥地利学派的思想火种遍布全球。

经过多年的努力,海外奥地利学派已经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既有长期运转的米塞斯研究院,也有学术期刊。其中米塞斯研究院,作为奥地利学派思想传播的主阵地,提供了一个学术宝库,其书库涵盖了从纯粹经济原理,到自由主义理论,再到修正主义历史的大量经典文献。

其中作者既包括奥地利学派历代代表人物的代表性著作,也包括部分小众作品或者原来没有打算出版的稿件,还有像霍普、萨勒诺等在世奥派学者的最新著作。总之,米塞斯研究院的很多著作值得挖掘。 奥地利学派丛书的编译工作,将主要引进米塞斯研究院的经典书籍。

我们之所以相信市场的力量,更多的也是因为相信逻辑的力量。经济学,终究是某种意义上的“经世济民”之学,其理论可以是纯粹形式逻辑的,但其作用却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正确的经济学理论,以及基于此的思想观念,需要更多的人知道,需要影响大众的观念,进而影响人类的历史进程和文明走向。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为自由开路者,不可使其困于荆棘。寻求真理的过程,注定是艰难的。一个人可以走得很快,但一群人能够走得更远。

最后感谢米塞斯研究院,感谢各位译者的辛勤付出,感谢各位资助者的慷慨支持。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使我们相遇,让我们继续把逻辑的力量传递下去。

 

米塞斯编译社,成立于2023年1月1日,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经典著作民间编译爱好者的自发性组织。

米塞斯编译社

2023年元月

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公众号:MisesPress

 

 

目  录

传递逻辑的力量… 1

目  录… 1

前言… 1

序… 4

第一辑 人类发展、财产和政治… 6

第1章 知识分子和反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 7

第2章 私有财产的伦理学与经济学 12

一、社会的秩序问题.. 12

二、解决方案:私有财产和先占… 12

三、误解和澄清.. 16

四、私有财产经济学.. 18

五、古典渊源… 20

六、芝加哥转向.. 21

第3章 私有财产和家庭的起源 26

一、背景:历史.. 26

二、问题:理论.. 33

三、解决方案:理论与历史… 38

第4章 从马尔萨斯陷阱到工业革命… 51

一、经济理论… 51

二、经济史:问题… 54

三、历史的解释.. 56

四、结论与展望.. 64

第5章 论共有、公有和私有财产以及全面私有化的基本原理 66

一、理论初步… 66

二、私有财产、共有财货和公有财产… 67

三、私有化原理.. 70

四、附录  私有化:原则与应用.. 72

第6章 自然秩序、国家和移民问题 76

  1. I. 76
  2. 79

III. 80

  1. 82
  2. 85

第7章 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的理由… 91

一、自由贸易的理由.. 91

二、贸易与移民.. 92

三、开放边境、入侵和强制一体化.. 94

四、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 96

五、纠正和预防.. 98

六、结论… 99

第8章 论人、自然、真理和公正.. 101

第9章 论民主、再分配和对财产的破坏… 112

第二辑 货币、国家和安保… 122

第10章 国家为何要求控制货币.. 123

第11章 利用法定财产和法定货币的企业家精神… 128

第12章 持有货币的收益… 134

第13章 国家或私法社会?.. 141

一、社会秩序问题… 141

二、解决方案:私有财产的观念… 141

三、社会秩序的执行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 143

四、国家主义 的根基性错误… 143

五、错上加错:民主国家.. 145

六、解决之道:以私法社会代替国家… 146

第14章 防卫的私人生产… 152

  1. I. 经验证据.. 154
  2. 剖析国家主义者的反应.. 156

III. 支持私人安保的理由.. 158

  1. 进一步讨论侵犯保险… 160
  2. 政治边界与保险.. 162
  3. 民主国家与全面战争… 164

VII. 保险与激励.. 165

VIII. 防范国家侵犯.. 169

  1. 重获自我防卫的权利.. 171

第15章 关于国家与战争的反思.. 172

  1. I. 国家、战争和帝国主义… 172
  2. 从君主制和军队战争到民主制和全面战争.. 173

III. 附录:民主和平论… 176

  1. 让世界远离民主而安全,或如何抵御美国.. 180

第三辑 经济学理论… 184

第16章 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185

  1. 185
  2. 186

III. 187

  1. 188
  2. 190
  3. 193

VII. 195

VIII. 202

第17章 数字概率的局限性* 210

  1. I. 210
  2. 213

III. 216

  1. 219

V.结论… 225

第18章 捍卫极致理性主义.. 227

  1. 诠释学和修辞学的相对主义及理性主义的主张… 227
  2. 诠释学与经验主义之争:理性主义对二者的批判——第一回合… 234

III.        诠释学与经验主义之争:理性主义对二者的批判——第二回合.. 243

  1. 理性主义与经济学基础.. 250

第19章 关于偏好与无差异的两点说明… 259

  1. 关于经济学分析中的偏好与无差异的一点说明… 259
  2. II. 关于偏好和无差异的进一步说明:对布洛克的反驳 263

第20章 财产,因果关系与责任.. 268

  1. 268

III. 270

  1. IV. 271
  2. 275

第四辑 知识分子及其历史… 276

第21章 罗斯巴德:经济学、科学和自由.. 277

第22章 在默里身边成长… 292

第23章 哈耶克论政府与社会演化 303

  1. 主题一.. 303
  2. 论政府… 303

III. 论自由与强制… 305

  1. 主题二… 308
  2. 论伦理.. 309
  3. 论社会演化… 310

VII. 文化突变… 312

VIII. 文化传播.. 312

  1. 文化选择… 317
  2. 结论.. 324

第24章 作为范式的西方国家:以史为鉴.. 325

第一个教训:反对中心化.. 325

第二个教训:反对民主化.. 331

第三个教训:反对相对主义(实证主义)… 340

第25章 自由意志主义对宏大历史叙事的探寻.. 353

第五辑 自传… 374

第26章 贝尔日报的访谈… 375

一、简介… 375

二、访谈… 376

三、结论… 386

第27章《哲学》杂志的访谈 387

一、简介… 387

二、访谈… 387

第28章 这个疯狂的世界… 391

第29章 我的右派生涯 395

第30章 奥路漫漫,吾上下求索.. 406

第31章 深度访谈.. 414

后记… 424

索引… 430

欢迎资助米塞斯编译社… 431

 

 

 

前言

恭喜!你手中拿着的是这个星球上最具活力和最具挑战性的思想家之一的最佳文集之一。这本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本纲要,是汉斯-赫尔曼·霍普教授几十年来的最佳作品的选集,编排在一本便于阅读的卷册中。它最初由自由放任图书公司(Laissez Faire Books)于2012年出版,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个版本通过新增不少于六个新章节和一百多页在早期版本中没有的内容,以及一些非常必要的宣传和推广,使这部作品重焕生机。

今天的学者和社会科学家都倾向于高度专业化,但霍普博士没有犯这个错误。在这种方法中,他加入了一长串重要思想家的行列,他们不把自己局限于一个狭窄的学术领域,也不愿“墨守成规”。例如,我们忘记了许多20世纪的经济学家能够将历史、哲学、逻辑学、人类学、社会学、认识论、政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知识应用到他们的工作中,这些杰出的经济学家包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他是霍普的精神偶像,以及霍普的导师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正是在这个非常重要的意义上,霍普在两人的成就之上再接再厉。

如果你是第一次接触霍普的作品,这本书是了解他的著作的切入口,此书综合了他对历史、人类学、产权、伦理和国家的精彩的介绍和概述。如果你已经知道并喜欢霍普,你会在这里找到一个“霍普读本”:他的许多最好的和最具代表性的文章,被分类整合在一个个主题之内,组成一个可检索的卷宗。读者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参考指南,从中能够引导自己回到他的长篇书籍和文章中去。这是一本对每个人都很有意义的书,在书中霍普仔细、严谨地辨析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含义,同时在产权的基础上猛烈地抨击了民主制度,而这些都是以前被人忽略的。通过这本书,即使是新读者或普通读者也会对霍普的作品和世界观有一个很好的理解。

书名当然来自于19世纪伟大的法国经济记者兼自由主义者克劳德弗朗茨·巴斯夏(ClaudeFrédéric Bastiat)。巴斯夏给我们写了《伟大的虚构》,该书描述了政府机制,人们试图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生活。当然,在霍普的作品中,国家也总是存在的,有时是论述的焦点,有时是论述的背景。霍普这本书的副标题是《财产、经济、社会和衰败的政治》,它给读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线索:对政治世界及其21世纪超级统治大国的严厉谴责。在霍普的语境里,国家是一个完全破坏文明的机构:一个掠夺者而不是保护者,是对财产与和平的威胁。市场和企业家生产财货,政府生产“劣货”:税收(盗窃)、管制(半所有权,因此是半社会主义)、货币贬值(中央银行)、战争(国防)、不公正(国家法院和警察),以及高时间偏好的毁灭性影响(民主)。和巴斯夏一样,霍普没有耐心去掩盖或粉饰我们政治世界的现实。

本书的第一辑,论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两种对立力量的崛起,即财产和国家。在这里,霍普解释了文明是在生产力提高的背景下兴起的,这种生产力的提高,是由游牧生活向农业生活极度缓慢的转变所带来的。一旦能够从土地中获得足够的热量,家庭和所有权的概念就变得更加重要。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繁荣,同时诞生了一个原始的中产阶级,而封建制度和君主制度,则面临着来自那些希求更多财富和更繁荣的文化的国民的压力。这种压力在19世纪迅速扩张,大量分散的王国、公国、领土和城邦受到国家边界和政府的全面控制。20世纪开启了西方全面民主政府的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涤荡了旧欧洲最后的痕迹,与此同时,日益增长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使美国成为国际秩序的掌舵者。

当然,霍普并不接受二十世纪 “自由主义 ”概念的表面价值,事实上,他认为二十世纪的很多东西都是不自由的。第一辑中最受欢迎的是《民主:失败的上帝》中的一章,题为《论民主、再分配和财产破坏》。这篇文章完美地概括了他对现代大众民主的所有根本性的批判。大众民主催生了糟糕的、目光短浅的政客,他们对国家的资本存量毫不关心;催生了糟糕的、目光短浅的选民,他们对子孙后代毫不关心;催生了糟糕的扩张性的经济和外交政策;更加糟糕的是,最后由央行印钱来为这一切买单。而与过去不同的是,公民们沉浸在政府为“我”、“我”为政府的幻觉中。但这只不过是一种幻觉而已,霍普喜欢屠宰这头被崇拜的神牛。

第二辑关注的是货币与国家之间非常重要但经常被忽视的关系。虽然君主和君主们曾经热衷于贬值货币来中饱私囊,但现代央行把铸币税变成了一种更具系统性和危害性的东西。法定货币使政客们能够为福利和战争提供资金,国家的权力每时每刻都在膨胀,这一切都超出前几代人的想象。法币制度还扭曲了整个社会的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导致效率低下和投资不当。社会遭殃,购买力下降,但与政府有裙带关系的银行阶层却从所有这些新钱中非法牟利。在第9章《国家为什么要控制货币》中,霍普用“权力”来对这一肮脏的过程进行了经典的霍普式诠释。

第三辑探讨了霍普博士的经济理论,特别是在方法论领域。我们认为构成现代经济学的许多东西都是错误的,其最根本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经济理论、经验主义、统计学、数学和建模系统等等的角色关系。行动人赋予了所有的经济财货以深刻的主观价值,而这些主观价值几乎是不断变化的。它们不是原子或矢量,无法通过数据检验假设来研究,而是我们必须运用公理演绎推理来研究的意志存在。霍普给读者上了一堂关于确定性、不确定性和或然率的速成课,展示了它们在经济学中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揭示了它们在经济学中的局限性。

第四辑,在广泛的奥地利学派自由意志主义运动的背景下,思考思想史的重要主题,包括霍普关于他的朋友和同事罗斯巴德诚挚的演讲,我相信肯定会打动你。这一辑还包含了一篇对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的政治理论的典型的霍普式的批判文章,在霍普看来,哈耶克的政治理论与他在货币政策和知识问题上的研究相比,是非常不适宜的。这一部分,最后以霍普那篇名为《自由意志主义者对宏大历史叙事的探寻》的著名演讲作为结束,这是一篇关于我们曾经的过往与未来的可能的精彩演讲。

最后,第五辑是对霍普博士的采访和自传体随笔的集合,其中也包括本人的一篇。这些访谈让我们更好地了解霍普其人,一位思想家,同时能更深入地了解他的个人和专业的发展。读者将在这里找到大量的知识弹药,以及对霍普理想化的私法社会概念所提出的许多过于简单化的挑战的答案。

阅读汉斯-赫尔曼·霍普的作品永远是一种乐趣,而不是一件苦差事,因为无论是主题还是霍普博士对主题的掌握,都能迅速赢得读者的关注,甚至是钦佩。大多数的学术文字令人难以卒读,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它们被写出来的目的只是给少数人看的,它们的读者也就是那些分支琐碎且领域狭窄的博士。然而霍普全然不同,他处理那些更广泛更基础的问题,行文足以吸引聪明的外行。他的文章充满了钻石般锐利的逻辑演绎,恰到好处的注脚,对早期文献和思想家的准确引用——所有学术期刊的标志都在那里——既不傲慢也不乏味。

霍普是知识分子中的异类,他从不装腔作势,也不让人厌烦,更不迷失方向。他的文章安排井然有序,紧凑而简洁,既不是过分简略也不华丽冗长。有的学者,即使是优秀的学者,也可能在写作时信马由缰,为炫耀而跑题还占了很大篇幅。但霍普博士不是,他的作品一以贯之的剔除冗余,直击根本。有时,他对根本问题的关注正好踩点了大众的情绪和思潮,因而在某些情绪群体里颇有名气,但这种状况并不常见。与其他任何优秀的社会科学家一样,霍普有义务寻求真理,以帮助我们理解世界。因此,他从不诉诸读者现有的自负或偏见,而是始终要求我们遵循行动学的路径来理解人的行动的真实面目。

换句话说,真理——尽管它可能不加修饰、让人不适——是任何优秀的社会科学家的最终目标。因此,霍普博士是现实和逻辑的坚定倡导者,是一位你不能忽视的学者。

Jeff Deist Auburn,January 2021

虽然交叉学科与跨学科研究有必要性和价值,经常被强调为是对过度专业化的一种可取的解毒剂,但这只不过是口头上的说辞而已。总的来说,在今天的学术界,学科的细分化和精深化已经形成了学术界的话语体系,交叉和跨学科的研究是既不受欢迎也不受鼓励。它会阻碍你的职业生涯,甚至毁掉你的职业生涯。一旦你冒险跨出这日益狭窄的学术专业领域,你的同事就会因为你不再是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哲学家或其他什么人而对你不屑一顾;同样的,你冒险涉足的这些领域的资深前辈和卫道者也会忽视和贬低你,把你当作智力上的局外人和入侵者,是“非我族类”,而不是真正的“他们中的一员”。

事实上,即使是在一个特定的学术领域,比如哲学或经济学,你也不再被期望完整地涵盖你的学科。相反,你应该把你的工作限制在你的学科的众多分支或子学科之一,并只在该学科”官方认可的’评审’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你不再是哲学家或经济学家,就这么简单。相反,你应该是科学、数学、逻辑、语言、宗教、艺术和美学等方面的哲学家;你应该是一个微观经济学家,宏观经济学家,博弈论专家,劳动或发展经济学家、计量经济学家、数理经济学家,等等。在你的学科领域,只有作为你所在学科的历史学家,你才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这些限制,你才有资格涉猎整个学科领域。然而,哲学史,甚至是经济史和经济思想史,越来越多地被排除在学术课程之外,因为它们被认为仅仅是解释性的——语言学或诠释学的——工作,而不是真正的“科学”。

在我的整个学术生涯中,我都无视这些限制。首先,因为我不知道这些更好的办法,其次,就算我知道了这些限制,我还是有意识拒绝甚至抵制这种做法,当然我也学会了自己承担后果。我以经济学家的身份谋生,但我的工作并不局限于经济学。我经常冒险进入哲学领域,这是我在智力上的第一爱好,然后从那里进入法律、社会学、历史和政治——凡是我的求知欲引领我进入的领域。

我用这本书证明了我对这种陈规旧套的蔑视和突破。它包含了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撰写的文章、以及接受的演讲和访谈。它们中的大多数以前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各种学术期刊、意见杂志、或大众媒体。然而,也有一些更长的、以前从未发表过的作品首次出现在这里。

尽管这本书自由地、频繁地跨越学科界线,但贯穿全书的是一个主导的、统一的主题:财产,或者更准确地说,私有财产,其定义就是对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控制,它的起源,以及它作为和平与繁荣的最终源泉的伦理正当性和经济理由。另一方面:国家,被定义为最终决策和冲突仲裁的地域垄断者,包括涉及国家及其代理人本身的所有冲突案件,它的起源,以及它作为私有财产的最大威胁,作为社会冲突的永久根源以及和平与繁荣的最大敌人。最后:私法社会的构成,其定义为一个没有国家或任何垄断企业或垄断者的社会(无论是否合法),以及私法社会作为可能的永久和平与繁荣的唯一保证的独特功能。

以下内容还会有更多的发现:关于社会演化和所谓新石器时代革命和工业革命的起因的反思,关于君主制和民主的去文明化影响的反思,关于战争、中心化和脱离的反思,关于平等主义、不平等和自然贵族的反思,关于歧视的必然性和美德的反思,关于移民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危害的反思——其中很多是极端“政治不正确”的,使我成为一个不受主流知识分子欢迎的人,尤其是许多所谓的左派、大政府主义者或“菩萨心肠”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他们更不欢迎我。

这本书汇集了一些纯理论的(价值无涉的)——哲学或经济问题,其他涉及到规范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政治和政治策略问题。有些文章很长,在智力上“要求很高”,而另一些则很短,“很容易”。然而,无论如何,我希望读者会发现这些议题都被分析得清晰明了、论证严谨,最重要的是发人深省。

虽然除了我之外,没有人需要对以下任何事情负责,我还是要深深地感谢卢·洛克韦尔,以及他在阿拉巴马州奥本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设法聚集的激进“帮派”——用政治正确的术语来说就是“极端主义”思想家:沃尔特·布洛克、托马斯·迪洛伦佐、大卫·戈登、杰弗里·赫本纳、吉多·许尔斯曼、斯蒂芬·金塞拉、彼得·克莱因、拉尔夫·赖科、约瑟夫·萨勒诺和马克·桑顿。

我要对我的两位主要的思想导师致以最深切的感激。其一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1881-1973),不幸的是我从未见过他,但其不朽的著作是我灵感的不竭来源;其二是米塞斯最伟大的学生,默里·罗斯巴德(1926-1995),他比米塞斯更为激进,他拓展并完善了米赛斯学说的(Misesian)大厦,我很幸运,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我们一直都在亲密合作,首先在纽约,然后在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大学,我们一直是同事、办公室邻居和知识上的盟友。

汉斯-赫尔曼·霍普

伊斯坦布尔,2012 年 6 月

HansHermann Hoppe

Istanbul,June 2012

第一辑 人类发展、财产和政治

 

Part one: Human Development,Property,and Politics

第1章 知识分子和反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s and Antiintellectual Intellectuals [1]

 

国家是一个巨大的虚构实体,每个人都试图利用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生存。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

让我们从国家的定义开始。一个主体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称为国家呢?这一主体必须能够坚称,某一特定领土内,居民之间的所有冲突必须由他作最后裁决,或者由他进行最后审查。特别是,该主体必须能够坚持所有涉及他的冲突都由他或他的代理人裁决。作为国家的第二个定义特征,在排除所有其他人作为最终仲裁者的权力中,隐含着该主体征税的权力:寻求公正的人必须为国家单方面定价的服务支付成本。

基于国家的这种定义,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人会存在控制国家的欲望。因为无论是谁,只要在一定领土内垄断了最终裁决,谁就可以制定法律。能立法也就能征税。当然,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垂涎、觊觎的位置。

更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任何人都可以控制一个国家而不受惩罚。为什么其他人会容忍这样一个机构呢?

我尝试间接地回答这个问题。假设你和你的朋友碰巧控制着这样一个特别的机构。你会做什么来维持你的地位呢(假设你没有任何道德上的顾忌)?你肯定会用你的一些税收来雇佣一些暴徒。第一:维持国民之间的和平,这样他们就能保持生产力,作为持续的税源;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假如有一天人们从教条的沉睡中醒来并挑战你,那你可能需要这些暴徒来保护自己。

然而,这是行不通的,尤其是如果你和你的朋友与被统治者的数量相比属于少数。因为少数人不能单靠武力长久地统治多数人。它必须通过“观念”来统治。必须让大多数人自愿接受你的统治。这并不是说大多数人必须同意你的每一项措施。事实上,他们很可能认为你的许多政策都是错误的。不管如何,他们必须相信国家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因此,即使一项特定的政策可能是错误的,他们也会相信这种错误只是一种“意外”,鉴于国家提供的更大利益,人们必须容忍这种“意外”。

然而,如何才能说服大多数人相信这一点呢?

答案是:只有借助知识分子的帮助。

如何做才能让知识分子为你所用?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市场对知识服务的需求并不高,且不稳定。知识分子将任由大众转瞬即逝的价值观摆布,而大众对知识分子的哲学问题并不感兴趣。因此,知识分子在市场中并不那么“受宠”。而另一方面,国家却能够迎合知识分子典型的过度的自我膨胀,并在其体制内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安全、永久的“庙堂”——被豢养。

但是,仅仅雇用一些知识分子是不够的。你必须雇佣他们所有人——即使是那些工作领域与你主要关心的领域相去甚远的人,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例如,即使是从事数学或自然科学工作的知识分子,显然也会独立思考,因此会有潜在的危险。因此,确保他们对国家的忠诚是非常重要的。换句话说,你必须成为一个垄断者。如果所有的“教育”机构,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在国家控制之下,所有的教学和研究人员都是“国家认证”的,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

但是,如果人民不愿意“接受教育”呢?为此,“教育”必须成为义务性的;为了使人民尽可能长时间地接受国家控制的教育,必须宣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是“孺子可教”。很显然,知识分子知道这种平等主义的“有教无类”,显然是错误的,但是他们不会喧之于口。然而,政府和知识分子宣扬诸如“只要给予足够的教育关注,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爱因斯坦”之类的无稽之谈却可以营造取悦大众的社会氛围,而这种社会氛围反过来又会为知识服务提供近乎无限的需求。

那么,谁来证明国家主义思想是“正确的”呢?如果知识分子发现,如果没有国家的雇佣,他可能会失业,可能成为加油站工人等等体力劳动者;而有国家的雇佣他就可以去关注那些貌似高大上的东西,诸如异化、公平、剥削、性别和性别角色的解构等话题,或爱斯基摩人、霍皮人和祖鲁人的文化等等,他们怎么会不致力去证明这种“正确性”呢?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知识分子感到被你轻视了——也就是说,被一个特定的国家行政机构轻视了——他们心知肚明,帮助只能来自另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而不是来自对国家机构本身的智力攻击。因此,毫不奇怪,事实上,绝大多数当代知识分子,包括最保守的或所谓的自由市场知识分子,骨子里和哲学上都是国家主义者。

知识分子的工作为国家带来回报了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被问及国家是否是必要的,我认为99%的人会毫不犹豫地说是的,这一点毫不夸张。然而,这种成功建立在相当不稳定的基础之上,如果知识分子的工作受到反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我喜欢这样称呼他们)的抵制,那么整个国家主义的大厦将倾。

绝大多数国家支持者并不是出于深思熟虑而成为哲学意义的国家主义者,也就是说,他们从未思考过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不怎么思考“哲学”的东西。他们有着自己的岁月静好,日复一日。因此,大多数国家支持者的观念都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就他的记忆而言,就他的有生之年而言,国家存在并一直存在。也就是说,国家主义知识分子最大的成就是他们培养了大众天生的智力惰性(或无能),并且从不允许对该“主题”进行严肃的讨论。在知识分子和他们受众的语境中,国家被认为是社会结构中不容置疑的一部分。

现在我要重提一下 “反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这个词,我喜欢这样称呼他们。因此,反知识分子的知识分子的首要任务,就像我在开头所做的那样,通过给国家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来对抗大众这种教条主义的昏睡,然后问问自己,像这样的一个制度,是否真的值得赞美,或者它有反常的、奇怪的、尴尬的、荒谬的,甚至是荒唐可笑的地方。我相信,这样简单、明确的做法,将首先对一个以前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制度产生一些严重的怀疑——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让我们由表及里抽丝剥茧地剖析一下这些知识分子的观点。知识分子认为他们有必要支持国家,他们给出的最受欢迎的论据是所有人从幼儿园开始就被灌输的。“如果没有国家,谁来修建道路?谁来提供幼儿园和学校?谁来投递邮件?谁雇佣警察在街上巡逻?”因此,没有国家我们就没有这些好处——因此他们论证出国家是必要的。

到了高等教育阶段,知识分子提出了稍微复杂一点的观点。这个观点是这样的论述:的确,市场最擅长提供许多甚至大多数东西;但是,还有一些商品市场无法提供,或者无法足质足量地提供。这些所谓的“公共财货”,指的是这样一些商品,它们给这些商品的非实际生产者或非实际支付者之外的人带来利益。在这些商品中,最重要的通常是“教育和研究”。例如,有人认为“教育和研究”是极具价值的商品。然而,由于“搭便车者”、“骗子”,由于所谓的邻里效应,他们从“教育和研究”中获益,却无需支付费用,结果就是这些商品将会供不应求。因此,国家有必要提供这些未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公共)商品,如教育和研究。

上述这些国家主义的观点,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基本观点加以反驳:首先,关于幼儿园的观点,并不能从国家提供道路和学校这一事实中得出只有国家才能提供这些商品的结论。人们不难认识到这是一个谬论。正如从猴子会骑自行车这一事实,并不能得出只有猴子才会骑自行车的结论。其次,紧接着,我们必须记住,国家是一个能够立法和征税的机构;因此,国家代理人几乎没有动力去高效生产。国有公路和学校只会更加价高质次。国家代理人无论做什么,他们都尽可能花费更多的资源做更少的事情,这是必然趋势。

第三,至于更复杂的国家主义论点,它涉及到在幼儿园阶段就已经遇到的同样的谬论。因为,即使我们同意这一论点的其余部分,从国家提供公共财货这一事实得出只有国家才能提供公共财货的结论,仍然是一个谬误。

然而,更重要的是,必须指出,整个论点显示了对人类生活中最基本事实的完全无知,即对稀缺的完全无知。诚然,市场不会提供人所需的所有东西。只要我们还没有生活在伊甸园里,就总有不能满足的欲望。但要将这些未生产的商品变成现实,就必须消耗稀缺资源,因此这些资源就无法再用来生产其他同样令人满足的东西。在这方面,公共财货是否能与私人财货共存并不重要——稀缺这一事实是不变的:更多的“公共”财货只能以更少的“私人”财货为代价。然而,需要证明的是,一种财货比另一种财货更重要、更有价值。这就是所谓的“节约”。

然而,国家能帮助节约稀缺资源吗?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事实上,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国家没有做到也无法做到节约。为了生产任何东西,国家必须诉诸税收(或立法)——这已无可辩驳地表明,它的国民不想要国家生产的东西,而是更喜欢其他更重要的东西。国家无法节约,只能重新分配。它可以生产更多自己想要的,更少人民想要的——回想一下,无论国家生产什么,都将是低效的。

最后,我们应该以更加简明的方式审视那些支持国家主义的复杂论点,尽管从霍布斯开始这些论点就被不断重复。它是这样论述的:在自然状态中——在国家建立之前——永远存在着冲突。每个人都声称拥有一切权利,这将导致无休止的战争。通过达成协议是无法摆脱这种困境的;因为,谁来执行这些协议呢?只要形势于己有利,一方或双方就会撕毁协议。因此,人们认识到,实现和平的愿望只有一个解决方案:根据协议建立一个国家,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最终的裁决者和执行者。然而,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并且协议需要外部执行者使其具有约束力,那么通过协议建立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存在。原因在于,为了执行成立国家的协议(使该协议具有约束力),另一个外部执行者,即先前的国家,就必须已经存在。为了使国家产生,还必须假设另一个更早的国家,以此类推,无限回溯,如此,国家就不可能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建立起来。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国家的存在(当然它们确实存在),那么这个事实就与霍布斯的故事相矛盾。国家本身是在没有任何外部执行者的情况下建立的。据推测,在所谓的协议达成时,先前并不存在国家。此外,一旦通过协议创造出国家,由此产生的社会秩序仍然是一种自我强制的秩序。按照霍布斯的描述,可以肯定的是,如果A和B现在就某件事达成一致,那么他们的协议就会受到某一外部第三方的约束。然而,国家本身却又不受任何外部执行者的约束。就国家代理人和国家国民之间的冲突而言,不存在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同样,在不同国家的代理人或机构之间的冲突中,也不存在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因此,就国家与其公民之间,或一个国家机构与另一个国家机构签订协议而言,这种协议只能由国家自我约束。国家除了它自我接受和强制执行的规则外(它对自己施加的约束),不受任何其它约束。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这么说,国家仍然处于一种以自我约束和强制为特征的自然无政府状态,因为没有更高一级的国家可以约束它。

进一步说,如果我们接受霍布斯的观点,即相互同意的规则的执行确实需要一些独立的第三方,这实际上就排除了建立一个国家的可能性。事实上,它将构成反对国家制度的决定性的论点——国家是最终决策和仲裁的垄断者。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我(私人公民)与某些国家机构之间的每一起冲突,同样,必须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处理每一起国家内部的冲突(必须有另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处理各种第三方之间的冲突)——当然,这意味着,这样一个“国家”(或任何独立的第三方)将不是我在一开始所定义的国家,而只是许多自由竞争的第三方冲突仲裁者之一。

归纳起来,从智力和知识上否定国家的合理性,论证是简单而直接的,但真的要将这样的理念投入实践却相当不容易。事实上,几乎每个人都相信国家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原因我已经阐明。因此,反对国家主义的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尽管在纯理论和知识层面看起来很容易。然而,即使结果被证明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这些国家主义的反对亦可自黑,以此找点乐子。

为此,我建议你用智力打败魔法,用逻辑打败愚蠢。假如世界是一场彼此有冲突的游戏,如果一群人既是冲突游戏的运动员,又是冲突游戏的裁判员,你还肯参与这个游戏吗?当然你会说,要么游戏本身就是笑话,要么傻瓜才会接受这样的游戏规则——但这不正是国家主义者提出的规则吗?

第2章 私有财产的伦理学与经济学 [2]

一、社会的秩序问题

独自一人在岛上的鲁滨逊·鲁滨逊可以做任何他喜欢的事。对他来说,有关人类有序行为规则的问题——社会合作——根本就没有出现。当然,这个问题只有在第二个人星期五来到岛上时才会出现。然而,即便如此,只要不存在稀缺,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关紧要。假设这个岛是伊甸园,所有的外部物质都非常充足。它们是“自由财货”,就像我们通常呼吸的空气一样,是“免费”商品。无论鲁滨逊对这些物品做什么,他的行为都不会对他自己在未来对这些物品的供应产生影响,也不会对星期五现在或未来对这些物品的供应产生影响(反之亦然)。因此,鲁滨逊和星期五之间不可能就这些物品的使用发生冲突。只有在商品稀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冲突。在稀缺的世界,才有必要制定规则,使无冲突有序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

即使在伊甸园,也有两件物品是稀缺的:一个人的身体和他站立的空间。鲁滨逊和星期五各自只有一个身体,一次只能站在一个地方。因此,即使在伊甸园中,鲁滨逊和星期五之间的冲突也会出现:鲁滨逊和星期五不能同时站在同一个地方,否则就会发生身体上的冲突。因此,即使在伊甸园中,有序的社会行为规则也必须存在——关于人体的适当位置和活动的规则。在伊甸园之外充满稀缺的现实世界,必须有规则,不仅规范个人身体的使用,也规范每一件稀缺物品的使用,以便消除所有可能的冲突。这是社会秩序的主题。

二、解决方案:私有财产和先占

在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上,人们为社会秩序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而这种相互矛盾的多样性建议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今天寻求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往往被认为是虚幻的。然而,正如我将试图证明的那样,存在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案;因此,没有理由屈服于道德相对主义。这个解决方案人们已经知道几百年了,甚至更早。[3] 现在,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N . rothbard)已最清晰、最令人信服地阐述了这个古老而简单的解决方案。[4]

接下来,我首先以伊甸园为例的特殊情况,来阐述这个解决方案,然后将其推广到稀缺性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最后解释为什么唯有这个答案是正确的。

在伊甸园中,解决方案是根据一条简单的规则提供的,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身体放置或移动到他喜欢的任何地方,只要没有其他人已经站在那里并占据相同的空间。在伊甸园之外,是到处都存在稀缺的现实世界,提供解决方案的是这条规则:

每个人都是他其身体的所有者,也是他以身体为手段占据和使用的所有地方以及自然赋予的物品的正当所有者,只要这些同样的地方和物品没有被他人在其之前占据或使用。一个人对“先占”的地方和物品拥有所有权,这意味着他有权以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和改造这些地方和物品,只要他不因此强行改变另一人先占的地方和物品的物理完整性。特别是,一旦一个地方或物品,用约翰·洛克的话说,通过“混合一个人的劳动”被第一次占有,那么这些地方和物品的所有权只能通过自愿的——契约的——方式,将其财产所有权从前一个所有者转让到后一个所有者。鉴于普遍存在的道德相对主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将先占和私有财产作为社会秩序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观念,完全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声称一个人不应该正当拥有自己的身体,不应该拥有他先于他人占有或使用的地方和物品,不应该拥有他以自己的身体为手段生产出来的东西,这岂不是荒谬透顶?除他之外,又有谁能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呢?而且,绝大多数人——包括儿童和原始人——实际上都是按照这些规则行事的,并且视为理所当然,这难道不是很明显吗?

道德直觉虽然很重要,但并不是证明。然而,也有证据证明我们的道德直觉的真实性。

我们从两方面来证明。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否认先占制度和私有财产的有效性,那么随之而来的后果是明确的: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的所有者,也不是自己身体先占和/或以身体为手段使用的场所和物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以自愿的契约方式从另一个先前的所有者那里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剩下两种选择。选择一,A的身体、A先占的场所和物品、A生产的或获得的物品,应该被认为由B所有。选择二,所有的身体、场所和物品,应该被认为由AB平等所有。

在第一种选择下,A会沦为B的奴隶和剥削对象。B将是A的身体以及被A占有、生产和获得的所有场所和物品的所有者,但反过来,A将不是B的身体以及被B占有、生产和获得的和物品的所有者。于是,在这个规则之下,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类人,下等人A和上等人B,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样的规则决不能被当作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每个有人格的人(理性的动物)的道德规范,因此必须予以抛弃。从一开始,任何这样的规则就被认为不是普遍接受的,因此不能声称代表法律。一个规则要想成为法律——一个公正的规则——就必须平等地、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

在第二种选择下,即是全体和均等的共同所有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得到了满足。然而,这个选择存在更为严重的缺陷。这是因为,如果这个规则真的得到应用,人类就会立即毁灭。(由于任何人类道德规范都必须允许人类生存,这个选择必须被拒绝)。这是因为,人的行动需要使用某种稀缺手段,至少要使用自己的身体和立足之地。但是,如果所有物品都是人人共有的,那么,除非得到每个共同所有者同意,没有人能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做任何事情。然而,假如一个人甚至不拥有自己的身体(包括他的发音器官),他又如何表达自己的同意呢?事实上,要表达他自己的同意,他要首先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没有他的同意,这些人同样无法表达他们的同意。如此等等。

正是罗斯巴德的这种洞见,即“普遍共产主义”在行动学的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让我立即想到了另一种方法,可以证明先占和私有财产是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唯一正确方法。[5] 人是否有权利,如果有,又有哪些权利,这些只能在论证(命题交换)过程中才能确定。证明、猜想、反驳构成了证成过程,这种证成是论证性的。任何否认这一命题的人都会陷入“践言冲突”,因为他的否认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论证。即使是一个伦理相对主义者也不得不接受这个第一命题,它因此被称为论证的先验性。

从这种不可否认的先验性——具有公理地位——出发,可以得出两个必然结论。首先,当由于稀缺的存在而产生的冲突问题没有理性的解决方案时,这是从先验论证中得出的。假设在我之前提到的鲁宾逊和星期五的场景中,“星期五”不是一个人的名字,而是一只大猩猩的名字。大猩猩可能想要占据鲁滨逊已经占据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大猩猩是我们所知的那种生物,那么它们之间的冲突就没有理性的解决方式。只有两种解决方式,要么大猩猩把鲁滨逊赶走、撕成齑粉甚至吃掉——这就是大猩猩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么鲁滨逊驯服、驱逐、打败或杀死大猩猩——这就是鲁滨逊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道德相对主义。然而,更恰当的说法是,这种情况根本上与公正和理性无涉;也就是说,它将被视为一种与道德无关的情况。大猩猩星期五的存在会给鲁滨逊带来技术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他别无选择,只能学习如何成功地管理和控制大猩猩的动作,就像他必须学习管理和控制环境中其他无生命的物体一样。

言下之意是,只有冲突双方能够相互论证,人们才能谈论道德问题,是否存在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无论星期五的外貌如何,只有当他能够进行论证(即使他只表现出一次这样的能力),他才能被认为是理性的,那么此时讨论是否存在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正确方法才有意义。谁也不能指望对一个从来没有提出过问题的人,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从来没有以论证的形式阐述过自己的相对的观点的人能给出任何一个答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他者”不能不被当作动物或植物来看待和对待,作为一个道德之外的实体。只有当这个 “他者 ”能够暂停他的活动,不管是什么活动,后退一步,对某人所说的话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时,我们才欠这个实体一个答案。换句话说,只有冲突的双方都是能够表达的,我们才可能声称我们的答案对冲突中的双方来说都是正确的。

此外,论证的先验性作为逻辑学和行动学意义上的论证前提,根据这一点,论证中必须预先假设一些命题,这些命题的有效性不能反过来成为论证的对象,不然就会陷入内在(述行性的)的矛盾之中。

组成交换命题是特定的人的行动,而不是一些不知原因和自由漂浮的命题。鲁宾逊与星期五之间的论证需要双方相互承认各自有权独自支配自己的身体(大脑和发音器官等)以及身体占据的站立空间。除非预先假设一个人和与之论证的人有权独自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站立的空间,否则他们中没有人能够提出任何命题,更不能期望另一方使自己相信命题的有效性,或者否认这个命题并给出新的命题。事实上,论证各方相互承认对方对自己的身体和站立空间的所有权,这一点构成论证的根本特征:一个人也许不同意某个提议的有效性,但他能够同意如下事实:有一个人不同意。此外,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站立空间的财产权必须被论证双方看作是先验(无可争议地)正当的。任何声称自己的命题对对手有效的人,都已经预设了他和他的对手对各自的身体和站立空间的排他性控制权,这只不过是说,“我声称某个命题是正确的,提请你证明我的错误。”

此外,如果一个人不被允许拥有(排他性控制)其他稀缺的手段(除了自己的身体和站立的空间之外),那么同样不可能进行论证,并论证自己命题的有效性。如果一个人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我们都会立即灭亡,为规则辩护的问题——以及任何其他人类问题——就根本不存在了。因此,由于生命存续这个事实,对其他事物的财产权也必须被预设为是有效的。任何一个活着的人都不可能不这样论证。

还有,如果不允许一个人通过先占行动,即先于他人建立自己与特定物品或空间之间的关系,一个客观的(不同主体间可确定的)联系,从而获得对这些物品和空间的财产权;如果对这些物品或空间的财产权要得到后到者的承认,那么,除非先征得后到者的同意,没有人能够开始使用任何物品。然而,后到者又如何同意先来者的行动呢?此外,每个后到者需要依次征得其他和更晚的后到者的同意,如此等等。也就是说,假如按照这个规则,我们的祖先、我们自身以及我们的后代都无法生存。然而,为了让任何一个人——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人——进行任何论证,生存必须是可能的;而要做到这一点,产权就不能被认为在时间上是永恒的且在涉及的人数方面是不明确的。相反,产权必须被理解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点由特定的个人通过行动产生的。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点说出任何话,也不可能有其他人能够回应。简单地说,认为私有财产伦理的“先使用者则为先拥有者”规则可以被忽视或不正当,这意味着一种“谏言冲突”,因为一个人能够这样说必然以其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点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单位的存在为前提。[6]

三、误解和澄清

根据对私有财产的这种理解,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一个特定的人对特定的物理对象和空间的排他性控制。据此,侵犯财产权是指对他人拥有的物品和空间的未经邀请的物理损害或减损。然而除此之外,损害或减损某人财产的价值(或价格),也被广泛且流行的观点认为是侵犯而应受惩罚。

当我们关注这两种观点的相容性时,不难理解,一个人的每个行动几乎都能改变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价值(价格)。例如,当A进入劳动或婚姻市场时,这一行动会改变B在这些市场中的价值。当A改变他关于啤酒和面包的相对价值判断时,或者A决定生产啤酒或面包时,这将改变其他啤酒制造商和面包师的财产的价值。依照价值破坏构成侵权的观点,A就是在对啤酒制造商或面包师实行了可以惩罚的侵犯。如果A有罪,那么,B、啤酒制造商和面包师必定有权保护自己免受A的行动的伤害,而且他们的自卫行动只能构成对A及其财产的物理入侵。因此,必须允许B物理上禁止A进入劳动市场或婚姻市场;必须允许啤酒制造商和面包师物理上阻止A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花钱。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财产的物理损坏或减损不能被视为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因为这些物理侵犯和减损是自卫行为,是合法的。相反,如果物理损坏和减损构成侵权,那么,B或啤酒制造商和面包师就没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A的行动伤害,因为A的行动——进入劳动和婚姻市场,他改变了关于啤酒和面包的评价,或者他开设一个啤酒厂或面包店——并不影响B的人身的完整性,也不影响啤酒制造商和面包师的财产的物理完整性。如果后三者在物理上采取自卫,那么,自卫权就会属于A。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改变他人财产的价值就不能被视为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第三种可能。

这两种财产权观念不仅互不相容,而且还相互冲突。另一种观点——一个人可以是稀缺物品价值或价格的所有者——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一个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动是否会改变他人财产的物理属性,但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动是否会影响他人财产的价值(或价格)。因此,不可能事先知道自己计划的行动是否合法。为了确保自己的行动不会损害他人财产的价值,必须对整个人口进行调查,在达成统一共识之前,人们无法开始行动。在这一假设实现之前,人类早就灭亡了。

此外,“一个人对事物的价值拥有财产权 ”的主张内含一个矛盾,因为要使这一命题有效——普遍同意——就必须假设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是可以采取行动的。否则,就不可能提出任何主张。然而,如果一个人被允许断言一个命题——没有人可以否认这一点而不陷入矛盾——那么只有存在财产的物理边界,即每个人都可以独立地、在完全不了解他人主观评值的情况下就能辨别和确定的边界,才是可能的。[7]

对私有财产概念的另一个同样常见的误解是,完全根据行动的实际效果将其分为可允许的行动和不可允许的行动,即不考虑每项财产权都有其历史(时间起源)。

如果目前A有形地损害了B的财产(例如空气污染或噪音),则根据谁的产权更早确立,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不同的裁决。如果A的产权是先确立的,并且在B相邻的产权确立之前,他已经进行了有争议的活动,那么A可以继续他的活动。A建立了地役权。从一开始,B获得的就是肮脏和吵闹的财产,如果B想要他的财产干净和安静,他必须为这个改善付钱给A。相反,如果B的财产是先确立的,那么A必须停止他的活动;如果他不想停止活动,他必须为此向B支付代价。任何其他的规则都是不可能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一个人活着、醒着,他就不可能不行动。一个先来者,即使他愿意这样做,也不能等到后到者的同意后才开始行动。必须允许他立即采取行动。如果除了自己的财产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存在(因为后到者还没有到来),那么,一个人的行动范围只能被视为仅受自然法则的限制。一个后到者拥有的物品受到了先来者行动的影响,他只能向先来者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然而,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成为未被其占有的物品的所有者;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成为他尚未发现或通过物理行动占有的物品的所有者。这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成为先前未发现和未占有的物理实体的第一个使用者。

四、私有财产经济学

私有财产的观念不仅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而且是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唯一公正的办法;私有财产制度也是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的基石。只要人们遵照私有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行事,社会福利就会最大化。

每个先占行动都增进先占者的福利(至少事先认为如此),否则,这个行动就不会发生。与此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其他人本来也可以占有同样的物品和领地,如果他们也曾认识到这些物品和领地的稀缺性和价值。然而,由于目前为止没有其他个人将其据为己有,也就没有人因为先占行动而遭受福利损失。因此,所谓的帕累托标准(即“社会福利”增进的科学而合理的说法:某一具体变化增加某个人的个人福利,同时不减损其他任何人的个人福利)得到满足。先占行动完全满足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它增进一个人的福利,即先占者的福利,同时又不减损其他任何人的物理财富(财产)。其他人和以前一样拥有相同数量的财产,而且先占者得到了新的财产,这是原先不存在的财产。就此而言,先占行动总是增进社会福利。

用先占的物品和领地进行的进一步行动为也增进社会福利。这是因为,无论一个人用自己的财产做什么,其目的总是增加他自身的福利。当他消费自己的财产和借助“自然”生产出新的财产时,他的福利增加。每个生产活动背后的动机总是生产者把不那么有价值的物品变成更有价值的物品。只要消费和生产行动不给他人拥有的财产造成物理上的损坏或减损,它们就是增进社会福利的行动。

最后,先占或生产出来的财产从一个所有者到另一个所有者的交换(转让)增进社会福利。财产交换之所以会发生,惟一的原因是,交易双方都更偏爱从交换中得到的物品而不是他们所放弃的物品,从而都期望在交换中获利。每次财产交换都使交换双方获利,而其他人支配下的财产未被改变。

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对私有财产制度的任何偏离都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在普遍而平等的共同所有权——普遍的共产主义而不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所要付出的代价将是人类的立即死亡,因为普遍的公有制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被允许做任何事情或移动到任何地方。现实中对私有财产秩序的每一种偏离都代表着一个不平等的统治和霸权制度。也就是说,它会是这样一种秩序,其中,允许某些人或某个群体——统治者、剥削者或上等人——不经先占、生产或交换行动而获得财产,同时却不允许另一些人或另一个群体——被统治者、被剥削者或下等人——做类似的事情。霸权是可能的,但社会福利将会遭受损失,并会导致相对贫困。

如果允许A获得B以明显标记指明占有的物品或领地,那么,A的福利增进是以B的福利的相应减损为代价。帕累托规则没有得到满足,社会福利没有最大化。这一结论对于其他形式的霸权统治也同样成立。如果 A 禁止 B 先占一块迄今为止尚未拥有的自然物;如果 A 可以不经 B 同意而获得 B 生产的物品;如果 A 可以规定允许 B 如何处置他占有或生产的物品(除了不允许对他人财产造成实际损害或减损的要求之外)——在每种情况下,都有一个 “赢家”A,和一个 “输家” B。在任何情况下,帕累托标准都不会得到满足,结果总是社会福利没有最大化。

此外,霸权和剥削还导致未来生产水平的降低。准许一些人部分或全部霸占另一些先占、生产和交换得来的物品,必定会减少未来的先占、生产和互利的交换活动。对于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来说,这些活动中的每一个都有一定的成本,而在霸权统治的制度下,从事这些活动的成本增加,不从事它们的成本减少。与生产(未来消费)相比,当前的消费和休闲变得更具吸引力,生产水平将低于应有的水平。至于统治者,由于他们能够通过剥夺他人先占、生产或契约交换得来的财产来增加他们的财富,因此他们不珍惜财产的使用。这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征敛(征税)来增加他们未来的财富,这将鼓励短期行为和消费(较高的时间偏好),就物品在生产中的利用来说,资源配置扭曲、错误的计算和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会系统性地增加。

五、古典渊源

正如一开始所指出的,上述私有财产的伦理和经济学并不新奇。相反,它是一种“古典”传统的现代表述,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罗马法、阿奎那和晚期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和约翰·洛克。[8]

与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相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全面列举了私有财产制度的比较优势。第一,私有财产更具生产力。“大多数人公有的东西最少得到爱护。人们最爱护自己拥有的东西,而较少爱护公有的东西,或者他们关心后者的程度仅仅限于与个人利益有关的范围。即使没有其他疏于关心共有财产的理由,想到其他人正在关心它,人们也较倾向于忽视自己的责任。” [9]

第二,私有财产防止冲突,促进和平。当人们有各自分离的利益范围时,“没有争吵的共同基础,利益将会增加,因为每个人都觉得他是在为自己的事情忙碌。”[10] “一个观察到的事实是,与各自独立拥有财产的人相比,有共有财产和共同参与其管理的人们更容易相互不和。”[11] 此外,私有财产始终普遍存在,而共产主义乌托邦却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自发地产生。最后,私有财产促进善行和慷慨。它允许一个人善待需要帮助的朋友。

从《十二表法》到《狄奥多西法典》和《查士丁尼文集》,罗马法都近乎绝对地承认私有财产的权利。财产源于无异议的占有,先前的使用建立了地役权,财产所有人可以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他的财产,契约自由得到承认。同样,罗马法在 “国内法”(罗马法)—— 市民法(ius civile)和 “国际法”—— 万民法(ius gentium)之间做出了重要区分。

基督教对这一古典传统的贡献有两个方面,体现在圣托马斯·阿奎那和晚期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以及新教徒格劳秀斯和洛克的著作中。希腊和罗马都是蓄奴文明。典型地,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是一种自然制度。相比之下,西方基督教文明,尽管有一些例外,基本上是一个自由人的社会。相应地,对于阿奎那和洛克来说,每个人都对自己拥有所有权(自我所有权)。此外,亚里士多德和古典文明普遍蔑视劳动、交易和财富的获取。相反,与《旧约》相一致,教会颂扬劳动和工作的美德。因此,对于阿奎那和洛克来说,正是通过工作、利用和耕种先前未被利用过的土地,财产才第一次出现。

这一古典的私有财产理论,建立在自我所有权、先占(拓殖)和契约(所有权转让)的基础之上,还有另一些著名的支持者,如萨伊。然而,从其在18世纪的鼎盛一直到最近的罗斯巴德运动,这一古典理论一度走向湮没。

两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和伦理学(政治哲学)已经从它们共同的自然法学说的起源中分离出来,变成了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两门学科。经济学是一门价值无涉的“实证”科学。它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手段适合达到一个给定的(假设的)目的?”伦理学是一门“规范的”科学(如果它是一门科学的话)。它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目的(和手段的用途)是合理正当的?”这种分离的结果是,财产的概念在这两门学科中日益消失。对经济学家来说,财产听起来过于具有规范性;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财产带有世俗经济学的味道。相反,罗斯巴德指出,如果没有财产理论,直接和间接交换、市场和市场价格,以及侵犯、犯罪、侵权和欺诈等基本的经济学术语,就无法定义或理解。如果没有隐含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也不可能建立人们熟知的与这些现象有关的经济学定理。财产的定义和理论必须先于所有其他经济术语和定理的定义和确立。

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1995年去世,罗斯巴德的独特贡献是重新发现了财产和财产权是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共同基础,并系统重建了现代边际主义经济学和自然法政治哲学,从概念上将其整合为统一的道德科学:自由意志主义。

六、芝加哥转向

当罗斯巴德重建私有财产的概念在经济学中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与伦理学重新整合时,其他与芝加哥大学有关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罗纳德·科斯、哈罗德·德姆塞茨和理查德·波斯纳,也开始将专业的注意力转向财产和财产权这一主题。[12]

然而,对于罗斯巴德来说,私有财产和伦理在逻辑上先于经济学;而对于后者(波斯纳等人)来说,私有财产和伦理从属于经济学及经济考量。根据波斯纳的观点,任何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都是公正的。[13]

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科斯的一个案例来说明:一条铁路在农场边通过,火车蹦出火花,损坏了农民的庄稼。该怎么办呢?

按照古典观点来看,需要确定的是谁先占那里,是农场主还是铁路?如果农民先占,他可以强迫铁路停运或要求赔偿。如果铁路先占那里,那么它可以继续蹦释火花,要让铁路消除火花,农场主就要付钱给铁路公司。

从科斯的观点来看,答案有两个。首先,科斯“实证地”声称,只要产权和责任得到清楚的界定,并且(不切实际地)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如何界定并不重要。

科斯声称,考虑农场主和铁路是“对的”或“错的”(负有责任的),是“侵犯者”或“受害者”是错误的思路。这个问题通常被认为是A对B造成了伤害,需要确定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约束A?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处理的是一个相互作用的问题。要避免伤害B,就会伤害A。真正需要决定的问题是,应该允许A伤害B还是应该允许B伤害A?问题是如何避免更严重的伤害。[14]

此外,鉴于A和B之间“平等的”道德地位,就经济资源的配置而言,按照科斯的说法,最初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重要。假设农场主A的作物损失是1000美元,一个消除火花的装置(SAD)给铁路公司B带来的成本是750美元。如果认定B对作物损坏负有责任,那么,B将安装一个SAD或停止运行。如果认定B不负责任,那么,A将支付75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的一笔钱给B,使其安装一个SAD。两种情况的结果都是安装一个SAD。现在,把数字颠倒一下:作物损失是750美元,一个SAD的成本是1000美元。如果认定B有责任,他将付给A 750美元,但不会安装一个SAD。如果认定B没有责任,那么,A将不能向B支付足够的钱安装一个SAD。两种情况的结果相同:不会有SAD。因此,依照科斯、德姆塞茨和波斯纳,无论财产权最初如何界定,生产要素的配置是相同的。

第二,由于交易成本为正这一符合现实的情况,科斯、德姆塞茨和波斯纳“规范地”要求法院按照“财富”或“产品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在争夺者中分配财产权。这意味着,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SAD的成本小于作物损失,那么,法院应该站在农场主一边,并坚持铁路负有责任。否则,如果SAD的成本高于作物损失,那么,法院就应该站在铁路一边,并坚持农场主负有责任。波斯纳还给出了另一个例子。一个工厂排放烟雾,从而降低住宅财产价值。如果财产价值降低三百万美元,且工厂搬迁成本是二百万美元,那么,工厂应该负有责任,并被强制搬迁。然而,如果数字颠倒一下,财产价值降低二百万美元,而搬迁成本是三百万美元,那么,工厂就可以留下来,继续排放烟雾。

芝加哥法学和经济学的实证的和规范的主张都必须被拒绝。[15] 至于财产权最初界定给哪一方无关紧要的说法,有如下三个回答。第一,正如科斯也不得不承认,对农场主和铁路公司来说,产权的分配都是重要的。产权的分配不仅影响资源的配置,还决定谁拥有它们。

第二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对于社会生产的价值而言,产权如何分配至关重要。分配给生产性企业的资源并非简单地给定。它们本身是之前先占和生产行动的结果,而先占和生产的数量取决于占有者和生产者的激励。如果占有者和生产者是他们所占有或生产之物的绝对所有者,也就是说,如果占有和生产行为不会导致对后来者的责任,那么财富水平将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如果像科斯的“伤害的相互性”学说所暗示的那样,先占者和生产者可能被认定对后来者负有责任,那么生产的价值将低于其应有的水平。也就是说,“无关紧要”学说对所宣称的财富最大化目标起反作用。

第三,科斯关于资源的使用将不受产权的初始界定的影响这一说法一般来说也不正确。事实上,很容易举出反例。假设农场主没有因为铁路的火花而损失1000美元的庄稼,但他失去了一座花园,这座花园对他来说价值1000美元,但对其他人来说毫无价值。如果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承担责任,750美元的SAD将被安装。如果法院不将责任判定给铁路公司,则由于农场主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贿赂铁路公司安装SAD,因此将不会安装SAD。资源的配置会因初始产权界定的不同而不同。

类似的,芝加哥法学和经济学的规范主张,即法院应该以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式界定产权,同样也有三个现成的回应。第一,进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在科学上是不可能的,然而,每当法院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必须进行此类不容分辩的比较。这样的成本-收益分析就像其所依据的假设那样武断。例如,他们假设可以忽略(当事人的)心理成本,假设货币的边际效用是常量,且对于每个人来说都相同。

第二,正如上面给出的数值例子所示,法院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数据采用不同的方式界定产权。如果SAD比农作物损失少,则农场主占理,而如果SAD比损失多,则铁路公司占理。也就是说,情况的变化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16] 如此,没有人能确信自己的财产权,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变成永久性的了,这显得既不公正也不经济;此外,如果一个法院宣布它可以根据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重新界定现有财产权,那么,心智健全的人还会求助于这样的法院吗?

最后,一个伦理规范不能仅具有不受情况变化影响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它还必须允许个人在行动之前做出“公正或不公正”的判断,而且,它必须关涉行动人支配下的某种物品。这就是古典私有财产伦理提出的先占先得原则的理由。根据这一伦理规范,公正的行动意味着,一个人仅仅使用公正地获得的手段——先占、生产或通过契约从原所有者手中获得的手段,而且他使用它们时不会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有形损坏。每个人都能够事先确定这一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并控制自己的行动是否会有形地损坏他人的财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富最大化的伦理规范在两个方面都不成立。没有人能够事先确定自己的行动是否导致社会财富最大化。如果说这是能够确定的,也只能在事后确定。任何人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动是否能使社会财富最大化,因为人们的行动是否最大化社会财富,还取决于他人的行动和评价。再次强调,如果一个法庭并不事先告知人们如何公正行事以及如何避免不公正行事,而仅仅只在事后裁决,那么哪位心智健全的人又会服从这样的法庭裁决呢?

第3章 私有财产和家庭的起源 [17]

一、背景:历史

说人类历史从500万年前开始是合理的,就是从那时起,人类祖先与我们最近的非人类亲戚黑猩猩开始分道扬镳,走上自己的进化之路。说人类历史从250万年前开始也是合理的,那时能人第一次出现;或者从20万年前开始,“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类”的第一个代表出现;或者从10万年前开始,解剖学上的现代人类已经进化为标准的人类形态。但是,我只想从5万年前开始,那时“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已经进化成“行动学意义上的现代人”。这也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起点。[18]

“行动学意义上的现代人”指的是狩猎采集者的存在,直到今天,还有零星族群过着狩猎采集生活。根据考古学证据,生活在10万年前的人类显然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擅长打猎。它们当然无法拿下大型危险动物,而且它们似乎不知道如何捕鱼。他们的工具几乎完全是由石头和木材制成的,并由当地来源的材料制成,这表明没有任何长途旅行或交易。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约5万年后,人类使用的工具呈现出全新的、非常先进的面貌。除了石头和木材外,还使用了其他材料:骨头、鹿角、象牙、牙齿、贝壳,而这些材料通常来自遥远的地方。这些工具,包括刀、缝衣针、倒钩、钉、钻孔器和刀片,制作更复杂更精妙更纯熟。投掷技术得到了很大改进,显示出了高度发展的狩猎技能(尽管弓是在大约2万年前才发明的)。此外,人类也知道如何捕鱼,而且显然能够建造小船。此外,除了简单的实用工具,像饰品、雕像以及如鸟骨笛之类的乐器等纯粹艺术品,都在此时出现。

有人推测,这种里程碑式的跨越是基因的突变的结果,这种突变导致语言的出现,语言使人类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得到根本性提高。匠人、尼安德特人、直立人这些古人类没有掌握语言。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可以安全地假设,他们和许多高等动物一样,使用了语言的两种所谓低级的功能:表达或表征功能以及触发或信号功能。[19]

然而,他们显然无法运用语言的两种更高级的认知功能:描述功能,尤其是论证功能。这些独特的人类能力——人类确实是独一无二的,以至于人们不能认为我们的存在可以“远离”这些能力而不陷入内在的矛盾——形成简单的描述性陈述(命题)的能力,如“这(主语)是a(谓语)”,称之为真命题,特别是提出论证(命题链),如“这是a;每个a是b;因此,这是b”,称之为有效命题,这些能力显然是在大约5万年前才出现的。[20]

如果没有语言,人类的沟通协调只能通过不多的本能,而人类拥有的本能很少,或者通过操弄肢体动作来进行沟通;学习也只能要么通过模仿,要么通过内在(隐性)推导进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了语言——也就是有了文字:声音与某些物体和概念(特征)相关,并与之联系在一起——沟通协调可以通过纯粹的符号来实现。因此,学习独立于感觉印象(观察),推理可以在外部(显化)进行,也因此在各主体间得以复制传播而不走样。也就是说,知识可以通过语言传播到遥远的时空(它不再与知觉联系在一起);人们可以在遥远的时空交流事物(即获取和积累的知识)。因为使我们得出某些推断和结论的思维过程和思路,在外部的、主体间可确定的论证中被 “客观化” 了,它不仅很容易通过时间和空间传递,同时也可以被公开批评、改进和纠正。因此毫不奇怪,随着语言的出现,技术上的革命性变化随之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大约100000年前,我们的直系祖先“现代人”的人口规模估计大约有5万人,分布在非洲大陆,向北延伸到中东,即今天的以色列地区。[21] 从大约80000年到70000年前,地球经历了一个显著的冰期。生活在欧洲的尼安德特人在数千年的时间里原本已适应了寒冷的气候,冰期导致他们不得已向南迁徙,结果与来自非洲的亲戚发生冲突,看起来在冲突中有大量的非洲亲戚被消灭。此外,从大约60000年前开始的一段漫长的干旱期剥夺了“现代人”的大部分生存基础,以至于50000年前的“现代人”数量可能不会超过5000人,且仅局限于非洲东北部。[22]

然而,从那时起,现代人类的崛起就再没间断。他们遍布全球,并最终取代了他们所有的古老亲戚。最后的尼安德特人居住在直布罗陀附近的一些洞穴里,据信大约在25000年前就已经灭绝。在印度尼西亚的弗洛雷斯岛发现最后一批直立人的遗迹,可以追溯到大约13000年前。

“现代人”过着游牧的狩猎采集生活。社会由10-30人的小群组成,这些小群团偶尔相遇并形成一个约150人的共同基因库,基因库有时可能多达500人(遗传学家发现,这是避免种群退化的必要规模)。[23] 劳动分工是有限的,分工主要按性别划分,女性大多负责采集,而男性负责狩猎。虽然工具和用具的私有权被个人意识到,并被他人认可,但游牧的生活方式只能获得微不足道的财产,因此使狩猎采集社会相对平等。[24]尽管如此,对我们的祖先来说,生活最初似乎是美好的。[25] 他们有良好的(高蛋白质)营养和充足的休闲时间,一天只有几个小时的常规工作,这些都使他们生活舒适。事实上,化石的发现(骨骼和牙齿)似乎表明,我们的狩猎采集者祖先的预期寿命远超30岁,这一点直到19世纪才再次达到的。[26] 与霍布斯的说法恰恰相反,他们的生活绝不是肮脏、残忍和短命的。[27]

然而,狩猎采集者的生活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最终无法解决的挑战。狩猎采集者社会本质上过的是种寄生生活。也就是说,他们对大自然的供给没有任何贡献,而只是纯然的消耗。他们没有生产(除了一些工具),只有消费。他们不事种植和繁育,只是被动等待自然的再生和补充。具体到成就,充其量说,他们也只是没有过度捕猎或过度采集罢了,因此自然再生过程不会受到干扰,不致陷入完全停滞。无论如何,这种寄生方式很显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人口增长问题。要达致上述舒适的生活水平,人口密度必须保持在极低的水平。据估计,需要一平方英里土地才能维持一到两个人的舒适生活,而在肥沃程度较低的地区,甚至需要更广的土地。[28] 那么当人口规模或多或少超过这些狭窄的限制时,人们该怎么办呢?

当然,人们可以尝试阻止这种人口压力的出现,事实上,狩猎采集者社会在这方面尽了最大努力。他们通过引产、实施杀婴,尤其是杀女婴,并通过长时间哺乳来减少怀孕次数(这与女性长期移动和运动所导致的低体脂相结合,降低了女性的生育能力)。然而,尽管这缓解了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人口持续增长。

鉴于人口规模不能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对于不断出现的“过剩”人口,只有三种选择。人们可以为有限的食物供应而争斗,可以迁移,或者可以发明并采用一种新的、技术先进的社会组织模式,允许更大规模的人口在同一有限的土地上生存。

至于第一种选择,即争斗,只说几句话就够了。在文学作品中,原始人经常被描述成是和平的,与自然和谐共处。在这方面最流行的是卢梭对“高贵的野蛮人”的描述。经常进行的侵略和战争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上的文明的结果。事实上,情况几乎恰恰相反。[29] 的确,现代战争的野蛮行径已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大屠杀。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都导致数千万人死亡,使国家整体沦为废墟。然而与此同时,人类学证据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原始人比当代人更好战。据估计,在原始的狩猎采集者社会中,平均约有30%的男性死于非自然暴力,远远超过了现代社会在这方面所经历的任何情况。[30] 根据劳伦斯·基利的估计,一个部落社会平均每年在战斗中损失约0.5%的人口。[31] 如果应用于20世纪的人口,这将相当于大约20亿人的伤亡率,而不是“仅仅”几亿人的实际伤亡数字。当然,原始战争与现代战争截然不同,它不是由正规军在战场上进行的,而是通过劫掠、伏击和突袭来进行的。然而,每一次攻击都极其残暴,毫不留情,而且总是造成致命的后果,管在每次袭击中丧生的人数可能很少,但这些侵略行为的持续性使每个男人永远处在死于暴力的危险中(每个女人则一直面对绑架和强奸的危险)。[32] 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当时人类相食的现象广泛存在。事实上,貌似同类相食曾经是一种几乎普遍存在的做法。[33]

更重要的是,这些关于原始人好战性的发现并不仅仅是人类学上的奇闻异事,人们可能认为这些只是狩猎采集社会本质特征之外的偶然现象。相反,存在着根本的理论原因说明为什么这样的社会以持续不断的战争为特征,而和平关系几乎无法实现,特别是在由于周围所有土地都被占据而无法相互躲避的情况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狩猎采集部落的成员在他们寻找植物和动物的各种探险中或多或少会定期相遇就变得不可避免。实际上,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加,这样的相遇会变得更加频繁。因为狩猎采集者并没有给大自然的供给品增加任何东西,而只消耗自然提供的东西,他们对食物的竞争必然是敌对性质的:要么我摘这些浆果或猎杀这些动物,要么你这样做。不同的部落之间,他们从事的狩猎采集都差不多,部落之间并没有什么差异产品需要交换,也没有多少剩余产品投入交换,所以部落之间很少交易甚至没有交易。只存在无法根除的冲突,而且每个部落的人口数量越是超出其最佳规模,冲突就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或一个部落)所获取的一切都会立即被消耗掉,而物品的总供给又严格地受到自然力量的限制,人与人之间只能存在致命的对抗。用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话说,

人们成了彼此的死敌,在努力获取自然所提供的稀缺生活资料的过程中,他们成了不可调和的竞争对手。每个人都会被迫将所有其他人视为敌人;他对满足自己欲望的渴望会使他与所有邻居陷入不可调和的冲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任何同情心。[34]

竞争对手的死亡才是解决自己生存欲望的唯一方案。事实上,放过另一个人的生命会让他有能力繁衍更多的后代,从而进一步降低自己未来生存的机会。[35]

解决反复出现的人口过剩问题的第二个可选项是迁徙。迁徙当然是有代价的,毕竟人们必须离开熟悉的地方到另一片不熟悉的土地,但是作为成本更低的选择(与战斗相比),迁徙一定经常发生,特别是只要有一些开放的边界存在。因此,一拨又一拨现代人类从他们的东非拓殖出发,脱离亲人,逐渐征服全球,在未被占领的处女地上形成新的社会。

这一大规模的迁徙过程似乎也开始于大约50000年前,也就是在行为上的现代人出现和获得造船能力之后不久。从这个时候开始到大约12000年到11000年前,全球气温逐渐下降(从那时起,我们就处于间冰期的变暖期),海平面也随之下降。[36] 人们从“泪之门”穿过红海在阿拉伯半岛的南端登陆。(“泪之门”指阿拉伯半岛和非洲之间的曼德海峡,由于海峡内暗礁和浅滩众多,风力强大,给古代航行船只带来很大的危险和困难,使来往的旅客不禁畏惧而泪下,故阿拉伯语意为“泪之门”。当时红海只是一个点缀着岛屿的狭窄水域,而阿拉伯半岛也处于相对潮湿的时期。)从那时起,由于他们更愿意留在已经适应了的热带气候区,移民部落的人数可能不超过150人,这一小拨人继续向东迁移。由于直到大约6000年前人类学会驯服马匹前,乘船是比步行更快、更方便的交通方式,所以大部分旅行是通过船只进行的。因此,迁徙是沿着海岸线进行的,并从那里通过河谷进入内陆,然后一路迁徙到印度。从那里开始,正如遗传学证据所表明的那样,人口迁移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移民路线绕过印度半岛到达东南亚和印度尼西亚(当时与亚洲大陆相连),最后到达现在已经消失的前萨胡尔大陆(由澳大利亚、新几内亚和塔斯马尼亚组成,直到大约8000年前才连接在一起),该大陆当时与亚洲大陆只隔着一条60英里宽的水道,水道上点缀着许多岛屿,可以进行短距离的跳岛,并向北沿着海岸到达中国,最后到达日本。另一条路线,移民过程从印度向西北方向移动,经过阿富汗、伊朗和土耳其,最终到达欧洲。同样,从这一移民流中分裂出来的人们向东北方向进入西伯利亚南部。这一路线的迁徙,很可能分三波,第一波大约在14000-12000年前,从西伯利亚穿过白令海峡进入美洲大陆,当时(直到大约11000年前)白令海峡是一座陆桥,显然大约1000年后才到达巴塔哥尼亚(在智利南部考古发现的人类遗骸的年龄为12500年)。最后一条迁徙路线是从大约5000年前被占领的台湾出发的,横渡太平洋到达波利尼西亚群岛,最后在大约800年前,才到达新西兰。[37]

这个过程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一群人占据了一片地方,人口压力增加,一些人留在原地,其中一个子群体继续前进,一代又一代,沿着海岸线,顺着河流,追逐野味,避开沙漠和高山。从非洲一路迁移到澳大利亚可能需要4000到5000年,从非洲迁移到欧洲则需要7000年(在保加利亚发现的现代人类最古老的文物可以追溯到43000年前),再过7000年才能到达西班牙西部。[38] 部落之间一旦发生分离,各个狩猎采集社会之间几乎再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尽管这些社会最初通过直接的亲属关系彼此密切相关,但却形成了分离的基因库,并面临不同的自然环境。由于突变和遗传漂移与自然选择相互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呈现出明显不同的面貌。总的来说,不同社会之间的遗传差异随着社会之间的空间距离和分离时间的持续而增加。[39] 于是开始出现了不同的种族,后来也出现了明显不同的人种。人群之间基于基因差异而出现的表现差异,涉及到肤色、体格、体质、力量、耐受低温、疾病抵抗力、耐受某些物质等等方面。各部落人群之间的差异,也涉及到认知问题。我们的遗传学证据表明,在人类大脑的大小和认知能力方面有两次重大发展。其中一次发生在大约37000年前,影响了欧洲和东亚的大部分人口(但在非洲留下的痕迹很少),另一次发生在大约6000年前,影响了中东和欧洲的大部分人(但在东亚的影响较小,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几乎没有)。[40]

此外,随着人类地理分布的扩大和基因差异的出现,语言也发生了分化。根据基因证据,一些语言学家,尤其是梅里特·鲁伦,[41] 追随约瑟夫·格林伯格的开创性工作,提出了一个可信的观点,即所有人类语言都源自一种原始语言,彼此之间存在或远或近的亲缘关系。显然,大约5万年前从非洲故乡迁出的早期人类讲的是同一种语言,因此,上述的人口迁徙和不同基因库的分化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隔开来也就不奇怪了,这与语言的分化、不同语言的归类和更大语言超级家族的形成密切相关。[42] 同样,语言扩散的过程似乎遵循了一个可预测的模式。首先,随着人类作为猎人和采集者在世界各地的传播,以及独立基因库的出现,逐渐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不同语言。例如,如今仍在使用的6000种不同语言中,有约1200种在新几内亚这个最“原始”的地区之一,那里的一半语言使用者不超过500人,且没有一种语言的使用者超过10万人。然而,随着大约1.1万年前人类开始定居,并逐渐过渡到农业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分工的扩展和深化,出现了一种相反的趋势:随着基因库的扩大,语言种类的数量却在逐渐减少。

二、问题:理论

大约35000年前,也就是最初离开非洲的15000年后,几乎整个欧洲、亚洲、澳大利亚,当然,还有非洲本身都已经被我们的祖先——现代人所占领。那些古人类:尼安德特人和直立人,则处于灭绝的边缘。大约12000年前,人类也已经遍布美洲。因此,除了波利尼西亚群岛之外,所有的土地和所有自然供给的世间的(经济)物品——植物和动物,都已被人类占有。然而,狩猎采集是一种寄生生活方式,人类并没有在大自然的禀赋之外增加任何东西,他们只不过对自然变化做出反应。

然而大自然的变化有时相当剧烈。例如,全球气候的变化可以并且确实显著影响可居住土地的数量以及自然植被和动物种群。在所考虑的时期内,在35000年前至11000年前的20000多年间,这种自然条件发生了剧烈变化。例如,20000年前,在被称为末次盛冰期的时期,气温急剧下降,北欧和西伯利亚的大部分地区变得无法居住。不列颠和整个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都被冰川覆盖,西伯利亚的大部分地区变成了极地沙漠,草原苔原一直向南延伸到地中海、黑海和里海。5000年后,也就是大约15000年前,冰川开始退缩,使人类、动物和植物重新占据了以前曾经的荒芜地区。然而,2500年后,在短短十年内,气温再次骤降到,几乎回到了之前的严寒条件;又过了1000年后,大约11500年前,又是很突然的,气温长期持续上升,地球进入了所谓的全新世,这是最近且仍然持续的间冰期变暖期。[43](撒哈拉沙漠变成现在这样极其炎热的沙漠,也才是从大约3000年前开始的。古罗马时代之前,今天的撒哈拉沙漠和中亚的沙漠那时却是一片绿色的热带大草原,有着丰富的野生动物供应。例如,那时位于北非的迦太基是一片肥沃的土地,是小麦生产中心,这是它力量和吸引力的来源,也是它招致罗马帝国摧毁并控制它的重要原因。[44]

无论何种情况,无论未来实证研究会对上述历史叙事带来哪些复杂的细节和变化,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在某个时间节点开始,可用以满足人类需求的土地将不再扩大。用经济学术语来说,生产要素“土地”的供应是固定的,人口规模的每一次增加都必须由相同的、不变的土地数量来维持。在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方面,以前有三种选择:迁移、争斗或发明,只有后两种选择仍然是开放的。面对这一挑战,该怎么办呢?

为了更加清楚地呈现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有必要更详细地审视一下狩猎采集社会中相当有限的劳动分工。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解释了不同族群或部落成员之间的对立,同时认为在一个特定的族群或部落内存在协作(和平合作)是理所当然的。但为什么会这样呢?群体内部的合作几乎被普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尽管如此,它也需要一个解释,因为一个没有这种有限程度的合作的世界是肯定可以想象的。可以肯定的是,某些形式的人类合作存在着生物学基础。米塞斯写道:“男性和女性的相互性吸引,是人的动物本性所固有的,与任何思想和理论无关,可以称其为原始的、机能的、本能的或神秘的。”[45] 关于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母亲长时间不照顾她们的孩子,她们的孩子就会立即死亡,人类也将注定灭亡。然而,这种必要的、由生物学决定的合作程度与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实际观察到的相差甚远。米塞斯继续说,

同居,无论是同居之前或之后,都不会产生社会合作和社会生活方式。动物在交配时也会结合在一起,但它们并没有发展出社会关系。家庭生活不仅仅是性交的产物。父母和孩子以他们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绝不是自然和必要的。交配关系不一定会导致家庭组织。人类家庭是思考、计划和行动的结果。正是这一事实使它与那些我们称之为类动物家庭的动物群体截然不同。[46]

人与动物不同的地方,如每个雄性和雌性长大后各自单独狩猎或采集,只在偶尔的性交时才见面——人类并不这样,为什么?在资源有限时,个体为了避免冲突而各自占领自己的领地,直到所有的土地都被占领,然后爆发一个个体对所有个体的冲突——人类也不这样,又为什么?(当然人类也发生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的对抗。)答案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合作比单独、自给自足的行动更有生产力。基于劳动分工的合作提高了人类劳动的生产率。

人类选择合作,有三个原因。首先,有一些任务超出了任何一个人的能力,而需要几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执行。例如,某些动物可能太大或者太危险,无法由单个人去捕猎,而需要许多人合作参与。或者有一些任务,原则上可以由一个人完成,但对于一个孤立的行动人来说,会占有大量的时间,最终的结果似乎不值得。只有协调一致的行动才能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些任务,从而使人们认为这项任务是值得的。例如,寻找可食用的动植物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在某一天,人们可能偶然会很快发现合适的植物或动物,但在另一个时候,人们寻找它们可能是徒劳的,而且这样的无用功似乎无休无止。但是,如果把这种风险集中起来,也就是说,如果大量的采集者或狩猎者分头开始各自的搜寻,一旦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在搜寻中碰到好运,就彼此招唤,那么狩猎和采集可能会变成每个参与者经常成功的努力。

第二,尽管每个人所面临的自然环境可能大致相同,但每个人(甚至是同卵双胞胎)都是不同的。例如,男性的能力与女性显著不同。就其本质而言,男性通常是更好的猎手,而女性是更好的采集者。成年人的能力与孩子有明显的不同。有些人身体强壮,而另一些人则表现得非常灵巧。有些人身材高大,有些人身手敏捷。有的人视力好,有的人嗅觉好。鉴于这种差异,为了保证舒适的生活,将必须完成的各种任务进行划分,使每个人都专门从事他比别人有优势的活动,这显然是有利的。女人采集,男人打猎。高个子从树上摘果子,矮个子专门采蘑菇。快速奔跑的人传递信息。视力好的人可以发现远处的事件。孩子们被用来探索小的和狭窄的洞。灵巧的人生产工具。强壮的人会专门从事杀人的工作,等等。

第三:此外,即使一个部落的成员彼此之间如此不同,以至于一个人在每一项可以想到的任务中都比另一个人更有效率,劳动分工仍然比孤立的劳动更有效率。例如,一个成年人在任何任务上都可能比一个孩子更好。然而,考虑到时间稀缺这一不可避免的事实,即使在这种可以想象的最坏的情况下,如果成年人专门从事那些他的效率(与孩子相比)特别高的任务,并把那些他的效率相对较低的任务留给孩子去做,这也是有经济意义的,也就是说,它导致了每单位劳动产生更大的实物产出。例如,即使成人在收集小柴火方面可能比孩子更有效率,但成人在猎取大型猎物方面的更大优势会使收集柴火成为一种浪费时间的行为。相反,他会希望孩子收集小柴火,并利用自己所有的宝贵时间来完成他的效率特别高的任务,即猎杀大型猎物。

尽管如此。虽然分工带来的这些优势可以解释部落内的合作(而不是争斗),以及基于这种最初可能纯粹出自“自私动机”的合作,逐渐发展出对同胞的同情心(善意),这种同情超越了近亲之间的特殊的、超乎寻常的友好关系的可能存在的任何生物学基础,但这种解释仍然仅限于此。鉴于狩猎采集社会的特殊性和寄生性,并假设土地是固定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的时刻:人数超过了最佳群体规模,平均生活水平下降,群体内以前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团结受到威胁。[47]

这种情形可由经济学报酬律来体现和解释。

报酬律,通常也被称为收益递减定律,它指出,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要素的任何组合,都存在一个最佳组合(因此,任何偏离该最佳组合的情况都会造成物质浪费或 “效率损失”)。[48] 如果将报酬率应用于劳动力和土地(及其他自然赋予的物品)者两个原始的生产要素,则意味着如果土地数量和可用的狩猎采集技术不变,而增加劳动力的数量(人口),则会到达某个点,这个点上是单位劳动投入的实物产出的最大化。这个点就标志着最佳人口规模。如果没有额外的土地,技术仍然停留在“给定”的水平,任何超过最佳规模的人口增长都将导致人均收入的逐步下降。平均生活水平也将会下降。这时已经达到(绝对)人口过剩的程度。这就是米塞斯所说的马尔萨斯人口定律。

由于马尔萨斯人口定律的根本重要性,为了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明确厘定该定律未表述的内容是明智的。该定律并没有断言这个最佳组合点到底在哪里——例如,每平方英里有多少人——而只是声称存在这样一个点。否则,如果每一个产出量都可以通过增加一个要素(劳动)而保持另一个要素(土地)不变来生产,那么后者(土地)将不再是稀缺的,因而也不再是一种经济物品;人们可以通过增加应用于这块土地的劳动投入而无限制地增加任何一块土地的收益,而不必考虑扩大自己的土地面积)。此外,该定律也从未断言必定是收入递减,也就是每次增加一个因素(劳动力)应用于固定数量的另一个因素(土地)时,产量增加都会小于之前的产出比例。实际上,当接近最佳组合点时,增加的劳动力可能会带来超过之前产出比例的产量增加(即收益递增)。例如,多一个人,就有可能猎取某个动物物种,而如果没有这个额外的猎人,该物种就根本无法被猎取。报酬律只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该定律也没有断言,最佳组合点不能向上和向外移动。事实上,正如下文将要解释的,由于技术的进步,最佳组合点可以这样移动,使更多的人在同样数量的土地上享受更高的平均生活水平。报酬律只是说在给定的技术发展状态(生产方式)和相应的专业化程度下,存在一个最佳的结合点,超过这个点,劳动供应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产出的增长低于比例,或者根本不增加。

事实上,对于狩猎采集社会来说,要摆脱马尔萨斯人口绝对过剩的陷阱,其难度甚至比报酬律中的这些限定所表明的还要严重。虽然这些限定可能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要摆脱这个陷阱,“仅仅”需要技术革新,但这并不是全部事实,并不是任何技术革新都可以。正如前面所解释的,由于狩猎采集社会是“寄生”社会,它不增加任何物品的供应,而只是占有和消耗自然界提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框架内,任何生产力的提高都不会(或只是微不足道地)导致产品(采集的植物或狩猎的动物)产量增加,而只是(或主要)减少了生产基本不变的产出量所需的时间。例如,大约20000年前发明的弓箭,并不会导致更多的动物肉可供食用,从而使更多的人达到或超过特定的消费水平,而只是使相同数量的人在肉类消费方面的生活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享受更多的休闲(否则,如果人口增加,更多休闲时间的收益将只能以人均肉类消费的减少作为代价)。事实上,对于狩猎采集者来说,技术进步(如弓箭的发明)所带来的生产力提高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福音,或者只是非常短期的福音。例如,因为由此带来的更大的狩猎便利可能会导致过度狩猎,在短期内增加人均肉类供应,但从长远来看,通过降低动物的自然繁殖率或将动物猎杀至灭绝,从而放大马尔萨斯问题,甚至在人口规模没有任何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或可能消除肉类供应。[49]

三、解决方案:理论与历史

因此,技术发明解决了(至少是暂时的[50])不断出现和再次出现的人口“过剩”问题和随之而来的平均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这是整个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它涉及从寄生的生活方式到真正的生产性生活的变化。现在,人们不再仅仅占有和消耗自然界提供的东西,而是积极地生产消费品,自然界得到了扩充和改善。

人类生产方式的这一革命性变化一般被称为新石器时代革命:从靠狩猎和采集生产食物过渡到靠种植植物和饲养动物生产食物。[51] 这场革命始于大约11000万年前的中东地区,该地区通常被称为“新月沃土”。同样的发明在不到2000年后在中国中部似乎独立地再次出现,几千年后(大约5000年前)在西半球的中美洲、南美洲和今天美国的东部地区又一次出现。然后,新技术从这些创新中心逐步扩散,几乎征服了整个地球。

新技术代表了一种根本性的认知成果,并反映和体现在两项相互关联的制度创新中。从那时起到今天,这两项制度创新已成为人类生活的主要特征:将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占有和使用,以及建立家庭和家户。

为了理解这些制度创新和它们背后的认知成果,我们必须首先看看狩猎采集社会对生产要素“土地”的处理。

可以肯定地说,私有财产在部落家庭的框架内存在。私有财产肯定包括个人衣物、工具、器具和装饰品等物品。只要这些物品是由特定、可识别的个人制作或通过礼物或交换从原始制造者那里获得的,它们就被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如果物品是通过集体或共同努力的结果,它们就被视为集体家庭财产。这一点尤其适用于生活资料:例如,通过部落内部分工采集的浆果和狩猎到的猎物。毫无疑问,集体财产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原始共产主义”一词经常被用来描述原始部落经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家庭收入做出贡献,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集体收入中获得分配(由群体内当时的等级制度决定)——这与“现代”家庭中的“共产主义”并没有太大不同。

那么进行所有群体活动的土地呢?可以肯定地说,在狩猎采集社会中,土地并不被视为私有财产。但它是集体财产吗?通常人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这样。然而,实际上这个问题更复杂,因为还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土地既不是私有财产,也不是集体财产,而是构成了环境的一部分,更具体地说,是行动的基本条件,也就是所谓的“共有财产”或简称为“共有资源”。[52]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标准的人类学研究帮助不大甚至没有帮助。相反,需要一些基本而重要的经济理论,包括一些精确的定义。人的行动所处的外部世界可以分为两类截然不同的部分。一方面,有些东西被视为手段或经济财货;另一方面,有些东西被视为环境,有时也被称为自由财货(尽管这个称呼有点误导性)。卡尔·门格尔首先精确地确定了将外部世界的元素分类为手段或经济财货的依据。[53] 它们有三个。首先,为了使某物成为经济物品(以下简称物品),必须有一个人类需求(未实现的目标或未满足的愿望)。其次,人类必须认为某物具备与满足这种需求有因果关系的特性或特点。第三,也是本文中最重要的一点,人类必须能够控制这种外部世界的元素,以便可以用来满足特定需求(实现所追求的目标)。米塞斯写道:“当人类理性计划使用某物来实现某个目标,并且人的行动确实将其用于这个目的时,这个东西就成为了手段。”[54]只有当某物与人类需求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某人控制之下时,才能说这个东西被某人占有了,成为了财货,因此也成为了某个人(私人或集体)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某个外部世界的元素与人类需求存在因果关系,但没有人能(或认为自己能)控制和干预这个元素(必须任其保持自然状态),那么这种元素就必须被视为未被占有的环境的一部分,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例如,阳光或降雨、大气压力或引力可能对某些想要或不想要的目的产生因果效应,但只要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干预这些元素,它们就只是行动的条件,而不是任何行动的一部分。例如,雨水可能与一些可食用菌的发芽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很可能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如果对雨水不做任何处理,那么这些水也不属于任何人;它可能是一个有助于生产的因素,但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生产因素。只有在对自然降雨有实际干扰的情况下,例如,如果雨水被收集在水桶或蓄水池中,它才能被视为某人的财产,并成为一个生产要素。

在这些考虑的背景下,现在可以讨论狩猎采集社会中土地的地位了。[55] 显然,从灌木上采摘的浆果是财产;但是,与这些浆果有因果关系的灌木是不是财产呢?只有当灌木被占有之后,它才从最初的环境条件和满足人类需求的辅助因素提升为财产和真正的生产要素。也就是说,当人类有意干预灌木与浆果的自然因果过程,例如给灌木浇水或修剪枝条以提高浆果收成时,灌木才被视为财产。进一步来说,一旦通过照料或修剪使灌木成为财产,未来的浆果收成都将成为财产,而之前只有实际采摘的浆果才是某人的财产。此外,一旦通过浇水等方式使灌木脱离自然的无主状态以增加未来的浆果收成,支撑灌木的土地也将成为财产。

同样,毫无疑问,被猎杀的动物也是财产;但是,这个动物所在的畜群或群落呢?根据我们前面的考虑,只要人类没有做任何可以被解释为(而且在他自己的头脑里)与满足感知需求有因果关系的事情,畜群就必须被视为无主的自然资源。只有当为了产生一些预期的结果而需要干预自然的事件链时,畜群才成为财产。例如,一旦人类从事放牧,也就是积极地试图控制畜群的活动,畜群就将成为财产。因此,牧民不仅拥有畜群,而且也成为畜群未来自然生育的所有后代的所有者。

那么,被控制的畜群所活动的土地呢?根据我们的定义,牧民不能被视为这片土地的所有者,至少在没有满足进一步条件之前是不行的。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牧民只是跟随畜群的自然移动,他们对自然的干预仅限于保持畜群的完整,以便在需要肉类供应时能更方便地获取某一只动物。然而,牧民并没有干预土地本身。他们并没有通过控制土地来控制畜群的移动,而只是干预了畜群个体的移动。那么,被控制的畜群所活动的土地呢?根据我们的定义,牧民不能被视为这片土地的所有者,至少在没有满足进一步条件之前是不行的。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牧民只是跟随畜群的自然移动,他们对自然的干预仅限于保持畜群的完整,以便在需要肉类供应时能更方便地获取某一只动物。然而,牧民并没有干预土地本身。他们并没有通过控制土地来控制畜群的移动,而只是干预了畜群个体的移动。只有当牧民放弃游牧而转向畜牧业时,土地才成为财产,也就是说,一旦他们将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手段,通过控制土地来控制动物的移动。只有当土地以某种方式被围起来时,比如用栅栏围起来或建造一些其他障碍物(如壕沟),限制了牲畜的自由、自然流动,这种情况才会发生。土地因此不再仅仅是牲畜生产中的一个促成因素,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生产要素。

这些考虑表明,认为土地是狩猎采集社会的集体所有财产是错误的。猎人不是牧民,更不是从事畜牧业的人;采集者也不是园丁或农民。他们没有通过照料或培育自然赋予的动植物来对其进行控制。他们只是从大自然中挑选可获取的东西。对他们来说,土地只不过是他们活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他们的财产。

充其量,狩猎采集者占用了非常小的一部分土地(从而将其变成了集体财产),用作剩余物品的永久储存地以供将来使用,以及用作庇护所,而周围的领土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被当作无主的生存条件来对待和使用。

因此,可以说,确立土地财产权这一决定性步骤,超越了仅仅建立储存地点和避难所,成为狩猎采集社会面临的马尔萨斯陷阱(即人口过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暂时解决方案。在生活水平因绝对人口过多而下降的压力下,部落成员(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逐渐占有了越来越多原本无主的周围自然资源(即土地)。而这种对周围土地的侵占,以及将以前的储藏和庇护场所变成农业和畜牧业的居住中心,是一项杰出的智力成就。正如迈克尔·哈特所指出的,“种植作物、保护作物并最终收获作物的观念并不是显而易见或微不足道有,这需要相当程度的智慧才能构思出这个概念。猿类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观念,南方古猿、能人、直立人,甚至古代智人也没有”。[56] 更不用说,他们谁也没有想到过照料、驯化和饲养动物这个更困难的观念。

以前,所有消费品都是通过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的:通过觅食,也就是“随地采摘”这些物品。相比之下,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消费品是通过间接的方法获取的:通过对土地的有意控制来生产这些物品。这基于一个发现:消费品(植物和动物)并不是简单地“给”你去采摘的,而是有自然原因影响它们的供应,并且这些自然原因可以通过控制土地来加以操控。这种新的生产方式需要更多时间才能达到最终的食物消费目的(因此涉及到一定程度的闲暇时间损失)。然而通过将土地作为真正的生产要素引入生产过程,它更加高效,带来了更多的消费品(食物)总产出,从而允许在同样的土地上养活更多的人口。[57]

更具体地说,对于植物而言:适合食用的种子和果实不再只是被采摘(并可能储存),而是人们主动栽培了野生植物。除了口味之外,种子和果实还被挑选以考虑其大小、耐久性(可储存性)、收割和种子发芽的方便性。种子不是被消费掉,而是用作投入品以期未来获得消费品。这在相对较短的二十到三十年内,导致了新的、经过驯化的植物品种出现,每单位土地的产量显著提高。在近东和中东地区,最早驯化的植物包括单粒小麦、二粒小麦、大麦、黑麦、豌豆和橄榄。在中国,是水稻和粟。更晚些时候,在中美洲是玉米、豆类和南瓜;在南美洲是土豆和木薯;在北美东北部是向日葵和灰灰菜;在非洲是高粱、水稻、山药和油棕。[58]

动物驯化的过程也遵循了类似的路径。在这方面,人们可以借鉴大约16,000年前首次驯化和繁育狗的经验,即在西伯利亚的狩猎采集环境下进行的驯化。[59]

狗是狼的后代。狼是优秀的猎手,但它们也是食腐动物。据推测,狼经常在人的营地附近游荡,寻找残羹剩饭。作为食腐动物,那些最不害怕人类、对人类最友好的狼显然享有进化上的优势。很可能是这些半驯化、跟随营地的狼崽被收养进部落家庭,成为宠物,随后人们发现它们可以被训练用于各种用途。它们可以被用来猎取其他动物,可以拉东西,在寒冷的夜晚是很好的暖床伴侣,甚至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肉类。最重要的是,人们发现一些狗会吠叫(狼很少吠叫),可以选择和繁育这些会吠叫的狗,它们能在陌生人和入侵者出现时发出警告和进行守卫。这项服务是最有价值的,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狗一旦被“发明”,便迅速从西伯利亚传播到全世界。每个人都想拥有这种新奇的动物的后代,因为在部落间常年战争的时代,拥有狗是一个巨大的优势。[60]

一旦狗进入了近东地区,这里后来成为了人类文明的第一个中心,它必定为人类“生产性生活”的实验及其成功增添了巨大的动力。因为尽管用于警卫的狗对游牧和狩猎采集者来说是宝贵的资产,但对定居的居民来说,它们的价值更大。原因很简单:在定居社会中需要保护的东西更多。在狩猎采集社会中,人们主要担心的是自己的生命安全,无论是来自外部还是内部的攻击。然而,由于社会成员没有太多财产,所以几乎没有理由去盗窃。但在定居社会中,情况有所不同。定居生活一开始就伴随着社会成员之间在财产和财富上的显著差异。因此,只要存在任何形式的嫉妒(这可以肯定)[61],每个成员(每个独立的家庭)都面临着被他人,尤其是自己部落成员,盗窃或破坏财产的威胁。狗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提供了无价的帮助,特别是因为狗在生物学上会对个别“所有者”产生依恋,而不是对人群或像猫一样对特定地点产生依恋。[62] 因此,它们本身就是私有财产的一个重要例子,而不是集体财产。也就是说,它们提供了一种“自然的反驳”,反驳了原始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反对私有财产的禁忌。更重要的是,因为狗毫无疑问是某些个人的财产,所以它们在保护其自然所有者的私有财产不受各种“外来”入侵者侵害方面表现得尤为出色。[63]

动物甚至比植物对人类更有价值,原因有很多:例如,作为肉、奶、皮、毛的来源,以及作为潜在的运输、拉力和牵引力的手段。然而,就生物学事实而言,大多数动物最终都是无法驯养的。[64] 因此,在“生产”动物作为家畜或宠物时,首要的选择标准是动物物种的可驯服性或可控制程度。为了验证自己的假设,首先要检查一种动物是否适合放牧。如果可以,那么就可以尝试是否可以将牧群里的野生动物圈养起来。这样也可以了,人们就会选择比较驯服的动物作为下一代的父母——但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在圈养环境中繁殖!——以此类推,循环往复。最后,人们将在被驯服的动物品种中进行选择,以获得其他令人满意的特性,如大小、力量等,从而最终培育出一个新的、被驯化的动物品种。在近东和中东,最早被驯化的大型哺乳动物(大约10000年前)是绵羊、山羊和猪(来自野猪),然后是牛(来自野牛)。大约在同一时期(大约8000年前),印度人显然也独立驯化了牛。几乎是与近东和中东同一时期,绵羊、山羊和猪也在中国被独立驯化,中国还贡献了驯化的水牛(大约6000年前)。中亚和阿拉伯分别贡献了驯化的双峰驼和阿拉伯驼(大约4500年前)。而美洲,或者更确切地说,南美洲的安第斯山脉地区,则贡献了豚鼠(大约7000年前)、美洲驼和羊驼(大约5500年前)。最后,一个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发明”是马的驯化,它发生在大约6000年前的今天的俄罗斯和乌克兰地区。这一成就开启了一场真正的陆地运输革命。在此之前,在陆地上,人必须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覆盖距离最快的方法是乘船。随着驯化马的到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那时起直到19世纪火车和汽车的发明之前,马都提供了最快的陆路运输手段。因此,与大约16000年前狗的“发明”没有什么不同,马的“发明”像野火一样传播开来。然而,大约10000年后,马的“发明”不如狗的“发明”那样传播广泛了。虽然狗几乎到达了世界的各个角落,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气候变化——全球变暖——使得同样的成功不可能在马身上重演。与此同时,欧亚大陆与美洲、印度尼西亚、新几内亚和澳大利亚被宽得无法跨越的水域分隔开来。只是在几千年后,例如,在欧洲人重新发现美洲之后,马才最终被引入到那里。(野马显然曾存在于美洲大陆,但它们已被猎杀殆尽,因此不可能有任何独立的驯化)。

然而,将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占有并用于农业和畜牧业,这只是解决人口压力问题的一半。通过占有土地,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从而支持更多的人口。但是,土地所有制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另一面:持续增加的新生儿和更多的后代。这一问题也需要某种解决方案。一种社会制度必须被发明出来,以控制这种繁殖。实现这项任务的制度就是家庭制度,这与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密切相关地发展起来。事实上,正如托马斯·马尔萨斯所指出的那样,为了解决人口过剩的问题,除了私有财产制度之外,“两性之间的交往”也必须经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65]

家庭制度出现之前,两性之间的交往是什么样的?家庭的出现所带来的制度创新又是什么?要准确回答第一个问题非常困难,但可以识别出主要的结构性变化。生育一个后代的好处是增加一个潜在的生产者,成本是增加一个额外的消费者,而在家庭制度出现之前这些好处和成本都是由整个社会共同分享和承担的。也就是说,家庭出现之前,生孩子的成本收益都不属于生孩子的那对男女。家庭出现之后,生育的好处和成本都被内化,生育孩子的人要承担起生育的经济后果。

无论细节如何,如今与家庭一词相关的男女之间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关系在人类历史上是相当晚近新的,并且在这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男女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可以被广泛定义为 “不受限制”或“不受管制”的性交或“群婚”制。[66] 不排除一男一女之间存在临时配偶关系。然而,原则上每个女人都被认为是每个男人的潜在性伴侣,反之亦然。“男人(生活)在一夫多妻制中,他们的妻子也同时处于一夫多妻制中,”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追随刘易斯·H·摩根《古代社会研究》(1871)后指出,“因此,共同的孩子(被)认为也属于他们所有人。….,每个女人(属于)每个男人,每个男人也平等地属于每个女人”。[67]

恩格斯和无数后来的社会主义者在他们美化过去(和未来可能)的“自由爱情”制度时,忽略了一个简单而明确的事实:这种制度直接影响了生育。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评论的:“即使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带来‘自由爱情’,但它绝不能带来自由生育。”[68]米塞斯的这句话的含义,以及恩格斯和贝贝尔等社会主义者显然忽略的,是在有效避孕手段出现之前,自由爱情会导致怀孕和出生,而出生既有好处也有成本。只要收益超过成本,也就是说,只要一个额外多出的社会成员作为商品生产者对社会的贡献大于作为消费者对社会的索取,这就没有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根据报酬律,这种情况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没有限制。不可避免地,当增加后代的成本将超过其收益时,这一点必然会到来。因此,任何进一步的生育都必须停止——必须进行道德约束——除非一个人想经历平均生活水平的逐步下降。然而,如果孩子被视为每个人的孩子或没有人专属的孩子,因为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有性关系,那么避免生育的动机就会消失或大大减弱。根据人类的生物本性,每个女人和男人都有将自己的基因传播到下一代的本能。生育越多,生存下来的基因就越多。毫无疑问,这种自然本能可以通过理性来控制。但如果只需遵从动物本能,而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经济牺牲,因为所有孩子都由整个社会抚养,那么在性问题上运用理性的动机就不存在或大大减少,即缺乏任何道德克制的动机。

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解决人口过剩问题的方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孩子的所有权,或者更准确地说,孩子的监护权必须私有化。与其将孩子视为由“社会”集体拥有或托管,或者将生育视为某种无法控制的自然事件,从而认为孩子不属于任何人(只是有利或不利的“环境变化”),不如将孩子视为私人物品,由私人生产并由私人照管。正如托马斯·马尔萨斯首次敏锐地指出的,这实际上就是家庭制度所实现的:

最自然和明显的人口控制方法似乎是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孩子负责,这将成为人口增长的一个衡量标准和指导原则。因为对生育后果的可以预期,没有人会在无法养活孩子的情况下生育孩子。如果有人不顾这一点,仍然生育了无法养活的孩子,他和他的孩子将会陷入困窘与贫穷,而这样的耻辱和不便将成为一种警示,成为他人的前车之鉴。——婚姻制度,或者至少每个人对自己孩子负有明确或隐含的责任,似乎是我们所假设的这种困境下,一个部落的社会演绎中必然会得出的结果。[69]

此外,最后一点是,随着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家庭的形成,出现了另一项决定性的创新。早期,部落成员组成一个统一的大家庭,部落内部的分工本质上是家庭内部的分工。随着家庭的形成,统一的家庭被分解成若干独立的家庭,,同时也形成了以户为单位——或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之前描述的土地占有不仅仅是从无主状态转变为有主状态,而更确切地说,是从无主状态转变为由不同家庭分别拥有的状态(这也允许家庭之间的分工出现)。

因此,由于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更高社会收入不再像过去那样“按需”分配给社会的每个成员。相反,每个独立的家庭在总社会收入中的份额取决于他们在经济产品产生中的共线,也就是取决于它在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和资产。换句话说,家庭内的“共产主义”代替了部落内的“共产主义”,部落内的“共产主义”消失了。不同家庭的收入因投入的劳动和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而异。除了自己家庭成员所生产的收入外,没有人有权要求其非自家家庭成员的收入。在别人的努力上“搭便车”的行为,变得不那么可行甚至完全不可能。不劳动者不再能指望仍然能吃有饭吃。[70]

因此,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模式应运而生,取代了人类历史上大部分时期的狩猎采集生活方式。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总结的那样: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个调节原则,在社会内部,它使社会支配的有限的生存资料同消费者较不那么有限的增加生存资料的能力达到平衡。使每个社会成员得到的社会产品份额,取决于在经济上应该归属于他的产品,即他的劳动和财产,这样一来,像动植物王国中流行的现象那样,通过生存竞争消灭多余人口的做法,就被出生率的降低所取代,这是社会力量导致的。“道德约束”,即社会处境对后代的限制,取代了生存竞争。[71]

在建立了一些永久的储存和庇护场所后,人们逐步占用了更多周围的土地作为农业生产和畜牧业的基础,将原来的储存和庇护中心变成由独立分散的家庭组成的房屋和村庄,形成了扩展的定居点。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从近东和中东地区开始,逐渐向外扩展,尽管缓慢但不可避免。[72] 原则上,有两种可能的扩散方式。要么原始定居者逐渐取代了附近的游牧部落,寻找新的土地进行耕种(人口扩散,耕种者取代牧民);要么这些游牧部落主动模仿并采用了新的生活方式(文化扩散,牧民学会了耕种)。直到最近,人们普遍认为第一种扩散方式是主要的。[73] 直到最近,人们普遍认为第一种扩散方式是主要的。然而,基于新发现的基因证据,这一观点现在看起来值得怀疑,至少就新石器时代生活方式从近东传播到欧洲而言。如果当今的欧洲人是新石器时代近东人的后裔,那么应该能找到相应的基因痕迹。。但实际上,当今欧洲人中很少有这样的近东人基因痕迹。因此,更可能的情况是,这种新的定居生活方式主要通过第二种方式传播开来,而近东原始定居者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很小。也许有少数定居者向北部和西部推进,然后被吸收进邻近部落,这些部落采纳了新的成功生活方式,导致近东人的基因印记随着与近东起源地的距离增加而越来越淡化。。

无论如何,随着新石器革命的到来,曾经普遍存在的狩猎采集生活方式基本上消失了,或者被迫退居到人类居住地的边缘地带。毫无疑问,新兴的农业社区对游牧掠夺者具有吸引力。游牧部落的机动性当然更强,邻近的游牧部落长时间对农业定居者构成了严重威胁。但最终,游牧部落无法与农业定居者相匹敌,主要原因在于定居者人数更多。更具体地说,以家庭为居住单位,家庭紧密相邻组织成定居点的大型社区,这形成了对于游牧掠夺者的军事优势。社区生活不仅降低了部落内部交换的交易成本,还提供了在外部侵略时快速协调共同防卫的便利。除此之外,农业定居社区不仅拥有更多的人数优势,还允许更为密集和广泛的劳动分工以及更大的储蓄,从而有助于开发出远超游牧部落武器的装备。[74]

5万年前,全人类人口估计只有5000到50000人左右。约1.1万年前新石器革命开始时,那些来自东非某地的现代人祖先已经扩散到世界各地,形成一个个狩猎采集部落,此时世界人口估计达到了约400万。[75]此后,以私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以家庭为组织方式的农业和畜牧业逐步取代了狩猎采集生活方式,人口数量也随之慢慢但稳步增长。

因此,在基督教时代之初,世界人口增加到1.7亿,到1800年,也就是所谓的工业革命(下一章的主题)开始和农业时代或被称为 “旧生物秩序时代”结束时,世界人口已达到7.2亿。(今天的世界人口超过70亿!)而在整个农业时代,城市规模偶尔能达到甚至超过一百万居民,但直到农业时代的最后,只有不到2%的人口生活在大城市,即使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有80%到90%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而在发达国家今天这个数字已经下降到不足5%)

第4章 从马尔萨斯陷阱到工业革命

—— 对社会演化的一种解释 [76]

一、经济理论

对于经济理论来说,如何增加财富和致富的问题有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

致富有三个关键要素:(a) 通过资本积累 (b) 通过参与和融入分工;(c) 通过人口控制,即维持最佳人口规模。其中,资本积累可以制造中间产品和资本品,这些东西能提高生产效率,使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消费品;或者生产出仅靠土地和劳动力无法生产出的产品。资本积累与低时间偏好有关。

鲁滨逊·鲁滨逊独自一人在他的岛上,最初只有他自己的“劳动”和“土地”(自然)可供他支配。他的富有(或贫穷)完全取决于大自然的安排。他的一些最迫切的需求,也许只需要赤手空拳就可以直接满足。最起码,他总能以这样的方式立即满足他的休闲欲望。然而,要满足他的大部分需求,那就不能仅仅依靠自然和双手,而是一些间接的或迂回的需要花费时间的生产方式。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财货和相关的满足都需要一些仅间接有用的工具,即生产工具或资本品。有了这些生产工具,他可以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财货,或这些财货仅靠土地和双手无法生产出来。临“海”羡鱼应知退而结网,欲善其“屋”必先造“斧”。

然而,制造一张网或一把斧头需要作出牺牲(储蓄)。可以肯定的是,在生产品的帮助下进行的生产预计会比没有生产品的情况下更有效率;如果鲁滨逊不指望在单位时间内用网捕到更多的鱼,他就不会花任何时间来造网。尽管如此,生产品的生产涉及到一种牺牲;因为建造生产品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不能用来享受或消费休闲或其他即时可用的消费品。在决定是否制作提高生产力的鱼网时,鲁滨逊必须对两种预期的满足状态进行比较和排序:一种是他现在就能达到的满足,不需要进一步等待,另一种是他在等待更长时间以后才能达到的满足。在决定造网时,鲁滨逊已经决定将牺牲——现在放弃的更多消费的价值排在回报——未来更多消费的价值之下。否则,如果他对这些价值与以上的排序不同,他就会放弃造网。

这种权衡以及现在与未来商品之间的可能交换和相关的满足都受时间偏好的制约。现在的商品总是比未来的商品更有价值,我们只有在溢价的情况下才能用前者交换后者。然而,现在的商品比未来的商品更有价值的程度,或者为了更大的未来消费而放弃一些可能的现在消费的意愿,即储蓄的意愿,是因人而异的,也因时间而异。根据个人时间偏好的高低,鲁滨逊的储蓄和投资会更多或更少,相应的,他的生活水平会更高或更低。他对时间的偏好越低,也就是说,鲁滨逊越容易推迟当前的满足,以换取未来预期的更大满足,鲁滨逊就会积累更多的资本品,他的生活水平就越高。

人们可以通过参与劳动分工来增加自己的财富。我们假设星期五加入了鲁滨逊。由于他们在自然、身体或精神上的差异,或者他们所面对的“土地”(自然)的差异,在各种商品的生产中几乎自动地出现了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鲁滨逊更有能力生产一种商品,而星期五则更有能力生产另一种商品。如果他们专门生产各自特别擅长的东西,那么商品的总产量就会比他们不从事专门生产而仍处于孤立和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处境时为大。另外,如果鲁滨逊或星期五其中一个是每种商品的优势生产者,那么,全面的优势生产者将专门从事其优势特别大的活动,而全面的劣势生产者则必须专门从事其劣势相对较小的活动。这样一来,所生产的商品的总产量也会比各自保持自给自足的孤立状态要更大。

第三,社会财富取决于人口规模,也就是说,取决于人口是否保持在最佳规模。财富取决于人口规模,这种说法来自于 “报酬律”和 “马尔萨斯人口定律”。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将“马尔萨斯人口定律”誉为

是一项伟大的思想成就。人口律和分工原理构成现代生物学和演化理论的基础;对于人的行动科学,这两个基本定律的重要性,仅次于发现各种市场现象的交错链接和发生顺序当中的规律性,以及这些现象取决于市场外生条件的必然性。那些反对马尔萨斯人口定律的意见,和反对报酬律的意见一样,是徒劳的、亦是不值一驳的。这两个定律是不容置疑的。[77]

在其最一般和抽象的形式中,报酬律表明,对于任何两个或多个生产要素的组合,存在一个最佳组合(因此,任何偏离该组合的行为都会造成物质浪费或“效率损失”)。这条定律适用于劳动和土地(自然赋予的物品)这两种原始的生产要素,它意味着,如果人们不断地增加劳动力(人口)的数量,而土地的数量(和可用的技术)保持固定不变,最终会达到一个点,在这个点上,每单位劳动投入的物质产出最大化。这一点标志着最佳人口规模。如果人口增长超过这个规模,人均收入就会下降;同样,如果人口下降到这一点以下,人均收入也会减少(因为劳动分工会萎缩,并伴随着效率的下降)。因此,要维持最佳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口必须不再增长,而是保持稳定。对于这样一个静止的社会来说,只有一种方法可以进一步提高人均实际收入,或者在不损失人均收入的情况下扩大规模,那就是通过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即通过使用更好、更有效的工具,通过放弃休闲或其他即时消费而带来的储蓄来实现。如果没有技术创新(技术是固定的),人口规模增长而人均收入不随之下降的唯一可能方式是通过使用更多(可能是更好)的土地。然而,如果没有额外的可用土地,而且技术被固定在一个“给定的”水平上,那么任何超过最佳规模的人口增长必然会导致人均收入的逐步下降。

后一种情况也被称为“马尔萨斯陷阱”,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是这样描述它的:

生育率的刻意调整,以适应幸福生活所依赖的物质供给潜力,是人的生命与行为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也是人类文明、财富与繁荣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凡是在平均生活水准因人口过度增加而受损的地方,便会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每个人又会再度成为所有其他人在生存竞争中的对手;消灭竞争对手,仍是增进自己物质幸福的唯一手段。…自然的情况既是如此,人类只得在人人彼此残忍地争战或社会合作之间做选择。但是,社会合作是不可能的,如果人们放纵自然的繁衍冲动。[78]

(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描述和解释了这一切是如何在狩猎采集社会中进行的。可以想象的是,人类从未离开过看似舒适的狩猎采集生活方式。如果人类能够将所有的人口增长限制在狩猎采集群体(几十个成员)的最佳规模之内,这将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天的生活可能仍然很像我们所有的直系祖先直到大约11000或12000年前数万年以来所过的生活。然而,事实上,人类没有设法做到这一点。人口确实在增长,因此不得不占有越来越大的领土,直到耗尽额外的土地。此外,在狩猎采集社会框架内取得的技术进步(比如大约20000年前弓箭的发明)加快了(而不是减缓了)这种扩张主义的速度。因为猎人和采集者(像所有非人类的动物一样)只消耗(消费)自然赋予的物品的供应,但没有生产并因而增加这种供应,他们手中更好的工具加速了(而不是延缓了)领土扩张的过程。

大约11000年前开始的新石器革命带来了一些暂时的缓解。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在同样的、数量不变的土地上生存,而家庭制度通过私有化(内部化)生育后代的收益和成本,为人口增长提供了一种迄今未知的新的制约手段。但这两项创新都没有带来人口过剩问题的永久解决方案。男人们依然无法控制他们的拉链,而农业和畜牧业这样的非寄生生产方式的更高生产力所能带来的改善,很快又被不断增长的人口耗尽了。与以前相比,地球上可以养活更多的人,但人类尚未摆脱马尔萨斯陷阱——直到大约200年前,所谓的工业革命开始。

二、经济史:问题

下面要解释的问题是通过两张图表反映出来,一方面描绘了世界人口增长,另一方面描绘了人均收入(平均生活水平)的发展。

图1  世界总人口(百万)

第一张图表来自科林·麦克伊韦迪和理查德·琼斯(richard Jones),[79] 显示了从公元前 400年到现在(公元2000年)的人口增长。新石器时代革命初期,人口规模约为400万。但直到大约7000年前(公元前5000年),农作物种植最初出现在新月沃地,随后也出现在中国北部,但总的种植面积还小,无法对全球人口规模产生太大影响。那时人口已经增长到大约500万。但自那以后,人口增长迅速:2000年后(公元前3000年),世界人口几乎增加了两倍,达到1400万,3000年前(公元前1000年),世界人口达到了5000万, [80] 仅仅大约500年后,也就是图表显示开始的时间,世界人口规模达到约1亿。从那以后,正如图表所示,人口规模继续缓慢但大致稳定地增长,直到1800年左右(达到大约7.2亿),这时出现了一个重大突破,人口急剧增长到目前的水平,仅在大约200年后就达到了70亿。

 

图2:世界经济史图。1800年后,许多国家的收入大幅上升,但其他国家的收入却有所下降。

第二张图表来自格雷戈里·克拉克(Gregory Clark),[81] 显示了从有记录的人类历史开始到现在的人均收入的发展情况。它也显示了在1800年左右发生的一个重大突破。在那之前,即在有记录的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人均实际收入(在食物、住房、衣服、取暖和照明方面)没有增加。也就是说,18世纪英国的平均生活水平并不比古巴比伦的生活水平高多少,在那里可以找到最古老的工资率和各种消费品价格记录。自然,随着定居生活和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财富和收入也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几乎从定居生活的一开始,就有大地主(领主)过着极其奢侈的生活,即使按照今天的标准也是如此。平均生活水平也并不总是到处都一样低。例如,在1800年,英国、印度和西非的实际收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当然,就跨时间的比较而言,许多技术出现于1800年的英国,而这些技术在古罗马、希腊、中国或巴比伦都是不为人知的。然而,无论在何时何地,大多数人口,特别是小土地所有者和大多数劳动者,都生活在接近或略高于生存水平的状态。尽管由于各种外部因素,实际收入有时会有所起伏,但直到1800年左右,没有任何地方出现实际人均收入的持续上升趋势。

两张图表结合在一起,反映了约 200 年前发生的称为工业革命的世界历史意义,以及人类发展的前一个阶段,即马尔萨斯阶段的意义,尤其是时间长度。人类和非人类动物的经济几乎没有差别,直到1800年左右。 直到1800年左右的某个时候,人类经济与非人类动物的经济几乎没有差别。对于动物(和植物)来说,它们数量的增加总是会侵占可用的生存资源,并最终导致人口过剩,即米塞斯所称的“冗余个体”,由于缺乏生存资料,这些个体必须被“淘汰”。如今,我们知道就人类而言,情况并非必然如此: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不存在这样被淘汰的冗余个体。但在人类大部分的历史中,情况确实如此。

当然,人口规模可能会增长,主要是因为更多的土地被用于农业用途,部分是因为更好的技术融入了生产品以及劳动分工的扩大和强化。但是,所有这些经济“收益”总是很快被不断增长的人口所吞噬,人口的增长又一次侵占了可用的生存手段,导致人口过剩和“冗余个体”出现,这些“冗余个体”在劳动分工中毫无容身之地,他们要么无声无息地死掉,要么成为社会的威胁——变成乞丐、流民、强盗、土匪或战士,成为经济中的一种“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工资铁律一直在起作用。由于大量冗余个体、编外人员的存在,收入和工资被压低到接近维持生计的水平。

三、历史的解释

人类为什么花了这么长的时间,才逐渐放弃了狩猎采集的游荡,选择农业定居的生活?人类又为什么花了那么长的时间,才摆脱马尔萨斯陷阱?成功摆脱的最终原因是什么?

在农业和畜牧业发明之后,人类似乎又花了一万多年的时间才最终摆脱马尔萨斯陷阱。为什么?经济理论,也就是我所指的这个范畴,并没有也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经济学家,特别是自由意志主义经济学家的标准答案是:一定有制度上的障碍,特别是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不足,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障碍直到最近(大约1800年)才被消除。这基本上也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解释。[82] 同样,默里·N·罗斯巴德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83] 然而,这种解释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充分的。我想重新论证一下这个问题,并提出另一种替代解释的大纲。

首先,人类并不会主动选择农业和畜牧业。据我们所知,狩猎者和采集者有大量的空闲时间来发明农业和畜牧业。在无数地方,他们一次又一次地遭受人口过剩和收入持续下降之苦;然而,尽管闲暇的机会成本一定很低,但几万年来,没有人把农业和畜牧业作为(至少是暂时的)摆脱马尔萨斯状况的办法。相反,在大约 1.1 万年前,狩猎采集部落总是通过迁徙,即通过使用更多的土地(直到他们最终用完土地),或者通过互相厮杀,直到人口数量减少到足以防止实际收入下降,来应对人口过剩这一反复出现的挑战。

其次,私有产权不是经济增长的充要条件。在定居社会中,财产权在许多地方和时期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和对私有财产的成功保护并不是最近才有的发明和制度,而是长期以来一直为人所知,并且几乎从定居生活开始时就被实践了。例如,据我们所知,在1200年的英格兰和大部分封建欧洲,财产权比现在的英格兰和欧洲受到更好的保护。也就是说,每一个有利于资本积累和劳动分工的制度激励都已出现——然而,直到1800年左右,人类都没有成功地摆脱人口过剩和人均收入停滞的马尔萨斯陷阱。因此,财产保护制度可以而且应该被视为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增加)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必须有其他的东西——一些经济理论中没有出现的其他因素——来解释这一切。

部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人类没有走出马尔萨斯陷阱,正如前所述,男人们管不好他们的拉链(控制性欲)。倘若他们管好了,也许就不会出现人口过剩。然而,这可能只是答案的一部分。因为人口控制可以防止实际收入的下降,但它不能使收入增加。[84] 要解释马尔萨斯时代的长度以及我们如何最终走出这个时代,必须加入一些其它的纯粹(先验的)经济理论中没有的“经验 ”因素。这个缺失的因素是人类智力这一历史变量,那么,对上述问题的简单回答(将在下文详述)是:因为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人类只是不够聪明——而培养智力需要时间。[85]

直到大约11000年前,人类都还不够聪明,甚至连人类最聪明的成员也无法想象农业和畜牧业的基础是间接或迂回的消费品生产。首先种植庄稼,然后照料、保护并最终收获庄稼的观念并不明显或微不足道。驯服、饲养和繁殖动物的观念也是微不足道或者不是显而易见的。要构思出这样的观念需要相当高的智力,在狩猎采集者的状态下,经过数万年的自然选择,才最终培育出了足够的智力,使这种认知成就成为可能。

同样,在农业条件下,自然选择又经历了几千年的时间,才达到人类智力发展的一个阈值(或者更准确地说,与高智力相关的低时间偏好),使得生产力增长能够持续超过人口增长的速度。从新石器时代革命开始到大约1800年,聪明人做出了足够多的发明(技术改进)(并被其他智力较低的人模仿),从而导致了(除了更多的农业用地)世界人口的显著增长:从大约400万增加到7.2亿(现在是70亿)。但是,在整个时期内,技术进步的速度从未足够快,无法在人口增长的同时实现人均收入的增加。

今天,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仅仅是不愿意减少消费和增加储蓄限制了经济增长。我们似乎有无穷无尽的自然资源和如何生产更多、更好和不同产品的方法,只是我们有限的积蓄阻止了我们利用这些资源和实施这些方法。然而,这种现象实际上是相当新的。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由于缺乏如何进行有效投资的观念,即如何将普通储蓄(储存)转化为生产性储蓄(生产品生产),所以储蓄受到了抑制。例如,对鲁滨逊来说,仅有低时间偏好和储蓄是不够的。更进一步说,鲁滨逊还必须构思一个网的概念,并且必须知道如何从头开始制造它。大多数人都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发明和实施任何新的东西,而最多只能或多或少地模仿其他更聪明的人在他们之前所发明的东西。然而,如果没有人能够创造发明,或者模仿别人之前的发明,那么即使有最安全的产权也不会有任何改变。每个激励都需要接受者来发挥作用,如果接收者缺少或不够敏感,不同的激励结构也无济于事。因此,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只能被视为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增加)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认识到劳动分工的更高生产力需要智力,理解人类生殖规律并进行任何形式的有计划的人口控制,乃至高效、低成本的控制,都需要智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培养出更高的人类智力(结合低时间偏好)的机制十分简单明了。鉴于人类身体较弱,没有能力对付野蛮的自然界,发展智力对他来说是有利的。[86]更高的智力转化为经济上的成功,而经济上的成功反过来又转化为生殖上的成功(产生大量幸存的后代)。对于这两种关系的存在,有大量的经验证据。[87]

毫无疑问,狩猎采集的生活方式需要智力:比如区分各种外部事物的好坏、识别多种因果关系、估算距离、时间和速度、观察和识别地形、定位各种事物(好或坏)并记住它们相互之间的位置等;最重要的是,通过语言与他人交流并促进协调的能力。部落中的每个成员在这些技能方面的能力并不相同,有些人比其他人更聪明。这些智力才能的差异会导致部落内出现明显的地位差异——有“优秀”的猎人、采集者和沟通者,也有“差劲”的人。这种地位差异反过来又会导致部落成员在繁殖成功率上的差异,特别是在狩猎采集者中普遍存在的“松散”性道德观下。也就是说,总的来说,“优秀”的部落成员会产生更多存活的后代,从而比“差劲”的成员更成功地将他们的基因传递给下一代。因此,如果人类智力在某种程度上有遗传基础(从整个物种的进化来看,这似乎是无可否认的),那么狩猎采集的环境条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产生出平均智力水平提高的群体,同时“超常”智力水平的个体也会越来越多。

部落之内和部落之间的竞争,以及通过不同的繁殖成功率进行的高智力选择和繁殖,并没有在人群放弃狩猎采集,采用农业和畜牧业后停止。只是,在定居条件下,经济成功所需的智力要求有所不同。

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本身就是一种卓越的认知成就。它需要更长远的计划,需要更长时间的准备和对自然因果链的更深入理解。此外,相较于狩猎采集条件,它还需要更多的工作、耐心和毅力。此外,成为一个成功的农民需要一定的计算能力,以便计数、测量和分配。需要具备一些智力来认识到家庭间分工的优势,并放弃自给自足。设计契约和建立契约关系也需要一定的读写能力。为了经济上的成功,还需要具备一些货币计算和会计技能。并不是每个农民在这些技能上都同样擅长,也不是每个人的时间偏好都同样低。相反,在农业条件下,每个家庭都负责自己生产消费品和抚养子女,不再像狩猎采集条件下那样有“搭便车”的现象,人类的自然不平等和部落成员之间的社会分化变得越来越明显(尤其是通过土地占有量的差异)。因此,经济(生产)成功和社会地位转化为繁殖成功,即经济成功者繁衍更多存活后代的现象,这种差异变得更加直接和显著。

此外,这种选择高智力的趋势在“严酷”的外部条件下会特别明显。如果人类的环境是不变的和“温和的”——比如在很少季节变化的热带地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并无什么不同——那么高智力或超常智力提供的优势就不如在一个季节变化很大的恶劣环境中所提供的优势。环境越具有挑战性,作为经济和繁殖成功的要求,智力的价值就越高。因此,人类智力的增长在人类居住环境更恶劣的地区(历史上通常是北方地区)最为明显。

人类依靠——消费——动物和植物为生,而动物依靠其他动物或植物为生。因此,植物处于人类食物链的起点。植物的生长又取决于四个因素的存在(或缺失):二氧化碳(在全球范围内均匀分布,因此在此勿需讨论)、太阳能、水,以及非常重要的矿物质(如钾、磷酸盐等)。[88]

在赤道附近,现代人类最早的居住地,生物生长的三个条件中的有两个条件非常理想。这里阳光充足,降雨丰沛,几乎每天都有雨。昼夜长短相等,全年气温舒适温暖,昼夜和夏冬之间的温差很小。在热带雨林中,气温很少超过30摄氏度(86华氏度),也很少低于20摄氏度(68华氏度)。风一般都很平静,只是偶尔有短暂的暴风雨打断。看起来,这里的居住条件非常宜人。然而,与更北(或更南)的地区相比,热带地区的人口密度一直非常低,亚马逊雨林的部分地区人口密度低得像沙漠或北极地区的人口密度。植物生长三个条件中的另一个条件,土壤中的矿物质,在这里极度匮乏。

热带地区的土壤从地质学上看是非常古老的,土壤中的矿物质基本被植被消耗殆尽。(那些受地球历史上冰期与间冰期反复影响的地区可不是这样。)赤道地区中,只有一些有火山活动的区域,如印尼的爪哇岛,由于火山从地层深处带出的物质,土壤养分较多,所以人口密度一直较高。因此,热带地区的植被即使生物量大,但是它们难以更新也不会过剩。虽然植物全年都有生长,但生长缓慢,总生物量没有增加。热带雨林演替到顶级只不过是自我循环。雨林中的生物量,大部分是生长缓慢的高大乔木的树干,而树干是一些坚硬的死去的有机物。而大多数热带植物的叶子由于需要保护自己免受强烈的赤道阳光照射,往往又硬又苦,甚至有毒,对人类和其他植食动物(如牛和鹿)来说不适合食用。热带植物一方面生长缓慢,一方面含有特殊的化学成分,能够支持的热带动物数量少且体型小。事实上,唯一大量存在的动物是蚂蚁和白蚁。一公顷热带雨林群落的植物生物量(主要是木材)超过1000吨,但只能生产200公斤的肉(动物生物量),即植物质量的五千分之一。相比之下,东非大草原每平方公里(100公顷)只有50吨的植物生物量,却能生产大约20吨的动物生物量,如大象、水牛、斑马、角马、羚羊和瞪羚。因此,热带雨林地区由于动物数量少且体型小,无法支持大量人口。实际上,大多数生活在热带雨林地区的人们居住在河流附近,主要靠捕鱼为生,而不是靠狩猎和采集。

就这样,人类从他们天堂般的起源地出发,离开了温暖、稳定、可预测的热带环境,进入其他地区寻找食物。从赤道出发,向南、向北都进入季节性地区。这些地区比热带地区降雨少,降雨量不稳定,气温下降,气温变幅也变大。在人类居住的北方地区,气温每天的变化可能超过40℉,季节性温度变化可能超过80℉。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总生物量明显少于热带地区。然而,远离赤道的地方,土壤通常含有足够甚至丰富的矿物质,弥补了气候的不利条件,并为适合动物和人类食用的植被生长提供了适宜条件。这些植物生长迅速,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季节性的新鲜有机物,特别是草类(包括谷物),能够养活大量体型较大的动物。

今天的北半球的很多地区,包括赤道以北的整个非洲(撒哈拉沙漠所在地区),欧亚大陆的大部分地区(除了寒冷的北欧和西伯利亚),在一万年前上一个冰期结束的时候,为人类和其他动物提供了更好的食物供应。从那时起一直到今天,赤道附近一条宽阔的沙漠带在向东扩展的过程中,分隔了两个区域。南方是非洲南部的南亚热带和南温带地区,北方是北方温带和寒温带地区(包括北欧和西伯利亚)。自从人类发展的狩猎采集阶段开始,一直到今天,这些“温和”的季节性区域一直是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这一点还受到海拔高度的影响)。

人类最先适应的是持续温暖的热带地区,而前文提到的“温和”地区其实生活条件相当恶劣,而高纬度北方的生活条件甚至十分恶劣。热带地区稳定少变化,而温带地区的气候变化频繁且幅度大,因此狩猎采集者在这里生存不易,需要面临越来越困难的智力挑战。人们不仅要学习如何对付大型动物(这是他们先前在热带地区未曾遇到的),还要了解这些动物的活动规律和轨迹。离赤道地区越远,季节变化越明显,而食物(植物和动物)的波动性也越大。人类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能否预测这些变化和波动影响着他们是否可以获得食物供应。

能成功预测这些变化并做好准备和调整的个体,比那些做不到的个体,有更好的生存机会与繁衍机会。热带雨林之外的北方和南方温带地区,都有明显的雨季。夏天下雨冬天干燥,这些都是人们生产必须考虑的。北半球的东北信风地带或南半球的东南信风地带,植物和动物的生长都受到信风的影响。而在更北或更南的地区,自上一个冰期以来,被一条东西走向的沙漠地带隔开,表现为冬季下雨而夏季干旱(即所谓地中海气候——译者注)。在这个地带,影响降水量分布的季风主要是西风,此处夏季炎热干燥,而冬季温度,即使在低海拔地区,也很容易达到“致命”的冰点水平,即使只是短期的,植物的生长季节也因此受到限制。再向北看,在人类居住的最北段,即地中海维度以北,全年降雨不规律,而且在西风的影响下,处于西部的北欧的降雨量多于东部的西北亚。气候的变化很复杂,还不止前面所说的降雨问题。人类居住区,南北之间,日照长度变化也非常明显。在人类居住区的最北端,夏季可能出现一个多月的永昼(没有夜晚),冬季可能出现一个多月的永夜(没有阳光)。而且,更严重的是,越往北,气温越低,冬季甚至会出现极端的冰冻状态。所以越往北,冬季日照越短,气温越低,植物会生长停滞、死亡或休眠。在大自然的恶劣环境下,食物来源缺乏,人类和动物都面临着冻饿而死的风险。温暖的季节短,植物的生长季节也短,人们必须在这个阶段储存食物,建造居所,以度过糟糕的冬季。温暖、温和且万物生长的季节短,寒冷、严酷且万物肃杀的季节长,大多数动物难以在寒冷的季节迁徙。在北方寒温带和寒带的环境下,动物要么休眠,要么死掉(它们留下抗逆性强的卵),还有一部分动物可以长距离地迁徙,(在夏季的觅食场所与冬季的越冬场所之间)。以这些迁徙动物为食物的狩猎采集者,不得不也跟随着猎物长途迁徙。

前述仅仅是因日照、温度和降雨因素,以地理学视角将人类生态学进行了粗略的概括。由于山脉、河流和水体的不同,在这个大框架下有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复杂化。在此框架下,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趋势——越往两极方向迁徙,人类的生存繁衍越不易,自然条件就越倾向于筛选出有更高智商的狩猎采集者。当然,在热带地区生存也不易,人类在热带地区生活也需要相当高的智力。但热带地区是稳定的、平衡的,对人类智力的进一步发展没有起到多大的筛选作用。热带地区气候日复一日的重复,并没有明显的季节变化,人们也只能看到眼前不需要考虑长远,不需要计划,不需要未雨绸缪。而离热带越远的地区,季节变化就越强,人们就需要考虑更多关于未来的事情,人类所受到的智力方面的挑战就越大。

活下来,并繁衍后代,需要成功的行动。而成功的行动需要考虑季节的变化和波动,考虑降雨和干旱,夏季与冬季,酷暑与严寒,刮风与平静;更深远的,还要考虑考虑太阳、月亮和星星所代表的更长的时间。人们要活下来,需要认识到越来越长的因果链,思考越来越长的逻辑链条,考虑到未来某个时刻要获得成功,当下应该做什么。生产期——从开始生产到完成生产之间的时间间隔——和供应期——目前的供应(储蓄)必须持续到未来的时间跨度——都需要延长。在最北端的地区,冬季漫长而致命,食物、衣服、住所和取暖材料的供应必须能够维持一年或更长时间。计划必须以年为单位,而不是以天或月为单位。此外,为了追逐季节性大范围迁徙的动物,必须穿越广阔的地域,这需要特殊的定向和导航技能。有些群体的智力水平总体较高,也更能产生聪明卓越的领导者,他们才能活下来,并繁衍下去。另一些群体就没有那么幸运,他们可能不够聪明,或没有产生卓越的领导者,这些群体就没活下来,当然也就没能繁衍下去。

大约11000年前,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取得了最大的进步,而这些进步应该发生在人类居住的较北部地区。在这里,狩猎采集群体内部和之间的竞争,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了或者当时最聪明,或者最有远见的群体。事实上,在大约11000年之前的数万年里,每一次重大的技术进步都起源于北方地区:主要发生在欧洲,或者就陶瓷而言,起源于日本。相比之下,在同一时期,热带地区使用的工具组合几乎没有变化。

前面,我们概括了以地理为背景的人类社会演化的基本框架,它的解释力还不仅如此(涉及智力进化和筛选)。这里提出的公认的假设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花了这么多时间才走出马尔萨斯陷阱?为什么我们可以走出马尔萨斯陷阱?为什么我们能将马尔萨斯陷阱抛诸在人类进化史的过往中?这解释就是,过去的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来支持生产率的增长超过人口增长。一直到1800年前后,人类的平均智力水平,和聪慧者的智力水平,其成长才超过了某个阈值。秉持着“政治正确”的观点,我们过去忽略了,但是现在不得不去承认的一个事实:一个国家人们的平均智商,如果以北方国家为100分,那么到撒哈拉以南非洲则只有70分左右。[89] 更具体地说,这一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工业革命起源并且随即扎根于某些地区(通常是北方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为什么一直存在持续的地区收入差异,以及为什么这些差异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在增加(而不是减少)。

在北半球靠北的地方,更能因自然环境的严酷和不可预料筛选出智力水平更高的人群。人类文明进化的起点看起来有点违反前面这个理论——大约11000年前,新石器时代并不起源于最北的地区,而是在更靠南边一点的地区。不过即使是靠南的地区,也在热带以北。这一现象看似反常,却也容易理解。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需要两个条件:足够的智力,和应用这些智力的有利的自然环境。极北地区缺乏第二个因素,因而阻碍了居民做出革命性的发明。极北地区的极端冰冻条件和极其短暂的生长季节使得农业和畜牧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这个观念可能已经被构想出来。真正要将农业和畜牧业从构想变成现实,需要的除了可以被驯化的植物和动物,还要又温暖且足够长的生长季节。这样的气候条件存在于上述“温带”地区。在这里,人类智力在狩猎采集者中的竞争性发展已经取得了足够的进步(即使它落后于北方),因此,结合有利的自然条件,农业和畜牧业的观念可以实现。自从大约10000年前最后一次冰期结束以来,温带气候区向北扩展到高纬度地区,使农业和畜牧业在那里也越来越可行。新的革命性的生产技术是可以被模仿和采用的,因此它们在北方被更聪明的人采用,也在北方被进行了大量的改进。在原始发明中心的南部,新技术也会逐渐被采用(热带地区除外)——毕竟,模仿比发明更容易。然而,如果在那里遇到的人不太聪明,那里对进一步发展更有效的农业或畜牧业的贡献就会很少或根本没有贡献。这些地区所有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都将源自对更北方的其他地区所发明技术的模仿。

四、结论与展望

由此得出几个结论和建议。首先,这里概述的社会演化理论对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平等主义进行了根本性的批评,这种平等主义也存在于许多自由主义者中。确实,经济学家承认人类在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被解释为不同外部条件的结果,即不同的禀赋或训练。很少有人承认内部的、生物学上的特征也可能是人类差异的来源。即使经济学家承认显而易见的事实:人类差异也有内部的生物学来源,比如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就肯定承认这一点,他们仍然通常忽略了这些差异本身也是一个漫长自然选择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有利于那些决定经济成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人类特征和倾向,并且这些特征与经济成功往往高度正相关,从而影响繁殖成功率。换句话说,我们现代人,与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前的先祖,已经是非常不同的种群,而这一点常常被忽视。

其次,一旦认识到工业革命主要是人类智力进化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制度障碍的消除),就能明白国家在马尔萨斯条件和后马尔萨斯条件下的作用有根本区别。在马尔萨斯条件下,国家的作用不大,至少在宏观效果上影响不大。一个更具剥削性的国家只会导致人口减少(就像瘟疫一样),但不会影响人均收入。事实上,降低人口密度后,人均收入可能反而会上升,就像14世纪中叶大瘟疫之后的情况那样。反过来,一个“好”的、剥削较少的国家会允许人口增长,但人均收入不会增加,甚至可能下降,因为人均土地减少了。工业革命改变了这一切。如果生产力增长速度持续超过人口增长,并且允许人均收入稳步提高,那么剥削性制度(如国家)可以在不降低人均收入和人口数量的情况下不断扩张。这样一来,国家就成为经济和人均收入的长期拖累。

第三,在马尔萨斯条件下,积极的优生效应占主导地位:经济上成功的人会有更多的后代存活,从而逐渐改善人口质量(认知能力提升)。在后马尔萨斯条件下,尤其是在民主福利国家的条件下,国家的存在和增长产生了双重的负面优生效应。[90] 首先,作为福利国家主要受益者的“经济困难”群体生育更多存活的后代,而经济上成功的人则生育较少。其次,由于经济增长使寄生性国家的稳步扩张成为可能,国家又系统性地影响着社会。个人成功的才能也逐渐从经济才能转向了政治才能,而这是一种利用国家手段来剥削他人以自肥的才能。因此,就繁荣和经济增长所需的认知要求而言,人口质量会逐渐变差,而不是变好。

最后,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工业革命和随之而来的逃离马尔萨斯陷阱的进程,并非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而这些成功和成就也并非不可逆转。

第5章 论共有、公有和私有财产以及全面私有化的基本原理 [91]

本章有三个目标。第一,阐明私有财产的性质和功能。第二,阐明“共有”财货及财产,与“公共”财货及财产之间的区别,并解释“公共”财货及财产制度的内在结构性错误。第三,解释私有化的原理及原则。

一、理论初步

本文从一些虽然抽象但基础的理论思考起步,这些思考关系到冲突的起源及社会规范的目的。无人际冲突则无社会规范之必要。规范旨在协助避免本不可避免的冲突。一种规范,若非避免却反而滋生冲突,是与规范之本身目的相矛盾的,亦即一种失效规范或倒错(perversion)。

人们有时认为,冲突不过是源于不同人拥有不同利益和观念的事实。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或至少是不完整的。仅从个人利益分歧及观念多样出发,冲突并不必然发生。我愿下雨,而邻居盼天晴。我们的利益相反。然而,无论我还是邻居都不能控制阴晴,所以我们的冲突利益不会有实际后果。对天气我们无计可施。同样,我相信甲为乙因,你相信乙缘于丙;或我信神并向祂祷告而你不信。但如果以上是我们的全部差异,就不会有任何实际后果发生。不同的利益和信念,只有在付诸行动之时才会导致冲突——当我们的利益和观念被附着或施加于物理控制的客体,即经济财货或行为手段。

即便我们的利益和观念被附着或施加于经济财货,只要我们的利益和观念仅仅只是与不同的——物理分离的——财货有关,仍然不会有冲突发生。唯有当我们不同的利益和信念被附在或赋予同一财货,冲突才会发生。在天堂乐土,[92] 财货极大丰富,冲突不会发生(除了体现我们自身利益和观念的物理身体,在其使用上发生冲突)。周围一切足够满足每个人的欲望。要让不同的利益和观念起冲突,财货就必须是稀缺的。唯有稀缺性,才会使不同的利益和观念被附在及赋予同一财货。那么,冲突就是对同一特定财货控制的物理磨擦。人与人起冲突就是因为他们想以不同且不相容的方式使用同一财货。

即使在资源稀缺、可能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冲突也不是必然或不可避免的。只要每件财货皆为私有,涉及任何财货使用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即每件财货都为某些特定个人(或多个人)排他性控制,哪件财货为谁所有,哪件则非,都是清楚明了的。无论不同人的利益和观念如何不一致,只要其利益和观念始终且仅仅只涉及其各自财产,则依然不会有任何冲突发生。

那么,唯有稀缺物(财货)私有化的规范,才是避免一切冲突所必要的规范。更具体而言,要从人类诞生之初就避免一切冲突,所需要的规范就必须涉及财货的最初私有化(自然赋予的“财货”初次转化为“经济财货”及私有财产)。其次,财货的最初私有化不可能通过口头声明,即仅仅通过语言表达来实现,因为只有当与我们最初假设的不同利益和观念相反,所有人的利益和观念存在一种预先稳定的和谐时,这种私有化才会起作用,才不会导致永久性的、无法解决的冲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就不需要规范!)。

相反,为了避免一切本不可避免的冲突,对财货的最初私有化就必须借助于行动:通过对先前“东西”的先占。只有通过时空中发生的行动,在特定人和特定物之间的客观(主体间可确定的)联系才能建立。并且,只有是对先前无主物的初次占有,才能无冲突地取得该物。因为,根据定义,作为先占者,他不可能与任何人对占有该物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其他人要待后来才出现。于是,一切财产,经由互利互惠从而摒绝冲突的财产名义所有权转让链条,都一定能直接或间接地回溯到先占者以及先占行动。

事实上,这个答案是符合逻辑的,即是非假设性的,是真实的。在所有个人利益缺乏预先稳定的和谐的情况下,只有私有财产才能帮助避免在稀缺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且,只有通过先占或互利转让的方式从先前的所有者到后来的所有者获取财产的原则,才有可能避免冲突,从人类诞生之初直到终结。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其他任何规则都有悖于人作为理性行动人的本性。

总之,即使在遍布稀缺性的条件下,拥有不同利益和观念的人们依然可以和平地——避免冲突地—共处,只要他们认可私有(排他性的)财产制度及其通过先占行动体现出来的终极基础。

二、私有财产、共有财货和公有财产

现在让我们从理论转到实践和应用。假设有一个小村庄,里面有私人房屋、花园及田地。原则上,对使用这些财货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因为是谁(而非别人)拥有和排他性控制这些房屋、花园以及田地都是一目了然的。

然而,在私有房屋的前面,有一条“公共”街道,以及一条穿过村边林荫通往某个湖泊的“公共”小径。这条街道以及小路的状态如何?它们不是私有财产。假设实际无人主张他是街道或是小径的私人所有者。相反,道路是每个人行动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使用这条街道,却没有人拥有街道,或对街道的利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可以想象,无主公共街道的事态有可能永远持续而不引发任何冲突。然而,这个想象不太现实,因为这需要静态经济假设。随着经济改观及发展,尤其随着人口增长,对公共街道的使用冲突注定会增加。“街头冲突”开始时也许不太频繁,且很容易避免,不会引起任何担忧,可如今它们却到处发生,因而难以容忍。街道持续拥堵,永久失修,解决成为当务之急。这条街道必须被排除出(外部“事物”或共有财产的)环境范畴——归入“经济财货”的范畴。先前人们所认为的“免费财货”逐渐经济化,此正是文明、进步之途径。

“共有财产”使用上的冲突愈来愈难以容忍,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获得提议及尝试。第一个——正确的——方案是私有化街道。第二个——错误的——方案是把街道变成今天所谓“公有财产”(这和先前无主的“共有”财货及财产截然不同)。为什么第二种解决方案是不正确的或功能失调的?将之与私有化的替代选择相比较,能极好地把握其原因。

私有化先前无主的共有街道而不致冲突,这如何才有可能?答案很简单,只要对街道的占有不触犯既有权利——地役权——即私有财产所有者对这些街道的免费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可行的。每个人理应保留在街上行走的自由,像以前一样走家串户、穿过林荫、抵达湖畔。每个人都保留通行权,因此街道私有化之后,不会有任何人宣称处境变坏。占有者(无论是谁),主张先前的共有街道现在成为私人街道,并且是他(而非别人)成为街道所有者,为使这个主张客观化——合法化,就必须积极主动地沿街或对路面实施某些明显的维护和修缮。然后,他(而非别人)作为街道所有者,只要认为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开发和改良街道。他可以对街道的使用制定规则和制度,以避免一切街头冲突。例如,他可在路上修建一座热狗摊或腊肠店,但不许别人这么做;或者他可以禁止别人在街上随意游荡,并对清理垃圾收费。当碰到外国人或陌生人,街道的私人所有者可制定与不速之客有关的进入规则。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作为街道所有者,他可以将街道出售给其他任何人(全部既有通行权仍完好无损地保留)。

这一切当中,私有化发生,而不是其呈现的具体形式,前者则更加重要。在各种可能的私有化中,一个极端是,可以想象只有单个所有者,例如某位富有村民,包揽了对街道的维护及修缮,从而成为街道的所有者。另一个极端则是,可以想象对街道的初始维护及修缮是整个社区成员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仅有一个街道所有者人,每个社团成员最初都是平等的街道共有所有者。在一切利益和观念的先定和谐不存在的情况下,对街道的进一步开发来说,这样的共有产权就需要一种决策机制。假设,正如一家股份制公司中的情形,是由大多数街道所有者决定该做还是不该做什么。这就是多数决规则,虽看似有冲突之虞,但在这种情况下却非如此。任何一位所有者,只要对大多数所有者的决策不满,只要他认为多数加于自身的负担,高于持有(部分)所有权的收益,总能够并随时可以退出或“脱离”。他可以将自己的所有权出售给别人,从而为所有权集中,也即设想中的掌控于一人之手提供了可能,而其最初通行权则始终保留。

相反,假如没有退出选项,个人既不被允许出售街道财产的份额,先前的通行权亦被剥夺,如此则产生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街道财产。而这正是第二项“公共”财产的定义及特征。在“公共”一词的现代含义中,公共街道就不像先前那样是无主的。某个街道所有者——无论是特定个人、道路的君王,还是民选的街道政府——对于街道交通规则的制定,对街道未来发展的决策,都将是说一不二的。但是街道政府不允许其选民,即人民(他们被认为是街道的平等共同所有者)出售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从而使他们成为某种他们可能更想摆脱的东西的强制所有者)。

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君主,都不允许村民不受限制地进入和通过先前的免费街道,除非以付费或纳贡为条件,才能继续使用街道(从而让村民成为被迫的街道所有者,而仅仅为了像从前那样继续使用街道。)

这种安排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否认“脱离”选项,公共街道所有者就勒住了村民的脖子。为继续使用先前“免费”的街道,相应强加给村民的费用及其他条件,就变得越来越繁重。冲突不但无法避免,反而被制度化。不允许选择脱离,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使用者现在必须为先前免费之物付费,且居民不可出售和摆脱他的所谓街道所有权,故而不仅被街道政府或君主的决策继续束缚,继续使用、维护和开发街道本身的冲突,也将变得无休无止且无处不在。更要命的是,通过公共街道,冲突被引入进了先前没有冲突的领域。假如沿街的房屋、花园及土地私人所有者,要继续像先前一样使用街道,就必须向街道所有者纳贡(即缴税);那么以同样理由,街道所有者就因此获得了对其私有财产的控制。一个私人所有者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就不再是排他性的使用。相反,毗邻的街道所有者可以干扰屋主对自己房屋的决策。假如屋主像先前那样进出房屋,他可以对屋主发号施令。也就是说,公共街道所有者就处在一种可限制、甚至最终消灭即剥夺一切私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地位,冲突从而不可避免且四处蔓延。

三、私有化原理

现在应该清楚,为什么公有财产制度是功能失调的制度。制度及作为制度基础的规范理应协助避免冲突。但“公共”财产制度——“公共”街道——制造和增加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以实现人类的和平合作),就必须废除公有财产。一切公有财产必须成为私有财产。

但真实世界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目前考虑的简单村落模型,在这样的世界里如何私有化?在真实世界中,不光有公共街道,还有公共花园、土地、河流、湖泊、海岸线、屋宇、学校、大学、医院、军营、机场、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等。其次,在地方政府之上,还有“高级”省政府和“至高”的全国或联邦政府,它们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再者,可以预料,与领土的扩展、延伸以及公有财货领域的扩张并行,私有财产者必然也受牵连拖累,最终“无路可逃”;留给人们对自己私产的选择范围,已经越发狭隘、逼仄。私有财产者的自主决策空间(即免于某些公共当局的侵扰或干预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在居所四壁之内,个人不再享有自由,也不能对财产实施排他性控制。今天,作为“公有财货”的所有者,政府在公共名义下可以侵入你的住宅,任意没收你的财物,甚至绑架你的孩子。

显而易见,在“真实世界”中,如何私有化的问题,比起简单村落模型要困难得多。但是,村落模型和基础社会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涉及和应用于这项任务的原则(虽然不能涵盖所有复杂的细节)。“公共”财货私有化必须以不侵犯私有财产者既有权利的方式进行(就像先前无主的共有街道的首位占有者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只要他承认每位居民不受限制的通行权)。

因为“公共”街道是所有其他“公有财货”的起点,所以私有化进程应从街道开始。先前的共有街道转化成“公共”街道,公有财货领域及政府权力扩张皆由此滥觞,故而解决之道也理应从此入手。

“公共”街道私有化有两个后果。一方面,居民今后不再被迫为任何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的维护或开发缴税。将来,所有街道的资金完全是新的私人所有者(无论是谁)的职责。另一方面,对居民通行权来说,私有化不会使任何人比原来处境更差(但也可能不会使任何人处境更好)。最初,每个村民都可以沿着自己的财产,在当地街道上自由行进;只要周围都是无主之物,就能一直畅行无阻。然而,只要在行进中遇到明显的有主之物,无论是房屋、土地或街道,就要以所有者同意或邀请为进入条件。同样,假如一个非居民外来人来到当地街道,进入要取决于(当地)所有者的允许。这个外来人必须受到某些居民的邀请,才能前往该居民的财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四处迁徙,但没有人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通行权。如果未曾得到允许或邀请,没有人能自由迁徙到任何地方。街道的私有化既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消除对“自由迁徙”这种最初的、自然的限制。

将这种原则应用到有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的世界,街道私有化结果意味着每个居民必须得到允许,才能像先前一样在每条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上自由行进。进入不同的州或省尤其是不同地方的街道,无论如何皆并非同等自由,都要以这些街道所有者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地方街道总是——从行动学上——先于任何跨地方或跨区域的街道,因此进入不同地方从来不是免费的,而总是并且无处不在地依赖于某种地方许可或邀请。这种原始基据(datum)随着街道的私有化得到恢复和强化。

现如今,在“公共”街道上,基本允许每个人去任一处地方,毫无“歧视性”访问的限制,这种“被迫一体化”的冲突,也即不得不接受不速之客闯入我们当中、造访我们的财产,变得普遍存在。与之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每一条街道尤其是每一条地方街道的私有化,街坊及社区恢复了排他性的原初权利,这是私有财产的基本要素(正如接纳权,即邀请他人光临自己财产的权利)。街坊及社区街道的所有者,在不侵犯任何居民通行权及邀请权的同时,可以对不速之客(非法移民)进入街道的要求做出决定,从而阻止被迫一体化的现象。

但谁是街道的所有者?谁可以宣称他拥有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并使得他的主张生效?这些街道不是某种社区努力的结果,也不是某些清楚界定的人或团体的工作成果。确切说,诚然是街道工人建设了街道。但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街道所有者,因为必须接受报酬,这些工人才会工作。没有资金,就不会有街道。然而,支付给工人的资金,来自于不同纳税人的税款。相应的,街道理应被视为这些纳税人的财产。先前的纳税人,按照他们的地方、州及联邦税收的缴税额,应该被授予对这些地方、州及联邦街道的可交易财产权。他们或者保留这些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放弃这些财产并加以出售,同时始终保留不受限制的通行权。

同样原则基本适用于所有其他公有财货的私有化,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因此,所有为维护及运作这些财产的税收应停止缴纳。学校、医院(等)的资金及发展,今后完全取决于新的私人所有者。这些先前“公有财货”的新所有者,也就是那些实际为“公有财货”提供资金的居民。他们应按缴税额被授予学校、医院(等)可出售的财产份额。然而,不同于街道的情况,学校和医院的新所有者将来使用财产时,不受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的限制。学校及医院不像街道,在被转化为“公共”财产前,不是共有财产。在落成以前,学校和医院本非既有之物。相应的,学校、医院(等)的新的私人所有者,可自由制定其财产的进入要求,并决定是否保留原有用途继续运营或改作其他用途。

四、附录  私有化:原则与应用

根基于对先前无主或“共有”资源先占行动的私产制度,是解决冲突的唯一有效方法,也是确保人类自始往后避免冲突,并产生“永久和平”的唯一规则或规范。相比之下,公有财产制度一开始就带有冲突,也即对某些之前的私有财产开始侵占(而非对先前无主财货的占有);并且,公有财产非但不会终止冲突及侵占,而且还会使冲突制度化及永久化。因此,私有化势在必行——并因此,赔偿原则出现,即公有财产理应以私有财产名义返还给那些被掠夺财产的人。也就是说,公有财货理应成为那些以资金或其他方式资助它并因此确立客观(主体间可确定的)要求权之人的私有财产。

将这个原则应用于现实世界往往复杂棘手,需要下大量法律功夫。为解决一些关键问题及决策,我将仅考虑三种现实的私有化情形。

第一种情形,大概最接近于前苏联社会,一切财产都是政府管理的公有财产。每个人都是政府雇员,在公共部门、企业、工厂和商店工作;每个人都生活在公地及公屋里面。除了内衣、牙刷等直接消费品外,没有私有财产。此外,所有的关于法律沿革的记录都丢失或者损毁;这样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记录证实他对公有财产任何可识别部分的要求权。

在这种情形中,对公有财产的每个要求权都必须建基于客观的、主体间可确定“数据”的之上,这一原则会导致根据现有或过去的占有情况授予私有财产权(和可出售的财产权):官署归占有它们的官员,工厂归工人,土地归农民,房屋归居住者。根据工龄授予退休工人先前工场的财产权。作为当前及先前的占有者,只有他们才与该财产存在客观联系。他们是事实上的财产维护者,正如其他公共工场的工人。

对于其他所有目前未被任何人占有及维护的公有财产(如荒地),则成为“共有”财产对全社会成员开放,其私有化皆采用先占方式。

这个解决方案遗漏了一个重要问题:所有的法律文件可能都遗失了。但人们并未遗忘,他们依然记得过去的罪行。有谋杀、殴打、酷刑和监禁的受害者与目击证人。如何处置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如何处置下令或授权执行这些罪行的人以及共犯?例如,秘密警察的酷刑者,[93] 以及共产权贵阶层是否应被列入这个私有化计划,成为他们策划和执行罪行的警察局和政府大楼的私人所有者?公正要求,每个被指控的犯罪者都应该由他的假设受害者提起诉讼,并且如果被判有罪,不仅应被排除在获得任何公有财产之外,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如被处以极刑)。

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大同小异:法律沿革未被抹去。证明过去被侵占、剥夺的文档依然存在,根据这些档案,特定人可以对特定公有财产提出客观要求权。这基本上是苏联前附庸国的情况,如在东德、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共产党掌权大约仅有40年或仅隔一代(而非像苏联那样超过70年)。

这种情形中,被剥夺的原所有者或他们的合法继承人,理应被恢复成相关公有财产的私人所有者。但如何处理资本增量?更具体地说,那些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工厂怎么办?建筑物应归使用者(现在的和过去的)所有,而其下的土地所有权应恢复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难题在于,建筑物和土地无法物理分割,土地所有者和建筑物所有者应该分别获得多少产权份额?从经济理论上讲,建筑物和土地是绝对特定的、互补的生产因素,它们对产品产出的贡献也无法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双方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种情形是所谓混合经济。在这些社会中,公共部门与名义的私营部门共存。存在公有财货和公共雇员,也有名义上的私有财产及所有者、私企雇员。典型情况是,掌管公有财产的公共雇员,并不生产市场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价值生产型公共企业的非典型情况见下面。)他们的销售收入及市场收入为零;工资薪酬及经营公有财货涉及的全部其他费用,都是由他人支付。这些其他人,是指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及雇员。私营企业及雇员,与公共企业及雇员不同,前者生产市场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从而赚取收入。从这种收入当中,私营企业不仅支付自己雇员的薪酬,同时也维护自身的财产;也以所得税及财产税的形式,支付所有公共雇员的(净)薪酬,以及所有公有财产的运作成本。

这种情形中,根据公有财产理应以私产名义归还给实际资金提供者的原则,基于他们过去的财产税及所得税缴纳额,将财产权排他性地分配给私人所有者、生产者及雇员,而公共部门的看守人及雇员则排除在外。例如,当前占有者必须搬出所有政府办公室及大楼。公共部门的薪酬支付及公有财产的之所以存在,完全依靠私营企业所有者及其雇员提供的资金。因此,虽然公共雇员可保留其私有财产,但对其使用及掌管的公有财产则没有要求权。

(这和公共企业如国有汽车工厂,生产可销售的市场产品及服务,从而赚取市场收入的非典型情况不同。这时公共雇员可视情况拥有对所有权的法定要求权。假如没有可对工厂提出要求权的、被剥夺的前所有者,且假如工厂没有接受任何税收补贴,公共雇员就拥有对工厂全部所有权的要求权。如果存在前所有者,工厂雇员充其量只能要求部分所有权,且必须与工厂所有者就相应所有权份额进行协商。只要工厂是由税收补贴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工厂工人将不得不与纳税人身份的私营部门雇员进一步分配所有权份额。)

在公有财产全面私有化的同时,名义私有财产将全面恢复成真正私有财产的原状。也就是说,名义私有财产全面免除财产税和所得税,以及所有关于其使用的立法限制(与此同时,先前私人间关于财产使用达成的协议依然有效)。没有税收,就没有任何政府支出;没有政府支出,所有政府雇员就无薪水可领,必须从事生产性工作以谋生。同样,每个接受政府拨款、补贴或采购订单的人都会看到自己的收入减少或完全消失,而不得不另谋生计。

这个解决方案仍有一个关键尚待解决。一旦所有净纳税人分得适当数量的公有财产份额,他们如何掌控财产,并作为私有财产者行使权利?即使所有的公有财产清单存在,绝大多数人对他们现在(部分)所有的财产连最模糊的概念都没有。大多数人对本地公有财产有相当不错的了解,但对其他遥远地区的公有财产,除了“名胜古迹”以外,就知之甚少。对任何人来说,要给出所有公有财产“准确”价格的现实估价,及该财产中个人份额的“准确”价格,实际上都不可能。因此,至少一开始,对这些份额的讨价还价都是高度不确定的,且大幅波动、充满分歧;直到某些或某批投资者收购大多数份额之后投入经营,或者出售部分财产以赚取投资回报之前,这个过程都是相当繁琐与耗时。

这个难题可以通过重新引入先占的概念来解决。净纳税人手中的名义所有权不只是可出售的票据;更重要的是给予所有者重新占有先前公有而现在空置的财产权利。公有财产对先占开放,这些票据代表着对空置的、暂时无主的公有财产的要求权。每个人都可以对特定的公有财产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注册为财产所有者。由于特定财产的首位注册者成为其最初所有者,确保了所有公有财产几乎在短期内被重新占有。更具体的说,大部分公有财产至少在一开始会因此被当地居民拥有,即被居住在该财产附近,以及最了解其潜在价值生产力的人所拥有。此外,由于每个额外的票据持有人注册同一块财产时,该财产每股的价值会下降,因此,任何特定财产的超额认购或不足认购问题都会很快被避免或消除。很快,每块财产都会根据其价值生产力被现实地评估。

第6章 自然秩序、国家和移民问题 [94]

I.

人类合作是三个因素促成的结果: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或自然生产要素地理分布上的不同;二是与自给自足的孤立或侵犯、掠夺和统治相比,在相互承认私有财产(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物理占有物和财产的排他性控制)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实现了更高的生产力;三是人类有能力认识到后一事实。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解释的那样,如果不是劳动分工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人类认识到这一事实的能力,人类将永远是彼此的死敌,在努力获取大自然提供的稀缺的生存手段的过程中,他们是不可调和的对手。每个人都将被迫视其他所有人为敌人;他渴望满足自己的欲望,这将使他与所有的邻居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同情。[95]

在劳动分工下实现的更高生产力,以及人类认识到这一事实的能力,解释了最根本和最核心的人类制度——家庭和家户的起源。[96] 其次,它解释了同族人(家庭、氏族、部落)之间的邻里关系(社区)的事实:邻里关系是由独立的、“平等的”所有者拥有的相邻财产,以及父亲和儿子、地主和佃户、社区创始人和他的追随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为特征所构成的。[97] 第三,也是对我们的目的来说最重要的,它解释了异质和外来社区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即使不同社区的成员发现彼此的外貌和/或行为上很奇怪,令人恼火或惹人讨厌,并且不想作为邻居交往,如果他们在空间上彼此分开居住,他们仍然可能从事互利的贸易交换。[98]

让我们扩大这幅图景,假设存在着不同的种族、民族、语言、宗教和文化(以下简称民族文化)。基于“相似的人”与其他相似的人联系在一起,与“不相似的人”在空间上分开的这一观点,下面的画面就出现了:同一种民族文化的人往往彼此生活得很近,而与另一种民族文化的人在空间上是分开的,彼此之间距离很远。白人与白人生活在一起,与亚洲人和黑人分开。说意大利语的人和其他意大利人生活在一起,与说英语的人分开。基督徒与其他基督徒生活在一起,与穆斯林分开。天主教徒与天主教徒生活在一起,与新教徒分开,等等。自然,不同民族文化在不同的“边界领土”中存在一些“重叠”和“混合”。此外,城市作为区域间交易的中心,自然表现出较高程度的民族文化异质性。然而,尽管如此,邻里和社区内部是同质的(单一文化的)。实际上,即使在边境区域和城市中,也是同一族群小聚居于不同族群大杂居的格局中。那种不同民族文化的成员像邻居一样生活在一起或在很近的物理距离内相处的社会(如一些美国多元文化主义者所宣扬的那样)并没有出现。相反,正在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是这样一种文化,在这种文化中,许多截然不同的民族文化在物理空间上彼此分离,彼此疏远,相隔千里却有贸易往来。[99]

让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我们居住的地球,所有的财产都归私人所有。每一块土地,每一栋房屋和建筑,每一条道路、河流和湖泊,每一片森林和山脉,以及所有的海岸线都归私人所有者或公司所有。不存在“公共”财产或“开放的边界”这样的东西。让我们来看看这种“自然秩序”条件下的移民问题。

首先,在自然秩序中,不存在 “迁徙自由”。无论一个人在哪里迁移,他都是在私有财产上迁移;而私有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有权将他人接纳进自己的财产,也有权将他人排除在自己的财产之外。 从根本上说,一个人只有在接受财产所有者邀请的情况下才能迁移,而接受邀请的财产所有者只要认为被邀请者在自己的财产上继续逗留是不受欢迎的(违反了他的访问守则),就可以撤销他的邀请并驱逐他。

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很多的迁移活动,因为有充分的理由开放自己财产的使用权,但也有理由限制或关闭使用权。最具包容性的是道路、火车站、港口和机场的所有者,例如,区域间的流动是他们的业务。因此,它们的准入标准可能会很低,通常只需要支付使用费。然而,即使是他们也不会遵循完全无歧视的准入政策。例如,他们会排除酗酒或不守规矩的人,并将驱逐所有的擅自闯入者、乞丐和流浪汉,他们可能会对在其财产内的顾客进行录像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监视或筛查。

零售场所、酒店和餐馆的老板的情况也类似。他们的业务是出售和出租,因此会允许他人便捷的进入他们的财产。他们有充分的经济动机不去不公平地歧视“陌生人”或“外国人”,因为这会导致利润减少或损失。然而,他们的准入政策必须比道路或机场的所有者更加谨慎和严格。他们必须考虑到陌生人的出现可能对当地带来的影响。假如零售商或酒店对外国人的开放政策,会导致他们对于本地人的销售额下降,那么歧视外来人员在经济上就是合理的。为了克服这个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商业机构可以要求他们的“外国”来访者至少遵守当地的行为和着装标准。[100]

当地雇主的情况也类似。他们偏爱低工资甚于高工资;因此,他们并不倾向于排斥外来人口。但是,他们必须对雇佣外来人口可能对当地劳动力造成的影响保持敏感;也就是说,他们一定会担心一个不同民族文化的劳动力可能会降低生产率。此外,就业需要住房,而在住宅和房地产市场中,对不同种族文化的陌生人的歧视和排斥往往最为明显。因为与商业地产相比,在住宅领域,人们对隐私、安静、受保护和不受外部事件侵扰的渴望最为强烈。住宅物业对其所有者而言,其价值基本上取决于几乎百分百的排他性。只有家庭成员,偶尔也包括朋友才会被接纳。如果住宅物业位于一个社区,这种对不受干扰的拥有——和平和隐私——的渴望,最好是通过高度的民族文化同质性来实现的(因为这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对外部干扰和入侵的保护)。通过将住宅物业出租或出售给陌生人(特别是来自遥远地区的不同种族文化的陌生人),将异质性引入社区,交易成本趋于增加,对住宅物业特有的和平与隐私安全——不受外部、外国入侵的自由——的追求和期望趋于下降,导致住宅物业价值下降。[101]

因此,在自然秩序的情景下,可以预期将会有大量的区域间交易和旅行。然而,由于在住房和房地产领域对不同种族文化的陌生人的自然歧视,实际永居的移民很少。无论有多少移民,都是那些或多或少被这些新移民社区及其民族文化同化的人。[102]

II.

现在让我们引入国家制度。这里假设对国家的定义是完全没有争议的:国家是在某一领土内垄断了最终决策和冲突仲裁的机构。特别是,一个国家可以坚称所有涉及它自身的冲突都必须由它自己或其代理人来裁决。作为国家的第二个界定因素,排除所有其他人担任最终裁判者,隐含着其征税的权力:单方面决定寻求公正的人必须为国家这个法律和秩序的垄断者提供的服务所需支付的价格。[103]

当然,根据这一定义,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人们会有建立国家的愿望。这不像我们在幼儿园里被告知的那样,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也不是因为没有国家就没有秩序,而是出于一个更自私、更卑劣的原因。因为作为在一定领土内最终仲裁的垄断者,可以制定和创立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而不是承认和适用现有法律;能立法的人也就能征税,从而损人肥己。

在这里,除了指出意识形态和知识分子起着决定性作用外,不可能涵盖这样一个引人入胜的问题,即像一个拥有立法和征税权力的国家这样一个异乎寻常的机构是如何可能产生的。[104] 此外,假设国家是“既定存在的”,我们将进一步考虑由于其存在而导致的移民方面的变化。

首先,随着国家的建立和领土边界的界定,“移民”有了一个全新的含义。在自然秩序中,移民是一个人从一个社区迁移到另一个社区(微观移民)。相比之下,在国家主义的条件下,移民是由跨越国家边界的“外国”移民构成,根据什么条件,排除或接受什么人的决定,不取决于众多独立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或私人所有者构成的社区,而是取决于一个单一的中央(和中心化的)政府,它是所有国内居民及其财产的最终的决策者(宏观移民)。

III.

为了理解这种从众多财产所有者和社区的去中心化接纳(微观移民)到国家的中心化接纳(宏观移民)的转变的意义,特别是为了理解国家主义条件下强制一体化的可能性,首先有必要简短考虑一个国家的国内移民政策。基于国家的定义,作为某一领土的立法和税收的垄断者,以及“自利”假设,可以预测其政策的基本特征。

最根本的是,可以预测,国家代理人将对增加(最大化)税收,和/或立法扩大对既定私有财产权的干预范围感兴趣,但他们实际上对做一个国家应该做的事情几乎没有兴趣: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及其财产免受国内外的侵犯。

更具体地说,由于税收和对私有产权的立法干预不是民众自愿支付的,而是会遭到抵制,一个国家为了确保自己的税收和立法权力,必须让其代理人能够接触到国家领土内的每个人及其所有财产,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必须控制(征敛)一切现有的私人道路,然后利用其税收来建造更多的“公有”道路、场所、花园以及开拓土地,直到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与公有土地和道路接壤或被公有土地和道路的汪洋大海包围。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有道路的存在表明了自然自由市场秩序的不完善。根据他们的说法,自由市场“生产不足”所谓的道路这种“公共”商品;由税收资助的公有道路弥补了这一不足,并提高了总体经济效率(通过促进区域间的流动和交易以及降低交易成本)。很显然,这只是对实际形势的一厢情愿的幻想。[105]

自由市场的确生产道路,尽管比国家主义制度条件下相比,生产的道路数量可能更少、且类型也不同。从自然秩序的角度来看,在国家主义制度条件下道路产量的增加并不是一种改进,而是道路的“生产过剩”,或者贴切的说法是“生产不良”。公有道路不仅仅是地区间交流的有益无害的辅助。它们首先是国家税收和控制的辅助,有了公有道路,政府的税吏、警察和军队可以长驱直入,到每家每户的门口。[106]

此外,公有道路和土地会导致自然秩序所特有的空间关联与分隔特征出现扭曲和人为的破坏。如前文所述,人们有亲近和包容他人的理由,但也有与他人保持实际距离、相互分隔的理由。在国家主义条件下出现的道路过度生产现象,一方面意味着不同社区彼此间的距离比它们原本希望的(基于展示的偏好)更近了;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一个完整统一的社区会被公有道路分割得支离破碎。[107]

此外,在民主国家的特殊假设下,甚至可以做出更具体的预测。几乎可以用定义来说明,一个国家的领土延伸到几个种族文化不同的社区,并且依赖于经常性的民众选举,政府将可以有预见地参与再分配政策。在一个民族文化混杂的地区,这意味着存在不同种族、部落、语言或宗教团体之间的对抗;这些群体中的一个阶级对抗另一个阶级(富人对抗穷人,资本家对抗工人,等等);最后,夫妻反目、父子成仇。由此产生的收入和财富再分配复杂而多样。例如,有从一个群体到另一个群体的简单转移支付。然而,再分配也有空间方面的影响。在空间关系领域,它表现为强加给私有财产所有者一个愈发普遍的、反歧视性 “平权运动 ”政策网络。

所有者有权将他人排除在其财产之外,这是他避免“坏事”发生的一种手段:那些会降低其财产价值的事件。通过源源不断的再分配立法洪流,民主国家不仅无情地剥夺了其公民的所有武器,而且剥夺了国内财产所有者的排斥权,从而剥夺了他们的许多人身和有形的保护。商业地产的所有者,如商店、酒店和餐馆,不再可以自由地排斥或限制他们认为不合适的访客。雇主也不再能自主决定雇佣或解雇谁。在住房市场,房东不再能自由地拒绝不受欢迎的租户。此外,限制性条款被迫接受违反其自身规章制度的成员和行为。简而言之,强制一体化无处不在,使得生活的方方面面变得越来越不文明、令人不快。[108]

IV.

在这种国内政策的背景下,我们回到国家主义条件下的移民问题。现在很清楚国家准入意味着什么。它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心化的准入。 国家准许某人进入其领土,也就允许此人在公有道路和土地上通行,直抵每一位国内居民的家门口,使用所有公共设施和服务(如医院和学校),并进入每一家商业机构、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入住居民住房,而且这一切都受到众多反歧视法律的保护。[109]

这次重构只少了一个元素。为什么移民会成为一个国家的问题?谁会想从自然秩序地区移民到国家主义地区呢?一个国家主义地区往往会失去它的居民,尤其是它最具生产力的居民。它只会吸引潜在的国家福利接受者(他们的加入只会进一步强化移民倾向)。如果有的话,移民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事实上,国家体制是移民的一个原因;事实上,它是现代大规模移民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原因(其影响比任何飓风、地震或洪水都更强大和更具破坏性,能与相媲美的唯有各种冰河时期对移民的影响)。

在这种重构中一直缺失的是这样一种假设:众多国家将整个地球划分得四分五裂(任何地方都不存在自然秩序)。于是,当一个国家导致大规模移民外流时,另一个国家就会面临大规模移民涌入的问题;而大规模移民流动的总体方向将是从那些国家对其国民剥削(通过立法进行剥夺与课税)更严重(因而财富往往更少)的地区,流向那些国家剥削较轻(且财富更多)的地区。

终我们终于来到了当下这个时代,此时西方世界——西欧、北美和澳大利亚——面临着由国家因素导致的来自世界其他各地大规模移民的幽灵般的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又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呢?

纯粹为自身利益计,各国不会采取“开放边境”的政策。如果他们这样做了,涌入的移民将迅速达到一定的规模,将会导致国内福利制度的崩溃。另一方面,西方福利国家并不阻止每年数万甚至数十万(在美国超过100万)未经邀请的外国人进入并定居在他们的领土上。此外,就合法(而不是可被容忍的非法)移民而言,西方福利国家采取了反歧视性的“平权运动”的准入政策。也就是说,它们设定了一个最大移民目标,然后将配额分配给各个移民国家或地区,而不管这些地方和地区的民族文化相似度如何,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强制一体化的问题。此外,它们通常允许数量“不限”(未明确规定)的“政治庇护”寻求者入境——这些人属于政府认可的“受害”群体(而将其他“政治不正确”的受害者排除在外)。[110]

鉴于强制一体化是一项不受欢迎的政策,人们可能会对这项政策的动机产生怀疑。然而,考虑到国家的本质,洞察其基本原理并不困难。大家应该记得,国家也是强制国内一体化的推动者。强制一体化是一种打破所有中间社会机构和等级制度(位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手段,如家庭、氏族、部落、社区和教会,以及它们的内部层级和权威等级。通过强制一体化,个人被孤立(原子化),他们抵抗国家的能力被削弱。[111]

按照国家的 “逻辑”,大量的外国入侵,尤其是来自陌生且遥远地方的入侵,被认为会进一步强化这种趋势。而当前的形势为此提供了一个尤为适宜的时机,因为依照国家及国家主义普遍固有的中心化倾向,特别是当下由作为世界仅存超级大国的美国所推动的这种倾向,西方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掌控着美国和西欧各国政府的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派精英们——致力于建立超国家的政体(比如欧盟),并最终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民族、地区或社区的归属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绊脚石。大量未经邀请的外国人和政府强制推行的多元文化主义,被认为会进一步削弱并最终摧毁民族、地区和社区的认同感,从而推动由美国领导的世界秩序以及新 “世界公民” 这一目标的实现。[112]

V.

要想破坏这些国家主义的图谋,重新获得抵御国内外入侵的安保与保护,(如果有可能的话)能做些什么呢?让我们先从《华尔街日报》的编辑们、卡托研究所、经济教育基金会以及形形色色的左翼自由意志主义作家所提出的开放边境或无边境政策的提议说起——并非因为这个提议有任何可取之处,而是因为它有助于阐明问题所在以及解决问题需要做些什么。

在当今世界,不难预测开放边境政策的后果。例如,如果瑞士、奥地利、德国或意大利自由地接纳每一个到达他们边境并要求入境的人,这些国家将很快被来自阿尔巴尼亚、孟加拉国、印度和尼日利亚的等第三世界的数百万移民所淹没。正如更有洞察力的开放边境的倡导者所意识到的那样,国内的国家福利计划和规定将因此崩溃。[113] 这不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理由,因为为了重新获得对人身和财产的有效保护,福利国家必须被废除。但是,在开放边境的论点中,有一个巨大的跳跃——或者说是巨大的漏洞:我们被诱导相信,在民主福利国家的废墟中,一种新的自然秩序将以某种方式神奇地出现。

很容易发现这种推理的第一个错误。一旦福利国家在自身的重压下崩溃,带来这一切的大批移民却仍滞留在那里。他们并没有奇迹般地变成瑞士人、奥地利人、巴伐利亚人或伦巴第人,而是仍然保持其原有的身份:祖鲁人、印度人、伊博人、阿尔巴尼亚人或班格拉迪斯人。当移民人数较少时,同化可以起作用。然而,如果移民大规模发生,同化是完全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只会把自己的民族文化带到新的领土之上。因此,当福利国家崩溃时,将会有大量的“大大小小”的加尔各答、达卡、拉各斯和地拉那遍布瑞士、奥地利和意大利。相信一种自然秩序会从这种混合中产生,这暴露了一种惊人的社会学的无知。基于这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所有历史经验,可以有把握地预测,其实际结果将是内战。将会滋生大规模的掠夺和非法占有,同时导致大量的资本消耗,我们所熟知的文明将从瑞士、奥地利和意大利消失。此外,东道主很快就会在生育上被“外来客”超过,最终从地域上被其取代。瑞士和奥地利仍会有阿尔卑斯山,但却不会再有瑞士人或奥地利人了。[114]

然而,开放边境提案中的错误远不止其带来的可怕后果。该提案的根本错误在于其道德或伦理性质,也在于其潜在的假设,即外国人“有资格”或有“权利”移民。事实上,他们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国人只有在瑞士、奥地利或意大利是无人居住(无主)的领土时才有权进入。然而,它们早已归他人所有,除非得到所有者的邀请,否则无人有权进入他人拥有的领土。也不允许像一些开放边境支持者所辩称的那样,尽管外国人未经所有者许可不得进入私有财产,但他们有权进入公有财产。[115] 在他们看来,公有财产类似于无主财产,因此对所有人“开放”,无论是国内公民还是外国人。然而,将公有财产与无主资源进行类比是错误的。无主资源(开放边境)与公有财产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区别。公有财产是国家政府征收——通过立法征收和/或征税——原本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结果。虽然国家不承认任何人是其私人所有者,但所有政府控制的公有财产实际上都是由纳税的国内公众创造的。每个奥地利人、瑞士人和意大利人,按照所缴纳的税款,为奥地利、瑞士和意大利的公有财产提供资金。因此,他们必须被视为其合法所有者。外国人没有受到这些国家内部的税收和剥夺;因此,他们不能对奥地利、瑞士或意大利的公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承认公有财产作为被剥夺的私有财产的道德地位,这不仅是拒绝开放边境提议,将其视为道德暴行的充分理由。它同样也是对抗西方福利国家当前半开放的“平权运动”移民政策的充分理由。

到目前为止,在关于移民政策的论证中,结果主义(功利主义)的论点被过分强调了。为现状辩护的人认为,大多数移民都在工作,并且变得富有,因此移民有助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批评者则认为,现行的国家福利制度和规定越来越多地吸引福利移民,他们警告说,与开放边境替代方案相比,当前政策的唯一优势是,前者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最终产生类似的直接影响,而后者将在几年内产生这种影响。尽管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但它不是决定性的。对当前移民政策的反对最终与移民是否会使人均GDP(或类似的统计指标)上升或下降无关。这是一个公正的问题:正确亦或错误。

可以理解的是,民主福利国家试图隐瞒公有财产的来源(即征敛行为)。然而,他们确实承认,公有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的财产,他们是公有财产的公民受托人。事实上,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其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免受国内外侵犯者、闯入者和非法侵入者侵害的主张。面对外国人,这将要求国家像私人封闭社区的门卫一样行事。国家必须检查每个新来者是否收到邀请,并在其前往最终目的地的途中监视他的行动。国民一旦弄清楚,政府实际上容忍甚至促进了大量外国人的闯入和入侵,而这些外国人无论如何也不会被国内居民视为是受欢迎的或是受邀请的,这就有可能成为政府合法性的威胁,并对其施加足够的压力,使其采取更具限制性和歧视性的入境政策。[116]

但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即使公众舆论促使国家采取更符合民意和公正的移民立场,这一事实也不会改变私有财产所有者与国家作为立法和税收的地域垄断者这两者之间的利益是不相容的,并且彼此之间存在永久性的冲突。国家这个词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它是财产的保护者,却又可以通过立法和征税来剥夺被保护者的财产。可以预见的是,国家会热衷于将其税收收入和权力(其对私有财产权进行立法干预的范围)最大化,并且除了保护它自身之外,对保护其他任何事物都不感兴趣。我们在移民领域所经历的只是一个普遍问题的一个面向而已。国家也应该保护其公民免受国内的侵犯和入侵,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国家实际上解除了公民的武装,对其进行包围、征税,剥夺他们的排他权,从而使他们孤立无援。

因此,移民问题的解决方式同时就是国家体制和公有财产所固有的一般问题的解决方式。它包括通过脱离的方式回到自然秩序。为了从国内外的侵犯和入侵中重新获得安全,必须将中心化的民族国家分裂成多个组成部分。奥地利和意大利这些中心化的国家并不拥有奥地利和意大利的公有财产;他们只是其公民的受托人。然而,他们并未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因此,正如奥地利人和意大利人(而不是外国人)是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所有者一样,同样的原则延伸开来,卡林西亚人和伦巴第人(根据个人纳税情况)拥有卡林西亚和伦巴第,而贝加莫人拥有贝加莫(这些地方的所有者不是维也纳政府也不是罗马政府)。

作为决定性的第一步,各省、地区、城市、城镇和村庄必须宣布从罗马、维也纳、柏林、巴黎独立出来,并宣布其为“自由领土”。尽管中央政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与此相反,在欧洲各地的许多地区、城市和村庄仍然存在着强烈的地方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迈出第一步时,充分利用这些地方情感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每一次连续的地区脱离行动,中央政府的权力将被削弱。它将被剥夺更多的公有财产,其代理人管辖的范围将日益受到限制,其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小,直到最终消亡。

但是,必须超越政治脱离,实现财产私有化。毕竟,省级和地方政治机构(政府)对于省级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比中央政府对于国家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更多。脱离进程必须进一步推进。省级或社区的公有财产,如道路、公园、政府大楼、学校、法院等,必须归还给它们真正的私人所有者及所有者协会。那么,省级或社区财产的各部分分别归谁所有呢?原则上,每个人根据其(强制性的)对该财产的贡献来拥有相应份额!如果私有财产曾被地方政府以征收权为由予以没收,那么该财产应直接归还给其原所有者。至于其余(也是大部分)的公有财产,应按照社区成员各自的纳税情况向他们分配可交易的财产份额。每一条公有道路、每一座公园、每一所学校等等,都是由纳税人出资建设的;因此,当地纳税人应根据其纳税情况获得当地的公有财产。这有双重含义。首先,一些居民比其他人缴纳了更多的税,因此前者应该比后者获得更多的股份,这是自然的也是公正的。其次,更具体地说,部分居民将被完全排除在公有财产份额之外。首先,福利领取者应该被排除在外。可以推测,他们没有纳税,而是靠别人交的税生活。因此,他们不能对任何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提出要求。同样,所有政府官员和公务员都必须被排除在公有财产的所有权股份之外,因为他们的净(税后)工资是由他人缴纳的税款支付的。和福利领取者一样,公务员也不是纳税人,而是税款消费者。因此,他们也没有权利对公有财产的提出任何主张。[117]

随着中央国家的萎缩和公有财产私有化的完成,私有财产固有的排他权,对个人安全和保护至关重要的排他权又重新回到众多独立的私人决策单位的手中。移民再次成为一个微观现象,作为社会“问题”的移民问题消失了。

第7章 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的理由

the Case for Free Trade and Restricted immigration [118]

人们常常认为,“自由贸易” 与 “自由移民” 相关联,就如同 “保护主义” 与 “限制移民” 相关联一样。也就是说,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虽然有人将保护主义与自由移民相结合,或者将自由贸易与限制移民相结合并非完全不可能,但这些立场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此是错误的。因此,就人们力求避免错误而言,上述情况应该是例外而非常规。就与该问题相关的事实来看,似乎与这一说法相符。例如,1996年共和党总统初选表明,大多数自称的自由贸易者是相对(即便不是完全)自由且反歧视性移民政策的倡导者,而大多数保护主义者则是高度限制性和选择性移民政策的支持者。

尽管表面上与此相反,但我认为这一论点及其隐含的主张根本上是错误的。特别是,我将证明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不仅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是相辅相成的政策。也就是说,错的不是主张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的人,而是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移民的人。将“智识歉疚”从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的立场中移除,并将其置于其真正所属的恰当位置,我希望推动当前公众舆论态势的变化,并以此促进实质性的政治重组。

一、自由贸易的理由

自李嘉图时代以来,自由贸易的理由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为了论证的完整性,简要概括一下是必要的。重述的形式是对帕特-布坎南(Pat Buchanan)最近提出的保护主义论点进行归谬。

支持保护主义的核心论点之一是保护国内就业。付给工人10美元时薪的美国生产商怎么可能与付给工人1美元或更少时薪的墨西哥生产商竞争?除非征收进口关税,使美国的工资与墨西哥的竞争隔绝开来,否则美国的就业机会将会流失。自由贸易只有在工资水平相同的国家之间才有可能,因此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上竞争。只要这种情况没有发生——就像美国和墨西哥一样——竞争环境就必须通过关税来实现公平。至于国内就业保护政策的后果,布坎南和其他保护主义者声称,将会带来国内的繁荣与富强。为了支持他们的主张,他们列举了一些例子,如自由贸易国家失去了曾经卓越的国际经济地位,如19世纪的英国,以及保护主义国家获得了这样的卓越地位,如19世纪的美国。

我们必须断然拒绝这种或任何其他所谓的保护主义论点的经验证明,因为其中包含了 “后此谬误”(即认为事件发生在后者必然是由发生在前者的事件所导致的错误逻辑)。从历史数据中得出推论,就好比从富人比穷人消费更多的观察中得出结论,认为一定是消费让一个人富裕起来一样没有说服力。事实上,像布坎南这样的保护主义者通常都不明白如何为自己的论点辩护。任何支持国际保护主义的论点,与支持区域间和地方间保护主义的论点,并无不同。正如美国和墨西哥、海地或中国之间存在不同的工资率一样,纽约和阿拉巴马州之间,或曼哈顿、布朗克斯和哈莱姆之间也存在这种差异。因此,如果说国际保护主义能使整个国家繁荣富强,那么地区间和地方间的保护主义也一定能使地区和地方繁荣富强。事实上,逻辑上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如果保护主义的论点是正确的,那么它就等同于对所有贸易的控诉,也等同于对以下论点的辩护:如果每个人都不与其他人进行贸易,而是保持自我隔离,那么他将是最繁荣富强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失业,由于 “不公平 “竞争而造成的失业率将降为零。由此推断出保护主义论点的最终含义,其荒谬性便暴露无遗,因为这样一个 “充分就业的社会 “不会繁荣富强;它将由那些尽管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却注定穷困潦倒,甚至会因饥馑而死的人组成。

国际保护主义的破坏性显然小于人与人之间或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保护主义政策,但其结果却完全相同,必将导致美国经济进一步衰退。所有使用受保护行业的产品作为投入要素的美国生产商的成本都会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也会下降.。美国如果停止或减少进口,那么出口国也会减少购买美国商品或减少向美国的投资。因此,由于挽救了一些效率低下的美国工作岗位,更多的美国高效工作岗位将被摧毁或无法存在。

因此,声称英国因其自由贸易政策而失去其昔日的优势地位是无稽之谈。英国失去地位,是由于后来采取的社会主义政策导致的,而不是自由贸易政策。同样地,声称美国在19世纪成为经济强国是由于其保护主义政策也是无稽之谈。美国之所以能达到这种地位,更是因为美国采取了无与伦比的内部自由放任政策,尽管它也采取了保护主义政策。事实上,布坎南所希望扭转的美国当前的经济衰退,并不是她所谓的自由贸易政策的结果,而是美国在20世纪逐渐采取了早前毁掉英国的社会主义政策的结果。

二、贸易与移民

有了自由贸易的理由,我们现在来讨论将移民限制与自由贸易政策相结合的理由。更具体地说,我们将为移民限制提出一个更有力的理由:从最初的 “自由贸易与移民限制可以结合且互不排斥 “的微弱主张,到最后的 “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要求这种限制 “的强力主张。

从一开始就必须强调,即使是最严格的移民政策或最排外的种族隔离形式也与拒绝自由贸易和采取保护主义没有任何关系。一个人不想与墨西哥人、海地人、中国人、韩国人、德国人、天主教徒、穆斯林、印度教徒等组成的社区联系或生活在一起,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想与他们进行远距离贸易。此外,即使一个人的实际收入会因为移民而增加,也不能因此认为移民一定是“好的”,因为物质财富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东西。相反,什么是“福利”和“财富”是主观的,一个人可能更喜欢较低的物质生活水平和与某些人保持较大距离,而不是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较小的距离。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分离是绝对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一体化,才使得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或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可以建立和平关系,进行自由贸易。

贸易和移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弹性替代能力(而不是刚性排他性):你拥有的其中一种越多(或越少),你对另一种的需求就越少(或更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向低工资地区转移,劳动力向高工资地区转移,从而影响(同一种劳动力)工资率均衡化趋势以及资本的最佳本地化。随着政治边界将高工资地区和低工资地区分开,以及国家(全国性)贸易和移民政策的实施,这些正常的趋势——移民和资本出口——在自由贸易中被削弱,在保护主义中被加强。只要墨西哥产品——低工资地区的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像美国这样的高工资地区,墨西哥人移居美国的动机就会降低。相反,如果墨西哥产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对墨西哥工人移居美国的吸引力就会增加。同样,当美国生产商可以自由地与墨西哥生产商和消费者进行买卖时,美国对墨西哥的资本出口将会减少;然而,当美国生产商被禁止这样做时,将生产从美国转移到墨西哥的吸引力就会增加。

同样的,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影响移民,其国内贸易政策也会影响移民。国内自由贸易,通常被称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换句话说,国家政府遵循不干涉国内各方(公民)之间关于其私有财产的自愿贸易的政策。政府的政策是帮助保护其公民及其私有财产免受国内侵犯、破坏或欺诈(与对外贸易和侵犯的情况一样)。如果美国实行严格的国内自由贸易政策,来自墨西哥等低工资地区的移民就会减少,而当美国实行“社会福利”政策时,对来自低工资地区的移民来说,就会变得更有吸引力。

三、开放边境、入侵和强制一体化

只要像美国这样的高工资地区从事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来自低工资国家的移民压力就会保持在低水平或减少,因此,如何处理移民的问题就不那么紧迫了。另一方面,只要美国对来自低工资地区的产品采取保护主义政策同时实行在国内实习福利政策,移民压力就会保持在很高的水平,甚至会增加,移民问题就会在公众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

显然,世界上主要的高工资地区——北美和西欧——目前正处于后一种情况(译者注:即在对待低工资地区的产品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同时,又在国内实行高福利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已成为公众日益迫切关注的问题。发达国家面临来自世界低工资地区的不断增加的移民压力,有三种处理移民的一般性策略:无条件自由移民,有条件自由移民和限制性移民。虽然我们主要关注的将是后两种选择,但对无条件的自由移民立场做几点评论也是恰当的,即便只是为了说明其在理论层面破产的程度。

无条件自由移民的支持者认为,美国的高工资地区必然会从自由移民中受益因此,它应该制定开放边境的政策,而不考虑任何现有的条件,即使美国已深陷保护主义和国内福利的泥潭。然而,这样的提议肯定会让一个理性的人觉得不可思议。以美国为例,或者说以瑞士为例更合适,宣布不再有任何边境管制,任何能够支付车费的人都可以进入这个国家,然后作为居民有权享受每一个“正常”的国内福利规定。当今世界,这样的实验会带来多么灾难性的后果,这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吗?数以百万计的第三世界移民将淹没美国和瑞士,因为与第三世界许多地区的生活相比,即使生活在美国和瑞士公共街道上,也要舒适得多。该国的福利成本将会飙升,被扼制的经济将会瓦解崩溃,因为生存基金——过去积累和继承的资本存量——将被消耗殆尽。美国和瑞士的文明将会消亡,就像曾消失在罗马和希腊一样。

由于无条件的自由移民必须被视为国家自取灭亡之道,自由贸易者的典型立场是选择有条件的自由移民。根据这种观点,美国和瑞士一方面应恢复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应废除所有用税收资金支持的福利项目,然后才可以对所有想来的人开放边境。与此同时,在福利国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移民将不得不受制于一个条件,即移民被排除在国内的福利权之外。

尽管与无条件自由移民相关的错误相比,这种观点的错误不那么明显,其后果也不那么引人注目,但这种观点仍然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一提议被采纳,瑞士和美国的移民压力将会减少,但这种压力不会消失。事实上,在国内外自由贸易政策的推动下,瑞士和美国的工资率可能会比其他经济政策不那么开明的国家进一步提高。因此,两国的吸引力甚至可能会增加。无论如何,移民压力将继续存在,因此某种形式的移民政策将不得不存在。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否意味着这种政策必须是一种有条件的“自由移民”?并非如此。自由贸易和自由移民之间没有可比性,限制贸易和限制移民之间也没有可比性。贸易现象和移民现象在一个根本方面存在差异,而且与这两个术语相关联的“自由”和“限制”的含义也完全不同。人可以移动和迁徙;而商品和服务本身是无法自行移动的。

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而勿需其他人要求他如此,但除非发送方和接收方都同意,否则货物和服务不能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尽管这种区别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却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就贸易而言,“自由”意味着只有私人家庭和公司之间的邀请贸易;而“限制贸易”并不“保护私人家庭或企业免于受到未经邀请的商品和服务的侵扰”,而是“侵犯和废除私人家庭和企业的对自己财产的邀请权或拒绝权”。与此相反,自由移民并不意味着个体家庭和公司邀请移民,而是不受邀请的入侵或强制一体化;而限制移民实际上意味着,或至少可以意味着,保护私人家庭和公司免受不受邀请的入侵和强制一体化。因此,在倡导自由贸易和限制移民时,我们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货物与服务的进入需要邀请,人的进入也需要邀请。(译者注:限制贸易意味着家庭和企业想买什么自己不能做主,自由移民也意味着公民是否想和别人一体化这件事自己不能做主)。

相反,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的倡导者如果采取(有条件的)自由移民的立场,就会陷入思想上的不一致。自由贸易和市场意味着私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从其他所有者那里接收或发送货物。政府在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过程中不采取任何行动,因为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有一个愿意(付费)接受的人,因此所有地点的变化,作为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协议的结果,都必须被认为是互惠互利的。政府的唯一职能是维护交易过程(保护公民和国内财产)。

然而,在人员流动方面,政府要想履行其保护职能,就必须采取更多措施,而不仅仅是听任事态发展,因为人不同于产品,是有自由意志,可以迁移的。因此,人口迁移与产品运输不同,本身并不是互利的事件,因为它们并不总是——必然和不变地——特定的接收者和发送者之间达成协议的结果。可能会有运送(移民)而没有愿意的国内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移民是外来入侵者,移民代表了一种入侵行为。当然,政府的基本保护职能包括防止外敌入侵和驱逐外国侵略者。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并使移民与进口商品一样受到同样的要求(受到国内居民的邀请),那么政府就不能理所当然地允许大多数自由贸易者所倡导的那种自由移民。再想象一下,如果美国和瑞士向任何想来的人开放边境,条件是移民不能享受所有福利待遇,而这些福利待遇是专门为美国和瑞士公民准备的。除了在社会学上造成两类不同的国内居民,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之外,这一实验在当今世界的结果也是毋庸置疑的。与无条件自由移民的情况相比,其结果不会那么严重,也不会那么直接,但它也会导致大规模的外国入侵,并最终导致美国和瑞士文明的毁灭。因此,为了履行其作为公民及其国内财产保护者的主要职能,高工资地区的政府不能遵循自由放任的移民政策,而必须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

认识到自由贸易和市场的支持者不可能在不陷入前后矛盾和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主张自由移民,因此,从逻辑上讲,移民必须受到限制,这只是进一步认识必须如何限制移民的一小步。事实上,所有高工资地区的政府目前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限制移民。 移民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自由的”,无论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的。然而,例如美国和瑞士对移民施加的限制就大不相同。那么应该存在什么样的限制呢?或者更准确地说,一个自由贸易者和自由市场倡导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支持和推动什么样的移民限制呢?高工资地区国家的移民政策的指导原则源于这样一种洞见,即移民要像贸易自由一样自由,就必须邀请移民。下文将进一步阐明和举例说明邀请与入侵和强制一体化的概念。

为了说明这一点,首先需要假设一个概念性基准。即政治哲学家所描述的私有财产无政府状态、无政府资本主义或有序无政府状态——所有土地都是私有的,包括所有的街道、河流、机场、港口等。在产权私有的前提下,使用权还有些不同。对于某些土地,产权可能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所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物理损害。对于另一些土地,产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就像目前在一些开发区中一样,所有者可能受到契约限制,规定他可以对其财产进行什么样的使用(限制性条款、自愿分区),例如只能用于住宅而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建造超过四层高的建筑,不得出售或出租给未婚情侣、吸烟者或德国人等。

很明显,在这样的社会里,没有所谓的移民自由,或者移民通行权。真正存在的是独立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有限或不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允许或排斥他人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进入某些地区可能很容易,而另一些地区近乎不可能。此外,进入一方的财产并不意味着“行动自由”,除非其他财产所有者同意这种行动。移民或非移民、包容性或排他性、废除种族隔离或种族隔离、反歧视或歧视,将视个人所有者或所有者协会的意愿而定。

之所以引用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模式,是因为根据定义,在其框架内不可能(允许)发生强制一体化(未经邀请的移民)这样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实际流动和人员的迁移之间不存在区别。正如每一个产品的流动都反映了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的潜在协议一样,所有移民进入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或在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内的流动都是移民与一个或一系列作为接收方的国内财产所有者之间协议的结果。因此,即使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最终被摒弃,为了现实主义而假设存在政府和 “公有”(除了私人)商品和财产,如果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 “人民 “的主权,并且被视为协议或 “社会契约 “的产物(当然,所有现代后君主制政府都是如此),那么政府的移民政策就必须是明确的。如果一个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主权,并被视为协议或“社会契约”的产物(如所有现代后君主制政府的情况),那么该政府将把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即国内安全的生产)作为其主要任务,并且肯定会希望保留这种无政府资本主义下的非强制一体化特征,而不是废除它。

为了理解其中的含义,有必要解释一下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因引入政府而发生的改变,以及这对移民问题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由于在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存在政府,所以本国居民(国内公民)和外国人之间也就没有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只有在政府建立之后才会出现。政府权力所及的领土随后就变成了本国领土,而居住在这片领土之外的所有人就都成了外国人。国家边界(和护照),作为不同于私有财产边界(和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移民有了新的含义。移民变成了外国人跨越国家边界的移民,是否允许某人入境的决定权不再完全取决于私有财产所有者或此类所有者的协会,而是取决于作为国内安保生产者的政府。如果政府拒绝某人入境,而国内有居民希望接纳这个人,那么结果是强制排斥;如果政府允许某人入境,而国内没有居民希望这个人进入其财产,那么结果是强制一体化。

此外,伴随着政府机构的建立,还出现了公有财产和公共产品的制度,即由所有国内居民共同拥有并由政府控制和管理的财产和物品。政府公共所有权的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强制一体化的潜在问题大小。以前苏联或东德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例,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和自然资源,都是公有制的。因此,如果政府接纳一个未经邀请的移民,就是潜在默许他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因为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除了政府规定的限制外,他在国内的迁徙不存在任何其它限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强制一体化可以无处不在并极大加剧。(实际上,在苏联和东德,政府可以把陌生人安置在别人的私人住宅或公寓里。这种措施以及由此产生的高度强制一体化是基于一个“事实”进行辩护的,即所有私人房屋都建在公有土地上。)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不会是高工资地区,至少不会长期如此。他们的问题不是移民,而是移民压力。苏联和东德禁止移民,并杀害试图去国之人。然而,强制一体化的扩大和加剧问题在社会主义之外仍然存在。当然,在非社会主义国家,如美国、瑞士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些国家都是移民的首选之地,政府承认的移民不可能随便迁移到任何地方。移民的行动自由将受到私有财产,特别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严重限制。然而,通过使用公有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公有土地、花园和公共建筑物中逗留,移民有可能会越过每个国内居民的道路,甚至搬到任何人的附近,实际上几乎就在他的家门口。公有财产的数量越少,这个问题就越不严重。但是,只要存在任何公有财产,就不可能完全避免这个问题。

五、纠正和预防

一个人民政府想要保护其公民及其国内财产免受强制一体化和外国侵略者的侵害,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一种是纠正,另一种是预防。纠正方法的目的是在事件发生(入侵者已经存在)后,改善强制一体化的影响。如上所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尽可能减少公有财产的数量。此外,无论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混合情况如何,政府都必须维护——而不是将其定为犯罪——任何私有财产所有者允许和排斥他人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如果几乎所有的财产都是私人所有,政府协助执行私人所有权,那么未经邀请的移民,即使他们成功入境,也不太可能走得更远。

上述这种纠正措施执行得越彻底(私有制程度越高),对边境防卫等保护措施的需求就越少。例如,美国和墨西哥边境地区抵御外来入侵者的成本相对较高,因为美国一侧很长一段边境地区都没有私有财产。然而,即使通过私有化降低了边境保护的成本,只要高工资地区和低工资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收入和工资差异,边境保护的成本就不会消失。因此,为了履行其基本的保护职能,高薪地区的政府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在所有入境口岸和边境沿线,政府作为公民的受托人,必须检查所有新抵达的人是否有入场券——由国内财产所有者发出的有效邀请——所有未持有入场券的人都必须被驱逐出境,且费用自理。

有效的邀请函是一个或多个私人接收人(住宅或商业)与抵达者之间的契约。根据契约的许可,邀请方只能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接纳移民是消极的,与有条件自由移民的情况类似,都意味着该移民被排除在所有公共资助的福利之外。从正面来看,这意味着接受方对被邀请者在其逗留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被邀请者对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所犯的罪行,邀请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正如父母须为其子女所犯罪行负责一样,只要他们是父母家庭的成员)。这项义务实际上意味着邀请者必须为其所有客人购买责任保险,一旦被邀请者离开这个国家,或者一旦另一个国内财产所有者(通过允许该人进入其财产)承担了对该人的责任,这项义务才会终止。

邀请可以是私人(个人)邀请,也可以是商业邀请;可以是有时间限制的邀请,也可以是无时间限制的邀请;可以只涉及住房(住宿、居留),也可以只涉及住房和就业(但不能签订只涉及就业而不涉及住房的有效契约)。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一种契约关系,每一次邀请都可以由邀请人撤销或终止签证终止后,被邀请者——无论是游客、来访的商人,还是常住外国人——将被要求离开美国(除非另一位常住公民与他签订了邀请契约)。

受邀者可能会失去其作为非居民或常住外国人的合法身份,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面临被立即驱逐出境的风险,只有在获得公民身份后,才能免于这种境况。根据实现所有移民(如同贸易一样)成为受邀契约移民的目标,获得公民身份的基本要求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动产和住宅物业的所有权。

相反,如果像美国那样,根据属地原则授予公民身份,即在东道国出生的非居民或居民外侨的孩子自动获得该国公民身份,这与受邀移民的理念完全不符。实际上,这样的孩子应当获得其父母的公民身份,正如大多数高工资地区的政府所承认的那样。东道国政府给予这名儿童公民身份,并没有充分履行其基本的保护职能,实际上等同于政府对本国公民实施了侵犯行为。相反,任何一个人成为公民意味着获得永久居留的权利,而永久邀请只能通过从一位本国公民那里购买住宅物业来实现。只有当一位公民出售房地产给一位外国人时,这位公民才表示同意这位客人的永久居留(而且,只有当移民在东道国购买并支付了房地产和住宅后,他才会对新国家的福祉和繁荣有永久的兴趣)。此外,找到愿意出售住宅物业的公民并准备好支付费用,虽然是获得公民身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国内物业受限于某些限制性条款,那么潜在公民需要跨越的障碍可能会更高。例如,在瑞士,公民身份的获取要求住宅物业的出售,必须得到大多数甚至是所有直接受影响的当地物业所有者的批准。

六、结论

从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外来入侵和强制一体化的移民,并使所有国际人口流动变成受邀和契约迁移政策来看,瑞士政府的表现显著优于美国。作为不受邀请的人进入瑞士或作为不受邀请的外国人留在瑞士更加困难。特别是,外国人获得瑞士公民身份比在美国要难得多,并且瑞士对居民公民和居民外侨的法律区分更加明确。尽管如此,瑞士和美国的政府在移民政策上仍被认为过于宽松。

此外,瑞士和美国两国(以及其他高工资地区)的公有财产规模相当庞大,由税收资助的福利供给水平很高且还在不断增长,而且外国人并未被排除在福利享受范围之外,另外与官方声明相悖的是,就连对自由贸易政策的遵循也远非完美无缺。这些情况使得两国过度宽松的移民政策以及由此导致的瑞士和美国民众被迫与外国人一体化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在瑞士、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高工资地区,针对移民政策的民众抗议声浪日益高涨。

本文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公有财产私有化、国内自由放任政策以及国际自由贸易提供论据,而且尤其在于倡导采取限制性的移民政策。通过论证自由贸易与(无条件或有条件的)自由移民并不相容,且自由贸易实际上要求移民须遵循受到邀请并签订契约的条件,我们希望能为这一领域未来更为明智的政策制定贡献一份力量。

第8章 论人、自然、真理和公正

On man,nature,Truth,and Justice [119]

正如我们可以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遗传学、神经学等学科的语言描述和解释石头、植物和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用自然主义的语言描述和解释人类。

但是,对人类的纯粹自然主义的描述,虽然完全合理,而且即使是正确的,也一定无法捕捉到人的本质:是什么使人独一无二,并将人与其他万物(石头、植物和动物)区别开来。只要扪心自问,在论证当前的问题——人的本质或任何其他问题——时,我们究竟在做什么,就不难发现这一点。答案是:我们用有意义的词语和句子相互交谈——我们提出论点——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论证成功,即就论证的有效性或某个命题的真实性达成一致。然而,要对人类本性中这一不可否认的部分:有意义的词语、句子和论点、意图和目的、真理与谬误、以及成功与失败等给出自然主义的解释,显然是不可能的。自然界不存在目的、意义、真假、成功或失败的概念。自然和自然法则就是这样,它们以自己的方式运作,亘古不变,永不失败。然而,人类的命题或句子是有意向的、有意义的、有真假的,也就是说,从最根本的视角看,所有的意义和真理都是因人而在的,而非自在的。

因此,每一位自然科学家——无论是生物学家、生理学家、化学家、遗传学家还是神经学家——如果声称人可以被简化为纯粹的自然产物而别无其他,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矛盾的地方在于,自然科学家会陷入“自然人”和“自己”及“研究目的”的逻辑不一致的地方。一方面,自然科学家谈论和书写的是“自然的人”,他认为“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活着并不牵涉目的和意义,也没有真假、成功、失败的区别。人的生死遵循自然界亘古不变的因果律,生命和死亡也没有特殊意义。生命和死亡在自然意义上既不是“成功”也不是“失败”,它们只是:在道德(价值)上“中立”的事件。另一方面,当这位科学家在研究作为自然界的“人”的时候,他的研究本身却是“有意义”的。他进行有目的的操作,并必须使用有意义的句子来描述他对“本质上”无意义的自然材料和过程的研究结果。他声称这些结果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从他的研究目的角度,他判断自己的研究是成功还是失败。而且对于他的研究目的来说,他的研究对象与自然中的人也不同。作为研究对象的人,死亡和身体功能障碍确实有意义,确实是人的失败和功能障碍。然而,它们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们与人的目的相关:即希望维持生命和健康(作为“好”的东西),以及防止疾病和死亡(作为“坏”的东西)。这些矛盾,显示了自然科学无法完全解释人类的独特性。

那么,我不想给出一种必然不充分且不完整的“自然主义”描述,而是要呈现一种可以被称作关于人的“文化(主义)”描述,这种描述涵盖了自然主义描述所遗漏的内容,从而阐明了人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特质。

我们已经有了一个非自然主义的起点:论证的先验性。

不可否认,人是能够进行论证的。论证不仅是我们当下正在做的事情,而且根本不存在其他可用的出发点,因为无论我们选择什么作为出发点,我们都不得不对此进行言说和论证。我们不得不承认,论证必定是所有关于人的讨论的起点和出发点,否则就会陷入某种(马上要加以说明的)自相矛盾的形式。

那么,以论证的先验性作为我必要且不可否认的——因而也是先验为真的——出发点,我打算解释一切在这一先验性中已然“蕴含”的内容,因此这些内容同样也必须被视作先验为真的。

也就是说,我接下来的论证旨在确立并阐明论证所必须预设的内容,即一个论证者必须承认哪些内容比论证本身更为基础和根本,可以说,这些内容是论证的前论证基础,正是它们使得论证成为可能。

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四点见解:(1)论证以行动为前提。行动先于论证。所有的论证都是一种行动,而且每个论证者都知道行动是怎么回事。但只有极少数的行动属于论证。(2)甚至我们大多数的言语行动——伴有话语的行为——也并非论证。将语言用于其他非论证性目的的情况同样先于论证且是论证的前提。(3)实际上,在我们行动时,大多数时候我们根本不说话。我们默默地行动,而无声的行动同样也先于论证且是论证的前提。(4)论证性的话语较为少见,其有着独特的目的和目标,即解决关于某些命题的真实性或某些论证的有效性方面的分歧。

首先:由于这里很多人都熟悉米塞斯的著作,所以关于第一点我可以简要说明。论证是行动的一种特殊情况。关于一般行动所能阐述的一切内容,也同样适用于论证这种特殊情况。和所有行动一样,论证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之中,并且受到稀缺性和时间的限制。论证同样也是一种有动机、有目的的活动。

但是:并非所有行动都是论证。论证是一种独特的活动。

第二:虽然论证也是一种沟通——语言使用——行动(互动)的形式,旨在成功协调说话者群体的行动,但大多数沟通行动并非论证,即不涉及澄清真理。事实上,即使是请求论证或建议论证,本身也不涉及命题的对错或论证,而是一种请求或建议。大多数的沟通不是论证,建议论证也不是论证,这证明了非论证性的交流在时间上和逻辑上先于论证性交流,而交流是一种习得的交流方式。最根本的是,在我们能够进行论证之前,我们必须已经知道并学会(至少)如何使用语言来召集某人,学会如何表达、引起注意或指示有关某事物的做法或期望。否认这一点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提出这一论点的人必须预先假设这些能力既是他自己的 “既定 “能力,也是他对手的 “既定 “能力。因此,论证的先验性作为其逻辑和实践——行动学——的前提和基础,意味着沟通行动的先验性。

从分析的角度来看,在任何类型的人类言语行动或沟通行动中,我们都可以区分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部分或成分。一方面,所有言语都有命题部分。有关于某些事实的陈述(我们正在谈论的是什么)。另一方面,每一个表达都有一个言外或述行部分,说话者通过这个部分把将其演讲的命题部分置于一个社会或互动的语境中,向其他说话者做出评论,也就是说,向其他说话者评论该怎么做。同样的命题内容:例如,“这只香蕉”可以以不同的述行模式呈现,例如“这是一只香蕉吗?”“我答应给你这根香蕉”、“这是我的香蕉”、“拿着这根香蕉”、“我给你讲一个关于香蕉的故事”、“我命令你扔掉这根香蕉”等等。因此,“说”不仅仅是对事实的陈述(事实就是命题的内容),它总是且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命题内容的陈述,并将其置于某种特定的述行模式中。

因此,以协调为目的的沟通行动的成功(或失败)取决于两方面的成就:对言语命题内容的理解和提出命题的方式的接受程度。

如果我让你给我一个香蕉,于是你给我一个,协调就是成功的。如果你不知道“香蕉”或“给”的意思,你给我一只泰迪熊,或者你对我的要求做出回应,例如,“我60岁了”(表明你没有完全理解我说话的目的),这都是不成功的。同样,如果你明白我说的话,但你拒绝我的提议并回答,例如,“我不听你的命令”,或者“我没有时间”,或者干脆从我面前走开,那么协调也是不成功的。

此外,重要的是,不成功的协调(失调)可能有两种形式或结果:“简单的”失望或“严重的”冲突。你(令人失望地)拒绝了我的请求(我的言语行动失败了)之后,我们都像以前一样(默默地)做着我们的日常事务,你使用你掌控的资源,我使用我掌控的资源。这是一个失望的案例。

如果你不是给我一根香蕉(成功的沟通),也不是从我身边走开(令人失望的沟通),你的反应却是,不顾我的抗议,从我手中夺走一把小刀,或者扯我的头发,这就产生了冲突。同样,如果我对你令人失望的拒绝做出回应,不顾你的抗议,强行进入你的房子(房子一直都无可争议的在你的控制之下),这也产生了冲突。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发生了冲突,因为我们都想用同样的稀缺手段——刀、头发、房子——来达到不相容的目的。由于物质手段的稀缺性,只有一个目的可以实现和满足,因此我们必定有冲突。

请允许我在此稍作停顿,谈谈一些至关重要的经验之谈。社会科学的成就常常被轻视甚至嘲笑。从当代学术社会学的大部分成果来看,这种评价无疑是实至名归。然而,我们不应因此而忽视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

观察到我们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沟通行动——我们的言语——既能被人理解也能被人接受,这两方面都是成功的,肯定会让人感到安心和振奋。成功的交流远远多于失败的交流。如果沟通不成功,未能达到人际协调的目的,这些失败大多只是令人失望而已。以冲突形式出现的沟通失败是一种相对罕见的现象(其恶名也正是来源于这种罕见性)。总的来说,我们作为言说者在实现协调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

如果在由其他人及其行动构成的社会世界里,说话对于我们而言就如同在由石头、植物、动物及其行为构成的自然世界里工程学对于我们的意义和作用一样,那么我们实际上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通过言语实现协调的人,我们作为社会工程师是相当成功的。

此外,即使沟通有时无法达到协调的目的,我们也有学习和改进的方法。

我将回到论证的主题上来。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关注无声或无言的行为,以及沟通行动与工具性行动截然不同的目的。

我们所做的大多数事情都是无声的或无言的行动。事实上,正如交流行动先于论证且是论证的前提一样,无声行动也先于交流行动且是其前提。一方面,这一点从我们儿时先学会行动,之后才学会说话并用词语来识别和描述我们的行动这一事实中便可看出。另一方面,这也体现在,无论交流行动在人类生活中原本可能有多重要,行动着的人都无法仅靠话语来维持生计。他必须首先改造自然以生产出用于最终消费目的的物质产品,然后才能抽出时间来进行交流或论证。

穿衣、下厨、吃饭、走路、工作、观察、种植、收获、建造、测量、计数、切割、清洁、修理、驾驶、饮酒等,都是无声行动的例子。在所有这些活动中,我们都有条不紊地遵循使用方法,即如何使用稀缺的物理手段达到预期目标(穿衣、下厨、吃饭等)。如果有人问起,我们经过反思可以用有意义的词语和句子来描述我们的行动:关于行动的目的,关于使用的手段,以及在使用这些手段时遵循和应用的方法。其他说话的人也能理解这种说法,因为我们都是通过在语言游戏中的共同练习学到共同语言而联系在一起的。但我们保持沉默,是因为我们判断自身行动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流努力(否则交流就必须成为通向成功的要素之一了)。我们保持沉默,是因为我们认为自身行动的成败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仿佛我们是地球上唯一的人,仿佛我们与世界处于一种纯粹的独白式关系中,并且是成败的唯一评判者。

如前所述,每一种工具性行动或无言行动,都涉及到使用稀缺的物理手段,这些手段在特定的行动人的控制范围内,目的是改变或重新安排他周围的物质世界,使之成为他所预期的物质环境的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未来安排或配置。在这种情况下,他总是以行动方法的形式受到一些观念或知识的指导。如果他达到了他的目标,他的方法被认为是正确的,其中包含的知识就可以说是正确的或真实的。如果他没有达到他的目标,那么他的方法就是不正确的,他的知识就被认为是错误的或不充分的。

有趣的是,在威拉德·范·奥曼·蒯因、托马斯·库恩和保罗·费耶阿本德等杰出知识界人物的著作问世之后,社会科学哲学中颇具代表性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在自然科学哲学中也越发盛行起来。这些作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宣称,即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不存在坚如磐石的基础,不存在系统且有条不紊的进步,因此,任何“知识增长”的可能性都必须受到根本性的质疑。相反,他们大谈 “翻译的不确定性”、”本体论的相对性”、”范式的不可通约性 “和 “方法论的无政府主义”。

鉴于上文已经提到的知识作为一种心智工具,在追求成功的工具性行动和有意图地将自然转化为文化中的作用,这些相对主义的观点,无论目前多么流行或时髦,都必须从根本上被认为是错误的。事实上,正如我将进一步证明的那样,它们应该让人觉得荒谬至极。

首先,很明显的是,我们周围世界的大部分——而且越来越多——并非 “原始自然 “或自然赋予的 “环境”,而是由制成品(或手段)构成的。我们被房屋、街道、农场、工厂、桌子、椅子、烤面包机、电话、管道、电线、汽车、船只、餐巾纸、卫生纸等等包围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从未遇到过 “原始自然”。相反,我们所遇到的几乎完全是一个人造文化的世界:一个为明确目的而设计的“人造”物体的世界。

重要的是(但这一点经常被自然科学领域持相对主义观点的哲学家们忽视),尤其是自然科学家并非可以说是赤手空拳地去探索自然,而是借助有目的地制造出来的物品。为了进行对自然的观察,他会使用人造的平面、直尺、线条、点、角、圆、曲线、时钟、天平、计算器、显微镜、望远镜、燃烧器、打火机、温度计、X光机等等。没有这些仪器,就不会有观察结果,而且如果这些仪器不能正常运作,他的观察结果就不能算是“科学”观察结果。同样,每当自然科学家进行一项实验时,为了分离出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影响,他必须使其他变量保持恒定。也就是说,他必须人为地设计和安排自然,然后才能生成数据,而且只有在实验设计和实施得当的情况下,这些数据才是“科学”数据。事实上,即使是“普通的”或“原始的”观察,例如目击者的叙述,也要求观察者对所观察的对象有适当的位置或处境,因此,他的观察也是“人为的”,有目的地生成数据。

此外,经验上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大多数涉及人造工具的行动以及大多数自然科学家所获取的人造数据结果都有效且有根据。

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大多数产品都能如预期那样工作。房子提供庇护,烤面包机烤面包,电话响铃并传输远处的声音,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椅子让我们坐下,桌子稳固地提供一个表面,电线用作围栏或传输电力,管道内盛着空气、水、油或气体等等。显然,制造这些产品的步骤和方法是正确的。这些方法告诉我们的一定是关于自然及其规律的真实知识,因为它引导我们走向工具性的成功。通过观察我们周围越来越多和多样的人工制造物品,我们显然发现了越来越多的正确方法,并积累了越来越多关于自然的真实知识。(关于知识增长可能性的任何怀疑都是多余的。)

当然,我们的工具性行为有时也会失败,这也是事实。房子、椅子或桌子塌了,电话没有声音,电线断了或管道漏了。我们未达目的。然而,即使在相对罕见的情况下,我们的工具性行动失败了,我们没有达到我们的目标,我们不仅立即认识到我们失败了,我们还会把失败归咎于我们自己,归咎于错误的或不正确的应用方法,即归咎于我们的知识或其不正确的应用。我们不怪大自然。正如我们已经反复强调的那样,自然无非是其所是。把能用的房子、椅子、桌子、烤面包机、汽车、船之类的东西与坏掉的东西区分开来的,不是自然和自然法则——它们同样适用于正常运转的和坏掉的工具——而是在于人类目的之存在。我们认为,只有竖立的房子、椅子或桌子、能烤面包的面包机和会行使的游船才是成功的(而坏掉的则被认为是失败的)。成功和失败都取决于我们,取决于我们正确或不正确的建造方法。

所有这些情况也同样适用于自然科学家。他所使用的仪器:人造平面、直尺、圆规、时钟、天平、计算器、温度计、透镜等等,大多也都能按照预期的方式正常工作和发挥作用。直尺能用来测量长度,圆规能画出圆形,时钟能显示时间,计算器能进行计算。同样,自然科学家设计和开展“对照实验”通常也都是成功的。那么,这些仪器的制造方法以及人为设置的实验安排的构建方案肯定是正确的,其中所蕴含的知识也必定是真实的。

当然,自然科学家的仪器也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尽管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直尺、圆规、时钟、计算器、温度计坏了,或者实验失控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科学家不仅很快发现自己失败了。他还知道,失败的原因在于他自己,在于他对直尺、圆规或计算器的错误或不正确的应用,而不在于大自然及其规律。破损的尺、圆规或计算器与正常使用的尺、圆规或计算器一样,都是自然的一部分,都遵循自然规律。只有自然科学家,根据其研究目的,才能区分“坏掉的”和“正常”使用的工具。  可以说,直尺并“不知道”如何进行测量,计算器也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计算,即如何区分正确的与错误的测量和计算,破损的直尺和损坏的计算器的存在就确凿地证明了这一点。是科学家知道如何正确地进行测量和计算,从而也能够区分出有故障的和能正常使用的直尺及计算器。同样,只有科学家,而不是“实验”本身,才能判定某一实验是否是一次成功的——可重复的——实验。

此外,每当自然科学家的工具——直尺、圆规或计算器——失灵或实验出错时,他也完全知道故障所在,以及他的工具的构造方法或实验设计中需要改进或修复的地方。

那么,真理和寻求真理就是我们达到目的(即成功)的方法和手段。我们追求真理,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真理而追求真理,只因为真理是通向成功的途径,也是成功的必要条件。我们知道的正确方法越多,我们就越能成功地采取更多的行动。

第四点:但是——这就把我带回到我要讲的最后一点了:即论证作为一种独特的行动——尽管我们在无声行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我们极少(就算有过的话)会去争论它们到底是对是错。如果方法是对的,就会带来成功;如果是错的,就会导致失败。判断起来总是很容易的。实践出真知嘛。在制造业和工程领域,并不需要像伽利略所经历的那种漫长的公开审判来做决断。在建造一个平面、一把直尺、一个三角形、一个圆、一个时钟、一块砖、一堵墙、一所房子等等的时候,并不需要就该遵循什么样的方法进行公开辩论。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去尝试并亲眼看到结果。正因为真理和成功之间存在着这种紧密的联系,新的且经过改进的方法一旦为人所知,就会很快地(可以说毫无阻碍地,即便没有经过多少甚至完全没有经过讨论)被其他行动人采纳,因为这符合他们对成功的自身利益需求。

通常只有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就各种方法的真实性主张进行冗长讨论的需要,也就是进行论证的需要。也就是说,我们第一次认真地讨论和辩论真实性问题,即某件事是否“真的”为真,是在涉及公正、是非对错等问题的讨论中。

你和我想把同一种物品用于不相容的目的。单纯的沟通未能实现协调。我们产生了冲突。但我们仍可进行论证。而且无论如何,若始终如一地(且不陷入自相矛盾)辩称,面对我们这种明显的不协调状况,除了争斗之外我们别无他法,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采取其他做法,正如这一论证本身在宣称其真实性时,已明显且确凿地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可以用言语描述导致我们产生冲突的那些行为,并且我们能够确定两个相互矛盾的真实性主张是我们冲突的根源:“你才是所涉物品(比如那把刀、那缕头发、那所房子或其他任何东西)的正当所有者”——因此你的计划得以执行——与之相对的是“我才是正当所有者”——因此我的计划得以实施。那么,通过言语,我们可以发起一场用公共语言进行的“审判”,在这场审判中,我们提出相互对立的真实性主张,目的是找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是”或“否”、“真”或“假”、“对”或“错”——也就是那个能恢复协调并防止未来冲突的正确方法。

我们已经找到了这样一个答案——它解释了为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冲突相对较少,而我们绝大多数的行动,无论是有沟通的还是无声沉默的,都是和平进行的,即使有时令人失望。

原则涉及稀缺物质手段的“正当”——“正确”、“真实”或“正确”——所有权(排他性控制)。它规定,对手段或“财产”的“正当”所有权只能通过——即无异议或无冲突的——先占和随后对这种手段的改造,或者通过双方同意的——因此同样是无异议的——将财产从一个行动人转移到另一个行动人。总是,在你所有的行动中,你只使用这样的手段:是你无异议地先占和生产的,或者你是在彼此同意的交换中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而这些人在你之前已经无异议地占有了该物品(财产)。如果你遵循这个原则,虽然这个世界依然会充满惊喜与失望,但所有的冲突都可以避免,从有人伊始直至灭亡。

我们确实知道避免冲突的正确方法,这一点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如下事实便可看出:我们通常会避免干涉他人已经明显掌控的手段的使用,且将我们的行动完全局限于我们自己已经掌控的手段范围内。

然而,这种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习惯性的且处于潜意识层面。只有经过反思——在谈及行动时,并且通常是受到某些罕见冲突事件的触动——我们不仅能够用言语表述并明确阐述这条规则,而且还能通过一种先验论证进一步认识到,这条规则本身已经 “蕴含” 于论证之中,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论证的预设前提。也就是说,正是由于遵循了这一规则,论证作为一种自成一类的行动才成为可能;因此,论证作为一种 “设计 ”社会协调的方法,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无法通过论证加以否定的,否则就会陷入谏言冲突。

论证是有目的的行动。它不是漫无目的的、自由流动的声音。这是一种旨在协调的言语行动。更具体地说,它是一种旨在通过论证实现协调的言语行动。但作为一种行动,论证也涉及到使用稀缺的物理手段。在这些手段中,首先同样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的身体。一个论点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必须使用他们的身体来提出他们的论点并进行论证。我得用我的身体,你也得用你的。 而且,如果不陷入自相矛盾的话,就无法从论证的角度对我对自己身体的“正当”所有权以及你对你自己身体的“正当”所有权提出质疑。因为要来回进行论证,并将这些论证归之于你或我,视其为我的论证或你的论证,你我就必须承认彼此对各自不同且独立的身体有着“正当”的所有权。

此外,我们两人的身体都已经被“自然地”占有了,因为只有我能随意直接控制自己的身体,也只有你能直接控制你自己的身体。在做必要的变更后,我只能通过首先运用我自己能直接控制的身体,才能间接控制你的身体,你也只能通过首先运用你自己能直接控制的身体,才能间接控制我的身体。这表明了直接占有相对于间接占有在实践和逻辑上——或者说在行为学上——具有优先性。那么,在一场论证中声称我是你身体的正当所有者(或者你是我身体的正当所有者),就会陷入谏言冲突。因为我必须预设我是自己身体的正当所有者(我要用自己的身体来进行论证),并且你是你身体的正当所有者(你要用自己的身体来进行论证),要向我(或你)阐述一个论点,它所使用的手段也必须是我(或你)的。

除了每个人对其自然占有的身体的正当所有权之外,论证还预设了其他一些东西。早在我们参与论证之前,你和我就已经行动起来,沉默地交流互动。在任何争论之前,你和我已经借助各自的身体——在你我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占有、生产、交换、消费或积累了无数商品。如果没有这些先前的活动和先前的财产,我们现在就不可能进行论证。它们使我们目前的论证完全成为可能。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不产生谏言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否认),先占和最初的占有是获取稀缺物质手段的所有权的“正当”途径”。在反复阐述我们的论点时,你我都确认,我们不仅是我们 “自然” 拥有且能直接控制的身体的正当所有者(我们正是用这些身体来提出这些论点的),而且也是你我在展开这场争论之前、未遭到彼此反对的情况下,有目的地完成或生产出来的所有事物的正当所有者。实际上,始终如一地提出相反的论点——即认为财产应通过有争议的后占乃至最终的占有来确立和判定 ——是完全不可能的。其结果就是,我们将无立锥之地,也无法阐述我们的论点。无论是你还是我,都不可能沉默地单独行动,也不可能彼此分开,而是并肩而行,虽然有时可能会失望,但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冲突。

因此,哲学分析证实并强化了我们的直觉。对于如何避免冲突,从而系统地促进协调,我们确实有一个完美无缺的方法,而且,假如仍然会发生冲突,我们也有一个完美的方法来解决每一个冲突。有了这个方法,我们也就有了一个真实而持久的公正标准,即在公正(或真实)与不公正(或虚假)的所有权主张之间做出裁决,以及在发生不公正的情况下决定如何恢复公正。在关于相互冲突的所有权主张的论证过程中,并非所有事情都是可以拿来争论的。正当获取的优先权原则本身的有效性不容争辩,因为没有它,你我之间的任何论证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有争议的只能是这一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和具体手段方面的适用。至于你我是否在某些情况下和特定手段上错误地应用了这一原则,则可能存在争议。我们可能会对案件的 “真实 “性产生分歧:某人处在何时何地,谁又在何时何地拥有此或彼?有时,确立和理清这些事实既费时又费力。

然而,正如原则是无可争议的一样,整理相关事实并得出结论的程序、方法也是无可争议的。这一程序在逻辑上是由以下原则决定的:在每一个公开论证的冲突案例中,推定总是有利于当前的所有者,而 “反证 “的责任总是落在某种现状和现有财产的反对者身上。反对方必须证明,与现状相反,他对某一特定物品拥有产权,他对该物品的主张,比当前所有者的主张更早,年代也更久远,因此,他是被当前所有者剥夺了产权。当且仅当反对方能够在公开论证中排除合理怀疑,且成功证明这一点时,如此才必须将有争议的财产归还予他。另一方面,如果反对者未能证明其主张,不仅财产仍归当前所有者,当前所有者还可以对反对者提出反控,因为反对者在失败的论证中占用了当前所有者的时间和精力。他本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和时间去做其他更喜欢的事情,而不是在与对手的争辩中为自己进行辩护。

现在让我做一个简短的总结:我在这里所要做的是驳斥自然主义者(或行为主义者),他们想要完全地、只用自然科学来解释人——人的本质,更具体且更重要的是,我还要驳斥怀疑论者,他们声称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性以及关于人(人的本质)的不变法则这类事物。相反,他们声称,关于人类的一切,都是历史故事和历史研究,即过去行动的研究。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结果就是了解过去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事件作出尝试性的推测;因此,我们最多只能获得假设性的真理,而不是被证伪的真理,而在人类事务中不存在绝对的真理或先验的真理;无论如何,也不存在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公正原则,即是非原则。

相反,我一直主张我们确实知晓——而且若否定知晓这些内容,我们就会陷入谏言冲突——不少关于人的先验真理。一旦阐明,它们看上去几乎是不言而喻且平淡无奇的,但对它们的认知有着重要的哲学影响。我们无法否认我们能够用一种通用的公共语言相互争论。我们能够相互交流。我们能够借助话语来协调我们的行动,并且能够在尝试通过学会更好地说话,即更恰当、更清晰地运用词汇来进行交流协调的过程中变得“更好”,也就是更成功。

有了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立刻把所有关于“唯我论”、“他我论”或“超主观主义”的讨论,以及所有霍布斯关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的遐想,都当作无聊的思维体操和伪问题来处理了——因为无论是谁在论述这些问题,他都是在驳斥自己,他在用一种公共语言来写作和论证自己的观点,从而表明自己是一个有教养的或社会化的人(既不是唯我论者,也不是狼一般的孤立个体)。

此外,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可以在沉默中单独行动,不带任何沟通目的(因为我们在开始彼此交谈之前就已经单独行动了,而且我们可以不再交谈)。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了已占有的物品,目的是为了生产一些更有价值的未来目标或物品。无论这个目标或物品是什么,我们在追求它的过程中会遵循一些方法(即操作规则)。这些方法可能会导致成功或失败,因此,鉴于其目的,它们是客观上正确或错误的方法。而且我们能够从自己的成功或失败中学习,并通过连续的试验,即通过尝试这些方法,有条不紊地改进我们的方法。

这驳斥了所有时髦的“方法论无政府主义”、“语言的不可翻译性”、“范式的不可通约性”以及知识不可能系统增长的说法。

最后,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知道如何避免冲突,以及在冲突发生时如何解决冲突的正确方法。我们能够区分无异议的先占作为论证上正当的占有(作为财产),反对后占,认为后占是论证上不正当的剥夺(作为盗窃)。如果发生了不公正,我们知道如何恢复公正。这驳斥了所有关于文化和伦理相对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强权即公理等无稽之谈。

第9章 论民主、再分配和对财产的破坏

On Democracy,redistribution,and the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120]

设想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它是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这样一场选举可能的结果会是什么呢?最有可能的情况是,我们会得到一个由中国和印度组成的联合政府。而这个政府为了取悦其支持者并能够获得连任,最有可能决定做什么呢?该政府很可能会发现,所谓的西方世界拥有的财富实在是太多了,而世界上的其他地区,尤其是中国和印度,拥有的财富则太少了,因此有必要进行系统性的财富和收入再分配。[121] 或者设想一下,在你自己的国家,投票权被扩大到了七岁儿童。虽然政府不太可能由儿童组成,但其政策肯定会反映出儿童们的“合理关切”,即能够“充分且平等”地获取“免费”的炸薯条、柠檬水和视频。[122]

考虑到这些“思想实验”,对于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和美国、并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趋于成熟的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后果,无疑是清晰可见的。选举权的不断扩大,以及成人普选权的最终确立,在每个国家内部所产生的影响,就如同世界民主制会对全球产生的影响一样:它启动了一种看似永久性的财富和收入再分配趋势。[123]

一人一票加上可“自由进入”政府的民主制度意味着每个人及其个人财产都处于其他人可触及并可随意争夺的范围之内。这就造成了一种“公地悲剧”。[124] 可以预料,占多数的 “无产者” 将会不遗余力地试图以牺牲占少数的 “有产者” 为代价来使自己致富。这并不是说只会存在一类 “无产者” 和一类 “有产者”,也不是说再分配会整齐划一地从富人向穷人进行。恰恰相反。虽然富人对穷人的再分配将始终发挥突出作用,但如果认为这将是唯一的甚至是最主要的再分配形式,那将是社会学上的一个大错。[125] 毕竟,“永久 ”的富人和 “永久 ”的穷人通常都是有原因的。富人往往聪明且勤奋,而穷人通常愚笨、懒惰,或者两者兼具。[126] 即使蠢笨的人占多数,他们也不太可能系统地比聪明人更聪明,并以牺牲少数聪明和精力充沛的人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致富。相反,大多数再分配将发生在 “非贫困” 群体内部,而且往往实际上是境况较好的人成功地让境况较差的人对其进行补贴。例如,考虑一下几乎普遍存在的提供 “免费” 大学教育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阶级(其子女很少上大学)通过纳税为中产阶级子女的教育买单![127] 此外,可以预料会有许多相互竞争的团体和联盟试图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获利。将会有各种各样不断变化的标准来界定是什么让一个人成为“有产者”(理应被掠夺),而另一个人成为“无产者”(理应获取掠夺所得)。与此同时,个人会成为众多“有产者”和/或“无产者”团体的成员,会因自身的某一特征而受损,又会因另一特征而获益,一些人最终会成为再分配中的净受损者,而另一些人则会成为净受益者。认识到民主是一种大众财富和收入再分配的机制,再结合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原理之一,即人们最终会获得更多得到补贴的东西,这为理解当今时代提供了关键。[128]

所有的再分配,无论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都涉及从事物的原始所有者和/或生产者 (“拥有者”)那里 “拿走”,并 “给予 ”非所有者和非生产者(“非拥有者”)。这就降低了成为相关物品的原所有者或生产者的积极性,而提高了成为非所有者和非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由于因某人贫穷就对其进行补贴,贫困现象将会增多。因某人失业就对其进行补贴,将会制造出更多的失业情况。用税收资金资助单身母亲,将会导致单身母亲数量增加、“非婚生育” 现象增多以及离婚率上升。[129] 在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下,收入会从有孩子的家庭转移到没有孩子的人手中(由于对劳动力供给的法律限制,工资率将会上升)。相应地,出生率将会下降。另一方面,通过对儿童教育进行补贴,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收入会从没有孩子和孩子较少的人转移到孩子较多的人手中。结果,出生率将会上升。然而,随后儿童的价值又会下降,并且由于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生率将会再次下降,因为通过向当前的收入赚取者(年轻人)征税来补贴退休人员(老年人),家庭这一制度——父母、祖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代际纽带——被系统性地削弱了。如果老年人没有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准备,他们就不再需要依靠子女的帮助,而年轻人(通常积累的财富较少)必须赡养老年人(通常积累的财富较多),而不是像家庭中通常那样相反的情况。父母对子女的期望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期望都会降低,家庭破裂和家庭功能失调的情况将会增加,储蓄和资本形成等预备性行动将会减少,而消费将会增加。[130]

通过保险管制和强制医疗保险来补贴精神错乱者、神经质者、粗心大意者、酗酒者、吸毒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身心 “残障 ”者,将会导致更多的疾病、精神错乱、酗酒、吸毒、艾滋病感染以及身心残障。[131] 通过强迫包括犯罪受害者在内的非罪犯为罪犯的监禁买单(而不是让罪犯赔偿其受害者并支付抓捕和监禁他们自己的全部费用),犯罪将会增加。[132] 通过 “平权运动”(反歧视)计划强迫商人雇用超过他们原本愿意雇用的更多的女性、同性恋者、黑人或其他 “少数群体” 成员,那么将会有更多被雇用的少数群体成员,但雇主数量会减少,男性、异性恋者以及白人的就业机会也会减少。[133] 通过环境立法迫使私人土地所有者补贴(“保护”)栖息在其土地上的“濒危物种”,将会出现更多、境况更好的动物,而人类的数量会减少,境况也会变差。[134]

最重要的是,通过强迫私有财产所有者和/或市场收入赚取者(生产者)去补贴“政客”、“政党”以及“公务员”(政客和政府雇员不纳税,却靠税收来获取收入),[135] 将会导致财富形成减少、生产者数量减少、生产率降低,并且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浪费、“寄生虫”以及寄生现象。

商人(资本家)及其雇员,除非生产出能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否则无法获得收入。买家的购买行为是自愿的。通过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买家(消费者)表明,相较于为获取该商品或服务而必须付出的金钱,他们更青睐这件商品或这项服务。相比之下,政客、政党以及公务员并不生产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东西。没有人会购买政府的“商品”或“服务”。这些东西被生产出来,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成本,但它们却没有被买卖。一方面,这意味着无法确定它们的价值,也无法弄清楚这种价值是否能证明其成本的合理性。因为没有人购买它们,实际上也就没有人能证明他认为政府的商品和服务物有所值,甚至都无法确定是否有人真的认为它们有任何价值。从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像在国民收入核算中一贯所做的那样,假定政府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等同于其生产成本,然后简单地将这一价值与“正常的”、私人生产(有买卖行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相加,进而得出国内(或国民)生产总值,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也完全可以假定政府的商品和服务毫无价值,甚至可以认为它们根本不是“商品”,而是“劣货”,因此,政客以及全体公务员的开支应该从私人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总价值中扣除。事实上,这样的假定更有道理。因为另一方面,从实际影响来看,对政客和公务员的资助相当于资助了一种“生产”,这种生产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所谓消费者的福祉,而更多甚至完全考虑的是“生产者”,也就是政客和公务员自身的福祉。无论他们的产出是否能让消费者满意,他们的薪水都不会改变。因此,随着“公共”部门就业规模的扩大,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懒惰、粗心大意、无能、不提供服务、粗暴对待、浪费甚至破坏行为,与此同时,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傲慢、蛊惑人心的言论以及谎言(比如“我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工作”)。[136]

在经历了不到一百年的民主制度和财富再分配之后,可预见的结果已然显现。从过去继承而来的“储备基金”显然已经耗尽。几十年来(自20世纪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以来),西方的实际生活水平一直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降。[137] “公共”债务以及现有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体系的成本,已经使经济面临着即将崩溃的前景。[138] 与此同时,几乎各种不良行为,如失业、对福利的依赖、玩忽职守、鲁莽行事、不文明行为、心理变态、享乐主义以及犯罪行为都有所增加,社会冲突和社会解体也已上升到了危险的程度。[139] 如果目前的趋势继续下去,可以肯定地说,西方的福利国家(社会民主主义)将会像20世纪80年代后期东方(俄罗斯式)的社会主义那样走向崩溃。

然而,经济崩溃并不会自动带来改善。情况有可能变得更糟,而非更好。除了危机之外,还需要有正确的观念,以及那些一旦机会来临,能够理解并实施这些观念的人。从根本上来说,历史的走向是由各种观念决定的,无论这些观念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同时也取决于那些受正确或错误观念所激励并依此行动的人。当前的混乱局面也是某种观念的产物。这是公众舆论广泛接受民主观念的结果。只要这种对民主观念的接受依然盛行,灾难就不可避免,而且即使灾难降临,也不会有任何改善的希望。另一方面,一旦民主观念被视为错误且有害的东西——而从原则上来说,观念几乎可以在瞬间就得到改变——那么一场灾难就有可能得以避免。

那些想要扭转局势、防止彻底崩溃的人,其核心任务是让“民主观念”失去正当性,因为民主观念是当前所谓“文明”不断堕落现状的根本原因。为此,首先应当指出,在政治理论史上,很难找到多少民主的拥护者。几乎所有的主要思想家无一不对民主嗤之以鼻。就连如今被视为民主典范的美国开国元勋们,也坚决反对民主。无一例外,他们都认为民主不过是暴民统治。他们自认为是“自然贵族”的一员,相较于民主制度,他们更推崇贵族共和国。[140] 此外,即使在像卢梭这样少数为民主进行理论辩护的人当中,也几乎找不到有人主张在极小社群(村庄或城镇)之外的地方实行民主。的确,在人人都彼此相熟的小社群中,大多数人都必须承认,“富人”的地位通常基于他们个人更为卓越的成就,而“穷人”的处境也往往可以从他们个人的不足和劣势中找到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通过掠夺他人及其个人财产来谋取私利,可要困难得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拥有数百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广袤地域中,潜在的掠夺者不认识他们的受害者,反之亦然,人们那种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使自己致富的欲望几乎不受任何约束。[141]

更重要的是,必须再次阐明,民主观念既不道德,在经济层面也不合理。至于多数人统治的道德属性,必须指出,多数人统治允许 A 和 B 联合起来掠夺 C,随后 C 和 A 又转而联合起来掠夺 B,接着 B 和 C 又合谋对付 A,如此循环往复。这并非正义之举,而是一种道德暴行。对于民主及民主主义者,不应予以尊重,而应公开表示轻蔑,并将他们当作道德骗子加以嘲笑。[142]

另一方面,就民主的经济属性而言,必须反复强调的是,人类文明与繁荣的最终源泉并非民主,而是私有财产、生产以及自愿交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与广为流传的错误观念相反,俄罗斯式社会主义的破产,从根本上来说与缺乏民主并无关联。社会主义的问题并非在于政客的选拔原则,而恰恰在于政治本身以及政治决策过程。在私有财产和契约制度下,每个私人生产者都能独立决定如何使用特定资源,而与之不同的是,在生产要素全部或部分社会主义化的情况下,每一项决策都需要得到他人的许可。对于生产者而言,给予许可的人是如何被选出来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总归得去寻求许可。只要这种情况持续存在,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就会降低,贫困也将随之而来。私有财产与民主不相容,就如同它与其他任何形式的政治统治都不相容一样。[143] 正义以及经济效率所需要的并非民主,而是一个纯粹且不受限制的私有财产社会,即一个“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人统治他人,所有生产者之间的关系都是自愿的,因而也都是互利的。[144]

最后,从战略角度考虑,为了实现一个非剥削性社会秩序的目标,也就是私有财产无政府状态,多数主义的理念应当被用来反对民主统治本身。在任何形式的政府统治之下,包括民主制,“统治阶级”(政客和公务员)在总人口中都只占一小部分。一百个寄生虫有可能依靠一千个寄主的劳动成果过上舒适的生活,但一千个寄生虫却无法靠一百个寄主存活。基于对这一事实的认识,似乎有可能说服大多数选民相信,让那些靠他人纳税供养的人在税收高低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简直是错上加错。因此,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剥夺所有政府雇员以及所有领取政府福利的人的投票权,无论这些人是领取社会福利者还是政府的承包商。

此外,配合这一战略,必须认识到脱离(国家或地区)行为以及分离主义运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多数人的决定是“正确的”,那么所有可能存在的多数群体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即全世界的多数人以及一个民主的世界政府,最终必然会被认为是“正确的”。 [145] 其结果就会如本章开头所预测的那样。相比之下,脱离行为总是意味着较小规模的群体从较大规模的群体中分离出去。因此,这是对民主原则和多数主义原则的一种否定。脱离进程越是推进到小区域、城市、城区、城镇、村庄,最终到单个家庭以及由私人家庭和企业组成的自愿团体这一层面,维持当前再分配政策水平的难度就会越大。与此同时,领土单位越小,就越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少数几个人,凭借着民众对他们经济独立、卓越专业成就、道德上无可指摘的个人生活、高超的判断力、勇气和品味的认可,晋升为自然的且被民众自愿认可的精英阶层,并使这样一种理念具备正当性,即存在一个由相互竞争(非垄断性)且资金来自自由(自愿)捐助的维和人员、法官以及存在重叠司法管辖权的自然秩序,就如同如今在国际贸易和旅行领域中已然存在的那样。一个纯粹的私法社会,是对民主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强制性)统治的回应。[146]

第二辑 货币、国家和安保

 

Part Two  Money,State,and defense

 

第10章 国家为何要求控制货币

Why the State Demands the Control of Money [147]

想象一下,你是国家的统帅,而国家的定义是,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包括涉及国家及其代理人本身的冲突,你都拥有领土上的终极决策垄断权,以及隐含的征税权,即单方面决定你的国民为完成终极决策任务而必须向你支付的价格。在这些约束——或者更确切地说,缺乏约束——下行动,构成政治和政治行动的要素,从我们的界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总是意味着损害。当然,不是从你的角度来看,而是从那些接受你作为最终裁决,服从你的统治的人的角度来看。可以预见的是,你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损人利己。

更具体地说,我们尤其可以预测你对货币和银行业的态度和政策。

假设你统治的领土已经超越了原始的物物交换的经济的阶段,使用一种共同的交换媒介,即货币。不难理解,你为什么会对货币和货币交易特别感兴趣。作为国家统治者,你原则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征收税款,为自己提供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是,与其向各种生产资料或消费商品课税,你自然更愿意想货币收入课税。因为货币作为最适销和最容易被广泛接受的商品,给了你最大的自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你的收入花在各种各样的商品上。最首要的是,你对社会征收的税将是货币税,无论是财产税还是所得税。你希望货币税收入最大化。

然而,在这一尝试中,你很快就会遇到一些相当棘手的困难。最终,你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的尝试会遇到阻力,因为税率的提高不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反而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你的收入——你的支出——下降了,因为生产者在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只会减少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进一步增加或至少维持现有的支出水平,你只有一个选择:借贷资金。为此,你必须去银行——因此你对银行和银行业也特别感兴趣。如果你向银行借款,这些银行就会积极主动地关注你的未来福祉。他们希望你继续统治下去,也就是说,他们希望国家继续其剥削业务。而且,由于银行往往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这种支持对你来说无疑是有益的。另一方面,作为负面因素,如果你从银行借钱,你不仅要偿还贷款,还要支付利息。

那么,作为统治者,你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如何才能摆脱这两个制约因素,即税收减少带来的税收阻力,以及向银行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必要性?我们不难看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法是什么。

只要你首先确立自己在货币生产领域的垄断者地位,你就可以实现纳税人、纳税和银行所期望的独立性。在你的领土上,只有你可以生产货币。但这并不足够,因为只要货币是一种必须以昂贵代价生产的常规商品,那么对你来说,除了开支之外,它对你就毫无益处。更重要的是,你必须利用你的垄断地位,尽可能地降低货币的生产成本和货币成色,使其趋近于零。你必须确保那些几乎可以零成本生产的毫无价值的纸张变成货币,而不是像黄金或白银这样昂贵的优质货币。(通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毫无价值的纸片作为任何东西的支付。只有当纸片是其他物品的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它们才可以作为付款方式。 换句话说,你必须用没有任何所有权的纸片来代替有货币所有权的纸片。)

在竞争条件下,即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生产货币,那么几乎可以零成本生产的货币的生产量就会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数量,而由于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收益,即这种货币的购买力,也将为零。因此,有必要垄断纸币的生产,以限制其供应,从而避免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和货币从市场上完全消失(以及向“实际价值”的逃离)——而且货币商品越便宜,就越有必要这样做。

在某种程度上,你已经实现了所有炼金士和他们的赞助商想要实现的目标:你已经实际上从一些毫无价值的东西中创造出了有价值的东西(有购买力的货币)。多么了不起的成就啊。它几乎不花一分钱,就能为自己买到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如房子或奔驰车;你不仅可以为自己创造这些奇迹,也可以为你的朋友和熟人创造这些奇迹,你会突然发现你拥有的比以前多得多(包括许多经济学家,他们解释了为什么你的垄断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有什么影响?首先,更多的纸币丝毫不会影响所有其他非货币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周围的其他商品与以前一样多。这直接驳斥了 “更多 “的货币能以某种方式增加 “社会财富”的观点——这种观点显然为大多数甚至所有主流经济学家所持有。显然,每个提出所谓宽松货币政策作为摆脱经济困境的有效便捷且 “对社会负责 “的方法的人都相信这一点,这就等于相信魔法:石头——或者说纸——可以变成面包。

相反,多印的钱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货币价格会比原来高,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会降低。一言以蔽之,结果将是通货膨胀。然而,更重要的是,无论如何,在货币数量增加的同时,并没有增加(或减少)现有社会财富的总量(社会中所有商品的总量),而是重新分配了现有财富,使之有利于你和你的朋友及熟人,即那些先得到你的钱的人。你和你的朋友相对更富裕了(拥有了社会财富总量的更大的一部分),而其他人却更贫穷了(他们拥有的财富更少了)。

对你和你的朋友来说,这种制度设置的问题并不在于它不起作用。它运作完美,总是对你自己(和你的朋友)有利,而且总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你所要做的就是避免恶性通货膨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避免使用货币而逃往真正的价值,从而剥夺你的魔杖。你的纸币垄断的问题,如果有的话,只是这个事实也会立即被其他人注意到,并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犯罪的欺诈行为,当然,它确实就是。

但这个问题也是可以克服的,如果你除了垄断货币生产之外,还自封为银行家,并通过建立中央银行进入银行业。

因为你可以凭空创造纸币,所以你也可以凭空创造信用。事实上,因为你可以凭空创造信用(你没有任何储蓄),所以你可以以比别人更低的利率,甚至低至零利率(甚至是负利率)提供贷款。有了这种能力,你不仅可以消除以前对银行和银行业的依赖,此外,你还可以使银行依赖你,你可以在银行和国家之间建立永久的联盟和共谋关系。你甚至不需要亲自参与投资信贷的业务。这个任务,以及其中的风险,你可以放心地交给商业银行。你们的中央银行需要做的只是:凭空创造信贷,然后把这些钱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给商业银行。现在不是你向银行支付利息,而是银行向你支付利息。反过来,银行将你新创建的宽松信贷贷款给他们的商业朋友,利率略高,但仍低于市场(从利差中获利)。你甚至不需要亲自参与投资信贷的业务。这个任务,以及其中的风险,你可以放心地交给商业银行。你们的中央银行需要做的只是:凭空创造信贷,然后把这些钱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给商业银行。现在不是你向银行支付利息,而是银行向你支付利息。反过来,银行将你新创建的宽松信贷贷款给他们的商业朋友,利率略高,但仍低于市场(从利差中获利)。此外,为了使银行特别热衷于与你合作,你可以允许银行在你已经创造的信用(部分准备金银行)的基础上创造一定数量的新信用(支票簿上的钱)。

这种货币政策的后果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与宽松的货币政策是一样的:首先,宽松的信贷政策也会导致通货膨胀。更多的货币进入流通,物价会比其他情况下更高,货币的购买力会比其他情况下更低。其次,信贷扩张对当前存在的所有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没有影响。它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它们的数量。更多的货币就是更多的纸。它不会也不可能使社会财富增加一点。第三,宽松的信贷还造成了社会财富的系统性再分配,有利于你、中央银行以及你的卡特尔成员的商业银行。你用几乎零成本凭空创造的资金(而不是用现有收入节省下来的资金)获得利息回报,银行也是如此,他们从你的无成本资金贷款中赚取额外利息。 因此,你和你的银行家朋友都有一笔“不劳而获的收入”。你和银行卡特尔联盟,以牺牲所有 “真正 “的货币储蓄者(他们获得的利息回报低于他们本应获得的回报,即在没有你们和银行的廉价信贷注入信贷市场的情况下)的利益为代价而致富。

另一方面,宽松的印钞货币政策和宽松的印贷政策之间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宽松的信贷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生产结构——生产什么,谁来生产。

你,央行行长,可以凭空创造信贷。你不必先从你的货币收入中存钱,即削减自己的开支,从而不购买某些非货币商品每个正常人在向他人提供信贷时都必须这样做)。你只需开动印钞机,就可以降低市场上其他地方的储户对借款人提出的任何利率要求。发放贷款不需要你做出任何牺牲(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机构如此之“好”)。如果一切顺利,你的纸质投资将获得正的利息回报,如果进展不顺,作为货币的垄断生产者,你总能比其他人更容易地弥补损失:印刷更多的纸张来掩盖你的损失。

没有成本,也没有真正的个人损失风险,那么,你基本上就可以不加区别地向每个人、为任何目的发放信贷,而不必担心债务人的信誉或其商业计划的可靠性。由于你的“宽松”信贷,某些人(特别是投资银行家)本来不会被认为有足够的信用,而某些项目(特别是银行及其主要客户)不会被认为有利可图,而是浪费的或风险太大的,却获得了信贷并得到了资金。

从本质上讲,这同样适用于你银行卡特尔中的商业银行。由于它们与你的特殊关系,作为你无成本低息纸币信贷的第一批接受者,银行也可以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向潜在贷款人提供贷款——如果事情进展顺利,他们就会这么干,如果情况不妙,他们就可以依靠你,作为垄断性的货币生产者,用更多的纸币来拯救他们,就像你用更多的纸币从金融危机中拯救自己一样。相应地,银行在选择客户和商业计划时也会减少辨别力,而更倾向于为“错误的”人和“错误的”项目提供资金。

此外,”印钞政策 “与 “印信政策 “之间还有第二个重大区别,这一区别解释了为什么你们和你们的银行家同僚们的收入和财富再分配会因宽松的信贷而受到时间上的 “繁荣萧条周期 “的影响,即初期看似普遍繁荣(预期未来收入和财富会增加),随后却普遍陷入贫困(繁荣时期的繁荣被揭示为普遍的幻觉)。

这种繁荣-萧条的特征是以下所列诸因素的逻辑上和自然规律的必然结果:无中生有的信贷、没有储蓄支持的信贷、信托信贷(无论你如何称呼它),以及每一项投资都需要时间,且只有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才会验证它成功与否。

商业周期的原因既基本又必不可少。鲁滨逊·鲁滨逊可以借给星期五一条鱼(他还没有吃掉)。星期五可以把这些储蓄转化成一张渔网(他可以在织网的同时吃到鱼),在渔网的帮助下,星期五原则上有能力偿还鲁滨逊借给他的贷款,加上利息,而且还能为自己赚到更多的鱼。如果鲁滨逊的贷款只是一张以鱼计价的纸币,但没有真正的鱼储蓄作为担保。鲁滨逊并没有鱼,因为他已经吃光了所有的鱼,于是前述的过程实际上就不可能发生。

那么,星期五的投资努力必然会失败。当然,在简单的物物交换经济中,这一点立即变得显而易见。星期五首先不会接受鲁滨逊的纸币信用(而只会接受真实的商品信用),正因为如此,繁荣-萧条周期不会开始。但在一个复杂的货币经济中,凭空创造出的信用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每张信用纸币看起来都和其他纸币一样,正因为如此,这些纸币才会被信贷用户接受。

这并不能改变现实的基本事实,即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无中生有,没有任何实际资金(储蓄)的情况下投资的项目一定会失败,但它解释了为什么繁荣——投资水平的提高伴随着对未来收入和财富的更高预期——能够开始(星期五确实接受了这张纸币,而不是立即拒绝)。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需要一段时间,物理现实才会重现自己,并揭示这种期望是虚幻的。

但对你们来说,一点小危机又算得了什么呢?即使你的致富之路是由纸币制度和中央银行政策带来的反复危机多铺就得,但从你的角度来看——从国家元首和中央银行行长的角度来看——这种有利于你自己和你的银行家朋友的印贷政策形式的财富再分配,虽然没有简单的印钞政策来得直接,但仍然更可取,因为它更难被看穿和认清。在推行宽松信贷政策的过程中,你甚至可以假装自己是在从事 “投资未来”(而不是花在眼前的蝇头小利上)和 “治愈 “经济危机(而不是制造危机)的无私的任务,而不是给人留下明显的骗子和寄生虫的印象。

我们生活在一个怎样的世界啊!

第11章 利用法定财产和法定货币的企业家精神

Entrepreneurship with Fiat Property and Fiat Money [148]

首先,让我简要介绍一下资本企业家的工作,然后说明在国家主义条件下,资本企业家的工作是如何变化的。 资本家的做法是:他储蓄(或借入储蓄资金)、雇用劳动力、购买或租用资本货物和土地,并购买原材料。然后,他开始生产他的产品或服务,不管是什么产品或服务,他希望能从中获利。

利润被简单地定义为销售收入超过生产成本的部分。然而,生产成本并不能决定收入。如果生产成本决定了价格和收入,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资本家,没有人会失败。相反,是预期的价格和收入决定了资本家可以承受的生产成本。

资本家不知道未来的价格是多少,也不知道在这个价格上他的产品有多少会被买走。这取决于消费者,资本家无法控制他们。资本家必须推测他产品的未来需求量,而他的推测可能会出错,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蒙受损失。

为了不确定的未来的需求预期而拿自己的钱去冒险,这显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可能会赚的盆满钵满,但也有可能血本无归。很少有人愿意去尝试这种风险,而善于冒险并能长久经营下去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事实上,资本家的艰辛一言难尽。

每个资本家都在与其他资本家进行长期竞争,以争夺消费者花在其商品和服务上的始终有限的资金。每种产品都相互竞争。每当消费者在一种产品上花费更多(或更少)时,他们就必须在另一种产品上花费更少(或更多)。 即使资本家生产了一种成功的产品并赚取了利润,也不能保证这种情况会持续下去。 其他商人可以模仿他的产品,以更低的价格生产,以低于他的价格与他竞争。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必须不断地努力降低他的生产成本。然而,仅仅努力以更低的成本生产你的产品是不够的。

各种资本家提供的产品不断涌现,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评价也在不断变化。市场上不断出现新产品或改良产品,消费者的口味也在不断变化。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每个资本家所面临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永远不会消失。既有利润的诱惑,也有亏损的威胁。同样,作为一名商人,要想持续取得成功而又不沦为一名打工仔,是非常困难的。

在所有这一切中,只有一样东西是商人可以信赖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那就是他的真实的、有形的财产——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会看到,这并不安全。

他的真实财货有两种形式。首先是有形资源,即生产资料,包括劳务,是资本家在一段时间内购买或租用的,他将这些资源结合起来,生产出他所生产的任何产品。如前所述,所有这些物品的价值都是可变的。它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评价。 稳定的只是它们的物理特征和功能。但是,如果没有生产财产的这种物理上的稳定性,资本家就无法生产他所生产的产品。

其次,除了生产财产,资本家还拥有真正的货币。 货币既不是消费品,也不是生产品。它是通用的交换媒介。因此,它是最容易和最广泛销售的商品。它被用作记账单位。 为了计算盈亏,资本家需要借助货币。投入要素和产出(即他要生产的产品),是不可比较的,就像苹果和橘子一样。只有当它们都可以用货币来表示时,它们才具有可比性。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首先解释的那样,没有货币,经济计算是不可能的。货币的价值也是可变的,就像其他东西的价值一样。但货币也有物理特征。它是商品货币(如黄金或白银),货币利润反映在资本家支配的这种商品,即黄金或白银供应的增加上。

那么,关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他的货币,我们可以说的是:它们的物理特性并不能决定它们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它们的物理特性,它们就根本没有价值,他的财产的物理质量和数量的变化确实会影响其财产价值,不管其他因素(比如消费者评价的变化)是否也会影响其财产的价值。

现在我引入国家,看它如何影响资本家的生意。

传统上,国家被定义为一个机构,在所有冲突中,包括在涉及国家及其代理人的冲突中,拥有对最终决策的领土垄断权,并隐含着征税权,即单方面决定其国民为执行最终决策任务而必须支付的价格。

在这些约束下行动——或者更确切地说,缺乏约束——才是政治和政治行动的构成要素,从我们的设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总是意味着侵犯。

更具体地说,关于国家对商业的影响,我们可以做出两个相互关联的预测。首先,最根本的一点是,在国家主义的条件下,真实财货将成为所谓的法定财产。其次,更具体地说,真钱将变成法定货币。

首先,由于国家是每起冲突(包括涉及国家自身的冲突)的最终仲裁者,国家实质上已成为所有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原则上,国家可以挑起与商人的冲突,通过做出不利于商人的决定,即剥夺商人的财产,使自己(或自己喜欢的人)成为商人有形财产的所有者。 或者,如果政府不想显得吃相太难看,也可以通过只涉及部分剥夺的立法或法规,如此可以限制商人对其有形财产的使用, 结果是,商人不得再用其财产做某些事情。

国家不能提高真实财货的质量和数量,但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重新分配真实财货。 国家可以减少商人可以支配的真实财货,也可以限制商人对其财产的控制范围;国家还可以因此增加自己(或其盟友)的财产,扩大自己对现有实物的控制范围。

因此,商人的财产只是名义上的财产,是国家赋予他们的,只要国家不另作决定,它就存在。 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商人的头上。 他们的商业计划的执行是基于他们的假设,即某些有形资源及其有形能力的存在和支配,而他们所有的价值推测都是建立在这一有形基础之上的。 但是,只要国家决定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这些关于有形基础的假设随时都可能变得不正确,其价值计算也会失效。

因此,国家的存在增加了商人面临的不确定性。它使得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意识到这一点,许多本来可能成为商人的人根本就不会成为商人。 许多商人会看到他们的商业计划被打乱——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正确预测未来的消费需求,而是因为他们的计划所依据的有形基础,被国家法律法规中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所改变。

其次,与其通过没收和管制来干预商人的生产资本,国家更愿意干预货币。 因为货币是最便利和最广泛销售的商品,它使得国家经营者有最大限度地自由支配他们的收入。因此,国家倾向于征收货币税,即对货币收入和货币利润征税。 真实货币受到没收和不断变化的没收率的制约。 这是货币在国家主义条件下成为法定货币的第一种意义。只有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人们才拥有自己的货币。

但还有另一种更不可靠的方式,在国家主义的条件下,货币变成了法定货币。

世界各地的国家都发现了一种以牺牲有生产能力的人民为代价来使自己致富的更顺利的方法:垄断货币生产,用真正的法定货币和法定信用或信托信用取代真正的商品货币和商品信用。

根据法律,只有国家可以在其领土上生产货币。 但这还不够,因为只要货币是一种真正的商品,即一种生产成本高昂的商品,那么对国家来说,除了开支之外就没有任何东西。更重要的是,国家必须利用其垄断地位尽可能地降低货币的生产成本和质量,使之近乎为零。 国家必须确保那些几乎可以零成本生产的、毫无价值的纸张将成为货币,而不是像黄金或白银这样昂贵的优质货币。

在竞争条件下,即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生产货币,那么可以零成本生产的货币就会生产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数量。 由于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收益,即货币的购买力,也将为零。 因此,有必要垄断纸币的生产,以便能够限制纸币的供应,从而避免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和纸币从市场上完全消失(以及向 “实际价值 “的逃离)——而且纸币越便宜,这种必要性就越大。

国家垄断了货币的生产,将货币的生产成本和质量降至几乎为零,这是一项“伟大”的成就。印钞票几乎无成本,而这些人却可以转过身来就为自己买到一些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如房子或奔驰车。

这种法定货币会产生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商业活动会产生什么影响? 首先,一般来说,更多的纸币丝毫不会影响所有其他非货币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相反,增加纸币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货币价格会比不贬值时高,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会降低。其次,随着更多纸币的注入,现有财富将被重新分配,有利于那些先收到和花掉新钱的人,而损害那些稍后收到和花掉新钱的人或最后收到和花掉新钱的人。

具体到资本家,纸币又给他的生意增加了不确定性。如果货币是一种商品,如黄金或白银,那么要预测未来的货币供应量和购买力可能并不 “容易”。 然而,根据当前的生产成本和行业利润信息,我们完全有可能得出一个切合实际的估计。无论如何,这项任务并不是纯粹的猜测。 虽然可以想象,用黄金或白银作为货币,名义货币利润可能并不总是等于 “实际 “利润,但至少不可能出现名义利润等于零的情况。 总会有剩余:黄金或白银的数量。

与纸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纸币的生产不受任何自然(物理)限制(稀缺性)的约束,而完全取决于主观的心血来潮和意志,对未来货币供应量和购买力的预测确实变成了猜测。 印钞者会怎么做? 名义上的货币利润将变成一捆捆毫无价值的纸张,这不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有一种非常现实的可能性。

此外,与法定货币相伴而来的是法定信贷或信托信贷,这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如果国家可以凭空创造货币,那么它也可以凭空创造货币信贷。 因为它可以凭空创造信贷,所以,在没有任何储蓄的情况下,它可以提供比任何人都便宜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甚至低至零利率。因此,利率被扭曲和伪造,投资量将与储蓄量脱节。这样就会产生系统性的不良投资,即没有储蓄支持的投资。不可持续的投资热潮开始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泡沫破裂后的萧条,暴露出大规模的企业家错误群体。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在国家主义的条件下,即在法定财产和法定货币的制度下,商人和经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给世界带来了另一种危险。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来决定生产什么,以什么质量和多少数量生产,以及商人中谁会成功、谁会失败。 在有国家的情况下,商人面临的情况变得完全不同。 现在是国家及其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最终决定谁会成功或失败。 国家可以通过补贴或救助任何商人,让他继续生存下去;或者,国家可以通过调查任何人,发现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毁掉他。

此外,国家拥有大量税收和法定货币,可以比任何人花更多的钱。它可以让任何商人致富(或不致富)。国家及其经营者的消费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不同。他们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别人的钱,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为了自己的个人目的,而是为了某些匿名第三方的目的。因此,他们的消费是轻率和浪费的。他们对所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都不太在意。

此外,国家本身也可以参与商业活动。而且由于国家不必盈利也毋须避免亏损,因为它总是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足资金来补充收入,因此国家总是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竞争中胜过任何私人生产商。

最后,凭借立法和制定法律的能力,国家可以授予某些企业排他性的特权,使它们免受竞争,并以同样的方式,部分剥夺其他企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在这种情形下,每个商人都必须持续密切地关注政治。为了生存和可能的成功,他必须花时间和精力去关注那些与满足消费者无关,而与权力政治有关的问题。基于他对国家和政治本质的理解,他必须做出选择:一种道德上的选择。

他可以加入并成为国家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的一部分。他可以贿赂政客、政党或公职人员,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包括承诺将来在 “私营 “部门担任 “董事”、”顾问 “或 “咨询人”),以牺牲其他企业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行贿来为自己争取国家契约或补贴,而排斥其他人。或者,他可以通过行贿来通过或维持立法,以确保他和他的企业享有合法特权和垄断利润(以及资本收益),同时部分剥夺并因此坑害他的竞争对手。不用说,无数商人都选择了这条路子。 特别是大银行和大工业因此与国家错综复杂地勾连在一起,许多富有的商人发家致富更多的是靠他的政治技巧,而不是靠他作为一个为消费者服务的经济企业家的能力。

或者,商人可以选择一条光荣但同时也是最艰难的道路。这种商人了解国家的性质。他知道,国家和国家的经营者都是为了对付他、欺负他,以控制他的财产和金钱,更糟糕的是,他们傲慢、自以为是、卑鄙无耻、自以为是。基于这种认识,这种与众不同的商人就会尽力预测并适应国家的每一个邪恶举动。但他没有加入这个黑帮。 他不会通过行贿从国家获得契约或特权。  相反,他尽其所能保护自己仅存的财产和产权,并在此过程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第12章 持有货币的收益

the Yield from Money Held [149]

弗朗茨-丘赫尔在经济思想史上,尤其是在 “维也纳 “或 “奥地利 “经济学派的发展史上,占有崇高的地位。 在他的《边际效用论》(Zur lehre von den bedürfnissen,1907 年)一书中,丘赫尔首次提出了对边际效用的严格序数解释,从而为纯粹经济理论的系统发展做出了贡献。因为这次讲座是为了纪念丘赫尔而命名的,我觉得我也应该在这里讨论一个纯粹的经济学理论问题。不过,我的主题不是一般的价值理论,而是更具体的货币理论。

我是参照威廉·H·赫特(William H. Hutt)的一篇著名文章《持有货币的收益》来选定我此次讲座的标题的。[150] 和赫特一样,我想要反驳以下这种观点:即认为以现金余额和存款账户形式持有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生产性的”、“贫瘠的”或“不结果实的”,收益为“零”;认为只有消费品和生产(投资)品才对人类福祉有生产性贡献;认为货币唯一具有生产性的用途在于其“流通”,也就是说,在于将其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并且认为持有货币,也就是不花掉货币,会减少未来的消费和生产。

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内外都非常流行。赫特列举了许多支持者的例子。在此我只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凯恩斯的《通论》中有一句名言:”个人储蓄行为 “指的是现金持有或 “囤积”,而不是消费或投资支出。

这意味着——可以这么说——决定今天不吃晚饭。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决定一周后或一年后吃晚饭或买一双靴子,或在任何特定日期消费任何特定物品。因此,它抑制了为今天的晚餐做准备的行为,却没有刺激为未来的消费行为做准备的行为。这并不是用未来的消费需求替代现在的消费需求,而是这种需求的净减少。[151]

这里的意思是:持有货币,即不把货币用于消费品或投资品,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根据凯恩斯的观点,政府或其中央银行必须创造并花掉 “储蓄者”(即现金余额的持有者)所持有的非生产性的货币,以刺激消费和投资(不用说,这正是目前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了据称是纠正当前经济危机正在做的事情)。

第二个例子来自我们更为熟悉的领域,即来自劳伦斯·怀特(Lawrence White)、乔治·塞尔金(George Selgin)和罗杰·加里森(Roger Garrison)等“自由银行业”的倡导者。按照他们的观点,货币需求(意外的)增加会“使经济低于其潜在水平”(加里森语),并且需要银行系统注入一笔用于支出的补偿性货币。

这里又出现了:”货币需求过剩”(塞尔金和怀特语)没有正收益,甚至是有害的;因此,需要帮助。对于自由银行制度的倡导者来说,帮助不应该来自政府及其中央银行,而应该来自自由竞争的部分准备金银行体系。无论如何,所涉及的理念是相同的:持有(一些 “过剩”)货币是没有收益的,需要采取补救措施。[152]

我不想在这里对凯恩斯或 “自由银行制度的倡导者 “进行文本批判。我提到他们,只是为了进一步阐明我要反驳的观点,并说明在凯恩斯主义圈子内外,经济学界对这一观点的接受有多么普遍,以及其影响有多大。 与赫特不同,赫特在其文章中是通过对不同作者的著述进行文本考证这种“批判性”的方式展开论述的,并且是以一种相当间接和迂回的方式得出了他自己关于持有货币(正向)收益的相反观点。而我想要以一种“无可置疑”的方式展开论述:通过对货币独特生产力的正面论证来进行阐述。[153]

对于 “现金余额中持有或增加的货币是无益的 “这一论点,人们的第一个自然反应是反驳:如果现金余额中持有或增加的货币对人类福利无益,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持有或增加它们呢? 如果持有现金真的 “一无是处”,那么就不会有人持有或增加现金——然而,几乎每个人都一直持有或增加现金! 既然所有的货币总是被某个人持有或囤积——当它 “流通 “时,它只是从一个持有者转手到另一个持有者——那么货币在被持有的过程中(总是)就必须持续 “有益”。

要理解货币的这种 “有益 “是什么,最好先问一下,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对持有现金没有需求?有趣的是,经济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达成了广泛的一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对此做出了最清晰的阐述:在 “一般均衡状态 “下,或者按照米塞斯的说法,在 “均匀轮转经济 “的假构中,不存在货币,也不存在对现金余额的需求。在这种假构中,所有的不确定性都被假设从人的行动中排除了。每个人都精确地知道每一个未来行动的条件、时间和地点,因此所有的交换都可以预先安排,并采取直接交换的形式。

米塞斯写道:

在一个没有变化、对未来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的系统中,没有人需要持有现金。每个人都精确地知道他在未来某一天需要多少钱。因此,他可以把他收到的所有资金以这样一种方式借出,并且使得贷款在他需要的日子到期。[154]

根据这一基本见解,我们可以就货币实证理论得出第一个初步结论:货币和现金余额会随着不确定性的消失而消失(但不确定性永远不会消失),并且,相应地,对货币余额的投资必须被视作是对确定性的投资,或者说是对减轻因不确定性而主观感受到的不安逸的一种投资。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均匀轮转经济的假构之外,不确定性是存在的。所有未来行动和交换的条件、时间和地点都不可能完全(肯定地)预测。 行动本质上是投机性的,容易出错。目前无法预测的意外可能发生。 例如,每当潜在的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需求的双重巧合时,也就是说,当一方不想要另一方要出售的东西,或者反之亦然时,任何直接的交易(交换)就变得不可能了。

面对这种不可预知的意外情况的挑战,人们可能会根据商品的适销性(而不是作为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对它们估价,而且当要获得的商品比要放弃的商品更适销时,也会考虑进行交易,因为拥有这种商品会有助于将来获得其他直接或间接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可能会产生对交换媒介的需求,即对因其适销性或可转售性而有价值的商品的需求。

既然一种更容易广泛转售的商品比一种不那么容易广泛转售的商品更适合作为交换媒介,“那么就会有,”米塞斯写道:

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是,作为交换媒介的一系列商品,销路较差的商品被逐一摒弃,直至最后只剩下一种商品,这种商品存在被普遍用作交换媒介的必然趋势;换句话说,就是货币。[155]

虽然对货币起源的这种简要重构是人们所熟知的,但人们一直没有充分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作为最容易且最广泛可售的商品,货币同时也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即刻可用的——商品(这就是为什么利率,即未来商品相对于现在商品的贴现率,是以货币来表示的原因),并且正因如此,货币是唯一适合缓解当下因不确定性而感受到的不安逸的商品。

因为货币可被用于即时满足各种各样可能的需求,所以它为其所有者提供了人类所能拥有的应对不确定性的最佳保障。持有货币时,其所有者能够在未来各种突发情况(因其不可预测地出现)发生时即时应对,从而在这方面获得满足感。对现金余额的投资就是对(主观感觉到的)不确定性厌恶的投资。 现金余额越大,对不确定性厌恶的缓解就越大。

这里所说的 “不确定性厌恶 “是技术意义上的,与 “风险厌恶 “相对。弗兰克·H·奈特首次在经济学中引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之间的绝对区别,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则通过区分“个案概率”和“类概率”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概念。[156]

风险(类概率事件)是可以投保的意外事件,因为关于所有可能结果的客观长期概率分布是已知且可预测的的。我们对单个结果一无所知,但我们对整类事件了如指掌,并且我们对未来有确定性的把握。

因此,假如人类只是面临一个充满风险的未来,他就不需要持有现金。为了满足他消除风险的愿望,他可以购买或生产保险。他花在保险上的钱数表明了他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保险费是花出去的钱,而不是持有的钱,因此是投资于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实际生产结构。保费赔付反映了一个人对(可预测的)未来偶然事件(风险)主观上感受到的确定性。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而言,他对未来的偶然事件,即他可能想要或需要什么以及什么时候需要,完全无法确定。为了在不可预知的时刻防范不可预知的偶然事件,他无法像应对风险投保那样对生产资料进行投资;因为此类投资反映了他对特定未来需求的确定性。

只有当下即时可用的商品才能抵御不可预知的偶然事件(不确定性)。 一个人也不会为了抵御不确定性而投资消费品。因为对消费品的投资同样是对特定的即时需求或即将出现的迫切需求具有确定性的一种表现。只有货币,由于其即时和非专用的广泛适销性,才能保护他免受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正如保险费是防范风险厌恶所付出的代价一样,现金持有是防范不确定性厌恶所付出的代价。

在一个人对自己未来的需求有一定把握的程度上,他会对消费品或生产资料进行投资。投资货币余额既不是投资于消费品,也不是投资于生产资料。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在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会消耗掉,而货币则不同,它既不会因为作为交换媒介而消耗掉,也不会转化为另一种商品。投资现金余额的意思是:”我不确定我现在和将来的需求,我相信手头上最容易和最广泛适销的商品余额将为我在未知的时间满足未知的需求做最好的准备”。

如果一个人随后增加其现金余额,他这么做是因为他面临着一种(主观感知到的)未来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增加现金余额代表着针对被视为不太确定的未来进行的一种对当下所感受到的确定性的投资。为了增加现金余额,一个人必须限制其对非货币商品(生产资料或消费品)的购买或增加其对这些商品的销售。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某些非货币商品的价格立即下跌。由于限制了对x、y或z的购买,x、y或z的货币价格将会降低(相较于原本可能的价格而言),同样,通过增加对a、b或c的销售,它们的价格也会下跌。

这样,行动人就能立即实现他的愿望。他获得了更多的(名义和实际的)现金余额,并为日益不确定的未来做好了更充分的准备。所新增的现金的边际效用高于(排序高于)已出售或未购买的非货币商品的边际效用。手头持有更多现金而非货币商品更少的情况下,他的状况更好了,否则他就不会以这种方式重新分配资产。在消除感知到的不确定性方面的投资增多了,而在被视为确定的当下或未来需求方面的投资则减少了。

如果货币需求普遍增加,即如果所有人或大多数人为了应对不确定性的增加而试图增加他们的现金持有量,这种情况也不会改变。在货币总量既定的情况下,现金的平均持有量当然不会增加。构成实际生产结构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总量也不会受到货币需求普遍增加的影响,它保持不变。

一般来说,在人们普遍努力增加现金持有量的过程中,非货币商品的货币价格会被压低,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增加的)货币需求量和(给定的)货币供应量再次达到平衡,但单位货币的购买力更高,非货币商品的价格更低。也就是说,即使名义现金余额不能因货币需求的普遍增加而增加,现金余额的实际价值却可以增加;而正是现金余额实际价值的增加,恰恰立即带来了人们所期望的效果:为被认为不那么确定的未来做好了更充分的准备。

没人会在意自己所拥有的货币单位的名义数量。相反,人们希望手头持有具有一定购买力的现金。如果由于对现金持有需求的增加导致单位货币的购买力提高,那么面对一系列普遍降低的非货币商品价格,每一单位货币就能更好地为其所有者提供抵御不确定性的保障。

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我已尝试对现金持有作为“确定性的提供者”所具有的独特生产性进行了正面论证,上述内容应该已经足够了。关于当前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以及我们的理论思考对解决方案所蕴含的影响,似乎只需要做一个简短的补充评论。

在此,我不想谈论当前危机的原因,只想说,我认为这是对所谓的奥地利学派或 “米塞斯-哈耶克 “商业周期理论的又一次有力证明。无论如何,这场危机加剧了不确定性。比起一个被认为比以前更加不确定的未来,人们想要更多的确定性。因此,他们对现金的需求增加了。在货币数量既定的情况下,货币需求的增加只能通过降低非货币商品的价格来满足。因此,随着价格总 “水平 “的下降,每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也相应提高。现在,每单位货币都能提供更多的确定性,从而恢复了所需的不确定性保护水平。危机结束。[157]

大多数经济学家和专家建议的、并被各国政府正式采纳的危机解决方案却完全不同。它的动机是一种受到批评的、根本上有缺陷的学说,即在现金余额中持有的货币或增加到现金余额中的货币是生产和消费中被扣留的非生产性货币。因此,人们希望增加的现金持有被错误地解释为人类福利的减少。因此,目前各国政府正在作出巨大的努力来增加开支。

但这与普通民众的需求和愿望背道而驰:为了更好地抵御不确定性的加剧,价格必须下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上升。然而,随着额外的、新创造的货币的流入,价格将会更高,单位货币的购买力将比原本更低。因此,由于当前货币政策的影响,恢复到理想的不确定性防护水平将被延迟,危机绵绵无绝期。

第13章 国家或私法社会?

State or Private-Law Society?[158]

一、社会秩序问题

独自一人在孤岛上,鲁滨逊可以做任何他喜欢的事。对他来说,有关人类有序行为规则的问题——社会合作——根本就没有出现。这个问题只有当第二个人星期五来到岛上的时候才会出现。然而,即便如此,只要不存在稀缺,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关紧要。假设这个岛是伊甸园。所有外部商品都供应充足。它们是“自由财货”,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通常是一种“自由”财货一样。无论鲁滨逊如何处理这些物品,他的行为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既不会影响他自己未来对这些物品的供应,也不会影响 “星期五 “现在或未来对这些物品的供应(反之亦然)。因此,鲁滨逊和 “星期五 “之间不可能就这些物品的使用发生冲突。 只有在物品稀缺的情况下,冲突才有可能发生;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制定规则,使有序的、无冲突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

伊甸园里只有两种稀缺物品:人的身体和站立的空间。鲁滨逊和星期五各自只有一个身体,一次只能站在一个地方。因此,即使在伊甸园里,鲁滨逊和星期五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鲁滨逊和星期五不能同时占据同一个站立空间而不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即使在伊甸园里,也必须存在有序的社会行为规则——关于人体的适当位置和活动的规则。在伊甸园之外,在普遍稀缺的领域中,必须有规则不仅规范个人身体的使用,而且规范一切稀缺物品的使用,从而避免一切可能的冲突。这就是社会秩序问题。

二、解决方案:私有财产的观念

在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上,人们提出了无数方案来解决社会秩序问题,这些互不相容的方案导致人们普遍认为,寻求单一的 “正确 “解决方案是徒劳且虚幻的。 然而,确实存在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案。我们没有理由屈从于道德相对主义。事实上,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方法早在几百年前就已为人所知。解决之道就是私有财产的观念。

让我先为以伊甸园为代表的特殊情况制定解决方案,然后为普遍存在稀缺性的以现实世界所代表的一般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在伊甸园中,解决方案是由一个简单的规则提供的,只要没有其他人站在那里占据同样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放置或移动自己的身体。

在伊甸园之外,在普遍稀缺的领域,解决方案是由四条逻辑上相互关联的规则提供的:

  1. 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的私人(排他性的)所有者。事实上,如果不是鲁滨逊,还有谁应该是鲁滨逊身体的所有者呢? 星期五吗? 还是鲁滨逊和星期五共同拥有? 然而,这无助于避免冲突,反而会制造冲突,并使冲突永久化。
  2. 每个人都是大自然赋予他的所有物品的私人所有者,这些物品是他认为稀缺的,并通过他的身体先于其他人使用的。同样,如果不是第一个使用者,还有谁应该是它们的所有者? 第二个使用者吗? 还是第一个使用者和第二个使用者共同拥有? 然而,这样的规则将再次违背规范的根本目的:帮助避免冲突,而不是制造冲突。
  3. 每个人,只要在生产过程中不对他人所有的物品造成物理损害,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体和先占的物品生产新产品,并且成为这些新产品的正当所有人。
  4. 一旦物品被先占或生产出来,其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只能通过自愿的契约的转让,从先前的所有者手中转移到后来的所有者手中。

在此,我不想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的伦理和经济论证。这项工作已在其他地方完成。不过,我还是要就此发表一些看法。

与人们常听到的那种认为私有财产制度仅仅是一种惯例的说法相反,必须明确指出:惯例是有其目的用途的,并且存在替代选项。例如,拉丁字母表服务于书面交流的目的,并且存在它的一种替代物,即西里尔字母表。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称作一种惯例。

那么,行动规范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不存在人际冲突——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所有利益的预先稳定与和谐,从来没有出现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想要以不相容的方式使用同一个物品的情况——那么就不需要规范了。规范的目的是帮助避免原本无法避免的冲突。 一个规范如果不是帮助避免冲突,而是产生冲突,那么它就违背了规范的根本目的。这是一种功能失调的规范或倒错。

然而,就避免冲突的目的而言,私有财产制度绝对不仅仅是一种惯例,因为不存在任何替代办法。只有私有(排他性)财产才有可能使原本无法避免的冲突得以避免。只有借助特定的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先占行动获得财产的原则,才有可能避免自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存在的冲突,因为只有对先前未被占有的物品的首次占有才不存在冲突——简单地说,因为——根据定义——以前没有其他人与该物品有过任何关系。

三、社会秩序的执行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

私有财产制度归根结底是以先占行动为基础的,鉴于要实现避免冲突(和平)这一必要条件,它不存在其他替代选择。这一见解固然重要,但仅靠它还不足以建立社会秩序。因为即便每个人都知道如何避免冲突,人们仍有可能根本就不想去避免冲突,因为他们指望能以牺牲他人为代价从冲突中获益。

事实上,只要人类如是存在,就会有杀人犯、强盗、盗贼、暴徒和骗子这类不按上述规则行事的人。因此,任何社会秩序要想成功维持,就需要设计一些制度和机制来约束这些破坏规则的人。那么,如何完成这项任务,以及由谁来完成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标准回答是,这项任务,即维护法律和秩序,是国家的首要和基本职责——实际上,这也是国家存在的理由。特别是,这也是像我的学术导师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这样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给出的答案。这个答案是否正确取决于“国家”是如何被定义的。

根据标准定义,国家不是一个常规的、专业化的企业。相反,它被定义为这样的一个机构,具有两个独特的、逻辑上相互关联的特征。首先,国家是一个在领土范围内对最终决策权实行垄断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每一起冲突事件中,包括涉及国家自身的冲突,国家都是最终的仲裁者。它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其自身的上诉途径。其次,国家是一个在领土范围内对征税权实行垄断的机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单方面确定公民必须为国家作为法律和秩序的最终裁决者与执法者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价格(即纳税额)的机构。

四、国家主义 的根基性错误

尽管关于国家作为法律和秩序提供者的必要性的标准观点非常普遍,但它明显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和道德的法则与原则。

首先,在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中存在着两个几乎被普遍接受的命题:

  1.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任何“垄断”都是“不好的”。垄断在这里的经典含义是指给予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一生产者的独占特权,或指没有 “自由进入 “某一特定产品生产领域的权利。只有一个机构A可以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X。这样的垄断对消费者来说是“坏”的,因为在一个特定的生产领域,屏蔽了潜在的新进入者,产品的价格将比在自由竞争下更高,同时质量却更差。
  2. 法律和秩序的建立,即安保的生产,是国家的首要职能(如前所述)。这里所说的安保是按照美国《独立宣言》中的广义角度来理解的:即保护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使其免受国内暴力(犯罪)和外来(外国)侵略(战争)的侵害。

这两个命题显然是互相矛盾的。然而,这种矛盾很少引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关注,即使有关注,典型的反应也是对第一个命题而不是第二个命题提出异议。然而,基本的理论理由(和大量的实证证据)表明,实际上第二个命题是错误的。

作为在最终决策和执法方面拥有领土垄断权的机构,国家与其他任何垄断企业都不一样,比如牛奶或汽车行业的垄断企业,它们生产的牛奶和汽车质量相对较差且价格较高。与所有其他垄断者相比,国家不仅生产劣质商品,而且还生产“劣货”(bads)(非财货nongoods)。事实上,国家必须先生产劣货(bads)(如税收),然后才能生产任何可能被视为(劣质)商品的东西。

如果一个机构是每个冲突案例的最终仲裁者,那么如果这个机构是冲突的一方时,它也是最终仲裁者。(译者注:在这种情形发生时,这种具有仲裁者权力的机构肯定会偏袒自己,从中牟利)。因此,拥有最终决策权的垄断者不仅不会预防和解决冲突,反而会为了自身利益制造和挑起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只能向国家寻求公正,那么尽管有宪法和最高法院,公正也会被扭曲,变成有利于国家。 这些宪法和法院都是国家的宪法和法院,而且无论它们可能设定或发现的对国家行为的何种限制,无一例外地都是由正在被考量的同一机构的人员所决定的。

可以预见的是,财产和保护的定义将不断被改变,管辖权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从而对国家有利。某种 “给定的 “永恒不变的法律是必须被发现的观念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作为立法的法律——任意武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

此外,作为最终的仲裁者,国家也是税收的垄断者,也就是说,它能够在未经所有受影响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其国民必须为国家提供的(扭曲的)法律支付的代价。然而,一个靠税收资助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机构是一个矛盾体:它是一个征敛财产的保护者。和所有人一样,国家代理人受自身利益和劳动负效用的驱使,但由于他们拥有独一无二的征税权力,就必然会竭力将用于保护的开支最大化——可以想象,一个国家几乎所有的财富都可能被保护成本消耗殆尽——同时将实际提供的保护最小化。一个人能花的钱越多,为此而付出的劳动越少,他的境况就会越好。

五、错上加错:民主国家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义的根基性错误外,民主国家的特殊情况还涉及其他错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已在其他地方提供,这里只作简要介绍。

传统的、前现代的国家形式是(绝对的)君主制。 然而,君主制却因不符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基本原则而受到谴责,尤其是受到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谴责。君主制建立在个人特权之上,因此,君主政体的批评者认为,君主政体的国家必须被民主政体所取代。人们认为,基于平等的条件,人人都可以参与和进入国家政府,而不仅仅是世袭的贵族阶层,这就满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然而,这种法律面前的民主平等与那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所有地方以及所有时间的统一法律的理念完全不同且不相容。事实上,在民主制度下,过去那种令人反感的、君主的高等法律与普通国民的从属法律之间的分裂和不平等现象,在“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以及前者对后者的至高无上地位中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

在民主制度下,就进入政府的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而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可以说,每个人都能成为君主,而不只是某一特权群体能当君主。因此,在民主制度下不存在个人特权或特权人物。然而,职能特权和享有特权的职能是存在的。 只要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事,他们就受公法管辖和保护,因此,相对于仅根据私法授权行事的人而言,公职人员享有特权地位。

特别是,公职人员可以通过税收为自己的活动提供资金或补贴。也就是说,他们不用像每一个私法主体那样,通过生产并随后向自愿购买或不愿购买的消费者出售商品和服务来赚取收入。相反,作为公职人员,他们被允许从事在私法主体之间的私人交易中被视为 “盗窃 “和 “销赃 “的行为,并以此为生。因此,特权和法律上的歧视——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在民主制度下不会消失。恰恰相反,在民主制度下,特权将不再局限于王公贵族,而是向所有人开放:只要成为公职人员,每个人都可以从事盗窃,依赖偷来的赃物为生。

可以预见的是,在民主条件下,每一个对最终决策权的垄断都会提高公正的成本、降低其质量,并以不公正取代公正,而这种趋势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剧了。作为世袭的垄断者,君主或王子会将其管辖下的领土和人民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垄断性的剥削。

在民主制度下,垄断和垄断性剥削并不会消失。实际情况是,民主制度下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取代将国家视为私人财产的王子和贵族的,是一个临时性且可更替的看守人,由其对国家进行垄断性管理。这位看守人并不拥有这个国家,但只要他在位,就被允许利用国家来为自己及其亲信谋取利益。他拥有国家当下的使用权——用益权,但不拥有其资本存量。这并没有消除剥削。恰恰相反,它使得剥削变得不那么精打细算,而且在进行剥削时很少或根本不考虑资本存量。剥削变得急功近利,并且会系统性地推动对资本的涸泽而渔。

六、解决之道:以私法社会代替国家

如果国家,尤其是民主国家,明显无法创建和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国家非但无助于避免冲突,反而是持久冲突的根源;如果国家本身非但不能确保法律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反而通过其立法不断制造不安全和不可预测性,并以 “灵活 “和任意武断的突发奇想取代恒定的法律,那么,关于社会秩序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案(显然是非国家主义的解决方案)这一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私法社会,一个每个人和每个机构都受同一套法律约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存在赋予特定个人或职能特权的公共法律(也不存在公有财产)。只有私法(和私有财产)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除了通过先占、生产或自愿交换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得财产,任何人都没有征税和剥削的特权。此外,在私法社会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他的财产进入他希望进入的任何生产领域并与他人竞争,没人有权阻止他。

具体就当前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在一个私法社会中,安保的生产——即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将由通过自由出资成立的个人和机构来承担,它们会为争取自愿付费(或不付费)的客户群体而展开竞争,就如同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那样。要预测在私法社会框架内应运而生的安保行业的确切形态和模式,未免有些狂妄。然而,要预测出一些核心变化并不困难,这些变化将从根本上且有利地把竞争性的安保行业与当下众所周知的由国家主导的(不)公正及(混)乱的状况区分开来。

首先,虽然在一个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复杂社会中,自卫只会发挥次要作用(原因尚待解释),但应该从一开始就强调,在私法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免受人身和财产侵犯,这一点完全无可争议。国家主义的实践使人们越来越缺乏武装,在面对侵犯时手无寸铁,与目前这种国家主义的实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私法社会中,对私人拥有枪支和其他武器没有任何限制。每个人都有自卫的基本权利,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侵犯者的侵害,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人们从《不那么狂野的西部》(the Not So Wild,Wild West)的经验中所了解到的,以及最近对枪支持有率与犯罪率之间关系的大量实证研究所揭示的那样,更多的枪支意味着更少的犯罪。

正如在当今复杂的经济体中,我们并不生产自己的鞋子、衣服和电话,而是分享劳动分工的好处,因此可以预见,我们在生产安保服务时也将如此,尤其是个人拥有的财产越多、整个社会越富裕的时候。因此,毫无疑问,大多数安保服务将由专门机构提供,如各种私人警察、保险和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将争夺自愿付费的客户。

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概括竞争性安保行业与当前国家主义做法的决定性区别和优势,那就是:契约。国家作为最终的决策者和仲裁者,在无契约的法律真空中运作。国家与其公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实际上谁拥有什么,以及相应地要保护什么,这些都不是通过契约确定的。国家应提供何种服务、如果国家未能履行其职责会发生什么情况,以及这种“服务”的“顾客”必须支付的价格是多少,这些也都没有确定下来。

相反,国家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并可在游戏过程中通过立法改变规则。显然,这种行为对于自由出资的安保供应商来说是不可想象的。试想一下,无论是警察、保险商,还是仲裁者,如果他们提供的安保服务是这样的,那么,他们会怎么做呢?

我不会在契约上向你承诺任何事情。我不会告诉你我将把哪些具体的事物视为你受保护的财产,我也不会告诉你,假如根据你的意见,我没有履行我对你的服务,以及我有义务履行什么——但无论如何,我保留单方面决定你必须为这种未定义的服务向我支付的价格的权利。

由于完全缺乏客户,任何此类安保供应商都会立即从市场上消失。相反,每个自由出资的私人安保生产商必须向其潜在客户提供一份契约。为了让自愿付费的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些契约必须包含清晰的财产说明,以及明确界定的相互之间的服务与义务。此外,契约的每一方,在契约有效期间或履行完结之前,将受其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条款或条件的任何更改都需要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

具体而言,为了使安保产品的购买方可以接受,这些契约必须包含在保护者或保险公司和他们所保护或投保的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或争议时的处理条款,以及在不同保护者或保险公司和他们各自的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条款。在这方面,只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这些情况下,冲突各方通过契约同意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仲裁。

至于这个第三方,它也是自由出资,并与其他仲裁者或仲裁机构竞争。它的客户,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公司,希望它能做出一个各方都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裁决。只有能够做出这种裁决的仲裁者才能在仲裁市场上取得成功。无法做到这一点并被视为有偏见或偏袒的仲裁者将从市场上消失。

从私法社会的这一基本优势出发,所有其他优势都会随之而来。

首先,警察、保险公司和仲裁者之间对付费客户的竞争将导致保护价格(按保险价值计算)持续下降的趋势,从而使保护越来越容易负担,而在垄断条件下,保护价格将节节攀升,变得越来越难以负担。

此外,如前所述,安保和安全是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假如把更多的资源用于安保,那么在汽车、度假、食物或饮料等方面的花费就会减少。此外,用于保护 A 组(例如太平洋沿岸居民)的资源与用于保护 B 组(大西洋沿岸居民)的资源相互竞争。

国家作为一个由税收资助的安保的垄断者,必然会任意分配资源。与其他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相比,会出现安保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情况,而且会出现对某些个人、群体或地区保护过度,而对其他个人、群体或地区保护不足的情况。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一个由自由竞争的安保机构所组成的体系中,所有分配上的任意性(所有的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都会消失。安保服务将会获得其在自愿付费的消费者眼中所具有的相对重要性,并且没有任何人、任何群体或任何地区会以牺牲其他人为代价而获得安保服务。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付费情况获得相应的安保服务。

然而,私营的、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和秩序生产的最重要的优势在于其质量。

首先是打击犯罪。国家在这方面的效率是出了名的低,因为负责这项任务的国家代理人的工资来自税收,即与他们的工作效率无关。如果一个人什么都不做也能得到工资,那他为什么还要干活呢?

事实上,可以预料到的是,国家代理人会有兴趣维持一个适度偏高的犯罪率,因为这样他们就能为不断增加的经费开支找到理由。更糟糕的是,对于国家代理人来说,犯罪受害者以及对这些受害者的赔偿和补偿所起的作用往好了说也是微不足道的。国家不会对犯罪受害者进行赔偿。恰恰相反,那些受到伤害的受害者还会进一步遭到侮辱,因为他们作为纳税人,还要为罪犯(如果罪犯被抓获的话)的监禁和“改造”付费。

私法社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安保服务供应商,尤其是保险公司,必须在实际损害发生时赔偿其客户(否则他们就找不到客户),因此,他们必须高效运作。他们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原因在于,除非他们能够防止犯罪,否则他们就必须支付赔偿。此外,即使不能阻止犯罪行为,他们也必须有效地侦查和追回被盗赃物,否则他们就必须支付重置这些物品的费用。特别是,他们必须在犯罪侦查和逮捕方面高效,因为只有抓住罪犯,他们才能让其支付应付给受害者的赔偿,从而降低他们的成本。

此外,一个私营的、竞争性的、基于契约的安保行业具有普遍的促进和平的作用。如前所述,国家具有侵犯性。它们可以制造或挑起冲突,然后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解决 “冲突。

或者换句话说,作为由税收资助的最终决策垄断者,国家可以将与侵犯行为相关的成本外部化,将其转嫁予他人,那些倒霉透顶的纳税人,因此,无论是对本国民众还是对 “外国人”,国家往往都会表现得更具侵略性。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互竞争的私营保险公司本质上是防卫性的、和平的。一方面,这是因为每一种侵犯行动都是代价高昂的,而从事侵犯行动的保险公司需收取相对较高的保费,这会导致客户流失,转而投向收费更低且无侵犯性的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不可能针对每一种能想到的“风险”都为自己投保。相反,只有针对“意外事故”才能为自己投保,也就是说,针对那些结果不受投保人控制且投保人对其发生毫无促成作用的风险才能投保。例如,人们可以为自己投保以防死亡和火灾的风险,但不可能为自己投保以防明天自杀或放火烧自己房子的风险。

同样,人们也不可能为商业失败、个人失业或不喜的邻里关系这样的风险的投保,因为在以上每种情况下,个人对相关事件都有一定的掌控力。最重要的是,个人行动和情感的不可保性(与意外事故不同)意味着,人们也无法为自己投保以防范因自己先前的侵犯或挑衅行为而导致损害的风险。

相反,每个保险公司必须限制其客户的行为,以排除所有的侵害和挑衅行为。也就是说,任何对社会灾难如犯罪的保险都必须以被保险公司遵守特定的文明、非侵害行为规范为条件。

此外,出于同样的原因以及财务方面的考量,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其客户避免一切形式的私刑正义(或许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除外),因为私刑正义即便有其正当性,也总是会引发不确定性并可能招致第三方的干预。通过要求客户在自认为受到侵害时遵循正规的、公开的程序来处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些干扰以及相关的成本。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作为靠税收资助的机构,国家能够而且确实会大规模起诉诸如 “非法药物”使用、卖淫或赌博等无受害者的犯罪行为,但在一个由自由出资的安保机构所组成的体系中,这些 “犯罪 ”往往不会或几乎不会受到关注。针对这类 “犯罪”提供“保护”需要收取更高的保费,但由于这些“犯罪”与真正针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不同,它们并不会产生受害者,因此很少有人愿意花钱去购买这样的“保护”。

此外,如前文所述,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总是热衷于解除民众的武装,从而剥夺他们一项非常重要的自卫手段,而私法社会的特点则是拥有不受限制的自卫权,因此私人普遍拥有枪支和武器。想象一下,一个安保生产商要求其潜在客户首先必须完全解除自己的武装,然后才愿意保护其客户的生命和财产。没错,每个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蹩脚的笑话,同时拒绝这样的提议。

自由出资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潜在客户首先交出所有的安保手段,以此作为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这将立即引起人们对其真实动机的极大怀疑,他们很快就会破产。为了自身的最大利益,保险公司会奖励持有武器的客户,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接受过某种程度的武器操作培训的客户,向他们收取较低的保费,以彰显他们所代表的较低风险。就像如果房主安装了警报系统或保险箱,保险公司就会降低保险费一样,训练有素的持枪者也会降低保险风险。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个相互竞争的安保机构体系将对法律的发展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它将使法律具有更大的可变性,而不是像在国家主义条件下那样将一套统一的标准强加给每个人,安保机构之间不仅可以通过价格竞争,还可以通过产品差异化进行竞争。例如,可能会存在并存的天主教保护机构或保险公司,应用教会法;犹太机构应用摩西法;穆斯林机构应用伊斯兰法;以及应用各种世俗法律的机构,这些机构都是由自愿支付的客户支持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于他们及其财产的法律,每个人都不必生活在“外来的”法律下。

另一方面,同样的私法与秩序生产体系会推动法律趋于统一与协调。“内部的”——天主教、犹太教、罗马法等等——法律将仅适用于那些选择了该法律之人的人身和财产。例如,教会法将仅适用于公开表明信仰天主教的人,并且仅处理天主教内部的冲突以及冲突解决事宜。

当然,天主教徒也有可能与其他法典(如穆斯林法典)的使用者发生冲突。如果两部法典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就不存在任何难点。然而,如果相互竞争的法典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会如此),问题就出现了。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的”(群体内)法律将毫无用处,但自然而然,每个投保人都希望在群体间冲突发生时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一家保险公司及其法律规范的使用者会简单地将自己的判决服从于另一家保险公司及其法律的判决。相反,正如我已经解释过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可信的、可接受的办法来摆脱这种困境:从一开始,每家保险公司就必须在契约上表明义务,将自己及其客户交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 这个第三方不仅是独立的,而且是双方一致选择的。

人们之所以认同仲裁者,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仲裁者有能力在群体间出现分歧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解决方案。如果仲裁者未能完成此项任务,得出的结论被其中一方保险公司或其客户视为 “不公平 “或 “有偏见”,那么此人或此机构今后不太可能会被选为仲裁者。

由于各类保险公司和仲裁者的不断合作,一种促使财产法和契约法趋于统一以及使程序、证据和冲突解决规则趋于协调的趋势将会形成。因此,在购买安保保险时,每一家保险公司和每一位投保人都成为了一个综合性的冲突避免与维和体系的参与者。每一起冲突和损害索赔,无论发生在何处、涉及何人或针对何人,都将归属于一家或多家特定保险机构的管辖范围,并将依据某家保险公司“内部的”法律,或者依据所有人事先商定的“国际的”或“通用的”法律条款及程序来进行处理。

因此,在私法社会中,和平、公正和法律安全将占据主导地位,而不是像在目前的国家主义条件下那样长期存在冲突、不公正和法律不安全。

第14章 防卫的私人生产

the Private Production of defense [159]

我们这个时代最流行、影响最大的信仰之一就是集体安保。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无一不是建立在这一信仰之上。

我将证明,集体安保的理念是一个神话,它没有为现代国家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所有的安保都是而且必须是私人的。不过,在得出结论之前,让我先从问题入手。首先,我将对集体安保这一神话分两步进行重构,并且在每一步中都提出一些理论关切。

集体安保神话也可称为霍布斯神话。托马斯-霍布斯以及他之后的无数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会不断地相互争斗。人之于人无异于狼(Homo homini lupus est。)用现代的行话说,在自然状态下,普遍存在着安保生产长期不足的现象。倘若任由每个人自行其是、自行筹备,每个人在自身防卫上的投入就会过少,因此,就会导致持续不断的人际战争。霍布斯和他的追随者认为,解决这种大概难以忍受的状况的办法就是建立国家。为了在彼此之间建立和平合作关系,A、B 这两个人需要有第三方独立主体 S 来充当最终裁决者与和平缔造者。然而,这个第三方 S 并非只是另一个普通个体,而且 S 所提供的安保这种 “商品” 也并非只是另一种 “私人” 商品。相反,S 是一个主权者,因而拥有两项独特的权力。一方面,S 可以要求其国民 A 和 B 除了向他寻求保护之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寻求保护;也就是说,S 是强制性的地域性保护垄断者。另一方面,S 能够单方面决定 A 和 B 必须在自身安保方面投入多少;也就是说,S 有权征税以便 “集体性地” 提供安保服务。

在评论这一论点时,争论人类是否如霍布斯所设想的那般恶劣、如狼一般,并没有多大用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霍布斯的论点显然不可能意味着人类仅仅且完全受侵犯性本能的驱使。如果是这样的话,人类早就灭绝了。人类并未灭绝这一事实表明,人类也拥有理性,并且能够克制自己的自然冲动。争议只在于霍布斯提出的解决方案。鉴于人类作为理性动物的本性,针对不安全问题所提出的这一解决方案算得上是一种改进吗? 国家制度能否减少侵犯行为,促进和平合作,从而提供更好的私人安保和保护?霍布斯这一论点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管人类有多恶劣,S—— 无论是君主、独裁者还是民选总统——终归也是人。人的本性并不会在成为 S 之后就发生改变。然而,如果 S 必须向 A 和 B 征税才能提供保护,那又怎么能说给 A 和 B 带来了更好的保护呢?把 S 构建成一个通过征敛财产来提供保护的角色,其本身难道不存在矛盾吗? 事实上,这不正是所谓的 “保护伞”(protection racket)吗? 可以肯定的是,S 确实会在 A 和 B 之间促成和平,但那只是为了方便他回头能更有利可图地劫掠他们二人罢了。当然,S(国家或主权者)自身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它受到的保护越多,A 和 B 受到来自 S 的侵犯的保护就越少。看来,集体安保并不比私人安保更好。相反,它是国家(S)通过征敛其国民(即对国民进行经济层面的缴械)而实现其自身的安保此外,从托马斯・霍布斯到詹姆斯・布坎南的这些国家主义者都辩称,一个保护性国家S是某种 “立宪 ”契约的结果。[160] 然而,但凡头脑清醒的人,谁会同意这样一份契约呢?这份契约允许自己的保护者单方面且不可撤销地决定被保护者必须为其保护所支付的金额。而事实是,从来都没有人会同意这样的契约! [161]

让我在此中断一下我的论述,回过头来继续重构霍布斯式神话。一旦假设为了在A和B之间建立和平合作关系就必须要有一个国家S,那么就会得出一个双重结论。如果存在不止一个国家,比如S1、S2、S3,那么,就像倘若没有S,A和B之间大概就不会有和平一样,只要这些国家S1、S2和S3彼此之间处于自然状态(即无政府状态),它们之间也就不会有和平。因此,为了实现世界普遍和平,政治上的集中化、统一化,以及最终建立一个单一的世界政府就是必要的。

在评论这一论点时,首先有必要指出哪些内容可被视为毫无争议的。首先,就其本身而言,这一论点是正确的。如果前提是正确的,那么所阐述的结果必定也是正确的。乍一看,霍布斯的论述中所涉及的经验性假设似乎也得到了事实的印证。确实,各个国家之间征伐不断,而且政治集中化和全球一统的历史趋势似乎也确实正在显现。争论的焦点仅在于如何解释这一事实和趋势,以及将单一的大一统的世界国家归类为提供私人安保和保护方面的改进这一点上。首先,似乎存在一个经验性的反常情况,霍布斯的论点无法对此作出解释。按照霍布斯的说法,不同国家S1、S2和S3之间相互交战的原因是它们彼此处于无政府状态。然而,在单一世界国家出现之前,不仅S1、S2和S3彼此处于无政府状态,而且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每一位国民与其他任何国家的每一位国民之间也都处于无政府状态。 因此,不同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战争和侵略应该和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和侵略一样多。 然而从经验层面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外国人之间的私人交往似乎远没有不同政府之间的交往那样充满火药味。这似乎也并不令人意外。毕竟,一个国家代理人 S,与它的每一个国民不同,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可以依赖国内税收。考虑到人类天生的侵犯性,无论这种侵犯性最初是多么明显,如果 S 可以将这种行为的成本外部化到其他人身上,那么它在对外交往中会更加肆无忌惮且更具侵犯性,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当然,如果能让别人买单,我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进行更多的挑衅和侵犯。而且,肯定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即一个国家——一个保护伞—— 会想要以牺牲其他国家利益为代价来扩大其地域性的保护垄断范围,从而导致国家间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形成世界政府。[162] 但这如何能算是在提供私人安全和保护方面的一种进步呢?实际情况似乎恰恰相反。世界国家是所有战争的赢家,也是最后幸存的保护伞。这难道不会使它变得尤其危险吗?而且,相较于其任何一个单个国民的力量而言,任何一个单一世界政府的武力难道不具有压倒性吗?

I. 经验证据

请允许我暂停抽象的理论思考,简要回顾一下与当前问题有关的经验证据。正如开头所指出的,集体安保这一神话流传甚广,影响深远。我不清楚是否有这方面的调查,但我敢预言,超过 90% 的成年人或多或少都不加质疑地接受了霍布斯神话。然而,相信某事并不会使它成真。相反,如果一个人所相信的是错误的,那么其行动就会导向失败。证据情况又如何?它是支持霍布斯及其追随者,还是证实了与之相反的无政府主义者的担忧和论点呢?

美国显然是按照霍布斯的理念作为一个保护性国家而建立起来的。在此,我援引杰斐逊《独立宣言》中的相关内容来说明这一点: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授予。

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美国政府成立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因此,它应该是判断霍布斯关于国家作为保护者的地位的主张是否有效的绝佳范例。经过两个多世纪的保护性国家主义,现如今我们的安保与人类和平合作的状况如何?美国的保护性国家主义实验是否成功?

根据我们国家的统治者及其智识卫队(他们的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的声明,我们受到了比以往更好的保护,也比以往更加安全。据称,我们受到保护,免受全球变暖和变冷的影响,免受动植物灭绝的威胁,免受夫妻、父母及雇主的虐待,免受贫困、疾病、灾难、无知、偏见、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恐同心理以及数不清的其他公敌和危险的侵害。然而,事实却截然不同。为了给我们提供所有这些保护,国家看守人年复一年地剥夺私人生产者 40% 以上的收入。政府债务和负债不断增加,从而增加了未来征敛的需求。由于政府用纸币代替了黄金,金融不安全性急剧增加,我们不断因货币贬值而被掠夺。私人生活、财产、贸易以及契约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堆积如山且日益增多的法律(立法)的管制,从而造成了长期的法律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尤其是,我们逐渐被剥夺了私有财产这一概念本身所蕴含的排他权。作为卖家,我们不能把东西卖给任何我们想卖的人;作为买家,我们也不能从任何我们想交易的对象那里购买商品。作为协会的成员,我们不被允许订立任何我们认为对彼此有益的限制性契约。作为美国人,我们必须接纳那些我们不想要的移民成为我们的邻居。作为教师,我们无法摆脱那些差劲或行为不端的学生。作为雇主,我们不得不留用那些不称职或具有破坏性的员工。作为房东,我们被迫去应对那些不良租户。作为银行家和保险商,我们不被允许规避不良风险。作为餐馆或酒吧老板,我们必须接纳那些不受欢迎的顾客。 而且作为私人社团的成员,我们被迫接受那些违反我们自身规则与限制的个人及行为。简而言之,国家在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越多,我们的私有财产权就被侵蚀得越厉害,我们的财产被征收、没收、损毁或贬值的情况就越多,我们被剥夺所有保护之根基——经济独立、财务实力以及个人财富——的程度也就越高。[163] 每位总统以及几乎每一位国会议员走过的权力之路,都布满了数十万甚至数百万无名的受害者,他们遭受了个人经济损失、财务破产、贫困、绝望、艰难困苦和人生挫败。

当我们考虑外交事务时,情况似乎更加黯淡。在其整个历史上,美国本土从未遭受过任何外国军队的领土攻击。(珍珠港事件是美国此前挑衅行为导致的结果。)然而,美国却有着这样的“独特之处”:其政府曾对本国很大一部分民众宣战,并肆意杀害了数十万本国公民。此外,虽然美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似乎并没有特别大的争议,但几乎从建国伊始,美国政府就一直在进行无情的侵略扩张。从美西战争开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达到顶峰,并一直持续至今,美国政府卷入了数以百计的对外冲突,已然崛起成为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帝国主义强国。因此,自本世纪初以来,几乎每一位总统都要对世界各地无数无辜外国人的遇害、被杀或饿死负有责任。简而言之,在我们变得更加无助、贫困、受威胁恐吓且缺乏安全感的同时,美国政府却变得越发无所顾忌和更具侵略性。它以国家安全之名,凭借大量的攻击性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来“保卫”我们,通过欺凌各类大小不一的新“希特勒”们以及美国领土之外任何地方、所有被怀疑同情希特勒的人来达到这一目的。[164]

因此,经验证据似乎很清晰。保护性国家的信念似乎是一个明显的错误,而美国在保护性国家主义方面的尝试是一场彻底的失败。美国政府并没有保护我们。恰恰相反,对我们的生命、财产以及繁荣而言,没有比美国政府更大的威胁了,尤其是美国总统,是世界上最具威胁性且武装到牙齿的危险人物,他有能力毁掉任何反对他的人,甚至摧毁整个地球。

II. 剖析国家主义者的反应

面对苏联及其卫星国令人沮丧的经济表现,国家主义者的反应与社会主义者十分相似。他们并不一定否认这些令人失望的事实,但他们试图辩解这些事实,声称这些事实是 “现实 ”与 “理想 ”或 “真正 ”的国家主义(即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系统性差异(deviancy)的结果。时至今日,社会主义者仍宣称 “真正的” 社会主义并未被经验证据所驳倒,而且他们声称只要实施的是托洛茨基的、布哈林的,或者更好的是他们自己那一套社会主义,而非斯大林的社会主义,一切都会进展顺利,还会带来空前的繁荣。同样,国家主义者将所有看似与之矛盾的证据都仅仅视作偶然情况。他们认为,要是历史的这个或那个转折点上是别的某位总统上台执政,或者要是通过了这项或那项宪法变更或修正案,一切都会变得很美好,还会带来空前的安全与和平。事实上,如果采用他们自己的政策,一个美丽的新世界依然可期。

我们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那里学到了该如何应对社会主义者的回避(免疫)策略。[165]只要社会主义的决定性特征——其本质,即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不存在,任何改革都无济于事。社会主义经济这一理念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而声称社会主义代表着一种更高级、更高效的社会生产模式的观点是荒谬的。为了能在基于劳动分工的交换经济框架内高效且无浪费地达成个人目的,人们必须进行货币计算(成本核算)。在原始的自给自足的单一家庭经济体系之外的所有地方,货币计算都是合理且高效行动的唯一工具。只有能够通过一种通用的交换媒介(货币)从算术角度对投入和产出进行比较,一个人才能确定其行动是否成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主义意味着根本不存在经济,也无从进行节约,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货币计算和成本核算顾名思义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存在生产要素的私有财产,那么就不存在任何生产要素的价格;因此,就不可能确定它们是否被经济地使用。因此,社会主义并非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模式,而是经济混乱以及向原始状态的倒退。

如何应对国家主义者的“鸵鸟”策略,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已经给出了解释。[166] 但罗斯巴德所传达的道理虽然同样简单明了,且有着更为重大的影响,却直至今日都远未得到足够的了解与重视。他解释道,只要国家的决定性特征——其本质——依然存在,那么无论是人事层面还是宪法层面的改革都将无济于事。鉴于政府的原则——司法垄断以及征税的权力——任何限制其权力、保障个人生命和财产的想法都是虚幻的。在垄断的加持下,司法和保护的价格必然上升,质量必然下降。由税收资助的保护机构自相矛盾,会导致税收越来越多,保护越来越少。即使政府的活动仅限于保护已有的财产权(正如每个奉行保护主义的国家理应做的那样),也会产生应提供多少安保这一更进一步的问题。出于(与其他人一样的)自利动机以及对劳动负效用的考量,再加上拥有独一无二的征税权力,政府的答案必然总是相同的:将保护方面的支出最大化——可以想象,一个国家几乎所有的财富都可能被保护成本消耗殆尽——同时将保护的生产最小化。此外,司法垄断必然导致司法和保护的质量下降。如果人们只能向政府寻求司法和保护,那么即便有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存在,司法与保护也会朝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被扭曲。毕竟,宪法和最高法院都是国家的宪法和法院,它们可能对政府行为的任何限制都是由正被考量的这个机构的代理人所决定的。因此,财产和保护的定义将会不断被更改,管辖范围也会朝着对政府有利的方向不断扩大。

因此,罗斯巴德指出,正如社会主义不能改革而必须废除才能实现繁荣一样,国家制度也不能改革而必须废除才能实现正义和保护。“自由社会中的防卫(包括诸如针对人身和财产的警察保护、司法裁决等防卫服务)”,罗斯巴德总结道:

因此,(防卫服务)必须由这样的个人或企业来提供:(a)他们是自愿获取收入,而非通过强制手段;(b)他们不会——像国家那样——擅自将警察或司法保护方面的强制垄断权据为己有…… 防卫企业必须像自由市场上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一样,能够自由竞争,且不会对非侵犯者进行强制。防卫服务,如同所有其他服务一样,将是市场化的,而且只能是市场化的。[167]

也就是说,每位私有财产所有者都可以分享劳动分工带来的好处,并通过与其他所有者及其财产的合作,为自己的财产寻求比自卫更好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就安保和司法服务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买卖交易,或者签订其他形式的契约,而且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终止与他人的此类合作,重新依靠自力更生式的防卫,或者变更自己所属的安保合作关系。

III. 支持私人安保的理由

在重构了集体安全的神话——国家的神话——并从理论和经验层面对其加以批判之后,我现在必须承担起为私人安保与保护构建积极论证的任务。为了破除集体安全的神话,仅仅认识到保护性国家这一理念中所包含的错误是不够的。同样重要的是,甚至更重要的是,要清楚地了解非国家主义的安保替代方案将如何有效运作。罗斯巴德以法国贝尔格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德·莫利纳里(Gustave de Molinari)的开创性分析为基础,[168] 为我们勾勒出了自由市场保护与防卫体系的运作方式。[169] 同样,我们要感谢莫里斯·坦尼希尔和琳达·坦尼希尔在这方面所提出的深刻洞见与分析。[170] 在他们的引领下,我将更深入地分析,对替代性的非国家主义安保生产体系及其应对攻击的能力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这里所说的攻击不仅来自个人或犯罪团伙,尤其还包括来自国家的攻击。

在诸如莫利纳里、罗斯巴德和坦尼希尔夫妇这样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以及大多数其他就此问题发表评论的人士当中,存在着一种广泛的共识,即防卫是一种保险形式,防卫支出则是一种保险费(价格)。因此,正如罗斯巴德,尤其是坦尼希尔夫妇会着重强调的那样,在基于全球劳动分工的复杂现代经济框架内,最有可能提供保护和防卫服务的候选者是保险公司。被保险财产受到的保护越好,损害索赔就越低,进而保险公司的成本也就越低。这样一来,提供高效的保护似乎符合每一家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事实上,即便如今受到国家的限制和阻碍,保险公司也依然为遭受损失的私人团体提供范围广泛的保护及赔偿(补偿)服务。保险公司还满足了第二项基本要求。显然,任何提供保护服务的主体都必须看上去有能力兑现承诺,这样才能招揽到客户。也就是说,其必须具备完成应对现实世界中实际存在或想象中的种种危险这一任务所必需的经济手段——人力以及物力资源。在这一点上,保险公司似乎也是绝佳的候选者。它们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运营,并且在广阔的地域乃至跨越单个国家边界拥有大量资产。因此,它们在有效保护方面有着明显的自身利益考量,而且规模庞大、经济实力强劲。此外,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通过互助与仲裁的契约协议网络以及国际再保险机构体系相互联结,它们所代表的联合经济力量,即便不是让所有现存政府相形见绌,也足以令大多数现存政府自叹弗如。

我想进一步分析并系统地阐明这一观点:保护和防卫属于保险范畴,并且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提供。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两个问题必须加以探讨。首先,人们不可能针对生活中的每一种风险都进行投保。例如,我无法为自己投保以防自杀,也无法投保以防自己烧毁自家房屋、失业、早上不想起床或者避免遭受创业损失,因为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中,我对相应结果出现的可能性都有着全部或部分的掌控权。诸如此类的风险必须由个人自行承担。诸如此类的风险必须由个人自行承担。除了我自己,没人能够应对它们。因此,首要的问题将是,是什么使得保护和防卫成为一种可投保的风险,而非不可投保的风险呢?毕竟,正如我们刚刚所说,这一点并非不言自明。事实上,难道每个人对自身及财产遭受攻击和侵犯的可能性不是有着相当大的掌控力吗?例如,我难道不是通过攻击或挑衅他人而故意招致攻击的吗?如此一来,保护不就像自杀或失业一样,属于一种不可投保的风险,每个人必须独自为此承担责任吗?

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肯定的方面来说,鉴于任何人都不可能提供无条件的保护,也就是针对任何形式的侵犯都能提供保险保障,这意味着,无条件的保护(如果真有可能存在的话)只能由每个人自行给自己提供。但从否定的方面来说,就有条件的保护而言,答案是否定的。只有那些由受害者自身挑起的攻击和侵犯行为是无法投保的。然而,无端的、也就是意外的攻击是可以投保的。[171] 也就是说,只有当保险公司通过契约限制被保险公司的行动,以排除他们任何可能的挑衅行为时,保护才会成为一种可投保的商品。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挑衅的具体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就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系统性地排除(禁止)其客户之间所有挑衅性和侵犯性的行动这一原则而言,各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差异。

尽管对保护保险本质上具有防卫性——非侵犯性且非挑衅性——这一特性的这一初步见解可能看似浅显,但却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意味着任何已知的侵犯者和挑衅者都将无法找到保险公司,因此,他们在经济上会陷入孤立,变得弱小且易受攻击。 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任何人想要得到比自力更生式的自卫所提供的更多的保护,就必须遵守特定的非侵犯性文明行为规范。此外,投保人数越多——在现代交换经济中,大多数人希望获得的保护不只是自卫——对其余未投保人的经济压力就越大,他们就会采取相同或类似的非侵犯性社会行为标准。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之间为争取自愿付费客户而展开竞争,每单位被保险财产价值的保险价格会呈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趋势也将启动。带有标准化财产及产品描述的保护契约将会出现;并且,通过不同保险公司在相互仲裁程序中的持续合作,程序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冲突解决规则(包括赔偿、归还、惩处和报复等方面)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趋势将会形成,法律的确定性也会稳步提高。每个人凭借购买保护保险,都将被纳入一个致力于将侵犯行为最小化(从而将防卫性保护最大化)的全球性竞争体系之中,而且每一项冲突及损害索赔,无论发生在何地、涉及何人或者由何人发起针对何人,都将落入一个或多个明确可数且特定的保险公司及其相互界定的仲裁程序的管辖范围之内。

IV. 进一步讨论侵犯保险

现在必须探讨第二个问题。即便承认防卫性保护属于可投保商品这一情况,保险也存在截然不同的形式。让我们仅考虑两个典型例子:针对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和飓风)的保险,以及针对工业事故或灾难(如故障、爆炸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保险。前者可作为团体保险或互助保险的例子。有些地区比其他地区更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因此,某些地区对保险的需求以及保险价格会比其他地区更高。然而,就相关风险而言,在特定地域边界内的每个地点,都会被保险公司视作是同质的。保险公司大概知晓整个地区所涉事件发生的频率及影响范围,但对该地域内任何具体地点的特定风险却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被保险公司针对每单位被保险价值所支付的保费都是相同的,而且在某一时间段内所收取的保费想必足以支付同一时间段内的所有损害索赔(否则保险业就会出现亏损)。这样一来,特定的个体风险就被集中起来,实现了互助保险。

相比之下,工业保险可作为个体保险的一个例子。与自然灾害不同,被保的风险是人的行动的结果,也就是生产活动的结果。每个生产过程都在生产者个人的控制之下。没有生产者会有意造成失败或灾难,而且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那样,只有意外的——非有意为之的——灾难才是可投保的。然而,即便生产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可控状态且通常是成功的,但每个生产者和生产技术都会偶尔遭遇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意外事故——存在一定的误差范围。然而,由于工业事故风险即便并非有意为之,但它是个体生产活动及生产技术的结果,所以不同生产者以及不同生产过程所面临的这种工业事故风险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因此,不同生产者和生产技术所面临的风险无法被集中起来,每个生产者都必须单独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大概需要了解相关事件随时间推移发生的频率,但对于该事件在任何特定时刻发生的可能性却一无所知,只不过它知道始终是同一生产者和同一生产技术在运作。不能假设在任何特定时期内收取的保费足以支付该时期内出现的所有损害索赔。相反,营利性的假设是,在多个时间段内收取的所有保费足以支付相同数量时间段内的所有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资本储备金,以便履行其契约义务,并且在计算保费时,必须将这些储备金的现值考虑在内。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保险能够防范其他行为主体的侵犯和入侵呢?它能够像针对自然灾害那样以团体保险的形式提供,还是必须像工业事故保险那样以个体保险的形式来提供呢?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这两种保险形式仅仅代表了一个连续统一体的两种可能的极端情况,而且任何特定风险在这个连续统一体上的位置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例如,由于气象学、地质学或工程学方面的科技进步,那些以前被视为同质的(因而可采用互助保险的)风险可能会变得越来越不同质。在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这种趋势就值得注意。随着遗传学和基因工程——基因指纹识别技术——的发展,先前就大量人群而言被视为同质(非特定的)的医疗和健康风险已经变得越来越具有特定性且越发不同质了。

有鉴于此,对于保护保险能否有一些具体的说法呢?我认为是有的。毕竟,尽管所有保险都要求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风险是意外性质的,但侵犯性入侵这种意外情况与自然灾难或工业事故的意外情况截然不同。自然灾难和工业事故是自然力量以及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而侵犯是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且自然是盲目的,不论是在同一时间点还是随着时间推移,它不会对个体区别对待,然而侵犯者却能够区别待人,蓄意锁定特定的受害者并选择攻击时机。

V. 政治边界与保险

首先,请允许我将防卫保险与自然灾害保险进行对比。人们常常会对这两者进行类比,考察一下这种类比是否成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这种类比认为,正如在某些地理区域内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同样的地震、洪水或飓风风险一样,例如,美国或德国境内的每一位居民也面临着遭受外国攻击的相同风险。尽管存在一些表面上的相似性(我稍后会谈到这一点),但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这种类比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方面,地震、洪水或飓风区域的边界是依据客观的自然标准确定并划分的,因此可被称作自然边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治边界属于人为划定的边界。美国的国界在整个19世纪一直在变化,而德国直到1871年才以如今的形态存在,此前是由将近50个独立的邦国组成的。当然,没人会想说美国或德国国界的这种重新划定,是因为发现了在范围更大的美国或德国境内,每个美国人或德国人的安全风险(与此前持有的相反看法不同)同质(相同)的结果。

第二个明显的缺陷是,大自然——地震、洪水、飓风——在其造成破坏时是盲目的。它不会区分价值高低不同的地点和物体,而是不加选择地进行破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侵犯者或入侵者能够而且确实会进行区分。他不会去攻击或入侵像撒哈拉沙漠那样毫无价值的地点和事物,而是会瞄准有价值的地点和事物。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地点或物体的价值越高,它就越有可能成为入侵的目标。

这就引出了至关重要的下一个问题。如果政治边界是任意划定的,而且攻击无论如何都绝非不加选择,而是专门针对有价值的地点和事物,那么是否存在划分不同安全风险(攻击)区域的非任意边界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样的非任意边界就是私有财产的边界。私有财产是特定个体在特定地点对特定的有形物体或成果进行占有和/或生产的结果。每一个占有者兼生产者(所有者)都通过其行动表明,他认为所占有和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有价值的(商品),否则他当初就不会去占有或生产它们了。每个人财产的边界都是客观的,且是主体间可确定的。它们仅仅是由任何一个特定个体所占有和/或生产的事物的范围及规模来决定的。而且,所有有价值的地点和事物的边界与所有财产的边界是一致的。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上,每一个有价值的地点和事物都归某人所有;只有毫无价值的地点和事物才不归任何人所有。

在被其他人环视的情况下,每一个占有者和生产者也都可能成为攻击或入侵的对象。每一项财产——与物品(物质)不同——必然是有价值的;因此,每一位财产所有者都可能成为他人侵犯欲望的目标。结果就是,每一位所有者对其财产所处位置和形式的选择,在诸多其它考虑因素之外,也会受到安全方面的考量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较于安全性较差的地点和财产形式,每个人都会更倾向于选择更安全的地点和财产形式。然而,无论所有者及其财产位于何处,也无论财产的实际形态如何,每一位所有者即便面临潜在的侵犯也不放弃自己的财产,这就表明了他个人保护和捍卫这些财产的意愿。

然而,如果私有财产的边界是唯一与遭受侵犯风险存在系统性关联的非任意性边界,那么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存在着与单独所有的财产数量一样多的不同安全区域,而且这些区域不会比这些财产的范围更大。也就是说,相较于工业事故的情况,针对财产免受侵犯的保险似乎更像是个体保护的例子,而非团体(互助)保护的例子。

单个生产过程中的意外风险通常与其所处位置无关——也就是说,如果同一生产者在不同地点复制这一生产过程,其误差范围将保持不变——然而,私有财产(生产厂房)遭受侵犯的风险却会因地点不同而有所差异。就其本质而言,作为私人占有和生产的物品,财产总是相互独立且各不相同的。每一项财产都位于不同的地点,处于不同个体的掌控之下,并且每个地点都面临着独特的安全风险。 例如,我居住在乡村还是城市、在山上还是山谷中、距离河流、海洋、港口、铁路或街道是近还是远,这些因素都会对我的安全产生影响。事实上,即使是相邻的地点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比如,相较于我的邻居,我在山上居住的位置是更高还是更低、是处于河流上游还是下游、离海洋更近还是更远,又或者仅仅是在他的北边、南边、西边还是东边,这些情况都会产生影响。而且,每一项财产,无论位于何处,其所有者都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塑形,以增强其安全性并降低遭受侵犯的可能性。例如,我可以购置一把枪或一个保险箱,又或者我能够从自家后院击落一架来袭的飞机,再或者拥有一把可以击毙数千英里之外侵犯者的激光枪。因此,没有哪一个地点、哪一项财产是与其他的完全一样的。每一位所有者都必须单独投保,而为此,每一家提供防范侵犯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持有充足的资本储备金。

VI. 民主国家与全面战争

通常将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与抵御外来侵犯进行类比,这种做法从根本上就是有缺陷的。正如侵犯从来都不是无差别的,而是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防卫也是如此。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需要保卫的事物也不一样,而且任何人所面临的安全风险都与其他人不尽相同。不过,这种类比也包含着一定的合理之处。然而,自然灾害与外来侵犯之间的任何相似性,并非源于侵犯和防卫的本质,而是源于国家侵犯和防卫(国家间战争)的特定性质。如上文所述,国家是一个对保护实施强制性地域垄断并拥有征税权力的机构,任何此类机构都会相对更具侵犯性,因为它可以将这种行为的成本外部化,转嫁给其国民。然而,国家的存在不仅会增加侵犯行为的频率,还会改变侵犯的整个性质。国家的存在,尤其是民主国家的存在,意味着侵犯与防卫——战争——往往将会转变成全面的、不加区分的战争。[172]

暂且设想一个完全不存在国家的世界。大多数财产所有者会由那些拥有巨额资本储备的大型(通常是跨国的)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大多数(即便不是全部)侵犯者,由于属于高风险对象,将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侵犯者或侵犯者团伙都希望限制其攻击目标,最好是将目标锁定在未投保的财产上,并且避免一切 “附带损害”,因为否则他们就会发现自己要面对一个或多个经济实力强大的专业防卫机构。同样,所有防卫性的暴力行为也都会极具选择性和针对性。所有侵犯者都将是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处于特定的地点,并配备特定的资源。针对客户受到的攻击,保险公司会专门针对这些地点和资源进行报复,并希望避免任何附带损害,因为否则它们就会与其他保险公司产生纠葛并承担责任。

在存在国家间战争的国家主义世界里,这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如果一个国家,比如美国,攻击另一个国家,例如伊拉克,这就不只是由数量有限、配备有限资源且位于明确可识别地点的人员所发起的攻击。相反,这是全体美国人利用他们所有资源发起的攻击。每个美国人按理都向美国政府纳税,因此,无论其是否愿意,实际上都卷入了政府的每一次侵犯当中。因此,虽说声称每个美国人面临着被伊拉克攻击的同等风险显然是错误的(这种风险即便有也是很低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例如在纽约市的风险肯定要比在堪萨斯州威奇托市的风险高),但就每个美国人主动(即便不总是自愿)参与其政府的每一次侵犯而言,他们在这方面是被同等对待的。

其次,正如攻击者是一个国家(美国)一样,被攻击者伊拉克也是一个国家。与美国政府一样,伊拉克政府有权向其民众征税或征召民众入伍。作为纳税人或应征入伍者,每个伊拉克人都卷入了本国政府的防卫行动,就如同每个美国人都被卷入美国政府的攻击行动一样。于是,这场战争就变成了全体美国人对全体伊拉克人的战争,也就是总体战。攻击方和防卫方国家的战略都会相应地发生改变。虽然攻击者出于资源稀缺等原因仍必须对攻击目标有所选择,但侵略者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动力去避免或尽量减少附带损害。恰恰相反,由于全体民众和国家财富都参与到防卫行动中,所以无论是生命还是财产方面的附带损害甚至都是可取的。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区分。每个人都是敌人,所有财产都为被攻击的政府提供支持。因此,所有人和所有事物都成了可以攻击的目标。同样,防卫国也不会太在意其针对攻击者进行报复所造成的附带损害。攻击方国家的每一位公民都是敌人,其所有财产都是敌方财产,因而都可能成为报复的目标。而且,依照国家间战争的这种特性,每个国家都会研制并使用更多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比如原子弹,而不是像我设想的激光枪那样的远程精确武器。

因此,战争与自然灾难之间的相似性——它们看似不加区分的破坏和毁灭——完全是国家主义世界的一个特征。

VII. 保险与激励

至此引出了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已经看到,正如所有财产都是私有的一样,所有的防卫都必须由资本化的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保险,这很像工业意外保险。然而,我们也看到,这两种保险形式在一个基本方面有所不同。就防卫保险而言,被保险财产的位置很重要。不同位置的单位保险价值的保险费是不同的。此外,侵犯者可以四处移动,他们的武器库可能会改变,而且他们整个侵害的性质可能会随着国家(的出现)而改变。因此,即使给定一个初始的财产位置,单位保险价值的价格也会随着这个位置的社会环境或周边情况的变化而改变。竞争性的保险公司体系将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呢?特别是,它将如何应对国家的存在和国家的侵犯呢?

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有必要回顾一些基本的经济学观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私有财产所有者,特别是企业所有者,更倾向于选择保护成本(保险费)低、财产价值上升的地区,而不是保护成本高、财产价值下降的地区。因此,出现了一种趋势,即人员和财货从高风险和财产价值下降的地区向低风险和财产价值上升的地区迁移。此外,保护成本与财产价值是直接相关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高的保护成本(更大的受攻击风险)意味着更低的财产价值或财产价值下降,而更低的保护成本则意味着更高的财产价值或财产价值上升。这些规律和趋势形塑了保险保护机构竞争体系的运作方式。

首先,靠税收供资的垄断者往往会有提高保护成本及价格的倾向,而自负盈亏的私营保险机构则会努力降低保护成本,进而促使价格下降。与此同时,保险机构比其他任何机构都更关注财产价值的上升,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它们自身持有的财产会增值,尤其还意味着可供它们承保的他人财产也会增多。相反,如果遭受侵犯的风险增加且财产价值下降,那么可承保的价值就会减少,而保护成本和保险价格却会上升,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不佳。因此,保险公司将长期面临经济压力,促使其推动前一种有利状况的出现,并避免后一种不利状况的发生。

这种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其一,就防范普通犯罪及犯罪分子这一看似较为简单的情况而言,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公司体系将会使当前的犯罪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要认识到这种变化的程度,首先审视一下目前人们所熟悉的国家主义的犯罪政策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虽然打击普通的私人犯罪符合国家代理人的利益(哪怕只是为了有更多的财产可供他们征税),但作为靠税收供养的公职人员,他们对于特别有效地预防犯罪这一任务几乎没有兴趣,或者说即便犯罪已经发生,他们对于赔偿受害者、缉拿并惩处罪犯也没什么兴趣。而且,在民主制度下,往往是雪上加霜。因为如果每个人——侵犯者与非侵犯者、高犯罪率地区居民以及低犯罪率地区居民——都能投票并当选公职,那么一种将财产权从非侵犯者向侵犯者、从低犯罪率地区居民向高犯罪率地区居民进行系统性再分配的情况就会发生,而犯罪实际上就会受到助长。相应地,犯罪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各类私人安保服务的需求目前正处于历史最高水平。更可耻的是,政府不但没有(本应如此)对那些它未能阻止的罪行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反而强迫受害者作为纳税人再次为抓捕、监禁、改造甚至优待侵犯他们的人而支付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在高犯罪率地区收取较高的安保费用,在低犯罪率地区收取较低的费用,然而政府的做法却恰恰相反。政府在低犯罪率、高财产价值的地区征收的税比在高犯罪率、低财产价值地区征收的更多,甚至还以牺牲前者(低犯罪率、高财产价值地区)居民的利益为代价去补贴后者(高犯罪率地区,也就是贫民窟)的居民,这样一来,就侵蚀了抑制犯罪滋生的社会条件,反而助长了有利于犯罪的环境。[173]

竞争性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其一,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未能阻止犯罪发生,它就必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此,最重要的是,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希望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且,如果它们仍然没能阻止犯罪发生,它们会希望能高效地侦查、缉拿并惩处犯罪者,因为通过找到并逮捕犯罪者,保险公司可以迫使罪犯——而非受害者及其保险公司——来支付损害赔偿费用和补偿成本。

更具体地说,就像保险公司目前维护并不断更新当地财产价值的详细清单一样,他们也会维护并不断更新当地犯罪和犯罪分子的详细清单。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私有财产所在地遭受侵犯的风险会随着潜在侵犯者的临近程度、数量以及资源的增加而上升。因此,保险公司会有兴趣收集有关实际犯罪、已知犯罪分子及其所在位置的信息,而且为了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它们相互分享这些信息是符合彼此共同利益的(就像如今银行之间会相互分享不良信用风险信息一样)。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对收集有关潜在(尚未实施且尚不为人知)犯罪及侵犯者的信息特别感兴趣,而这将促使对当前的——国家主义的——犯罪统计数据进行根本性的全面修订与完善。为了预测未来犯罪发生率,进而计算出当下的犯罪保险价格(保费),保险公司会将犯罪分子及犯罪行为的频率、描述以及特征与它们发生及实施的社会环境相关联,并在竞争压力下开发且不断完善一套详尽的人口统计学及社会学犯罪指标体系。 [174] 也就是说,每个社区都会基于众多犯罪指标来进行描述,并对其风险作出评估,这些指标包括性别构成、年龄群体、种族、国籍、民族、宗教、语言、职业以及收入情况等。

因此,与当前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所有跨地区、跨区域、跨种族、跨国家、跨民族、跨宗教以及跨语言的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现象都将消失,一个社会冲突的持久根源将被永久消除。相反,逐渐形成的价格(保险费)结构将倾向于准确反映各个地点及其特定社会环境的风险,这样一来,除了为自己以及与自己所在特定社区相关的保险风险付费外,没人会被迫为其他人的保险风险买单。更重要的是,基于其不断更新和完善的犯罪及财产价值统计体系,再加上前文提及的从高风险低价值(此后称为“孬”)地区向低风险高价值(此后称为“好”)地区迁移的趋势所带来的进一步推动作用,一个由相互竞争的防范侵犯保险公司所构成的体系将会推动文明进步(而非去文明化)的趋势。

政府——尤其是民主政府——通过其税收及转移支付政策侵蚀 “好 ”社区,助长“孬 ”社区的发展。 它们还通过强制一体化政策这么做,而且可能会产生更具破坏性的影响。这项政策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身处 “好” 地段及 “好” 社区且面临移民问题的所有者和居民来说,强制一体化意味着他们必须一视同仁地接纳每一位国内移民,无论是作为公共道路上的过客或游客,还是作为顾客、客户、居民或邻居。政府禁止他们将任何人(包括他们认为存在不良潜在风险的任何人)排除在移民行列之外。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身处“孬”地段及“孬”社区、面临人口外流而非人口流入情况的所有者和居民来说,强制一体化意味着他们被阻止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他们不能通过将已知犯罪分子驱逐出自己所在社区的方式来摆脱犯罪困扰,而是被政府强迫要永远与侵犯他们的人为邻。[175]

私人安保保险公司体系所产生的结果,将与人们耳熟能详的国家主义犯罪防范措施那去文明化的种种影响及趋势形成鲜明对比。诚然,保险公司无法消除 “好”社区和 “孬”社区之间的差异。事实上,这些差异甚至会变得越发显著。不过,出于对财产价值上升和保护成本下降的利益考量,保险公司会推动一种通过提升和培育 “好”“孬” 社区来实现改善的趋势。因此,在 “好” 社区,保险公司会采取选择性移民政策。与国家不同,它们不能也不会无视被保险公司对移民所抱有的差别对待倾向。恰恰相反,相较于它们的任何一位客户,保险公司会对差别对待更感兴趣:它们只会接纳那些能降低犯罪风险、提升财产价值的移民,而拒绝接纳那些会导致更高风险和更低财产价值的移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会消除差别对待,反而会使其做法合理化并加以完善。基于它们有关犯罪和财产价值的统计数据,并且为了降低保护成本、提高财产价值,保险公司会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种与移民及移民相关的限制性(排他性)规则和程序,从而以价格及价格差异的形式,对潜在移民之间(作为高风险或低风险以及能创造价值与否)差别对待的价值(以及无差别对待的成本)给出量化的精确界定。

同样,在“孬”社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将会是一致的。保险公司不会想要压制投保人驱逐已知犯罪分子的倾向。它们会通过提供有选择性的降价(依据具体的清理行动而定)来使这类倾向合理化。事实上,通过相互合作,保险公司会希望不仅将已知犯罪分子从它们临近的社区驱逐出去,而且是将其彻底逐出文明世界,赶到荒郊野外,或是驱至亚马逊丛林、撒哈拉沙漠或极地地区那样的偏远地带。

VIII. 防范国家侵犯

然而,针对国家的防卫情况又如何呢?保险公司将如何保护我们免受国家的侵犯呢?

首先,必须牢记,政府作为依靠强制征税维持的垄断机构,无论做什么,本质上都是浪费且低效的。在武器技术与生产、军事情报及战略方面也是如此,在我们所处的高科技时代尤其如此。因此,在同一地域内,国家无法与自愿出资的保险机构相竞争。而且,在保险公司为降低保护成本、增加财产价值而制定的与移民相关的限制性规则中,最为重要且普遍的一条会是涉及政府代理人的规则。国家天生具有侵犯性,对每一家保险公司及每一位投保人都构成持久的威胁。因此,保险公司尤其会希望将所有已知的政府代理人的移民(入境)行为作为一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加以排除或严格限制,而且它们会引导投保人(将此)作为获得保险或降低保费的一个条件,去排除或严格限制与任何已知政府代理人的直接接触,无论是将其当作访客、顾客、客户、居民还是邻居。

那么,如果这样一个政府决定去攻击或入侵一片自由领地,情况会如何呢?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去攻击谁、攻击什么呢?那里不会有作为对手的国家存在,只有私有财产所有者及其私人保险公司。大概没有人,尤其是那些保险公司,会去实施侵犯甚或挑衅。即便真的存在针对这个国家的任何侵犯或挑衅,那也只会是某个特定个人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将会完全一致。双方都会希望看到攻击者受到惩罚,并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侵犯者/敌人,国家如何正当化一次攻击行动,更别说是无差别的攻击行动?很显然,它必定需要给出正当理由!正如拉博埃西、休谟、米塞斯和罗斯巴德所阐释的那样,每个政府,哪怕是最专制的政府,其权力最终都建基于舆论和民众的认同。[176] 国王和总统当然可以下达攻击的命令。但必须有许多其他人愿意执行他们的命令,才能将其付诸实施。 有士兵愿意出征、杀敌以及赴死,国内的生产者愿意继续生产以资助战争。 如果由于国家统治者的命令被认为是非法的,而缺乏这种基于认同的意愿,那么即便看似最强大的政府也会失效并走向垮台,近期伊朗国王和苏联的例子足以说明此点。因此,从国家领导人的角度来看,对自由领地发起攻击必须被视为极具风险之举。无论多么精心策划的宣传活动,都无法让公众相信这种攻击不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统治者会乐于维持对现有领土的垄断控制,而不是冒着失去合法性和所有权力的风险试图扩张领土。

然而,尽管这种可能性不大,但如果一个国家仍然攻击和/或入侵邻近的自由领地,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者不会遇到手无寸铁的民众。只有在实行国家主义的地区,平民百姓才通常是没有武器的。各国到处都致力于解除本国公民的武装,以便能够更好地对其征税和没收财产。 与此相反,自由领地的保险公司不会想要解除投保人的武装,它们也没办法这么做。因为谁会愿意让一个首先要求自己放弃最终自卫手段的人来提供保护呢?恰恰相反,保险机构会通过有选择性的降价手段来鼓励投保人拥有武器。

此外,除了民间武装的抵抗之外,侵略国遇到的将不仅仅是一家,而很可能是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抵制。倘若侵略和入侵得逞,这些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支出。然而,与侵略国不同的是,这些保险公司都是高效且有竞争力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靠近或紧邻国家领土的地方遭受攻击的风险会高于远离任何国家的地方,因此防卫保险的价格也会高于这些地方。为了证明这种高昂的价格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客户证明,在面对任何可能的国家侵犯时,他们已经做好了防卫准备,其形式包括情报服务、拥有合适的武器及物资、配备军事人员并开展相关训练等。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会针对国家发动攻击这一突发情况做好准备——配备有效的装备并进行训练,而且时刻准备采用双重防卫策略予以应对。一方面,就其在自由地区的行动而言,保险公司会随时准备驱逐、俘获或击毙每一个入侵者,同时努力避免或尽量减少一切附带损害。另一方面,就其在国家领土上的行动来说,保险公司会准备将侵略者——也就是国家——作为报复目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准备进行反击并实施打击,无论是使用远程精确武器还是派遣暗杀突击队,对从君主、总统或总理等政府高层往下的国家代理人采取行动,同时力求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无辜平民(非国家代理人)财产造成的所有附带损害。通过这样的方式,它们会鼓励针对侵略政府的内部抵抗,促使其丧失合法性,并有可能煽动将该国领土解放并转变为一个自由国度。

IX. 重获自我防卫的权利

这样一来,我的论证就已完整地呈现。首先,我已经表明,保护性国家以及国家对私有财产提供保护的理念是基于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错误,而且这个错误已经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所有私有财产遭到破坏、缺乏安全保障以及战乱不断。其次,我已经说明,对于由谁来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免受侵犯这一问题,正确答案与其他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问题的答案是一样的:那就是私有财产所有者、基于劳动分工的合作以及市场竞争。第三,我已经解释了一个基于盈亏考量的私人保险公司体系将如何有效减少来自私人犯罪分子或国家的侵犯行为,并推动走向文明与永久和平的趋势。那么,剩下的唯一任务就是践行这些见解:不再认同国家,不再自愿与国家合作,并且在公众舆论中促使其丧失合法性,以便说服其他人也这么做。倘若公众不再错误地认为国家是公正且必要的,倘若公众不再自愿与国家合作,那么即便看似最强大的政府也会内爆,其权力也会烟消云散。如此一来获得解放后,我们就能重获自卫的权利,并且能够向自由且不受管制的保险机构寻求高效、专业的协助,以处理所有保护及解决冲突方面的事务。

第15章 关于国家与战争的反思

reflections on State and War [177]

传统上,国家被定义为具有两个独特特征的机构:第一,它是最终决策(管辖权)的强制性地域垄断者,即它是所有冲突(包括涉及其自身的冲突)的最终仲裁者;第二,国家是税收的地域垄断者。也就是说,它是单方面决定公民为其所提供的法律和秩序而必须支付的价格的机构。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人们只能向国家寻求公正,那么公正就会向国家倾斜从而被扭曲。最终决策的垄断者不仅不会解决冲突,反而会为其自身私利从而挑起冲突。更糟糕的是,在一言堂下,公正的质量会下降,其价格会上升。国家代理人像其他人一样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但他们拥有征税权,他们的目标始终如一:最大化收入,同时最小化生产性努力。

I. 国家、战争和帝国主义

然而,我不会着重探讨国家制度带来的内部影响,而是将聚焦于其外部影响,也就是外交政策而非国内政策。

首先,作为一个扭曲公正和征税的机构,每个国家都面临着“退出”的威胁。尤其是最有生产力的公民可能会为了逃避税收和扭曲的法律而选择离开。没有哪个国家喜欢这样。相反,国家不希望看到控制范围和税基缩小,而是希望它们扩大。然而,这却会导致国与国之间发生冲突。与 “自然人 “和机构之间的竞争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是淘汰性的,也就是说,在任何特定区域,最终的决策者和税收垄断者只能有一个。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促进了政治集中化的趋势,最终形成一个单一的世界国家。

此外,作为由税收资助的最终决策垄断者,国家本质上是具有侵犯性的机构。”自然人 “和机构必须自己承担侵犯行为的成本(这很可能促使他们放弃这种行为),而国家却可以将这种成本外部化到纳税人身上。因此,国家代理人很容易成为挑衅者和侵犯者,可以预料到中心化的进程会通过暴力冲突,即国家间战争,来推进。

此外,鉴于国家必须从小规模开始,并假设世界最初由众多独立的领土单位组成,可以对成功的要求做出一些具体的陈述。当然,国家间战争的胜负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在人口数量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决定性因素是一国可支配的经济资源的相对数量。在征税和管制方面,国家并没有为创造经济财富做出贡献。相反,国家以寄生的方式汲取现有财富。然而,国家政府可以对现有财富的数量产生负面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国内经济施加的税收和管制负担越低,人口就越容易增长,国家在与周边竞争对手的冲突中可以汲取的国内生产财富也就越多。也就是说,对内经济征税和管制相对较少的国家——自由主义的国家——往往以牺牲自由主义程度较低的国家为代价,战胜并扩大其领土或霸权控制范围。

例如,这就解释了为何西欧得以统治世界其他地区,而不是反过来被其他地区统治。更确切地说,这解释了为何先是荷兰,接着是英国,最后在20世纪是美国成为了占主导地位的帝国势力;也解释了为何美国——其国内是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却奉行着最具侵略性的外交政策,而像前苏联,因其国内政策完全是不自由的(具有压制性),却奉行着相对和平且谨慎的外交政策。美国知道自己在军事上能够击败任何其他国家,所以它一直表现得很有侵略性。相比之下,苏联知道,除非能在几天或几周内取胜,否则它必然会在与任何规模可观的国家的军事对抗中落败。

II. 从君主制和军队战争到民主制和全面战争

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国家曾是君主制国家,由专制君主或立宪君主、亲王等领导。探究为何会如此是个有趣的问题,但在此我先把这个问题搁置一旁。只需说明一点就够了,即由总统或首相领导的民主制国家(包括所谓的议会君主制国家)在法国大革命前十分罕见,并且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具备了世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尽管可以预料所有国家都会有侵略倾向,但传统君主与现代总统所面临的激励机制差异颇大,足以导致不同类型战争的出现。君主将自己视为所掌控领土的私人所有者,而总统则把自己看作临时的看守人。资源所有者关心的是能从该资源中获取的当前收益以及蕴含其中的资本价值(这体现了预期的未来收益)。他着眼于长远利益,关注的是“他的”国家所蕴含的资本价值的保全与增值。相比之下,资源的看守人(将资源视作公有财产而非私有财产)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当前收益,对资本价值很少关注甚至毫不在意。

这种不同的激励结构的经验结论是,与民主战争相比,君主战争往往是“温和的”和“保守的”。

君主制战争通常源于因王朝间错综复杂的联姻网络所引发的继承争端。这类战争有着明确的领土目标,并非受意识形态驱动的纷争。民众认为战争是君主的私人事务,应由君主们自己出钱和出军队来付诸实施。此外,当不同统治家族之间发生冲突时,君主们觉得必须明确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并将战争目标完全对准彼此及其家族产业。军事历史学家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在谈到 18 世纪的君主制战争时如是说:

在(欧洲)大陆,商业、旅行、文化以及学术交流在战时几乎畅通无阻。战争是君主的战争。良民的职责就是缴税,而健全的政治经济学原则要求应让民众安心挣钱来缴纳这些税款。民众既无需参与引发战争的决策,战争一旦爆发也无需参战,除非受到年少冒险精神的驱使。这些事务属于王室机密,仅是君主一人乾纲独断之事。[178]

同样,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也对军队战争发表了看法:

在军队战争中,军队进行战斗,而非军队成员的公民则继续过着正常的生活。公民支付战争费用,包括军队的维持费和装备费,但除此之外,他们置身于战争事物之外。战争可能会夷平他们的房屋,毁坏他们的土地,摧毁他们的其他财产;但这也是他们必须承担的战争代价的一部分。他们还可能遭到战士们的抢劫和意外杀害——甚至是他们 “自己 “军队的战士。但是,这些情况并非战争本身所固有的;它们阻碍而非帮助军队指挥官的作战行动,如果指挥官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部队,就不会容忍这些情况发生。组建、装备和维持军队的交战国认为士兵抢劫是一种犯罪行为;他们是被雇佣来打仗的,而不是来抢劫的。国家希望保持公民生活如常,因为它要维护公民的纳税能力;被征服的领土被视为自己的领地。战争期间,市场经济体系需要保持,以支持战争需求。[179]

与旧制度下的有限战争不同,民主战争时代——肇始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在 19 世纪随着美国南方独立战争得以延续,并在 20 世纪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达到顶峰——是全面战争时代。

民主制度模糊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我们都在自我统治”),从而加强了公众对特定国家的认同。民主战争不再是可以通过征服和占领来解决的王朝财产争端,而是变成了意识形态之争:文明的冲突,只能通过文化、语言或宗教的统治、征服甚至必要时的灭绝才能解决。公众越来越难以摆脱个人对战争的参与。反对提高税收以资助战争被视为是叛国行径。只因民主国家不同于君主制,归全民“所有”,所以征兵成为常态而非例外。此外,有了大批由廉价因而可轻易牺牲的应征入伍者组成的军队,他们为国家目标和理想而战,并且得到整个国家经济资源的支持,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之间的所有区别都被抛到了一边。附带损害不再是意外的副作用,而是成了战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旦国家不再被视为王朝君主的‘财产’,”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指出:

反而成为致力于诸如自由、民族性或革命这类抽象概念的强大力量的工具,这使得大量民众认为国家体现着某种至善,为了它无论付出多高的代价、做出多大的牺牲都不为过;那么,洛可可时代那种‘温和且优柔寡断的争斗’就显得像是荒谬的不合时宜之物了。[180]

军事历史学家 J. F. C.福勒少将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民族精神(也就是民主精神)对战争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战争情绪化,进而使战争变得残酷;……民族军队是为民族而战,王室军队则是与同类(其他王室军队)作战,前者听从的是群氓——群氓总是疯狂的,后者听从的是国王,而国王通常是理智的。所有这一切都源自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还给世界带来了征兵制——群体战争,而群体与金融、商业相结合便催生了新的战争领域。因为一旦整个民族投入战斗,那么整个国家的信用便可用于战争的目的。[181]

威廉-奥顿(William A.Orton)这样总结道:

19 世纪的战争是在国际法公认的传统范围内进行的,即平民财产和商业活动不属于战争范围。平民的财产不会被任意扣押或永久扣押,除了一个国家可能对另一个国家施加的领土和财政规定外,交战国的经济和文化生活通常都被允许得以继续。二十世纪的实践改变了这一切。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无穷无尽的违禁品清单加上单方面的海事法声明,使各种商业活动岌岌可危,并使所有先例沦为废纸。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战败国的经济恢复受到有意的削弱,同时保留了一些民用财产。第二次世界大战将这一政策扩展到国际法几乎失效的地步。多年来,德国政府在其武力所及范围之内,一直将没收政策建立在种族理论的基础之上,而这一理论在民法、国际法和基督教伦理中都是站不住脚的。英美领导层在言论和行动上都发起了一场“圣战”,在实施强制手段时既不受法律限制,也不受领土范围限制。中立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遭到了抨击。不仅敌方的资产和利益,而且任何一方的资产和利益,哪怕是在中立国家的,都面临着交战国能够施加的各种有效限制;而中立国家及其平民位于交战国领土内或处于交战国控制下的资产和利益,实际上也遭受着与敌国国民资产和利益相同类型的强制手段。于是,“总体战”成了一种任何平民群体都无望逃避的战争形式;而“热爱和平的国家”将会得出显而易见的推论。[182]

III. 附录:民主和平论

我已经解释了国家体制如何导致战争;解释了内部自由国的家往往成为帝国主义强国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解释了民主精神如何导致战争行为的去文明化。更具体地说,我阐述了美国如何崛起为世界首屈一指的帝国主义强国;以及由于从早期的贵族共和国转变为始于南方独立战争的无限制的大众民主制,美国逐渐成为一个日益傲慢、自以为是和热衷战争的国家。

那么,似乎阻碍和平与文明的,首先是国家和民主,尤其是世界民主的典范:美国。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恰恰是美国声称自己在寻求和平的解决方案。

这种主张的理由是民主和平论,该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伍德罗·威尔逊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近年来被乔治·W·布什及其新保守主义顾问复兴,现如今即使在自由意志主义圈子里也已成为一种知识上的民间传说。该理论声称:

  • 民主国家不会相互开战。
  • 因此,为了创造持久的和平,整个世界都必须民主化。

作为一个主要未明确表述的推论:

  • 当前许多国家并不民主,并且抵制内部的民主改革。
  • 因此,必须对这些国家发动战争,将其转变为民主国家,从而创造持久和平。

我没有耐心对这一理论进行全面的批判,我只想对这一理论的初始前提和最终结论进行简要的批判。

首先,民主国家之间是否不会发生战争?由于在20世纪之前几乎没有民主国家,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在过去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寻找。事实上,支持这一论点的主要证据是,西欧国家在二战后没有相互开战。同样,在太平洋地区,日本和韩国在同一时期也没有相互开战。这个证据是否真的证明了民主和平论的正确性?民主和平论者是这样认为的。 作为 “科学家”,他们对 “统计”证据感兴趣,而在他们看来,有足够的“案例”来建立这种证明:德国没有与法国、意大利、英格兰等国开战;法国没有与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开战。此外,还有一些排列组合:德国没有进攻法国,法国也没有进攻德国,等等。因此,我们似乎有几十个确证案例——就在大约60 年的时间里——并且没有一个反例。但是,我们真的有这么多确证案例吗?

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我们手头只有一个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基本上所有的西欧——现在是民主的西欧(以及太平洋地区民主的日本和韩国)——都已成为美帝国的一部分,美军驻扎在几乎所有这些国家就表明了这一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和平时期所 “证明 “的,不是民主国家之间不会相互开战,而是像美国这样的霸权帝国主义强国不会让其殖民地的各个部分相互开战(当然,霸权帝国本身也认为没有必要对其卫星国开战——因为它们服从——而卫星国也认为没有必要或不敢违抗其美国主子)。

此外,如果这样看待问题——基于对历史的理解,而不是天真地认为一个实体与另一个实体的名称不同,它们的行为就一定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很显然,所提供的证据与民主无关,而与霸权有关。例如,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 20 世纪 80 年代末,即在苏联霸权统治时期,东德、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匈牙利等国之间没有爆发战争。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共产主义独裁国家,而共产主义独裁国家不会相互开战吗?这只能是民主和平论者这样的 “科学家 “得出的结论!但这个结论肯定是错误的。没有爆发战争是因为苏联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正如西方民主国家之间的没有爆发战争是因为美国不允许这种情况在其统治范围内发生一样。当然,苏联在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进行过干预,但美国也在中美洲的不同地区进行过干预,例如在危地马拉。(顺便问一句: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和黎巴嫩之间的战争呢?这些国家难道都不是民主国家吗?还是阿拉伯国家被定义为非民主国家而被排除在外?)

其次,民主是否能解决任何问题?民主是否能解决和平问题?民主和平论者在这一点上的表现更是令人失望。事实上,他们所表现出的对历史理解的缺乏着实令人震惊。以下只是一些根本性的缺陷:

首先,该理论在概念上混淆了民主与自由,这种混淆简直堪称恶劣,尤其这话出自那些自称自由意志主义者之口就更是如此了。自由的基础与基石是私有财产制度;而私有——排他性的——财产在逻辑上与民主——多数决规则——是不相容的。民主与自由毫无关联。民主是共产主义的一种温和变体,而且在思想史上,它几乎从未被当作别的什么来看待。顺便提一下,在民主时代爆发之前,也就是直至20世纪初,西欧国家的政府(国家)税收支出(将各级政府加总起来)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到15%,而在当时还很年轻的美国,这一比例甚至更低,还不到7%。而在全面实行多数决规则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这一比例在欧洲已增至约50%,在美国也达到了40%。

其次,民主和平论本质上仅对民主政体和非民主政体做出区分,一概将非民主政体简单地贴上独裁的标签。这样一来,不仅所有贵族共和政体被忽视了,而且就我当下的论述目的而言更为重要的是,所有传统君主制政体也被无视了。它们被等同于列宁、墨索里尼、希特勒、斯大林、毛式的独裁政权。然而,事实上传统君主制与独裁政权几乎没有共同之处(而民主与独裁却是密切相关的)。

君主制是等级结构的自然-无国家-社会秩序的半有机产物。君主是大家族、氏族、部落和国家的首领。他们拥有大量自然的、自愿承认的权威,这些权威是世世代代继承和积累下来的。自由主义正是在这种秩序(以及贵族共和国)的框架内发展和繁荣起来的。与此相反,民主政体具有平等主义和再分配主义的观念,因此在 20 世纪出现了上述国家权力增长的现象。从 19 世纪下半叶开始,从君主制时代向民主制时代过渡的典型特点是,自由主义政党的力量不断衰退,而各种社会主义政党的力量则相应增强。

第三,由此可见,民主和平论者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等战乱的看法显得十分荒谬,至少从一个所谓珍视自由的人的角度来看是如此。对民主和平论者而言,这场战争本质上是一场民主对抗独裁的战争;因此,通过增加民主国家的数量,这场战争被视为一种进步的、促进和平的终归也是一场具有正当性的战争。

事实上,情况大不相同。 当然,战时的德国和奥地利可能不像当时的英国、法国或美国那样民主。但德国和奥地利绝对不是独裁国家。这些国家都是(日益被阉割的)君主制国家,因此可以说与其同类国家一样自由,甚至更加自由。例如,在美国,反战支持者被关进监狱,德语基本上被取缔,德裔公民受到公开骚扰,经常被迫改名。在奥地利和德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

然而,无论如何,为民主而战的 “十字军东征 “的结果是,自由大不如以前(《凡尔赛和约》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国家权力不仅比战前增长得更快,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民主化时期,少数民族的待遇更是每况愈下。例如,在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德裔人遭到了捷克多数民族的系统性虐待(直到他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成千上万地驱逐并屠杀)。在前哈布斯堡王朝统治时期,捷克人并未经历类似的情况。德裔人和南斯拉夫斯拉夫人在战前的奥地利与战后的南斯拉夫之间的关系也是类似的。

这并非侥幸。例如,在奥地利哈布斯堡君主制时期,少数民族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也得到了相当好的待遇。然而,当多元文化的奥斯曼帝国在 19 世纪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希腊、保加利亚等半民主民族国家时,当时的奥斯曼穆斯林被驱逐或消灭了。同样,民主在美国取得胜利,军事征服了南方邦联之后,联邦政府迅速着手消灭平原的印第安人。 正如米塞斯所解释的,民主在多民族社会行不通。它不会创造和平,反而只会助长冲突,并具有潜在的种族灭绝倾向。

第四,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民主和平论者声称民主代表了一种稳定的“均衡”。这一观点由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最为明确地表达,他将新的民主世界秩序称为“历史的终结”。然而,已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一主张显然是错误的。

从理论层面来看:如果民主有可能通过民主的方式转变成独裁,也就是转变成一种被认为不稳定的体制,那么民主又怎么能是一种稳定的均衡呢?答案是:这根本说不通!

此外,从经验层面来看,民主根本谈不上稳定。如前所述,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民主往往会导致对少数群体的歧视、压迫,甚至驱逐和灭绝——这很难说是一种和平的均衡状态。而在种族同质化的社会中,民主常常引发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进而导致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会引发独裁。例如,想想沙俄之后的俄国、一战后的意大利、魏玛德国、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更近一些时候的希腊、土耳其、危地马拉、阿根廷、智利和巴基斯坦的情况吧。

民主与独裁之间的这种紧密关联不仅让民主和平论者感到棘手;更糟糕的是,他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来看,因民主危机而产生的独裁政权并不总是比原本可能出现的情况更糟。很容易就能列举出一些独裁政权更可取且有所改善的例子。想想意大利与墨索里尼或者西班牙与佛朗哥的情况吧。此外,既然独裁者与因出身偶然因素而获得地位的国王截然不同,他们往往是民众的宠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高度 “民主” 的,那么人们又该如何将对民主那种充满幻想的倡导与这一事实相协调呢?只要想想列宁或斯大林,他们肯定比沙皇尼古拉二世更 “民主”;或者想想希特勒,他无疑比德皇威廉二世或奥匈帝国皇帝弗朗茨·约瑟夫更 “民主”,更算得上是 “人民的一员”。

根据民主和平论者的观点,那么似乎我们应该对外与独裁者(无论是君主还是蛊惑民心的政客)开战,以便建立民主政权,而这些民主政权随后又会转变为(现代)独裁政权,直至最后,人们可以设想,由于对外战争引发的没完没了的 “紧急状况” 导致国内国家权力不断膨胀,美国自身也会变成一个独裁国家。。

我敢说,更好的做法是听从埃里克·冯·库内尔特雷迪恩的建议,与其去创造安全的世界来实现民主,不如试着让世界远离民主而安全——任何一个地方,但最重要的是在美国。

IV. 让世界远离民主而安全,或如何抵御美国

在对民主和平论进行了一番探讨之后,我又回到了这样一个命题:对持久和平的最大威胁莫过于民主国家,尤其是美国。因此,问题是:如何抵御美国?

顺便提一下,这不仅是外国人的问题,也是美国人的问题。毕竟,构成美国的这片领土也是被占的领土——被美国政府征服的领土。

让我们假设,美国境内的一小块领土——一个村、一个镇、一个县——宣布独立并脱离美国。美国政府能够并且将会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美国有可能入侵相关地区并镇压分裂势力。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兰西共和国对旺代地区就是这么做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南部邦联也是如此,而从规模小得多的情况来看,美国政府在韦科镇事件中也是这么干的。但历史上也有相反的例子:捷克和斯洛伐克和平分离,俄罗斯任由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独立;斯洛文尼亚被准许独立;新加坡甚至是被从之前与马来西亚组成的联邦中分离了出去。显然,相对人口规模在决定是否开战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同样,分裂势力所掌握的资源情况也很关键。地理位置也会对是否进行干预产生影响。但这肯定不是全部因素。例如,该如何解释法国很久以前没有征服摩纳哥,德国没有征服卢森堡,瑞士没有征服列支敦士登,意大利没有征服梵蒂冈城,美国没有征服哥斯达黎加呢?又或者如何解释美国没有通过杀光所有伊拉克人来“彻底解决”伊拉克问题呢?当然,就人口、技术和地理位置而言,这些(征服行动)本应是可以做到的事。

原因并不是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或美国的国家统治者忌惮征服、没收、监禁或滥杀无辜——他们每天都在对 “自己 “的人民做这些事。例如,布什毫不犹豫地下令杀害无辜的伊拉克人。他每天都这样做。相反,制约国家统治者行为的是公众舆论。

正如拉伯蒂(La Boétie)、休谟、米塞斯和罗斯巴德所阐释的那样,政府权力归根结底依赖于民意,而非武力。布什本人并不会去杀人,也不会拿枪顶着那些他下令去杀之人的脑袋。将军们和士兵们是自愿听从他的命令的。而且布什也无法“强迫”任何人继续为他的侵略行径提供所需资金。民众必须是自愿这么做的。另一方面,如果大多数将军、士兵和民众不再相信布什命令的合法性,那么他的命令就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正是这种对合法性的需求解释了为什么急于发动战争的国家政府必须给出一个理由。公众通常并不赞成为了乐趣或利益而杀害无辜的旁观者。相反,为了争取公众的支持,必须操纵 “证据”,使侵犯看起来像是自卫(有哪个通情达理的人会反对自卫)。

我们知道这些标志性事件:萨姆特要塞、美国海军 “梅因”号战舰、”卢西塔尼亚 “号邮轮、珍珠港事件、9·11事件。

事实证明,即使是压倒性的规模优势也不能决定行动的方向。大卫·科雷什(David Koresh)和他在韦科的同伙之所以能被美国政府残忍杀害,是因为他们可以被描绘成一群儿童性骚扰者。如果他们是 “正常人”,入侵可能会被认为是一场公关灾难。此外,无论分离主义者在规模、资源或位置上处于何种劣势,都可以通过有利的国际舆论来弥补,尤其是在新闻传播几乎是即时的互联网时代。

这些考虑引出了最后的观点。新的分离主义国家可以是另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无国家的自由社会。我认为,如果分离主义者组成一个无国家的社会,成功抵御美国侵略的可能性要高于他们选择另一个国家;因为国家无论大小,都擅长于侵犯,而不擅长于防卫。(承认美国与 “9-11 “事件没有直接关系,这可能为时过早,但当天发生的事件无疑表明,美国并不善于保护自己的公民:首先,它挑起了袭击,其次,在面对挥舞着屠刀的外国侵略者时,美国民众被解除武装、手无寸铁)。

自由社会的防卫与国家政府的国防有何不同?

如前所述,攻击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操纵证据的难易程度,以便将侵略伪装成防卫——而 “发现 ”这种证据对于国家来说要容易得多。即使是最自由的国家也垄断了管辖权和征税权,因此也会产生受害者,而这些受害者被恰当地称为 “人权受侵犯的受害者”,从而为入侵提供了 “借口”。更糟糕的是,如果新国家是一个民主国家,那么不可避免的是,一个群体——天主教徒或新教徒、什叶派教徒或逊尼派教徒、白人或黑人——将利用自己的权力统治另一个群体,这又为入侵提供了 “借口”:“解放受压迫的少数群体”。 更妙的是:受压迫者被煽动起来 “大声呼救”。此外,在国内压迫的反作用下,可能会滋生出试图 “报复 “不公正的恐怖分子:想想红色旅、红军派、爱尔兰共和军、埃塔这些组织吧——而且无论是它们的持续存在,还是试图消灭它们的行动,都可能为我们提供干预的 “理由”(防止恐怖主义蔓延或拯救自由战士)。

要是攻击真的发生了该怎么办呢?在那种情况下,或许最好迅速投降,尤其是当要求分离的地区面积非常小的时候。因此,丹麦进步党创始人摩根斯·格利斯楚普(Mogens Glistrup)曾建议,面积狭小的丹麦的国防部可以用一台答录机来取代,(向俄罗斯人)宣告“我们投降”。这样一来,就不会有破坏发生,而且入侵政府作为“自由捍卫者和推动者”的声誉将永远被玷污。

这就引出了我们的核心问题,即国家与自由社会在国防安保问题上的有效性。作为终极决策权的垄断者,国家会对所有人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定是否抵抗;如果抵抗,是以公民不服从、武装抵抗还是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如果是武装抵抗,又该采取何种形式。如果国家决定不抵抗,这可能是一个善意的决定,也可能是受到入侵国贿赂或威胁的结果 ——但无论如何,这都将违背许多本想抵抗之人的意愿,而这些人因此陷入了双重困境,因为作为抵抗者,他们现在既要违抗本国的决定,又要面对侵略者。另一方面,如果国家决定抵抗,这也可能是一个善意的决定,也可能是骄傲或恐惧的结果–但无论如何,这也将违背许多人的意愿,他们本不想抵抗或以不同的方式抵抗,但现在却作为共犯卷入了国家的阴谋,要和其他人一样承受同样的附带损害以及战胜者的所谓 “正义”裁决。

一个自由地区的反应截然不同。这里没有作出统一决策的政府。相反,有众多机构和个人会依据各自的风险评估来选择各自的防卫策略。因此,侵略者要征服这片地区会困难得多。仅仅“了解”政府、打赢一场决定性战役或者控制政府总部已经远远不够了。即便了解了某个对手、赢得了一场战斗或者击败了一家防卫机构,这对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会产生影响。

此外,众多的指挥结构与战略以及自由社会的契约性质,会对武装和非武装抵抗的行动产生影响。就前者(武装抵抗)而言,在国家统治的地区,平民百姓通常手无寸铁,高度依赖依靠税收和征兵来维持的正规军队以及常规战争形式。因此,国防部队甚至会在本国公民中树敌,而侵略国可以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而且无论如何,一旦正规军被击败,对侵略者就没什么可惧怕的了。相比之下,自由地区的民众很可能是全副武装的,战斗是由防卫专业人员领导的非正规民兵进行的,并且采取游击战或游击式作战的形式。所有参战人员都是志愿者,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支持——食物、住所、后勤援助等等——也都是自愿提供的。因此,游击队员必须对本地区民众极为友好。但恰恰是这一点——他们完全的防卫性质以及在民意方面近乎一致的支持,能让他们几乎坚不可摧,即便面对在人数上远超自己的入侵军队也是如此。历史上有诸多这样的例子:拿破仑在西班牙的战败、法国在阿尔及利亚的战败、美国在越南的战败以及以色列在南黎巴嫩的战败。

这一考量会立刻引出另一种防卫形式:公民不服从。只要分离主义者有追求自由的意愿,那么这种策略的有效性怎么高估都不为过。回想一下,权力并非仅仅依靠野蛮的暴力,而是必须依赖“民意”。征服者没办法在每一个分离主义者身边都安排一个人,然后强迫其服从命令。分离主义者必须是出于自愿而服从。然而,如果他们不服从,征服者就会失败。最为重要的是:公民不服从可以有多种形式和程度。它可以从公然的反抗行动到完全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这样几乎所有人都能参与到防卫行动中来:勇敢者与胆小者、年轻人与老年人、领导者与追随者都能参与。有人可以藏匿武装战斗人员或者不妨碍他们;有人可以公开拒绝遵守某些法律,或者逃避、无视这些法律;有人可以进行破坏、阻挠、消极怠工,或者仅仅表现出不够勤勉;有人可以公开嘲笑命令,或者只是不完全遵照执行。可以拒绝或逃避纳税。可以举行示威、静坐、抵制、罢工或者就是消极怠工。可以虐待、骚扰、嘲弄、讥笑征服者,或者干脆孤立他们,在任何事情上都不给予协助。无论如何,所有这些都会促成同一个结果:让征服者变得无能为力,使他们绝望,最终放弃并撤军。

通常情况下,反帝反民主斗争的第一步是最艰难的。事实上,困难重重。然而,一旦成功迈出了第一步,随后的事情就会逐渐变得容易。一旦分离主义地区的数量达到了一个临界规模——而且一个地方取得的每一次成功都会促使其他地方效仿——镇压分离主义者的难度就会呈指数级增加。事实上,随着时间推移,自由地区在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会越发明显,鉴于自由地区所提供的吸引力和经济机遇与日俱增,帝国主义列强会越发乐见保有自己的权力,而非冒着丧失现有合法性的风险发动攻击。

第三辑 经济学理论

Economic theory

第16章 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o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183]

诚实的历史主义者会说:关于未来,没有什么是可以断言的。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184]

未来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

——路德维希-拉赫曼 [185]

I.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完全确定的世界。所有未来的事件和变化都能提前知晓并被精准预测。不会有差错,也不会有意外情况。我们会清楚自己未来的所有行动以及它们的确切结果。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人们无从学习新东西,相应地,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去了解的了。事实上,拥有意识和知识将毫无用处。因为如果所有未来的行动和事件都完全是预先确定好的,而一个人是否拥有这些知识或任何知识对未来事件的进程都没有任何影响,那又有谁会想要去了解任何事物呢?我们的行动会如同自动机器一般——而自动机器不需要任何知识。因此,完全确定性非但不代表一种完美知识的状态,实际上还消除了所有知识的价值。

显然,我们并不生活在一个完全确定的世界里。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未来的所有行为及其结果。我们的世界总有惊喜。我们对未来事件和结果的了解并不完美。

我们会犯错,能够区分成功与失败,并且具备学习的能力。与自动机器不同,对我们来说,知识是有价值的。是否知道某件事情,结果是不同的。知识不是关于预先确定的事件和事物的知识,而是关于如何干预和改变事件的自然进程,从而改善我们的主观幸福感。知识并不能帮助我们预测不可改变的事件进程,而是一种有目的地改变并希望改善未来结果和事件的工具。 我们的行动与自动机器的运行不同,不是一系列预先确定的事件,知者无法影响这些事件,也对其结果漠不关心。 相反,我们的行动是一系列的决定(选择),这些决定(选择)改变了预定的事件进程,使其对我们有利。对于未来事件的发展,我们从不保持中立或漠不关心。相反,我们总是更偏好某一种事件进程,而非另外一种,我们用我们的知识来实现我们的偏好。对我们来说,知识是真实有效的,虽然它是不完美的、也是容易出错的,但它是实现人类进步的唯一手段。

II.

我们认识到,完美的预见消除了对知识和知者的需要,只有在我们的世界中,预见不那么完美时,才会产生这种需要,而知识是产生偏好的一种手段,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恰恰相反,在一个一切都确定无疑的世界里,确定性的概念甚至都不会出现。“确定性”知识的概念需要 “不确定性”的概念作为其逻辑对应物。”确定性 “是相对于 “不确定性 “而言的,而并非所有事物都是确定的。同样,不确定性也不能在不参考确定性的情况下定义,而且并非所有知识都是不确定的。路德维希·拉赫曼(Ludwig Lachmann)等完美预见模型的批评者未能认识到的正是这一结论的后一部分。从我们并不生活在一个完美知识的世界这一正确观点出发,并不能推导出我们生活在一个完全不确定的世界中;也就是说,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确定性的世界中,而且从我无法预测自己和他人的所有未来行动这一事实出发,并不能推导出我对他们一无所知。事实上,即使我不知道我未来行动的一切,例如,我确实知道关于每一个行动的一些真实情况:只要我行动,我就会运用我的知识来干预事件的自然进程,以便——希望——带来一种更可取的事态。

稍后,将会更多地谈及这一见解的重要性。但从一开始就值得强调的是,完全不确定性(或无知)这一概念要么是公然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意在表明“关于未来的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除了存在不确定性这一点——对此我们是确定的”;要么它隐含着矛盾,因为它的本意是说,“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除了不确定之外什么都没有,连不确定也是不确定的。”(我确实知道某事是这样的情况,而且我也确实不知道某事是否是这样的情况。)只有介于全知和全无知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折衷立场,才始终是站得住脚的。[186] 不确定性是存在的,但我们可以确定这一点。因此,确定性也是存在的,确定知识与不确定知识之间的界限是确定的(基于确定的知识)。

III.

关于外部的物质世界,没有任何事物能够被确定地知晓——除了那些相当抽象但具有普遍性且真实存在的事物,它们已然隐含在对行动及行动的确定认知之中:这必定是一个由物体及物体属性(谓词)、可数单位、物理量以及定量确定性(因果关系)所构成的世界。没有物体及物体属性,就不会有命题这一事物;没有可数单位,就不会有算术;没有定量确定性,即一定量的原因只会产生特定(有限)的结果这一事实,就不会有目的和手段(物品),也就是说,不会为了实现一个更具价值的目的(更合意的结果)而对外在事件的进程进行积极干预。然而,除了命题逻辑、算术和因果关系的规律之外,所有关于外部世界的其他知识都是不确定的(后验的)。我们没有也不可能(先验地)确定地知道存在着什么样的物体和物体的性质,有多少物理维度的单位,以及各种物体的不同量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什么样的定量的因果关系。所有这些都必须从经验中学习。而且,经验总是过去的经验,是过去事件的经验。它不能揭示过去的事实和关系在未来是否仍然成立。我们不得不假设情况大致如此。但是,我们也不能断然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我们可能搞错了,未来会与过去大相径庭,以至于我们过去的所有知识都将毫无用处。有可能明天我们所有的仪器或机器都不再运转,我们的房屋会在我们头顶坍塌,大地会裂开,而我们所有人都会丧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外部物质世界的知识最终必须被视作是不确定的。

尽管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存在这种根本性的不确定性,然而,由于偶然的情况,以及外部物体和事件相互关联中的相对稳定性与规律性,人类已经能够积累起大量且不断扩充的、具有实际确定性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并不能使未来变得可预测,但它有助于我们预测特定行动将会产生的结果。尽管我们不知道事情为什么会这样发展,也不知道事情是否总是这样发展,但我们确实知道某些事情现在和明天会怎样发展,并且完全确定。从那些极端不确定性倡导者的著述中,人们永远也不会了解到这一点,不过实际上,有无数且越来越多的事件(结果)是能够随心所欲地引发出来的,并且几乎可以极为精准地被预测到。我的烤面包机将会烤面包,我的钥匙能打开门,我的电脑、电话和传真机都会按预期正常工作,我的房子会为我遮风挡雨,汽车能正常行驶,飞机会正常飞行,杯子依旧能盛水,锤子依旧能用来锤东西,钉子依旧能钉住东西。实际上,我们未来的很大一部分是完全确定的。每一件产品、工具、仪器或机器都代表着一种实际意义上的确定性。相反,声称我们面临着极端的不确定性,且未来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这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似乎是一种缺乏常识的立场。

IV.

我们对未来结果和事件在实际层面上的确定性甚至还能更进一步拓展。有许多未来事件,对于它们的结果我们在实际层面上是确定的,因为我们确切地知道如何去促成它们(结果完全处于我们实际的掌控之下)。我们还能凭借实际层面的确定性去预测大量且数量日益增多的、不受任何人控制的结果。有时候,我的工具、机器以及产品会出现故障。我的烤面包机不能烤面包了,我的电话没声音了,飓风或地震摧毁了我的房子,我的飞机失事了,或者我的杯子碎了。我事先并不知道这样的事此刻会发生在我身上,因此我当时不可能采取与实际做法不同的行动。 因此,我感到措手不及。但是,我对这样的意外和不确定绝不是一无所知的。因为虽然我可能对单个事件一无所知——这只杯子现在会碎,这架飞机现在会坠毁,我的房子将在两年后的地震中被毁——因此我不可能预测和改变任何这样的事件,但对包含此单个事件在内的整个事件类(破碎的杯子、坠毁的飞机、地震),我或许在实际层面上知晓一切。通过观察长期的频率分布,我知道某种类型的飞机偶尔会坠毁,每生产1万个杯子中会有1个有缺陷,某类机器的平均使用寿命为10年,以及某个地区平均每年发生2次地震,并且长期来看,每年摧毁1%的现有房屋。那么,尽管单个事件的发生仍然让我感到意外,但我的的确确知道,这样的意外会发生以及它发生的频率。对这种意外的类型以及它的长期频率,我并非一无所知。 我的意外只是相对而言的。我会对某件事此时此地发生而不是在别处或稍后发生感到意外。但我对这件事终究会发生,不论是在此处、别处,现在还是稍后发生,并不会感到意外。通过这样界定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范围及频率,我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虽然没有被消除,但却被系统性地降低了。

当然,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首先将有限意外或不确定性降低的情况归类为风险(而非 “不确定性”),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奈特和他的数学家弟弟理查德·冯·米塞斯(richard von Mises)的关于概率论的奠基性工作的基础上,后来将其定义为类概率 [187](而非个案概率)。”类概率“是指:对于有关问题,我们知道或假设知道关于整类事件或现象的行为的所有一切;但对于实际的单个事件或现象,我们仅知道它们是这一类别的成员。我对某个杯子是否会破碎、我的房子或你的房子是否会在下一年被龙卷风摧毁一无所知,但我可以通过观察杯子和龙卷风的长期频率分布了解到,例如,杯子的缺陷率不超过万分之一,而在某个地区的一千座房子中,平均每年被摧毁的房子不超过一座。如果基于这种认识,我采取的策略是总是预测下一个杯子不会被打破,明年我的房子不会被毁,那么我就会犯错误。但从长远来看,这种策略能确保成功多于错误:我的错误将是 “正确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我采取的策略是总是预测下一个杯子会被打破,我的房子会被摧毁,我可能会是正确的。但从长远来看,这种策略肯定会失败:我的预测将会是“错误的正确”。当类概率的条件满足时,我们虽然无法完全避免错误,但足够知道如何仅犯“正确的错误”,这时我们可以购买保险。例如,作为一个杯子的生产商,我知道平均来说,我需要生产10001个杯子才能确保有10000个合格的杯子。 我无法避免杯子破碎的情况发生,但我可以通过将其作为一种经常出现的损失纳入我的成本核算中,从而为应对杯子破碎的风险给自己上保险,并由此为我生产杯子的成本相应地增加一定费用。同样地,我无法避开龙卷风,但我可以给自己投保以防龙卷风造成损失。由于相对于我的家庭规模和经营活动而言,龙卷风造成的损失较大且不常发生,所以要在内部(在我的家庭内部)提供保险会比较困难(尽管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可以将我面临的龙卷风风险与你以及特定区域内其他家庭或企业所面临的此类风险汇聚在一起。我们当中没人知道谁会受到相关风险的影响,不过基于对整个地区龙卷风以及龙卷风造成损害的客观长期频率的了解,就能够计算出一笔保险费,只要缴纳这笔保险费,我们每个人都能针对这一灾害获得保险保障。

那么,并非只有蕴含在我们的工具、仪器和机器当中的知识才能为我们的未来提供具有实际确定性的信息:在此情形下,也就是关于我们将如何引发各类单一事件的知识。 此外,任何形式的保险所包含的知识,无论是内部实施还是通过保险池的方式,都代表着实用的确定性知识:在此情形下,指的是关于如何为各类事件做好准备的知识,这些事件中的单个事件的发生是不受任何人控制的。可以肯定的是,虽然类概率和可保性条件可以准确、肯定地表述,但是否存在可保事件、哪些可保事件以及针对这些事件的各种保费等问题却无法肯定地回答。一方面,客观概率分布的知识必须通过观察经验来获得,而且正如所有基于这种经验的知识一样,我们永远无法知道过去的规律在未来是否也会成立。我们可能需要修正。 另一方面,即使为了收集这些信息,也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把各种异常事件归为同一类(事件),即这个杯子和那个杯子或这个龙卷风和那个龙卷风都属于同一类杯子或同一类龙卷风。然而,任何这样的分类都带有不确定性。对一系列单一事件的联合分类(为了保险的目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是正确的:我对单个类成员的了解,除了知道它们每一个都属于同一类之外,其它一无所知。然而,如果我知道一个杯子是用粘土A做的,另一个杯子是用粘土B做的,并且这个事实对瑕疵品的长期频率有影响,那么我最初的分类就会出错。同样,我可能会从经验中了解到,某个山谷东侧的龙卷风破坏程度要系统性地高于其西侧。在这种情况下,我原来的分类就必须改变,必须形成新的和修正的可保事件的类别和子类别,必须计算新的不同的保费。尽管存在这些不确定性,但有必要指出的是,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偶然事实,保险的实际范围,也就是关于未来事件和结果的相对确定的信息的实际范围,是巨大的,而且还在不断扩大:我们知道有多少艘船可能沉没,多少架飞机坠毁,下雨或放晴的频率有多高,某一年龄层有多少人会死亡,有多少热水器会爆炸,有多少人会患癌症,女性患乳腺癌的人数多于男性,烟民比非烟民死得早,犹太人比非犹太人更常罹患泰氏症,黑人比白人更容易患镰状细胞性贫血,龙卷风、地震、洪水发生在此处而非彼处,等等。我们的未来绝对不是不可知的。

V.

极端不确定性理论学家们几乎从不关注上述这些情况。实用的有效技术以及庞大且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的存在,让任何极端不确定性理论都处境尴尬。当然,如果被追问得足够紧,拉赫曼及其追随者们或许会承认这些无可否认的事实,然后就好像这一切都无关紧要似的,迅速转向另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或许可以颇有理由地指出,人们的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在行动的技术层面而非经济层面——关注意外事件而非行动本身。然而,极端的不确定性现象出现在另一个领域。我们有可能预测采取这样或那样行动的物理结果,也有可能预测完全不受人类控制的各种物理事件的模式,但预测我们自己未来的行动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可以预测我的烤面包机如果以某种方式使用就会烤焦,我也可以预测烤面包机的使用寿命一般不会超过 10 年,但我无法预测自己是否会在未来实际使用这台烤面包机,也无法在当初购买或制作这台烤面包机时预测到我会有这样的需求。正是在人的选择和偏好领域,所谓的极端不确定性统治着一切。

拉赫曼(Lachmann)及其追随者正确地强调,预测我和他人未来行动的问题本质上与预测特定行动的物理结果或自然事件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实际上,拉赫曼论证中的批判性部分大体上是正确的,尽管这并不新颖(也不足以建立他关于极端不确定性的建设性论点)。这表明,不仅基于一般均衡理论的完美预见观点是错误的,而且理性预期理论家提出的所有人类不确定性都可以归为可保风险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即关于我们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与自然事件的未来不确定性没有区别,我们不能像预测地震、龙卷风、癌症或车祸的模式那样,通过观察长期频率分布来预测我们未来行动的一般模式。

正如拉赫曼所指出的,以及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早已解释的,新兴的理性预期理论存在与旧的完全预见的一般均衡模型本质上相同的缺陷:它无法解释学习现象,因此也无法解释知识和意识。理性预期理论家只是把人作为永不失败的自动机器的模型,替换为会出现随机误差和故障的已知类型和特征的机器的模式。人们并非拥有对所有单一(个体)行动的完备知识,而是被假设仅仅对所有未来各类行动的概率分布拥有完备知识。人们被假设会犯预测错误,但他们的错误始终是“正确的错误”。错误的预测从不需要人们对既有的知识储备进行修正。人们无法从成功或失败中学习,因此,人类未来行动模式不会有变化,或者只有可预测的变化。奈特、米塞斯和拉赫曼一致认为,这样一种关于人的模型,其缺陷并不比它本应取代的那个模型少。它不仅与事实明显相悖,而且任何这一模型的拥趸也不可避免地陷入逻辑矛盾之中。

首先,如果我们对未来行动的预期(预测)确实像理性预期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理性,这就意味着我们有能力对所有可能的行动进行详尽的分类(就像我们可以列出轮盘赌的所有可能结果或物体在空间中的所有可能位置一样)。因为没有完整列举所有可能的行动类型,就不可能知道它们的相对频率。然而,很明显,不存在这样一个包含所有可能的人的行动的清单。我们知晓过去或现在所实施的大量行动类型,但这份清单始终是开放且不完整的。实际上,行动旨在改变自然的事件进程,以便实现某种尚不存在的事物。它们是创造性想象力的成果。新的且不同的行动不断被添加到这份清单中,而旧的行动则不断被剔除。例如,新的或不同的产品及服务不断被添加到已有的产品和服务清单中,而其他一些产品和服务则从清单中消失了。然而,某种尚不存在的事物——一种新产品——在被某人设想并生产出来之前,是不可能出现在任何清单上的。甚至新产品X的生产者在实际产生关于X的新想法之前,都不知道——也不可能预测——诸如X的供应或需求这类行动的相对频率方面的任何情况——但任何新产品的想法以及任何新产品必然会打乱(改变)各种行动形式(以及相对价格)的整个既有相对频率模式。

而且,如果我们确实能够预测我们未来的行动,要么能完美预测,要么只是会出现随机误差,那么还必须隐含地假设每个行动人都必须拥有与其他所有人相同(一模一样)的知识。我必须知你所,而你也必须知我所知。否则,如果我们的知识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那就不可能我俩的预测都同样正确,或者同样恰如其分地出现错误。相反,要么我的预测必定是正确的而你的预测必定是错误的,要么反之亦然,而且届时要么我的预测要么你的预测就必然是错得离谱(属于系统性错误)。这个错误(我的或者你的)不会是随机的,而是系统性的,因为如果我(或者你)知道你(或者我)所知道的事情,这个错误原本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实际情况恰恰就是如此:我们的知识并不相同。你我可能知晓一些共同的事情,但我也知道一些你不知道的事情(例如关于我自己的事),反之亦然。我们的知识,也就是我们对未来行动的预测和期望,实际上是不同的。然而,如果不同的行动人拥有不同的知识,他们预测正确或错误的可能性(频率)也会不同。因此,我们预测的成功或失败都不能被视为纯粹的随机事件,而必须被归因于,至少部分归因于个人知识的多寡与好坏。

然而,最为重要的是,理性预期理论中关于将人视作机器的模型存在着无法回避的内在矛盾。在该模型里,人被赋予了对其所有可能的未来各类行动的相对频率分布的完备知识(但对于落入这些类别中任何一类的任何特定行动却一无所知,只知道它属于某一类别,且这一类行动有这样那样的相对频率)。一方面,就所有的行动人都具有相同的知识这一假设而言,任何支持这种观点的人都陷入了践言冲突:他所说的话本身就被其说话这一事实所否定。因为如果其他人都已经知晓他所知道的内容,那他就没必要说自己正在说的这些话了。事实上,如果每个人的知识都和其他人的完全相同,那根本就没人需要进行交流了。人们确实会进行交流,这表明与陈述的假设相反,他们必定假设他们的知识并不相同。理性预期理论家们也是如此,向读者群体阐述他们的观点这一行动表明,他们显然必须假设公众尚不知道他们已经知道的内容,因此,与他们自己的预测形成对照的是,公众对于未来行动进程的预测在成功领会理性预期这一理论之前,将会存在系统性的缺陷。

同样,任何提出假设存在一份涵盖所有可能的人的行动形式的既定清单,并由此隐含地否定一切学习行为的人,都会陷入矛盾之中。首先,倘若他的知识确实是既定的,这就意味着要假设他已经知晓自己将来所能知道的一切(否则,如果他明天能学到今天尚不知晓的东西,那就不能再假设他那份可能的行动类别清单是完整的了)。然而,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他究竟是如何知道这一点的呢? 如果他不能学习,那么他似乎也不可能通过学习知道 “不存在人类的学习”。 相反,这种知识必然一直就存在着,作为他初始的自然禀赋的一部分,就像他的双手和手指一样。但这种认为我们的知识就如同我们的双手和手指一样是与生俱来的观点是荒谬的。知识总归是关于某事物的知识:例如关于双手和手指的知识,而且除了将其设想为按顺序(在时间进程中)习得的知识(作为基于某些在逻辑和时间上在先的事实并从中学习到的知识)之外,不可能有别的理解方式。此外,对学习可能性的否定再次与提出该观点者的行为自相矛盾。在提出他的论点时,他不得不假设其他人能够理解并且有可能从他这里学到他们尚不知道的东西。而且在等待并聆听他人对他的主张的回应时——通过参与任何形式的论证——他也不得不假设自己有可能从别人所说的话中有所收获。否则,如果他已经知道他们会作何回应,以及他又会如何回应他们的回应,依此类推,那么整个交流和论证活动就完全没有意义了。事实上,如果他事先就知道自己所有的论点(主张)以及所有可能的回复和反驳(或者至少知道它们的相对频率分布),那么就连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心的、个人头脑内的思考论证也都毫无意义了,因为他的知识已然完备,他也早已掌握了所有问题的答案。当然,理性预期理论家们确实会参与论证——而且没人能够辩称自己不能进行论证而又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并且他们也确实会开展研究(如果一个人已经知晓了所有该知道的事情,那他是不会去做研究的)。因此,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表明,他们关于人的模型必定被视为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且人必须将自己视为能够学到尚属未知(不可预测)事物的个体。

VI.

承认人是一个学习的行动人,对社会科学的本质有什么影响?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奈特和米塞斯,他俩与拉赫曼最终分道扬镳。他们的共识只有一个:自然科学的逻辑与社会科学的逻辑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上,从承认人是学习的行动人这一观点出发,(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或证伪主义)哲学,假设所有(经验)科学都遵循同样的方法——一种统一的科学逻辑——是自相矛盾的。[188]

预测某一特定行动(技术)产生的物理结果,或预测行动人物理控制范围之外的某类自然事件(保险)的未来模式,是同样一回事。要预测一个行动人究竟会采取什么行动,或者他究竟想对哪类自然事件投保,这完全是另一码事。就前一个问题而言,没有必要质疑实证主义的观点:一个行动人想要产生某种物理结果,显然他清楚自己的哪种干预能够带来这种变化。他的观点只是一种假设。行动人永远无法最终确定他的行动会带来预期的结果。他只能尝试并观察会发生什么。如果他的行动成功了,预期的结果实现了,他的观点就得到了证实。然而,即便如此,行动人也不能确定同样的干预总是会带来同样的结果。所有的确认都增加了他之前的知识,他的假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如果他的行动失败了,他的观点就会被证伪,就必须预设一个新的、经过修改或修正的假设。因此,即使确定性是人类无法企及的,但行动人仍有可能通过试错,不断改进自己的技术知识。同样,对于不受自己控制的自然事件,只要行动人非是对这些事件漠不关心,而是偏好有这些事件胜于没有这些事件,或者反之亦然,他就可以形成一个关于特定事件整个类别的相对频率分布的观点。这种观点,基于对单一事件的共同分类和对长期频率的观察,也是一种假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个有利或不利事件的发生并不构成对假设的证实或证伪。相反,由于假设指的是一整类有利或不利的事件,除了说明某个事件是这一类中的一员之外,并没有说明任何有关该事件的内容,因此,未来事件的发展过程是证实还是证伪了一个人的观点,此问题只能根据对大量案例的观察来决定。这一事实虽然看起来不那么全然令人满意,无论如何,这并不意味着证实和证伪、成功和失败以及通过试错取得科学进步的经验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以下 “可证实”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一个人的假设是被证实还是被证伪,即一个保险公司——无论是通过个人储蓄为自己长期投保的一个人,还是通过支付保费为一类人长期投保的一个机构——要么已经,要么没有,储蓄或收取的保费足以支付每一个和所有不利的单一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如果有,他的假设就暂时得到了证实;如果没有,他的假设就被证伪了,他就必须改变他对频率的估计,增加储蓄或保费,或者他就必须修改他对单一事件的分类,引入一个新的,进一步区分类和子类的系统。因此,即使确定性依旧无法企及,但就人类预测意外事件(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事件)的能力而言,持续的科学进步依然是可能的。

既然如此,那么问题来了,是否也可以像实证主义者所坚持的那样,认为人在预测自己未来行动的问题上,也遵循同样的逻辑——假设猜想、证实或证伪,以及通过试错的过程取得科学进步。但以上观点必须坚决予以否认。因为行动人在对他所能控制或控制之外的物理事件世界进行研究时,必然认为自己具有学习的能力(否则,为什么还要进行研究呢?)。然而,如果人类能够学习并可能提高对自然的预测能力,那么我们必须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不仅可以改变自己的知识,从而改变自己的行动,而且这些可能的变化在原则上也必须被人类视为不可预测的(因此,人类预测这些变化的能力的任何进步都必须被系统性地视为不可能的)。或者换一种说法,如果人类像实证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把预测的成功解释为对他的假设的确认,这样他就会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未来使用同样的知识;如果他把预测的失败解释为对他的假设的证伪,这样他就不会在未来使用同样的假设,而是使用不同的假设。否则,如果不假设它们的行动是非时变的——如果相同的对象有时以这种方式行事,有时以另一种方式行事——就无法得出关于预测成功或失败的结论。一个成功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的假设暂时得到了证实,否则,同样的知识就应该在未来再次被使用。任何预测失败也不意味着人们不应该在同样的情况下再次采用同样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设——研究对象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它们的行动——不可能在不陷入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就研究对象本身作出这样的假设。因为把成功的预测解释为证实,把失败的预测解释为证伪,研究者必须假设自己是一个学习主体——一个能够了解被其视为无学习能力对象之行动的人。因此,即便可以假设其他一切事物都具有恒定性,研究者也不能对自己做同样的假设。在每一次证实或证伪之后,他必然会变成一个与之前不同的人,而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自身特性正是他的本质所在。[189]

但是,如果实证证伪主义关于科学统一逻辑的观点被否认,那么社会科学的逻辑与自然科学的则逻辑截然不同,正如奈特、米塞斯和拉赫曼都认同的那样,那么什么才是适合研究人的行动的方法呢?正是在这一点上,奈特与米塞斯根本不赞同拉赫曼的观点。奈特和米塞斯认为——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是正确的——承认人是会学习的行动人,并不能由此得出关于人类未来行动的一切都必须被认为是不可知的结论——事实上,他们会认为这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而只是必须承认在社会科学中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分支:一个是绝对(先验)理论(经济学),另一个是历史和企业家精神。[190]拉赫曼及其追随者的结论正是:(1) 根本不存在能够预测的经济理论,所有的社会科学都仅仅只是历史,“经济学家必须将其归纳总结限制在可知的过去”;[191](2)我们对人的行动的所有预测,我们必须日复一日地冒险去做的,不过都是随意的猜测而已,正如拉赫曼赞许地引用沙克尔的话所说的那样,“处于真实人性状态下的人,既无法进行预测,也无法被他人预测”。[192]

VII.

关于拉赫曼就经济理论不可能性的两个论点中的第一个——从一开始就应当指出,这一论点——与拉赫曼自己的说法相悖,尤其与他的一些年轻追随者那种沾沾自喜的态度不符——其实毫无新意和独创性可言,相反,它代表着拉赫曼回归到了其作为维尔纳·桑巴特的学生以及德国讲坛社会主义(Kathedersozialisten)的“历史主义”教义的学术起点(因而它与奥派经济学肯定毫无关联)。[193]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奥派经济学家,也是历史主义的终身批评者,这样描述了历史主义的学说:

历史主义的基本论点是这样一个主张:……除了历史所提供的知识外,别无其他知识。诚实的历史主义者不得不说:对于未来,什么都不能断言。没人能知道某项明确的政策在未来会如何发挥作用。我们自认为所知道的,只是类似政策在过去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倘若所有相关条件保持不变,我们或许可以预期未来的影响不会与过去的影响有太大差异。但我们并不知道这些相关条件是否会保持不变。因此,对于所考虑的任何举措必然会在未来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做出任何预测。我们所研究的是过去的历史,而非未来的历史。[194]

这也是对拉赫曼立场的准确描述,拉赫曼对所谓的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理论的以下评论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在这里,我们有一套分析思路,旨在满足上述设定的要求:描绘一种周而复始的事件模式,即繁荣与萧条接连不断地交替出现。但我们真的能相信,目睹这些事件的行动主体不会从中学到任何东西,并且会在连续的周期中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行事吗?应该更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便如往常一样,尽管不同的人会从相同的事件中吸取不同的教训,但他们在每个周期中的行动难道不会受到从之前周期中所汲取教训的影响吗?一旦我们承认人们会从经验中学习,经济周期就不可能一次次地重现。这些考虑表明,或许最好放弃对经济周期模型的这种可疑探寻,而是将诸如产出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这类现象仅仅视作历史现象,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人类知识的变化自然会起到一定作用,而且每个连续周期中的事件虽然往往颇为相似,但都需要不同的解释。[195]

虽然就其本身而言,这尚未证明拉赫曼是错误的,但这是朝着严格驳斥其观点迈出的第一步,拉赫曼所持的立场无异于一种彻头彻尾的社会相对主义——实际上就是虚无主义——人们立刻就会觉得这完全违背直觉。历史主义的相对主义后果在刚刚引用的米塞斯的那段话中已经清晰地有所暗示,不过在拉赫曼那里,由于他将自己的论述局限于一种理论,即经济周期理论(顺便说一句,他甚至都懒得哪怕简要地解释一下该理论实际所阐述的内容),这些后果可能显得有些模糊不清了。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拉赫曼将经济周期理论作为一个例子加以引用,而且他实际上认为自己的论点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经济定理。按照拉赫曼的观点,基于同样的理由,既然不可能存在经济周期理论这样的东西,那么也不可能存在交换理论、价格理论、货币理论、利息理论、工资理论、社会主义理论、税收理论、工资与价格管制理论或者干预主义理论之类的东西。适用于周期性波动现象的情况,据推测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现象:它们必须被视作历史现象,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人类知识的变化自然会起到一定作用,而且每一次连续的交换、价格变动、货币使用、利息变化、工资调整、社会主义实践、税收举措、工资与价格管制以及政府干预,都需要不同的解释,尽管这些解释往往颇为相似。但我们真的能相信这种说法吗?我们真的能像拉赫曼那样认为,对于未来和过去的交换、价格、货币或税收,我们什么都不能说,无法给出“同样适用”的论断吗? 我们真的能相信,由于存在学习的可能性,以下的结论在未来或许就不再成立:每一次自愿交换在事前都会对双方交换者有利,而每一次诸如征税这样的强制性交换都会以牺牲一方(被征税者)为代价而使另一方(征税者)受益。我们真的能相信,每一次连续的社会主义试验都需要不同的解释,而且对于每一种形式的社会主义都不可能说出任何通用的论断,以至于只要生产资料不存在私有制,因而没有要素价格,经济核算(成本核算)就不可能进行,并且必然会导致永久性的资源错配(浪费)这种情况就不再成立了吗?我们真的能相信,只要社会主义实际上没有被废除,这一论断就可能不再成立,因为行为主体能够从经验中学习,可能不再会以相同的方式行事吗?我们真的能相信,如果一家中央银行一夜之间将纸币供应量翻倍,这在当下以及永远都不会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以及导致有利于中央银行和新发行货币的早期接收者、却牺牲后来接收者或根本接收不到新货币者利益的系统性收入再分配吗?我们真的能相信,如果今天将最低工资设定为每小时100万美元,而且这项法令得到严格执行,同时货币供应量也不增加,由于人们能够从经验中学习,这项措施就可能不会导致大规模失业以及劳动分工的瓦解吗?可以肯定的是,拉赫曼相信这一切,而且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其他一些人——税吏、社会主义者、中央银行家以及最低工资立法者——会希望我们像他一样去相信这些。但很难想象,除了拉赫曼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包括那些即便我们相信各项政策的未来影响永远无法事先知晓,他们就能从中个人获益的人——怎么会真的把这些说辞当成一回事呢。

正如上文第二节已经指出的那样,拉赫曼推理中所涉及的根本性逻辑错误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从行动人面临不确定的未来这一命题,并不能得出我们未来的一切都必须被视为不确定的这一结论。[196] 同样,从人类能够学习,因而其行动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得出与人的行动的未来相关的一切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改变这一结论。恰恰相反。像拉赫曼那样得出这些结论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很明显,拉赫曼声称确定地知道未来知识以及(通过逻辑延伸可知)未来行动是不可知的,然而这样一来,他其实对未来的知识和行动还是有所了解的。他必然假定自己对知识和行动本身有所知晓。同样,在声称知道人类有学习能力并且能够根据所学内容改变自身行动时,拉赫曼就必须承认自己对人类本身是有所了解的。他必须假定自己不仅知道人类可能会改变其未来行为,而且知道这些改变是一个学习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它们是人类能够区分成功与失败、证实与证伪,并依据这些截然不同的经验得出结论的结果;因此,尽管人的行动所有可能发生的改变其具体内容或许不可预测,但它们遵循一种可预测的模式——一种人的行动与学习的统一且恒定的逻辑。打个恰当的比方,虽然我确实无法预测自己未来会说或写的所有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对自己未来的言说和写作就什么都无法预测了。我能够预测,而且事实上我能够完全确定地进行预测,并且不论我将来是用英语还是德语进行言说或书写,只要我确实会用任何语言进行言说或书写,我所有的言说和写作都会有一个恒定不变的逻辑(命题)结构:比如,我必须使用诸如专有名词之类的限定性表述以及谓词,来对所限定或命名的对象的某些特定属性进行肯定或否定。 [197] 同样,即便我无法预测自己未来可能追求什么目标、我会认为哪些手段适合用来达成这些目标,以及为了实际去做某件事我会选择舍弃哪些其他可以想见的行动方案(我的机会成本),但我仍然能够预测,只要我有所行动,就会存在目标、手段、选择和成本;也就是说,我能够预测我的每一项行动(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的行动)的一般性逻辑结构。而这恰恰就是经济理论,或者如米塞斯所称呼的“人的行动学”的全部内容:提供关于行动本身的知识,以及关于任何未来知识和学习由于必然是行动人的知识和学习这一事实而必定具备的结构的知识。

可以肯定的是,关于行动和学习的不变的逻辑结构的知识也是后天获得的知识,就像人类所有的知识一样。人不是天生就了解这种知识的。然而,一旦了解到,行动学和命题逻辑所传达的知识就可以被认为是必然正确的——先验有效的——知识,以至于未来的经验学习都不可能证伪它。虽然我关于外部世界的所有知识现在和将来都将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万有引力定律在未来可能不再成立,或者明天太阳不再升起,这些都并非不可想象),但我对我未来的行动和学习结构的知识并非是假设性的,而且永远都是真实的:不可想象的是,只要我还活着,我不会行动,不会达到或不达到我的目标,不会根据我行动的结果修正或不修正我的知识。学习就是从成功和失败中学习,而假如没有成功和失败,就不可能有学习一说。因此,米塞斯写道,人类在宇宙历史的现阶段存在于此星球,或许有一天会消失。但只要有智人这一物种存在,就会有行动学所涉及的那种绝对意义上的人的行动。在这个限定的意义上,行动学提供了关于未来状况的确切的知识。……

行动学的预测,在其适用范围内,是绝对确定的。 [198]

我们要注意这一点,拉赫曼熟悉米塞斯及其著作。然而他没有认识到,从我们有能力学习这一事实中,并不能推导出关于人的行动的未来的一切都是不可知的。他怎么可能会犯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呢?拉赫曼未能意识到,只有那些可能受到学习影响的行动方面才会被认为是不可预测的,而那些作为任何行动和学习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不可能被未来的学习所改变的方面,也就是行动和学习本身的基本逻辑结构,却不能被视为不可预测。可是他怎么会不知道这些呢?这个谜题的答案在于,尽管拉赫曼认为自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坚定反对者,但他仍然陷入了实证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误区。就像他的第二位老师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一样,拉赫曼也有意无意地接受了哈耶克的朋友、前职业生涯导师卡尔·r·波普尔(Karl R. Popper)的观点。这个观点即:所有的科学知识在原则上都必须是可以被经验证伪的,而所有不能被证伪的知识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仅仅只是经验上空洞的同义反复,是“任意定义(形式主义)”。因此,拉赫曼在回应米塞斯对其 “不可知的未来 “这一论点所提出的挑战时,他居然写道:

米塞斯提出的行动逻辑正是由于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而无法产生经验的概括。行动学的真理纯粹是抽象的和形式的真理。它所连接的手段和目的是抽象的存在。在现实世界中,随着知识的变化,所使用的具体手段和所追求的具体目的也在不断变化,昨天看似有价值的东西今天看来就不再有价值了。 我们徒劳地诉诸手段和目的的逻辑来为我们的经验概括提供支持。[199]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实证主义哲学兴起之后,这种将所有非假设的真命题——例如命题逻辑法则——视为经验上空洞的形式主义的观点虽然很流行,但却完全是个谬误。[200]在提到对象和属性等高度抽象的存在,而不是我的仙人掌和它的红花等具体的存在时,我仍然在谈论真实的现象。“树”一词比“松树”一词更抽象,但前者的经验内容并不比后者少。同样,当谈及目的、手段、交换、货币或利息时——而不是在说我想用鲜花取悦妻子的愿望、用两个橙子换三个苹果的交易、美元,或是我用两双当下的袜子换三个月后的四双袜子这类具体事例——我仍然是在陈述一些带有经验内容的真实现象。米塞斯说到:

如果接受逻辑实证主义的术语,特别是波普尔的术语,一种理论或假设如果原则上无法被经验反驳,那么它就是 “不科学的”。 因此,所有先验理论,包括数学和行动学,都是不科学的。 这只不过是口头上的诡辩。任何严肃的人都不会浪费时间讨论这样一个术语问题。不管人们如何对行动学和经济学进行分类与描述,它们对于人类生活与行动而言,都将始终保持其至高无上的重要性。[201]

鉴于拉赫曼犯下的多处逻辑错误,现在可以回过头来看看,我们针对他所谓任何经济理论与预测皆不可能这一主张所提出的反问。认为人们无法对每一次自愿交换、税收、社会主义、货币供应量增加以及最低工资法做出任何预测,这种想法之所以显得荒谬,是因为尽管人类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并且能以多种方式改变自身行为,但他无法经历和学到任何有悖于逻辑规律以及人类作为行动人之本质的东西。我或许没办法预测自己是否会参与自愿交换、何时参与、交换什么,或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比率等等,因为所有这些确实都可能受我及他人的知识影响,而且会随着知识的变化而变化。但我可以完全确定地预测,只要发生自愿交换,无论何地、何时、交换何物以及按何种交换比率进行,交易双方必然有相反的偏好排序,而且必定预期能从交换中获益。任何学习都绝不可能改变这一点。同样,我可能无法预测社会主义实验是否会开展、何时开展或何时停止,也永远无法预测这类实验的诸多具体特征。所有这些都可能受到学习的影响。但是,不管人们学到了什么,无论他们的学习如何塑造社会主义的特殊形态,我仍然可以绝对肯定地预言,只要人们实际上是在与社会主义打交道,任何和所有的经济计算都将是不可能的,而且必然会导致生产要素永久性的错配,因为这种后果在逻辑上已经隐含在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中。同样,我可能无法预测货币是否真的会出现,而且人类可能有一天会回到以物易物的状态。 我也无法准确预测未来会使用哪种货币。但我可以非常肯定地预测,如果有任何货币在使用,其供应的增加必然导致其购买力下降到低于它原本该有的水平。这只是从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定义中得出的结论。  最后,拉赫曼在举奥地利商业周期理论的例子时也犯了错误。他声称,由于商人可以学习——他们可能听过或读过米塞斯的理论——他们可能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改变他们未来的行为,从而使理论所预测的影响不再发生。[202] 但这种说法只是误解了该理论的实际含义。诚然,人们可以向米塞斯学习,这实际上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商业周期的发生,就像人们可以向米塞斯学习从一开始就永远不要进行社会主义实验一样。然而,这完全是题外话,因为该理论指出,如果银行在公众自愿储蓄所提供的信用之上创造了额外的纸币信用,并且如果这些额外的信用实际上落入借款人手中,从而使利率降到了它本应达到的水平(即自然利率)以下,那么,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首先出现繁荣——过度投资,进而出现萧条——部分投资作为不良投资被系统性地清算。无论商人们在信贷扩张实际发生之后学到了什么,都绝不可能对这一预测结果产生丝毫影响,因为跨期失调在既定前提的逻辑上就已暗含。而且,如果“如果”从句的条件未得到满足,那么,当然,商业周期理论也不会被证伪,只不过是它根本不适用而已。 [203]

VIII.

我们已经驳斥了拉赫曼的第一个论点,他认为适用于过去与未来的经济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并且论证了奈特,尤其是米塞斯的观点,不仅说明了这类理论存在的可能性,更有力地论证了先验理论以及必然的(非假设性的)预测的可能性。在最后这一部分,我们必须审视拉赫曼的第二个论点——社会世界的“万花筒”性质以及企业家预测的偶然性。

即便必须承认存在一种行动的逻辑——人的行动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所提供的知识能让我们的未来变得确定无疑。人的行动学能让我们确定地预测一些未来事件以及人的行动世界的某些方面,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有许多事件和面向,而且实际上有更多极具实际意义的事件和面向,人的行动学对它们都无话可说。正如米塞斯所解释的:“除了鲁滨孙·克鲁索在遇见他的仆人星期五之前的情况,任何行动若不充分留意其他行动人将会做什么,就无法规划或执行。行动意味着要理解他人的反应。” [204]

行动人,即每个人,在与他人的所有关系中面临的任务不是指向过去,而是指向未来。了解他人未来的反应是行动人的首要任务。显然,

这种使人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预测他人未来态度的知识并不是先验知识。关于人的行动的先验学科,即行动学,并不涉及价值判断的实际内容;它只涉及人的评值,然后根据他们的评值采取行动这一事实。我们对价值判断实际内容的了解只能来自经验。[205]

撇开行动学、技术学和保险学可能告诉我们的未来不谈,米塞斯(以及奈特)会同意拉赫曼的观点,即人类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仍然是需要预测我们同伴的具体价值判断,他们为实现其价值目标而选择的具体手段,以及他们在行动结果出来之后的评值。 正如前面已经解释过的,他们也会同意拉赫曼的观点,即由于人类具有学习能力,而他们的学习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对手段的选择以及对结果的评值,因此,实证证伪主义者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预设在逻辑上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效的。 但是,我们还能做什么呢?或者说,在处理不确定性这个方面,我们什么也做不了吗?

虽然拉赫曼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似乎与米塞斯相似——两人在其著作中通篇都提到了同一群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哲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etz),而且两人都提到了理解的方法(verstehen)——但这种印象是误导性的(尽管由于拉赫曼的写作一般都不太清晰,而且他本人也有相当多的模棱两可之处,这个问题确实有些难以确定)。[206] 虽然米塞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明确的 “是”,即存在一种应对未来人类选择中无法根除的不确定性的方法,而且即便这种方法并不完美,也永远不可能完美,但如果我们不利用它,就会剥夺自己成功行动所需的智力工具,遭遇挫折的频率也会比利用它时更高。而拉赫曼似乎恰恰持相反观点:无论我们做什么,在预测他人未来行动时,成功或失败纯粹是随机的。

至于米塞斯的立场,关键在于要认识到——以及明白为何——他反对那种认为人的未来行动可能被视作随机或偶然的观点。持有这种观点可能意味着两种情况之一。它可能意味着我们确实一无所知。但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确实知道一些事情:我们知道所涉及的未来事件是人的行动,并且会呈现出每一项行动所固有的结构,因此,虽说我们的知识或许有所欠缺,但我们仍不至于只能说自己一无所知。 [207] 或者说,对于人的未来的选择问题,我们对整个事件类别的行为了如指掌,但我们对任何单一选择一无所知,只知道它是人的整个选择类别中的一个元素。上文已经驳斥了把人的行动视为 “类概率 “实例的观点。我们不可能,也永远不可能知道关于整个人的行动的一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对人的单个选择(除了它们都是选择这一已知事实之外)完全无知。事实上,我们对每一个单一事件都有一些(更多)了解:我们知道,每一个单一事件都是行动人根据个人知识采取行动的结果,而个人知识又会通过个人学习而发生变化,因此,在人类过去和未来的历史中发生的每一个事件,都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事件(每一个事件都独自成为一个类);我们还知道,为了了解我们同伴的过去或预测他们未来的行动,我们必须关注并努力了解他们的个人知识、个人价值观和个人技能。 因此,米塞斯将人类在与同伴打交道时所面临的认识论任务描述为 “个案概率”。 “个案概率(或人的行动科学的具体的理解)……意味着:对于某一特定事件,我们知道决定其结果的某些因素;但对于其他决定因素,我们却一无所知”。[208] 个案概率的情形与类概率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但这绝非意味着未来是随机或偶然的情形。实际上,在某些方面,相较于自然事件、技术和保险领域,我们在人类历史(包括过去与未来)领域处于一种更好(而非更糟)的认识论地位。因为在后一领域,我们完全被排除在理解的可能性之外。每个单一事件都必须被视为一类同质事件的成员,除了它们的类别归属外,这些单一事件难以区分。相反,在过去和未来的人类历史领域,我们有能力区分每一个单一事件(每个事件都可以被视为异质);为了增进我们对过去的了解,以及提高对我们的同伴的未来行动的预测,我们知晓并且能够了解一些有关个别成因的信息——个人知识——这些知识会对每一个独特的人类事件的结果产生独特影响(每个事件都值得特别关注)。

虽说预测我们同伴的行动这项任务既不是随机的,也非毫无头绪的,但基于对同伴个性的理解来开展这项任务,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困难和不完善之处,因为对个体的每一次理解,总归是对其过往价值观与知识的理解。然而,正如上文所引米塞斯的话,我们生活中的首要任务是知晓他人未来的反应。“了解他们过往的价值判断与行动,尽管不可或缺,但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我们预测未来的所有尝试中,除了理解特定个体过去的行动之外,我们还必须对他过去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和知识体系的各个部分的相对稳定性或不稳定性做出判断;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对他的个性或性格形成一种看法。正如米塞斯所解释的,我们必须 “假设,大体上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未来的行为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会偏离他们过去的行为,因为我们假设,决定他们过去行为的因素也将决定他们未来的行为。无论我们知道自己与其他人有多么的不同,我们都会试图猜测他们将如何应对环境的变化。 根据我们对一个人过去行为的了解,我们构建了一个关于他的个性的框架。我们假设,如果没有特殊原因的干扰,这种个性是不会改变的,而且,更进一步,我们甚至试图预测条件的明确变化将会如何影响他的反应”。[209] 同样,如果我们关注的是群体(而非单个个体)的未来行为,我们就不得不根据个人性格的异同对他们进行分类;也就是说,我们不得不形成群体性格的观念——理想类型,并根据个体所属的类型对他们进行归类。米塞斯解释道:“如果一个理想类型涉及人,那就意味着在某些方面,这些人以一致或相似的方式进行价值判断和行动。当它涉及制度时,就意味着这些制度是一致或相似的价值判断和行动方式的产物,或者它们以一致或相似的方式影响着价值判断和行动。” [210]

基于对过去的理解,基于对个性和理想类型的构建,以及对个人和群体的分类,我们的预测必然是假设性的,或者说,是试探性的预测。在赋予行动人某种个性时,我们试图减少其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 我们对其个性中或多或少的稳定部分形成初步判断,并预测其未来行为的变化,无论其变化如何,都将是符合其个性的变化,即,遵循一般可预测模式的变化。我们的预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我们可能对行动人的分类有误。或者,与我们的判断相反,行动人的个性可能发生变化;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个性类型可能会消亡,而新的个性类型可能会出现,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不同的、不断变化的分类系统。或者,我们的个性建构可能过于抽象或者过于具体;也就是说,尽管它们可能会产生正确的预测,但回过头来看,我们可能会发现,它们所预测的事物没有预期的那么重要。这一预测可能结果是,对许多重要之事所言甚少,或是对无关紧要之事论述过多,因而需要进一步修订类型。此外,无论我们将自己的预测评估为成功还是失败,成功与失败的含义必然是模糊的。在自然科学中,成功意味着截至目前你的假设尚未被证伪;那就再次应用它;而失败则意味着你当下的假设是错误的;那就修改它。在我们与他人打交道时,其影响并不明确,而且永远也不可能明确。也许我们的预测错了,因为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与性格不符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假设看似已被证伪,我们还是会想再次使用该假设。又或许我们的预测成功了,但相关个体在此期间性格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假设刚刚看似得到了证实,我们也不想再次使用它。又或许,相关行动人知道我们的预测,故意采取行动来证实或证伪我们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想要改变我们未来的预测。因此,每一次成功与每一次失败,都只能得出非决定性的结果,这就需要做出另一个试探性的判断,需要对相关行动人有全新的、加强版的理解,并根据他们最近的行动重新评估他们的个性,如此反复。因此,与自然科学的情况形成对比的是,在自然科学中,成功与失败有着明确的含义,我们可以断定过去为假的东西未来也会为假,曾经行得通的方法大概率会再次奏效,我们也因此能够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知识。而在处理预测他人行动这一问题时,我们永远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顾盼自雄,而必须始终重新开始,重新判断我们过往知识的适用性,我们永远不可能拥有一批可供未来盲目依赖的知识储备。

就人类历史(包括过去与未来)的本质而言,米塞斯的这一观点,大概不会让任何人觉得新奇或具有革命性。事实上,要不是存在与之截然不同的实证主义观点,这一观点几乎显得平淡无奇,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正如米塞斯所说,

科学探究的方法(在社会科学中)与每个人在日常行为中使用的程序毫无区别。它们只是更加精炼,并尽可能地剔除不一致和矛盾之处。理解非是史家独有的操作方法,婴儿一旦度过最初几天和几周仅仅维持生命的阶段,就会开始运用理解。人类对任何刺激做出的有意识反应,无一不是由理解所引导的。[211]

因此,不令人意外的是,拉赫曼虽然在方法论上(与米赛斯截然不同)显得不够系统,充满了隐喻表达且缺乏分析的严谨性,但他有时在某些方面(如理解、理想类型和制度)与米塞斯的这一常识性观点基本一致。拉赫曼也经常提到理解、理想类型和制度。然而,尽管存在这些明显的相似之处,米塞斯和拉赫曼在人——企业家——不确定性的本质问题上,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对米塞斯而言,理解方法带来的结果是适度的不确定性,而对拉赫曼来说,则是极端的不确定性。这该如何解释呢?[212]

尽可能往好的方面看——因为这是最符合逻辑的解读——拉赫曼与米塞斯立场之间的分歧,可以说归根结底在于一个偶然的、经验性的事实。他们在应采用的方法上意见一致;只是在这种方法实际成效如何上存在分歧——米塞斯会认为成效显著且多数时候如此,而拉赫曼则认为成效微不足道且只是偶尔有之。他们并非在原则、方法论上有分歧,而只是在一个事实问题上存在异议:社会世界实际上是否如万花筒般变幻莫测。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尽管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否如万花筒般变幻莫测这一经验性问题,看上去可能没那么重要,毕竟不管怎样我们都得应对它,而且除了运用理解的方法外别无他法,并且这类问题还很容易沦为无聊的语义争论,就像争论一杯水是半空还是半满一样,但经验性问题——在事实问题上的分歧——是可以通过经验研究来探究的,而且原则上能够依据对事实的观察来判定。然而,在确凿的经验事实面前,拉赫曼的极端不确定性理论,并不比在苍白的逻辑审视下更好。 为了创造一个万花筒般变化的根本不确定的世界,拉赫曼必须假设,作为一个经验事实问题,个体行动人不具备任何诸如个性这样的东西。如前所述,理解总是对过往行动的理解。为了能够在理解过去行动的基础上成功地预测未来行动,人们必须假设过去和未来是有某种联系的——这种联系不是指过去决定未来,而是指个人过去的价值观和知识(决定了他过去的行动)塑造并制约了他未来的价值观和知识(决定了他未来的行动)。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这样认为,而认为一个人过去的价值观和行动与他未来的价值观和行动完全无关,那么历史研究将毫无用处。我们研究一个人的过去,只是因为我们相信这些知识在帮助我们预测他未来的行为方面是有价值的。假如没有这种信念,那么历史研究纯粹就是浪费时间。在米塞斯看来,连接个人过去与未来的纽带,以及我们关注历史研究的经验原因,就是个体性格和个性的存在。一个人的个性,尽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但正是这种个性的存在,才保证了变化的连续性:社会变革的模式化,而不是万花筒般的不断变动。因此,只有假设每个行动人都是完全割裂的个体,以至于我明天的行动总是与我今天或昨天的行动完全无关,同时也不受它们的影响,拉赫曼的极端不确定性设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倘若这种情况真的存在,那确实会是一场噩梦。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它与我们以及我们所处的世界毫无相似之处。事实上,很难想象一个人格支离破碎的世界如何与人类生物学相契合。仅仅基于我们的生理本质——这虽是一个偶然事实,但只要我们还活着,就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偶然情况——我们就不可能像拉赫曼所认为的那样,否则我们很快就会灭绝。

事实上,行动人从婴幼儿时期开始就表现出一种个性,他们拥有个人身份,并将自己的过去和未来视为一个整体:他们的个人生活史。我们不会今天开始盖房子,然后明天毫无特殊缘由地去做一些完全不相关的事。相反,我们过往的行动会影响、限定并约束我们未来的行动。我们并非总是从零开始,大多数时候,我们会延续那些已经开启的事情,并将其作为一长串行动序列的一部分加以规划。 即使我们放弃了一个这样的综合计划,我们通常也会采用另一个计划。否则,如果我们的行动没有这种连续性,就无法解释人的生活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资本品的存在和持续使用。生产一种资本品就意味着开始一种延伸到未来的事物,而使用一种现有的资本品则意味着继续一种始于过去的事物。如果未来确实与过去毫无关联,那么可以预料,就资本品而言,只要它们能被创造出来,未来就会像过去被采用时一样迅速遭到废弃。然而,虽然存在一些废弃资本品的废墟,但大多数昨天的资本品今天仍在使用,明天也会继续使用 —— 这是过去持续影响未来的经验证据。作为一本资本论著的作者,拉赫曼本应最能认识到这一点,仅凭这一点,他就有足够的理由放弃他的万花筒式变化和极端不确定性的论点。

此外,拉赫曼同样难以解释人类历史的另一个基本特征——不同个体在预测未来的能力上存在持久差异。也就是说,不仅存在我可能更擅长预测A、B、C的行动,而你可能更擅长预测D、E、F的行动这种情况,还存在这样的事实:面对同一群个体G、H、J时,你我的预测能力可能会长期表现出差异。从米塞斯的观点来看,这些事实不构成问题。不同的个体不会,也不可能同样了解(理解)每个人的过去。他们对不同个体的了解程度不同,因此,他们的预测能力应视需要预测谁的行动而有所不同。同样,假设不同的人负责预测同一个人或同一群人的行动,那么这些预测者的成功率也会有系统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长期存在。因为在米塞斯看来,每一次预测不仅需要对过去的理解,还需要对有关行动人的基本个性结构做出初步判断,这种判断受到过去知识的影响,但并非由过去的知识所决定。作为一项本质上涉及不同复杂智力操作的认知任务,不同的人在所有其他智力活动领域的天赋截然不同,他们在预测同伴时的表现也各不相同,这一点不足为奇。然而,如果一个人的过去和未来真的不相关,就像拉赫曼认为的那样,那么每个人都应该能同样好(或同样坏)地预测其他人的行动。一个了解某个人过去行动的人,在预测其未来行动时,不应比不那么熟悉此人的其他人更成功。因为过去与未来毫无关联,不了解过去并不会对我们的预测能力产生影响。而且,由于如果不了解过去的行动,我们就没有任何依据来形成性格判断,那么我们所有人都同样无知,犹如无头苍蝇;因此,我们的成败率也不应有持久的差异。可以预料,成功与失败会在行动人之间随机分布,个人的时运也会转瞬即逝。

毋庸讳言,这些都不符合历史现实。例如,根据我对内人的长期了解,我几乎可以预测她在所有可预见情况下的行动和反应;反之亦然,她亦可几乎完美地预测我。即使有意外,那也是极其罕见,而且可能没有其他人能比我们更准确地预测彼此。同样,我能够极其精准地预测我孩子们的行为,而且比几乎其他所有人预测得都准,然而他们(仍然)在理解我以及我的性格方面要困难得多。同样,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下,我比几乎其他任何人都更能预判许多家人和朋友的行动及反应,而他们因为了解我,也能成功预测我的许多甚至大部分反应。这里面涉及的不确定性,并不激进,也并非如万花筒般变幻莫测。而且,我对男性与女性、德国人、奥地利人、土耳其人、美国人、意大利人、墨西哥人、新教徒、天主教徒、犹太人、黑人、亚洲人、大学教授、政治家、商人、公职与私职雇员等等群体的历史颇为了解,在很多方面,我能够非常成功地预测这些群体成员的行为,肯定比普通人预测得更准。此外,就不同预测者对同一个(一组)个体行为的预测而言,即使所有预测者都能平等地获得过去事件的记录,并能在理解过去事件的基础上做出预测,他们的预测也肯定不会同样成功。最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企业家创业这一较窄的领域中,预测者必须估算当下的生产成本,并对未来的消费者需求做出判断,以便成功完成用当下资金换取未来资金的预期交易。而且在这个领域,存在一系列衡量成功的客观标准——盈利与亏损、持续经营还是破产,以及资本价值的增长、停滞或下降。不同个体在这一领域的成功程度存在显著差异。许多人尝试过,但失败了,他们从资本企业家的行列中跌落下来,转而从事风险较小、对智力要求较低的工作,但也有许多人年复一年地驰骋于商海,有些人还成功地在有生之年积累了巨额财富,甚至培养出了能够在其故去后保有甚或增加其财富的继承人。这一经验事实也与万花筒式变化的观点公然相悖,反而证实了理解方法具有巨大的认知价值(考虑到资本主义创业者卓越的预测能力,即便其员工自身无法正确预判自身工作领域的未来需求,创业者也能为员工提供当下收入,从而同时降低员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一点就更能说明问题了) 。

当然,所有这一切——理解方法在资本形成与维持的经验事实中、日常生活中的成功创业(对家人、朋友、同事及熟人行为的预测)以及持久的商业成功中所展现出的预测能力,连同由人的行为学提供的绝对必然性、以及技术与保险带来的广泛的实际确定性——应当足以消除所有关于极端不确定性和社会万花筒般变化的无稽之谈,这些言论要么自相矛盾、毫无意义,要么明显错误。

第17章 数字概率的局限性*

the Limits of Numerical Probabilit [213]

弗兰克·h·奈特(Frank H.Knight)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分别被公认为芝加哥学派和新奥派经济学派思想传统的创始人。奈特和米塞斯生前曾就社会主义和资本的性质展开过争论。[214] 然而,我在此关注的重点,将是奈特与米塞斯的著作中一个系统但鲜为人知的相似之处。具体而言,二者均为概率的频率解释的代表人物,并且在概率论于经济学及一般社会科学中的局限性问题上,持有相似的观点。[215] 接下来,我将(1)简要重述概率的频率解释原则;(2)说明为何必须将奈特和米塞斯视为频率理论学家;以及(3)讨论并评估奈特和米塞斯所提出的、反对在经济预测领域(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应用概率论的论点 。

I.

概率的频率解释的主要创立者与倡导者是理查德·冯·米塞斯,他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弟弟。[216] 奈特的著作中没有提及理查德·冯·米塞斯,就此处我们主要关注的奈特的作品——他于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而言,出现这种情况也在意料之中(尽管奈特懂德语)。[217]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于 1949 年出版的著作《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中,对概率进行系统论述时,也没有提及理查德·冯·米塞斯及其频率解释。[218] 尽管如此,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仍将理查德·冯·米塞斯的解释作为出发点。之后将会明显看出,奈特正摸索着走向理查德·冯·米塞斯所提供的解决方案,而且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显然熟悉其弟弟的著作,并且在其自身的著作中呈现出了意在对理查德所提出的频率解释加以完善的内容。

理查德·冯·米塞斯认为,必须对概率进行定义,并划定概率论的适用范围:

只有在适当定义的集合中才有可能谈论概率。[219]

一个[适合应用概率论的]集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i) 集合内某一特定属性的相对频率趋于一个固定的极限;(ii) 这些固定极限不会因任何地点选择而改变。即,如果按照某个固定规则选择部分子集来计算某一属性的相对频率,那么该频率应趋向于与原始集合中相同的极限。[220] 条件(ii)的实现被描述为随机性原则或赌博系统不可能性原则,意味着无论怎样从总体中选出样本,都不应改变相对频率的固定极限。[221]

就本文而言,关于理查德·冯·米塞斯的频率解释,只需做三点说明。首先,路德维希·冯·米赛斯斯着重强调,将概率一词应用于单个事件,比如X先生明年去世的概率,是“全然的无稽之谈”。[222] 概率论永远无法就单个事件得出确定的结论。[223] 其次,路德维希同样坚持认为,概率演算中的概率是客观的,是经验属性和量级(而不是主观信念或置信度)。它们是基于经验的,进一步的经验可能导致测量结果的修正,或将各种单一事件重新归类为各种集合。然而,只有在指涉客观概率时,概率演算才有实际用途。[224] 第三点,也是隐含的一点,米塞斯断然否定先验概率的概念。[225] 不存在先验概率这种东西。[226]

“在一个概率计算的问题中”,理查德·冯·米塞斯(richard von Mises)说,数据和结果都是概率[227] “从一个或多个定义明确的集合中,可以推导出一个新的集合。概率论的目的是根据初始集合中已知的分布(一个或多个分布)来计算新集合中的分布。”[228] 如同代数的情况一样,“有且仅有四种推导集合的方法,概率论所处理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这四种基本方法的组合。” [229] 新的集合是通过选择(分布不变)、混合(加法规则)、分割(除法规则)和/或组合(乘法规则)等方式,从已知的初始集合推导出来的。

II.

作为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谈到企业盈亏的来源问题时,间接地谈到了概率问题。奈特和米塞斯问,为什么利润和亏损不会因为企业竞争而消失?为什么竞争不会带来这样一种局面,即所有投入要素的价格总和恰好等于产出的价格,从而使产品总和能够在其贡献要素之间完美分配?[230] 奈特和米塞斯都给出了相同的答案:因为“不确定性”。未来供需格局的不确定性,是企业家盈利与亏损的最终且无法根除的根源。[231] 因此,正是在试图解释不确定性的本质时,奈特和米塞斯引入了 “风险 “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与不确定性截然不同的偶然性。[232]

奈特解释道:

如果所有的变化都是按照不变的、众所周知的规律发生的,那么这些变化在发生之前就可以随时被预见到,而且不会破坏产品价值在各投入要素之间的完美分配,也就不会产生利润(或损失)。[233]

然而,完美的预见性并不意味着能够预测每个单一事件,也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偶然性(或意外)来消除盈亏。正如奈特所解释的:

即使个别事件的发生情况不可预见,只要所有的替代可能性都已知晓,且每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能够被精准确定,那么,进行毫无差错且无利可图的成本归属核算也是不必要的。即便商人无法提前知晓个别商业冒险的结果,但倘若能掌握每种可能结果的概率的量化知识,他就能够开展经营,并基于对未来的精准预知来制定有竞争力的报价。因为通过依据大量商业冒险(无论是仅关乎他自己的业务,还是就商业总体而言)进行推算,损失便可转化为固定成本。[234]

[例如,] 香槟酒瓶的破裂并不会给香槟生产业务带来不确定性或风险;因为在任何生产商的运营过程中,酒瓶破裂的比例实际上是恒定且已知的,所以这个比例的大小并无太大关系。这种损失变成了一项固定成本。即便单个生产商没有处理足够多的相关意外情况,无法确保其影响的稳定性,通过涵盖大量生产商的组织,同样的结果也很容易实现。当然,这就是保险的原理,火灾损失的可能性就是常见的例子。没人能说某一栋特定的建筑是否会失火,而且大多数建筑业主的经营规模也不足以将损失稳定下来。但众所周知,保险的作用是扩大这个基数,覆盖大量人员的经营活动,把意外事件转化为固定成本。[235]

将“经验统计概率”定义为“可保”的偶然事件或“风险”时,奈特与理查德·冯·米塞斯的频率解释完全一致。有时,他似乎偏离了米塞斯的解释,比如他还假定存在先验概率(除了经验统计概率之外 )的可能性。但奈特不仅认为先验概率在商业行为中并不重要,而且他的这种偏离到头来也不过是个虽有些遗憾但无关紧要的小失误。[236] 无论如何,奈特值得称赞,因为他严格区分了先验概率与经验统计概率,唯有后者才具有实际重要性(在先验考量毫无作用的情况下),尤其还因为他排除了“风险”(可保的偶然事件)作为盈利与亏损的一个可能来源,并将其与“不确定性”严格区分开来,视二者为截然不同的两类偶然情况。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然而,与奈特相反,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 40 年后撰写的文章中,对这一主题的处理完全符合理查德·冯·米塞斯(richard von Mises)的频率解释。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首先提出了概率的一般(广义)定义:

某个陈述之所以被认为具有“可能性”,是因为我们对其内容的知识存在不足。我们并不知晓能在真假之间做出明确判定所需的全部信息。但另一方面,我们对它也有所了解;我们能够说出比简单的“不清楚”或“不知道”更多的内容。 [237]

在这类概率陈述的大范畴内,米塞斯随后区分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子类。第一个子类——狭义理解的、允许应用概率演算的概率——被称为“类概率(或频率概率)” 。

类概率是指:就所涉问题而言,我们知道或者假定知道某一类事件或现象整体的所有行为特征;但对于实际发生的单个事件或现象,我们只知道它们是这类事件或现象中的元素,除此之外一无所知。 [238]

根据类概率的这一定义,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表明自己与其弟弟(理查德·冯·米塞斯)观点完全一致。对他来说,同样不存在先验概率这种东西。也不存在单个事件的概率这一说法。概率陈述涉及集合(类)的“客观”概率。它们基于经验观察,并且可以通过这类观察来修正。 然而,与此同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对类概率的定义,是对理查德的频率解释的巧妙简化与完善。一方面,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要求人们知道(或假定知道)关于整个类别的行为的所有信息,这就避开了与理查德的极限概念及其应用于必然有限的事件序列相关的难题。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单一事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只要求除了知道它是某一类别的成员外,无需知晓其他任何信息,这就消除了在适合概率演算处理的集合定义中加入“随机性”标准的必要性。[239]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对类概率的定义,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对随机性(以及“逻辑同质性” )的定义:宣称除了某一特定事件属于一个联合(共同)事件类别之外,对该事件一无所知,这等同于说——就人们所知而言——每个特定事件与其他任何事件在逻辑上都是“同质的” (就所考虑的风险而言),并且/或者人们不知道有任何规律(因而也不知道有任何选位方法)支配着特定事件的序列。 [240]

然而,尽管 “风险”(可保险的意外事件)无处不在,相应的类或频率概率同样很重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同意奈特的观点,即风险不是企业盈亏的来源。为了解释利润和亏损,必须假设另一种不同的偶然性(一种不同的 “概率”)。那么,奈特和米塞斯都认为这种偶然性超出了概率计算所能处理的现象范围,那么导致企业盈亏的这种偶然性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III.

奈特将这另一种偶然性称为真正的不确定性,并将其描述为:

商业风险研究者所感兴趣的概率是一种估计……一种估计或直觉判断有点像概率判断,但与已经描述过的两种概率判断类型(先验概率判断和经验统计概率判断)中的任何一种都截然不同。[241]

然而,与估计相关的概率,和保险所处理的那些现象所涉及的概率,二者在理论上的差异极为重要。举一个典型的商业决策为例。一位制造商正在考虑大规模投入资金来扩大工厂产能是否明智。他或多或少会对这个提议进行 “盘算”,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各种或多或少可以衡量的因素,但最终结果是对任何拟议行动方案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一种 “估计”。在这个判断中,出错的“概率”(严格来说,是任何给定程度的误差的概率)是多少?无论是先验地计算这样一个概率,还是通过研究大量实例来凭经验确定它,显然都是毫无意义的。关键且突出的事实在于,所讨论的这个“实例”完全独一无二,以至于不存在其他实例,或者实例数量不够多,没办法罗列足够多的相似实例,进而无法为推断我们感兴趣的这个案例中的任何实际概率提供有价值的依据。显然,这同样适用于大多数行为,而不仅仅是商业决策。[242]

一般而言,商业决策所应对的情况太过独特,任何形式的统计列表对于指导决策都没有什么价值。客观可测的概率或几率概念根本不适用。正是这第三种类型的概率或不确定性,在经济理论中一直被忽视,而我们打算赋予它应有的地位……这种更高形式的不确定性无法测量,因而也无法消除。正是这种真正的不确定性,阻止了竞争趋势在理论上的完美实现,赋予了整个经济组织以“企业”的特有形式,并解释了企业家的独特收入。[243]

奈特的论证值得注意的是他对独特事件的强调。事实上,如果概率计算只适用于类或集合,那么从逻辑上讲,它就不能适用于不属于任何类的事件(或者,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说,单个事件本身就自成一类),因此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奈特并未直接回答以下这个问题:是什么让某些事件独一无二,以至于它们不能(或无法被设想为)与其他事件归为一类;我们又该如何识别这类事件,并将它们与可分类的事件区分开来呢? [244]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其后来的著作中认可了他弟弟对频率的解释,并进一步澄清了这一点。路德维格·冯·米塞斯认为(毫无疑问,奈特也会同意这一点),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经验事件:一方面是自然事件或可称为意外的事件,另一方面是人的行动。类(或风险)概率只适用于第一类事件,即意外;不允许将其应用于人的行动。 相反,人的行动才是 “真正的”、不可量化的(奈特式的)不确定性的来源,也是损益出现的原因。 在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看来,概率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类概率(或频率概率)和个案概率(或称为人的行动科学的具体理解)。[245] 前者的应用领域是自然科学领域,完全受因果律支配;后者的应用领域是人的行动科学领域,完全受目的论支配。[246]

遗憾的是,不幸的是,在其巨著的相关第六章中,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解释为何人的行动(选择)难以用概率论(频率解释)来处理时,表述并不直白。不过,他的答案还是可以推断出来的。

问题在于:给某些行动(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个人组成的群体的行为)的表现赋予量化概率,在科学上是否合理?我今晚收看电视篮球节目的概率是多少,我今天在第一街的冯氏杂货店花5美元买啤酒、花10美元买红酒的概率是多少,希拉里·克林顿在2008年当选的概率是多少,2007年100万德国游客在马略卡岛花300万至350万欧元购买约300万个德式小香肠的概率是多少,琳达会和乔治离婚的概率是多少,本·伯南克下周会增发50亿美元纸币的概率是多少,明年圣诞夜观看MTV的人会比看福克斯电视台的人更多的概率是多少?

对频率理论家来说,这些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当然,我们经常会对类似的行动事件做出预测,但概率计算在这些预测中并不发挥作用,而且理所当然也不能发挥作用。

首先,频率理论家会提醒我们,将“概率”一词应用于单个事件——所有上述行动事件都是单个事件!——用理查德·冯·米塞斯的话来说,“完全是无稽之谈”。“概率论永远无法就单个事件得出明确的论断。” “只有针对恰当定义的集合,才有可能谈论概率。” “概率的定义…… 只关乎‘在给定集合中遇到某一属性的概率’ 。” [247]

那么,上述单个事件作为成员所属的相应集合或类别是什么呢?例如,“我今晚在电视上看篮球比赛”这一事件属于什么类别;“2007年100万德国游客在马略卡岛花费300万至350万欧元购买约300万个德式小香肠 ”属于哪个集合的一员;“琳达与乔治离婚 ”的恰当集合又是什么?如果没有指定的集合,没有(假定的)对其个体成员及其各种属性的完整统计,就不可能给出数值概率陈述(即便给出了,也是武断的 )。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满足这一要求并不困难。对于每个单一事件,都可以定义一个(或多个)相应的类别。例如,“我今晚在电视上看篮球比赛”可以被视为“今晚在电视上看/不看篮球比赛的人 ” 这一类别,或是“这样做的美国男性”这一类别中的一员。又或者,它可以被看作“我每晚在电视上看篮球比赛”这一类别中的元素。在马略卡岛的100万吃德式小香肠的德国游客,可以被视为“德国游客在马略卡岛的年度人均德式小香肠消费 ”这一类别中的成员。“琳达与乔治离婚” 可以是“女性与男性离婚/不离婚 ” ,或是“叫琳达的人与叫乔治的人离婚/不离婚 ”等类别中的一个元素。

然而,拥有一个定义明确——且实际经过计数与调查——的集合,只是能够使用数值概率陈述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需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随机性”。用理查德·冯·米塞斯的话来说,“只有那些满足完全无序或‘随机性’要求的事件序列或观察结果,才是[真正的]集合” 。为了运用概率演算,必须不可能设计出“一种挑选元素的方法,致使相对频率发生根本性改变”。[248] 集合中相对频率的极限值必须独立于所有可能的选位方式。[249] 或者,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所表述的那样:对于一个类中的每一个元素来说,除了知道它是这个类中的一个元素之外,我们对它的属性一无所知(而对于整个类中特定属性的相对频率,一切都是已知的)。

正是由于这种随机性要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大概还有奈特)认为将概率论应用于人的行动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诚然,从形式逻辑上讲,每一个行动都可以定义一个相应的集合。然而,从本体论角度看,人的行动(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群体的行动)都不能被归类为 “真正的 “集合,而必须被视为独一无二的事件。原因为何呢?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大概会回应的那样,假定对于任何特定事件,除了知晓它属于某个已知类别之外一无所知,就人的行动而言,这一假定是错误的;或者,正如理查德·冯·米塞斯所说的那样,在人的行动中,我们知道一种选择机制,应用这种机制会导致相关属性的相对频率(可能性)发生根本性变化(因而排除了使用概率演算的可能性 )。

IV.

对于意外类事件,可以做出随机性(或同质性)假设。例如,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瓶子,除了知道它属于某一类瓶子(我们知道这类瓶子破碎与否的概率)之外,我们对它的属性(它会不会破碎?)一无所知;对于掷骰子的任何一次特定投掷,除了知道它属于掷骰子这类事件(我们知道掷出六点的概率)之外,我们对它的属性(会不会掷出六点?)也一无所知。

然而,就人的行动而言,这一假设并不正确。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写道,”就人的行动而言,就某一特定事件而言,我们知道决定其结果的某些因素”。[250] 因此,只要我们对单个事件的了解,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它属于某个给定的事件类别(我们知道这类事件中某些属性的出现频率),那么在人的行动方面,相较于“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中,对于像这个瓶子与那个瓶子哪个会破裂这类特定事件,我们一无所知 ),我们就更有条件做出预测。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是由通常非时空而变的作用力——无目的且无差别地——在“自然环境”内部(并受其约束)的作用力所决定的事件;而与之不同的是,我们知道,行动事件是由个体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秉持的、有效的价值判断、知识以及财产(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所决定的事件。也就是说,我们知道,人的选择和行动是个人(主观和瞬间)价值判断的结果;价值判断涉及对有价值的目的的排序,以及关于如何通过某种手段的组合达到这些目的的假设正确的知识;目的的评价和手段的选择受到个体行动人所能支配的财产(占有物)的数量和质量的制约。[251]

基于这种关于人的行动的本质(有别于意外事件)的一般性知识,那么,基于这种有关人的行动(有别于意外事件)本质的一般性知识,那么,依据理查德·冯·米塞斯的频率理论,如果要应用概率演算的话,我们拥有一种按该理论来讲绝对不被允许拥有的方法:即一种“选位”方法 。就哪个瓶子会破损而言,我们不知道有什么规则可以区分一个瓶子和另一个瓶子(否则它们就不会被归为一类)。然而,对于任何假定的行动事件集合(比如“今晚男人们在电视上看篮球比赛 ”或者“我每晚在电视上看篮球比赛” ),我们确实知道这样一个规则。我们确实知道一种方法,能够把每一个可以想象到的行动集合最终分解、去同质化,直至分解到它的个体要素层面(比如“美国男性、青少年、我、你、彼得、保罗看篮球”以及“我周一、周二、周三看篮球” )。这种选位方法 —— 设计出一种选择要素的方法,以便对相关属性的相对频率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性—— 被称为 “理解”(verstehen )。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是这样描述这种方法的:

理解探究处理的是决定人的行动的心理活动。它研究的是导致某种特定行为的心理过程,以及心理对个人所处环境的条件的反应。它研究的是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无法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感知。这种对人的行动科学的特殊理解,旨在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即人对其所处环境的状态赋予明确的意义,同时赋予这种状态以价值,并在这种价值判断的驱使下,采取确定的手段,以保持或达到一种确定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同于他们不做出任何有目的的反应时的状态。理解处理价值判断,处理对目的和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的选择,以及对行动结果的评价。

科学探究的方法与每个人在日常的凡尘俗事中所运用的程序,并无本质区别。它们只是更加精细,并且尽可能地剔除不一致与矛盾之处。理解并非只是历史学家所特有的一种行事方法。婴儿一旦度过最初几天和几周仅仅维持生命的阶段,就会开始运用这种方法……

“理解”这一概念最初由一些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详细阐述,他们意在驳斥实证主义者对历史研究方法的贬低。不过,理解在揭示过去方面为人类提供的助力,仅仅是努力预测未来可能发生之事的初步阶段。理解旨在尽可能依据人类的观念、价值评判及行动,对未来状况做出预判。[252]

遗憾的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描述 “理解”的方法时,没有明确指出它是一种位置选择的方法,这使得他对个案概率和类概率之间的分类区别的分析不太令人满意。然而,只要在他对 “理解”的描述中加入两个密切相关的观点,就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首先,必须在米塞斯的表述中补充一点,即理解是通过语言交流(符号互动)达成的,也可能是通过语言交流(符号互动)完善的,无论是实际的还是虚拟的,[253] 与表现出(或预期表现出)某种行为或属性的实体之间的交流。由此可见,关于自然(意外)事件和行动事件之间的区别,还有两个基本的见解。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沟通理解人的行动,但无法与自然事件(如骰子、瓶子、石头或太阳)进行沟通。因此,对于人的行动,我们能够回答那些在自然事件中无法回答的问题。这使得我们能够回答关于人的行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自然事件中则无法回答。对于自然事件,我们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原因。虽然我们可以引用自然法则来解释这些事件的行为,但我们无法知道这些法则为何如此存在,因此自然事件的行为对我们而言始终是不可知的。与此相对的是,我们可以理解人的行动的原因,人的行动人的行为有其动机和理由,我们可以通过理解这些动机和理由,使得人的行动成为可理解的事件,而不仅仅是随机的“发生”。[254]

另一方面,骰子、瓶子、石头和太阳这类实体为每个观察者提供了“平等的获取机会”,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能够获取关于它们的相同知识,并且在预测它们的行为上取得同样的成功,但在人的行动方面,这种平等并不存在。诚然,从经验事实来讲,在预测骰子、瓶子、石头和太阳的行为时,一个人可能比另一个人更成功。这可能是因为一个观察者具备另一个观察者根本没有的认知(包括数学)能力,或者某个人有了一项全新的、此前未知的发现。然而,原则上,任何人去学习他人所知晓的、或是他人新发现的关于这类实体行为的知识时,都不存在障碍。所有关于它们的知识和每一项新发现都是公开的、开放的,每个人都可以获取。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通过言语交流来了解行动人的途径并非平等、公开的,而是享有特权和私人性质的。每个人对自己都拥有一种特权式的了解途径。也就是说,原则上,每个人在理解和预测自己的行动,尤其是自己即将采取的行动,都比其他人更有优势。同样地,由于每个行动人对自己都有特权式的了解,那么了解其他行动人——也就是所谓的“Fremdverstehen”,即对“陌生人”的理解——则是私密的。也就是说,每个“他人”或“陌生人”可能会与他人交流,或多或少透露些自身信息,也可能不会。或者换句话说,行动人可以透露秘密,也可以保守秘密,因此,研究他们的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了解得可能多些,对那个人的行为了解得可能少些,而骰子、瓶子、石头和太阳这类实体,对任何人都没有秘密可言。

其次,这些关于行动人与非交流性实体在认知可及性方面的见解,紧接着引出了最终决定性的结论:通过言语交流进行的“理解”(verstehen)代表着一种独特的“个体化”方法。诚然,通过使用时空坐标系统,我们总能区分出一个骰子、瓶子或石头与另一个的不同,同样,对于同一块石头或同一个太阳,我们也总能将一次投掷石块事件或一次日出与另一次投掷石块事件或一次日出区分开来。但恰恰是我们无法使用任何其他个体化方法,才使得为不同的石头、瓶子,以及同一石头的不同扔掷事件、同一太阳的不同日出情况形成“集合”或“类别”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只有因为我们除了依据其在时空当中的位置外,没办法区分一个骰子、瓶子或石头与另一个的不同,没办法区分一次扔石头或一次日出与另一次的不同,我们才能够依照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对类别概率的定义说,关于某一类别整体特定属性的相对频率,我们知晓一切,而对于作为该类别成员的某个特定实体的行为,我们却一无所知。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行动人而言,交流提供了这样一种别样的个体化方法。通过言语交流,我们能够精准地区分一个行动人与其他任何行动人,以及同一行动人的某次行动与该行动人随后的任何其他行动。也就是说,言语交流代表着一种共时性与历时性的个体化方法。

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可能形成任何由彼得,保罗,约翰,吉姆等人组成的行动人 “集合”,因为如果说我们对他们的特定行动一无所知,只知道这些行动是男性、美国男性或者美国十几岁男性的行动,例如,我们只知道这类人群在诸如今天购买六罐装啤酒这类特定属性上的相对频率,这显然是不真实的。我们可以与彼得、保罗、约翰和吉姆交流,从而了解他们四人各自的价值判断、知识结构、和财产约束状况。他们每个人都面临着各自的财产约束,各自都有行动的理由。

同样,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不可能形成一个由我以及我随时间推移所采取的行动,或是由彼得及其行动所组成的行动人“集合”,因为声称我对自己当下、明天、一周后或是一个月后的行动,抑或是对彼得当下、明天、一周后或是一个月后的行动一无所知,只知道它们是我的行动或者彼得的行动,而且我知晓我的所有行动或彼得的所有行动这一类别中某些属性的相对频率,这也是错误的。之所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一方面,这种说法不真实,因为相较于只知道它们是我的行动或彼得的行动,我对自己以及彼得今天、明天、一周后的等等行动了解得更多。我知道,我和彼得今天的行动,是我和彼得当下的价值判断、知识以及财产约束状况所导致的结果,而我和彼得明天或者一周后的行动,则是我和彼得未来(明天的、下周的)价值判断、知识以及财产约束状况的结果。我还知道,无论我和彼得当下行动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由于当下的行动,我和彼得未来的价值判断、知识以及财产约束状况都会随之改变,这就意味着,未来行动中的我和彼得,会在不同约束条件下,成为有所不同的我和彼得来实施行动。此外,我知道,当下行动给我、彼得以及我们所处环境带来的变化,我们无法提前预测,只能事后复盘,因此这就需要不断更新“理解”的努力。[255]

另一方面,同样地,我们不能说自己对某个特定事件的属性一无所知,却对我和彼得的所有行动这一整个类别中相同属性的相对频率了如指掌,因为我们行动的可能属性构成了一个“开放”或“无穷尽”的类别。例如,对于骰子和瓶子这类实体,我们知晓所有可能的属性。例如,对于骰子和瓶子这类实体,我们知晓所有可能的属性。掷一次骰子有六种可能的结果,一个瓶子要么破裂,要么不破裂。正因为可能的结果数量是“有限的”,“足够长”的观察序列(理查德·冯·米塞斯提出)这一概念才具有某些可操作的意义。仅仅因为可能的属性数量是确定的,我们才能合理宣称,一系列观察已经“足够长”,足以让所有属性都有机会显现出来,进而使我们能够计算出其中任一属性的相对频率。然而,如果人类能够以不可预见的方式学习,并且其行动的潜在属性是开放式的,那么,任何观察序列都永远不可能被视作“足够长”,因此,也就不可能计算出某类事件中任一给定属性的相对频率。

V.结论

那么,这就得出了我们的最终结论。弗兰克·H·奈特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坚称,在我们日常预测自身及他人行动的努力中,运用数值概率是不可能的,他们的观点完全正确。正如概率频率解释的鼻祖理查德·冯·米塞斯明确指出的:将“概率”一词应用于单一事件,“完全是无稽之谈”。只有在适当定义的集合中才能谈论数值概率。但从本体论上讲,就人的行动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集合。每一个人的行动都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特的事件,它本身自成一类。通过语言交流进行理解的方法代表了一种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个体化技术。借助理解,每一个行动人(以及每一组行动人)能够与其他任何行动人(或行动人群体)区分开来,并且今天的每一个既定行动人(或行动人群体)能够与明天的同一行动人(或同一群体)区分开来。或者用理查德·冯·米塞斯的话来说,理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 “选择规则”,它禁止任何关于 “相对频率” 表述的使用,因为根据定义,相对(数值)频率要求构成类的元素不止一个。[256]

第18章 捍卫极致理性主义

in defense of Extreme rationalism [257]

I. 诠释学和修辞学的相对主义及理性主义的主张

一段时间以来,哲学界一直受到诸如保罗·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Hans G. Gadamer)以及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这类人的攻击。某种思潮已然赢得了哲学界众多人士的支持,并且不仅在文学批评和社会学等 “软” 学科领域,甚至在自然科学的 “硬” 学科领域都稳步拓展其影响力。随着唐纳德·麦克洛斯基(Donald McCloskey)《经济学的修辞》[258] 一书的问世,这股思潮正准备侵入经济学领域。然而,不仅仅是正统的、芝加哥学派新古典经济学家麦克洛斯基为这一新的天命布道;还有G. L. S.沙克尔(G. L. S. Shackle)和在奥派经济学派边缘徘徊的路德维希·拉赫曼,以及乔治·梅森大学(the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的诠释学家们对这种新的教义给予了支持。

然而,这种信条并非全然新颖。它是怀疑主义与虚无主义、认识论与伦理相对主义的古老论调,只不过如今以不断变化的现代口吻被传唱。这一信条的杰出拥护者之一理查德·罗蒂,在其《哲学与自然之镜》一书中,极为坦率地阐述了这一观点。[259] 与这一新瓶旧酒思潮对立的是理性主义,尤其是作为理性主义产物的认识论。这场新“旧”运动的对立面是理性主义,尤其是作为理性主义产物的认识论。罗蒂写道,理性主义……

是一种对约束的渴望——渴望找到人们可以依靠的 “基础”,找到不可逾越的框架,找到强行加诸自身的对象,找到不容置疑的表象。[260]

认识论的核心观念是,要做到理性、尽显人性、履行应尽之责,我们就需要能够与他人

达成共识。构建一种认识论,就是要找到与他人尽可能多的共同基础。认为可以构建一种认识论,就是假定这样的共同基础是存在的。[261]

然而,罗蒂声称并不存在这样的共同基础:因此,理性主义这个错误的崇拜对象必须被摒弃,人们必须采取一种被称为诠释学的 “相对主义” 立场。

[262]

 

修辞学是演讲的艺术。更广泛地说,它是一门研究人们如何说服他人的学问。[263]

修辞……是一套用于说服的工具组合,无论善用或滥用说服手段之人都能使用。[264]

[经济学应从文学批评中汲取经验教训。]文学批评并非仅仅评判优劣;在其最新的形式中,这个问题似已几乎不会出现。它主要关注的是让读者明白诗人和小说家是如何达到其创作效果的。经济学批评……并非评判经济学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展示经济学如何达成其结果的方式。它将文学批评的手法应用于经济学文献。[265]

在这项工作中,真与假的范畴并无作用。学者们追求的是其他东西,而这些东西与真理只是偶然相关。他们这么做,并非因为在道德品质上逊于哲学家,而是因为他们身为凡人。将追求真理作为一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理论,并不靠谱,而且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也无法施行。人文社科领域的学者追求的是说服力、美感、困惑的化解、棘手细节的攻克、大功告成的满足感,以及职位带来的荣誉与收入。那种大写的 “真理” 概念,即超越了仅仅能说服所有相关人士的东西,实在是多余。如果我们判定货币数量论或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具有说服力、有趣、有用、合理、吸引人、可接受,那我们也无需知道它是否为 “真”。存在具体的论证,有好有坏。完成这些论证后,再问一个总结性的终极问题 “那么,这是真的吗?” 毫无意义。它就是它所呈现的那样 —— 有说服力、有趣、有用等等。没有理由去探寻一种名为 “真理” 的普遍特质。 [266] 具体来说经济学,乃至一般意义上的科学,都与艺术类似。[267] 需求定律是否有说服力,与济慈的一首诗是否有说服力,本质上并无二致。[268] 正如不存在提升艺术表达的方法公式一样,也不存在提升经济学水平的方法公式。修辞学认为,科学是通过有益的交流而进步,而非恪守某种方法论。生活并非如此简单,经济学家不可能仅仅通过读一本书就能在其研究领域更上一层楼。 [269]

当然,说了这么多,人们总得喘口气。然而,理性主义难道不是一次又一次地驳斥了这种学说,称其自相矛盾,而且若认真对待,简直是极其危险的无稽之谈吗?像麦克洛斯基等人的书,或许确实能让生活变得更好或更轻松。但这难道不正是因为人们忽视了书中的建议吗?而实际上,如果真的照做,生活实际上岂不是更糟糕?

[270]

[271][272]

 

 

 

[273]

 

不仅如此。麦克洛斯基或罗蒂该如何将他们认为科学只是一种话语的观点,与他们自己所倡导的话语伦理相协调呢?麦克洛斯基对这种话语伦理的描述如下:

不要说谎(但如果根本不存在客观真理,我们又怎么知道什么是说谎呢?汉斯-赫尔曼·霍普注);注意倾听;不要嘲笑;相互合作;不要大喊大叫;让别人发言;保持开放的心态;被问到时要解释自己的观点;不要诉诸暴力和阴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274]

我们为什么要听从他的建议,专注于交谈且不诉诸暴力呢?尤其是考虑到这里所倡导的交谈是一种怎么都行的交谈,其中所说的一切内容,都和其他任何内容一样值得人们关注。如果交谈就是这样的,那显然人们并不一定要太过关注交谈!此外,遵循这种伦理观念简直是致命的。因为任何可行的人类伦理显然都必须允许人们做交谈之外的事情,不然连一个能思考伦理问题的幸存者都不会有;然而,麦克洛斯基的话语伦理却恰恰给出了这种要命的建议:永远不要停止交谈,也不要停止倾听他人交谈。此外,麦克洛斯基本人及其诠释学同仁们必须承认,无论如何,他们提出的这种伦理观念都没有客观依据。因为如果不存在客观的真理标准,那么人们提出的伦理主张必然也无法宣称具有客观正当性。[275] 但如果有人不为这一切所动,不再继续听下去,而是直接给麦克洛斯基迎头一击,而不是等他因遵循自己那无休止交谈的准则而累死,那又有什么不对呢?显然,如果麦克洛斯基是对的,那就不能说这样做在客观上有什么不对。(事实上,我们难道不该得出这样的结论:麦克洛斯基甚至都不能说发生了什么客观的事情?)他或许不认为我的攻击行为是对人类对话的一种贡献(尽管我们现在知道,他甚至都不能客观地宣称自己知道情况就是如此),但是如果话语伦理本身不能基于交谈之外的客观事物,那么万一我恰好信服一种侵犯性的伦理观,并且以先发制人的攻击永远结束我们的交谈,麦克洛斯基也无法指出这在客观上有何不对。

因此,诠释学家和修辞学家所鼓吹的,不仅是知识层面的放任,还有彻底的实践放任——这既是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以及作为同一枚硬币另一面的伦理相对主义。[276]

然而,这种相对主义是无法践行的,因此从与我们作为行动人的本质确实不相容这一最客观的意义上来说,它是错误的。正如不可能一边说且有意表达 “不存在客观真理这回事”,一边却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实际上预设了术语应用的客观标准一样,实际上也不可能去倡导伦理相对主义。因为为了倡导任何一种伦理立场,一个人必须被允许进行交流,而不是被强制闭嘴噤声。因此,与相对主义者所传达的信息本身相反,传递信息者在向我们传达该信息时,事实上必须预设客观界定的绝对权利的存在。更具体地说,他必须预设那些行动规范是有效的,遵守这些规范才能使交谈——作为身体上相互分离的交谈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合作形式——成为可能,同时这些规范也必须允许每个人去做无休止交谈之外的事情;而且这些规范的有效性必须被视为客观且绝对的,因为任何人若想要活着并进行交谈,就绝不可能对其提出质疑。 [277]

II. 诠释学与经验主义之争:理性主义对二者的批判——第一回合

因此,麦克洛斯基和罗蒂的总体论点,也就是让他们声名鹊起的那个论点,大错特错。事实上,麦克洛斯基和罗蒂之所以能行其所行、言其所言,恰恰是因为他们所主张的是错误的。

关于理性主义,即相对主义由来已久的对手,无疑还有许多可探讨之处。然而,理性主义长期以来的主张并未受到这种最为现代的相对主义攻击的挑战:其一,理性主义主张存在一个共同基础,基于此可阐述客观为真的命题;其二,理性主义主张存在一种理性伦理,它客观地建立在作为行动人和言说者的人之为人的本质之上;最后,前文论证中只是间接提及、仍有待证实的一个主张是,人们能够先验地(即独立于偶然经验)知晓某些命题客观为真,因为这些命题可从基本公理命题演绎推导得出,而这些公理命题的真实性若要客观地予以否定,就必然会陷入实践上的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否定的行动本身就已预设了意欲否定的东西(以至于从字面上看,要推翻这些命题的真实性是不可能的)。[278]

既然这个根本性的批评已经阐述清楚,那么麦克洛斯基的那些论断又如何呢?为便于讨论,我们暂且忽略他实际上根本无权宣称自己在表达任何观点这一点。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这本书的整体缺陷——论证缺乏严谨性——在这方面也有所体现,这完全不令人意外。

麦克洛斯基论证的出发点就存在对自身所面临问题的误解。因为,为了推进其观点,即经济学家应将自身工作视为维持经济学家之间的对话持续进行,而从不宣称所言为真(也就是说,从不假定任何人可能拥有一个能终结对话的决定性论据),麦克洛斯基就必须针对现存最极端的反对观点展开论证并予以驳斥。他必须选择理性主义者在经济学认识论基础与方法论方面的主张作为攻击目标。尽管在当今的经济学理论家中,这类人仅占少数,但肯定存在一些这样教条、迂腐、极端、绝对(或任何其他贬低性标签)的理性主义者。[279] 这一观点的首要代表人物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默里·N·罗斯巴德。他们分别在康德或亚里士多德认识论的总体框架内,将经济学视为关于行动与选择的纯粹理论(行动学)的一部分。[280] 莱昂内尔·罗宾斯提出的观点,其硬核程度仅稍逊一筹,尤其是在其《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第一版中。[281] 而在政治意识形态光谱中处于另外一极的马丁·霍利斯和爱德华·J.内尔,他们于《理性经济人》一书中,就经济学的逻辑提出了类似的极致理性主义主张。[282] 麦克洛斯基必须对他们所有人发起抨击,因为他们是最激进的“对话终结者”。尽管存在一些重大差异,但他们都毫不妥协地坚称,经济学不仅能够而且确实产生了客观正确的命题,并且能够将这些命题与不正确的命题区分开来。此外,他们认为经济学的一些命题建立在无可争议的真公理或真实(与任意、约定性的定义相对)定义的基础之上,因此可以得到先验的证明。[283]

然而,在麦克洛斯基的书中,他既没有抨击经济学中极致理性主义方法论的各类代表人物,也没有批评其他任何属于这一阵营的人。在他的书中,他从未批评,更不用说反驳,与他观点完全相反的立场。在麦克洛斯基的文本里,从未提及罗宾斯、罗斯巴德、霍利斯和内尔,他们也没有出现在书后的参考文献中。米塞斯的名字也未出现在参考文献里,但在正文中被提及了两次,用以支持麦克洛斯基自己的一些论断。[284] 然而,书中并未提及米塞斯极致的理性主义立场。奥地利学派方法论只是被一带而过,而且其描述方式,会让哪怕只是对这一学术传统稍有了解之人,都觉得这不过是一种天真的曲解:“奥地利学派方法论宣称:迄今为止,所有现存社会的历史,都是自私个体间相互作用的历史。即便使用统计数据,也需慎之又慎,因为它们只是转瞬即逝的虚构之物。谨防那些与奥地利学派方法论准则相悖的言论。” [285]

麦克洛斯基并未与他直接的逻辑对手展开交锋,而是选择通过抨击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来确立自己的相对主义立场。但打倒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无非只是打倒了一个稻草人,因为即便它倒下,也绝对无法为麦克洛斯基自己的主张提供任何支持。事实上,先前提到的所有极致理性主义者都对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提出过更为严厉的批评,而且显然他们并不认为这样做就会让自己陷入相对主义。相反,在他们看来,任何对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批评,只要有一定的思想分量,就必然会证明理性主义的主张是正确的。因此,这是他整个论证的根本错误之处,鉴于麦克洛斯基的目标,他完全选错了攻击对象,更糟糕的是,他似乎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然而,尽管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或许确实理应在学术层面被批倒,但麦克洛斯基在此甚至都未能成功。他先对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或者按他的说法,对将这一哲学应用于经济学领域的 “经济现代主义” 进行了描述,并列举了其主要准则:[286] 在科学中,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预测;没有观察就没有客观真理;只有可量化的观察才是客观数据;内省是主观的,毫无价值;科学是实证性的,不处理规范性问题;实证性地解释某事物意味着将其纳入一条普遍法则;而一条普遍法则的有效性永远是假设性的,需要依据客观观察数据进行持续验证。

对于这种对现代主义的描述,没什么可争议的。麦克洛斯基还正确地引用了这一信条在当代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人物:哲学领域的维也纳学派、分析哲学和波普尔主义,[287] 以及经济学界的代表人物,如T.W. 哈奇森、米尔顿·弗里德曼和马克·布劳格。[288] 麦克洛斯基将这种现代主义世界观认定为当前教科书的正统观念,这无疑也是正确的。然而,从一开始,他对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理解就不够深入,因为他没能重构现代主义的基本假设(即那些支撑其各种准则的假设)。他没有在一个通用的、逻辑统一的概念结构中给这些假设指定特定位置。他未能阐明,现代主义的各种具体准则本质上源于对一个关键假设的认同。这个对现代经验主义至关重要的假设是:关于现实的知识,即经验知识,必须能被经验证实或至少证伪;任何通过经验得知的事物都可能是另一种情况,或者换句话说,关于现实,没有什么能被先验地认定为真实;所有先验为真的陈述都只是分析性陈述,没有事实内容,只是根据约定俗成而为真,仅仅代表关于符号使用和转换规则的同义反复;所有在认知上有意义的陈述要么是经验性的,要么是分析性的,但绝不可能两者兼具;因此,规范性陈述由于既非经验性也非分析性,不能合理地包含任何关于真理的主张,而必须被视为仅仅是情感的表达,实际上不过是“哇”或“哼”之类的表达。[289] 由于未能阐明这一点,麦克洛斯基导致了他随后甚至无法驳倒他选定的对手——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他的攻击不成体系,因此必然无法达到目的。

麦克洛斯基的第一项批评切中肯綮。他指出,与尤其是波普尔及其学派的主张相反,遵循经验主义证伪主义哲学的建议最终会使人走向怀疑主义。每当一个假设性定律经过实证检验并被发现有所欠缺时,在经验主义方法论的框架内,人们总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理论:直接否认那些难以解释的观察结果,宣称它们是错觉;承认这些观察结果,但将其难以解释的原因归结为测量误差;或者假定存在一些未被观察到的干预变量,将看似证伪的观察结果归咎于对这些变量缺乏控制。麦克洛斯基评论道:

回避关键检验是大多数科学争议的实质。经济学家和其他科学家会向同行抱怨:“你的实验控制不当”“你没有解决识别问题”“在该用非均衡(垄断的、500个方程的)模型时,你却用了均衡(竞争的、单方程的)模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证伪”。[290]

而且,他进一步指出,自从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291] 问世以来,我们难道还不明白,自然科学的实际历史似乎与波普尔所幻想的科学大相径庭吗?波普尔认为科学是一项理性事业,通过永无止境的连续证伪过程稳步推进。“证伪之说,庶几乎已被证伪。” [292]

麦克洛斯基也对现代主义方法论的社会心理学有所洞察:像经验主义这样的哲学,起始假设便是关于现实没有什么能被确定知晓,因此一切皆有可能,而且它没有给诸如客观先验考量这类事物留任何空间;也就是说,这样一种认识论,在我们选择要测量的变量以及确定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时(除了所选关系必须符合数据这一点),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限制,几乎每个人都能遵循,而且几乎每个人都能理所当然地觉得,如果这就是科学的全部,那自己也能成为和其他人一样出色的科学家。任何人都可以测量他想测量的任何东西,然后借助计算机在自己的数据材料上拟合一些曲线或方程式,最后根据新出现的材料以及 / 或者关于测量误差或未控制的干预变量的新假设,来决定是否更改这些曲线或方程式。经验主义是一种适合智力平庸者的方法论,这也是它广受欢迎的原因。[293] 麦克洛斯基写到:

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将计量经济学、社会计量学或心理计量学课程,视为晋升为应用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或心理学家的途径…… 这种错觉因民主观念而滋生,这也部分解释了它为何在美国尤为盛行。任何智力正常的人,修完这类课程后,都能解读社会科学统计工具包的输出结果。无需精英文化,无需再听命于博士教授先生,[294] 也无需积累中年时期才有的知识。[295]

很自然地,他将这一切视为对现代主义认识论的有力抨击。事实上,这或许足以说服某些人不再相信现代主义,这无疑是好事一桩。但即便这些说法属实,它能证明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存在系统性缺陷吗?而且,对于一位诠释学家而言,这能算得上是证据吗?

至于后一个问题,必须指出,麦克洛斯基本人将自己有关现代主义的言论视为对这一哲学的批判,这本身就会让人觉得很奇怪。因为在他对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讨论中,他明确指责这种哲学让科学家陷入一种无处不在的知识放任状态;造就了一种毫无进步的科学,只不过是各种观点随时间的无序演变,只能通过事后的历史或社会学解释来理解;从而为学术领域遭受知识莽汉的入侵打开了闸门。然而,麦克洛斯基却想用一种更甚的放任来取代这种放任。他希望我们进行漫无边际、不受任何知识规范约束的讨论。因此,与其说是在批判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他难道不应该热情地拥抱它吗?毕竟这种哲学已经非常接近他自己的相对主义理想了。如果经验主义在麦克洛斯基听来很荒谬,那他这么认为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它还不够荒谬,经验主义之所以荒谬,是因为诠释学更加荒谬,而且纯粹的无稽之谈必然要胜过只是部分荒谬的言论。

然而,抛开麦克洛斯基自身的立场不谈,他针对现代主义的论点根本站不住脚。经验主义者可能会回应:“那又如何?” 麦克洛斯基指出,遵循现代主义准则会导致一种特殊形式的相对主义。诚然,一些经验主义者,尤其是波普尔及其学派,过去没有,现在依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296] 麦克洛斯基再次指出这一点是正确的。但随后他必须承认,一些经验主义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却并未因此在思想上感到困扰。难道不是费耶阿本德最先且最有力地向波普尔主义阐明了相对主义的观点吗?[297] 而他自己不正是这个学派的领军人物之一,只不过是从波普尔主义中得出了最终的逻辑结论吗?[298] 经验主义无法将科学发展过程解释为一项理性事业。确实如此。但它无法解释是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不合理。这又有什么问题呢?一旦经验主义承认自身的相对主义,它又有什么错呢?

麦克洛斯基没有回答这些问题。他没有提出任何原则性的论据,来证明经验主义是一种自我矛盾的立场。他也没有在更为明显的经验层面上对经验主义提出质疑。鉴于实际情况,至少经验主义声称能为我们提供自然科学的正确认识论这一点,似乎显然应该被视为错误的。因为,无论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真实情况如何,就自然科学而言,很难否认其发展始终伴随着一个稳步的、得到普遍认可的技术进步与改进过程,而技术进步这一事实,很难与经验主义将科学视为一种相对主义的、非累积性事业的观点相符。这样看来,经验主义作为自然科学的恰当方法论,似乎已在经验层面上被证伪。[299]

然而,这样的反驳无助于支持麦克洛斯基自己的观点。因为技术进步的存在,对诠释学相对主义的阻碍,与对经验主义的阻碍是一样大的。[300] 只有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方法论才能解释这种进步。只有一种方法论,它从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出发,即作为行动人和言说者,语言尤其是科学理论最终都基于行动与合作这一共同的客观现实,这是关于人类本性的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这样的方法论才能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进步,同时又不必否认库恩和费耶阿本德对自然科学史的相对主义描述在某些方面的正确性。

这种相对主义的印象源于这样一个事实:自洛克和休谟以来,经验主义者往往如此,库恩和费耶阿本德最终将科学理论错误地理解为仅仅是言语命题的体系,并且系统性地忽视了这些命题(或任何命题)在行动与互动现实中的基础。[301] 只有当人们将观察和理论完全与行动及合作割裂开来时,不仅任何单一理论都能变得无法被证伪,而且任何两个相互竞争、其各自术语无法相互还原和界定的理论,必然会显得完全不可通约,也就不可能做出理性选择。如果陈述仅仅是且完全是悬于半空的言语表达,那有什么理由让任何一个陈述为另一个陈述让路呢?任何一个陈述都可以与其他任何陈述完美共存,而永远不会受到质疑——除非我们出于某种任意的原因另有决定。这就是库恩和费耶阿本德所展示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任何一种理论的可证伪性,也不影响在完全不同的层面上,即在现实行动中应用这些理论,把它们作为行动工具的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理论之间的可通约性。在纯粹言语的层面上,理论可能无法被证伪且不可通约,但在实践中它们绝不可能如此。事实上,除非预先假定一个共同的范畴框架,以此作为这种评估或比较的基础,否则人们甚至无法说明任何单一理论是不可证伪的,或者任何两个理论在哪些方面不可通约。正是自然科学理论在实践中的这种可证伪性和可通约性,解释了技术进步的可能性——尽管它对技术进步的解释方式与波普尔失败的尝试截然不同。[302]

波普尔会让我们摒弃任何与事实相悖的理论,而这即便可行,实际上也会让我们两手空空,一事无成。理性主义认识到理论知识(语言)与行动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会认为这种证伪主义即便可行,也是完全非理性的。想象不出在何种情形下,抛弃任何一种理论(将其视为行动的认知工具)是合理的——一种理论在过去的情形中成功应用,但在新的应用中却失败了——除非手头已经有了一个更成功的理论。从行动人的角度来看,让一种理论免受经验的影响是完全合理的。同样,只要存在哪怕一个应用场景,其中理论t1比t2更成功,或者反之,行动人将应用范围有重叠的任何两个竞争理论t1和t2视为不可通约,也是合理的。只有当t1能像t2一样成功应用于t2适用的每一个实例,并且t1还有更多不同的应用场景时,抛弃t2才是合理的。从有知识的行动人角度看,在此之前就抛弃t2,无论是因为应用失败,还是因为t1在某些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应用得更成功,都不是进步,而是倒退。即便t2被理性地抛弃,进步也并非通过证伪它来实现,因为t2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应用,(在未来)这些应用永远不可能被否定。相反,t1会以这样一种方式胜过t2:继续执着于t2,尽管当然是可能的,但代价是无法成功做到t1的拥护者所能做到的一切,而t1的拥护者能成功做到的事情比t2的任何支持者都多。

这样一种对自然科学进步(以及倒退)可能性的解释,看似微不足道,却与经验主义不相容。经验主义系统性地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观察和理论是行动人的观察和理论,其产生与构建是为了成功行动。因此,经验主义自然也就剥夺了用以持续检验和衡量知识的标准,即:在特定情境中运用知识时,成功或失败达成既定目标的标准。[303] 若未明确认识到工具性成功这一标准的普遍适用性,相对主义便不可避免。然而,这种相对主义实际上根本无法被采纳,因为它与我们作为行动的言说者和知者的本性相悖。相对主义甚至无法有意义地宣称否定这一标准的适用性,因为这种否定本身就必然是一种行动,而这一行动预设了某种客观的成功标准。相反,在我们的每一项行动中,我们都证实了理性主义(就自然科学而言)的主张:人们能够客观地确定某些知识的一系列应用范围,然后在这个范围内检验其是否成功,因此,就这些应用范围和成功与否而言,相互竞争的理论必须被视为是可通约的。

III.        诠释学与经验主义之争:理性主义对二者的批判——第二回合

麦克洛斯基对经验主义的首次交锋彻底失败。他的第二轮批判也同样不成功。在这一轮中,麦克洛斯基对现代主义者将预测视为科学基石这一强调提出质疑。尽管他不否认在自然科学中进行预测的可能性,但对预测的极端重要性表示怀疑。然而,他宣称,在经济学中预测是不可能的。“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说,‘预测经济未来超出了任何凡人的能力’。” [304]

为了捍卫这一论点,我们本期望他能确立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彼此相关的主张。首先是这样一种主张,即方法论一元论(统一科学纲领)存在问题,应当采用方法论二元论。否则,宣称在一个研究领域预测是可能的,而在另一个领域却不可能,就毫无意义。第二个主张则是,基于这样一种二元论立场,能够说明为何预测在一个领域可行,而在另一个领域却不可行。但麦克洛斯基并未做出此类论证。他完全没有意识到,他相对于现代主义的立场要求他因经验主义的一元论而对其展开批判;经验主义的一元论立场,实际上使其无法解释预测(这本应是经验主义纲领的核心)何以能够实现,而且出于与经验主义无法解释自然科学进步可能性相同的原因,它也无法解释预测为何不可能;此外,二元论立场(如果麦克洛斯基想要系统地挑战现代主义,就必须秉持这一立场)与诠释学不相容——诠释学本身也是一种一元论立场,尽管与经验主义的一元论有所不同——而且只能再次与理性主义方法论相协调,只有理性主义方法论才能解释经验主义关于预测的梦想何以可能。

经验主义是观察一元论,它宣称我们所有的经验知识都源自观察,并在于将这些观察相互关联;而且,进一步而言,观察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始终只具有假设为真的状态。在经济学以及任何其他涉及经验知识的领域都是如此,因此预测问题在各处必然也是相同的。麦克洛斯基并未回应这一系统性挑战。他没有通过指出以下这点来对这种一元论进行决定性反驳:当宣称经验主义所宣称的内容时,实际上人们是在证伪自己陈述的内容。因为要宣称经验主义所主张的内容,经验主义实际上必须预先假定,除了观察之外,还存在有意义的对象——通过合作与现实相联系的词语——这些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被理解,而不是被观察。因此就需要方法论二元论。[305]

预测和因果关系的概念(即存在恒定的、非时变作用的原因,使人们能够将过去对变量之间关系的观察投射到未来),正如自休谟以来的经验主义者所意识到的,是没有观察基础的,因此(在经验主义框架内)不能说它是合理的。人们无法观察到观察结果之间的联系环节,只能看到它们在时间上偶然相关。即便能够观察到这种联系,这一观察结果也无法证明所观察到的这种联系是不随时间变化的。严格来说,在观察一元论的框架内,将观察结果置于客观时间中甚至都没有意义。[306] 确切地说,所观察到的关系是观察者碰巧观察到的数据之间的时间顺序关系(这显然与我们能够区分真实的、具有因果效力的观察顺序和仅仅是观察进行的时间顺序的概念截然不同)。因此,严格按照经验主义的说法,预测在认识论上是不可能的。想要预测是非理性的,因为预测的可能性本身就无法得到理性的确立。这也正是经验主义对科学进步之可能性持怀疑态度的根本原因。因为如果人们无法从理性上捍卫因果关系这一概念本身,又怎能期望科学带来的不是一系列不可通约的观察陈述呢?进步,按照通常的理解,是预测性知识的提升。但如果预测本身都无法被证实为可能,那么这样的进步显然是不可能的。[307]

麦克洛斯基也并未回应这样的挑战,即解释诠释学如何阐释二元论以及预测的可能性(哪怕仅在自然科学领域)。而且他也不可能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因为像二元论这样的论点会表明,某些命题可以说是客观正确的——实际上是先验正确的——而这与诠释学的相对主义理念相矛盾。然而,作为一种一元论立场,诠释学与经验主义一样,无法解释因果关系。作为观察一元论,经验主义试图将我们所有的经验知识简化为观察以及对观察之间偶然关系的观察,因此最终不得不放弃存在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这一观点。诠释学则试图将其简化为言语一元论,即言语与言语本尊之外的任何真实事物都毫无关联,只是一系列悬于半空、毫无丝毫任何客观的言语约束基础的言语序列。基于这个原因,诠释学无法解释因果关系。因为在缺乏任何共同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所有言语都完全不可通约,除了言说的时间顺序之外,任何言语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客观联系。

二元论和因果关系都只能由理性主义来解释。理性主义始于这样一种洞察:经验主义是自我驳斥的,因为它若不隐含地承认,除了观察以及观察间的偶然关系之外,还必须存在其他有意义的事物和关系(即通过行动维系并在行动过程中获得意义的词语),就无法真正阐述自身立场。同样,理性主义也认为诠释学是自我驳斥的,因为言语一元论若不隐含地承认其自身错误,就无法成立,因为它必须预设存在受观察引导的行动,哪怕只是为了维持言语活动——这就证伪了言语不受任何客观事物约束这一说法。于是,理性主义得出结论,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必定在于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经验主义和诠释学都忽视了这一点):观察和言语都受行动的约束,而这一点既无法通过观察确立,也无法仅靠言语说明,相反,必须基于我们对行动的认识来理解,即行动作为任何观察或言语的实践前提,是人类本性中一个先验为真的事实。

正是从这种对行动的先验理解中,因果关系的概念才得以真正推导出来。[308] 因果关系并非观察的范畴。它是行动的范畴,其作为现实的先验特征的知识,根植于我们对自身作为行动人本质的理解。正因为我们是行动人,且我们的经验是行动个体的经验,观察才能够被设想为在客观上有先后顺序地发生,并且通过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相互关联。[309] 任何不明白行动意味着什么的人,都永远无法体验到在真实时间中发生且具有不变因果序列的事件。而且,任何人对行动和因果关系意义的认识,都不能说是源自偶然的观察证据,因为体验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预设了行动和经过因果诠释的观察。每一个行动都并且必须被理解为对观察世界的一种干预,其目的是改变事件的 “自然” 进程,以产生(即促使出现)一种不同的、更合意的事态 —— 让原本不会发生的事情发生 —— 因此预设了将事件置于客观时间内以及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的概念。行动人对于哪些早期干预会产生哪些后期结果的特定假设可能会出错,因此他的干预实际上可能不会成功。但无论成功与否,任何行动,根据其成败而改变或不改变,都预设了在时间中有持续关联的事件,即使任何行动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法预先知晓任何特定事件的特定原因。事实上,试图反驳观察到的事件受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支配这一点,就需要表明某个特定事件无法基于早期的某种干预而被观察到或产生。然而,试图反驳这一点又必然会预设,所研究现象的发生或不发生实际上可以通过采取适当行动来影响,因此该现象想必必然嵌入在一个持续起作用的原因之网中。因此,理性主义得出结论,因果关系原则的有效性不能通过任何行动来证伪,因为任何行动都必须预设它为前提。[310]

麦克洛斯基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些。所以,他为支持自己关于经济学中预测不可能这一主张而提出的论据也偏离靶心,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这些论据本身是正确的,但它们根本无法构成所需的不可能性定理。

麦克洛斯基提出作为证明的内容,顺便说一句,他声称这比奥地利学派早期一些相关观点 “更为精确”,[311] 是以下这一见解:“如果经济学家在(预测)方面能比商界人士做得更好,那经济学家就会很富有。但他们并非如此。”[312] 因此,我们不应相信那些声称掌握未来经济事务信息的人。因为如果他们真有这样的知识,为什么自己不去发财,而是来告诉我们怎么做呢?[313] 实际上,我们应将经济预测者提供的信息,总体而言,视为在经济上毫无价值,因为这些信息对未来经济事件的揭示,并不比普通相关人士的普遍看法和预期更多,而这些看法和预期人们在当前的行动中已然考虑在内了。[314]

这样就够了。不过,米塞斯(Mises)那里已经有比这简洁得多的表述。

不存在可以据以计算繁荣期或随后萧条期时长的规则。即便有这样的规则,对商人来说也毫无用处。个体商人要避免损失,需要的是在其他商人仍认为危机尚远,实际却已临近转折点时,知晓转折点的具体时间。企业家的判断力无法在市场上买到。能持续推进并带来利润的企业家想法,恰恰是大多数人想不到的想法。带来利润的并非单纯的先见之明,而是比其他人更胜一筹的先见之明。[315]

然而,正如米塞斯(而非麦克洛斯基)所知晓的,这并不能证明经济学中因果预测是不可能的。[316] 它所能证明的仅仅是,差异化的利润只能源于知识的差异。但问题在于,无论这类知识的分布是否不均(从而有可能产生差异化的利润与亏损),还是分布均匀(从而往往只能说明预测者的回报率趋于一致),它是否能以一个预测公式来表达,这个公式能够合理地运用非时变原因的假设,因而可以被视为一个能系统检验和改进的公式。

当然,麦克洛斯基并非想要否认经济学中预测本身的可能性。我们一直在进行这样的预测。此外,虽然经济预测者通常可能并不富有,因此显然可能并不比我们其他人知道得多,但他们当中有些人是富有的,而且肯定也有一些商人是富有的。显然,人们不仅能够预测,而且能够正确且成功地预测。这个 “不可能性定理” 并非要证明在经济学领域完全无法做出(成功的)预测,而只是想说,在其他地方可能的某种预测,在经济学领域是不可能的。然而,上述论点并不能证明这一点。因为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将差异化的预测知识以及预测带来的差异化回报这一概念应用到自然科学领域,并且仍然认为自然科学在逐步发展,产生不断改进的预测公式。一位自然科学预测者可能比另一位知道得更多,甚至能一直保持竞争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相对优势无法在任何时候用一个使用预测常量且能够通过连续测试进行系统改进的公式来表达。那么,为什么在经济预测领域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呢?富有的商人为什么不能像相对更成功的自然科学预测者那样获得其地位呢?

这正是不可能性定理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在这一点上,麦克洛斯基保持沉默。诠释学家也无法给出答案。因为 “不可能性定理” 恰恰就是那种麦克洛斯基声称不存在的、能终结讨论的论证。证明经济预测与自然科学预测存在本质区别,只会意味着证实理性主义的主张。这样的证明,对于经济预测而言,并不会像乍看之下那样产生相对主义的后果,比如声称经济预测者绝不会犯系统性错误,因而任何经济预测的失败或成功都完全归因于运气好坏。相反,即便证明在经济预测中确实存在一些无法消除的运气因素,使得经济学领域无法像技术预测那样取得进步,但与此同时,这样的证明也会确立关于经济学主题的先验为真命题的存在,而这些命题将系统性地限制对未来经济事件可能做出的预测范围,并且揭示出某些预测可能存在系统性缺陷,因为它们与这些基本的、先验有效的知识相悖。

理性主义认为,实际上,那些基于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这一假设所做出的经济预测,必然被视为存在系统性缺陷。[317] 虽然每一个行动都预设了因果关系,但没有任何行动人会认为,基于持续起作用的原因,自己的行动是可预测的。因果关系只能被假定存在于人的行动领域之外,而经济预测作为对未来行动的预测是不可能的。顺便说一句,这一观点源自麦克洛斯基所批判的现代主义,这再次证明了该立场是自相矛盾的。经验主义宣称,行动与其他任何现象一样,能够且必须通过可由经验证实或证伪的因果假设来解释。现在,如果真是这样,经验主义就不得不做出与自身学说相悖的假设,即它原本主张不存在关于现实的先验知识,但此时却要假定存在关于行动的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人们无法先验地知晓哪一个特定事件可能是某一特定行动的原因。这必须由经验来揭示。但是,为了按照经验主义希望我们采取的方式进行研究(即把关于事件序列的不同经验视为相互证实或证伪,如果证伪,就重新表述因果假设),就必须预先假定原因的运作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恒常性。(没有这样的假设,不同的经验就只是相互无关、不可通约的观察结果。[318])然而,如果这是真的,且行动确实可被视为受非时变起作用的原因支配,那么又该如何解释那些进行验证和证伪的解释者(即那些开展提出假设这一过程的人)呢?显然,为了吸收证实或证伪的经验——用新假设取代旧假设——人们想必必须具备学习能力。然而,如果一个人能够从经验中学习,那么在任何给定时间,他都无法知晓自己在未来某个时间会知道什么,以及基于这一未来的知识会如何行动。相反,一个人只能在事后重构自身行动的原因,正如只有在已经掌握知识之后才能解释自己的知识一样。因此,将经验主义方法论应用于知识和行动领域(行动包含知识作为其必要组成部分),纯粹是自相矛盾的——在逻辑上是荒谬的。[319]

此外,声称人们能够基于先前且持续起作用的原因来预测自己的知识和行动,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样的说法不仅荒谬,因为它意味着人们现在就能知道自己将来会知道什么;而且这种说法还会自我否定,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在表明,存在某些尚未被理解的东西,而对于其有效性主张的可接受性,人们必须去学习并加以审视,而对于这一过程的结果(无论是对我们未来的知识,还是对我们以及他人关于他人知识的了解),目前还不得而知。

因此,正如麦克洛斯基所说,但却未加证明的那样,关于知识和行动的因果实证解释确实是不可能的。任何像经验主义经济学家一贯所做的那样,假装能够基于持续起作用的先行变量来预测未来知识和行动的人,简直就是在胡言乱语。正如米塞斯反复强调的,在人类行动领域不存在这样的常量。经济预测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而始终会是一种无法系统传授的技艺。然而,我很快会再谈到这一点,这并不意味着此类预测不受任何约束。虽然任何特定行动都永远无法从科学角度进行预测,但对未来行动及行动后果的每一项预测,都受到我们对行动本身的先验知识的限制。

IV. 理性主义与经济学基础

在对实证主义的第二轮批判中,诠释学失败了,正如它在第一轮批判中失败一样。而对诠释学和经验主义持同样批判态度的哲学理性主义再次得到了验证。不过,麦克洛斯基还一个观点值得一提,他提醒我们,现代诠释学源自对《圣经》的阐释这一学科。[320]秉持这种传统主义倾向,诠释学的理由最终归结为不加批判地诉诸并接受权威。麦克洛斯基要求我们信奉这一新的古老信条,因为某些权威让我们如此行事。在他看来,经验主义本身并非错误——事实上,曾有一段时间遵循经验主义的建议并无不妥。但那是在哲学权威们都热衷于经验主义的时候。与此同时,经验主义已不受哲学权威们的青睐,只有科学从业者仍执着于此——却没意识到潮流已经改变。那么,是时候做出转变,追随新的潮流引领者了。麦克洛斯基写道:“哈奇森、萨缪尔森、弗里德曼、马赫卢普及其追随者们为采用他们的形而上学所给出的论证,是一种诉诸权威的论证,在当时是正确的,即当时的哲学家们就是这么说的。对哲学的信任是一个策略性错误,因为在他们说话的时候,哲学本身就在发生变化。” [321] 经济学的数学化也是如此。曾经它是蜜糖,现在却成了毒药。时尚之风变幻,我们最好留意这一点。“在接受数学方法之前,经济学家们深陷混乱…… 而一点数学知识本可以厘清这些混乱。” 试想,

例如,他们无法清楚区分整条曲线的移动和沿着曲线的移动。但如今,在数学方法取得胜利这么久之后,人们可能会问,支撑它的信念是否还具有社会功能。人们可能会问,对经济学的 “科学性”高调宣扬,尽管曾很好地为该领域带来清晰性和严谨性,但如今是否已过了其有用之时。[322]

当然,这再次体现了十足的相对主义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世人没有任何理由接受这种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立场。正如无法将诠释学相对主义作为当下的方法论加以捍卫一样,也无法为昔日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进行辩护。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同样是一种自我否定的学说,这不仅是因为其观察一元论,若要阐述这种一元论,就必须隐含地承认其错误,并基于我们对行动与合作的认知,接受可观察现象与有意义现象的二元论。经验主义对分析命题、经验命题和规范命题的根本区分同样站不住脚。那么,引入这种区分的那个命题本身又处于何种地位呢?假设经验主义的推理是正确的,该命题必然要么是分析命题,要么是经验命题,要么就是情感表达。如果将其理解为分析命题,那么根据经验主义自身的学说,它仅仅是言辞上的诡辩,并未对任何真实事物做出说明,而只是用一种声音或符号来定义另一种,因此人们只需回应 一句“那又怎样?” 同样的回应也适用于将经验主义的基本命题视为经验命题的情况。因为若果真如此,不仅必须承认该命题很可能是错误的。更具决定性的是,作为一个经验命题,它最多只能陈述一个历史事实,因此在确定是否有可能产生既非分析性的先验真命题,又非情感性的规范性命题时,它完全无关紧要。最后,如果假定经验主义的推理路线是一种情感性论证,那么根据其自身的论断,它在认知上毫无意义,人们无需对其给予比嘤嘤狗吠更多的关注。因此,我们必须再次得出结论,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彻底失败了。如果它是正确的,其基本前提甚至无法作为一个具有认知意义的命题来表述;而如果它能够这样表述,且经验主义确实如我们一直认为的那样提出了该命题,那么恰恰是引入分析-经验-规范区分的这个命题,将证明这种区分是错误的。[323]

那么,遵循一种错误的学说又怎么可能是正确的呢?像经验主义那样去理解经济学,或者更确切地说,去理解人的行动,并相应地将经济现象视为可观察的变量,认为其可用数学推理来衡量和处理,这种做法肯定一直都是错误的。实证主义在经济学领域的兴起绝不可能带来更多的明晰,反而从一开始就必定是在给这个领域引入越来越多的谬误。

存在先验有效的经验知识。这类知识告诉我们,用包含经验因果常量假设的方程式来描述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将行动设想为由先行变量导致并基于这些变量而可预测,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此外,同样的先验知识表明,任何时候将经济变量视为可观测的量值都是错误的。相反,所有行动范畴都必须被理解为仅作为对可观测事件的主观解释而存在。知识和言论属于行动人,且受我们作为行动人的本性所约束,这一事实无法被观测到,而必须通过理解来把握。因果关系或客观时间也绝不能简单地被观测到,我们对其的认知基于对行动本质的先验理解。正如米塞斯最为充分展示的那样,其他经济范畴也是如此。不存在可被观测到的价值,事物之所以能被理解为有价值,只是因为我们对行动有先验的认知。事实上,行动这类事物本身也无法被观测到,而必须通过理解来认识。无法观测到每个行动中,行动人都在追求一个目标,且无论其目标是什么,行动人对该目标的追求表明,相较于行动伊始所能想到的其他任何行动目标,他相对更看重这个目标。进一步而言,既无法观测到为了实现其最看重的目标,行动人必须在较早的时间进行干预(或决定不干预)以产生某种较晚的结果,也无法观测到这种干预总是意味着使用某些稀缺手段(至少包括行动人的身体、其立足空间以及干预所占用的时间)。无法观测到(1)这些手段对行动人而言也必然有价值——一种源自目标价值的价值,因为行动人必定认为使用这些手段对于有效实现目标是必要的;(2)行动只能按先后顺序进行,始终涉及做出选择(即采取在某个特定时间点对行动人而言有望产生最有价值结果的行动方案,同时排除对其他价值较低目标的追求)。无法观测到,由于必须做出选择,优先考虑一个目标而非其他目标 —— 无法同时实现所有目标 —— 每一个行动都意味着产生成本(即放弃对无法实现的、价值最高的替代目标所赋予的价值,或者放弃因实现该目标所需的手段被用于生产另一个更有价值的目的而必须推迟实现的目标的价值)。

最后,无法观测到的是,在行动起始点,每个行动目标都必须被(1)行动人认为其价值高于成本,以及(2)能够产生收益(即一个结果,其价值在行动人的评估中高于被放弃的机会的价值);然而,每个行动也总是有可能遭受损失,如果行动人回顾时发现,实际达成的结果——与先前预期相反——事实上其价值低于被放弃的替代选项本应具有的价值。

所有这些范畴(价值、目的、手段、选择、偏好、成本、盈亏、时间和因果关系)都隐含在行动的概念之中。一个人能够用这些范畴来阐释经验,前提是他已经知道行动意味着什么。任何不是行动人的个体,都永远无法理解这些范畴,因为它们并非 “给定”、可直接体验,而是行动人在构建经验时,用这些范畴来塑造经验。而像经验主义-实证主义那样,将这些概念当作在空间中延展、可进行量化测量的事物来对待,就完全偏离了目标。无论遵循经验主义的建议可能解释什么,都与解释行动以及用行动范畴来塑造的经验毫无关系。这些范畴具有不可消除的主观性。然而,它们代表着经验知识,因为它们是对真实事件和现象的概念化组织。它们不仅仅是文字定义,而是对真实事物和真实观察的实质定义。[324] 此外,它们不仅是经验知识;与所有相对主义的诉求相反,它们包含着先验有效的经验知识。因为显然不可能反驳它们在经验上的有效性,因为试图反驳本身就是一种以某个目标为导向的行动,需要手段,排除其他行动方案,产生成本,并且行动人有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进而获得利润或遭受损失。拥有这类知识本身永远无可置喙,而且这些概念的有效性永远不会被任何偶然的经验证伪,因为对任何事物进行争议或证伪,都已然预设了这些概念的存在。事实上,如果这些行动范畴不再真实存在,那么这种情况本身就永远无法被观察到,因为观察本身就是一种行动。

经济学的推理基础在于这种对行动意义的先验知识。[325] 它所涉及的现象,虽客观存在,但无法进行物理测量,而必须被理解为在概念上有明确区分的事件。它所涉及的现象,无法基于持续起作用的原因来预测;相应地,我们关于这类现象的预测性知识,不能说是受偶然的经验法则(即那些必须通过后天经验才能发现的法则)所约束。相反,它涉及的对象和事件,受先验有效的、逻辑的或行动学的法则与规限(即其有效性完全独立于任何后天经验的法则)的制约。经济推理包括:(1)对行动范畴以及价值、偏好、知识、手段、成本、利润或亏损等变化的意义的理解;(2)对一种情境的描述,在该情境中这些范畴具有特定意义,且特定个体被描述为行动人,特定事物被明确为他们的目标、手段、利润和成本;(3)对在这种情境中引入某项特定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或者当这种情境以特定方式改变时对某个行动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逻辑推导。倘若推导过程没有瑕疵,这种推理得出的结论就是先验有效的,因为其有效性最终可追溯到无可争议的行动公理。如果所设定的情境以及引入其中的变化是虚构的或假设性的,那么这些结论仅对一个可能的世界而言是先验正确的。另一方面,如果该情境以及情境变化能够被真实的行动人识别为真实的、可感知的并进行如此概念化,那么这些结论就是关于真实世界的先验为真的命题。而这些现实性的结论,是经济学家主要关注的内容,它们作为逻辑限制,制约着我们对未来经济事件的实际预测。它们并不能保证预测正确 —— 即便经验假设确实正确且推导毫无瑕疵 —— 因为在现实中,在行动世界的数据发生明确引入的变化的同时或之后,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境变化同时发生。尽管这些变化也会影响未来事物的发展态势(并抵消、增强、减弱、加速或减缓其他因素产生的影响),但原则上,这些并发变化永远无法被预测,或者通过实验保持不变,因为认为主观知识(其每一次变化都会对行动产生影响)能够基于先行变量被预测,且能够保持不变,这完全是荒谬的。想要使主观知识保持不变的实验者,实际上必须假定他自己的知识,特别是他关于实验结果的知识,不能被认为随时间推移而保持不变。然而,尽管这些先验结论无法依据某个公式使任何特定的未来经济事件变得确定,甚至无法据此做出预测,但它们仍然系统性地限制了可能正确的预测范围。与这类知识不一致的预测将存在系统性缺陷,并会导致预测错误的数量系统性增加 —— 这并非意味着,任何基于正确行动学推理做出预测的人,必然比通过逻辑有缺陷的思考和推理链条得出预测的人,更能准确预测未来经济事件,而是从长远来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组预测者的平均记录会优于第二组。

对于任何具体的预测而言,即便预测者依据行动的先验范畴正确识别了一种情境变化,并对这种变化在行动学层面的后果进行了正确分析,也极有可能出现失误,因为在识别其他伴随发生的变化时,预测者可能会犯错。同样,尽管预测者从对情境变化的正确描述中得出的行动学推论是错误的,但也有可能得出正确的预测,因为其他同时发生的事件可能会抵消这种对后果的错误评估。然而,如果假定,平均而言,掌握或未掌握扎实行动学法则和常量的预测者,在预测行动世界中其他此类并发变化并将其纳入预测考量方面,能力相当,那么,基于并依据这些法则进行预测的那组预测者,会比不这样做的那组预测者更为成功。

与所有经济学定理一样,需求定律(因其在经济学中被假定的无可置疑的核心地位,让经验主义者和诠释学家都颇感不安)是对有关特定行动后果的实际预测的一种先验正确的约束。经验主义告诉我们,应将其视为一个原则上可证伪的关于价格变化后果的假设。然而,如果我们接受这一点并对该定律进行实证检验,就会经常发现,例如,价格上涨的同时需求量也在增加,或者价格下跌时需求也随之减少。该定律有时对某些商品适用,但在其他时候,对同样的商品或其他商品却不适用。那么,经验主义由此得出结论,经济学家怎么能赋予这条定律在经济理论中的公理化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复杂的思想体系呢?在经验主义者看来,这样做无异于糟糕的形而上学,必须尽快将其从这门学科中剔除,以使经济学重回正轨。[326]

诠释学在为需求定律辩护方面也同样不成功。麦克洛斯基意识到,经验主义者对该定律的论证充其量是薄弱的。然而,他认为坚持这一定律是可以接受的——就像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宣称秉持经验主义,但实际上他们确实坚持这一定律一样——因为据称根据其他诠释学证据,需求定律很有说服力。[327] 这类支持性证据据称来自“内省”、“思想实验”以及说明性的案例故事;还有一些看似有说服力的事实,比如“商界人士”相信这一定律,“许多睿智的经济学家”也相信;该定律的“对称性”使其在美学上颇具吸引力;“单纯的定义”增添了其说服力;“最重要的是,还有类比。没人会否认需求定律对冰淇淋和电影适用,这就让它对汽油的适用性也更具说服力。” [328] 然而,所有这些都无法让需求定律有更坚实的基础,也无法赋予它似乎确实拥有的权威性。诚然,内省是我们对需求定律认知的来源。这条特定的定律与逻辑和数学定律一样,并非基于观察。然而,内省本身,或者思想实验,与观察证据一样,都无法确立需求定律。内省证据同样也只是偶然的经验。此时此地某人有了这样的想法,彼时彼地其他人可能得出相同或不同的想法。正如麦克洛斯基自己所说,“如果在经济学领域受到了适当的熏陶”,内省和思想实验会让该定律极具说服力。[329] 但是,同理,如果一个人没有受到这样的熏陶,内省可能会让该定律的吸引力大打折扣。那么,内省本身很难说能为它提供任何系统性的支持。事实上,诉诸经济学家的内省证据等于是在回避问题,因为首先必须解释为什么要接受这种经济学的熏陶或洗脑。同样,案例故事或者某些商人或睿智经济学家的信念并不能证明任何事情。美学标准和单纯的定义也没有认识论价值。而且,只有当类比本身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时候,通过类比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决定性——更何况肯定会有人说,需求定律即使对冰淇淋和电影来说听起来也缺乏说服力。[330] 因此,诠释学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内容来证明我们对需求定律的信念是合理的。

然而,尽管需求定律并非基于偶然的外部或内部经验,但它在客观上是正确的。相反,其基础在于我们通过内省对行动的理解,这种行动是我们外部及内部经验的实际前提,同时也在于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从认识论角度来看,这种理解必须被视为先于任何偶然的理解行为,因为它不可能被后者证伪。为了用商品A的连续单位去交换商品B的连续单位,A与B的交换比率必须下降,这一事实源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着A的供给减少,A的单位边际效用增加,而B的供给增加,B的边际效用降低。因此,只有在抵消每次交换后A和B估值的这种差异变化,即相对于A而言B变得越来越便宜的情况下,A的连续单位才能与B的连续单位进行交换。作为需求定律的基础,这条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直接源自一个无可否认的真实命题:每个行动人总是偏好能让自己获得更多满足的事物,而非满足程度较低的事物。[331] 因为,对于一种同质商品(即其单位被视为可互换且具有同等效用的商品),如果其供给增加一个单位,那么这个新增单位只能被用于实现一个被认为比供给少一个单位时,用该商品一个单位所满足的最不具价值的目标,价值更低的目标(或消除一种被认为不那么紧迫的不安)。[332] 并且,如同任何先验定律所要求的那样,且再次独立于任何偶然经验,这条定律也精确地划定了其适用范围,并解释了哪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不能被视为例外或证伪事件。一方面,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有效性完全不受以下事实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某种商品边际单位的效用既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例如,如果发现了该商品一个单位的一种前所未知的用途,且被认为比当前该商品一个单位最不紧迫的现有用途更有价值,那么从边际使用中获得的效用现在就会比之前更高。然而,尽管边际效用有所增加,但并不存在所谓的边际效用递增规律。因为,不仅拥有该商品且供应量未变,并意识到这种新用途的行动人,为了满足另一种欲望,必须放弃之前已满足的某种欲望;而且他会放弃不那么紧迫的那个欲望。此外,鉴于行动人对某种既定商品单位可能用途的认知发生了这种新变化,如果该商品的供给增加一个单位,其边际效用将会下降,因为这个新增单位将被用于满足之前因相对不那么紧迫而未被满足的那个欲望。

如果一种商品的供给从n单位增加到n + 1单位,且将这一更大规模的供给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与评估时,其可用于满足一种需求,该需求被认为比把各供给单位分别用于借助该商品单个单位所能达成的各种目标而获得的所有满足都更具价值,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商品单个单位所附带的效用增加,也并非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例外。[333] 然而,在此情形下,供给的增加并非是那些被视为具有同等效用的供给单位数量的增加,因为这些单位不再单独进行评估。相反,当供给从n增加到n + 1时,会产生一种不同的、规模更大的单位商品,并会据此对其进行评估。随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将以适用于较小规模商品的同样方式应用于这种商品,即这种规模为n + 1的商品的第一个单位,将再次用于该规模商品所能投入的最紧迫用途,这种规模商品的第二个供给单位将用于该规模商品所要满足的第二重要目标,依此类推。

因此,以这一先验有效的定理为基础的需求定律,从未做出过这样绝对的预测:如果一种商品价格上涨,其购买量就会减少。相反,该定律指出,只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假设对该商品的需求不会随时间增加,且其供给的增加不会形成一种不同的、更大单位的商品,同理,对货币的需求不会减少,货币供给的减少也不会形成经单独评估的更小单位的货币。[334]

由于不存在一个公式,能让人预测此类变化是否会与给定的价格上涨同时发生(这些变化取决于人们未来的知识状态,而基于持续起作用的因素,未来知识原则上不可预测),因此这种先验知识在预测经济未来方面,作用相当有限。不过,它对预测起到了一种逻辑限制作用。在所有同样准确猜到不会发生此类并发变化的预测者中,只有认识到需求定律的人才能做出正确预测,而那些认知与该定律相悖的人就会出错。这便是经济预测的逻辑以及行动学推理的作用。

经验主义推崇需求定律,是因为它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然而,我们既无法直接观察到它,而且它也经不起实证检验。另一方面,诠释学推崇需求定律,是因为它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有些人来说却非如此。而且,如果没有某种客观的、超越语言层面的标准来区分好坏,那就只能说有人曾如此主张,而无法提出更多论据来支持需求定律。

至此应该很清楚,奥派学者没有理由太把旧的经验主义潮流或新的诠释学潮流当回事。相反,他们应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认真地对待极致理性主义立场以及行动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 “教条主义者” 米塞斯所倡导的,尽管这样的立场如今可能已经不合时宜。

第19章 关于偏好与无差异的两点说明

Two Notes on Preference and indifference [335]

I. 关于经济学分析中的偏好与无差异的一点说明

默里罗斯巴德在他著名的文章《重建效用和福利经济学》中写道,无差异永远无法通过行动来证明。恰恰相反。每一次行动都必然意味着一种选择,而每一种选择都意味着一种明确的偏好。行动明确意味着与无差异相反。如果一个人真的对两种选择无差异的中立,那么他就不能也不会在这两种选择中做出选择。因此,无差异永远与行动无关,也无法在行动中展示。[336]

这似乎是无可否认的,任何试图用无差异而非偏好来解释一个人为何选择做x而非y的做法,都会让人觉得在逻辑上荒谬可笑,是一种“范畴错误”。事实上,这似乎与“常量绝不能用于解释变量”这一真理类似,任何试图依据某些恒定条件去解释变量结果的做法同样荒谬。

尽管如此,罗斯巴德和米塞斯还是受到了诺齐克[337] 以及卡普兰[338] 的批评,因为他们终究还是把无差异概念纳入了经济分析,即便只是间接地纳入,这被指前后不一致。布洛克[339] 和许尔斯曼[340] 回应了这些批评。不过,他们的回答虽然大体正确,但似乎没有完全澄清这个问题。 从诺齐克的批评出发,我希望在此弥补这一不足。

正如布洛克所正确指出的那样,[341] 除了一些相当混乱和容易被处理的评论之外,诺齐克对罗斯巴德和米塞斯关于无差异的观点只提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批评。他认为,他们的观点与他们自己对边际效用法则的表述是不相容的。“的确如此,”诺齐克写道,

奥地利学派理论家需要无差异概念来解释并界定商品概念以及商品单位概念。……倘若没有无差异概念,进而没有事物等价类的概念,我们就无法形成商品概念,也无法形成商品单位的概念;倘若没有商品单位(“可互换单位”)的概念,我们就没办法阐述(边际效用)递减法则。[342]

为了进一步夯实他的观点,诺齐克在附带的脚注中引用了米塞斯的《人的行动》[343](1966)和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344](1962)中的内容。他写道,

在[《人的行动》的]第122页,米塞斯说:“如果面临舍弃其中一个单位的问题,那么可获取库存的所有部分——单位——都被视作同样有用、同样有价值。”这么看来,这里确实存在无差异状态。然而,还是会做出选择,或许是随机做出的。会舍弃某一个特定物品。但这个人并非相较于舍弃其他物品而言,更偏好舍弃这一个。[同样,罗斯巴德在《人、经济与国家》第18-19页]写道:“在这些例子中,从行动人的角度来看,商品的单位是可以互换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磅具体的黄油,都被认为与其他任何一磅黄油完全相等。”[345]

布洛克对这一挑战的回答是这样的:

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在舍弃一磅黄油的问题出现之前,它们都是同一种商品——黄油的可互换单位。它们对行动人来说都同样有用和有价值。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调和。在面临舍弃一磅黄油这个问题出现之前,它们都是同一种商品——黄油的可互换单位。对行动人来说,它们全都同样有用、同样有价值。——但随后,他决定舍弃一磅黄油。此时,他所拥有的,或者说可以被认为他所拥有的,就不再是由一磅黄油单位构成的同质商品了。现在实际上有了两种商品:一方面是黄油A,由99个一磅单位组成,这99个单位中的每一单位都被同等估值,从行动人的角度看,任意一个都能与这99磅集合中的其他任何一个互换;另一方面是黄油B,仅由一磅黄油组成(在最初的100磅黄油单位里的第72个单位,也就是当他想卖掉一磅黄油时,恰好选中要舍弃的那一磅 )。在这种情况下,黄油A会比黄油B更受青睐,这一点从关键时刻黄油B被舍弃而黄油A被留下这个事实就能看出。——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在选择问题还未出现之前,这个人对所有100单位的黄油是“无差异”的。但在这种解释里,“无差异”只存在于人的行动缺失的情况下,它就不是一个行动学或者经济学范畴,而是一个模糊的心理学范畴。如此,我们就能明白,依据这种解释,在边际效用递减法则方面就不会有什么难题了。一方面,这是因为我们既能拥有(在人的行动之外的)同质性,同时也能否定这种同质性(当做出选择时 )。因此,就该法则的运作与应用需要商品的同质单位这一点而言,没有什么问题。[346]

我对布洛克针对诺齐克所提挑战给出的解决方案有两点不满。

首先,他把无差异解读为一个 “模糊的、心理学的 “范畴,这似乎有失偏颇。相反,按照米塞斯的观点,它必须被视为一个相当精确的认识论范畴,蕴含在一类对象的概念中,并涉及任何分类操作。”数量和质量,”米塞斯解释道,

是外部世界的范畴,它们只是间接地获得了行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因为每样事物只能产生有限的效果,所以有些事物被视作稀缺的,并被当作手段。由于事物能够产生的效果各不相同,行动的人区分出不同类别的事物。因为相同数量与质量的手段往往总能产生相同数量、相同质量的效果,所以行动并不区分同质手段的具体确定数量。[347]

然而,正如米塞斯所强调的,如果对象类别的形成有现实且客观的基础,那么布洛克的解决办法就显得难以置信且牵强附会:在做出选择之前,黄油的各单位属于同一类别(它们过去是同质的),而现在,到了选择的节点,它们突然就成了不同类别的成员(它们现在是异质的)。事实上,它们过去和现在都是黄油单位,并无改变。

布洛克选择这种方式,是因为他认为,若非如此,“行动必须参照偏好来解释”这一主张可能就会遭到质疑。然而,这种担忧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可以保留同质性(对象的类别),同时仍然坚持认为,只有偏好能够解释具体选择,并且也只有偏好才会在具体选择中得到展示。

为了解释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关于行动本质的一些基本观点——”奥地利学派 “尤其应该熟悉这些观点。行动作为有意的行为,具有外部行为主义和内部心理主义两个方面。要对行动进行全面且充分的描述,就必须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约翰·塞尔[348](John Searle)的一段话应该能阐明这一点:

如果我们思考人的行动,……我们很容易认为行动或行为的类型可以与身体动作的类型相联系。但这显然是错误的。例如,人的同一组身体动作可能构成一场舞蹈,或传递信号,或锻炼身体,或测试肌肉,又或是以上皆非。此外,正如同一组物理动作类型能够构成截然不同的各类行动一样,一种行动类型也能够通过数量极为不同的各类物理动作来完成。…… 再者,行动有别于一般事件的另一个奇特之处在于,行动似乎有一个优先的描述方式。如果我正朝着海德公园散步,在散步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其他事情,但对这些事情的描述并不能描述我的有意行动,因为在行动时,我正在做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认为自己正在做什么。例如,我散步时也朝着巴塔哥尼亚的大致方向移动,摇晃着头发,磨损我的鞋子,甚至还搅动了大量的空气分子。然而,这些其他描述似乎都没有触及这项行动的本质所在。[349]

在塞尔关于行动的优先描述这一观察背景下,我们现在可以着手针对诺齐克的质疑提出一个简洁精妙的解决方案。要记住,在上述例子中,“去海德公园散步”和“朝着巴塔哥尼亚大致方向移动”在行为表现上是相同的现象,但后者并非优先描述的一部分,尽管在不同情况下它有可能成为优先描述内容。在回应诺齐克时,布洛克没能给出优先描述。

如果这100磅黄油确实是同质的,而我送出1磅(无论是为了换钱、当作礼物,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那么我送出的是第72号单位这一点,根本就不是我行动的一部分(即便从行为角度看,这一描述无误),就如同在上文例子中,朝着巴塔哥尼亚大致方向移动并非我行动的一部分。相反,正确的(优先的)描述是,我送出了一单位黄油,由此表明,相较于一单位黄油,我更偏好这一美元——更有可能是一美元——又或许是邻居的一句“谢谢” 。另一方面,如果在对我行动的正确描述中,我送出的是第72号单位的黄油(而非其他任何单位)是其中一部分,那么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对的才是不同质的黄油(而我的行动也就表明,相较于这一单位的黄油,我更偏好一美元、那一单位黄油或者一句“谢谢”)。

other alleged puzzles concerning ice cream,sweaters,drowning chil dren,and Buridan’s ass can be solved in a likewise manner。

其他关于冰淇淋、毛衣、溺水儿童和布里丹之驴的所谓谜题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解决。

举例来说,说草莓冰淇淋和香草冰淇淋对我来说是无差异的,其实是在说,对我的行动的正确描述应该只是说冰淇淋或某种冷的、奶油状的东西。用一美元换取一个草莓冰淇淋,就根本不属于对我选择的描述。相反,我的选择表明,比起一美元,我更偏好冰淇淋或其他冰凉奶油状的东西。另一方面,如果购买草莓冰淇淋是对我的行动的正确描述,那么说草莓冰淇淋和香草冰淇淋对我来说是无差异的就是荒谬的。

同样,如果蓝色和绿色毛衣对我来说是无差异的,那么我的选择只涉及一件毛衣,或者一件深色毛衣;而获得一件绿色(或蓝色)毛衣并不是对我的行动的正确描述。相反,我的选择表明我偏好一件毛衣而不是一件(或这件)衬衫或其他东西。

同样,一位母亲,她同样深爱自己的两个儿子彼得和保罗,当看到他俩溺水,而她只能救起一个时,如果她救起了彼得,这并不能表明她爱彼得多于保罗。相反,她表明的是,相较于一个孩子都救不了,她更倾向于救起一个(哪怕只是一个)孩子。另一方面,如果正确的(优先的)描述是她救起了彼得,那么就说明她对两个儿子并非无差异。

最后,想想站在两堆完全相同且距离相等的干草堆之间的布里丹之驴。这头驴并非像诺齐克所认为的那样觉得两堆干草是无差异的,然后随意选择其中一堆。相反,它偏好一堆干草(选择的是左边那堆还是右边那堆,根本就不是优先选择描述的一部分),如此便表明了它总体上对干草的偏好胜过死亡。

II. 关于偏好和无差异的进一步说明:对布洛克的反驳 [350]

为了回应布洛克对我之前发表的关于经济分析中的偏好和无差异这一主题说明所提出的批评,我将首先总结我们之间的共识。然后,我将以布洛克和霍普之间虚构对话的形式重构我们之间的差异,从而最终得出结论:由于布洛克让人大跌眼镜地承认,“我根本不在乎我们对某人行动的描述是否正确”,他没能理解我的论点。

假设布洛克有几张十元美钞,而我有几件毛衣。我们同意,布洛克可以说他的每张美钞都 “完全可以替代 “其他任何一张美钞,它们是 “同质 “商品,或者对一个人来说,一张美钞和其他任何美钞都是”无差异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或错误),取决于布洛克的看法。如果布洛克确实认为每张美钞与其他美钞相比 “同等有用”(考虑到某个确定的目标或目的),那么以上说法就是正确的;如果他认为它们并非”同等有用”(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异质商品),那么以上说法就是错的。霍普和他的毛衣也是如此。

其次,我们一致认为,每一项行动,更确切地说,每一次人际交换,都展示、表达、揭示或展现出一种偏好(或者更确切地说:相反的偏好)。

此外,我们一致同意边际效用法则,即随着同质商品供应量的增加(减少),边际效用减少(增加)这一命题是正确的。

现在来谈谈我们的分歧:假设布洛克认为他的每一张美钞都具有同等效用(作为同质美钞的供应),而霍普同样认为他的每件毛衣都完全可以替代任何其他毛衣。然后,一张10元美钞交换一件毛衣。如何分析这种交换呢?

布洛克:首先,这次交换表明,我偏好一件毛衣而不是一张十元美钞,而你偏好一张十元美钞而不是一件毛衣。其次,它表明我对一张美钞(我实际放弃的那张)的评价低于其他美钞(我保留的那些),而你对你的毛衣也是如此评价——毕竟,这是一张特定的美钞在交换一件特定的毛衣,为什么是这张美钞和这件毛衣,而不是那张美钞和那件毛衣,这肯定是有原因的。

霍普:我同意你的第一个说法,但不同意第二个。事实上,你的第二个说法陷入了逻辑矛盾,因为一方面你认为你的所有美钞都是同质的,另一方面你又认为它们不是同质的(你对一张美钞的评价低于另一张美钞)。

布洛克:如果你这样说,我承认这就是一个矛盾。但我没有这样说。相反,我说,在行动(交换)之前,我认为美钞是同质的,但后来,在选择的那一刻,我认为它们是不同的或异质的。这样,矛盾就消失了。

霍普:然而,要是你在进行交换的当下(就在同一时刻)说,你认为这些美钞是同质的,那会怎样呢?你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这不就等于你同时在说:你的美钞既是同质的,又不是同质的吗?再者,假设我们用一张10美元美钞交换一件毛衣时,你认可边际效用法则,还说:“我特此拿出我同等可用的美钞中的一张,来换你的一件毛衣,因此,对我来说,一张10美元美钞的边际效用现在比其他情况下要更高了 。” 鉴于你一开始所主张的:你用美钞换毛衣,不仅表明你偏好毛衣而非美钞,而且表明你偏好某些美钞(你保留的美钞)而非其他美钞(你放弃的美钞)——那么你不就陷入了一个逻辑矛盾吗?显然,这两种说法不可能都正确:你对边际效用法则的认可,以及你对这次交换的特定描述。那么,你对我们这次交换的描述,岂不是推翻了你对边际效用定律的认可?反之亦然。

布洛克:我必须承认,我的论证在此处遇到了困难。但你的论证难道没有遇到类似的困难吗? 第一:你怎么能只接受我分析的第一部分,却否认第二部分呢? 毕竟,我们不能否认交换的是一张特定的美钞和一件特定的毛衣。第二:如果你不接受我分析的第二部分,那么你实际上不就是说,无差异是可以通过行动来展示的吗? 你又是如何将这一点与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关于 “无差异永远无法通过行动来展示 “的论断(我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相协调呢?

霍普:首先,我当然不是说你对我们交换意见的第二部分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正确的。 如果你有一张美钞,你认为它与你所有其他的美钞都不同(异质),而我有一件毛衣,我认为它与我所有其他的毛衣都不同,那么你说我们的交换表明你偏好我的毛衣而不是这张美钞(与你所有其他的美钞相比),这完全正确。但根据假设,这并不是我们要分析的情况。相反,问题在于,如果根据假设,你认为你的所有美钞都是无差别的、同质的,并且在追求某个特定目的时同样有用,那么你的分析是否正确。

现在回答你的问题:我拒绝你分析的第二部分,因为它涉及一个矛盾,我刚才已经解释过了。如果你把美钞看成是同质的,那么对我们交换的正确描述就是:任何一张美钞都被用来交换任何一件毛衣(而不是:这张美钞被用来交换这件毛衣);这在逻辑上意味着,事实上,恰好是一张特定的美钞被用来交换一件特定的毛衣。 所以,关于你的第一个争论,是没有问题的。

布洛克:那么我对你的分析提出的第二个更严重的问题呢?

霍普:这个问题也很容易解决。

并不是所有行为上”发生”的事情都是选择的结果(我最初提到塞尔正是为了说明这一点)。 例如,如果我选择从 A 点走到 B 点,那么这次行走必须以左脚或右脚开始(和结束);也就是说,在行为上,我的行走可以被描述为左-右-左-右,以此类推,也可以被描述为右-左-右-左,以此类推。但是,虽然这一连串或那一连串的步骤可能是我有意选择的结果,但不一定是这样(而且通常不是)。 它可能只是 “碰巧 “是这一连串而不是那一连串,而我并没有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即,显示出我偏好先出其中一只脚而不是另一只脚)。 我们如何确定哪些是选择的结果,哪些不是呢?显然,不仅仅是通过单纯的 “观察”。相反,我们必须询问行动人,以便对其行动做出(正确的)描述。 他是选择先迈左脚还是迈放右脚,还是只是碰巧迈了这一只脚而不是另一只脚?答案取决于对有关行动的正确描述;而对行动的正确描述与否取决于行动人对行动的感知和概念化:取决于他对自己的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手段的描述。

这也适用于目前的情况。像你所做的那样,仅凭某张美钞与某件毛衣交换这一事实,就推断这一定是选择的结果,那是不正确的。

这很可能是一个巧合,实际上是任意选择的一张美钞交换任意选择的一件毛衣。是否如此取决于你,取决于你对自己行动的描述。你对自己行动的描述是什么呢? 你说你放弃了一张被认为与其他几张同样有用的美钞,以交换一件毛衣。 然而,这样就等于说,你没有在一张美钞和另一张美钞之间做出选择(尽管事实上一定选择了某一张美钞)。

布洛克:然而,你如何将这一分析与罗斯巴德的论断相协调?

霍普:非常容易;因为罗斯巴德是这样继续他的阐述的:”如果一个人真的认为两种选择无差异,那么他就不能也不会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351] 注意,罗斯巴德在此处并没有说不存在无差异这种情况。恰恰相反,他的阐述显然暗示着,他认为有无差异这种情况——只是说,如果存在无差异,并且只要有无差异,那就不涉及选择。

这正是我要说的:如果你确实认为你的美钞是无差异的,即,如果你认为它们中的每一张在追求某种特定目的时都同样有用,那么你就勿需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而你不做选择,是因为你认为你的手段供应是同质的,这一点甚至可以得到验证。因为如果你确实认为无差异,那么你就会愿意让我(或任何第三方)选择你愿意放弃的美钞,以交换你更喜欢的毛衣;这就是说,正如字面所说一样,你并没有在你的美钞中做出选择。如果有选择的话,那也是别人的选择。就你而言,你只是在任意一张美钞和一件毛衣之间做出选择。

布洛克:那么,”无差异 “在经济分析中的作用是什么?

霍普:无论我们何时采取行动,我们都是为了达到一个有价值的目的。行动人偏好这个目的甚于实际的(和即将发生的)事态。无论是行动开始时的状态还是行动结束时的状态,都是行动人可支配的手段(财货)的组合,描述了行动人必须在其下行动的环境或条件。一方面,无差异是对这种环境和条件(行动的起点和终点)的描述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偏好(选择)解释了行动人通过处置手段想要实现的对这些环境的改变。对行动的任何完整分析都必须同时涉及两者:对行动的起点和终点的描述,以及对由于展示偏好的行动而从一点到另一点发生的变化的解释。因此,偏好和无差异这两个概念都是每一项经济学(行动学)分析的必要且互补的部分。

解释一下:我们行动人必须面对的世界是一个由手段(财货)组成的世界。更具体地说,这是一个由异质财货组成的世界。并非每种财货都适合达到同样的目的。我们并不是生活在一个由 “神奇面团”或“吗哪”(译者注:吗哪manna,古以色列人在经过荒野时所得的天赐食粮 )组成的世界里,而这些东西同样同等地适合于满足所有可以想象的人类目的。相反,有些财货可以满足某些目的,但不能满足另一些目的(或不能同等地满足)。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是生活在一个完全由异质财货构成的世界中,以至于每种特定财货都只能满足一种特定目的。 确切地说:我们所处的——真实的——世界具有异质性与同质性的特点:异质财货由多个(可数的和可量化的)同质单位组成,每个同质单位都能带来相同的预期效果。

因此,每一个行动学的分析都必须以 “无差异”(同质性)为起点和终点。每项分析都必须从描述行动的起点开始;而这就涉及到对行动人可支配的异质财货的同质单位的当前供应组合的说明。这就是无差异(同质性)首先发挥作用的地方。其次,每项分析都必须解释行动人希望通过处置(部分)这些财货来交换其他价值更高的财货,从而实现对这一组合的改变。偏好就在这里出现了。最后,每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是对行动结果的描述(这些结果同时也是后续行动的初始条件);而这种描述又必须是关于异质财货的同质单位的(新的、不同的)供应组合(导致行动人新的、不同的评价序列)。

第20章 财产,因果关系与责任

Property,Causality,and Liability [352]

只要资源相对于人类需求存在稀缺性,冲突就有可能产生。解决这类冲突的办法是界定私有财产权——排他性控制权。所有稀缺资源必须私有化,以避免若非如此就会不可避免的冲突。然而,尽管界定私有财产权使得无冲突的互动成为可能,但这并不能确保一定如此。侵犯财产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那就还必须要有自卫权、惩罚权,以及侵权一方需承担的责任。[353]

无论这些权利是如何界定的,又界定给了谁,也无论在任何特定情形下谁会被视作侵犯者或受害者,以上的一切都依然成立。

当我们考虑任何产权界定制度的行动学要求时,我们仍然停留在 “实证的 “法律分析领域。为了使无冲突的相互协作成为可能,每一个这样的制度都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人在行动,而且必须行动。换句话说,它必须是一个 “可操作的 “系统。要做到这一点,基于所采用的系统,行动人必须能够事先确定,无论何时,他们可以做什么以及不可以做什么。为了确定这一点,需要存在一些关于所有权和财产,以及关于上述所有权和财产遭到不法侵犯的“客观”边界、标志和指示物。同样,在事后审议某个案件时,法官必须掌握关于财产和侵权的“客观”标准,以便做出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裁决。

II.

鉴于每个财产权制度都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我将转而分析关于界定私有财产和侵犯产权行为的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范性建议:洛克-罗斯巴德式解决方案。

在这种知识传统中,财产被定义为明确的、有形的物体,这些物体通过占有和生产行动,“明显可见地”脱离了无主物品的自然状态。通过将个人劳动与特定资源相结合,确定了客观可见的财产边界,并将特定的物品与特定的个人联系起来。有一些标识可以区分已被拥有的(相当于未被拥有的)物品,以及表明谁拥有它们(谁不拥有),以供每个人 “解读” 。此外,该理论完美地满足了可操作性要求,因为它将目前所有的财产都追溯到了 “先占 “行动(在此之前,只有 “自然 “或 “无主 “资源)。基于这一理论,人类确实可以从一开始就能够行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任何将财产权的界定依赖于“契约”、协议或国家颁布的法律[立法]的理论,都不允许人们从一开始就采取行动,而只能在上述契约缔结或国家建立之后采取行动。因此,任何这类理论都必须被认为存在“技术上的”缺陷。)

然而,在这里,与其说是财产的正面定义引人关注,不如说是与之互补的、关于应受惩处的罪行的负面定义更值得留意。基于一项基本限定——正如所有财产均为私有一样,所有犯罪也必定是私人性质的(由特定个体针对特定受害者实施),罗斯巴德提出了以下“严格责任理论”,涵盖了刑法和侵权法。[354] 在每一起刑事或侵权案件中,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存在侵犯者身或财产行为的严格因果链条。必须构建证据,以证明侵犯者A实际上发起了公然的物理行为,侵犯了受害者B的人身或财产。[355]

那么,原告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与针对原告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严格的因果联系。简而言之,他必须证明,A实际上“导致”了对B的人身或财产的侵害。为了确定z罪行和责任,导致伤害的侵害行为的严格因果关系必须满足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严格的证明标准。直觉、推测、貌似合理,甚至仅仅是可能性,这些都不够。统计相关性……无法确立因果关系。[356]

这一定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基于“个体化证据”来确立因果关系的必要性,而非仅仅基于“统计”证据的可能性(或优势证据)确立因果关系,得到了认可。尽管如此,罗斯巴德的提议必须受到批评,因为它过于“客观主义”了,它忽视了一些重要的“主观”条件,而要确定责任,就必须把这些主观条件与客观指标结合起来。“过于”,是因为罗斯巴德的客观主义既没有事物本质作为依据,也与他自己对财产及先占的定义不一致,而他的该定义本身也包含一个重要的主观要素:占有蕴含着意图。(例如,并非每次采摘浆果都算作对浆果灌木丛的占有,而可能仅仅是对浆果的获取;并非每次偏离常走的路都算作拓殖。)[357]

相比之下,此处要论证的是,并非所有的物理性侵害都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有些行动即便没有发生明显的物理性侵害,也需承担责任。在这场论证中,阿道夫·莱纳赫(Adolf Reinach)对(欧洲大陆)刑法中因果关系概念所做的富有启发性的分析将会很有价值。[358]

III.

对罗斯巴德来说,似乎罪责是通过证明伤害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的。而另一方面,莱纳赫(Reinach)则强调因果关系和过错是相互独立的要素,要判定责任,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因此,他写道:

在有人死亡的案例中,仅证明死亡是由一个需担责的(心智健全的)人造成的还不够;作为一项应受惩处的罪行的额外必要条件,故意与蓄意谋划(预谋),或者未经谋划的故意(疏忽),或者简要来说,过错也必须存在。造成后果与存在过错,是惩处的必要条件。——过错必须始终被认定。[359]

然而,无过错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这类因果关系无需受罚。

考虑以下因缺乏过错而不意味着需承担责任的伤害因果关系案例。A在路上开车,B从树后跳到路上,结果身亡。A导致了B的死亡。A应该承担责任还是可以免责?A邀请B到自己家中,房子遭雷击,B受伤。A(及其财产)导致了B受伤,因为若没有A的邀请,B当时会在别的地方。A(或其保险公司)要对B负责吗,还是B(或其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费用?A的树遭雷击后倒在B的土地上,砸伤了B。A(或其保险公司)要对B负责吗,还是B(或其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费用?A和B一起在B的(或A的)猎场打猎,他们从相反方向靠近一群鹿,同时开枪,A的流弹击中并打伤了B。A要对B负责吗,还是B必须承担这个风险及相关费用?

罗斯巴德很可能会认同,在这些案例中A无需承担责任,而且他可能会指出,他已在“合理承担风险”这一标题下涵盖了此类情况。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因素。每个人都有责任学会如何应对这类风险,并为自己投保以抵御风险。然而,这意味着承认狭义的因果关系标准是不充分的。似乎需要在罗斯巴德的标准上补充这一点:任何人都无需对涉及其本人及自身财产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相反,意外事故的风险及相关保险必须由个人(由每个人及每个财产所有者自行)承担。人们仅需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无论这些行动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所致(但无需对涉及自身的意外事故负责)。然而,行动涉及 “客观”(外在)和 “主观”(内在)两方面要素。因此,在判定责任时,仅仅审视物理事件是永远不能被认为是充分的(还必须存在过错,而且只有当某个事件是由某个行动引发时,才能谈及过错)。

IV.

现在我们来看看莱纳赫对行动因果关系的定义。一项具有法律(刑罚)重要性的行动是

这样一种事件,就其具有的法律重要性而言,若不消除其后果,就无法消除该事件本身。[360] ……一个事件的“原因”…… 除了其他方面,还指这样一种条件,它必须被添加到一个概念整体的某个要素当中,如此一来,人们就能设想,该事件取代了这个概念整体的第二个组成部分而发生了。[361]……

导致一个事件发生,意味着触发一个成功的条件;故意导致一个事件发生,意味着触发一个带来成功的条件。因此,故意导致某事发生,意味着触发一个成功的条件,并且期望这个条件——当然是与其他条件共同作用——导向成功。[362]……因此,有意图的人必须意识到,他能够促成其意欲达成的结果,而且意识到,因他的“贡献”以及他已知的其他因素而产生这一结果是有可能的。[363] ……他对疏忽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之类似。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并非行动人所期望的;但我本能够且本应该避免它。只要某件事的发生仍取决于我,那么它在某种特殊意义上也“归属于我”。[364]

根据莱纳赫的定义,我们回到罗斯巴德的因果关系标准。一方面,他的标准过于宽泛,将意外入侵也纳入了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中;另一方面,在确定责任方面,他的标准又显得过于狭隘。

摘自莱纳赫并稍加修改的几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A是B的上级,把B送到树林里,希望B会被闪电击中。他的希望实现了。

A是否造成了B的死亡或伤害?A应该承担责任吗?关于因果关系,莱纳赫的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没有A对B的授权命令,B就不会被杀。然而,莱纳赫会否认A有责任,不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A没有故意或过失(仅仅是希望)。罗斯巴德也认为A不负有责任,不是因为缺乏意图,而是因为缺乏因果关系(口头命令推测起来不能算作原因,因为它们不是 “物理 “原因)。

现在让我们改变一下情景:A 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某棵树何时会被闪电击中。 他把 B 送到这棵树下,B 果然被击中了。

莱纳赫会像在第一种情况中那样在这里找到因果关系。使这两种情况有所不同,并在第二种情况中导致责任产生的,是被理解为“带着有客观依据的确信意识而有意为之”的意图。[365] 在第二种情况下,A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促成了这一事件,并且有着客观合理的信念,即他的行动配合其他因素,会带来期望的结果。相比之下,依据罗斯巴德的标准,在第二种情况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如同第一种情况中也不存在一样(事实上,两种情况下事件的外部现象顺序是相同的 )。因此,在第二种情况下,罗斯巴德也不得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中那样,判定A无需担责。

这怎么可能呢? 再看一个例子。A是B的雇主,命令B直接来找他,他知道中途有一个暗藏的陷阱。B 掉进陷阱并因此受伤。莱纳赫会认定A负有责任。罗斯巴德则会放他一马,因为A并没有发起 “明显的物理侵犯”。A只是对B说了一句话(这本身显然是一种非侵害行为),然后 “自然 “就顺其自然了,A没有进一步的干涉。也就是说,陷阱作为一种间接的、本身是非侵害性的手段造成了人身伤害,将不得不免于惩处。

这不仅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悖。更重要的是,将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排除在应受惩处的罪行类别之外,这在财产及先占的实证理论中并无类似情况。例如,我们不难设想一种 “间接” 的占有行动。A是B的老板,他吩咐B开垦一块之前无主的土地并钻探石油。B发现了石油。于是,A而非B成为石油的所有者(尽管A只是占有行动的间接原因)。相应地,如果A吩咐B钻探石油,他预期B不会找到石油,而是会落入指定地点的陷阱,那么A也应当为这一事件负责。如果不应负责,理由是什么呢?

考虑这一连串的情况:A 希望 B 死,并试图通过每天祈祷来实现这一目标。B 果然死了。在这种情况下,莱纳赫和罗斯巴德都不会认为A有责任,原因大概是一样的。在A的祈祷与B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巧合),因此 A 没有责任。

现在改变一下场景:A祈祷B死亡,B恰巧看到并听到了这一幕,由于B迷信且身体极度虚弱,竟被惊吓而死。在这种情况下,莱纳赫和罗斯巴德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A不承担责任,但他们的理由却不相同。莱纳赫会认为第二种情况具有因果关系。B 的死亡是因为 A 祈祷了他的死亡。缺少的是与结果相关的故意(或过失),因此 A 可以免责。A想通过祈祷的方式杀死B,就结果而言,这在客观上的确是无效的。除了祈祷,A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手段。B 的死亡是因果过程的结果,而这个过程与A的行动是偶然的巧合。这就是 A 必须免责的原因。而罗斯巴德则会因为因果关系不存在而释放 A。A 没有实施任何可以被视为侵犯了 B 的人身或财产的行动。

现在设想一下场景中的第二个变化:A祈祷B死亡。他知道B迷信,并且身体羸弱,于是他把自己的企图告诉了B。B因恐惧而死。

在这种情况下,莱纳赫会让 A 承担责任,而罗斯巴德则不会。 在莱纳赫看来,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存在方式与第一种情况完全相同。事实上,就事物的外在表现而言,这两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 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情况下,A 故意把 B 无意中发现的东西告诉了 B。根据赖纳赫的观点,责任源于故意或疏忽的存在。在第二种情况中,A告知B这件事,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都导致了B的死亡。(只有在A对B的健康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赖纳赫才会判定A无罪。在那种情况下,告知B这件事可能显得麻木不仁或残忍。不过,尽管其中涉及的因果过程与前一种情形完全相同:无论A是否知晓B的状况,B都死了,但由于对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A仍会被判定无罪。)罗斯巴德同样秉持一贯立场,会认为如同第一种情况一样,在第二种情况中也不存在因果关系。A没有对B进行公然的身体侵害。A的祈祷并未导致死亡,而告知B这件事本身也不涉及任何身体侵害。因此,A应完全免责。(基于他的因果关系标准,罗斯巴德不会区分A是否知晓B的状况。无论哪种情况,A都无需担责。)

无论从何种角度、形式或方式来看,A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在直觉上很难让人信服。为何?要是A真的能通过祈祷把人咒死,而B就因为他的祈祷死了,那该怎么办?这里不存在物理因果上的侵害,但A确实把B杀死了。A难道还能逍遥法外吗?难道要允许他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他想咒死的人都通过祈祷咒死吗?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对直接身体侵害的排他性强调,在占有理论中并无类似情况。我们不会将所有“间接”的占有行动一概认定为无效。一个人可以成为自己从未触碰过的物品的所有者,也就是说,无需任何哪怕稍微近似于身体因果关系的行动。为什么涉及侵犯行动而非占有行动时,情况就要有所不同呢?为什么每一种“间接”(隐蔽)的侵犯行为(通过言语介导的因果关系 )都要被绝对排除在可能需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外呢? 当然,如果 A 告诉 B 他希望 C 死掉,而 B 杀了 C,我们不会追究 A 的责任。但是,如果A付钱给B,或者A和B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伙的成员,而A是该团伙的头目,B杀死了C,我们也会这样认为吗?同样地,如果克林顿或布什命令他们的将军去杀害伊拉克人,将军们再告知军官,军官又吩咐士兵,随后士兵按命令杀人,那么是否只有士兵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 “造成 “了死亡,或者,正如我们很难想象罗斯巴德不赞成的那样,从总统到士兵的所有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但这么看,意图就很关键了。

最后,一个未遂的例子表明罗斯巴德的(责任判定)标准太过狭隘。A想要杀死他的妻子B。他从药剂师那里购买了致命的毒药,并定期将其加入B的茶中。然而,药剂师犯了个错误。他卖给A的不是毒药,而是完全无害的东西。B死于一场无关的车祸。药剂师发现了自己的错误,整个事件由此暴露。A应该承担责任还是应该免责呢(B的继承人正在起诉A)?

莱纳赫会认定A负有责任。这里存在故意(因而存在过错),也存在(未成功的)因果关系。A实施了一系列他认为并且客观上也适合达成预期结果的行动。只是由于一个偶然(意外)的因果事件(药剂师的失误),结果才未如预期那样发生。

罗斯巴德将不得不判定A无罪,因为按照他所定义的因果关系,这里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就外部世界而言,A根本没有对B造成任何伤害。他谋杀B的企图彻底失败了。(罗斯巴德本人显然对采取这一立场感到不满意,他评论道:“即使未遂犯罪本身没有造成财产侵害,但如果未遂的殴打或谋杀行动被受害者知晓,由此给受害者造成的恐惧可作为袭击罪被起诉。所以未遂罪犯(或侵权行为人)不可能毫发无损地逃脱。”[366]

同样,这种解决方案似乎无法令人满意的主要原因是在财产和占有的实证理论中缺乏类似的东西。我们并不要求先占行动(拓殖)必须成功才能认定其发生并确定所有权。例如,A 为了建造一个公园,清除了一片以前无主林地上的灌木丛。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不小心烧毁了所有的树木。A 的行动没有成功。 这不是他想要的结果。 他还是被烧毁森林的所有者吗?似乎是这样。但是,如果有不成功的占有企图,却仍然被算作占有行动,那么为什么不应该把不成功的侵犯企图,也仍然算作侵犯行为呢?

V.

显然,虽然 “客观”(外部的,可观察的)标准在确定所有权和侵犯方面必定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些标准是不够的。 特别是,将侵犯 “客观地 “定义为 “明显的物理侵犯 “似乎有缺陷,因为它排除了阴谋圈套、煽动和未遂等行为。 财产权的设立及其被侵犯均源自行动:占有与征敛。然而,除了外在表现,行动还具有内在的、主观的层面。这一层面无法通过我们的感官器官来观察。相反,它必须通过理解(“verstehen”)的方式来确定。从事情的本质来讲,法官的任务不可能简化为基于准机械因果模型的简单裁决规则。法官必须观察事实,并理解所涉及的行动人及其行动,以便判定过错与责任。

第四辑 知识分子及其历史

 

intellectuals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

第21章 罗斯巴德:经济学、科学和自由

21 M·N.Rothbard:economics,Science,and Liberty [367]

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1926-1995 年)在奥派经济学的思想传统中具有独特的影响力,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罗斯巴德是奥派经济学主流的最新代表。与其他学术传统一样,在奥派经济学派内部也可以识别出多个相互关联的分支。[368] 与其他学术传统一样,在奥派经济学派内部也可以识别出多个相互关联的分支。罗斯巴德是奥地利学派主要理性主义分支的最新代表人物,该分支始于学派创始人卡尔·门格尔,经欧根·冯·庞巴维克延续至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门格尔、庞巴维克以及米塞斯一样,罗斯巴德是一位直言不讳的理性主义者,也是各类社会相对主义变体——历史主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证伪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批评者。如同他所认可的前辈们一样,罗斯巴德秉持这样的观点:经济规律不仅存在,更确切地说,它们是“精确的”(门格尔语 )或者“先验的”(米塞斯语)规律。与(经验性的)自然科学命题不同,自然科学命题必须不断依据新的数据进行检验,因而永远只能获得假设性的有效性,而经济学命题涉及的是必然的、非假设性的关系,具有无可置疑的有效性。按照奥地利学派的主流观点,所有经济规律都能够从自然界与人类的少数基本事实(门格尔的看法),或者从单一公理(米塞斯的看法),也就是“人会行动”这一命题中演绎推导出来。若要否定这一命题,就会陷入谏言冲突,所以它确凿无疑是真的,此外还需结合一些经验性的且可经经验检验的假设。和他的前辈们一样,罗斯巴德认为,通过研究经验数据来检验经济命题,既无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经验可以说明某一经济定理的有效性,但经验永远无法反驳或证伪它,因为归根结底,其有效性仅仅取决于行动公理不容置疑的有效性,以及演绎推理与逻辑推断规则的有效性(和正确运用)。实际上,试图对经济规律进行“实证检验”属于范畴错误,是思维混乱的表现。 此外,和他之前的门格尔、庞巴维克以及米塞斯一样,罗斯巴德坚定地秉持认识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只有个体才会行动;因此,所有社会现象都必须被解释——也就是进行逻辑重构——将其视为有目的的个体行动的结果。每一种“整体主义”或“有机论”的解释都必须被坚决摒弃,因其属于不科学的伪解释。同样,每一种对社会现象的机械论解释也都必须被舍弃,因其不科学。人类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行动。社会机制与均衡的概念只有在能帮助我们理解行动不是什么,以及行动在哪些方面与机器和自动装置的运转有着根本不同与本质区别时,才是有用的。

其次,罗斯巴德是奥派经济学中最新、最全面的体系构建者。无论是门格尔还是庞巴维克,虽然他们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都没有实现这一终极的知识追求。只有米塞斯通过其里程碑式的《人的行动》达成了这一目标。[369] “终于,”罗斯巴德在谈到《人的行动》时写道,”经济学再度完整了,又一次成为一座大厦。不仅如此——这是一座经济学的架构,其中许多组成部分是米塞斯教授本人新添的。”此后,只有罗斯巴德出版了《人、经济、国家》及其同卷《权力与市场》[370],取得了类似的成就。由于它以米塞斯的巨著为蓝本,甚至更加全面和完整,罗斯巴德对米塞斯和《人的行动》的评价,同样可以用在他自己以及《人、经济与国家》上。事实上,米塞斯本人在为《新个人主义评论》撰写该书书评时,就给出了这样的权威评价。

米塞斯称赞罗斯巴德的论著

是对人的行为通论(即行动学)及其在实践中最重要、迄今为止阐述最详尽的部分——经济学——的划时代贡献。今后,在这些知识分支中的所有重要研究,都必须充分考虑罗斯巴德博士所阐述的理论与批评意见。[371]

如今,米塞斯的《人的行动》和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是奥地利学派的两部皇皇巨著,标志着这一学派的杰出成就。今天,无论是作为奥派经济学的学生,还是作为其批评者,若未阅读和研究过《人的行动》和《人,经济与国家》,那么都无法被认真对待。

罗斯巴德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中最晚近且政治主张最为系统的一位。正如理性主义意味着对体系性与完备性的追求,它同样意味着政治激进主义。对理性主义者而言,人类首先是理性动物。他们的行动以及人类历史的进程,是由观念决定的(而非自发演化与自然选择等盲目的演化力量所决定)。观念可真可假,但只有正确的观念才“有效”,才会带来成功和进步,而错误的观念则会导致失败和衰落。作为正确观念的发现者和谬误观念的根除者,知识分子在人类历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人类进步是发现真理和传播正确观念的结果,而传播就是启蒙,亦全掌于知识分子之手。真理本质上是实践的,当一个知识分子认识到某种观念是真的(或假的)时,他恨不得希望立马将其付诸实施(或根除)。因此,除了追求学术抱负之外,门格尔还担任过奥地利王储鲁道夫的私人教师,并被任命为奥地利上议院(Herrenhaus)的终身议员。同样,庞巴维克曾三次担任奥地利财政部长,也是奥地利上议院的终身议员。 类似的,米塞斯是维也纳商会全国知名的首席经济学家,也是奥地利第一个共和国时期许多知名人士的顾问,后来在美国,他还担任过全国制造商协会和许多其他组织的顾问。只有米塞斯走得更远。正如他是首位构建经济体系的人一样,他也是首位将奥地利学派的行动主义予以系统阐述的人,其方式是把奥派经济学与激进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改革联系起来(正如他在1927年的《自由主义》一书中所阐述的那样 )。只有罗斯巴德可以与之媲美,他同样担任过许多顾问职务,也是多个教育组织的创始人和学术负责人。罗斯巴德系统性地超越了米塞斯。他在《自由的伦理》[372] 中,将价值无涉的奥派经济学和自由意志主义政治哲学(伦理学)(通过私有财产概念)整合为宏大统一的社会理论的两个互补分支,由此开创了一场激进的奥派自由意志主义哲学运动。

在理论经济学领域,罗斯巴德在米塞斯《人的行动》所设定的标准之上做出了两项重大推进。首先,罗斯巴德对边际效用理论进行了系统性阐释,而后提出了对福利经济学的全新重构,并且还提出了一种国家经济理论,而这在米塞斯的体系中是完全缺失的。

早在 1912 年,米塞斯就在《货币与信用理论》[373] 中对边际效用进行了严格的序数主义解释,罗斯巴德在此基础上解释说,边际效用中的 “边际 “一词并不是指效用的增量(这意味着可计量性),而是指商品增量的效用(因此与可计量性无关)。可以用物理术语来描述附带效用的商品及其规模增量。商品及其增量在空间中延伸,因此可以作为单位数量的增量来测量和计算。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理商品及其单位物理增量所附带的效用是一个纯粹的强度等级。它不在空间中延伸,因此是不可测量的,也是单位计数和算术规则所无法解决的。所有试图构建效用基数测量标准的尝试都是徒劳的。根据强度等级,效用只能被序数化处理,即作为一维个人偏好量表上的一个序数(每一种非经济表象,特别是货币计算和 “客观 “成本核算,最终都必须归结为并解释为个人判断的序数排序的简单结果)。除了它们在一维的个人偏好表的排序之外,不同商品和同种商品的不同数量之间并不存在定量关系。特别是,不存在被视为边际效用相加或整合的总效用。相反,”总 “效用是较大数量商品的边际效用。罗斯巴德解释道,

因此,存在两条效用法则,它们均源自人的行动的绝对条件:第一,给定某一商品的单位规模,每单位商品的(边际)效用随着供应量的增加而递减。第一,在商品单位大小不变的情况下,每个单位的(边际)效用随着供应量的增加而递减;其二,规模更大的单位的(边际)效用大于规模更小的单位的(边际)效用 。第一条是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第二条被称为总效用递增法则。这两条法则之间以及二者所考量的各项内容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一种排序关系,也就是序数关系。[374]

罗斯巴德用图表说明了这种关系: [375]

价值排序:

3 个蛋

2 个蛋

1 个蛋

第2 个蛋

第3 个蛋

鸡蛋在这一单独的价值表上的排名越靠前,价值就越高。根据第二定律,3 个鸡蛋的价值高于 2 个鸡蛋,2 个鸡蛋的价值高于 1 个鸡蛋。根据第一定律,第二个鸡蛋的价值排名低于第一个,第三个鸡蛋的价值排名低于第二个。例如,3 个鸡蛋的边际效用和第 3 个鸡蛋的边际效用之间不存在数学关系,只是前者大于后者。

正如受威克斯蒂德和米塞斯影响的莱昂内尔·罗宾斯最先让主流经济学界认识到的那样,从效用的序数性质出发,逻辑上可以得出:任何效用的人际比较以及个人内心的效用比较都必然被视作不可能(不科学)之事,因而,任何一项涉及此类比较的社会福利提案都是武断的。[376] 当主流福利经济学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结论后陷入混乱时,罗斯巴德基于个人自我所有权和展示偏好的双重概念,对福利经济学进行了全新的、严格的序数主义重构。[377]

自我所有权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控制)自己的身体。罗斯巴德解释说,“人的本质是’精神’与物质的融合”。[378] 每一个活着的人体都被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意识和意志——本我或自我——所占有和控制。因此,只要人还活着,我们就称人体为人格(而不是躯体)(主流福利经济学也接受自我所有权的概念,即使只是隐含地接受,因为它提到了独立的个体效用最大化者)。展示偏好的概念隐含在自我所有权的概念中。它的意思很简单,”实际选择揭示或展示了一个人的偏好;也就是说,他的偏好可以从他的行动选择中推断出来”。[379] 每一个行动都涉及到一个人有目的地使用他的身体,从而表明他把这个身体视为财货。此外,当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而非其他方式使用财货时,他的每一个行动同时都在表明,在行动当下,他认为该财货的这种用途是最具价值的。依据效用的序数性质,行动仅仅揭示偏好顺序与等级的存在事实。它们并不揭示等级的 “差异 “或 “间距”,也不揭示偏好的 “强度”,也从来没有表现出“无差异”。”事实上,无论是等级的 “差异 “还是 “无差异”,即所谓等价,都是以基数效用为前提的。

根据 “自我所有权 “和 “展示偏好 “这两个概念,并按照帕累托关于有意义的序数主义福利观点的可能性的的限定条件,罗斯巴德推导出了如下一组命题:如果一个人运用自己的身体(“劳动”)来拓展对其他自然给定之物(无主的 “土地” )的掌控(占有),即便仅仅是为了站立他也必须这么做,那么这一行动就表明了,这些事物对他来说也是财货。因此,他一定是通过占有它们而获得了效用。与此同时,他的行动并没有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因为占有先前的无主物,并没有从其他人那里夺走任何东西。如果其他人如果认为这些资源有价值,他们原本也可以占有这些资源。 然而,他们显然没有这样做。 事实上,他们没有占有它们,这展示了他们不占有它们的偏好。因此,他们不可能因为别人的占有而失去任何效用。从先占行动的基础出发,任何进一步的行动,无论是生产行动还是消费行动,在展示偏好的基础上都同样是帕累托改进,只要它不影响他人占有或用占有的手段而生产的资源的物理完整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其他所有人仍然控制着与以前相同数量的财货。因此,可以说没有人变得更糟。 最后,基于这种基础的每一次自愿的财货交换也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为只有当交换双方都期望从中受益时交换才会发生,同时其他人在行动中控制(拥有)的财货供应量保持不变。

基于这些命题,罗斯巴德进而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奥地利学派国家理论。每一项先占,生产-消费和交换(自由市场的)行动总是而且必然会增加社会效用,而任何征敛行动(未经同意单方面从先占者和生产者-消费者手中夺走财货)都不可能增加社会效用。显然,所有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都是如此,如人身攻击、侵犯、抢劫、盗窃和欺诈。罪犯掌控的财货数量增多,状况因此变好,而受害者掌控的财货数量相应减少,状况变差;因此,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符合帕累托标准,也绝不能说犯罪行为增加了社会效用。虽然犯罪行为通常被认定为非法,人们被允许对此进行自卫,但关于效用的这一相同结论也适用于政府人员的所有行为:无论何种政府行为都无法增加社会效用。”[380] 然而,它们被视为合法的,而且人们不被允许对其进行自卫。

罗斯巴德基于福利经济学理由否定政府机构,这一结论源于对国家的标准且无争议的定义:

国家是这样一个组织,它具备以下特征中的一个或两个(实际上,几乎总是兼具二者):(a) 它通过强制手段(征税)获取财政收入;(b) 它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对武力以及最终决策权实现强制垄断 。[381]

至于它的第一个特征,显然政府人员从征税行为中获益;否则,他们就会放弃征税。同样明显的是,被征税的对象——那些被征税的的财货的先占者及生产者——不能被认为会从这类行为中获益;否则,他们就会自愿缴纳同样数量的财货,强制手段也就没有必要了。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政府人员通过在某一领土范围内实现对最终决策权(管辖权)的垄断而获得了效用。最为关键的是,这么做时,税收是否合理的问题就被消解了,而且从一开始就做出了有利于政府的判定。然而,同样明显的是,每一个受政府最终决策权管辖的民众,处境因此变得更糟。凭借其先占和生产行为,一个人表明了他对所占和生产的财货行使排他性控制(管辖权)的偏好。除非他放弃、出售或以自愿的方式将这些财货交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接手的这个人会展示其获得这些财货排他性控制权的偏好 ),否则就不能说他改变了这一评价。如果与他所展示的不放弃其私人占有和生产的财货的偏好相悖,国家却获得了对最终决策权(管辖权)的地域性垄断,那么这只可能是征敛行为的结果。如果政府是最终的决策者,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对他自己占有和生产的财货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实际上,国家已经篡夺了 “它的 “居民占有和生产的所有财货,并将他们降格为佃户。政府的控制范围扩大了,而每个私人所有者对自己占有和生产的财货及其价值的控制范围却相应缩小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佃户,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政府染指其私人占有和生产的财货;也就是说,面对政府可能的干预或侵犯,每个人都没有实际的防卫手段。

因此,罗斯巴德得出结论,如果政府的所有行动都依赖于征敛,而任何征敛都不能被认为会增加社会效用,那么福利经济学则必然要求废除国家。从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到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再到现代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几十位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都试图逃避这一结论,他们将国家描绘成契约的产物,因而也是一个自愿的、增进福利的机构。针对这类尝试,罗斯巴德赞同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即“将税收比作俱乐部会费或购买医生服务的理论,只能证明社会科学的这一部分与科学的思维习惯相去甚远。”[382] 从霍布斯到布坎南,国家主义者一直试图通过“隐含”或“概念性”协议、契约或宪法这些知识上的权宜之计,来掩盖所谓的“自愿”国家与强制性司法垄断和征税权力之间的明显矛盾。罗斯巴德解释道,所有这些典型的复杂尝试最终只会得出同样不可逃避的结论:“隐含”或“概念性”契约与真正的契约恰恰相反,即根本没有契约。因此,要从福利经济学角度为国家找到正当理由是不可能的。任何人都绝不可能——这一点显而易见——同意永久性地将对其自身及私有财产的管辖权让渡给他人,除非他卖掉或以其他方式舍弃了自己当下所有的财产,随后自刎归天;同样,任何在世之人都绝不可能——这一点显而易见——签订一份契约,允许他人——他的保护者——在未经受保护者持续同意的情况下,永远单方面决定受保护者为获取保护必须缴纳的贡金。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罗斯巴德对“有限”保护型国家这一理念嗤之以鼻,认为它自相矛盾,与增进社会效用背道而驰。有限政府总是有着沦为无限(极权)政府的内在倾向。鉴于政府的原则——司法垄断以及征税权——任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生命与财产的想法都只不过是镜中花。在垄断的庇护之下,司法和安保的成本会攀升,与此同时司法和安保的质量却会下降。靠税收资助的安保机构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一个剥夺财产的保护者,它将导致税收增多而安保减少。即便政府将其活动严格限制在保护既存财产权范围之内,也会产生另一个问题:要提供多少安保才够。政府人员(和其他人一样)受自身利益和劳动负效用的驱动,又手握独一无二的征税权,其答案永远如出一辙:安保支出最大化——理论上,一个国家的几乎所有财富都可能被安保成本消耗殆尽——同时将安保产出最小化。此外,司法垄断会导致司法与保护的质量恶化。如果人们只能向政府诉求正义,那么即便有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存在,正义与保护也会朝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被扭曲。宪法和最高法院本就是政府的宪法与法院,它们可能包含或认定的对政府行为的任何限制,都是由正被审视的这个机构的人员所决定的。可以预见,财产与保护的定义会被修改,管辖权范围也会扩大,以使政府从中牟利。

相反,依据“哪怕是最为严格秉持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也愿意给自己留出的一项伦理判断……(即感觉)可以自由推荐任何在全体一致规则下能增加社会效用的变革或程序 ”,[383]罗斯巴德得出了与他之前的法裔比利时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德·莫里纳利相同的无政府主义结论:因此,防卫、安保和司法服务必须由以下人员或公司提供:(a) 自愿而非强制获得收入;(b) 不会像国家那样,擅自对警察或司法保护实施强制垄断。安保公司必须像

自由市场上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一样,自由竞争,不对非侵犯者施加强制胁迫。 安保服务,像所有其他服务一样,将是市场化的,且只能是市场化的。[384]

每个私有财产所有者都可以分享劳动分工带来的好处,并通过与其他所有者及其财产的合作,为自己的财产寻求比自卫更好的保护服务。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就安保和司法服务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买卖,或以其他方式签订契约;而且,他随时可以单方面终止与他人的这类合作,转而依靠自力更生式的防卫,或是更换自己的安保合作方。

罗斯巴德的另一大贡献在于垄断和竞争理论。在这方面,罗斯巴德同样回溯到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 Say)及其追随者(莫里纳利也是其中一员)所代表的法国激进自由放任经济学传统。 罗斯巴德关于竞争和垄断的实证学说是清晰明了(作为一种理论就该如此)。竞争被定义为在帕累托改进的行动规则框架内的行为:先占、生产消费、自愿交换和契约。具体到企业家行动,竞争意味着不受限制的 “自由进入”。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以他认为恰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财产,并进入任何被认为有利可图的生产领域。 罗斯巴德总结道,只要满足了这一自由进入的条件,所有的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都将趋向最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垄断和垄断竞争的定义是缺乏自由进入,即存在排他性特权。国家,被定义为管辖和安保的强制性地域垄断者,因此堪称垄断的原型。每个人——除了国家代理人——都被禁止使用自己的财产生产自卫和司法服务,从而无法与国家竞争。 所有其他垄断都要追溯到国家对管辖权(立法和管制)的这种原始垄断,视其为最终源头。所有其他垄断都涉及 “国家授予的特设特权,将某一生产领域保留给某一特定个人或群体”。[385] 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生产者进入该领域受到法律限制,而且这种限制由国家警察强制执行。罗斯巴德得出结论,只要自由进入受到限制或缺失,无论是在司法、安保领域,还是在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中,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都会高于不受限时的水平,也就是说,价格过高。(因此,对罗斯巴德而言,政府反垄断或反托拉斯政策这一概念本身内含矛盾。相反,实现竞争需要废除国家自身对管辖权的地域垄断。)

此外,罗斯巴德将所有替代理论斥为无稽之谈、不具可操作性或错误的理论。例如,将垄断者定义为能够控制自身价格的人(“定价者” ),实属无稽之谈。每个商人都能完全控制自己的价格(但对于消费者在该价格下购买的数量则完全没有控制权)。因此,根据这一定义,没有人不是垄断者。同样,将垄断者定义为“任何给定商品的唯一售卖者”也是无稽之谈,因为从客观意义上讲,每种产品的每个售卖者始终是其自身独特产品(品牌)的唯一售卖者。因此,每个人都是垄断者,在自己产品的市场上占据着百分之百的份额。 然而,这一情况丝毫不会影响每个企业家必须始终与其他企业家竞争消费者支出,无论其商品多么独特或与众不同。另一方面,从主观意义上讲,永远无法明确认定任何商品的售卖者就是垄断者。根据这一解释,“给定商品” 一词指的是 “消费者所定义的商品”。因此,判定某物的售卖者是否为其唯一售卖者,或者其市场份额有多大,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定义,也就是说,取决于他们将特定的实物归入各类同质商品群组的分类方式。这种分类不仅会不断变化,不同的消费者对相同实物的分类方式也可能不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垄断者” 一词实际上毫无用处,不具可操作性,所有衡量产品市场份额的尝试都必然是徒劳的。

最后,米塞斯的垄断价格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米塞斯曾辩称

垄断是垄断价格出现的先决条件,但并非唯一的先决条件。还需要另一个条件,即需求曲线呈现特定的形状。仅仅存在垄断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意义。垄断者出售垄断商品的价格并非每一个都是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只是这样的一些价格:对于垄断者来说,限制销售总量比将销量扩大到竞争市场所允许的极限更为有利。[386]

正如罗斯巴德所解释的,这一论点是错误的。首先必须指出,根据定义,每一项限制性行动必然都有与之互补的扩张性一面。垄断者从某条生产线A上撤下的生产要素并不会凭空消失。相反,它们必定会被用于其他用途:要么用于生产另一种交换商品B,要么用于其所有者扩大闲暇消费品的生产。因此,即便存在垄断价格,这也不会对社会福利(社会效用)产生负面影响。从垄断者不出售商品的行为可以推断,他肯定认为留存商品比出售商品对自己更有利,而且其他人也不会因为他的这一行为而处境变差(因为其他人仍掌控着和之前一样数量的商品)。所以,米塞斯所说的垄断价格以及垄断者面临的需求曲线,在操作层面或概念层面,都无法与其他任何售卖者面临的价格及需求曲线区分开来。

罗斯巴德解释说,生产先于最终产品的销售,在消费者能够表明他们对某人产品的偏好之前,生产成本就已经产生了。因此,例如,将垄断价格定义为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或者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 )是无稽之谈,因为成本曲线与需求及收益曲线并非同时存在。

与成本曲线同时存在的唯一曲线,是企业家预估的未来需求曲线和收益曲线。然而,在决定要生产的商品数量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个生产者总会将产量设定在能使其预期货币收益最大化的水平。也就是说,在做出产量决策的货币计算中,预期价格和边际收益永远不会等于边际成本。除非预期价格会超过成本,否则没人会生产任何东西;除非预期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否则没人会扩大产量。因此,每位企业家在做计算时都会假定,未来自己将面临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该曲线既有弹性区间,也有非弹性区间。同样,在后续销售阶段,当生产者已经承担了所有成本,且唯一相关的需求是消费者对现有已生产产品库存的需求时,每位企业家也会假定存在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也就是说,每位企业家都会把价格定在这样一个高度:任何高于实际选定价格的价格都会遭遇富有弹性的需求,从而导致销售收入下降。(译者注:也就是说,每个企业家都会将价格标定在一个预期实际合适的高度,是因为定价如果高于这个合适的价格,需求的价格弹性就会使需求减少,反而会使销售收入下降。)

如果实际选定的销售价格与最初的预估相符,且市场能在这个价格出清,那么企业家的预测就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实际需求可能与最初的预估有所不同,这样就可能暴露出某种类型的企业家预测失误。在销售环节,企业家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自己误判了产量,要么生产得“太少”,要么生产得“太多”。在第一种情况下,实际需求(价格与收益)高于预期,但是如果产量能进一步扩大,利润本可以更高。企业家原本预估在某个特定产量点之后,需求是缺乏弹性的(也就是说,产量增加会导致总收益降低),但现在发现这一点之后需求是富有弹性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实际需求(价格与收益)低于预期。如果产量少一些,本来可以避免亏损。企业家预估在某个产量点之后需求是富有弹性的,即扩大产量能带来更高的总收益,但现在发现这一点之后需求是缺乏弹性的。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其最初的预测是否正确,每位企业家随后都必须做出新的产量决策。假设他们将过往经验(当前需求)视为未来经验(需求)的指示器,那就存在三种可能的决策。那些最初预测正确的企业家会维持与之前相同的产量。起初产量“太少”的企业家如今会增加产量,而先前产量“过多”的企业家则会限制当前销售以及未来生产。罗斯巴德问道,企业家针对早期生产过剩做出的后一种反应,要如何与米塞斯所谓的“垄断价格”情形区分开来呢?他的回答是,实际上根本区分不了。

通过这种减产而获得的更高价格就一定是“垄断价格”吗?它为什么就不能同样是从次竞争价格向竞争价格的变动呢?在现实世界中,需求曲线并非简单地“给定”给生产者,而是必须经过预估与发现。如果一个生产者在某一时期生产过多,而为了赚取更多收入,在下一时期减少生产,关于这一行为能说的也就是这些了。因此,我们不能用“限制生产”来检验是垄断价格还是竞争价格。从次竞争价格向竞争价格的变动,同样涉及这种商品生产的“限制”,当然,与此同时,被释放出来的生产要素会投入到其他生产领域,实现生产扩张。根本没有办法将这样的一种“限制”及随之而来的扩张,与所谓的“垄断价格”情形区分开来。但如果一个概念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依据,那它就是空洞虚幻的,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在自由市场上,没办法区分“垄断价格”与“竞争价格”或“次竞争价格”,也没办法确定价格变化属于从一种价格向另一种价格的变动。找不到进行这类区分的标准。因此,有别于竞争价格的垄断价格概念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只能谈自由市场价格。[387]

除了这些重大创新之外,罗斯巴德还贡献了许多新的理论见解。这里举两个例子就够了。其一,罗斯巴德运用著名的米塞斯式论证——关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经济计算(成本核算)的不可能性,来更普遍地论证自由市场上一个大型卡特尔存在的不可能性。[388]

自由市场对企业规模设定了明确的限制,即市场的可计算性限制。为了计算各分支机构的盈亏,企业必须能够参照外部市场,来衡量其内部运营中涉及的各种要素和中间产品。当这些外部市场中的任何一个消失时,因为所有市场都被纳入单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计算性便不复存在,企业也就没办法合理地将要素分配到那个特定领域。对这些限制的侵蚀越严重,不合理的范围就会越大,要避免亏损也就越困难。一个大型卡特尔根本无法合理分配生产者财货,因而也就无法避免严重亏损。因此,它永远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即便尝试建立,也会迅速瓦解。[389]

第二个例子,同样是受米塞斯的启发,来自货币理论领域。 米塞斯受门格尔著作的启发,提出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必定起源于商品货币(如黄金)。罗斯巴德对米塞斯的货币起源理论——他著名的 “回溯定理”——进行了补充,提出了关于政府对货币的破坏或蜕变的理论,或可称之为 “递进定理”。他在《政府对我们的货币做了什么?》[390]一书中极为简洁地论证了,政府为实现其终极目标——完全的货币伪造自主权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是行动学上的必然。政府必须从市场提供的商品货币(如黄金)入手,首先垄断铸币权;其次,垄断货币替代品(货币凭证,即可随时兑付的银行券)的发行;然后,实行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发行超过实际货币的货币替代品;最后,作为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带来的银行危机(银行挤兑)的必然结果,它将终止赎回其纸币,切断纸币(所有权)和货币(黄金)之间的联系,没收所有私人拥有的货币,实行纯粹的法定货币。

然而,罗斯巴德的成就远不止于他在经济理论上的创新,甚至远不止于他将这些创新整合成一个宏大、全面和统一的奥派经济学体系。虽然罗斯巴德的职业是经济学家,但他的研究还包括政治哲学(伦理学)和历史。与否定理性伦理可能性的功利主义者米塞斯不同,罗斯巴德认识到需要一个伦理体系来补充价值无涉的经济学,从而使自由市场的论证真正无懈可击。罗斯巴德借鉴了自然权利理论,特别是约翰-洛克的著作,以及莱桑德-斯普纳和本杰明-塔克的真正的美国无政府主义思想传统,发展了一套基于自我所有权原则和通过拓殖先占无主自然资源的伦理体系。他论证道,任何其他提议,要么不符合适用于所有人之为人的伦理体系标准,要么就不具备可行性,因为遵循这类提议实际上意味着死亡,而提出提议需要有存活的倡议者,所以会导致谏言冲突。前者适用于所有这类提议:赋予A对B以及B所拓殖的资源的所有权,却不给B针对A的同等权利。后者适用于所有主张人人普遍(共同)拥有所有人和所有事物的提议,因为在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被允许对任何事物做任何事情。如果一个人不是自己身体的排他性(私人)所有者,他又怎么能对任何事表示同意呢?在他的第二部巨著《自由的伦理》中,罗斯巴德从这些最初的公理原则中推导出了整个自由意志主义的法律体系——从契约法到惩罚理论;在《为了新自由》[391]一书中,他运用这一伦理体系来剖析当下时代,并针对实现自由繁荣的过度所必需的政治改革提出建议,展开经济分析。

此外,尽管罗斯巴德首先是一位理论家,但他也是一位成就斐然的历史学家,他的著作包含极为丰富的实证信息,这是大多数经验主义者或历史主义者都无法与之媲美的。事实上,正是罗斯巴德认识到经济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属于纯粹的先验理论,且理论推理在逻辑上先于并制约着每一项历史研究,才使得他的实证学术成果优于大多数正统历史学家,也确立了他作为杰出“修正主义”历史学家的地位。在经济史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的《美国大萧条》[392]一书,该书运用米塞斯-哈耶克的商业周期理论,解释了 1929 年的股市崩盘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大萧条。在政治史,是他的四卷本《美国殖民史:孕育于自由》[393](Conceived in Liberty);而在思想史领域,则是他去世后出版的虽未完成但意义重大的两卷本经济、社会及政治思想通史——《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和古典经济学》[394](Economic Thought before Adam Smith and Classical economics)。在这些著作以及其他书籍和数不清的文章里,罗斯巴德对美国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重要事件都给出了融合经济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的分析:从1819年恐慌、杰克逊时期、南方独立战争、进步主义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威尔逊主义、胡佛主义、斯福主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再到里根经济学与克林顿主义。凭借对历史冷门细节的敏锐洞察,罗斯巴德一次又一次挑战大众认知与历史正统观念,为读者展示了一种历史进程的愿景,即正义与邪恶的永恒之争:是真理与谬误之战,是自由力量与那些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谋取私利、并用谎言和欺骗掩盖行径的权力精英之间的对抗。

尽管取得了如此惊人的学术成就,但按照传统标准来看,罗斯巴德的学术生涯和米塞斯的很相似,很难称得上成功。20世纪是社会主义与干预主义的时代。各类学校和大学都是由政府资助、受政府管控的机构;因此,最显赫的教职要么授予社会主义者,要么授予干预主义者,而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强硬”“教条”或“极端”支持者则遭到排挤,或被学术圈边缘化。罗斯巴德对此并不抱任何幻想,也从未抱怨或流露出对自身学术命运的怨愤。他的影响力并非源自体制内的权力,而仅仅来自他思想的力量与逻辑的威力。

默里·罗斯巴德在纽约市出生并长大,是移民家庭的独子。他的父亲是一名化学家,来自波兰,母亲来自俄罗斯。罗斯巴德凭借奖学金进入私立学校就读,之后前往哥伦比亚大学学习经济学,并于 1956 年获得博士学位,论文师从经济史学家约瑟夫·多尔夫曼(Joseph Dorfman)。从1949年开始的十多年间,罗斯巴德还参加了米塞斯在纽约大学举办的私人研讨班 。在为多个基金会工作数年之后,其中最著名的是威廉·沃尔克基金会,罗斯巴德于1966年至1986年在布鲁克林理工学院(一所工科院校)任教。1986年直至去世,他一直是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的S.J. 霍尔特聘经济学教授。作为布鲁克林理工学院仅有的两名经济学教授之一,罗斯巴德所在的社会科学系在该校只处于从属地位。在拉斯维加斯,设于该校商学院内的经济学系并不提供博士课程。因此,在其整个学术生涯中,罗斯巴德都没能招收到一名属于自己的博士生。

然而,罗斯巴德在学术界的边缘地位,并未妨碍他发挥学术影响力,也不妨碍他吸引学生与追随者。凭借数量惊人的著作,以及效仿门肯(h.l. menken)而拥有的无人能及的清晰文风,罗斯巴德成为当代自由意志主义运动的开创者及主要推动者之一。在过去三十年里,这一运动从寥寥数名支持者发展成一场真正的群众运动(不仅包括同名政党“自由意志党”,还远不止于此,延伸至一个庞大复杂的团体与协会网络,甚至进入美国国会及许多州立法机构 )。自然,在这一发展历程中,罗斯巴德及其理论立场并非未受挑战、毫无争议。在他的职业生涯里,机构联盟、合作、分裂与重组都经历过起起落落。不过,与伯顿·s·布鲁默特(Burton S. Blumert)领导下的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 )和卢埃林·罗克韦尔(Llewellyn Rockwell)领导下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合作,作为他们学术旗舰刊物《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期刊》(1977年创刊) 与《奥派经济学评论》(1987年创刊)的创办人兼编辑,罗斯巴德即便离世,无疑仍是整个自由意志主义运动中最重要、备受尊崇的知识权威。直至今日,他那基于理性主义、公理演绎法的奥地利学派的自由意志主义,不仅是定义自由意志主义内部所有人与所有事物的知识标杆,也日益成为定义美国政治中所有人与所有事物的参照基准。

第22章 在默里身边成长

22 Coming of age with Murray [395]

我第一次见到默里·罗斯巴德,是在1985年夏天。时年默里59,我35。在之后的十年里,直到1995年默里过早仙去,我一直和他在一起。我们先是在纽约,然后在拉斯维加斯。在拉斯维加斯大学,我俩比任何人都有更密切、更直接的联系,当然除了他的妻子乔伊。

现如今,我的年纪已经和默里去世时差不多,我欲借此良机,谈一谈、回顾一下我在默里身边的十年里所学到的东西。

当我初识默里时,我已成年,不仅仅在生理上,而且在精神和智力上皆是如此。然而,只有在和他交往后,我才变得成熟——我想谈谈这段经历。

在我遇到默里之前,我已经完成了博士学位,并获得了私人教授(Privatdozent)的职位(终身教职,但没有薪水的大学教授),凑巧的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曾经在维也纳也担任过同样的职位。除了博士论文(Erkennen und Handeln),我已经完成了两本书。其中一本是《理性的批判》(Kritik der causal-wissenschaftlichen Sozialforschung),它揭示了我是一个米塞斯主义者;另一本是次年出版的《本质、无政府与国家》(Eigentum, Anarchie and state),它揭示了我是一个罗斯巴德主义者。我已经读过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所有理论著作。(然而,我还没有读过默里那部浩如烟海的纪实著作,那时候我根本读不到。)因此,使我成为米塞斯主义者和罗斯巴德主义者的,并不是我与默里的个人接触。认识默里之前,在智识上,我早已经是米塞斯派和罗斯巴德派的一员了。因此,尽管我自己首先是一个理论家,我不想在这里谈论米塞斯及其继承者罗斯巴德留给我们的伟大的奥派自由意志主义的知识大厦,也不想谈论我自己对这一体系的小贡献,我只想谈谈我与默里之间的交往经历:在与他的接触中,我学到了现实的和存在主义的经验教训,正是这些经验教训,使我从一个男人变成了一个成熟的男人。我搬到了纽约,因为我认为默里是20世纪最伟大的,甚至是所有时代中最伟大的社会理论家,一如我认为米塞斯是所有经济学家中最伟大的一样。然而,米塞斯早已离开我们的视野,世间唯遗罗斯巴德,我渴望见到他、了解他,并与之一起工作。时至今日,对于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伟大,我依然坚信不疑。事实上,相比于30年前,我对此的态度更为笃定。从那30年前始,世间再无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甚至连望其项背者亦寥寥无几。下一个伟大的经济学家何时出现?我们也许要等待漫长的时光才可以见到那一幕。

因为知道默里的成就,所以我搬到了纽约,但对这个人却几乎一无所知。我记得那是1985年。我还在用手写写作,后来使用机械打字机,直到在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UNLV)的第二年,我才第一次接触到电脑。默里从未使用过电脑,直到他生命的尽头,一直都在使用电动打字机。没有手机,没有电子邮件,没有互联网,没有谷歌,没有维基百科,也没有Youtube。一开始,甚至连传真机都没有。在我到达纽约之前,我和默里的通信是用老旧的、普通的蜗牛邮件(snail-mail)。默里表达了希望与我见面,一起工作的热情,并且立即寻求伯顿·布鲁默特(Burton Blumert)的帮助,事实上,我从欧洲搬到美国的过程中,伯顿帮了我很大忙。(牛逼的伯特·布鲁默特是卡米诺币的所有者,也是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最初的创始人,该中心最终与米塞斯研究院合并。他是默里最亲密的朋友和知己之一,他同样也是我的恩人和好朋友。)

我曾经看过默里的一些照片,知道他和米塞斯一样,都是是犹太人。他在布鲁克林理工学院(Brooklyn Polytechnic Institute)(后来更名为纽约理工大学( new York Polytechnic University),就是现在的纽约大学理工学院(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NYU))任教,他是备受推崇的《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 Journal of Lib ertarian Studies,)的编辑。作为该杂志的学术负责人,他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该研究所是卢·罗克韦尔(Lew Rockwell)在35年前,也就是1982年创立的。我之前对默里的了解,就只有这么多。

就这样,默里和我初次会面,就在默里的大学办公室里,我俩都没有做什么准备。当时我俩的差异很大。我自己嘛,就像德国北部苦啤酒的广告词,“来自北方的酷酷的金发郎”——年轻,高大,健壮,有点不合群,冷漠,带着一种冷峻的幽默感,当然也有直率、讽刺和对抗的一面。看看我像不像一个典型的德国军人坯子?而默里呢?他有点像伍迪·艾伦(Woody Allen)的喜剧《安妮·霍尔》(Annie Hall)的德语标签,是“大城市的神经质患者”。默里比我年长了一代,他又矮又胖,不擅长运动,甚至有些笨拙(除了打字)。他还爱好交际,善于搞笑,从不忧郁,永远乐呵呵。他在与人交往时总是客客气气,平易近人,甚至逆来顺受。他本人与他的作品大不一样,当然也完全不是当德军的料。的确,我们是相当奇怪的一对——然而,我们一见如故。

众所周知,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有长期而特殊的关系,尤其是在1933年至1945年国家社会党(National Socialist Party)统治德国的12年期间。我是一名年轻的德国人,默里是一位年长的犹太人,我和他在美国见面时,我一直担心这段历史有可能是造成我们关系紧张的潜在因素。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

关于宗教本身的问题,我俩的观点是一致的。我们都是不可知论者,但对宗教社会学有着浓厚的兴趣,关于比较宗教学的观点也非常相似。然而,默里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里,通过他那本未能完稿的伟大的经济思想史著作,极大地加深了我对宗教在历史中所起作用的理解。

此外,在我们无数次的交谈中,我从默里处看到了修正主义史学的重要性。我们为了对历史事件和全球事务做出真正现实的评价,需要用修正主义史学来补充奥派自由意志主义理论。我是一个在二战战败后满目疮痍的西德长大的人,无论是我读大学的时代,还是现在,德国的大学都教授着这样的“官方历史”:(a)作为德国人对德国历史感到内疚和羞愧,(b)相信美国和美国的民主资本主义是自切片面包发明以来,甚至也是发明之前最伟大的东西。现在我不得不修改我以前的观点,尽管那是奥派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我过去对世界事务的看法,尤其是对美国和德国历史的看法,是幼稚的。遇到默里之前,尽管美国深陷越战的泥泞,我依然对美国有相当乐观的看法,但是默里彻底改变了我的观点,并帮助我第一次感到欣慰、满足,甚至为我是德国人感到高兴,并对德国和德国人民的命运产生了特别的关注。

最初让我感到惊讶,而最终却让我感到欣喜与宽慰的是,默里是一个非常亲德的人。他了解并高度赞赏德国在哲学、数学、科学、工程学、学术历史和文学方面的贡献。他敬爱的老师米塞斯,作为德国文化的产物,最初是用德语写作的。默里喜欢德国音乐,喜欢德国巴洛克式教堂,同时他也喜欢巴伐利亚啤酒花园的风格和从教堂到啤酒花园的传统。他的妻子乔伊具有德国血统,娘家姓乔安·舒马赫,乔伊是理查德·瓦格纳协会的成员,一生都是歌剧迷。而且,我后来见到的默里的大多数朋友都是亲德派。其中最重要的是拉尔夫·雷科(Ralph Raico),一位伟大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历史学家,我曾希望这次能再次见到他,但遗憾的是,他在大约一年前永远地离开了我们。到达纽约的几个月后,我在默里位于上西区的公寓举行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拉尔夫。我立刻喜欢上了他那尖锐的讽刺,此后的多年,我们有了亲密的友谊。除了我们在米塞斯研究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上的多次会面外,我至今仍对我们在意大利北部的长时间联合旅行记忆犹新,尤其是在米兰举行的一次会议上,那次会议是由曾经(但已不再)分裂主义的北方联盟(Lega Nord)的一些朋友和分支机构主办的,其中一些人自称是——谁能猜到呢?——“反法西斯”示威者出现在会议酒店前,谴责我们是“自由法西斯主义者”(‘libertari fascisti.’),这让我们感到啼笑皆非。拉尔夫还向我介绍了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整个战争期间的修正主义学术。拉尔夫还教我了解德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尤其是19世纪激进的自由意志主义代表,这些代表在当代德国几乎被完全遗忘了。

顺便说一句,卢·罗克韦尔(Lew Rockwell)也很早就亮明了亲德派的身份。1985年秋天,我们第一次在纽约见面时,他开着一辆奔驰190。后来他误入歧途几年,开了一辆美国制造的皮卡,但最终还是重回正道,开了一辆宝马生产的Mini Cooper。

最重要的是,默里教会我,永远不要相信胜利者书写的官方历史,而要像侦探调查犯罪一样,细究所有的历史。研究历史的初步假设,是研究动机,而我们可以通过金钱来寻找动机。无论是货币、房地产还是权力的政策和措施,谁是真正的获益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把你引向正在负责制订措施或政策的参与者或参与组织。问这个问题很简单,然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却困难得多,往往需要艰苦的研究,并从看似高尚的言辞和虔诚的宣传的巨大烟幕下,挖掘出确凿的事实和指标——资金流向和福利收益——来证明犯罪,并且识别和“揭露”肇事者。在那个时候,没有电脑、互联网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默里就已经是这方面的大师了。正如我从默里那里学到的那样,要完成这项侦探工作,你必须超越官方文件、主流媒体、大人物和名人、学术“明星”和“有声望的”期刊——简而言之,超越所有被认为是“可敬的”和“政治正确的”人与事。你还必须特别注意那些局外人、极端分子和被排斥者的作品,也就是说,那些“不受尊敬的”或“可悲的”人,以及那些你本应忽视或甚至不知道的“鲜为人知的”出版渠道。一直到今天,我都听从这个建议,而且确实很乐意听从这个建议。我经常访问的网站和书签列表,会让任何一个人都感到惊讶,更会令建制派和左翼人士感到震惊和抓狂。

默里、我、我们这样的修正主义者,我们对历史有这样的总体看法和视角,因而总是被轻蔑地指责为是疯狂的阴谋论者。对于这些指责,默里的回应通常是这样的。第一,他说,就算一个人被证明是偏执狂,就没有人窥探他?就没人觊觎他的钱财?第二,他系统地分析阴谋的来源。如果大多数人搞阴谋,那还成什么阴谋?如果一个全能大神搞阴谋,搞一个包揽一切的大阴谋,这个人是不是也太天真了?当我们发现现实中总是有些事情是相互竞争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顺着利益这条线索我们就可以发现这背后有可以识别的这一群人或那一群人。不同群体为了追求某种共同目标而努力采取一致的秘密行动,确实是社会现实中永远存在的一种特征。这样的一群人秘密行动,就是阴谋。当然,阴谋作为一种行动,可能成功,也可能事与愿违。如果我们不去考虑历史事件背后的利益相关者和他们的行为,历史就只能是一系列难以理解的杂乱事件的罗列。

此外,我从默里那里了解到有必要用修正主义的历史来补充奥派自由意志主义理论,以获得一个完整的、现实的世界和世界事务的图景,同时,我还受到了思想与技艺训练,学会审慎且明智地判断和评价人与事。纯理论允许我们对真与假、对与错、达到预期目标有效或无效,做出相当明确的判断。但是,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引发或引出我们判断的行为和事件,并不属于可以这样评价的事物范畴。政客和国家代理人,就是这样的一群人,他们日复一日地包围着我们,对我们的抗议置若罔闻,再二再三地执行那些系统性地影响和损害我们的财产的行为,从而影响了我们的整个生活。简而言之:我们面对的是统治精英,而不是代理人精英。面对政客和政治决策,我们的判断最多只能是次优的评价。这不是一个真或假,对或错,有效或无效的问题。相反,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思考:政客推行的政策本身就是错误的、有问题的、无效的,那么我们就只能做这样的最不坏的考量——哪个决策会错得少些,问题少些,效果相对好一些,这个政策就离真理、公正和善良相对不那么远;至于政客本人也同样,他的邪恶会因此多点或少点。这些问题不可能有科学的答案,因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无数无法测量和不可通约的变量进行比较评估。无论对于过去的事务的新认识,还是对未来发展的事实的评价,我们都可能出错。但是答案也不是武断的。那就是找到一个理论上真实、正确且有效的固定参考点,然后将各种次优选择以逻辑的或经验的证据,用来与固定参考点比较,才能判断它到底是离参考点近还是远。显然,在这类问题上做出判断是一门困难的艺术,就像创业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一样。正如有些人擅长创业,有些人不擅长(以货币的盈亏来衡量)一样,有些人擅长判断政治事件和政治人物,而有些人则不擅长,他们通过明智和谨慎的判断来赢得或失去声誉。

当然,默里的判断当然不是一直不出错的。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他错误地判断了新左派的反战立场,认为它比实际更有原则性,他后来欣然承认这是一个错误。不过私下说,我至少知道有那么个特别的人,乔伊,她的判断比默里更好更中肯。尽管如此,我还没有遇到这么一个人,他的判断比默里更透彻、更正确。

说到这里,我想谈谈在与默里的长期交往中学到的第二个重要教训。修正主义的第一课是关于实践和方法的问题,第二课是关于存在主义的问题。

在认识默里之前我就明白,在以左翼自由主义为主的学术界,默里是一个激进的局外人,我自己也差不多会牺牲在学术圈的利益,不过我不在乎。换句话说,一个人要成为罗斯巴德主义者,不仅要付出代价,而且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让我意外的是,这个代价的价格是如此之高。虽然我知道布鲁克林理工学院并不是一所著名的大学,但我仍希望默里能在那里找到一份舒适、待遇优厚的工作。那时我还仍然幻想美国是自由企业的堡垒,因此我期望,默里作为资本主义最重要的知识斗士,马克思化身的对立面,即使不是在学术界,也肯定会在学术界之外的商业和商业领域,受到高度尊重,并相应地获得一定程度的富裕。

事实上,在布鲁克林理工学院,默里只有一间又小又脏、且没有窗户的办公室,同时还不得不和一位历史教授共用。在德国,即使是研究助理也能享有更舒适的环境,更不用说全职教授了。在他的学校,默里是收入最低的全职教授之一。事实上,我当时得到的德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海森堡奖学金——比默里的大学薪水高得多(在我发现这件事后,我羞于向他透露)。默里在曼哈顿的公寓很大,里面堆满了书,但是却又黑又破旧,全然不像我想象中他住的顶层公寓。1986年,60岁的他搬到拉斯维加斯和UNLV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显著改善。虽然我的薪水与之前相比低了,默里的薪水却大幅提升,但仍低于10万美元,他有能力买一套宽敞但简朴的房子。然而,即使作为UNLV的特聘教授,默里也没有任何研究助理或私人秘书。

然而,默里从来没有抱怨过,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满或嫉妒的迹象,他一直坚持写作,并且乐此不疲。这对我来说是很难学会的,很多时候,我仍然做不到这一点。

乔伊和默里曾经笑着告诉我,在他们还在约会的时候,他们都希望对方是一个好对象。乔伊对默里的期望满满,因为默里是犹太人;默里也对乔伊期望满满,因为乔伊是非犹太人——结果发现他们的期望都错了。

此外,作为自由市场与资本主义的知识斗士,尽管默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他从未获得任何奖项或荣誉。当然,他没有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并不令人意外。毕竟,伟大的米塞斯也没有赢得它。但仅在美国就有几十家机构——智库、基金会、商业协会、研究中心和大学——宣称他们致力于自由市场和自由,但没有一家机构授予默里任何重大奖项或荣誉奖,而他们却一直向那些几乎什么也没做的人提供金钱奖励。这些获奖者不过是提出一些“大胆”的渐进式改革,比如说,把边际税率从35%降至30%,或者把环保署的预算削减几个百分点,或者只是经常性地、大声地、激情满满地抒发他们对“自由”和“自由企业”的“个人热爱”。

这一切,丝毫都没有让默里感到不安。的确,他对别的事完全不在意,至于原因,我还没有弄清楚。

默里已经意识到,而我仍然需要了解的是,对奥派自由意志主义最激烈、最大声的拒绝和反对,不是来自传统的社会主义左派,而是来自这些自我标榜的“反社会主义”、“有限政府”、“最小国家”、“亲私营企业”和“亲自由”的机构及其知识分子喉舌,尤其是那些被称为“环城自由主义者”(the beltway Libertarians)的人。默里用清晰的逻辑证明了他们的学说只不过是前后矛盾的智力陷阱,这一点,他们根本无法接受。而且,米塞斯曾对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之流断言,说他们都是“一群社会主义者”,当然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正如默里所说,如果你承认国家的存在,承认国家是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地域垄断者,承认国家即使自己也是利益冲突一方时也有最终裁决权,那么私有财产权也就岌岌可危了。无论你有什么私有财产,那不过暂时保留的国家授予的名义上的私有财产。最终,私有财产会被集体财产制度,更确切的说是国家财产制度所替代。国家,任何国家,都意味着社会主义,被定义为“生产要素的集体所有制”。国家制度在行动学上与私有财产和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企业是不相容的。它是私有财产的对立面,因此,从逻辑上讲,任何私有财产和私有企业的支持者,都必须是无政府主义者。在这方面(正如在许多其他方面一样),默里不愿意妥协,或者用他的批评者话来说,他是“不妥协的”。因为在理论上,在思想上,妥协是不允许的。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妥协是一个永久且普遍存在的特征。但从理论上讲,不是A就是非A,在这之间妥协是一种最大的恶。例如,不允许在1+1=2或1+1=3这两个不相容的命题之间妥协而接受它是2.5。某个命题不是为真就是为假。真理与谬误不可能“在中间相遇”。在这里,关于默里不妥协的激进主义,拉尔夫·雷科(Ralph Raico)讲的一件小轶事似乎很合适。

引用拉尔夫的话:

默里是个特别的人,我第一次见到他的那晚就意识到了这一点。那是在米塞斯研讨会之后,我和我的一个朋友被邀请参加。此后,默里建议我们喝杯咖啡聊聊天。我和我的朋友被伟大的米塞斯迷得眼花缭乱,默里自然很高兴看到我们的热情。他向我们保证,米塞斯即使不是整个经济思想史上最伟大的经济学家,至少也是本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默里说,就政治而言,压低了自己的声音:“嗯,说到政治,我们中的一些人认为米塞斯是非共产主义左派的一员(the non-Communist Left)。”是的,很容易看出我们遇到了一个非常特别的人。

与默里不同,有相当一部分人基本上是从默里那里学到了他们所知道的一切,尤其是他的那本《人、经济与国家》,他们愿意做出这样的智力妥协,他们也因为智力上的“灵活性”和“宽容”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但默里不是这样的人!结果,他一直被“有限政府-自由市场-产业”的领袖们故意忽视、排斥或谴责,过去如此,现在依然如此。默里一直是一个孤独的斗士,基本上没有得到任何机构的支持,直到卢·罗克韦尔(Lew Rockwell)和米塞斯研究院的到来。

不瞒你说,我亲身经历过罗斯巴德恐惧症(Rothbard-phobia)。“这个新来的德国人是默里的死忠粉,而且看起来相当刺头”。这样的消息一经传出,我立马发现自己和他一样,被列入了黑名单。因此,我很快就学到了第一堂重要的现实生活课,作为一个罗斯巴德主义者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学到的另一课是,谦卑。默里有一个巨大的图书馆,他阅读并消化了大量的文学作品,因此是个谦虚的人。他总是不情愿地、高度怀疑地假设或承认任何“独创性”的主张。他明白,所谓的“独创性”往往是那些图书馆很小、读书很少的人说出来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默里非常慷慨地赞扬别人。他也同样慷慨地给任何询问的人提供建议。事实上,在几乎任何你能想到的主题上,他都有所准备,可以不加思索地给你提供大量的参考书目。此外,他鼓励任何有创造力的思考,哪怕是他水平最低的学生。

虽然我一直努力以默里为榜样,但无论如何,我无法让自己做得像默里那样。因为我一直认为默里过于谦虚了,他的谦虚几乎低到了尘埃里。例如,他在布鲁克林理工学院(Brooklyn Polytechnic)的学生大多是工程专业的(或者,用默里的话说,米塞斯在纽约大学的学生是“包装专业的”),他们不知道他是谁,因为他从来没有提到过自己的作品。当我在默里出城时替他代课,他们从我那里得知他们那令人愉悦的教授是何方神圣时,他们真的很惊讶。在UNLV,情况并没有太大不同。当我积极推动他成为他的非官方公关经纪人时,默里继续他的自我贬低。尽管他写过几乎所有能想到的社会科学领域的文章,但只有当他向学生建议或布置学期论文时,他才会提到自己的相关文章,即使提到,也只是作为事后的观念或应特定的要求。

然而,默里的极端谦虚也产生了另一个令人遗憾的后果。我们在1986年搬到拉斯维加斯时,曾期望把拉斯维加斯大学(UNLV)变成奥派经济学的堡垒。当时,在杰里·塔卡尼安(Jerry Tarkanian)教练的带领下,拉斯维加斯大学的篮球队“奔跑的反叛者”(Runnin’Rebels)是一支全国性的强队,却总会出点难以忽略的丑闻。我们曾希望成为拉斯维加斯大学经济学领域的“奔跑反叛者”。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展,已有几个学生转学到这所大学就读。但这些希望很快就落空了。在我们到达拉斯维加斯大学的时候,经济学系的组织架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多数决原则的民主开始了。为了平衡奥地利学派的影响,仅仅一年之后,系里的多数派不顾我们的反对,决定聘请一位名不见经传的马克思主义者。我敦促默里利用他的地位和声誉来干涉学校的高层,阻止这项任命。除了杰瑞·塔卡尼安(Jerry Tarkanian),默里是拉斯维加斯大学唯一得到全国认可的人。他担任这所大学唯一的特聘教授。我们认识这所大学的校长和教务长,且有社交往来,并与他们都很友好。因此,我认为我们有可行的机会来推翻经济系的决定。但我无法说服默里相信他自己的能力。

错失这个良机之后,事情变得更糟了。该系继续雇用除了奥地利学派或奥地利学派同情者以外的任何人。我们的学生又受到不公正对待和歧视。经济系和商学院院长拒绝授予我终身教职(因为大规模的学生抗议,再加上几位大学捐赠者的干预,该校教务长和校长否决了这个决定。)。系主任对默里的授课业绩写了一份令人发指的、恶毒的、侮辱性的年度评估报告(随后,大学行政部门迫使该系主任辞去了职务)。结果,我们有了第二次扭转局面的机会。他们制定了计划,并与教务长进行了讨论,打算把这个系分开,在文理学院建立一个独立的经济学系。这一次默里也参与了进来。但与此同时,我们失去了最初的优势,在最初的抵抗迹象出现后,默里很快就放弃了。他不愿意弄脏自己的手( take off his gloves),于是我们的分离主义计划很快就以失败告终。

我们在拉斯维加斯大学的传奇故事很快迎来结局:默里在1995年去世后,尽管环境越来越恶劣,我在拉斯维加斯大学仍然继续工作了10年。曾经保护我的大学管理层已经改变了,我感到越来越不受重视,以及越来越格格不入了。有些人甚至利用我在学生中的声望来对付我,证明我的教学存在“危险”。2004年,我卷入了一桩丑闻。在一次演讲中,我假设同性恋者,特别是由于他们没有孩子,平均而言,有相对较高程度的时间偏好,即现时取向。一个小P孩学生向校方投诉,学校的平权运动委员立即对我提起了正式诉讼,仿佛他一直在等待这个机会一般,威胁说如果我不立即公开撤回并道歉,就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我仍然不妥协,我拒绝撤回发言也拒绝道歉。我确信,正是由于我坚定地拒绝乞求原谅,在经历了整整一年的行政骚扰之后,与思想警察的战斗中我最终取得了胜利,而大学行政部门则遭遇了尴尬的失败。一年后,我辞去职位,永远离开了拉斯维加斯大学和美国。

再回到默里的话题,当然我对拉斯维加斯的未来发展是失望的,不过这些破事对我与默里的合作毫无影响。也许一直以来默里都是对的,因为他更看得清楚现实。我自己是否有点因为年轻而太乐观了?无论如何,我的确还有更多的教训需要学习。

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多数人的观点往往会变得更温和、更“宽容”,而默里却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激进、越来越不宽容。我已经强调过,越来越激进的,不是他的个人行事风格。在这方面,默里一直是一个“软蛋”,但在他的演讲和著作中,却恰恰相反。这种激进化和日益增长的“不妥协”,是对美国政坛总体发展的回应,尤其是对“有限政府-自由市场”行业发展的回应,以及对聚集在华盛顿特区环城公路周围的所谓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回应。在那里,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观察到一种缓慢却系统性地转向左翼和左翼思想的暗流涌动。从那时起,直到今天,这一趋势的势头和力量只会进一步增强。新的“权利”不断被“发现”,并被采纳,尤其是被所谓的自由意志主义者采纳。这些零零总总的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女权”“同性恋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自由和不受限制的移民的权利”“免费午餐的权利”“免费医疗权利”“发表不友善的言论和思想的权利”等等,日益甚嚣尘上。默里撕下了所有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面具,或者用一个德语术语来说,这些“Gutmenschen”的言论是知识垃圾,他指出,这些所谓的“权利”统统都与私有财产权不相容。而且,正如自由意志主义者应该首先知道的那样,唯有私有财产权,即每个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以及他用公正地(和平地)手段获得的所有外部物体的所有权,才能被论证为普遍的和可能的人权。那么,默里一次又一次地证明,除了私有财产权之外,其它的一切权利,都是虚假的、无法普世化的权利。除了私有财产权之外,每一种对“人权”的呼吁,最终都是由平等主义驱动的,因此意味着对人类本质的叛乱。

此外,默里还进一步右转——与埃里克·冯·库涅尔特-莱迪恩(Erik von Kuehneldt-Leddihn)的名言“权利是正确的”相一致——他指出,为了建立、维持和捍卫一个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秩序,需要的不仅仅是坚持互不侵犯原则。正如默里所说,左派或“模态”自由意志主义者的理想是,“只要你不侵犯他人,就可各安其好而活”,这对反抗父母权威、反抗任何社会习俗和控制的青少年来说,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对于那些生活在遥远的地方,彼此之间只能间接地、远距离地打交道和交易的人来说,同样也可能已经足够。但是,当涉及到作为邻居和同一社群的共同居者而彼此生活得很近时,这显然是不够的。邻居之间的和平共处,以及在某些领土上彼此经常直接接触的人们,也需要一种共同的文化:语言、宗教、习俗和惯例。不同的文化可以在遥远的、物理上分离的领土上和平共处,但多元文化主义、异质文化,不可能共存于同一个地方和同一块领土,这种共存不可能不导致社会信任的减少,也不可能不导致冲突的增加,最终会破坏任何类似自由意志主义社会秩序的东西。

如果说默里以前被人忽略、忽视或憎恨,那么现在,由于他反对一切被认为是“政治正确”的东西,他受到诋毁,同时也遭到毫不掩饰的仇恨。到目前为止,人们再熟悉不过的谴责词接踵而来:默里是一个反动派、一个种族主义者、一个性别歧视者、一个威权主义者、一个精英主义者、一个仇外者、一个法西斯主义者,最重要的是,他是一个自我憎恨的犹太纳粹。

默里把因针对他为而联合起来的所谓“反法西斯”批评者的联盟称为“诽谤联盟”,他笑傲“诽谤联盟”的所做作为。令“诽谤联盟”惊愕的是,默里的影响力一直只增不减,直到他死后还在继续增长。如果没有默里,就不会有我们所知道的荣·保罗,也就不会荣·保罗(Ron Paul)运动,也不会有大众运动;或者像“诽谤联盟”喜欢说的那样,不会有“平民主义”自由意志主义议程。当然,我说“没有广泛认可”这个说法,并不是希望因此丝毫贬低或轻视荣·保罗自己的个人作用,以及他的非凡成就。

至于我,我自己的观点也和默里的一样激进。我的《民主:失败的上帝》是这一思想发展的第一个主要文本。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我对任何左翼自由主义和“政治正确”的极端不容忍,从那以后就一直在增长。不用说,我也被“诽谤联盟”授予了与默里相同甚至更多的“荣誉头衔”(除了自我憎恨的犹太人)。然而,我也学会了对这一切不以为意,就像我看到默里所做的那样,就像拉尔夫·雷科一直鼓励并持续建议我那样。此外,记住一句流行的德国谚语对我也很有帮助:“再见,费恩,再见,厄尔。”(“viel Feind, viel Ehr。”)事实上,我的财产与自由社会年度会议沙龙(Property and Freedom Society conference-salon)获得了持续的成功,到现在已经是第12个年头了,它本着真正的罗斯巴德精神举办和组织。这一事实证明,所有针对我的诽谤活动都彻底失败了。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们帮助而不是阻碍了我吸引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朋友、附属机构和支持者。

我还得补充一点,在过去大约十年间,在我可爱的妻子古尔钦(Gülçin)的明智且严格的引导下,我在将毫不妥协的知识激进主义与个人亲和力相结合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展,尽管就这一点而言,天性与禀赋使我无法与默里相提并论。

关于卢,我在这里说得太少了,我表示真诚的歉意。但我必须说:除了默里,卢是帮助我成为今日之我的最重要的人之一。同时,我相信此时此刻,默里一定在天上望着我们,我想对他说:谢谢你,默里,你是我的英雄,“我再也不会看到像你那样的人了”,我希望你对你的学生感到满意。当你对我说“伟大的汉斯,好样的”,我总是满心欢喜。即便此刻我已无法亲聆教诲,但要是你能在那思想巨擘云集之处,此刻重复一遍这句话,那我定会无比开心。

第23章 哈耶克论政府与社会演化 [396]

23 Hayek on Government and Social Evolution

“尽可能多的市场,必要时尽可能多的国家。”

——195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哥德斯堡纲领的座右铭

I. 主题一

弗里德里希·A. 哈耶克通常被视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捍卫者以及直言不讳的反社会主义者;事实上,哈耶克的一生,是一场崇高却注定大多时候孤独的抗争,对抗不断高涨的国家主义及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浪潮。尽管如此,以下事实却不容否认:

(1)哈耶克对于市场与国家作用的看法,从系统层面上讲,与现代社会民主主义者的观点难以区分;

(2)哈耶克秉持社会民主主义观点的直接原因,在于他对“自由”和“强制”给出了自相矛盾因而荒谬的定义。(另一个根本性的认识论原因——哈耶克自相矛盾的反理性主义——将在主题二中展开论述 。) [397]

II. 论政府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政府“有必要”履行以下任务(并且可以通过征税来获取履行这些任务所需的手段)[398]:政府不仅要“执法”和“抵御外敌”,而且“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其征税筹资的权力,来提供一些由于种种原因市场无法提供、或是无法充分提供的服务” 。 [399] (由于在任何时候,市场未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数量都是无穷无尽的,哈耶克相当于给了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这些服务包括 “防范暴力、流行病,或诸如洪水、雪崩等自然灾害的保护,同时也包括使现代城市生活变得舒适的诸多便利设施,大多数道路…… 度量标准的制定,以及提供从土地登记、地图、统计数据,还有市场供应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认证等多种信息”。[400] 政府的其他职能还包括 “确保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最低收入”;[401] 政府应 “在一段时间内分配其支出,以便在私人投资不景气时介入”;[402] 它应为学校和研究提供资金,并执行“建筑条例、食品安全法、某些专业的认证、对某些危险品(如武器、爆炸物、毒药和毒品)销售的限制,以及一些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条例,并提供诸如剧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403] 它应该利用“征敛权”以促进“公共利益”。[404]

此外,他通常认为,“有理由相信,随着总体财富的增长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那些唯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所有需求的占比将会持续上升。” [405]

在《自由宪法》中,哈耶克希望政府进一步保证 “货币稳定”(而他后来却倾向于一种怪异的货币非国家化方案);[406] 政府应当实施一套广泛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预防更大强制的强制手段” );[407] 公共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可能承担的一项任务;[408]同样,“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也被视为政府的恰当职能,前提是“收益总和必须超过损失总和”;[409]最后,“提供休闲娱乐设施或娱乐机会,保护自然美景、历史遗迹、科研场所、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等”,也被视作政府的任务。[410]

此外,哈耶克坚持认为,我们应该意识到,政府规模有多大、是否扩大以及扩大的速度有多快并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政府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性质而非其数量”。[411] 就哈耶克而言,税收本身以及税收的绝对额度并非问题所在。税收——强制兵役也是如此——就不再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

如果税收和强制兵役至少是可预见的,而且无论个人原本会如何运用自己的精力都要强制施行,那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强制的恶劣性质。如果已知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成为我所有计划的基础,如果服兵役的一段时间是我职业生涯中可预见的一部分,那么我就可以遵循自己制定的总体生活规划,并且如同人们在社会中学到的那样,尽可能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412]

但是拜托,必须得是比例税,还有普遍兵役制!

鉴于这种术语上的花招以及上述列举的政府合法职能,哈耶克与现代社民主主义者的分歧归根结底在于邮政服务是否应私有化这一问题(哈耶克认为应该)。

III. 论自由与强制

上一个论点所引用的最后一段话,同时也证实了这样一个论点:哈耶克的社民主义政府理论,源于他对自由和强制所下定义的荒谬性。[413] 哈耶克将自由定义为没有强制。然而,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悠久传统相悖,他并未将强制定义为对他人或其通过先占、生产、交换而合法获取的财产实施身体暴力或发出此类威胁。相反,他所给出的定义,其唯一“优点”就是含糊不清。所谓强制,“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环境或处境施加的这种控制,以至于为避免更大的恶果,后者被迫不按照自己连贯的计划行事,而是去服务于前者的目的” ,[414] 或者说“当一个人的行动被迫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不是为了他自己,而是为了他人的目的时,强制就发生了” 。[415] 相比之下,自由则是“一种每个人都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而非:自己的财产)的状态” 。[416]

这个定义完全没有涉及行动、稀缺物品和财产。相反,“强制”指的是主观意愿(或计划、想法与期望)的一种特定组合。然而,正因如此,它毫无用处。首先,它作为行动指南毫无用处(如果我不想实施强制行为,此刻此地我能做什么呢? ),因为一般来说,我并不知晓他人的意愿或计划,而且无论如何,要完全了解所有其他人的意愿是不可能的。即便我想这么做,我也绝不可能从一开始(事前)就确定自己计划做的事不会强制到任何人。然而,很明显,在对他人计划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甚至在除了自己的计划外确实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个人也必须被允许“正确地”行动。但要做到这一点,用来区分“自由”与“强制”的标准就必须是客观的。它必须涉及一个具备物理描述的事件/非事件(行为者必须对其结果拥有物理控制权)。其次,哈耶克的定义作为一种回顾性(事后)的正义标准也毫无用处(A对B的指控是否合理;谁有罪,谁无罪?)。只要A和B就清白与罪责问题得出相同结论(包括赔偿和/或惩罚等问题),哈耶克的标准就不会出现问题。然而,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任何标准都不会失效。不过,在那些哈耶克的标准本应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它却毫无用处:每当原告和被告意见不一致,但仍需作出裁决时。由于哈耶克的定义不包含任何物理的(主体间可确定的)标准,他的判断就是武断的。作为心理谓词,哈耶克的自由和强制范畴与每一种真实的、物理的事态都相容。这两个词没有能力做出真实的区分。

相应地,哈耶克在应用其定义时也出现了混乱和矛盾:

1.在运用他的定义时,哈耶克一方面得出结论,发起和威胁使用身体暴力构成 “强制”。”武力或暴力威胁是强制的最重要形式”。”[417] 当一群武装的征服者让臣民为其劳作,当有组织的匪徒勒索’保护费’时,才是真正的强制。[418] 另一方面(见上文引文),他将发起或威胁使用身体暴力的行为,如强制服兵役或征税,归类为 “非强制性 “行为,原因是这种侵犯的受害者能够确定地预期并适应它。

  1. 一方面,哈耶克将身体暴力等同于“强制”。另一方面,他不接受没有身体暴力或伤害作为“非强制”的标准。“武力威胁并不是行使胁迫的唯一方式。”[419] 即使A没有对B或其财产进行物理侵犯,他也可能犯有 “强制”罪。哈耶克认为,只要A对B不提供帮助,即只要A没有向B提供他所期望的、B认为 “对我的生存或维护我最珍视的东西至关重要 “的物品或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420] 哈耶克断言,只有少数情况实际上符合这一标准:一个矿业城镇的矿主决定解雇一名工人,据称是 “强制”;同样,如果一个沙漠中唯一水源的所有者不愿意出售这些水,或者如果他拒绝以其他人认为 “公平 “的价格出售这些水,据称也是 “强制”。但是,不需要多少想象力,我们就能认识到哈耶克的标准实际上是无所不包的。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和平行动,都可能被其他人——实际上可以是任意数量的其他人——解读为构成“强制”,因为每一项活动同时也总是无数其他可能行动的不作为,而且只要有一个人声称,这种不作为的实施“对维护我最珍视的东西至关重要”,那么每一次不作为就都会变成“强制” 。

然而,一旦将未施援手和身体暴力的情况一概认定为“强制”,则必然会产生矛盾。[421] 如果A的不作为对B构成了“强制”,那么B就必须拥有针对A进行“自卫”的权利。B唯一的“自卫”方式便是对A使用身体暴力(迫使A去做他原本不愿做的事)——但如此一来,身体暴力行为就不能再被归类为“强制”了!在这种情况下,身体暴力会成为“自卫”。“强制”会是平和地拒绝参与一项交易,以及试图抵御一切被迫进行的(在暴力威胁下实施的)交易。另一方面,如果将身体暴力定义为“强制”,那么B就不被允许针对不作为的A进行“自卫”;而要是B仍试图这么做,自卫权就会落到A手上——但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就不能构成“强制”了。

  1. 源于这些概念上的混淆,哈耶克得出了“强制不可避免”这一荒谬论点,以及与之相应的、同样荒谬的为政府的辩护。“然而,强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为防止强制的唯一办法就是以强制相威胁。自由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赋予国家强制的垄断权,并试图将国家的这一权力限制在需要它来防止私人强制的情况下”。[422] 根据哈耶克对强制的两个定义,这一论点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拒绝给予帮助也算作“强制”,那么身体暴力意义上的强制就成为必要(而非“不可避免的” )。否则,如果将发起身体暴力及以身体暴力相威胁定义为“强制”,那么它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因为每个人都能控制自己是否会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其次,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动用一切手段抵御他人的物理攻击。只要存在物理侵害,就必然需要进行物理防卫,这一点确实不可避免。然而,防卫性暴力的不可避免性与所谓的“强制不可避免”毫无关系(除非有人混淆了攻击与防卫之间的本质区别,并坚称在遭受攻击时进行自我防卫的威胁与发起攻击的威胁是一回事)。如果身体暴力被禁止,那么人们自然就被允许对此进行自我防卫。因此,将攻击和防卫都归入“强制”这一相同范畴是荒谬的。 “防卫之于强制,如同白昼之于黑夜。

然而,“防卫不可避免”这一事实并不能为政府垄断强制权提供任何正当性依据。恰恰相反,政府绝不仅仅是一个“防卫垄断者”,帮助私人个体避免那些否则“不可避免”的防卫支出(因其垄断而低效)。政府对强制力的垄断尤其包括国家对公民实施暴力的权力,以及公民不得反抗政府攻击的相应义务,因为若非如此它就无法开展防卫活动。但这算是哪门子为政府的合理性辩护呢?如果一个人无条件地向攻击者屈服,他或许可以省下那些否则“不可避免”的防卫支出。

IV. 主题二

哈耶克关于政府与强制的荒谬理论,其根本的认识论根源在于他系统性的反理性主义。

(1)这种反理性主义首先体现在哈耶克拒绝接受认知伦理观念这一事实上。哈耶克是一位伦理相对主义者(如前文所示,他甚至不认为在攻击与防卫之间做出明确的道德区分是可能的 )。

(2)其次——更具戏剧性的是——哈耶克的反理性主义体现在他的“社会演化理论”中。在该理论里,有目的的行动、自利、试验、试错与习得、暴力与自由,以及国家与市场(社会),都被系统性地排除在社会变迁的解释因素之外,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晦涩的“自发性”,以及一种集体主义、整体主义、有机主义的“文化群体选择”原则。(哈耶克将卡尔·门格尔引为自身理论的先驱,这是错误的。门格尔定会将哈耶克的演化理论视为神秘主义而嗤之以鼻。门格尔的继承者不是哈耶克,而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及其“社会理性主义” 。[423]

V. 论伦理

“此外,如果文明是道德的非欲求的渐变造成的,那么,尽管我们可能不愿意承认,但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晓一套普遍有效的伦理体系”。[424] 此外,”演化不可能是公正的。 事实上,如果坚持认为未来的所有变化都是公正的,那就等于要求停止演化。 演化引领我们前进,正是因为它带来了许多我们无法预料或预见的东西,更不用说预先判断其道德属性了”。[425] 或:“在我看来,假装知晓进步的理想方向是极度的狂妄。受引导的进步并非真正的进步。” [426] (至于哈耶克能否给东欧前共产主义国家提供任何建议这个问题,答案就这么简单:他除了建议寄希望于“自发演化”,别无他言。)

哈耶克反理性主义的特点在于,他并未像理应做的那样,去证明这个反直觉的论点。事实上,他甚至都未试着让这个论点显得合理些。

哈耶克的反理性主义同样体现在他前后矛盾的表述中——往往在短短几页内就能发现完全相反的观点(毕竟,对反理性主义者来说,逻辑一致性并不是必要要求)。例如,他说:“无财产则无正义。”[427] 同时,约翰-洛克的一段话得到了赞许的引用,再没有比这段话更理性主义了:

“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这一命题如同欧几里得的任何证明一样确定无疑:因为财产的观念是对任何事物的一种权利,而被赋予“非正义”之名的观念则是对这种权利的侵犯或违背;显然,这些观念既然如此确立,且这些名称与之相连,我就可以像确定三角形的三个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一样,确定这一命题为真。[428]

最后,哈耶克有个特点,就在仅隔一页之后,当人们还在琢磨如何将洛克那种欧几里得式伦理观念,与“不可能存在普遍有效的伦理”这一论点相调和时,哈耶克来了个突然的辩证转折,又重回到他那相对主义的出发点。“当下存在的财产制度很难说是完美的;事实上,我们几乎还说不清楚这种完美状态可能是怎样的。” [429] “近年来,传统的财产权概念被视为一种可调整且极为复杂的组合,在各个领域,其最有效的组合方式尚未被发现。[430] 尤其是芝加哥学派(科斯、德姆塞茨、贝克尔等人 )的研究“为未来市场秩序法律框架的改进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431]

哈耶克要么觉得不值得一提,要么就是没意识到,洛克的产权理论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是相互矛盾的。在洛克看来,自我所有权、先占(拓殖)、生产以及自愿交换等原则,是普遍有效的伦理规范。洛克的私有财产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洛克是一位伦理绝对主义者。相比之下,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否认存在一种合理的、普遍有效的伦理的可能性。在芝加哥学派那里,不存在正义一说。在科斯及其同行看来,谁拥有什么、谁不拥有什么,同样地,谁是攻击者、谁是受害者,这些都非一成不变、一锤定音,也不取决于过去谁做了什么。相反,产权要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并且随着情况变化而重新分配,以便使未来的经济效率最大化。预期能最有效利用某项资源(以金钱来“衡量” )的人会成为其所有者;在产权纠纷中,如果要避免有争议的活动,谁承担的金钱成本更低,谁就会被认定为攻击者;而且,只要随着时间推移,最有效使用者或“最低成本规避者”的角色从一个人转变成另一个人,产权就必须相应地重新分配。[432]

VI. 论社会演化

哈耶克自发社会演化理论的神秘集体主义特征在如下这类段落中显露无遗:

1、“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行为模式代代相传,与此同时,一个选择的过程也在发生,那些能够促成整个群体形成更高效秩序的行为模式会占据上风,因为秉持这类行为模式的群体将胜过其他群体。” [433]

2、“就这些规则之所以盛行是因为采用它们的群体更为成功而言,从来都无需有人知晓该群体为何成功,以及为何其规则会因此被普遍采用。” [434]

3、“文化……是一套习得的行为规则传统,这些规则从未被发明出来,而且行为主体通常也不理解其功能……它是一个筛选过程的结果,此过程由群体出于某种未知的、也许纯属偶然的原因而采用的实践中获得的差异化优势所引导。”[435] “人类并不是因为有了智慧才采用新的行为规则,而是因为服从新的行为规则才变得有智慧”。[436] “我们从未设计过我们的经济体系,我们没有足够的智慧去设计它。我们跌入其中,而它将我们带到了未曾预见的高度,同时催生了我们的野心,这些野心说不定最终会导致我们摧毁这个体系。” [437]

4、 文明 “并非源自人类的设计或意图,而是自发产生的:它产生于无意中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的习俗,其中许多习俗人们往往不喜欢,他们通常无法理解其意义,也无法证明其正确性,但这些习俗却通过演化选择——人口与财富的相对增长——在那些碰巧遵循这些习俗的群体中相当迅速地传播开来”。[438] “道德传统超越了理性的能力范围。”[439] “心智不是文化演化的引导者,而是其产物,它更多的基于模仿,而非基于洞见或理性”。[440]

哈耶克的理论由以下三个命题所组成:

(1)一个人最初会做出自发的行动,却不知道为什么以及出于什么目的;而且一个人毫无理由地保留这种做法——无论它是否带来了成功(因为没有目的和目标,就无所谓成功与失败)。(文化突变)

(2)这种新做法被其他群体成员模仿——同样没有任何动机或理由。一旦所有群体成员都采用了该做法,其扩散就会停止。(文化传播)

(3)其他群体的成员不会模仿这种做法。那些自发采用并无意识模仿某种更好的道德做法的群体,将会呈现出相对更高的人口增长率、更多的财富,或者在其他方面以某种方式“占据优势”。(文化选择)

哈耶克声称这一理论解释了私有财产、劳动分工和交换,以及货币和政府的演化。然而,事实上,这些实践和制度恰恰为揭示该理论的全然荒谬性提供了绝佳例证(以至于哈耶克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自相矛盾)。[441]

VII. 文化突变

哈耶克的自发理论或许适用于植物(不过,即便在这里也会遇到难题,因为哈耶克明确秉持“拉马克主义”[442]),但它绝对不适用于行动人。每个行动都涉及有目的地使用稀缺的手段,而每一位行动人总能区分成功的行动与不成功的行动。哈耶克式的无意识自发行动这一概念,自相矛盾。因此,哈耶克的理论陷入了一个无法回避的两难困境:如果将哈耶克的理论应用于自身,那么他自己的著书立说行动不过是一种无目的的布朗运动,关于其真假、成败的问题根本无从谈起。或者说,哈耶克的写作代表了一种有目的的行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理论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启迪自己(以及我们)认识社会演化历程时,哈耶克不再是自发行动,而是试图有意识、理性地塑造社会变革。

特别是关于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只需在命题(1)中代入诸如先前无主之物的先占或资本品的生产等做法,就能立刻意识到其荒谬性。占有和资本品生产都是有目的的活动。一个人之所以从事先占并生产资本财货,是因为他偏好更多财货甚于更少财货,并且认识到被占有的土地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具有更高的物质生产力。即便像锤子或斧头这类资本品的发明起初是偶然发生的,发明者仍然明白它能用于什么目的,而之后对这一发明的任何重复,都是有目的地、理性地开展的。

VIII. 文化传播

哈耶克通过无意识模仿来实现“自发联合”的理论同样荒谬。他人对先占以及间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模仿,同样是出于对更多个人财富的渴望。这是一种合理的模仿,无需借助外部力量、偶然因素或自发性来解释它。在解释劳动分工和人际交换的出现时,也不需要这些因素。人们认识到,而且一直都认识到,与自给自足相比,劳动分工和自愿交换能带来更高的物质生产力。[443]同样,对于货币经济的起源,人们不能坐等自发的突变。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任何易货经济都必然会出现销售停滞的情况(只要需求的双重巧合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人如果认识到商品不仅可以用于个人消费,还能充当交换媒介——用于转售目的,并且他随后成功地将适销性较差的商品换到了更适销的商品,那么他依然能够增加自己的财富。对作为准交换媒介的商品的需求,会进一步提升该商品的适销性。其他人会模仿这种做法,以解决自身的销售难题,而在一个自我强化的模仿过程中,迟早会出现一种单一的通用交换媒介——商品货币,它与所有其他商品的独特区别在于,它具有最高的可转售性。[444]

这一切都不是偶然的结果。在私有财产、交换和货币起源的方方面面,个人目的、洞察力以及自利行动都在发挥作用。

事实上,哈耶克的理论错得如此明显,以至于他常常退而求其次,提出一种更为温和的理论变体。根据这一版本,劳动分工和交换是 “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是人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为设计的结果”。[445] 人类社会的联合过程或许并非完全无意识地推进,但大体上是如此。行动人也许能够认识到,通过占有、生产、交换及使用货币等行为,自己能获得个人收益,就此而言,演化过程可能看似是理性的。然而,行动人无法认识到其行动的间接后果(据称,正是这些对整个社会而言无意识、非预期的后果,决定了个体实践在演化中的成败)。既然这些后果无从知晓,那么社会演化过程终究是非理性的,[446]其推动因素并非真实或虚假的观念与洞见,而是一种盲目、无意识地发挥作用的群体选择机制。

然而,这一理论变体同样是矛盾和荒谬的。

首先,一方面根据行动无意识的间接后果来描述行动,另一方面紧接着又指明这些后果,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如果间接后果能够被指明和描述,那它们也能够是有意为之的。否则,如果它们确实是无意识的,那就对其无话可说。对于人们无从知晓的事物,显然无法对任何人的行动产生可识别的影响;也不能用它来解释不同群体在演化方面的不同成败。因此,从一开始,像哈耶克那样把社会理论家的任务描述为解释 “我们发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非意图的模式和规律性”,从一开始就是毫无意义的。[447]社会理论家的任务是解释人的行动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而非有意的和无意的后果),从而促进人的行动的渐进式合理化——拓展对可能的(有意图的)目标以及各种目标之间相互兼容或不兼容的知识。[448]

其次,这种温和的变体理论也无法解释劳动分工、交换和货币的起源。人们一开始可以认同哈耶克的观点,即首次进行交换或获取交换媒介的人,有可能只意识到自己个人的收益(而非间接的社会后果)。他可能不知道(人类在初始阶段肯定也不知道),作为一个交易者和货币使用者,他最终会助力世界市场的发展,这个世界市场通过一种被普遍使用的单一商品货币(历史上是黄金)整合起来,带来稳定的人口增长、越发精细的劳动分工,以及全球经济财富的持续增长。此外,原则上如今(或在任何当下时刻)都不可能预测未来商品的多样性、数量、价格以及个人分配情况。但哈耶克由此得出的怀疑主义、反理性主义结论——“有引导的进步不是进步”“我们无法预判演化结果的道德属性”以及“我们从未设计过我们的经济体系,而是稀里糊涂跌入其中,而它还可能把我们引向毁灭”——并不成立。

因为即便一个人不能立刻领会自身行动的间接社会后果,也很难想象这种无知会持续很久。一旦特定交易者之间反复进行交换,或者一旦某人看到自己获取交换媒介的做法被他人效仿,他就会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动并非单方面的,而是互利的。即便一个人仍无法系统预测未来市场的发展以及未来财富的形态与构成,那么,随着双边交换以及交换媒介性质的显现,他同时也会认识到人际公正原则以及个体与普遍的经济进步原则:自愿交换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是公正的;经济进步在于劳动分工的拓展,基于对私有财产的认可、货币使用及货币计算的普及。即便随着时间推移,劳动分工、货币和经济计算成为常规操作,对公正与经济效率基础的认知也永远不会彻底消失。一旦出于某种原因,劳动分工彻底崩溃(如战争期间),或者货币体系崩溃(如恶性通胀时),人们就会想起这些原则。那时,他们不能无意识地坐等社会进一步演化,乃至坐等自身灭绝。相反,他们有能力认识到这种崩溃的本质,并且知道(一直都知道)如何系统性地从头再来。

此外,哈耶克所列举的卡尔·门格尔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例子清楚地表明,人们甚至无需等到灾难发生才恢复意识。一旦理解了这些人的思想,人们就能在充分知晓自身活动的社会后果的情况下行动。演化并非超脱于行动个体之上进行,而是变成一个有意识规划和/或体验的社会变革过程。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每一次进步与每一次失误都能被识别和解释,尤其是对失误的有意识识别,使得人们有可能在灾难实际发生前有意识地做出调整,或者有意识地纠正错误(只要人们有能力控制它)。

此外,正如人们并非注定要盲目地走向自我毁灭一样,面对可预见的经济衰退,他们也不应消极被动、无能为力。相反,人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系统地扩大可控范围,从而纠正错误。因为在经济一体化与联合进程中,任何制度化的越轨行为——如政府征敛、税收、货币贬值或贸易限制——都必须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可。如果没有这种舆论支持,不管这种支持多么勉强,这些措施都不可能持续执行下去。因此,为了防止经济衰退,只需——也必须——改变公众舆论;而舆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受到各种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449]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只有当大多数民众听从哈耶克的建议,“自发地”行动——也就是并不真正清楚为何要这么做——并且摆脱“知晓进步方向的极端自负”时,不知不觉的经济衰退才有可能发生。当然,人不可能完全无意识地行动。然而,按照哈耶克的建议,人们只专注于自身行动及财富的直接、当下的因果关系。相比之下,任何间接的、肉眼看不见的因果知识与观念,都被视作不重要、武断甚至是虚幻的。人们日常参与劳动分工,是因为认识到它的直接益处;人们也能认识到税收、货币贬值和贸易限制的直接危害。然而,人们没有认识到,参与劳动分工的同时,自己也间接地增进了全球各个角落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福祉,而且事实上,个人获利越高,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就越大。人们同样没有认识到,政府干预给他人带来的直接伤害,无论是对近邻还是对远在世界另一端的人造成的,总会间接地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然而,这种无知会带来致命的后果;因为不理解自身行动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动方式会有所不同。他要么表现得好像一个人的经济得失与他人毫无关系——因而对所有针对他人的政府干预持中立或冷漠态度。要么他甚至可能秉持着一种观念,即一人之所得可能是另一人之所失;于是乎,他甚至可能欢迎政府的征敛、征税、货币贬值或贸易限制举措,以此作为对 “遭受不公 “之损失者(最好是自己及自己所属的群体)进行 “补偿 “的手段。只要这种思想观念在公众舆论中占主导,政府征收、税收、通胀及贸易限制的稳步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持续经济衰退,就确实不可避免。

然而,哈耶克的建议是错误且荒谬的。人不可能无意识地行动,也不可能刻意地保持无知。即便一个人行动的间接社会因果关系不为人知,但它们依然会——虽有所延迟且经过种种媒介——产生效力。因此,了解这些因果关系对每个人来说始终是有益的。与哈耶克所建议的相反,其唯一的受益者是政府。只有国家和政府的代表才会出于个人利益去传播哈耶克式的观念(即便他们自己也明白这是一种“虚假意识” ),因为面对无知的公众,政府扩张起来就更容易了。然而,国家机器之外的广大公众对接受虚假意识毫无兴趣(因此比本国政府知道得更少)。让自己的行动受正确观念引导对个人是有利的,因此,人们总是乐于接受思想启蒙。知识胜于无知。正因为它优于无知,所以它同时也具有感染力。不过,一旦民众受到启蒙,且大多数人认识到,每个人参与交换经济的同时都会惠及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并且认识到政府对双边交换关系网络的每一次干预,无论发生在哪里、针对何人,都意味着对自身财富的侵害,那么经济衰退就不再不可避免。相反,民众不会再对政府干预持冷漠甚至欢迎的态度,而是会不予支持,甚至充满敌意。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带来的将不再是经济衰退,而是有意识的社会合理化进程以及不断推进的经济一体化。

IX. 文化选择

然而,在哈耶克看来,进步与启蒙毫无关系。正如人们无力认清经济衰退的原因一样,进步也并非源于洞见。就像人们会无意识地、无力抗拒地坠入深渊,人们也会盲目地蹒跚前行。决定社会演化进程的并非正确或错误的观念,而是神秘的命运。进步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参与其中的个体无需任何洞察,就像一群碰巧有着更好做法的人,不知怎的就“胜过”了另一群做法较差的人。

除了这一理论与哈耶克自己反复强调的“文化进化比生物进化速度更快”这一观点相矛盾之外,[450] 它之所以错误,还有两个原因。其一,该理论包含一些假设,这使得它不适用于人类社会。其二,即便将它强行应用于人类社会,这一理论也空洞无物,而且哈耶克再次有意无意地暴露了自己作为国家辩护士的面目。

为了让他的理论行得通,哈耶克首先必须假定存在相互分离的群体。哈耶克提出这一假定,他声称一种新的“自发”实践会在一个群体内部被盲目模仿,但(为什么呢?)不会在群体之外被模仿。如果这种实践被普遍模仿,相应地,假如只存在一个单一群体,那么从定义上来说,文化群体选择就不可能实现。没有某种竞争者,就不存在选择。此外,没有选择,进步的概念也就无法再有意义地被使用。对于一种“自发地”——没有目的或理由——产生并自发普及的实践,所能陈述的仅仅是:只要它还在被践行,它就还没有消亡。

然而,为了挽救文化进步的概念(在其反理性主义的行动与社会理论框架内),哈耶克不得不引入相互分离群体这一假定,可这一假定立刻给他的理论带来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问题。首先,这意味着哈耶克的理论无法应用于当下。当今世界的特征是,先占、财产、资本品生产、交换以及货币计算等实践已得到普遍传播——不存在对这些实践完全一无所知、毫无涉足的群体——而且全人类通过双边交换网络紧密相连。在这方面,人类是一个单一群体。那么,不同群体之间即便存在竞争,也与这些普遍实践毫无关联。普遍实践作为一种常量,处于任何选择机制之外;按照哈耶克的理论,对于先占、资本品生产,又或是分工与交换的正当性,除了说这些实践尚未消亡,再无其他可言。

哈耶克的理论也不适用于前现代或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的这一阶段,确实存在孤立的群体。然而,即便在那时,占有、生产与交换的实践也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任何一个部落,哪怕再原始,对这些实践一无所知或从不践行。这一事实并没有给行动和社会理论造成任何问题,该理论认为这些做法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行动的结果。因为这样一种理论很容易解释这一事实:每个群体都会独立地认识到完全相同的、普遍有效的规则。但对哈耶克来说,这一基本事实却构成了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因为,如果像哈耶克所宣称的那样,占有、生产、交换和货币是自发突变、盲目模仿、感染或机械传播的结果,那么就难以解释——除非归因于偶然——为何每个完全与其他群体隔绝的群体,都会产生完全相同的行动模式。按照哈耶克的理论,人们反倒应该预期,人类至少在其初始阶段,会产生各种各样截然不同的行动及社会变异形式。事实上,如果哈耶克是正确的,人们就不得不假定,在人类诞生之初,人们会采取不占有、不生产和不交换的做法,就像他们采取相反做法频率一样高。既然事实明显并非如此,哈耶克就必须解释这一异常现象。然而,一旦他找出这一事实的明显原因,即采用前一种做法会立即导致死亡,[451] 而后者是生存不可或缺的手段——那他就不得不承认人类理性的存在,从而与其自身理论相矛盾。

其次,即便就孤立群体而言,哈耶克的文化群体选择理论也无法解释无意识的文化进步何以可能。(因此,他对“胜出”这一概念的解释也含糊不清。)孤立群体——相互有贸易往来的群体更是如此——并不会相互竞争。生物学进化理论中常见的一种假设,即不同的生物体为获取天然有限的资源而展开零和竞争,这一假设并不适用于人类社会,因此,任何试图从一种现象的存续倒推出其适应性更强的做法(就像在生物学领域有限范围内可行的那样)在这里都行不通。一个与其他群体完全隔绝的人群,如果遵循占有、资本品生产和交换的做法,并不会因此减少其他群体的财货供给。它在增加自身财富的同时,并不会削减他人的财富。如果它开始与其他群体开展贸易,甚至还会增加其他群体的财富。在人类群体之间,存在的不是零和竞争,而是自力更生的孤立或互利的合作。因此,文化选择机制在这里无法发挥作用。[452]

尽管如此,哈耶克在自己制造的理论困境中,还是指出了几种可能性。“胜出”要么意味着一个群体比另一个群体更富有,要么意味着它展现出相对更高的人口增长率,要么意味着它在军事上击败并同化了另一个群体。先不说这些标准相互之间并不兼容——比如,如果一个人口更多的群体在军事上被一个人口较少的群体击败,那该怎么算呢?——它们全都无法解释进步。看似最合理的标准——财富——之所以行不通,是因为不同财富水平的群体的存在,与它们的生存或灭绝并无关联。两个群体各自独立地开展占有、生产与交换活动。然而,两个群体的成员在生物学上并不相同,对两个群体而言,外部自然(土地)条件也不一样。由此可以推断,它们行动的结果——它们的财富——也会有所不同。群体和个人的情况皆是如此。就个人而言,同样也是如此,即便采用同一种占有、生产与交换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财富结果。但由此从“财富更多”推断出“文化更好”是不合理的。较富有的人并不代表一种更好的文化,较贫穷的人也不代表更差的文化,只不过基于同一种文化,一个人会比另一个人相对更富有。因此,不存在文化选择。富人和穷人共存——由于他们共有的文化,富人和穷人的绝对财富都会增加。

同样,人口规模也不能作为文化选择的标准。群体规模同样也无法说明什么是“更好的文化”。适用于个人的一切情况,也适用于群体。一个人没有亲生后代,这并不意味着他在世时遵循的是其他更糟的做法。相反,依据相同规则行事的不同个体,生育后代的数量也会各不相同。就如同穷人和富人的关系一样,没有子女的人与有子女的人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他们彼此独立存在,或相互合作。即便一个群体真的灭绝了,或者某个人自杀了,这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任何文化选择。因为幸存者所遵循的占有、生产和交换规则,与灭绝者在世时所遵循的规则并无二致。

第三个标准,军事征服,成功地让各个群体从孤立的独立或合作状态,陷入零和竞争的状态。然而,军事上的成功并不代表道德进步,就如同谋杀并不表明杀人犯在道德上比受害者优越一样。此外,一场征服(或一起谋杀)的发生,并不影响普遍规则的有效性,即那些无论是杀人犯还是受害者都不能不遵守的规则:为了在群体之间引发军事冲突,哈耶克必须首先假定,在这些群体中至少有一个群体里,一种新的做法自发涌现。有人没有遵循原始占有、资本品生产和交换的做法,而是另辟蹊径,即通过强行剥夺先占者、生产者和交换者,亦可增加个人财富。然而,根据哈耶克的理论,一旦这种做法随后被该群体的所有其他成员盲目效仿,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就会接踵而至。很快就会无物可供征敛,所有群体成员都会灭绝——这并非因为文化更替或选择机制,而是因为他们自身的愚蠢!每个人都可以独立进行占有、生产和交换,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剥夺占有者、生产者和交换者。为了使征敛成为可能,就必须有人继续遵循占有、生产和交换的做法。征敛文化的存在,需要占有、生产和交换文化的持续存在。前者寄生于后者。然而,如此一来,军事征服就无法带来文化进步。征服者并不代表一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征服者之间必须遵循被征服者同样遵循的占有、生产和交换的做法。在成功征服之后,征服者必须回归这些传统做法——要么是因为所有被征服者都灭绝了,要么是所有战利品都消耗殆尽了,要么是因为征服者想要将自己的征敛做法制度化,因而需要有持续进行生产的人口(被征服者)。

然而,一旦将哈耶克的理论应用于这种唯一能想象到的文化竞争情形(而非独立或合作的情形),即一个子群体(征服者)遵循征敛性的寄生文化,而群体中的其他部分(被征服者)同时遵循占有、生产与交换,其结果就是对政府与国家毫不掩饰的公然辩护。

这首先体现在哈耶克理论解释征敛文化起源的方式上。正如占有、生产和交换文化据称是偶然突变的结果一样,征敛行为也是一种“自发”的发展。正如占有者、生产者和交换者不理解自身活动的意义,征服者也不明白征服的意义。正如占有者、生产者和交换者认识到自身活动的直接个人益处,征服者也能意识到征敛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然而,正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理解他们的活动同时增加了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财富一样,征服者也不知道通过征敛,被征敛者的财富会减少。说白了:一群杀人犯、强盗或猎奴者不知道被杀害、被抢劫或被奴役的人因此蒙受了损失。他们践行自己的做法时,就像被杀害、被抢劫和被奴役的人遵循各自不同的占有、生产和交换做法一样无辜。征敛、征税或贸易限制,与占有、生产和贸易一样,都是人类自发性的体现。每一群征服者都会为此感谢哈耶克如此(错误的)理解!

其次,哈耶克的理论在试图解释历史文明的兴衰时,同样可悲地失败了——并因此再次产生了荒谬的国家主义意味。事实上,一群征服者还能想听到什么比这更合心意的说法呢:他们自身的行为与文明的兴衰毫无关系?然而,哈耶克的理论恰恰暗示了这一点:因为,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只要一种文化能以某种方式“胜过”另一种文化,文化进步才有可能。然而,就基本的“占有—生产—交换”文化与寄生的征敛亚文化之间的关系而言,并不存在什么“胜出”。寄生文化无法胜出,但只要基本的“占有—生产—交换”文化存在,它作为一种亚文化就能继续存续。在这种关系中,通过群体选择实现进步是不可能的;那么,按照哈耶克的说法,严格来讲,对于社会进化的后续进程根本就无话可说。因为“占有—生产—交换”文化的成员大概并不理解他们的行动促进了社会福利,而征敛文化的成员同样不知道他们的行动降低了总体福利,所以两种文化的相对规模可能会自发地发生变化。有时,“占有—生产—交换”文化会吸引更多自发的追随者;有时,则是征敛文化会如此。然而,由于即便真的发生这种自发变化,也没有理由认为它们会遵循任何特定、可预测的模式,所以自发的文化变迁与文明的兴衰之间也不存在可识别的关联。一切皆偶然。罗马文明的兴衰无从解释。同样,西欧或美国的崛起也没有任何可理解的原因。这样的崛起同样可能发生在其他地方——比如印度或非洲。因此,举例来说,从西欧的立场给印度或非洲提建议会是“极端的狂妄”;因为这意味着——哦,何其自负——某人居然知晓进步的方向。

然而,如果认为这一理论空洞无物而予以摒弃,并指出从对初始情形——占有的基本文化和征敛的寄生亚文化共存——的描述中,就能推导出一条社会进化的基本规律,那么哈耶克的整个反理性主义体系就会再次崩塌。基本文化的相对扩张会带来更高的社会财富增加,这是文明兴起的原因;而寄生亚文化的相对扩张则会导致财富减少,这是文明衰落的缘由。但要是有人(任何人)理解了这种简单基本的关系,那么两种文化的起源及其规模的相对变化,就不能再被解释为一个自然过程了。生物学中常见的对自然的、自我调节的平衡过程的解释——寄生虫自然滋生、宿主变弱、随之寄生虫数量减少,最后宿主恢复健康等等——无法应用于宿主和/或寄生虫有意识地知晓各自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且能够在这些角色之间做出选择的情形。被理解的社会进化不再是自然的,而是理性的。哪怕仅仅只是寄生文化的成员了解这种关系的本质,那么两种文化就不会自然地起伏波动,而会出现寄生现象有计划地稳步增长。寄生亚文化的成员并非在一开始绝对富足、随后又绝对贫困之间摇摆不定。相反,由于他们洞悉占有文化与征敛文化之间的关系,他们能够采取这样的行动——不是自发地扩张自身的掠夺行为,而是有意识地自我克制——以便自身的绝对财富始终能增长(或者至少永不减少) 。另一方面,只要基本文化的成员理解两种文化之间关系的本质,受到威胁的不仅是亚文化的绝对财富,其存在本身也会岌岌可危。因为寄生亚文化的成员在整个群体中总是占少数。一百个寄生虫可以靠一千个宿主的产出过上舒适优渥的生活,但一千个寄生虫靠一百个宿主是活不下去的。然而,如果从事生产性占有活动的文化群体成员在人口中始终占多数,那么从长远来看,更强大的力量也站在他们这一边。他们总能在武力上击败并消灭寄生虫,如此一来,寄生亚文化的存续就无法用其更强的武力或军事力量来解释,而完全取决于观念的力量。政府和国家必须找到能深入受剥削民众的意识形态支持。倘若没有来自基本文化群体成员的这种支持,即使是最残暴、看似不可战胜的政府也会立刻垮台(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政府的垮台就是最近极为生动的力证)。

解释文明兴衰的基本文化与寄生亚文化相对规模的变化,反过来又是由意识形态变化所解释的。这些变化并非自发产生,而是有意识的思想观念及其传播的结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大多数秉持基本文化的人都明白,每一次占有、生产与交换行为都会增进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福祉,而每一次剥夺、征税或贸易限制行为,无论针对何人,都会降低其他人的福祉,那么政府与国家的寄生文化就会不断消亡,文明随之兴起。另一方面,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大多数秉持基本文化的人不理解基本文化与亚文化的本质及关系,寄生性的剥夺文化就会滋长,文明也会随之衰落。[453]

哈耶克试图将观念和理性从历史解释中剔除出去,就必然会否定这一切。然而,在提出他自己的无意识文化群体选择理论时,他也肯定了观念的存在和有效性,而且他也承认——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社会演化的进程是由思想观念及其被接受的程度所决定的。哈耶克炮制观念,并期望通过观念影响人类历史的进程。然而,哈耶克的思想观念却是错误的,它们的泛滥会导致西方文明的衰落。

X. 结论

今天,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被誉为市场经济和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与他早期在经济理论领域的成就相比,他后来在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方面的著作为他赢得了更多声誉。目前,正是这些晚期著作支撑和滋养了一个庞大的、国际性的哈耶克论文产业。

上述研究表明,哈耶克涉足政治与社会理论领域的尝试必须被视作彻底失败。哈耶克从一个自相矛盾的命题出发,最终得出荒谬的结论:他否认人类理性的存在,或者至少否认人类认识自身行动的所有间接因果的可能性。他宣称社会进化的进程以及文明的兴衰是不可理解的,没人知晓进步的方向(却又随后将进步解释为某种无意识的文化群体选择过程的结果 )。他声称不存在普遍有效的伦理标准,无法在攻击和自卫之间,或在和平拒绝交换和实际胁迫交换之间做出明确的道德区分。最后,他宣称政府——据说其因果和市场的因果一样难以理解——应当承担(由税收资助)所有那些市场未能提供的任务(在伊甸园之外的任何地方,这类任务数量无穷无尽)。

我们的研究佐证了这样一种怀疑:哈耶克的声名与其作为社会理论家的重要性关联甚少,而更多是因为他的理论对当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毫无威胁,而且,一个充满矛盾、混乱与含糊的理论,诠释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取之不竭的宝库。

若要寻找一位捍卫市场经济与自由主义的旗手,就不能着眼于哈耶克,而必须把目光投向哈耶克的老师及导师:伟大且无与伦比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第24章 作为范式的西方国家:以史为鉴

24 the Western State as a Paradigm:learning from History [454]

如果一个人决定撰写关于从西方国家历史中汲取什么教训的文章,那么他就必须坚信有值得汲取的东西;而要是持有这种信念,那么他就必须摒弃两种观点:所谓的辉格史观和历史主义。[455]

辉格史观认为,人类在不断前进。人类历史就是进步的记录。更好的观念取代了更差的观念,之后又会出现更好的观念,如此更迭,永无止境。倘若真是如此,那就无法从历史中学到任何东西。人们所能做的,只是先找出最进步的社会,然后模仿它的规则与制度。依据辉格史观,东欧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众,最好的做法莫过于模仿西欧和美国的民主福利国家。任何人都没必要去研究久远的过去,因为按照这一假设,历史上从未发生过任何错误。后来发生的一切都是对先前状况的改进;因此,除了最进步社会的近期过往——有史以来最进步的那段历史,人们永远没有理由去研究别的东西。

历史主义认为,不存在道德上的 “对” 或 “错”,所有伦理判断都是主观的。此外,除了逻辑、数学和自然科学的法则可能是例外,并不存在普遍的实证法则。经济学和社会学仅仅是历史,是过往行动与事件的编年史,从中能学到的除了“过去就是如此”之外 ,别无其他。

无论是辉格史观亦或历史主义,皆无法令人接受。与之相反,我假定存在伦理真理,也存在经济学与社会学中并非基于假设的实证法则。基于这些假定,我们就有可能识别出西方国家历史上一些根本性的错误转向。

第一个教训:反对中心化

国家是暴力的地域垄断机构。它是这样一个机构,可以通过剥夺、征税和管制等手段,持续、制度化地侵犯私有财产所有者。[456]假定政府人员仅仅出于自身利益行事,那么可以预料每个国家(政府)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从而表现出强化剥削的倾向。一方面,这意味着内部剥削加剧(而且不只是通过征税);另一方面,这意味着领土扩张。国家总会试图扩大其剥削机会。在此过程中,它们会与其他相互竞争的国家产生冲突。国家作为强制的地域垄断者,它们之间的竞争,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淘汰赛。也就是说,在任何给定区域内,只能有一个剥削垄断者;因此,可以预见国家间的竞争会加剧政治中心化趋势,并最终促成一个大一统的世界国家。

只需粗略浏览一下西方历史,就能说明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例如,在本千年伊始,欧洲由数千个独立的政治单元组成。如今,这样的单元仅剩下几十个。诚然,也有去中心化的力量在起作用。自16世纪起,奥斯曼帝国逐渐瓦解,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土耳其建国。民族成分混杂的哈布斯堡帝国从查理五世统治下领土扩张至最大规模的时期起,就逐渐分崩离析,直至1918年彻底消失,现代奥地利随之建立。就在不久前,我们亲眼目睹了前苏联帝国的解体。然而,主流趋势却与之相反。例如,在17世纪下半叶,德国大约有234个邦国、51个自由城市以及1500个独立的骑士领地。到19世纪初,这三者的总数已降至50个以下,到1871年德国实现了统一。意大利的情况也类似。即便小国也有扩张与中心化的历史。瑞士于1291年由三个独立的州组成联邦,到1848年,它已成为一个拥有二十几个州的单一(联邦制)国家。

此外,从全球视角来看,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甚至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就已在西欧(最显著的是西德)和环太平洋国家(最显著的是日本)取得了霸权地位。美国这一地位有如下若干体现:美国军队及军事基地的存在;北约和东南亚条约组织的相关协定;美元作为首要国际储备货币的角色,以及美联储作为整个西方银行体系“最后贷款人”提供流动性的角色;还有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以及新近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这类由美国主导的机构。此外,美国的霸权稳步推动了西欧的政治一体化。随着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货币单位(ECU)的设立,欧洲共同体很可能在世纪之交前完成整合。与此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签署,让美洲大陆朝着政治一体化迈出了重要一步。由于苏联帝国及其军事威胁不复存在,美国已崛起成为世界上唯一且无可争议的军事超级大国,充当着“头号警察”的角色。

按照正统观点,中心化通常是一种“积极的”、进步的趋势,而分裂和解体,即便有时难以避免,也是不合时宜的。人们认为,规模更大的政治单元——最终形成单一的世界政府——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进而意味着财富的增长。支持这一观点的所谓证据是,随着中心化的推进,经济繁荣大幅提升。然而,这种正统观点与其说反映了事实真相,不如说更能说明历史通常是由胜利者书写的。相关性和时间上的巧合都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事实上,经济繁荣与中心化之间的关系,与正统观点所宣称的大相径庭,甚至几乎截然相反。[457]

政治一体化(中心化)与经济(市场)一体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政治一体化涉及国家征税权与财产管制权的领土扩张。经济一体化则是人际与区域间劳动分工及市场参与的延伸。原则上,所有政府在对私有财产所有者和市场收入获得者征税与管制时,都会产生反作用。它们会减少市场参与和财富的形成。然而,一旦假定政府存在,领土规模与经济一体化之间就不存在直接关系。中心化既可能与经济进步相伴,也可能导致经济倒退。每当一个征税和管制较少的政府以牺牲一个征敛性更强的政府为代价来扩大其领土时,就会带来进步。反之,如果情况相反,中心化就意味着经济解体与倒退。

然而,领土规模与经济一体化之间存在一种极为重要的间接关系。一个统治大片领土的中央政府不可能凭空出现。相反,所有拥有对私有财产所有者征税和管制权力的机构,一开始规模必然较小。不过,”小 “有助于保持”适度”。一个小型政府有许多实力相近的竞争对手,如果它对其民众征税和管制的程度明显高于其竞争对手,必然会遭遇劳动力与资本的外流,以及随之而来的未来税收损失。[458]

与正统观点相反,正是欧洲拥有由众多独立政治单元构成的高度去中心化的权力结构这一事实,解释了资本主义在西方世界的起源。资本主义最初在极端的政治去中心化的条件下蓬勃发展绝非偶然:在意大利北部的城邦、德国南部,以及闹分离的低地国家(荷兰)都是如此。

小国之间为争夺“两脚羊”而展开的竞争致使它们相互冲突。历经数个世纪的国家间冲突之后,一些国家成功扩张了领土,而其他国家则被消灭或吞并。在这一过程中,哪些国家能够胜出取决于诸多因素,不过,从长远来看,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政府可支配的经济资源的相对数量。在征税与管制方面,政府对经济财富的创造并无正面贡献。相反,它们是以寄生的方式汲取现有财富,而且,它们还会对现有财富的数量产生负面影响。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政府对本国经济施加的税收和管制负担越低,其人口往往增长得越快(这既源于内部原因,也源于外来移民因素),并且在与周边竞争对手发生冲突时,它能够汲取的国内生产的财富数量也就越多。出于这个原因,中心化的过程往往具有“进步性”。对本国经济征税和管制较少的自由国家,往往会战胜并以非自由国家为代价扩张自己的领土。这就解释了工业革命为何在中心化的英国和法国爆发。它说明了在19世纪的进程中,西欧为何能够称霸世界其他地区,以及这种殖民主义为何总体上是进步的。此外,它也解释了美国在20世纪的进程中崛起成为超级大国的原因。

然而,越是自由的政府击败不那么自由的政府,这一进程推进得越远——也就是说,领土范围越大,剩余的竞争对手越少、距离越远,国际移民的成本越高——政府继续维持国内自由主义政策的动力就越低。当趋近于世界单一国家的极限状态时,人们“用脚投票”来对抗政府的所有可能性都会消失。无论走到哪里,都是同样的税收和管制架构。对外移民威胁的解除消除了对政府权力扩张的一项根本约束。这就解释了20世纪的种种发展态势: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取得了对西欧的霸权,并继承了其庞大的殖民帝国。随着“美国治下的和平”之建立,朝着全球统一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实际上,在整个这一时期,美国、西欧以及世界大多数其他地区,都饱受政府权力、税收以及管制性征敛稳步且急剧增长之苦。[459]

从社会经济理论和历史来看,由此得出的第一个教训便是:支持分离。起初,分离不过是将对国有化财富的控制权从规模更大的中央政府转移到规模较小的地区政府手中。这是否会带来某种程度的经济一体化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地区政府的政策。不过,单就分离这一行动而言,只要它减少或消除了“强制一体化”,就会对生产产生积极影响。

经过数百年的中心化,数以百计的独特文化遭到根除。中心化进程还导致一个民族、语言、宗教或文化群体对另一个群体进行经济剥削与文化统治,例如,英格兰对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统治;塞尔维亚对斯洛文尼亚人和克罗地亚人的统治;俄罗斯对爱沙尼亚人、立陶宛人和拉脱维亚人的统治。诸如强制用校车接送学童以平衡学校生源、平权行动、反歧视法这类强制一体化举措,无一例外地制造了紧张、仇恨与冲突。相比之下,自愿分离则会带来社会和谐与安宁。在强制一体化的情况下,任何错误都能归咎于某个“外来”群体或文化,而所有成功都被宣称为出于己方;因此,各文化之间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相互学习的理由。在“隔离但平等”的体制下,人们必须直面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发展明显不同层级的现实。如果一个奉行分离主义的民族想要提升或维持自身相较于竞争对手的地位,唯有区别式学习才会有所助益。它必须模仿、吸收,并且如果有可能,对更先进文化所特有的技能、特质、做法及规则加以改进,同时必须避免采用那些欠发达社会的特征。分离并非像强制一体化那样促使文化向下拉平,而是激发了文化选择与进步的合作进程。

尤其是,分离还能够解决日益困扰西欧国家及美国的外来移民问题。当下,只要中央政府允许移民进入,它就是允许外国人沿着政府所有的道路,径直来到本国任何居民的家门口,全然不顾这些居民是否希望与外国人如此亲近。“自由移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强制一体化。分离能够解决此问题,因为较小的领区可以设立自己的准入标准,自主决定它们愿意与哪些人近距离往来,又愿意与哪些人远距离合作。[460]

此外,虽说其他一切都取决于新地区政府的国内政策,而且规模与经济一体化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但存在一种重要的间接联系。正如政治一体化最终往往会促成经济解体一样,分离往往会推动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发展。分离总是会带来区域间移民机会的增加,因此,一个奉行分离主义的政府会立刻面临人口外流的困境。为避免失去最具生产力的民众,它会承受更大压力,从而采取相对自由的国内政策,比如允许更多私有财产的存在,并比邻国施加更低的税收与管制负担。最终,当领土划分细化到如同单个家庭、村庄或城镇时,出于经济动机的移民机会将达到最大化,而政府对国内经济的控制力则会被最小化。

此外,国家越小,选择自由贸易而非保护主义的呼声就越大。所有政府对外贸的干预都会强行限制互利的跨地区贸易范围,进而导致本国及他国相对贫困。不过,一个地区及其内部市场规模越小,这种影响就越显著。例如,一个像美国这么大的国家,即便放弃所有对外贸易,只要拥有不受限制的国内资本及消费品市场,仍可能达到相对较高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设想一个家庭作为可以想到的最小的分离单元。通过开展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即便再小的地区也能完全融入世界市场,并充分享受劳动分工带来的每一项优势;其所有者很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世界上任何地方存在的单个富人就是这一点的生动例证。另一方面,如果同样是这些家庭所有者放弃所有跨地区贸易,就会陷入赤贫甚至死亡。因此,一个地区及其内部市场越小,就越有可能选择自由贸易。

分离也会促进货币一体化。中心化进程导致形成了一个由美国政府主导的国际贸易与移民管控卡特尔,各国政府的管控越发具有侵入性、民众负担也愈发沉重,并且催生了全球化的福利-战争国家主义,民众生活水平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下滑。这一进程还造成了货币解体:以往的国际商品(黄金)货币本位制遭到破坏,取而代之的是以美元为主导的自由浮动政府纸币体系,即一个以美国为首的全球性政府造假卡特尔。 这种自由浮动的纸币体系根本算不上是一个货币体系。[461] 这是一种部分易货体系;它不利于货币促进交换的目的。一旦认识到国界的划分方式并不具有特殊的经济意义,这一点就变得显而易见了。而且,如果设想国家领土不断细分,直至最终每个家庭都自成一国,那么法定纸币的荒谬性就会暴露无遗。因为如果每个家庭都发行自己的纸币,世界就会直接回到易货贸易的状态。没有人会接受别人的纸币,经济计算也就无从谈起,贸易实际上也会陷入停滞。从这一理论见解可以推断,只要分离进行得足够深入,实际上会促进货币一体化。在一个有着成千上万个摩纳哥、安道尔、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这样的小国家、小地区的世界里,每个地区都不得不放弃造成人类历史上全球最严重通胀的法定货币,再次采用诸如金本位这样的国际商品货币体系 。

第二个教训:反对民主化

除了政治中心化的趋势之外,西方国家乃至所有国家的历史,还呈现出另一项根本性的结构变迁: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依照历史通常由胜利者书写的规律,这一转变也普遍被描述为一种进步性的发展。然而,依据基本的经济理论,这种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同样站不住脚,而且民主化趋势实际上必须被视作加剧了因政治中心化而导致的剥削加剧趋势。[462]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只要受到任何政府管控,人类基本都处于君主统治之下。当然也有例外:雅典民主制、公元前31年之前处于共和时期的罗马、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共和国;自1291年起的瑞士各州、1648年至1673年的联省共和国,以及1649年至1660年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格兰。不过,在一个君主制占统治地位的世界里,这些只是罕见情况。除了瑞士,它们都是昙花一现的现象;而且,受君主制大环境的制约,所有早期的共和政体都没能完全满足现代民主国家的开放准入要求。也就是说,选举权以及行使政府职能的权利仅限于极少数的 “贵族”。例如,在雅典,40多万人口中,只有1.5万到2万人拥有有选举权和参政权。

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直到法国大革命才拉开帷幕,而人类真正告别君主时代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共和主义以及人民主权理念对占主导地位的君主原则发起的首轮冲击,随着拿破仑的军事失败以及法国波旁王朝复辟而被击退。然而,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共和精神留下了永久的印记。从1815年君主秩序复辟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整个欧洲民众的政治参与度和代表权都在系统性地扩大。各地的选举权不断拓展,民选议会的权力也逐渐增强。

尽管君主制原则日益式微,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一灾难性事件爆发前,它仍占据主导地位。战前,欧洲仅有两个共和国:瑞士和法国。而且,在所有主要的欧洲君主国中,只有英国可被归类为议会制,即最高权力归属于民选议会。仅仅四年之后,在美国——随着中央集权的联邦政府击败主张分裂的邦联,民主原则大获全胜——介入欧洲战争并决定性地左右了战争结局之后,君主国几乎消失殆尽,欧洲人纷纷转向民主共和制。[463]

在欧洲,战败的罗曼诺夫家族、霍亨索伦家族和哈布斯堡家族不得不逊位或辞职;俄国、德国和奥地利变成了拥有普选权的议会制民主共和国。同样,所有新成立的继承国——波兰、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是唯一的例外)——都采用了民主共和制宪法。在土耳其和希腊,君主制被推翻。即便在君主制名义上仍然存续的地方,比如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君主也不再行使任何治理权。普选权得以推行,所有政府权力都赋予了议会和“公职”人员。在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政府庇护下,民主共和时代、一个全新的世界秩序拉开了帷幕。

有趣的是,民主的拥趸并未认识到这一变革的根本经济影响,更令人惊讶的是,旧制度的捍卫者们同样亦未意识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本质上是从私有制政府体系向 “公有制” 政府体系的转变。基本的经济理论让人不禁怀疑,政府的行为以及政府政策对公民社会的影响,会因政府机构是私有还是公有而存在系统性差异。[464]

以君主制为例,私有制政府的关键特征在于,被征敛的资源以及未来实施征敛的垄断特权归个人所有。被征敛的资源被纳入统治者的私人产业,就好像它们本就是其中一部分,而未来征敛的垄断特权作为一项产权附着于这份产业之上,使其现值即刻增加。最为关键的是,作为政府产业的私人所有者,统治者有权将自己的财产传给其私人继承人,并且他可以亲自聘用或解雇产业中的每一位管理人员与雇员 。

相比之下,以民主制为例的公有制政府,其政府机构的控制权掌握在受托人或看守人手中。看守人可能会利用该机构谋取个人私利,但他并不拥有它。他不能出售政府资源并将所得收入据为己有,也不能把政府财产传给自己的私人继承人。他拥有的是政府资源的当前使用权,而非其资本价值。此外,成为私有制政府的所有者,要受到所有者个人意愿的限制,而成为看守人式的统治者,准入门槛则是开放的。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政府的看守人。

由此,可以做出两个相互关联的预测。第一,私有制下的政府所有者往往会有一个系统性更长的规划视野,也就是说,他的时间偏好程度会更低。相应地,他进行经济剥削的程度往往会低于政府看守人。第二,由于受到更高程度的剥削,与私有制政府体系相比,在公有制政府体系下,民间公众将会有更强的现时取向。[465]

私有制下的政府所有者会试图将其总财富(其资产的现值与当前收入的现值之和)最大化。他不会为了增加当前收入,而让其资产现值出现超比例的下降,而且,由于获取当前收入的行动总会对资产现值产生影响(资产现值反映了所有预期资产收益按照时间偏好率折现后的价值 ),私有制本身就会带来经济核算,并促进深谋远虑。这意味着,统治者利用其征敛的垄断特权进行剥削的动机受到了明显的抑制,因为从本质上讲,征敛行为依赖、寄生于民间公众此前的生产活动。因此,私有制下的政府所有者会避免过度剥削其臣民,以免将自身未来的盈利潜力降低到致使其资产(国家)的现值实际下降的程度。当然,他会运用自己的垄断特权,他绝不会放弃剥削。作为政府的私人所有者,他明白,从一个不断增长、生产效率日益提高且繁荣的经济体中适度汲取财富,可能符合他的利益。

政府私有制意味着节制和深谋远虑,这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根据定义,所有私有财产都是排他性财产。财产所有者有权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和享用该财产。因此,只有国王及其小范围内的好朋、雇员和商业伙伴,才能分享征敛的资源,从而过上寄生生活。由于进入政府存在这些限制,政府私有制激发了民间公众形成清晰的阶级意识,促使他们反对和抵制政府剥削权力的任何扩张。由于向上流动几乎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被统治者之间的团结得到加强,国王因加大剥削而失去合法性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有制政府的看守人不会试图将政府总财富(资本价值加当前收入)最大化,反而会提高当前收入(不顾及资本价值,甚至不惜牺牲资本价值)。与其维护甚至提升政府资产的价值,不如让临时看守人尽快耗尽尽可能多的资源,因为当下不消耗的资源,日后可能再也没机会享用了。看守人与国王不同,他对维护国家没有兴趣。既然温和政策的好处无法被私人占有,而加大剥削政策的好处却能被私人获取,那他为什么不加大剥削力度呢?对看守人而言,与私人所有者不同,温和行事只有弊端,毫无益处。

在公有制政府体制下,任何人都可以追求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甚至登上至高权力的宝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以及被统治者的阶级意识变得模糊起来。甚至还产生了一种错觉,即这种界限已不复存在,没有人被他人统治,每个人都在自我统治。因此,民众对政府权力的抵制系统性地被削弱了。过去,剥削在民众看来或许明显具有压迫性,但一旦任何人都能自由跻身于受益群体之列,剥削看起来就没那么难以忍受了。

关于政府行为对公民社会的影响,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无论是以税收、通货膨胀(伪造货币)还是管制的形式出现,都会对个人的时间偏好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如同犯罪一样,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所有干涉都会削减他人当下财货的供给,进而提高其实际的时间偏好率。另一方面,与犯罪不同的是,政府的侵权行为同时还会提升实际及潜在受害者的时间偏好程度,因为这也意味着未来财货供给的减少(投资回报率降低)。由于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是持续性的,实际受害者与潜在受害者的应对方式是,将所有未来生产都与更高的永久风险联系起来,并系统性地调低他们对所有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期。因此,政府侵犯产权的行为在减少当下财货供应的同时,也削减了预期的未来财货供应,这不仅提高了(既定时间表下的)时间偏好率,同时也抬高了时间偏好表。由于私人生产者面对政府人员未来可能的侵害毫无还手之力,而且他们自己也这么认为,所以他们面向未来的生产性行为的预期回报率被统一拉低;相应地,所有实际受害者与潜在受害者往往会变得更加倾向于关注当下。[466] 此外,由于公有制政府下的剥削程度相对更高,与私有制政府相比,这种现时取向的趋势会愈发明显。

鉴于这些理论考量,可以认定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就是私有制政府被公有制政府彻底取代的时间节点,自那时起,政府征敛加剧、社会愈发呈现现时取向的系统性趋势可预计开始显现。事实上,这正是1918年以来西方历史宏大且深层次的主题。

关于剥削指标,毫无疑问,在君主制时代,施加于公民社会的税收有所增加。然而,在整个这一时期,政府收入所占的份额一直都非常低。经济史学家卡洛·M·西波拉(Carlo M.Cipolla)研究指出:“很难想象,除了特定的时间与地点(比如战争时期 ),公共权力机构能够获取超过国民生产总值5%到8%的份额。”他接着提到,直到19世纪下半叶,这一比例才被系统性地突破。[467] 即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政府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通常也没有超过10%,只有德国等极少数国家偶尔会超过15%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民主共和时代的来临,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政府总支出占GDP的比例通常会升至20%到30%,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普遍达到了50%。[468] 尽管在君主制时代政府雇员总数有所增加,但直到19世纪末,其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很少超过3%。相比之下,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政府雇员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通常已增长至接近20%。[469]

通过对通货膨胀和货币供应量数据的考察,也能发现同样的模式。君主制时代的世界,普遍以商品货币的存在为特征,典型的就是金币或银币。商品货币本位使得政府即便有可能,也很难去增发货币供应量;君主统治者们尽管费尽心思,也没能成功建立起纯粹法定货币,也就是不可兑换的政府纸币的长久垄断。因此,在君主制时代,除了战争时期或新发现金矿的时段,物价“水平”普遍下降,货币购买力上升。例如,英国的各类物价指数显示,1760年的物价相较于一百年前大幅降低;1860年的物价又比1760年更低。同样,在1845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七十多年间,英国的货币供应量仅增长了大约六倍。由于与国际金本位制挂钩,其他国家的情况也与之类似。[470]

1918年之后,在民主共和政体的环境下,金本位制先是被一种伪金本位制,即所谓的金汇兑本位制所取代,这种制度一直存续到1971年。自那以后,全世界有史以来首次采用了一种纯粹的法定货币体系,即汇率自由浮动的政府纸币体系。相应地,货币购买力没有逐步上升,反而出现了一种看似永久性的长期通货膨胀与货币贬值趋势。[471] 物价“水平”实际上一直在上涨,尤其是1971年之后;而且,自1918年以来的七十多年间,美国的货币供应量增长了六十多倍,全世界的情况也都与之类似。[472]

除了征税和通胀(造假币)之外,政府还可以举债为其当前支出融资。正如理论所预测的那样,相较于民主共和政体的看守人,国王们举债时更为克制。在整个君主制时代,政府债务本质上都是战争债务,虽然债务总额往往会随时间推移而增加,但君主们通常会在和平时期削减债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民主共和时代开启以来,政府债务在战时与和平时期都不断攀升,而且,自1971年那个决定性时刻——便于将政府债务货币化的纯法定货币制度诞生之后,政府债务更是一路飙升。[473]

从审视政府立法与管制情况来看,剥削加剧的同一趋势也很明显。在君主制时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界限分明,国王及其议会被认为受法律约束。[474] 他们作为法官或陪审团适用既存法律,而非制定法律。诚然,由于国王对执法权的垄断,法律成本上升,质量下降。但直到20世纪初,A.V.戴雪仍坚称,在大不列颠,有别于已有法律的立法法律并不存在。[475]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权力的行使隐匿于无名状态,总统与议会很快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不仅成了法官,还成了立法者,成了“新”法律的创造者。[476] 与货币的民主化进程类似,法律及执法的民主化导致立法数量稳步激增。目前,议会在单一年度内通过的立法法案与管制数量数以万计,篇幅达数十万页,影响到民事与商业生活的方方面面,致使所有法律不断贬值,法律的不确定性加剧。举个典型例子,1994年版的《联邦法规汇编》——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现行有效法规的年度汇编,总共多达201册,占据约26英尺图书馆书架空间,其中仅索引部分就达754页。[477]

关于社会时间偏好(现时取向)上升的指标,历史揭示出同样清晰的模式。社会时间偏好最直接的指标是利率。利率是现时商品相较于未来商品估值的比率。高利率意味着更强的“现时取向”,低利率则意味着更强的“未来取向”。在正常情况下,即在生活水平和实际货币收入不断提高的假设条件下,利率有望下降,并最终趋近、但永远不会完全达到零,因为随着实际收入上升,现时货币相对于未来货币的边际效用会下降。所以,在给定时间偏好表、其他条件均保持不变的假设下,利率必然会下降。

事实上,利率下降的趋势是人类超长时段发展趋势的一大特征。在13世纪的欧洲,“安全”长期贷款的最低利率为8%。到了14世纪,利率降至约5% 。15世纪时,利率跌到4%。17世纪,利率进一步降至3%。而在19世纪末,最低利率又进一步下滑至不足2.5%。[478] 这一趋势绝非一帆风顺。在战争和革命时期,利率时常会出现上升阶段,从而频繁打断这一趋势。但利率总体下行的趋势反映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全面进步。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依据经济理论,理应预期20世纪的利率会比19世纪更低。若情况并非如此,只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可能性是,20世纪的实际收入并未超过19世纪。从经验层面看,这种解释可以被确凿地排除。那就只剩下第二种解释了。如果实际收入确实更高,但利率却没有更低,那就不能再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这一前提为真了。相反,时间偏好表肯定已经向上移动,也就是说,平均而言,人们肯定变得更加现时取向,实际情况似乎正是如此。

考察西方世界最低的十年平均利率可以发现,整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时代,利率从未像19世纪下半叶那样低,甚至都不曾低于彼时水平。即便考虑到现代利率,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利率包含系统性通胀溢价,这一结论也不会改变。在对近期名义利率进行通胀调整以估算出实际利率后,当代利率似乎仍显著高于一百年前的水平。如今,欧洲和美国的最低长期平均利率似乎远高于4%,很可能高达5%,高于17世纪欧洲的利率,与15世纪的利率持平,甚至更高。[479]

与这一发展态势并行的是,反映出社会时间偏好处于高位或不断上升这一潜在现象中更为具体的一个面向,家庭解体的各项指标呈现出系统性的上升。直到19世纪末,政府支出的大头都用于军事开支。福利支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保险被认为属于个人责任范畴,扶贫济困则被视作志愿慈善机构的任务。相比之下,由于民主制度内在的平等主义倾向,19世纪晚期见证了个人责任集体化的开端。

这种情况发展到如今,大部分公共支出都被福利开支消耗殆尽:用于政府强制推行的疾病、工伤、养老、失业以及一长串不断扩充的其他“伤残”类保险。[480] 结果,由于个人在为自身健康、安全及养老做准备方面的责任逐渐减轻,私人预防性行动的范围与时间跨度遭到系统性缩减。尤其是婚姻、家庭和子女的价值有所下降,因为当人们可以依靠“公共”援助时,对这些的需求就没那么大了。自民主共和时代开启以来,西方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从每千人30-40人降至约15-20人。[481] 与此同时,离婚率、非婚生育率、单亲家庭比例、单身比例以及堕胎率持续攀升,而个人储蓄率开始停滞不前,甚至不升反降,并未随着收入的增长同比例或超比例上升。[482]

此外,由于立法如潮水般不断涌现致使法律不断贬值,再加上福利政策造成责任集体化,谋杀、袭击、抢劫、盗窃等严重犯罪的发生率同样呈现出系统性的上升趋势。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预期防范犯罪这类社会灾难的能力会不断提升,就如同人们预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会逐步增强一样。事实上,在整个西方世界,直到近期大体上都是如此,然而在20世纪下半叶,犯罪率却开始稳步攀升。[483]

诚然,除了立法和公共福利导致的责任感缺失与短视加剧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会助长犯罪。男性犯罪比女性多,年轻人比老年人多,黑人比白人多,城市居民比乡村居民多。然而,高时间偏好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系统性的关联。因此,如果整个社会的时间偏好程度上升,严重犯罪的发生频率就会上升,而事实也确实如此。[484]

那么,从基本经济理论的视角出发,并结合历史证据来看,随之而来的第二个教训是:去民主化诉求。

这种诉求并非是要复辟旧制度。君主统治的合法性已成昨日黄花,几乎已无可挽回地丧失殆尽。而且,即便回归君主制,也非真正的解决之道,因为君主政体,无论其相对优点如何,确实会剥削并挥霍其臣民的收入。更确切地说,民主共和主义的理念必须祛魅,它是政府不断加剧剥削与浪费的根源。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必须阐明自然秩序这一积极替代方案的理念,并勾勒出实现它的策略。[485]

一方面,这意味着要洞察到,人类文明的终极源泉并非是君主制或民主制下的剥削,而是私有财产、生产以及自愿交换。另一方面,为了趋近一个不存在剥削的社会秩序目标——我们可称之为私有财产无政府状态,多数主义理念应当被用来反对民主统治本身。在任何形式的政府治理下,即便在民主制度下,统治阶层也仅占总人口的一小部分。鉴于这一事实,似乎有可能说服多数选民,让那些靠他人纳税过活的人对税收高低有发言权,无疑是雪上加霜。多数选民可以通过民主方式决策,剥夺所有政府雇员以及所有领取政府福利者——无论是福利受助者还是公立大学教授——的投票权。

此外,与这一策略相结合,有必要认识到分离主义的极端重要性。分离总是涉及一部分较少人口从较大群体中脱离出来。因此,这是对民主和多数主义整合趋势的一种抵制。倘若分离过程产生足够小的政治单元,基于大众对其经济独立、杰出的专业成就、道德无瑕的个人生活、卓越的判断力与品味以及勇气的认可,少数个体就有可能脱颖而出、晋升为自然的、获得自愿承认的权威地位,这些权威会为相互竞争(非垄断性)的裁决与重叠管辖权的自然秩序理念赋予合法性。即便在当下,这样的模式也存在于国际贸易与旅行领域,这是一个纯粹的私法社会,而且它可以更广泛地推行,作为应对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方案。

第三个教训:反对相对主义(实证主义)

历史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规律。过去发生的事并非不可避免,我们的未来也并非一成不变、板上钉钉。恰恰相反,历史以及未来的事态走向一直是、也将继续由各种观念所决定,这些观念有真有假。国家的形成、政治中心化的趋势、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以及对政府剥削的抵制、政府被和平或暴力推翻、分离主义运动,以及国际政治与贸易领域内无政府关系体系(没有世界政府)的持续存在,过去是、现在也是不断变化且相互冲突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在个人头脑中的相对分布与影响力的结果。

西方的历史,以及西方世界在人类历史中所扮演的杰出角色,与两项独属于西方的思想贡献紧密交织:希腊理性主义和基督教。西方逐渐吸纳了希腊思想与基督教思想,而后,历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反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这些思想融合后的产物又相继瓦解、蜕变,最终形成了当下的世俗相对主义(实证主义)意识形态。

希腊古典思想以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为巅峰,为西方贡献了一种彻底的理性主义态度:将人视为理性动物的观点,对逻辑及逻辑推理的高度尊崇,对自然法的存在以及自然与人的可知性的坚定信念,还有坚定的现实主义和“现世主义” 。然而,作为理性主义的副产品,希腊也催生了诡辩术、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486]

主流基督教在经历了初期的混乱,以及因《圣经》体系存在诸多重大不一致与矛盾而引发的数次流产式分裂后,接纳了希腊的现世主义(即便只是将其当作一个暂时、过渡性的目标);接受了《创世记》中的教诲:“要生养众多,遍满全地,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它还借鉴了希腊人对理性的高度重视,以及对自然和人的可知性、人类进步可能性的坚定信念。主流基督教还做出了其他一些独特贡献。比起希腊异教,基督教一神论更加强调逻辑的一致性,以及法律普遍性和思想统一性的理念。此外,基督教将每个人都视作按神的形象所造,这使得希腊自然法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个人主义转向。自然的人权尤其变成了个体人权,平等适用于每个人,将全人类团结在一个普世共同体之中。

此外,主流基督教逐渐摆脱了其早期带有浓厚邪教色彩的起源。那时,基督教的基本单位是教派,基于公有甚至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权,由邪教头目或领导层等级体系掌控。受与罗马以及罗马家庭和亲属制度长期接触的影响,主流基督教接纳了个体家庭和私人住户作为公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有财产制则被限制在修道院及修道生活之内)。此外,家庭为基督教社会秩序提供了典范。正如每个家庭都存在等级秩序一样,在基督教社群里,儿童、父母、牧师、主教、大主教、红衣主教、教皇,最后到作为天父的超验上帝之间,也存在等级秩序。同样,就尘世事务而言,社会被视作由自耕农、骑士、封臣、领主和封建国王组成的类家庭式等级体系,他们通过一套复杂的亲属关系体系联结在一起。类似于家庭中精神价值的至高无上,领主和国王的世俗权力被认为从属于牧师、主教、教皇,最终是上帝的终极精神与智识权威,并受其制约。

实际上,个人主义、普世主义、家庭与亲缘关系取向、对多层次社会等级秩序的承认,以及对普世性、超领土的教会高于任何特定领主或国王这一地位的认可,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将基督教塑造成为对抗国家权力增长的强大意识形态武器。[487] 然而,经院哲学所体现的基督教教义存在着一个无法回避的内在矛盾。经院哲学没能成功弥合信仰和天启教义与知识和可知性之间的鸿沟。因此,它最终只是有条件地接纳了理性主义。[488] 由于遭遇一系列意识形态挑战,经院体系逐渐瓦解,它曾经为抵御国家权力侵蚀而构筑的意识形态壁垒也慢慢被削弱。

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希腊异教思想和世俗主义重返思想舞台。道德相对主义(译者注:道德相对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判断的哲学观点,认为道德标准和伦理价值因时间、文化、社会或个体的不同而各异,且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客观的道德标准。换句话说,在道德相对主义的视角下,某一文化或群体中被视为“正确”的行为,可能在另一种文化中被视为“错误”。)开始蔓延,像马基雅维利这类宣扬无限国家权力的理论家崭露头角,为众多地方暴君和专制统治者奠定了思想基础。人们的注意力从科学上转移开,神秘主义蓬勃兴起。艺术受到愈发的重视,而且,由于新获得摆脱宗教及道德约束的“自由”,艺术变得愈发世俗和色情,就如科雷乔(Correggio)的情色绘画,还有薄伽丘与拉伯雷的文学作品那般。[489]

针对这些同样影响到主流教会的“颓废”倾向,宗教改革作为一种思想上的回应,让宗教热度急剧回升。然而,新出现的新教的宗教信仰带有明显的反理性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反动色彩。信仰被视作获得救赎的唯一途径,是基督教的根基,而理性则被路德贬称为“娼妓般的理性”(harlot reason)而遭到蔑视。上帝的意志被认为是不可知且非理性的;奥古斯丁的人类宿命论教义得以复兴;每个人的命运被认定取决于上帝的恩典及其高深莫测的旨意。与此同时,《圣经》被抬升到至高无上的宗教权威地位,基于每个人自行研读《圣经》、无需教会精神层级中介的“普世祭司”的理念得到推广。每个人开始被视为独立且平等的宗教权威,只服从自己的良知。以往世俗生活与神职人员、僧侣在制度上相互分离的宗教生活之间的既定区分被抹去,整个人生都被看作是践行基督教信仰的过程。[490]

由于反理性主义,科学发展受挫,文学艺术走向衰落。然而,更为重大的是新教平等主义带来的影响。它不仅导致教会统一性遭到破坏,而且由于缺失任何可识别的精神等级,也就是宗教权威的民主化,新教运动迅速分裂成众多分支。早期基督教中长期被压制的一些流派,如千禧年主义、再洗礼派和共产主义,再度浮出水面。宗教信条、邪教和教派大量涌现,它们彼此互不相容,却又都以《圣经》为最高权威,且完全隔绝于一切理性探究,加剧了社会分裂与相互敌视,并最终引发战争,其规模和残酷程度直到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在西方都是空前的。[491] 此外,新教革命打破了天主教会的统一性,破坏了精神等级秩序的理念,致使个人在世俗统治者面前愈发孤立无援、力量被削弱。统治者摆脱了普世教会及其等级制度的制衡,急切地抓住这个机会扩张国家权力,建立众多地方教会,并将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集于一身。反宗教改革在残留的天主教世界里重复了宗教改革在新教世界达成的结果。各地原本势弱的封建国王纷纷成为权势滔天的专制君主。[492] 作为对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的反叛,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让理性主义强势回归。但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因两大根本缺陷而饱受困扰,最终走向衰败。

一方面,作为对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所激起的宗教狂热的反叛,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带有明显的反教权色彩,甚至是反基督教的倾向。另一方面,受新教影响,它又无疑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性主义。[493]

对理性至上与自主性的认可,以及对斯多葛哲学和晚期经院哲学(莫利纳、苏亚雷斯、马里亚纳)重燃的兴趣,催生了一种全新的世俗、纯粹理性的自然权利学说,该学说围绕自我所有权、私有财产和契约等概念展开,其代表人物有阿尔图修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洛克、托马修斯和沃尔夫。世俗统治者被视为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受制于同样普世而永恒的正义原则,一个国家要么从私有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契约”中获取其正当性依据,要么就无法被证明是正当的。[494] 关于“契约”的确切含义,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它只约束原始签署人吗?它可以被撤销吗?),但毫无疑问的是,在自然权利学说日益高涨的思想影响下,国王的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495]

然而,由于其反教权主义(例如伏尔泰便是如此)以及平等主义——这种平等主义甚至否认人类之间所有的先天差异,认为所有人都具备同等的理性思考能力(例如爱尔维修,还有在经验主义影响下的洛克便是如此),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犯下了一个致命的社会学错误。它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在现实世界中,人与人并不平等,基于私有财产制度的纯粹契约社会这一理想,唯有当社会具备明显的等级结构,也就是拥有一个由横向与纵向相互关联的中间机构及权威组成、并得到自愿认可的等级秩序时,才能得以维持,且可抵御内部或外部的攻击与入侵;而且基督教及教会等级体系必须充当这些中间权威中较为重要的一个。[496] 受反教权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误导,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助长了始于新教革命的一种趋势,即让个人在世俗统治者面前愈发孤立:消除所有中间权威,使每个个体平等且直接地受制于国家这唯一的权威,从而推动了国家权力的中心化。

这种观点根本性的社会学错误在法国大革命的事件中暴露无遗。当绝对君主制最终在几乎所有启蒙运动哲学家的欢呼声中垮台时,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填补现存的权力真空。教会的权威和经济独立性被摧毁,所有之前存在的封建纽带和制度也都被破坏。结果,令大多数启蒙运动思想家惊愕的是,这场革命迅速退化为混乱无序、暴民统治、恐怖统治、独裁专政、民族主义侵略,最后是旧制度的复辟。

结果,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哲学彻底名誉扫地。作为对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反叛,同时受到让·雅克·卢梭等革命前作家的启发,浪漫主义开始占据主导地位。[497] 自然法理论被抛弃。依据浪漫主义的世界观,不存在绝对且普遍正确的人权与社会法则。历史,而非理论,成为关注焦点。每个个体、每个部落、每个民族都被认为有其独特的历史;由于不存在评判是非的绝对标准,每种历史都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历史相对主义)。研究历史既不是为了评判过去,也不是为了给未来提供经验教训,而仅仅只是为了揭示人类和人类传统的多样性(多元文化主义)。由于缺乏任何理论支撑,历史没有实际目的或意义。人们纯粹为了研究而研究历史,唯一目的在于获得“内在”的智识滋养。同样,每种宗教都被认为有其自身的正当性:神秘主义、柏拉图主义、佛教、异教、自然神论,与基督教并无二致;宗教信仰也被视作完全私人的事务,是关乎“内在”选择的问题,没有任何实际影响。浪漫主义并不把知识与信仰视作行动的工具,而是将它们视为审美或诗意表达的手段,对待物质世界外部事件的浪漫主义态度是消极被动的沉思静观、清静无为、退隐江湖、听天由命,甚至是宿命论。外部世界被认为是不可知的,受非理性或神秘力量驱动,最终与己无关。唯一真正重要的是每个人“内在”的思想与想象自由。

毫不奇怪,随着浪漫主义影响力的扩大,国家权力也随之加强。[498] 如果将历史视为“权利”“正义”(right)的源头与起源,那么任何国家无疑都是“正义的”;而且如果国家权力有所增加,那也只能是凭借“历史的正义”(“historical right”)。因此,面对国家及其权力的增长,人们理应抱以听天由命般的沉思态度去接受。还有比这更让统治者喜闻乐见的信息吗?然而,由于浪漫主义世界观存在巨大漏洞,它的影响力很快就退居幕后,先是得到实证主义的补充,最终被实证主义——我们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范式——盖过了风头。

浪漫主义观点存在明显缺陷,即便有人认为它适用于社会领域,但它仍无法解释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存在。显然,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合理性并非源自历史,而且对自然和技术的研究(与对社会的研究不同)并非不带功利性、单纯为了研究而研究。相反,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合理性显然来自它们当下的实际成效。至少在这个领域内,存在可识别的进步,绝非每个历史时期或事件都能被视作同样正确、同样有价值。实证主义为摆脱这些思想困境提供了一条诱人的出路。

受18世纪经验主义,尤其是休谟的影响,19世纪与20世纪的实证主义和浪漫主义在反理性主义的假设方面大多一致。与浪漫主义者一样,且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证主义者摒弃了理性伦理观和自然权利理论。价值判断被视为武断的,关乎个人品味,无法得到理性的辩护。理性并非主宰,而是情感的奴隶。自然权利理论更是毫无意义的形而上学。事实上,如果说浪漫主义与实证主义有何不同的话,实证主义者的道德相对主义显然更加极端、影响也更为深远。浪漫主义者虽然将宗教相对化,但仍认可某些宗教的价值;而且,浪漫主义者虽否认绝对价值的存在,却依旧珍视历史与传统。相比之下,在这方面,实证主义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极为相似,是决然的世俗主义(宗教不过是骗人的把戏),而且漠视历史(过去没有特殊价值 )。

实证主义与浪漫主义都持有相对主义观点,即认为理性无法识别任何必然普遍且永恒不变的实证(因果)规律。实际上,用康德的术语来说,否定存在正确的先验综合命题的可能性,是实证主义的基石之一。[499] 依据实证主义的观点,不存在非假设性为真的实证(经验)规律。换言之,关于现实,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先验地认定为真实(true)。相反,所有经验性知识都是假设性知识,而所有非假设性知识都是分析性知识,这类知识不包含任何经验信息,仅仅由任意的符号约定和定义构成。实证主义相对主义与浪漫主义相对主义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心理层面。浪漫主义者的相对主义属于艺术家,是诗人、小说家或历史学家,他们的主题是意义、目的、表达和情感的内心世界。因此,他们倾向于将个体视为各不相同(独特)的,并以一种消极被动的方式处理主题,以培养其个人的鉴赏能力、共情能力或同情心。

相比之下,实证主义者的相对主义则属于工程师、实验物理学家或化学家的视角。其研究对象是感官数据所构成的外部物理世界,而且他倾向于将个体视为相同(平等)的。他以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处理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进行物理操控与干预。

事实上,从实证主义者的逻辑观念中可以看出,不能说实证主义的相对主义的相对性就更低。浪漫主义者将逻辑和演绎推理与直觉及神秘启示等量齐观,而实证主义者则认为逻辑毫无经验内容。不过,由于积极的(实验性)态度,实证主义哲学至少似乎为后验法则——试错、假设性推测、证实与证伪——留出了空间,因而也为科学进步的可能性(如在自然科学领域所体现的那样)留出了空间。[500]

如果说浪漫主义者的沉思式相对主义有利于国家的稳固和国家权力的增长,那么实证主义者的积极的相对主义日益增强的影响力则被证明更为有利。依据实证主义的观点,伦理学并非一门认知学科。任何规范性陈述都不比其他同类陈述有更坚实的基础。既然如此,每个人都试图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迫使他人服从,这又有什么错呢?当然没错;怎样都行。伦理学沦为了一个关于“做什么事能够逃脱惩处”的问题。对于当权者而言,还有什么比这更中听的话呢?这恰恰是他们想听的:强权即公理!

同样,对于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方面传达的理念,他们也会兴奋不已。在自然科学领域,实证主义学说相对无害。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自然科学的发展进程。然而,社会科学的情况则并非如此。在实证主义日益增长的影响下,尤其是经济学,已被摧毁得面目全非。经济学曾经是抵御国家权力侵吞蚕食的强大思想堡垒,现如今它已土崩瓦解。[501]

从基督教中世纪,经西班牙经院哲学,再到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期,与“规范性”自然权利理论的发展并行且相互交织的,是一套系统的经济理论逐渐成形,并在坎蒂隆(cantillon)和杜尔哥(Turgot)的著作中达到顶峰。依据这一知识传统——19世纪由萨伊、西尼尔、凯尔恩斯、门格尔和庞巴维克传承,20世纪则由米塞斯、罗宾斯和罗斯巴德延续——经济学被视作一种“行动的逻辑” 。从不证自明的命题出发,再结合一些经验性的、可经经验检验的假设,经济学被设想为一门公理演绎科学,而经济定理则是既贴合现实,又非假设性(即先验为真)的命题。[502] 例如,请思考以下这些经济命题:在每一次自愿交换中,双方都必然预期能从中获利,他们必然认为要交换的物品价值不等,而且他们的偏好顺序必然相反。再如:只要交换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比如拦路抢劫或征税,那么交换的一方就会以另一方的损失为代价获利。又如:一旦强制实施最低工资法,要求工资水平高于现行市场工资,就会导致非自愿失业。再比如:只要货币数量增加,而对货币的需求保持不变,货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还有:任何货币供应量都是同样“最优的”,所以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无法提高整体生活水平(尽管它会产生再分配效应)。又或是:对所有生产要素实行集体所有制会让成本核算无法进行,进而导致资源长期错配。再就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生产者征税会提高他们的实际时间偏好率,从而导致产品产出下降。显然,这些定理包含了有关现实的知识,但它们似乎并非假设性(可经经验证伪)的命题,而是依据定义即为真的命题。

然而,依据实证主义的观点,情况并非如此。就这些命题声称具有经验意义而言,它们必定只是假设,永远要接受经验的证实或证伪。人们可以提出与上述命题完全相反的说法,而不会一开始就被认定为先验的错误或荒谬言论。经验将不得不对此作出裁决。因此,倘若秉持实证主义学说,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拦路抢劫者、税务员、工会官员或美联储主席的行事都具有合理性,他们宣称征税对纳税人有利并能增加产出,最低工资法能增加就业,增发纸币能带来全面繁荣。作为一名合格的实证主义者,就不得不承认这些都只是假设。鉴于预测的效果是“有益的”,那当然应该对其加以检验。毕竟,人们不会对新经验视而不见,而且总会愿意根据此类经验的结果,灵活、开放地做出反应。然而,如果结果与假设不符,被抢劫或被征税的人似乎并未受益,就业实际上减少了,或者出现了经济周期而非全面繁荣,人们总可以诉诸于一种在“科学上合理”的做法,即让自己的假设具备“免疫性”。无论拿出什么反证,一旦采用实证主义,抢劫者或税务员的主张就能免遭决定性的批评,因为任何失败总能归因于某个尚未得到控制的干扰变量。即便实验设计得再完美,也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因为永远不可能控制所有可能对有待解释的变量或预期产生的结果产生影响的变量。无论对抢劫者、税务员或美联储主席提出何种指控,实证主义哲学总会让每个人保住并挽救其“研究纲领”的“硬核”。经验仅仅告诉我们,某个特定实验没有达到其目标,但它永远无法告知我们,一个稍有不同的实验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么,只要抢劫者、税务员或美联储主席能从他们实施的抢劫、征税或印钞“实验”中谋取私利,他们为什么不想把所有明显与之相悖的经验轻描淡写地归结为偶然情况呢?他为什么不想把所有明显的证伪情况,都解读为是由于某些不幸被忽视的环境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并且认为只要控制住这些因素,这些负面结果就会消失,或者转变为完全相反的情况,进而揭示出税收、最低工资法、货币增发与繁荣之间的“真实”关系呢?[503]

实证主义助长的对于经济学的态度,属于相对主义社会工程师,其座右铭是“在社会现象领域内,没有什么可以被确定地认为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要保持开放心态,就没什么是不可以在同胞身上尝试的” 。毫不奇怪,当权者很快就意识到,这一理念是他们追求加强对公民社会控制、损人利己来中饱私囊这一目标的强大意识形态武器。于是,当权者对实证主义运动慷慨解囊,而该运动也投桃报李,摧毁了作为社会理性主义传统堡垒的伦理学与经济学。它从公众意识中根除了大量知识,这些知识曾看似是西方思想与文明遗产中永恒的一部分,为20世纪成为“无节制社会实验的时代”铺就了思想道路。[504]

鉴于西方哲学的历史,随之而来的第三个教训是:呼吁回归理性主义。这一呼吁既不是要求回归托马斯主义和经院哲学的亚里士多德式基督教理性主义,也不是呼吁回归启蒙运动那种独特的理性主义。随着君主统治合法性的衰落,基督教及基督教会或许同样如此。用尼采的话说,“上帝已死”。回归基督教的过往也并非可取之举,因为基督教理性主义从来都是有条件的。相反,接纳三个多世纪前格劳秀斯所阐述的理性主义或许是可行的。格劳秀斯写道:“即使是全能者的意志,也无法改变道德原则,或废除那些由自然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即便我们假定——虽然这绝无可能——不存在上帝,或者上帝并不关心人类事务,这些法则仍将保持其客观有效性。” [505]

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形成对照的是,有待恢复的理性主义必须是无条件的,且显然是非平等主义的。它必须是一种承认人类之间存在根本性不平等这一原初事实的理性主义。这一事实应当被视作劳动分工以及人类文明的基础而受到赞颂。此外,由于人类天赋的多样性,在任何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社会中,总有少数个体,凭借其在财富、智慧、勇气,或是这些特质的组合方面的卓越成就,获得“自然精英”的地位;而且,由于选择性的择偶与婚姻,以及民事与基因遗传法则,身为自然精英的身份很可能会在相对少数的家族中传承下去。还必须公开承认,社会等级制度与权威层级的存在,不仅在逻辑上与伦理及经济法则的普遍性理念相容,而且构成了人们认可这些法则的社会学预设。[506]

坚持认为不存在理性伦理并不意味着宽容多元主义,正如米尔顿-弗里德曼等实证主义的拥趸所妄称的那样,道德绝对主义也并不意味着 “不宽容 “和 “独裁”。[507] 恰恰相反,如果没有绝对价值,“宽容”和“多元主义”只是其他任意、武断的意识形态,我们没有理由接受它们而不接受其他意识形态,比如同类相食和奴隶制。只有当诸如自我所有权等人权这类绝对价值存在时,也就是说,只有当“多元主义”或“宽容”并非只是众多可容忍的价值观之一时,多元主义和宽容才能真正得到捍卫。[508]

弗里德曼认为,实证主义将所有经验知识仅仅视为假设性的观点意味着智识上的“谦逊”,而持相反观点的人则犯了智识上的“傲慢”之错,这种说法也不正确。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如果所有非假设性知识在经验层面上都毫无意义,且分析性知识就等同于所有非假设性知识,那么这个命题本身的地位又如何呢?如果它被当作分析性命题,那它不过是一个没有任何经验内容的任意定义。任何其他定义也同样可行(且空洞无物)。如果假定它具有经验意义,那么依据这一假设,经验知识就是假设性知识,而经验检验就是对假设性知识的检验。如此一来,任何其他假设、任何其他经验检验或推理同样是有可能的。最后,如果这个命题被认为具有经验意义,同时又是无可置疑、绝对、非假设性或先验为真的,那么实证主义学说就成了自相矛盾的无稽之谈。这根本不是谦逊,而是彻头彻尾的智识上的放任![509]

相反,如果承认存在非假设性的经验知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甚至大部分经验知识都属于此类,而只是意味着人们能够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经验知识,并且这种区分以及对两类经验性问题与答案的界定本身,就是一种非假设性为真的经验区分。此外,与实证主义那种“没有什么是确定的”“一切皆有可能”的放任态度,以及它对历史研究的漠视甚至轻蔑态度相反,假定存在非假设性的经验知识意味着基本的智识谦逊。因为如果存在非假设性的法则,那么可以预期这类法则是很久以前就被发现的“古老”真理。“新”发现的非假设性法则,虽然显然并非不可能,但应该是极为罕见的知识事件,它们看起来越“新”,就越值得“怀疑”。因此,理性主义的态度是一种智识上的谦逊,是对思想史(尤其是哲学史与经济学史)的尊重。[510] 可以预期,大多数非假设性的经验知识已经存在,最坏的情况也只是需要被重新发现(而非新发明)。也就是说,在诸如哲学、逻辑学、数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等非假设性经验科学领域,科学“进步”必定极为缓慢且艰难,而且“危险”并不在于没有给现有知识体系增添新的、更好的内容,而在于已有知识体系只是被不完全地重新学习甚至遗忘。

依据这种基本的智识谦逊态度,理性主义对实证主义破坏伦理学(将其斥为不科学)和经济学(要么认为其缺乏经验内容,要么认定其只是假设性的)的回应,尽管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已被遗忘或未被学习,但绝不是“新”的,而且尽管它有着惊人的激进影响,却很难被定性为“独断”或“极端主义” 。[511]

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及所有先于他人利用自身身体对其加以使用的自然赋予的物品。这种所有权意味着,只要一个人没有未经许可改变他人财产的物理完整性,或未经同意限制他人对其财产的物理控制,他就有权以任何自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这些资源。尤其是,一旦某一物品经由个人混入劳动(这是洛克的用语)而被首次占有或拓殖,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只能通过自愿(契约性)转让其产权,从先前的所有者转移到后来的所有者手中。一个人的这些权利是绝对的。任何人对这些权利的侵犯,都将受到被侵权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起诉,并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和惩罚的相称性原则提起诉讼。

这些古老的原则不仅在直觉上是公正的。就连孩子和未开化的人似乎也能轻易认识到其正确性。事实上,声称一个人不应该是他自己身体以及他先于他人占有并生产出来的自然赋予物品的所有者,这难道不是明显荒谬的吗?如果不是他,那又该是谁成为这些东西的所有者呢?此外,这些原则可以被“证明”是无可争议的,也就是说,是非假设性的、真实且有效的。因为如果一个人A不是他自己身体以及所有原本由他占有、生产或自愿获取的物品的所有者,那就只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另一个人B必须被视作A以及A所占有、生产或通过契约获取的物品的所有者,要么A和B双方必须被视作双方身体与物品的平等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下,A会成为B的奴隶,沦为被剥削的对象。B拥有A以及A先占、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A并不拥有B以及B所拓殖、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依据这条规则,就会产生两类截然不同的人,即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他们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这条规则通不过“普遍化测试”,从一开始就没有资格成为一种潜在的人类伦理规范。为了能够宣称一条规则是“法律”,这条规则必须对每个人都普遍有效。

在普遍共同所有的第二种情况中,显然满足了人人权利平等的要求。然而,这种选择存在另一个致命缺陷,因为人的每项活动都需要使用稀缺物品(至少需要用到人的身体及其站立空间 )。可是,如果所有物品都是集体财产,那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若想使用任何物品做任何事,都必须事先得到其他所有共同所有者的许可才行。而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以及声带)都不是唯一的所有者,又怎么能给出这种许可呢?要是遵循这条规则,人类会立刻灭绝。不管这算什么,它肯定不是一种人类伦理。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自我所有权以及先使用先拥有(先占、拓殖)的初始原则了。它们通过了普遍化测试,也就是说,它们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同时还能确保人类的生存。因此,唯有它们才是非假设性的、真正的伦理规则。

同样,理性主义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的回应既古老又清晰。只要人们依照自我所有权与先占原则行事,“社会福利”就必然会实现“最优”。一个拥有自我所有权的人对无主资源的先占会提升他的福利(至少事前来看如此),否则他就不会如此行事。与此同时,这并不会让其他人的状况变差,因为他在占有这些资源时,并没有从别人那里拿走任何东西。显然,如果其他人也察觉到这些资源稀缺且有价值,他们原本也可以拓殖(先占)这些资源。然而,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这表明他们认为这些资源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也不能说他们因为这一行为遭受了福利损失。基于此,任何进一步利用自身身体与先占资源开展的生产活动,只要没有未经许可破坏他人身体、先占资源或用先占物资生产出来的资源的物理完整性,就确立了对所创造产品的所有权。生产者获得了效用,其他人也没有损失效用。最后,基于这个基础展开的每一次自愿交换,只有在双方都预期从中获益时才会发生。物品的首个使用者才能获得所有权这一规定,确保了生产性努力在任何时候都能尽可能高涨。而只保护财产物理完整性的规定(即一个人只对他人财产的物理损坏或限制承担责任 ),保证了每个所有者都始终有动力通过可控且经过考量的实际行动,来提升其有形财产的价值(并避免价值损失)。

任何偏离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意味着财产所有权从商品的使用者-生产者和契约者,重新分配到非使用者-生产者和非契约者手中。后者即剥削者,他们增加了自身的商品供给,从而提升了自身福利,但这是以被剥削者相应的财富与福利损失为代价的。因此,会导致“社会福利”处于更低水平。在被剥削者当中,对已察觉到稀缺性的资源的先占会相对减少,新产品的生产会减少,既有商品的维护会减少,互利的交易与契约也会减少。而在剥削者当中,这条规则会催生目光短浅和铺张浪费的持久诱因。因为如果允许某一群体通过侵占他人先占、生产或自愿获取的商品,来增加其未来收入,那么该群体对当下消费而非储蓄(未来消费)的偏好就会系统性地增强,资源错配、计算错误以及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会永久提高。

一旦在实证主义的废墟下重新发现这些古老的、理性主义的伦理学与经济学原则,并再次认识到它们是绝对的——非假设性、无可置疑、明确无误、先验地——正确,那么中心化、民主化以及国家权力增长的趋势就会受到严峻挑战。因为依据这些原则,全球各地的中央政府便能被认清其真面目:它们对各地的正义与经济效率构成威胁。正如圣奥古斯丁所言,没有正义,这些机构不过是一群强盗。当且仅当公众舆论普遍认识到国家(政府)从根本上是不公正且浪费的,中央国家的权力才会下放到越来越小的区域,从而为有序自由的体系腾出空间。

第25章 自由意志主义对宏大历史叙事的探寻

25 the Libertarian Quest for a Grand Historical Narrative [512]

历史学家被赋予了一种连诸神都无法企及的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情!

—— 大卫·欧文

众所周知,我并非哈耶克主义者。尽管如此,我依然认为哈耶克是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虽与米塞斯不在同一量级,但能与米塞斯相提并论的经济学家自然是凤毛麟角。然而,哈耶克在公众心目中的声誉与他的经济学著作关系不大,主要源于他的政治理论著作,而在这一领域,我认为他大多有所欠缺。即便在他的理论体系里,相关定义都并非内在连贯一致。他涉足认识论领域的探索颇具匠心,但比起其师米塞斯的成就,他也稍显不足。尽管如此,鉴于他涉猎广泛的跨学科著作,其中蕴藏着对诸多问题的深刻洞察,我仍将哈耶克视为20世纪社会科学领域杰出的知识分子之一 。

出于对他的这种敬重,哈耶克的话还被财产与自由协会(PFS)的纲领性声明所引用:

我们必须让建设自由社会再度成为一场智识冒险,一次勇敢之举。我们所欠缺的是一种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一套既非仅仅维护现状,亦非淡化版社会主义的方案,而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主义的激进主义,它不会顾及权贵的敏感神经……它不会过于刻板务实,也不会局限于当下在政治上看似可行之事。我们需要有知识领袖,他们愿意抵制权力与影响力的诱惑,愿意为一个理想而奋斗,即便其早日实现的前景渺茫。他们必须是愿意坚守原则,并为原则的全面实现而抗争到底的人,无论这一目标多么遥远……除非我们能让自由社会的哲学根基再度成为鲜活的智识议题,让自由社会的落实成为一项挑战我们最活跃头脑之才智与想象力的任务,否则自由的前景着实黯淡。但倘若我们能重拾对理念力量的那份信念——这曾是自由主义处于鼎盛时期的标志,这场战斗就还未失败。

哈耶克当然没有遵循自己的建议,在其政治哲学中,最终得出的是一个充满内在矛盾妥协的大杂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所呼吁的毫不妥协的知识激进主义没有价值或不正确,而这种激进主义正是财产与自由协会(PFS)的宗旨,并已成为其鲜明的标志。

但这并非我在此要讨论的主题。相反,我想谈谈哈耶克的另一项重要见解——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是与之互补的见解,该见解可在他为《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文集所撰写的引言中找到。在此,哈耶克指出,尽管毫不妥协的知识激进主义对于自由意志主义运动的领导者而言,作为一股能量与灵感的源泉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足以引发公众的共鸣。因为普通民众并不习惯,也没有能力进行抽象推理、钻研高深理论以及保持思维的连贯性,他们是基于历史叙事,也就是对过往事件的主流解读,来形成自己的政治观点与信念的。所以,那些想要让事情朝着更美好、更符合自由意志主义的未来发展的人,就有责任去质疑、纠正这类解读,并提出、推广替代性的、修正主义的历史叙事。

让我引用哈耶克的话来说明这一点:

虽然过往的事件是人类经验的源泉,但其观点并非由客观事实决定,而是由人们所能接触到的记录与解读来决定。……历史神话在塑造观点方面,或许发挥了几乎与历史事实同等重要的作用。……历史书写者对公众舆论施加的影响,很可能比提出新思想的政治理论家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似乎就连这类新思想,通常也并非以抽象形式,而是作为对特定事件的解读,才得以传播到更广泛的群体当中。在这方面,历史学家至少比理论家距离直接掌控公众舆论更近一步。……大多数人在被告知他们的政治信念受到特定经济史观点的影响时,会回应说他们从未对经济史感兴趣,也从未读过相关主题的书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和其他人一样,把经济史学家们曾在某个时候传播开来的诸多传说当作既定事实。[513]

《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的核心主题是修正一个至今仍广为流传的错误观念。这个观念认为,在大约19世纪初所谓的工业革命伊始,正是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制度,要为当时的经济苦难负责——在那种情况下,年幼的孩童都不得不在条件恶劣的矿井或同样艰苦的工作场所,每天工作16个小时甚至更久;而且还宣称,仅仅是由于工会施加的压力,以及政府通过所谓的社会政策手段和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不人道”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才逐渐被克服与得到改善。

乍一听闻此等悲惨之事,人们脑海中立刻浮现的问题想必是:为什么会有家长让自己的孩子遭受这般待遇,把孩子交给那些邪恶的资本主义剥削者呢?难道这些孩子此前一直过得无比惬意、快乐,活泼健康、面颊红润地在草地和田野间嬉戏,采撷花朵、采食树上的苹果,在小溪、河流、湖泊里钓鱼、游泳,玩着玩具,还专心聆听祖父母讲故事?要是那样的话,这些家长得是多么可怕的人啊!仅仅提出这些问题,就足以让人意识到,这个故事不可能是真的。事实上,正如哈耶克及其合作者所揭示的,事实几乎与之完全相反。

在工业革命之前,英格兰乃至世界其他地区,数千年来都处于马尔萨斯式的生存条件之下。也就是说,由自然以及人类借助中间工具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所提供的消费品供给,并不足以保障不断增长的人口的生存。人口增长超过了生产以及任何生产力的增长;因此,不光是在英格兰,在世界各地,由于营养不良、健康不佳,最终饥饿,总有一部分“过剩”人口定期死亡。只有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并在此之后,这种状况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马尔萨斯陷阱先后被克服,先是在英格兰,接着是在欧洲大陆及欧洲海外属地,最后在世界上的许多其他地方也是如此,这不仅使得人口得以稳步增长,还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持续提升。而这一重大成就源自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三个因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一,私有财产普遍受到保障;其二,低时间偏好,即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也意愿延迟即时满足,以便为未来储蓄,积累越来越多的资本财货;其三,有足够数量的人具备智慧与创造力,能够持续发明、设计出一系列提高生产力的新工具和新机器。

在工业革命期间,那些把可怜的孩子交给 “邪恶的资本家 “的父母并非是不称职的父母。和世界上大多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一样,他们选择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宁愿孩子活着,即便生活困苦,也好过死去。与左派圈子里仍然流行的错误观念相反,资本主义并没有造成苦难,反而是实实在在地将数以百万计的人从饿死的边缘拯救回来,并逐渐让他们摆脱了先前赤贫的状态。工会和政府所谓的社会政策在这方面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反而阻碍、延缓了这种逐步改善经济状况的进程,并且过去要为无数不必要的死亡负责,如今亦然。

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谬论,同样荒谬甚至更为荒诞,用尼古拉斯·塔勒布(Nicholas Taleb)的说法,这些谬论由“高智商白痴”(白痴知识分子 )四处传播,还被普通大众广为相信:比如,有人认为只要通过最低工资法,就能通过立法催生更大的经济繁荣;又或者,只要增加货币支出,就能克服经济困境。——但要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不立法规定时薪为100美元或者1000美元呢?再比如,为什么像印度这样的国家依旧贫穷呢?难道印度的统治精英蠢到不知道这个神奇的致富处方吗?——既然如今各国政府几乎都能轻而易举地无限制增发纸币,那为什么周围还会有穷人呢?

这类错误的历史叙述也并非仅限于经济史。相反,我们从标准历史教科书中学到的诸多既定“史实”,无论是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关于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又或是关于希特勒、丘吉尔、罗斯福或拿破仑等等内容,结果也都存在错误——事实与大量有意或无意掺杂的虚构内容、不实信息混为一谈。然而,尽管修正所有这些错误观念十分重要,但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者,最大的挑战在于构建一种宏大的历史叙事,以反驳并纠正所谓的辉格史观。这种历史观就是世界各地、从古至今的所有统治精英都试图向公众兜售的这样一种观点:我们正生活在最好的时代(而且他们会确保一直如此),历史的长河尽管有起伏,但总体上是朝着稳步进步的方向发展的。尽管20世纪上半叶两场灾难性世界大战的经历让这种辉格史观遭遇了一些挫折,但该理论如今在公众心目中再度占据主导地位,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1992年),以及更近一些的史蒂文·平克的《人性中的善良天使》(2011年)和《当下的启蒙》(2018年 )等书籍的成功就是证明。

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当今时代之所以如此伟大,并被誉为所有时代中最美好的时代,是两个因素的结合:其一,在人类历史上,技术与自然科学从未达到如今这般高的发展水平,民众的平均物质生活水平也从未像今天这样高——这一点看上去基本正确,无疑极大地增强了辉格史观在公众中的吸引力与接受度。其次,随着 “自由民主 “或 “民主资本主义 “的发展,人们据称从未像今天这般享有如此多的自由——尽管这一说法广为流传,但我认为它是一个历史神话。事实上,由于自由度与经济、技术发展确实呈正相关,这使我得出如下结论:要是历史走上不同的道路,平均物质生活水平本会比现在更高。

但在提出一种替代性的、宏大的修正主义历史叙事,并指出平克等人所倡导的带有辉格主义色彩的世界历史叙述中的偏离之前,先对科学史做几点说明是有必要的。直到晚近,人们一直坚信科学在稳步发展,这一点起码从未受到太多质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及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年)的问世才有所改变。与正统辉格主义者的观点不同,库恩描绘的科学发展并非是一场持续向上、迈向光明的进军,而是一系列的范式转换,就如同——毫无方向感的——时尚潮流,一款接一款。这本书大获成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库恩的观点在哲学界蔚然成风。然而,尽管有库恩的观点在前,我仍然认为关于科学发展的传统观点大体上是正确的。库恩以及许多科学哲学家的核心错误——这一错误在广受欢迎的电视剧《生活大爆炸》中那个超级科学书呆子、理论物理学家谢尔顿·库珀身上一次次明显地体现出来——在于对科学与工程或技术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根本性误解。

这是一种常见的对科学的误解,即认为科学先于工程和技术,地位更优先,级别和尊严更高,而工程与技术只是次要、低等的智力活动,也就是仅仅被当作“应用”科学。然而,事实恰恰相反。从方法论的先后顺序来讲,让我们所熟知的科学成为可能,同时为其提供终极基础的,首先是人类的工程建设活动。简单直白地说:要是没有诸如测量杆、时钟、扫描仪、矩形、天平、计数器、透镜、显微镜、望远镜、听力计、温度计、光谱仪、X光机、超声仪、粒子加速器等等这类经过精心设计与制造的仪器,我们所熟知的实证与实验科学就不可能存在。

或者用已故的德国伟大哲学家兼科学家彼得·雅尼希(Peter Janich)的话来说:“手艺”(Handwerk)先于“脑力劳动”(Mundwerk),并为其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和根基。无论科学家之间存在何种争议或吹毛求疵,这些争议和吹毛求疵始终是在由既定技术状态所界定的稳定操作框架与参照系内展开的。而且在人类工程领域,除非手头有另一件更好用的工具,否则没人会丢弃或“证伪”一件正在使用的工具。

因此,正是工程以及工程学的进步,让科学及科学进步成为可能,同时避免了卡尔·波普尔那目前在知识界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证伪主义”科学哲学所必须承认“始终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不仅是科学倒退,甚至由于就连看似最基本的假设都“始终有可能”被证伪,致使我们整个知识体系彻底崩溃。阻止这场噩梦发生,并揭示出库恩的相对主义以及波普尔相关证伪主义存在基本方法论错误的,正是“手艺”的存在,以及它相较于单纯科学“脑力劳动”在方法上的优先性和首要地位。[514]

把这一点阐述清楚之后,我现在可以谈谈辉格史观中涉及社会历史的虚假部分了。尽管诊断技术进步相对容易,而且伴随着技术进步,科学进步也容易判断(当我们在与物质世界、植物和动物等非人类事物有目的地打交道时,学会如何成功达成更多、更快或者更好的成果,进步就发生了),但定义和诊断社会进步,也就是人际交往或者人与人互动方面的进步,难度则要大得多。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依据人的真实本性来定义一个社会完美模型,也就是依据真实的人类状况来定义,这个模型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系,用以判断各种历史事件、时期及发展与这一理想状态的相对接近程度或差距。而且,社会完美与社会进步的定义必须与技术及科学的进步与完美的定义严格区分开来,彼此独立,在分析层面上界限分明(即便从经验上看,这两个维度的进步或增长呈正相关)。从概念上来说,必须承认,可能存在一些社会在社会层面近乎完美,但技术上却很落后;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社会在技术上高度先进,但社会层面却很落后。

对于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言,这种社会完美的理想状态是和平,即在私有财产或排他性共有财产及产权的稳定框架内,人与人之间通常保持安宁、无摩擦地互动,并且偶尔发生的冲突也能和平解决。不过,我并非只想吸引自由意志主义者,还想吸引潜在的普遍受众、或 “天主教”受众,因为同样完美的社会理想,本质上也是《圣经》十诫所规定的内容。

暂把前四条诫命先放一边,这四条诫命涉及我们与上帝的关系,上帝是唯一的终极道德权威、我们尘世行为以及安息日的恰当庆祝方式的最终审判者,;其余的诫命涉及世俗事务,展现出一种深刻且极具自由意志主义的精神。

  1. 当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孝敬你的父母,使你得享长寿,并使你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福。
  2. 不可杀人。

III.         不可奸淫。

  1. 不可偷盗。
  2.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
  3. 不可贪恋你邻居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你邻居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你都不可觊觎。

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可能会争辩说,并非所有这些诫命都具有相同的等级或地位。例如,他们可能会指出,第五条和第七条诫命与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诫命并不对等,地位也不一样;第九条诫命(禁止诽谤)可能也是如此;又或者,贪恋他人的妻子或仆人,与觊觎他人的房屋或田地,性质也不尽相同。然而,十诫并未提及违反其各项诫命的严重程度以及合适的惩处方式。它们禁止了所有提到的行为和欲望,但对其中任何一项应受到何种严厉惩处的问题,却未给出答案。

在这一点上,《圣经》中的诫命超出了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足以建立和平社会秩序所需的范畴:后者仅强调严格遵守第六、第八和第十条诫命。然而,这种严格、刻板的自由意志主义与《圣经》十诫之间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容。只要区分开两类诫命,两者便能完全协调一致:一类是法律禁令,体现在第六、第八和第十条诫命中,违反这些诫命可能会受到人身暴力形式的惩处;另一类是法外或道德禁令,体现在第五、第七和第九条诫命中,违反这类诫命只能通过低于人身暴力门槛的方式来惩处,比如社会非难、歧视、排斥或放逐。事实上,鉴于共同的社会完美目标——建立一个稳定、公正、和平的社会秩序,如此解读的话,上述六条诫命甚至可以被视作对严格、刻板的自由意志主义的一种改进。

因为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民众习惯性地不尊重父母,还时常嘲笑作为家庭制度根基的自然等级以及社会权威层级观念;如果民众对婚姻制度嗤之以鼻,轻率地将通奸视为无关紧要、无可指责,甚至是一种解放;又或者,如果民众习惯性地蔑视个人名誉与诚实的理念,还经常甚至兴高采烈地从事诽谤活动,也就是“作伪证陷害邻居”的行径——那么,这样的任何一个社会都将迅速瓦解,沦为一群不断被社会纷争与冲突搅扰的人,而非享受持久、长久和平的群体。

以这种融合《圣经》理念与自由意志主义的完美社会理想为基准,那么,我们论证的下一步就必然是进行诊断,也就是针对各个历史时期及发展状况,就它们与这一终极理想目标的相对接近程度或差距,展开比较性评估与排序。

在这方面,关于当代世界的第一个诊断结论立刻就凸显出来。即便我们承认,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自由民主民主资本主义模式,比所谓西方世界之外的其他地方目前所遵循的社会组织模式,更接近理想状态,但它仍然与理想状态相距甚远。事实上,它明确无误地与“普适性”(“Catholic”)的《圣经》诫命相矛盾、相违背,而这种模式的支持者与推动者,显然(即便不承认)否定并反对上帝的意志,反倒成了魔鬼的拥护者。

其一,即便绞尽脑汁,也不可能从这些诫命中推导出国家制度。倘若不许任何人盗窃、谋杀或觊觎他人财产,那么,任何会盗窃、谋杀和觊觎他人财产的机构,都绝不应被允许存在。然而,与当今所有其他社会一样,当下所有西方社会都是有国家的社会,国家常常会盗窃(征税)、谋杀(发动战争)、觊觎他人财产(立法)。尤其在西方民主国家社会中,觊觎他人财产这一道德罪孽不仅没有受到严格、普遍的禁止(反而常常付诸实践),而且这种罪孽实际上还被推到极致——邪恶至极。民主选举被当作社会生活的核心,每个人都从上帝的诫命中“解放”出来,得以“自由”地觊觎他人的任何财产,并通过定期的匿名投票来表达自己不道德的欲望。

当然,这种自由民主的社会组织模式不可能是历史的终结,对于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言不会是,对于任何将圣经戒律铭记于心的人来说也不会是。事实上,福山(1992年)与之相悖的论断近乎亵渎神明。

然而,无论对当代世界的诊断结果有多糟糕,当下的事态状况仍有可能代表着某种进步。它或许并非历史的终结,但相较于以往的任何历史阶段,它或许更接近社会完美的目标。若要彻底驳斥辉格史观,还需找出某个更早的(因而自然在技术上也更不发达的)社会,这个社会更严格地遵循圣经戒律,也更趋近社会完美状态。为了能在公开辩论(在相互竞争的历史叙事之争中)中具有说服力,所涉反例应当是个“重磅”例子。也就是说,它不应只是某个小地方在短时间内的情况,而应是大规模且持久的历史现象。出于同样的可能引发大众共鸣的原因,这个例子应当在地理和传承脉络上,与当代西方民主国家社会模式存在历史渊源,而且不应太过久远、晦涩难寻。

在我尝试对西方历史进行修正主义叙述时——尤其是在我的两本书《民主:失败的上帝》((Democracy:the God That Failed,2001 年)以及《人类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man,2015年)中——我将欧洲中世纪,或者有时也被更恰当地称作拉丁基督教统治时期(Latin Christen dom)——从罗马帝国覆灭到16世纪末或17世纪初这大约一千年的时期——认定为这样一个例子。它在很多方面并不完美,但比起它之后的任何时期,都更接近社会完美的理想状态,尤其是比当下的民主秩序更为接近。

毫不奇怪,这也正是我们当今无神论的民主统治者及其御用历史学家们选择用最黑暗的措辞来描绘的西方历史时期。在希腊和罗马社会中,他们还能看到一些“优点”与价值,即便据说它们远远落后于当代民主社会秩序所达到的社会进步水平。但中世纪通常被描绘成黑暗、残酷且充满迷信的时代,在所有标准的历史记载与历史叙事中,它最好被遗忘、被忽略。

为什么对中世纪会有这种格外负面的评价呢?因为,正如许多古今历史学家当然也注意到的那样,中世纪代表着一个大规模且持久的无国家社会的历史范例,因此代表了与当下的国家主义社会秩序截然相反的一极。事实上,尽管中世纪存在诸多缺陷,但它可以被视作一个令上帝喜悦——一个虔诚(“gottgefaellige”)——的社会秩序,而当下的民主国家秩序,尽管有诸多成就,却始终在违背上帝的戒律,必须被认定为一种撒旦式的邪恶秩序。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撒旦及其在尘世的追随者当然会竭尽全力让我们无视、遗忘上帝,并贬低、抹黑、诋毁一切彰显上帝意志的事物。

这就更有理由让任何自由意志主义者以及尊崇上帝的“天主教徒”去研究欧洲中世纪这段历史,并从中汲取灵感——顺便说一句,如今做这件事更容易了,而且不太可能遭到当权者及其日益严格执行的“政治正确”言论规范的反对,因为这类研究早已被归入一种书呆子气、古怪又充满异域风情的兴趣范畴,距离当下十分遥远,与当代也毫无关联。

在标准(正统)历史叙述中,我们被告知,国家机构对于维持社会和平而言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这几乎被当作一条公理。对中世纪及拉丁基督教世界的研究表明,这并非事实,而是一个历史神话,而且,在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和平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也得以成功维系,因而也无需公然摒弃自由意志主义理念与圣经戒律。

尽管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将无政府社会秩序想象成一种大体上没有等级制度和不同层级权威的横向秩序,也就是“反权威主义”的,但中世纪无国家社会的例子却给出了不同的教诲。和平并非靠没有等级制度和权威层级来维系,而是靠除了国家权威之外的社会权威及社会权威层级来维持。事实上,与当下基本上只承认国家这一种权威的秩序形成对比的是,中世纪的特点是存在大量相互竞争、合作、重叠且有等级排序的社会权威层级。有家族户主以及各类亲属群体首领的权威;有庇护人、领主、大领主、拥有领地的封建国王、他们的封臣,以及封臣的封臣;有数不清的各不相同且相互独立的社区与城镇,还有各式各样的宗教、艺术、专业及社会团体、委员会、集会、行会、协会与俱乐部,每一个都有自己的规则、等级制度与层级排序。此外,极为重要的是,还有地方牧师、更远处的主教,以及罗马教皇的权威。

但没有任何一种权威是绝对的,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能垄断其权威地位或等级。例如,封建领主与封臣之间的等级关系并非牢不可破。如果任何一方违背了他们都曾宣誓遵守的忠诚誓言条款,这种关系就可能破裂。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可传递的。也就是说,一位封臣的领主,并不会因为其领主身份,就自动成为这位封臣的所有下属封臣的领主。实际上,这些下属封臣可能效忠于不同的领主,或者在其他地方、涉及其他事务时,他们自己就是领主,这就排除了他人插手其相关事务的可能性。因此,任何人几乎都不可能行使自上而下的直接权威,尤其要组建和维持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并发动大规模乃至全大陆范围的战争,更是难上加难。也就是说,如今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一道对全社会都有直接约束力的命令从高层逐级下达,从最高层一直下达到最底层——在中世纪是不存在的。权威广泛分散,任何一个人或权威职位都会受到其他权威的制约与制衡。即便封建国王、主教,甚至教皇本人,也可能被其他相互竞争的权威传唤并绳之以法。

“封建制法”反映了中世纪这种“等级制无政府”的社会结构。所有的法律本质上都是私法(即适用于个人以及人与人之间互动的法律 ),所有的诉讼都是在个人被告与个人原告之间展开,惩罚通常涉及违法者向受害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物质赔偿。然而,中世纪作为私法社会历史典范的这一核心特征,并不意味着封建制法是某种单一、连贯、一致的法律体系。恰恰相反,封建制法允许各地和各地区存在多种多样的法律与习俗,不同地区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理差异可能相当大。但与此同时,有天主教会以及自然法的经院派教义,就有了一个总体性的制度框架和道德参照体系,作为一种道德统一力量,对不同地区法律之间的差异范围起到约束和缓和作用。

毋庸置疑,后世的历史学家直至今日仍会揪住中世纪的诸多缺陷不放,并加以强调,企图借此抹黑整个时期。在中世纪,受天主教会的影响,奴隶制这一曾在希腊和罗马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愈发声名狼藉,几近消亡,但尚未彻底绝迹。此外,农奴制从道德层面来说虽比奴隶制“略好”,却也并非毫无道德瑕疵,依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再者,整个中世纪时期,小规模的战争与争斗频发。而且,人们总也忘不了:彼时各地法庭针对各类违法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时(至少以现代人的感受而言)极为严酷、残忍。杀人犯可能会被绞死、斩首、车裂、烧死、烹煮或溺毙;窃贼或许会被砍掉手指或手;作伪证者的舌头可能被拔掉;通奸的女子会遭石刑;强奸犯会被阉割;“女巫”则会被烧死。

在标准历史叙述中,正是这些特征被特意与中世纪联系起来,为的是激起我们的道德义愤,并让我们为当下这个开明的时代感到沾沾自喜。即便这些都是事实,然而,仅仅聚焦于这些特征、将其当作中世纪独有的特性,也是舍本逐末、一叶障目。这是把偶然当作必然,把常态当作反常。也就是说,有意无意地,它忽略了整个中世纪时期的核心特征:那是一个无国家的社会秩序,权威中心分散各处、层级分明且相互竞争。这种聚焦还巧妙地让人无视一个事实,即与当下民主国家秩序的“过激行为”相比,中世纪的那些“过激行为”实际上相形见绌,因为奴隶制和农奴制在民主世界并未消失。确切地说,一些越来越少见的“私人”奴隶制和农奴制,已被近乎普遍存在的“公共”税收奴隶制和农奴制体系所取代。此外,战争也并未绝迹,并且规模变得更大了。至于严刑峻罚和猎巫行动,同样也未消失,反而变本加厉。国家的敌人遭受着同样可怕,甚至技术上更为“精细”的酷刑折磨。而且,无数并非杀人犯、窃贼、诽谤者、通奸者或强奸犯的人,也就是那些完全遵循《圣经》十诫、放在过去本不会被打扰的人,如今却时常受到惩处,处罚程度从长期监禁到被剥夺全部财产不等。“女巫”这个称呼不再使用了,但由于只有单一权威存在,把任何人“认定”为“作恶嫌疑人” 或“麻烦制造者”变得极为容易,被如此认定的人数也相应成倍增加;虽说这类嫌疑人不再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但他们常常受到惩处,直至终身经济匮乏、失业、贫困,甚至挨饿。过去惩罚的首要目的是补偿,也就是违法者必须赔偿受害者,而如今惩罚的首要目的是让人屈服——违法者必须补偿、取悦的不是受害者,而是国家(这就相当于让受害者二次受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当下的民主社会秩序或许是技术上最先进的文明,但在社会层面上,它肯定不是最先进的。按照基于圣经的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完美标准来衡量,它远远落后于中世纪。事实上,依据这些标准,欧洲历史上从无政府的中世纪过渡到现代国家主义世界,完全就是从一个上帝悦纳的社会秩序过渡到一个无神的社会秩序。

在多个地方,尤其是在我的论文《从贵族制到君主制再到民主制》(From Aristocracy to Monarchy to Democracy,2014年)里以最为凝练的形式,我分析并尝试重构了这一长达半个千年的去文明化进程,还阐释了它给法律与经济发展带来的灾难性、有害的后果及影响。在此,我不会重复或概述相关内容。我只是想揭示,从中世纪晚期直至今日,所有国家主义者为达成其国家主义目标所奉行的主要策略,以便(哪怕只是间接地 )洞察能引领我们走出当前困境的任何可能的反制策略。当然,不是要回到中世纪,因为自那以后,无论是在我们的精神层面,还是物质条件与能力方面,都发生了太多永久性且不可逆转的变化,而是要走向一个从对中世纪的研究中获取灵感,且明白并知晓中世纪消亡主要原因的新社会。该策略由近乎自由意志主义的、无国家的中世纪起点所决定,它“自然而然”地首先呈现在社会权威的顶层人士,尤其是封建国王面前。简而言之,归结起来就是这条规则:你不能仅仅满足于做同侪之首(“primus inter pares”),而必须成为独一无二的头号人物(“solus primus”)。要做到这一点,你就得削弱、破坏,并最终消除所有与之竞争的权威以及社会权威层级。从最高层级的权威开始,从你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入手,然后由此往下,最终触及社会权威最基本、最分散的层级,也就是赋予各个家族户主的权威。(每一位国家主义者)你必须运用自己初始的权威,去破坏每一个与之竞争的权威,剥夺其在自身有限管辖地域范围内独立裁决、区分、宣判与惩处的权力。

除你之外的其他国王,绝不能再被允许自由决定谁是另一位国王或下一任国王,谁能跻身国王之列、谁被排除在外,或者谁可以向他们寻求正义与援助。对于社会权威的所有其他层级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包括贵族领主与封臣,以及所有独立的地方社群、团体、协会,最后直至所有单个的家族家庭。任何人都不能自由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准入与排斥规则。也就是说,不能自主决定谁该“纳入”或“排除”,对那些“已纳入”且希望保持良好地位者应有的行为规范,以及成员的哪些行为会导致各种制裁,制裁范围从不满、谴责、罚款到驱逐和体罚不等。

那么,要如何实现这一点,将所有权威集中并巩固到单一的地域垄断者手中,先是绝对君主,随后是民主国家呢?方法是争取那些因未被某个特定社群、团体或社会阶层接纳、晋升,或是被其驱逐、受到“不公平”惩罚而心怀怨恨之人的支持。针对这种“不公平歧视”,你,也就是国家或潜在的国家,承诺让被排斥的“受害者”融入进来,并帮助他们得到“公平”且“无歧视”的对待,以此换取他们对你有约束力的承诺与依附。在社会权威的每一层级,只要一有机会,无论何时何地,你都鼓励、助长“越轨行为”和“越轨者”,并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便牺牲其他所有权威来扩张、强化你自身的权威。

因此,再文明化的主要反制策略就必然是通过去中心化回归“常态”。与将所有权威集中于单一垄断者手中同步进行的领土扩张进程必须扭转。每一种分离主义倾向与运动都应得到支持与推动,因为每一次从中央国家分离出一块领土,就会创造出另一个独立且相互竞争的权威与裁决中心。在任何新创建的独立领土与权威中心框架内,也应推动同样的倾向。也就是说,新领土内的任何志愿性成员组织、社团、团体、俱乐部,甚至家庭,都应能自由独立地决定自身的内部规则,即准入规则、制裁规则与驱逐规则,以便逐步用一种自然的、类有机的、基于自愿的领土、法律习俗联合与分离的社会秩序,取代当前强制实施领土、法律一体化与齐一化的国家主义体系。此外,作为一项重要补充,为了保护这种自然社会权威的日益去中心化的中心、层级与等级秩序,使其免受内部腐败或外部(外国)攻击,应当鼓励每一个新(重新)出现的社会权威,与其他“外国”领土及辖区内情况类似、志同道合的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建立联系网络,以便在必要时相互援助。

至此,我完成了概念分析阶段,也梳理出历史洞见与背景信息,这让我得以着手第二项任务,即对史蒂文·平克(Steven Pinker)在其著作《人性中的善良天使》[515](the better Angels of Our nature)中的最新尝试展开详细评论。他试图为辉格史观注入新活力,该理论是一种迷思,认为人类历史虽路途坎坷,但始终稳步向上、迈向光明,还宣称如今身处西方世界的我们,即便并非生活在所有可能世界里最好的那个,也生活在一个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好的世界中。

不出所料,这本书受到了统治精英们的热烈欢迎,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毫无疑问,平克作为一位魅力非凡的哈佛教授,这一身份更是助力不少。在八百页的小字内容中,平克汇集了海量有趣的信息片段,并对各种各样的事物加以解读。但就他所主张的人类社会稳步发展并在当下达到巅峰这一观点而言,我的评价完全是否定的。平克或许是一位出色的心理学家,但在哲学、方法论、经济学和历史学这些领域,他却力有不逮,而要对人类历史各个阶段的社会完善程度以及长期发展状况作出合理评判,这些领域的知识缺一不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的历史叙述常常给人一种精挑细选的感觉,要么是舍本逐末,要么是本末倒置,但更多时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516]

这本书有诸多可诟病之处,尤其平克在明确定义术语时不够谨慎,未能避免所有内部矛盾或语义含糊的问题。不过,在这里,我将把批评集中在两个核心要点上:其一,平克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或标准——也就是他的被解释项(explanandum);其二,他对如此“衡量”出的现象所做的解释——即他的解释项(explanans)。

在平克的整部作品中,他对宗教表现出了极为明显的敌意,所以,他压根没想到用圣经戒律(顺便说一句,他对这些戒律的表述存在严重错误)作为衡量社会完美的基准,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反,他的基准是“暴力”,并将社会进步定义为暴力的减少。乍一看,这个标准似乎与基于圣经的自由意志主义所追求的和平目标相去不远。但实际上,结果却大相径庭。他列举的暴力的主要例子是凶杀案和战争伤亡。书中满是关于这些暴力指标的表格和统计数据。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平克并没有对侵犯性暴力和防御性暴力进行明确区分。在明确承认私有财产神圣性的圣经戒律里,是有这种区分的。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产,和一个人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犯者侵害而使用暴力,这两者是有区别的。谋杀与自卫杀人,完全是两码事。

但平克却非如此认为。

在他的分析中,财产及财产权并未得到系统阐述。实际上,这两个术语甚至没有出现在该书长达三十页的主题索引中。对平克来说,暴力就是暴力,暴力的减少就是进步,不管这种减少是一个民族被另一个征服民族成功压制的结果,还是他们自己成功压制侵略者与征服者的结果。

在平克的世界里,“稳定”的主奴关系是文明的标志,而伴随暴力的奴隶起义则是去文明化的标志。同样,强制征税制度——和“财产”一词一样,这个术语也完全没有出现在索引中(并非巧合 )——也是文明的一个指标,无论税率高低,只要它足够稳定就行,也就是说,只要税收当局仅仅靠惩罚威胁就能让纳税人普遍遵从。任何抗税和抵制征税的行为都被视为文明的倒退。在平克看来,前一种是和平与进步,而后一种则是暴力与倒退。

平克并未将自己的逻辑贯彻到底,但为了揭示其思想的彻底堕落,我们必须这么做。例如,按照他的说法,一座运转顺畅的集中营,由武装人员看守,这些看守不杀害囚犯,实际上还阻止囚犯相互残杀,而且还给囚犯提供“快乐丸”,让他们安静地为看守的利益劳作,直至自然(非暴力)死亡,这就是和平与社会进步的完美典范;而囚犯暴力推翻看守,嗯,那就是暴力,就是文明的倒退。

基于这样一种堕落的社会进步观,它无视财产及财产权受到的侵犯,只计算非自然死亡、人身伤害和身体残缺的数量,可以预料,平克对各种历史事件的评价必然会得出一些相当尴尬甚至荒诞的结论,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尤其,这也解释了平克为何会将当下的民主时代粉饰成有史以来最好的时代。

但即便按照平克自己的标准来看,真是如此吗?我们如今生活在暴力最少的时代吗?

答案模棱两可、并不明确。一方面,纵观历史,战争始终是造成伤亡人数最多的因素,远远超过“日常”小规模人际暴力所导致的伤亡。在这方面,正如帕斯夸莱·西里洛(Pasquale Cirillo)和尼古拉斯·塔勒布(Nicholas Taleb)针对平克的进步论点所指出的,无法确立具有统计学意义的趋势。塔勒布称,从大约1500年至今的600年期间,我们有相对可靠的数据,但在战争频率或战争伤亡人数(始终与总人口相关联)方面,并没有明显变化。事实上,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变化的话,随着民主的传播,与战争相关的暴力略有上升(与所谓“民主和平论”的支持者观点相悖 )。至于平克认为格外和平、无战争的二战结束后的70年,塔勒布指出,战争,尤其是大规模战争,是极不规律且相对罕见的事件,仅仅70年的观察期,实在太短,不足以作为得出任何深远结论的依据。

但是,正如约翰·格雷(John Gray,2015年)在反驳平克时所指出的,即便对“现代”的这一评估,可能也过于乐观了,因为它往往会系统性地低估与战争相关的非战斗人员伤亡数量,也就是死于战争传播的各类疾病,或是因经济匮乏、饥饿等战争的长期副作用所导致的“慢性死亡”的平民数量。(对于欧洲中世纪的战争而言,至少不会在同等程度上存在这种低估的风险,因为那时的战争通常是小规模、局限于特定领土的事件,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之间有着相对明确的区分和隔离。)

另一方面,确实有大量实证证据表明,存在一种超世俗的暴力减少趋势——不要将其与侵犯财产权行为的减少相混淆——尤其是通过凶杀率来衡量(凶杀就是凶杀,不论是谁杀了谁、为何杀人或如何杀人 )。从这种超脱或非道德的意义来讲,我们确实可以像平克那样,谈论一个“文明化进程”,平克还对此进行了极为详尽的论证。平克借用了诺伯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及其著作《文明的进程》(the Civilizing Process,1969年)中的这一说法,该书1939年首次以德文出版,30年后才被译成英文。在这本书里,埃利亚斯描述并试图解释欧洲中世纪及之后日常礼仪方面发生的变化,从餐桌礼仪到性道德规范,不一而足。简而言之,这个进程可以被描述为从野蛮、粗暴、粗鲁、粗野、粗鄙、无礼和放纵等等之类的行为,逐渐过渡到越发文雅、克制、体贴、谦逊、和有节制等等之类的人类举止。从埃利亚斯那里获取灵感后,平克只是将埃利亚斯的文明化论点从人类礼仪推广和扩展到整个日常生活与行为,在我看来,大体上他是成功的。

然而,平克对这种从野蛮到日益文雅行为的超脱或非道德形式的社会进步所做的解释,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他认定为这一发展的主要原因(我马上就会说到他所认为的原因),实际上,如果真有影响的话,是阻碍并扭曲了这一发展。也就是说,要是没有平克所说的那个原因,人类行为将会变得更加文雅(而且是显著不同的文雅),而非更差。

事实上,行为日益文雅(或愈发不野蛮)这一宏大的长期历史趋势,很容易解释,它不过是经济与技术发展过程中,劳动分工不断拓宽和深化所带来的近乎自然的副产品。越来越多、各式各样的提高生产力的工具不断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手艺、技能与天赋也在发展并愈发分化。简而言之,相较于脑力、身体技巧和思维敏捷度,体力对于经济成功的重要性下降了。此外,正如我在《人类简史》中试图阐释的那样,尤其在人类历史大部分时间里盛行的马尔萨斯式条件下,经济成功乃至人类生存,都系统性地高度依赖人类智力的逐步发展与提升,依赖较低的时间偏好、冲动控制能力和耐心(这些个人特质至少有一部分是可遗传的,并因此能遗传给后代)。

然而,平克对人类行为逐渐文雅这一趋势的解释却截然不同。他将这一发展归因于国家的建立,也就是终极决策权的地域垄断者;他声称,在人类行为逐渐文雅的进程中,最具决定性、最为关键的一步,是从无国家的社会秩序过渡到国家主义社会。就他对逐渐文雅的那种超脱或非道德定义而言,他并非全然错误。诚然,国家的建立,更确切地说是民主国家的建立,是关乎我们当下人类行为与日常诸多核心特征及现象的主要成因——只是要注意,其中许多或大多数与道德进步关系不大,甚至公然违背圣经戒律。而且,按照平克所定义的暴力或许确实减少了——只是要留意,在国家的庇护下,暴力的实施方式已经如此“文雅”、被重新定义,以至于不再属于平克对该词的狭义定义范畴。例如,“女巫”不再被暴力焚烧,而是看似平和地被送进精神病院,由医护人员服药安抚;邻居们的财产不再被暴力抢夺,而是以更为“文雅”、显然没有任何物理暴力的方式,收到定期的税单,几乎自动地通过银行转账缴入国家账户。

平克所认定的社会进步与社会日益完善的核心原因——国家的建立——实际上却是去文明化的核心力量,它延缓并扭曲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劳动分工不断深化与拓展而自然开启的潜在文明进程。国家的建立或许可以解释暴力在时间长河中的“文雅化”,但它自身本就是暴力的持久源头,无论这种暴力被包装得多么文雅,而且它还是暴力扩张与加剧的驱动力。平克这本书的副标题“暴力为何减少了”(Why Violence Has Declined),会让大多数潜在读者期待得到一个关乎道德问题的答案,因为“暴力”一词通常带有负面意味。然而,就这点而言,这本书的标题是一场巧妙的虚假、误导性广告尝试,因为平克压根没做这类事。相反,他回答的是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即如何从“技术上”或“科学主义地”定义暴力,从而让道德上最堕落、最暴力的制度看起来像是和平使者,或者让撒旦看起来像个天使。

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首先,摒弃逻辑与基本常识,然后篡改数据、歪曲历史叙述,使其契合他那毫无道理的基本前提。平克在《人性中的善良天使》一书(第35页)里,以一幅简单图表的形式呈现了这个基本前提。在任何双人场景中,双方都可能有使用暴力的动机,要么作为侵犯者去掠夺对方,要么作为受害者进行报复。因此,与霍布斯类似,平克将这种状况描绘成无休止的暴力冲突状态,一场人对人的战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但神奇的是,这个问题有一解决之道,即第三方,平克称之为旁观者,它充当裁判,并扮演暴力的地域垄断者角色,以此创造持久和平。但这个旁观者难道就不会是潜在的掠夺者吗?如果它是暴力垄断者,无需惧怕受害者的任何报复,它的掠夺动机难道不会更强吗?平克没有触及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更别说给出系统性的答案了。

他也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人会毫无抵抗地服从这样一个袖手旁观的垄断性裁判呢?难道就没有人意识到这种安排对自身财产存在的潜在危险,进而抵制它的设立吗?诚然,平克后来也不得不注意到,从经验上看,作为领土内暴力垄断者的国家并非自发地或以类有机的方式出现,而是像黑手党一样,属于某种保护费勒索组织。然而,这一观察结果既没有让他修正或摒弃其关于国家作为和平缔造者这一主要角色的基本论点,也没有促使他认识到,他归因于国家运作的诸多文明成就(即便不是大多数),实际上是民众抵制国家权力的结果,不管这种抵制是积极暴力的,还是消极非暴力的。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平克将任何针对国家的暴力抵抗都归为野蛮行径,这意味着国家先前针对抵抗者施加的暴力肯定是一种文明化、平定性的活动,根本不应算作暴力。几乎无需赘言,这种思维上的诡辩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各种矛盾,平克只能通过或多或少巧妙但总是让人在智识上痛苦的曲解,才能让自己摆脱困境。

平克将国家认定为文明进程中至关重要的力量,这当然与世界各地所有国家统治者的评估完美契合,本质上,这正是我们在中小学和大学里被教导要当作准公理式真理来接受的同一套说辞。尤其是,当代所有“顶尖经济学家”讲授的也是同样的内容。然而,它与经济学最基本的法则之一公然相悖:与在竞争条件下,也就是“自由准入”条件下生产相同产品相比,垄断条件下的生产会导致产品价格更高、质量更低。大多数当代经济学家认可这一法则,但他们没有将其应用于国家这种特殊的垄断情形——很可能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受雇于国家。但事实上,这一法则同样适用于国家,无论人们如何描述国家所产出的特定产品。如果像平克那样,将国家描述为维持和平的地域垄断者,那么和平的代价会更高,质量会更低。如果将其描述为司法垄断者,那么司法成本会更高,质量会更低。如果将其描述为暴力垄断者,暴力就会更昂贵,质量也更差。又或者,如我认为最恰当的那样,把国家描述为负责财产保护的征敛的地域垄断者,那么可以预见,我们将会看到大量有利于垄断者的征敛行为,而保护则微乎其微,对国家来说却代价高昂。无论如何,结果总是相同的,仅凭逻辑,平克关于国家制度具有文明化效应的核心论点就必须被摒弃。

那么,平克的实证案例又如何呢?逻辑无法被实证数据推翻,但是,如果摒弃逻辑,就必然会错误解读实证数据。平克提供了大量饶有趣味的实证数据、表格和图表。我对其中一些内容持有异议,但为了论证起见,在此我全盘接受。我的批评仅仅针对他对这些数据的解读。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我大体上能认同他关于人类行为从野蛮到文雅这一文明化进程的广义伊利亚特式(Eliasthesis)论断。然而,基于逻辑,我的解读会有所不同。无论存在怎样的文明化进程,它的发生并非因为国家,而是尽管有国家存在,或是民众抵制国家才得以推进;无论存在怎样的野蛮化进程,它的出现也并非因为缺乏国家,而是尽管国家缺位,或者说,它是先前(现已解体)的国家及其早期野蛮化倾向遗留的长久影响。发生在其后并不意味着就是因其所致。(Post hoc does not imply propter hoc)

我将把我的批评集中在平克为支持其论点而提供的两个核心实证案例上,一个涉及全球事务,另一个更具地区针对性,与我之前对欧洲或西方历史的观察最为直接相关。

全球进步论的实证支撑总结在两张表格中(第49页和第53页 )。第一张表格旨在展示从人类史前时期到当下战争死亡人数占人口比例的下降情况。为此,平克区分了四个历史阶段:史前时期、狩猎采集社会、狩猎园艺社会,最后是国家社会。接着,他给出数据表明,从高度暴力的史前时代到狩猎采集阶段,至多只有极其微小的改善;随着园艺和农业的出现,暴力现象再度增多(因为那时经济不平等加剧,可供掠夺的资源也更多了 );而随着国家社会的出现,暴力现象最终急剧下降,降至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低水平。为进一步支撑其论点,第二张表格对比了“现代”非国家社会(19世纪和20世纪的)与同样“现代”的国家社会的战争死亡率,似乎再次证明了国家的文明化效应。

如前所述,我不会对这些表格中呈现的数字和估算吹毛求疵,只是要指出,任何有关人类史前时期以及久远的狩猎采集-园艺社会阶段的估算,都必须带着极大的怀疑态度去看待。例如,考古发现的破碎头骨,可以为特定地点和时间的暴力情况提供一些合理估算的依据,随后,你或许还能按比例将这类估算扩展到当时大致的世界总人口,以此计算出给定时期的暴力死亡率。但有件事你做不到,出于相当明显的技术原因,至少到目前为止几乎不可能做到,那就是证明你所掌握的暴力数据样本是具有代表性的随机样本,唯有如此,将具体的发现推广到总体人口才是合理的。

然而,平克的数据未能证明他想要证明之事,核心原因有所不同。在他试图比较非国家社会与国家社会时,他对比的是两类无法比较的对象。他列举的非国家社会的例子,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几乎都专指欧洲之外一些鲜为人知的部落(在少数罕见的欧洲案例中,指的是生活在公元纪年之前数千年的部落);而且它们要么已经彻底灭绝,要么在历史上没有留下持久的痕迹,以至于如今几乎不可能从谱系上,将其追溯为任何一个当代社会的历史前身。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所有国家社会的例子都取自欧洲和西方世界,在那里,进行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谱系回溯轻而易举。显然,只有在假定区分欧洲人或“西方人”与平克提及的各类部落成员的唯一相关因素是国家的有无,而且双方在其他方面都相同,有着相同的身心构造与天赋的情况下,这样的比较才能得出无偏见的结论。

平克从未明确阐述这一对于他的论证至关重要的假设。或许是因为这会立刻让人对他结论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事实上,在此期间,许多学科已经开展了无数实证研究,这些研究表明这一假设完全错误。不同人群在生理、心理构成及天赋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欧洲人,或者更笼统地说“西方人”,与平克所提及的部落成员显然并非同一类人——如此一来,他关于进步论的首个“实证证据”便不攻自破了。他的这个证据根本站不住脚,什么也证明不了。

此外,平克在另一方面也因只见人类的“全球森林”,而不见具体的“树木”。因为根据他自己的数据,也存在一些非国家社会,尽管数量极少,它们达到的和平程度与国家社会相当,甚至有所超越。

顺便简短提一下,平克可能甚至都没意识到,要证明他的观点,某种(错误的)人类“平等”假设是必要的,但他不管怎样都一次次做出了这样的假设,哪怕只是含蓄或隐晦地。在内心深处,平克是个平等主义者,这一点从他对所谓民权运动以及“高尚的”小马丁·路德·金带来的“进步”,还有对“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纳尔逊·曼德拉(尽管两人都与共产主义有众所周知的关联 )直言不讳的同情中,就可见一斑。当然,平克不是那种极端的(且极其愚蠢的)平等主义者。他会区分性别、年龄、种族和阶级,也很清楚社会中各种人类特质与天赋——如智力、勤奋、冲动控制、社交能力等——分布并不均衡。但作为一个政治正确的“进步主义者”,他就是无法承认,这些人类特质与天赋在不同社会中的不均衡分布情况可能差异极大。

既然平克第一个全球层面的实证“证据”已被驳回,那么他第二个地区层面的证据又如何呢?在这里,所有数据都来自欧洲,因此避免了对比不相容事物的风险。平克用了大约十页篇幅(第228-238页)来阐述这个案例,关键信息浓缩在一张图表里(第230页),该图表描绘了“1400-2000年大欧洲地区冲突中的死亡率” 。然而,这张图表所展示的内容与平克的进步论恰恰相反。它表明,(相对)最为和平、暴力水平最低的漫长时期,是从1400年到16世纪末的近两百年。而这个时期恰恰处于欧洲中世纪的较长时段内(并且标志着它的终结),正如我之前所论述的,中世纪是无国家社会秩序的一个典型范例。(有趣的是,平克认同中世纪欧洲无国家这一评估,但他随后却没意识到,根据他自己的数据,这意味着对他论点的一个实证反驳。)

对平克的观点来说,情况还更糟。根据同一张图表,从16世纪晚期至今的后续历史时期,暴力水平出现了三次大幅飙升。第一次飙升发生在16世纪晚期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Westphalian peace)签订期间,这主要与三十年战争有关;第二次飙升从18世纪晚期持续到1815年,其坡度比第一次稍缓,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相关;第三次,也是最为剧烈的一次飙升发生在1914年至1945年,与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而且,在所有中间时段,暴力水平也始终远高于中世纪时期,直到三个世纪后的1815年至1914年期间,以及二战后的时代,才再次达到中世纪时的低水平。总而言之,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暴力方面的记录相当令人沮丧。然而,从16世纪晚期直至今日的整个这段时期,正是国家的时代,而平克却认为国家是“文明化进程”的驱动力。

平克将暴力的第一次急剧飙升与宗教及“宗教战争”联系起来。然而,事实上,这些战争是为了建立国家。渴望成为绝对统治者的封建国王和王公们发动战争,是为了将越来越大的连片领土置于他们的最高掌控之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利用了拉丁基督教世界近期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的分裂,而且实际上是他们发明了“宗教战争”一词——只是为了欺骗和掩盖他们建立国家的真正目的,而这一目的与宗教几乎毫无关系。第二次飙升标志着从君主制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转折点,它是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试图通过战争在整个欧洲大陆建立霸权的结果。而暴力水平第三次、也是最剧烈的一次飙升,则标志着全面成熟民主时代的开端,是英国和美国旨在建立世界霸权而发动战争的结果。

在对这些数据的解读中,平克试图为(对他而言)看上去相当棘手的情况找到最佳解释。一方面,他借助第二张图表(第229页)指出,在整个时期内,由于领土兼并与中心化,国家数量减少,暴力冲突的数量也随之下降。伤亡人数较少的小规模战争数量增多的情况,被伤亡人数众多的大规模战争数量减少所取代。然而,这看起来不太像是进步,尤其是如果考虑到在整个国家主导的时代,即便暴力冲突的数量下降了,冲突中的死亡率实际上却上升了。为了挽救他的进步论点,平克提出了两个辅助论据。首先,他声称,(频率较低的)现代战争杀伤力更强,这与国家本身或其领土扩张及整合毫无关系,反而是军事技术进步带来的近乎偶然的结果(他在其他地方否定了这一论点,因为他曾表示技术发展对暴力水平本质上是“中性”的 )。其次,为了更有力地支撑他关于战争频率下降(但要再次强调,不是战争相关死亡率下降!)的论点,他指出,政治中心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数量越来越少、领土越来越大的过程,并没有伴随国内或州内战争相应增多,因此这代表着一种真正的文明进步(而不只是一种统计上的把戏)。本质上,平克认为,随着每一次政治中心化,直至最终建立世界国家,战争的可能性会下降,最终消失,内战也会同步减少并最终消失。简而言之:国家带来文明,世界国家能带来最佳的文明效果。或者反过来说:每一次分离都会导致文明倒退,完全的分离自由则会造成最严重的文明倒退。

然而,经济学逻辑(行学)对这一切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国家并非自发的自愿联合体,它们是战争的产物。而且国家的存在增加了进一步爆发战争的可能性,因为在国家体制下,发动战争的成本不再必须由私人承担,而是至少可以部分外部化,转嫁给无辜的第三方。随着国家数量减少,战争数量随之下降,并且一旦国家数量减少到只剩一个世界国家时,就不再会有国家间战争,这不过是一种定义层面的事实。不过,即便战争频率降低了,但政治一体化与领土兼并的进程越是推进,也就是越接近世界国家这一国家主义的终极目标,这类战争的杀伤力就会越强。

建立世界政府这一设想也无法兑现平克的承诺。诚然,顾名思义,如此一来确实不会再有国家间战争。为便于论证,我们甚至可以承认,内战(国内战争)的发生频率和伤亡率或许也会下降(尽管这方面的实证证据看起来愈发可疑)。但无论如何,对于世界政府所带来的后果,可以笃定预测的是:随着所有国家间竞争的消除,也就是说,当众多拥有不同法律、习俗、税收及管制结构的不同领土管辖权,被单一的全球统一管辖权取代,人们用“用脚投票”来反对某个国家及其法律的可能性也随之消失。因此,对国家权力增长与扩张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制约因素不复存在,而正义的生产代价(或者说国家声称要产出的任何事物的生产代价)会相应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其质量则会跌至新低。按照平克的说法,肢体暴力或许会减少,也或许不会减少,但不管怎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文雅”暴力将会出现,也就是说,那些在平克看来不算暴力的侵犯财产权行为会增多;届时,这个世界政府下的社会,与其说是类似自由、和谐的社会秩序,不如说更像是前文提到的稳定的集中营场景。

剥去层层表象,平克的核心论点简直就是一连串的逻辑荒谬:在他看来,部落社会不知怎地就“合并”形成小国,小国又依次“联合”成越来越大的国家。然而,如果这种“合并”与“联合”像字面暗示的那样,是自发且自愿的事情,那么根据定义,其结果就不会是一个国家,而是由自由成员协会组成并受其治理的无政府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合并”与“联合”造就的是一个国家,那它就不可能是自发自愿的,而一定在逻辑上必然涉及暴力和战争(因为任何领土垄断都需要靠暴力强制禁止“自由进入” )。那么,像平克这样想要把暴力与战争减到最少乃至彻底消除的人,怎么会青睐一个必然诉诸暴力与战争的社会体系,而非一个无需如此的体系呢?答案是:只有抛开所有逻辑,宣称国家与暴力、战争之间的关系并非逻辑上的必然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经验性的关系才行——就好比你我是否实施暴力、挑起战争完全是个经验性问题一样,国家是否实施暴力、发动战争同样也只是一个纯粹偶然的、经验性问题。

因此,按照平克的说法,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种种暴行,本质上与国家制度毫无关系,不过是一次历史偶然事件,源于一个疯狂的个体阿道夫·希特勒的恶行。的确,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平克竟赞许地引用历史学家约翰·基根(John Keegan)的话,称“只有一个欧洲人真正想要战争——阿道夫·希特勒 ”,而且他似乎毫无愧色(虽说从书面文字确实很难看出来)。

问题:但是,倘若没有中心化的国家制度,一个疯狂的个体又能犯下多少恶行呢?在中世纪那种无国家社会的框架下,希特勒又能犯下多少恶行呢?他会成为一位大领主、国王、主教,还是教皇呢?

的确,即便在像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或新加坡这样的上千个小国组成的框架内,他又能犯下多少恶行呢?答案是:造不成多大危害,肯定无法与二战相关的那些恶行相提并论。平克认为“没有希特勒,就没有丘吉尔,没有罗斯福,也没有斯大林,那么就没有战争”,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实际情况应该是:“没有高度中心化的国家,就没有希特勒、丘吉尔、罗斯福,也没有斯大林 。”去除国家这一因素,他们或许会成为“开膛手杰克”、查尔斯·庞兹之流,甚至可能是无害之人,而不会成为我们所知的那些大规模杀戮的恶魔。建立国家,你就会催生、吸引并孕育出恶魔。

总而言之,平克试图挽救辉格史观,并证明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最好的时代,结果却彻底失败了。事实上,甚至可以说,他的这本书及其巨大的商业成功本身,就是反证。

第五辑 自传

Autobiographical

 

第26章 贝尔日报的访谈

26 interview with the Daily bell [517]

一、简介

汉斯-赫尔曼·霍普博士于1949年出生在德国西部的佩讷。他曾在萨尔布吕肯的萨尔兰大学、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约翰·沃尔夫冈·歌德大学以及安娜堡的密歇根大学研习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和统计学。他先后在法兰克福的歌德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哲学专业,1974年,导师为尤尔根·哈贝马斯 )以及取得教授资格学位(社会学与经济学基础方向,1981年)。

1985年,霍普搬到纽约市,与默里·N·罗斯巴德(1926-1995)共事,罗斯巴德是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1881-1973)最杰出的美国弟子。1986年,霍普追随罗斯巴德前往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在那里他担任经济学教授,直至2008年退休。罗斯巴德去世后,霍普还多年担任《奥地利经济学季刊》以及跨学科的《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的编辑。霍普是阿拉巴马州奥本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的杰出研究员,也是财产与自由协会的创始人兼主席。他目前与同为经济学家的妻子居尔琴·伊姆雷博士一起生活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霍普著有八部著作,其中最知名的是《民主:失败的上帝》(Democracy:the God That Failed),还在书籍、学术期刊以及观点类杂志上发表了 150 多篇文章。作为国际知名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和自由意志主义哲学家,他曾在世界各地讲学,其作品已被翻译成二十多种语言。

2006 年,霍普荣获加里-施拉尔鲍姆自由事业终身成就奖;2009 年,他荣获普拉固经济大学弗朗茨-丘赫尔纪念奖。2009 年,在他 60 岁生日之际,为他出版了一本纪念文集:许尔斯曼 和金塞拉(主编)《财产、自由与社会:纪念汉斯-赫尔曼-霍普的论文》。霍普的个人网站是 www.HansHoppe.com。他的大部分学术著作和通俗读物以及许多公开演讲录音都有电子版。

二、访谈

贝尔日报:请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我们的读者还不了解您的杰出著作和成熟观点。我们直接开始吧。为什么民主是“失败的上帝”?

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传统的、前现代的国家形式是(绝对)君主制。民主运动的矛头直指国王和世袭贵族阶层。君主制被批判为不符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基本原则。它建立在特权基础之上,既不公平又具有剥削性。民主本应是解决之道。民主的倡导者声称,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和进入国家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现实,真正的自由就会盛行。但这都是大错特错。

的确,在民主制度下,可以说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国王”,而不再局限于一小撮拥有特权的人。如此一来,民主制度下不存在个人特权。然而,功能性特权以及享有特权的职能是存在的。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受“公法”管辖与保护,相较于仅依据“私法”行事的人而言,他们处于一种特权地位。尤其是,公职人员被允许通过税收为自己的活动提供资金或补贴。这意味着,在私法主体之间的私人交易里被禁止、被视作“盗窃”与“非法所得”的行为,公职人员却可以做,并且以此为生。因此,在民主制度下,特权与法律歧视——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并不会消失。

更糟糕的是:在君主制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很清晰。例如,我知道自己永远不可能成为国王,正因如此,我往往会抵制国王增税的企图。而在民主制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了。会产生一种“我们都在自我统治”的错觉,于是对增税的抵制也就相应减弱了。我最终可能会成为税收的受益者而非纳税者,因而会更支持征税。

而且:作为世袭的垄断者,国王视其统治下的领土和人民为个人财产,并对这份“财产”进行垄断式的剥削。在民主制度下,垄断与垄断式剥削并未消失。实际情况是:取代将国家视为私产的国王与贵族的,是一个临时性且可更替的看管人,由他垄断性地掌管国家。这个看管人并不拥有国家,但只要他在位,就被允许利用国家为自己及其亲信谋利。他拥有国家当下的使用权——用益权(usu fruct),却不拥有其资本存量。这并没有消除剥削。恰恰相反,它让剥削变得缺乏考量,在实施过程中几乎或完全不顾及资本存量。剥削变得短视,而且会系统性地助长资本消耗。

贝尔日报:如果民主失败了,你会用什么来代替它? 理想社会是什么? 无政府资本主义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我更倾向于“私法社会”这个说法。在私法社会中,每个个人与机构都受制于同一套法律。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赋予特定人员或职能以特权的公法。只有私法(以及私有财产),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被允许通过除先占先前无主之物、生产或自愿交换之外的方式获取财产,也没有人拥有征税和征用的特权。此外,任何人都不得禁止其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以便进入他想要涉足的任何生产领域,并与任何他想竞争的对象展开竞争。

贝尔日报:在这个社会中如何维持法律和秩序?你理想中的司法体系是如何运作的?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私法社会中,法律与秩序——安保——的生产供给将由自由融资的个人和机构承担,它们相互竞争,争取自愿付费(或不付费)的客户群体,就如同其他所有商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一样。要理解这一体系如何运作,将它与如今大家太过熟悉的国家主义体系的运作方式进行对比,是最好的办法。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概括竞争性安保行业相较于当前国家主义做法的决定性差异——以及优势,那就是:契约。

国家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国家与其公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实际上谁拥有什么,以及相应地要保护什么,并没有通过契约确定下来。国家要提供什么服务、如果国家未能履行职责会怎样、这类“服务”的“客户”必须支付什么价格,也都没有确定。相反,国家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而且在游戏过程中,还能通过立法改变规则。显然,对于自由融资的安保服务提供商来说,这种行为是不可想象的。想象一下,无论是警察、保险公司还是仲裁机构这类安保服务提供商,给出的服务要约是这样的:我不会通过契约向你保证任何事。如果在你看来,我没有为你履行服务,我不会告诉你我有义务做什么——但不管怎样,我保留单方面决定你必须为这种未明确的服务向我支付价格的权利。任何这样的安保服务提供商都会因完全没有客户而立刻从市场上消失。

相反,每个由私人自由出资的安保服务生产商都必须向其潜在客户提供一份契约。为了让自愿付费的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些契约必须包含清晰的财产描述,以及明确界定的相互服务内容与义务。契约各方在契约有效期内,或者直至契约履行完毕之前,都要受契约条款与条件的约束;任何条款或条件的变更都需要所有相关方的一致同意。

具体而言,为了让安保服务购买者能够接受,这些契约必须包含相关条款,说明在保护者或承保人与自己所保护或承保的客户发生冲突或纠纷时,以及在不同保护者或承保人与各自客户发生冲突时,将采取何种措施。在这方面,只存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这些情况下,冲突各方通过契约约定,由一个双方都信任但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仲裁。至于这个第三方:它同样是自由融资的,并与其他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展开竞争。它的客户,也就是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期望它能做出一个被各方都认可为公平公正的裁决。只有能够做出这类裁决的仲裁员,才能在仲裁市场上取得成功。那些无法做到这一点、被视为有偏见或偏袒的仲裁员,将会从市场上消失。

贝尔日报:那么,你是在否认,我们需要国家来保卫我们?

汉斯-赫尔曼-霍普:的确如此。国家并不保护我们,恰恰相反,国家对我们发起侵害,还动用我们被征没的财产来保护它自己。国家的标准定义如下:国家是一个具备两个独特且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特征的机构。其一,国家是一个在领土范围内对终极决策权实行垄断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每一起冲突事件中,包括涉及国家自身及其代理人的冲突,国家都是终极仲裁者与裁判。在国家之上,不存在更高层级的申诉渠道。其二,国家是一个在领土范围内对征税权实行垄断的机构。换言之,国家能够单方面决定其国民为获取国家作为终极裁判所提供的服务而必须支付的价格。基于这样的制度设置,你可以笃定地预测其后果。首先,作为终极决策权的垄断者,它不会预防与化解冲突,反而会制造、挑起冲突,以便按照对自身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承认和保护既有的法律,而是通过立法来篡改、扭曲法律。矛盾之一:国家是一个破坏法律的法律保护者。其次,作为征税权的垄断者,它不会保护任何人或任何事物,反而总会竭力将其安保支出最大化,与此同时,将实际的安保成效最小化。国家能花的钱越多,为获取这些钱而付出的劳作越少,对它就越有利。矛盾之二:国家是一个侵占、剥夺财产的财产保护者。

贝尔日报:有什么好的法律法规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是的。有几天简单的良法,几乎每个人凭直觉就能识别与认可,而且这些法律也能够被证明是“真正的”“好的”法律。

首先:倘若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冲突,我们都生活在完美的和谐之中,那就不需要任何法律或规范了。法律或规范的目的在于助力避免那些原本不可避免的冲突。只有能达成这一目的的法律,才可被称作良法。一条引发冲突而非助力避免冲突的法律,与法律的目的相悖,也就是恶法、失能的法或者被扭曲的法。

其次:只有当物品稀缺时,冲突才有可能发生,而且冲突的范围也仅限于此。人们之所以发生冲突,是因为他们想以不同的、互不相容的方式使用同一种物品。要么我赢,按我的方式行事,要么你赢,按你的方式行事,我们不可能都是“赢家”。因此,对于稀缺物品,我们就需要规则或法律来帮助我们在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诉求之间做抉择。相比之下,“免费”物品,也就是大量存在、用之不竭或者能够无限再生的物品,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冲突的根源。无论何时我使用非稀缺物品,都丝毫不会减少你所能获取的该物品的供应量。我可以按我的意愿使用它,同时你也可以按你的意愿使用它。不存在输家,我们都是赢家;因此,就非稀缺物品而言,从来都不需要法律。

其三,只要每一件物品都归私人所有,也就是由某个特定的个人(或一些人)而非其他人排他性地掌控,并且始终清楚哪件物品归谁所有、哪件物品不归谁所有,那么所有与稀缺物品相关的冲突就都能够避免。为了从人类诞生之初就避免所有可能出现的冲突,只需有一条规则来规范对原先无主的、自然赋予的物品进行首次的、原始的占有,使其成为私人财产即可。总而言之,本质上有三条“良法”能够确保无冲突的互动,即实现“永久和平”:(a)谁最先占有某件原先无主的物品,谁就是它的唯一所有者(作为首个占有者,他不可能与其他人产生冲突,因为其他人都是后来才出现的);(b)谁用自己的身体以及拓殖的物品生产出了某样东西,只要他没有因此损害他人财产的物理完整性,他就是其产品的所有者;(c)谁通过自愿交换,也就是被双方认为互利的交换,从先前的所有者那里获取了某件物品,谁就是它的所有者。

贝尔日报:那么,该如何定义自由呢?将其定义为没有国家强制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如果每个人都被认定为其自身(稀缺的)身体的排他性所有者,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占有或“拓殖”先前无主之物作为私有财产,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身体和拓殖的物品去生产任何他想生产的东西(前提是不因此损害他人财产的物理完整性),并且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就各自财产与他人以任何被认为互利的方式订立契约,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的。任何对此的干涉都构成一种侵犯行为,一个社会受到这类侵犯的程度,就是其失去自由的程度。

贝尔日报:你对版权持何立场?你是否认同金塞拉所提出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这一观点?

汉斯-赫尔曼-霍普:我赞同我的朋友金塞拉的观点,即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不仅错误、令人困惑,而且很危险。我已经提到过为何会如此。想法——食谱、配方、陈述、论点、算法、定理、旋律、图案、节奏、图像等等——当然属于物品(只要它们是好的,而非糟糕的食谱之类),但它们并非稀缺物品。一旦被构思并表达出来,它们就是免费的、用之不竭的物品。我吹出一段旋律或者写下一首诗,你听到这段旋律或者读到这首诗,然后复制它。在这么做的时候,你并没有从我这里拿走任何东西。我依旧可以像之前一样吹奏、书写。实际上,全世界都可以复制我,而我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如果我不想让任何人复制我的想法,我只要自己藏着,永不表达出来就行 。)

现在设想一下,假如我被授予了我创作的旋律或诗歌的产权,如此一来,我便可以禁止你复制它,要是你复制了,我还能向你索要版税。首先,这难道不荒谬地意味着,反过来,我必须向发明吹口哨和书写的人(或其继承人)支付版税,进而还要向发明发声和语言的人支付版税,以此类推吗?其次,在阻止你吹奏我的旋律、朗诵我的诗歌,或是让你为此付费时,实际上我成了你(部分身体)的所有者:拥有对你的肉体、声带、纸张、铅笔等等的部分控制权,因为你复制我的时候,用的全是你自己的财产。倘若你不能再复制我,那就意味着,我这个知识产权所有者侵占了你以及你的“实际”财产。这表明:知识产权与实际产权是不相容的,鼓吹知识产权必须被视作对“实际”财产(稀缺物品)概念的一种极为危险的攻击。

贝尔日报:我们曾提出,如果人们想要执行代际版权,那就应该自行去做,承担费用,并尝试通过各种手段用自己的资源去对抗版权侵权者。这会把执行的责任落到个人的钱包上。让市场自行决定这些问题,这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这会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一大步。更好的情况是: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那些处于美国主导的西方政府卡特尔势力范围之外的国家,有更多法院明确表示,它们不再受理版权和专利侵权案件,并将这类投诉视为西方与政府有勾兑的大公司(比如制药公司)牺牲他人利益来中饱私囊的诡计。

贝尔日报:你如何看待拉格纳·雷德比尔德的《 强权是权利》?

汉斯-赫尔曼-霍普:对于这句话,你可以给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第一种解读,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即:我知道“强权”与“权利”之间的区别,而且从经验事实来讲,强权实际上常常被当作权利。例如,大部分(即便不是全部)“公法”,就是强权伪装成权利。第二种解读是:我不知道“强权”与“权利”之间的区别,因为二者本就没有区别,强权即权利,权利即强权。这种解读自相矛盾。因为,要是你在与他人争论时,想把这句话当作一个正确的论断来捍卫,那实际上你是承认了对手对其自身身体所拥有的财产权。你不会为了让他获得正确认知就去侵犯他,而是允许他自己得出正确认知。也就是说,你至少含蓄地承认,你确实知道对错之分,否则争论就毫无意义了。顺便说一句,霍布斯那句著名的“人对人是狼”也是同样的道理。当你宣称这句话是正确的时候,实际上却证明了它是错误的。

贝尔日报:有人提出,重组社会的唯一途径是回归智人社区延续了数万年的氏族和部落模式。在这种倒退过程中,氏族或部落的司法体系有没有可能被重新强调呢?

汉斯-赫尔曼-霍普:我认为,在西方世界,我们无法回归氏族和部落模式。现代民主国家已经摧毁了氏族、部落及其等级结构,因为它们阻碍了国家迈向绝对权力的进程。既然氏族和部落已然消失,我们就必须尝试我所描述的私法社会模式。但只要传统的、等级森严的氏族和部落结构依然存在,就应当予以支持,而对于按照西方路线“现代化”“古老”司法体系的尝试,则应抱有极大的怀疑。

贝尔日报:你还撰写了大量关于货币和货币事务的文章。对一个自由社会来说,金本位是必要的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自由社会中,市场会像生产所有其他商品与服务一样来生产货币。在一个完全确定、可预测的世界里,不会有货币这种东西。但在一个充满不可预测的偶然性的世界里,人们也会基于商品的适销性或可售性,也就是将其当作交换媒介,来衡量商品的价值。由于作为交换媒介,更易广泛售卖的商品比不易广泛售卖的商品更受青睐,市场不可避免地会趋向于最终出现一种单一商品,它与其他所有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最易广泛售卖的商品,这种商品就被称为货币。作为最易售卖的商品,它为其所有者提供了人力所能实现的、抵御不确定性的最佳保障,因为它可被用于即时满足最广泛多样的潜在需求。经济理论对于哪种商品会获得货币地位并无定论。从历史上看,货币恰好是黄金。但如果我们所处世界的物质构成过去与现在不同,或者未来会发生变化,那么其他某种商品可能已经成为,或者将会成为货币。这将由市场来决定。无论如何,政府都无需介入其中。市场已经提供且将会提供某种充当货币的商品,而这种商品的生产,无论它是什么,都与其他所有商品的生产一样,受供求力量的支配。

贝尔日报:自由银行模式(Free-banking paradigm)情况如何呢?私人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private fractional banking)是可以被容忍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呢?谁来把从事私人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的人送进监狱呢?

汉斯-赫尔曼-霍普:假设黄金是货币。在一个自由社会中,金矿开采存在自由竞争,金币铸造存在自由竞争,银行之间也存在自由竞争。银行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货币存管、清算服务,以及在储蓄者与借贷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服务。每家银行都会发行自家品牌的“票据”或“凭证”,用以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类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契约关系。这些银行票据可以自由交易。到目前为止,一切都还不错。自由银行论者之间存在争议的,仅仅是部分准备金存款银行业务以及银行票据的地位。假设A将10盎司黄金存入一家银行,并收到一张可按面值见票即兑的票据(一种货币替代品 )。基于A的这笔存款,银行随后向C发放了9盎司黄金的贷款,并为此发行了一张票据,同样可以按面值见票即兑。

这种做法应该被允许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现在有A和C两个人,他们同时为同一数量货币的排他性所有者,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或者换种说法,只有10盎司黄金,但A被赋予了10盎司黄金的所有权,C也持有9盎司黄金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的数量超过实际财产数量。显然,这构成了欺诈行为,而且除了货币领域,在其他所有领域,法院也都认定这种做法属于欺诈,并会惩处违规者。另一方面,如果银行告知A,它会为A的存款支付利息,例如,将这笔存款投资于由高流动性短期金融票据组成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并尽最大努力按固定金额按需赎回A在该投资基金中的份额,那这样做就没什么问题。这类份额很可能非常受欢迎,许多人可能会把钱投入其中,而不是存入常规存款账户。但作为投资基金的份额,它们永远不会起到货币的作用,永远不会成为最容易且最广泛售卖的商品。

贝尔日报:你如何看待当前的中央银行模式?当下这种中央银行制度是否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核心灾难?

汉斯-赫尔曼-霍普:中央银行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祸端之一。它们,尤其是美联储,要为摧毁金本位制负责,金本位制向来是通胀政策的阻碍,自1971年起,它被纯纸币本位制(法定货币)所取代。从那时起,中央银行几乎能凭空创造货币。更多的纸币当然不会让一个社会变得更富有——它不过是更多印出来的纸罢了。不然的话,为什么世界各地仍然有贫穷的国家和贫困人口呢?但是,更多的货币会让其垄断生产者(中央银行)及其最早的接收者(政府、与政府有关联的大银行及其主要客户)变得更富,代价则是让货币的后期及最晚接收者变得更加贫穷。

由于中央银行拥有无限的印钞权,各国政府得以维持越发高企的预算赤字,累积越来越多的债务,为那些原本打不起的热战、冷战,国内外的战事,以及一连串原本难以想象的浪费公帑的项目和冒险行径提供资金。得益于中央银行,大多数“货币专家”和“顶尖宏观经济学家”只要被其招安,就能摇身一变成为政府的肉喇叭,像炼金术士一般“解释”石头(纸币)是如何变成面包(财富)的。多亏了中央银行,利率可以被一路人为压低至零,将信贷输送到信用评级越来越低的项目与人员手中(同时挤出那些优质项目与人员),从而引发规模越来越大的投资泡沫,随之而来的就是更加触目惊心的泡沫破裂。而且由于中央银行的存在,当恶果最终显现、必须付出代价的时候,我们正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恶性通胀威胁急剧上升的局面。

贝尔日报:我们经常指出,罗马七丘最初是相互独立的社群,就像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邦和美国共和政体最初的13个殖民地一样。似乎伟大的帝国最初都是由一个个独立的社群组成的,在这些社群中,如果人们受到压迫,他们可以离开一个社群,到附近的地方重新开始。这种中心化过程背后的驱动力是什么?帝国的基石又是什么?

汉斯-赫尔曼-霍普:所有国家一开始规模必定都很小。这使得人们很容易用脚投票。然而,正如我已经解释过的,国家本质上具有侵犯性。它们能够将侵犯的成本外部化,转嫁给他人,也就是倒霉的纳税人。它们不愿看到有生产能力的人逃离,于是试图通过扩张领土来留住这些人。国家控制的生产者越多,情况就对它越有利。出于这种扩张欲望,它们会遭遇其他国家的抵制。在任何特定的领土范围内,最终管辖权和征税权的垄断者只能有一个。也就是说,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是淘汰性的。要么A国获胜并控制一片领土,要么B国获胜。谁会赢呢?至少从长远来看,那个能够寄生性地利用相对更具生产效率的经济体的国家将会获胜——它会接管他国领土,或者建立霸权,迫使他国进贡。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内部更为“自由”的国家(这里“自由”采用欧洲经典意义)往往会战胜那些较不“自由”,也就是不自由或者专制的国家。

仅从近代史来看,我们可以首先如此解释自由的大英帝国崛起成为世界头号帝国的历程,随后,也能解释自由的美国崛起的过程。而且我们能够理解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为什么像美国这样内部奉行自由主义的帝国,在外交政策上往往比诸如前苏联这类内部实行高压统治的国家更具侵略性、更好战。奉行自由主义的美帝国确信自己能在对外战争和军事冒险中取胜,而实行高压统治的苏联则害怕自己可能会失败

但帝国的建立也埋下了自我毁灭的种子。一个国家越接近世界统治和建立全球单一政府的终极目标,它维持内部自由主义的理由就越少,反而越容易去做所有国家无论如何都倾向于做的事,也就是镇压并加大对剩下的生产者的剥削。结果,由于没有额外的贡赋来源,国内生产力停滞或下降,帝国的“面包与马戏”式国内政策就难以为继。经济危机来袭,迫在眉睫的经济崩溃将激发去中心化倾向、分离主义与分裂主义运动,并导致帝国解体。我们已目睹大英帝国如此走向衰落,如今也正看着美国及其帝国显然已日薄西山。

这一过程还涉及一个重要的货币层面。占主导地位的帝国通常会提供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先是英国的英镑,而后是美国的美元。由于外国中央银行将美元用作储备货币,美国得以维持长期的“无泪赤字” 。也就是说,美国不必像“平等”伙伴之间通常所做的那样,为其持续的进出口逆差埋单,即不必不断增加出口(出口支付进口)。相反,外国政府及其中央银行作为从属于主导地位的美国的标志,不会用其出口所得购买美国商品用于国内消费,而是用其美元纸币储备来购买美国政府债券,以帮助美国人继续入不敷出地消费。

我对中国还不够了解,不明白它为什么要用巨额美元储备去购买美国政府债券。毕竟,中国本不应是美帝国的一部分。也许中国的决策者读了太多美国经济学教科书,现在也相信点石成金那一套了。但只要中国抛售美国国债,转而积累黄金储备,那我们所知的美帝国和美元的统治地位就会走向终结。

贝尔日报:有没有可能,位于伦敦城的那些富可敌国的家族在暗中作祟,要为这一切负部分责任?这些家族及其支持者是否在谋求由精英阶层掌控的世界政府?这是一场阴谋吗?你是否这样看待世界:将其视为精英阶层的中央集权冲动与社会其余群体更具民主倾向的冲动之间的一场斗争?

汉斯-赫尔曼-霍普:我不太确定“阴谋”这个词是否恰当,因为与此同时,多亏了像卡罗尔·奎格利(Carroll Quigley)这类人,人们对正在发生的事情已经了解颇多。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确实存在这样富得超乎想象的家族,他们盘踞在伦敦、纽约、特拉维夫等地,这些家族已经意识到,在国家与帝国的构建进程中,蕴藏着巨大的个人财富的增值潜力。大型银行家族的掌门人在美联储的创立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因为他们明白,中央银行制度能让自家银行在央行创造的货币与信贷基础上,进一步扩张信贷、制造通胀。而且,只要一切顺利,“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就能助力他们收获私人利润,要是出了问题,还能将成本社会化。

他们意识到,传统金本位制是通胀和信贷扩张的天然阻碍,所以他们先是助力建立了一个虚假的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而后在1971年之后,又建立起纯法定货币体系。他们认识到,就通胀主义者的诉求而言,自由浮动的各国法定货币体系仍有缺陷,因为美元的主导地位可能会受到其他竞争货币的威胁,例如坚挺的德国马克;为了减少并削弱这种竞争,他们支持“货币一体化”方案,比如创建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欧元。

他们意识到,只要能成功创建一家由美国主导的世界中央银行,发行诸如“班科币”(bancor)或“凤凰币”(phoenix)之类的世界纸币,他们无限印钞的终极梦想就能成真。于是,他们出资助力建立了众多组织,诸如外交关系委员会、三边委员会、彼尔德伯格集团(the Bilderberg Group)等等,来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样,主要的实业家们也意识到,从国家授予的垄断权、国家补贴,以及能让他们摆脱或免受竞争的独家成本加成合同中,可以获取巨额利润。因此,他们也与国家结盟,并“渗”进国家体系。

历史上存在一些“意外事件”,也有经过精心策划的行动,这些行动会带来意想不到、未曾预料的后果。但历史并非只是一连串的意外与惊奇。它的大部分进程都是被预先设计,有意为之。当然,设计者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掌控国家机器的权力精英们。倘若有人想要阻止历史沿着当前可预见的轨道滑向空前的经济灾难,那么,就绝对有必要毫不留情地揭露这些权力精英的险恶动机与阴谋诡计,从而激起公众的愤慨,这里所说的权力精英,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器内部工作的那些人,尤其还包括置身于国家机器之外、躲在幕后操纵一切的那些人。

贝尔日报:我们一直主张,正如古登堡印刷机在它所处的时代颠覆了现有的社会结构一样,互联网如今也正在做着同样的事情。我们认为,互联网或许正在引领一场新的文艺复兴,将我们带出20世纪的黑暗时代。你赞同还是反对这个说法呢?

汉斯-赫尔曼-霍普:诚然,这两项发明都革新了社会,极大地改善了我们的生活。很难想象回到没有互联网或古登堡印刷机的时代会是怎样一番景象。不过,我对技术革命本身是否也能带来道德进步、推动我们迈向更自由的境地持怀疑态度。在这方面,我更倾向于认为,技术以及技术进步是“中性的”。互联网既能用来挖掘和传播真相,也能用来散播谎言与制造混乱。它赋予了我们前所未有的规避、削弱我们的敌人——国家——的可能性,但它也给了国家前所未有的监视我们、毁掉我们的机会。有了互联网,我们如今比1900年时(那时还没有互联网)更加富有(而且我们变富并非因为国家,恰恰相反,是尽管有国家的存在,我们依然更富有 ),但我要着重否认一点,那就是我们如今比1900年时更自由。事实恰恰相反。

贝尔日报:最后还有什么想说的吗?能告诉我们你现在在做什么吗?有什么想推荐的书籍或网站吗?

汉斯-赫尔曼-霍普:我曾背离过自己“工作未完成就绝口不谈”的原则。我已经为这次背离感到后悔了。这是个我不会再犯的错误。至于书籍,我首先推荐阅读我的两位导师——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和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的主要著作,而且不仅要读一遍,还得时常反复研读。他们的著作至今仍无可超越,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会如此。说到网站,我最常访问的是米塞斯研究院的官网(mises.org)和卢·罗克韦尔(Lew Rockwell)的网站(lewrockwell.com )。至于其他网站嘛,我被人称作极端分子、反动分子、修正主义者、精英主义者、至上主义者、种族主义者、恐同者、反犹分子、右翼分子、神权主义者、愤世嫉俗的无神论者、法西斯分子,当然了,身为德国人,还少不了被安上纳粹的帽子。所以,也难怪我偏爱那些政治上“不正确”的网站,而每个“现代”“正派”“文明”“宽容”“开明”的人本该无视、避开这类网站的。

贝尔日报:感谢你抽出时间回答这些问题。能就你杰出的工作内容向你讨教以上这些问题,我深感荣幸。

汉斯-赫尔曼-霍普:不客气。

三、结论

多么精彩的一次访谈啊。我们这么说并非自夸,因为除了一些例外情况(自由银行业务和货币竞争是比较明显的例外),汉斯-赫尔曼·霍普博士,这位当世最杰出的自由意志主义思想家和教育家之一,实际上似乎认同了我们在过去数年里于这些篇幅中所提出的部分观点。别光听我们说,要是愿意的话,你可以重读一下这次访谈。能得到霍普博士这般才学之士的认可,并就我们偶尔提出的一些基本见解加以阐述,这着实令人备受鼓舞,甚至(我们不介意承认)在智识层面上也让人深感满足。

说点正经的,在这次访谈中可以明显看出,霍普博士属于那种与众不同的人,他洞察到了大多数人难以触及的真理,并且生性无法使其曲学阿世。一想到这点,人们就会在默里·罗斯巴德和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这两位杰出思想家的著作与论述中,看到同样的特质。基于自身信念体系得出结论后,既无法回避这些结论,也不愿对发声表达有所退缩,这是有智识勇气的显著标志,我们甚至认为,这是伟大的标志。

能有幸与一位真正头脑澄明清晰、有着严苛且能引起共鸣的参照体系的智者展开对话,着实难能可贵。如果你仔细阅读这次访谈,实际上就能看到(或感受到)霍普博士在评论相关议题时严谨的方式。他对每一个立场的阐述都条理清晰,每一个结论也都从所列举的证据中层层推导而来。

我们不再多写了,因为在我们看来,这次访谈就像一部伟大的音乐作品,最好由读者自行品味。我们笨拙的评注或许只会削弱它的力度与优雅的质朴感。当然了,亲爱的读者,你可能并不欣赏我们所做的这些,但请认可世界上最深刻的自由市场思想家之一——汉斯-赫尔曼·霍普博士的谦恭、智慧与思想勇气。

第27章《哲学》杂志的访谈 [518]

一、简介

几个月前,一位法国记者尼古拉·科里(Nicolas Cori)先生联系我,请求就税收主题对我进行一次采访,采访内容将在法国月刊《哲学杂志》上发表,以契合当下法国正在进行的“税收改革”相关讨论。

我同意了此次采访,采访通过电子邮件以英文进行,科里先生完成了法语翻译,我的朋友尼古拉·格切夫博士对他的翻译进行了检查和修正,随后我将审定后的译文发给了科里先生。从那时起,也就是一个多月前,尽管我多次催促,却一直没有收到科里先生的回音。对于他保持沉默的原因,我只能猜测。最有可能的是,他没有得到上级的许可来发表这次采访,而且他既没有礼貌,也没有勇气告诉我。

二、访谈

科里:税收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相符吗?是否存在一个税收水平,超过这个水平就不再相符?

霍普:非也。无论税收处于何种水平,都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相悖。税收就是盗窃。当然,盗贼——国家及其代理人与同盟——会竭尽全力掩盖这一事实,但根本无法回避。显然,税收并非正常的、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自愿支付的款项,因为如果你对产品不满意,也不允许停止支付。如果你不再购买雷诺汽车或香奈儿香水,不会受到惩罚,但如果你停止为公立学校、大学或者萨科齐先生及其排场买单,你就会被送进监狱。也不可能将税收解释为像租客向房东支付的那种正常租金,因为法国政府并非整个法国及全体法国人的房东。要成为房东,法国政府必须能够证明两件事:第一,政府,而非其他任何人,拥有法国的每一寸土地;第二,法国政府与每一个法国人都签订了关于使用其财产以及使用价格的租赁契约。没有哪个国家——法国、德国、美国或其他任何国家——能够证明这一点。它们没有此类文件,也拿不出任何租赁契约。因此,结论只有一个:税收就是盗窃和抢劫,通过这种方式,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以牺牲另一部分人,即被统治阶级为代价而自肥。

科里:不纳税是错误的吗?

霍普:并非错误。既然税收是盗窃行为,也就是道德层面的“错误”,那么拒绝向盗贼纳税,或者在应税收入或资产方面对他们撒谎,就不能算是错误的。这并不是说不纳税这种做法是谨慎或明智的——毕竟,正如尼采所说,国家是“所有怪物中最冷酷的”,如果你不服从它的命令,它可以毁掉你的生活,甚至毁灭你。但毫无疑问,不纳税本身是正当的。

科里:我们如何知道一项税收是公平的?有什么标准吗?累进税比统一税更好吗?

霍普:我们知道,不存在公平的税收,无论是累进税、统一比例税都不公平。盗窃和抢劫怎么会公平呢?“最佳”的税永远是税率最低的税——但即便税率最低的税依然是税。之所以说人头税或按人头征收的税“最佳”,是因为它税率最低,每个人缴纳的税额绝对值相同。由于哪怕是最穷的人也必须有能力支付这笔钱,所以这样的税必然数额较低。但即便人头税也仍然属于盗窃,毫无“公平”可言。人头税并没有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也没有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大有问题。例如,所有政府雇员及受其供养者(如领养老金者和福利领取者)的薪资都来自税收收入。相应地,政府雇员和受其供养者根本不用缴税。相反,他们的全部净收入(缴纳人头税后)都来自纳税人的税款,因此他们(从净收入角度看)是靠窃取他人收入和财富为生的税收消费者:也就是那些创造税收的人。一群人寄生在另一群人身上并以牺牲他们为代价来生活,这有何公平可言呢?

科里:所有哲学家都同意吗?

霍普:并非如此。但这并不奇怪。如今,几乎所有职业哲学家都是税收消费者。他们并不生产任何商品或服务,以供市场上的哲学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或不买。事实上,从实际的消费者需求来看,大多数当代哲学家的工作肯定被认为毫无价值。相反,如今几乎所有哲学家的收入都来自税收。他们靠从他人那里窃取或没收来的钱生活。如果你的生计依赖税收,你很可能不会基于原则反对税收制度。当然,情况不一定总是如此。我们的 “意识” 并非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由我们的 “存在” 所决定。然而,出现这种反对的可能性并不大。实际上,和大多数 “知识分子” 一样,哲学家们通常自我感觉过于良好。他们认为自己从事着极为重要的工作,却因 “社会” 没有给予相应回报而心怀不满。因此,如果哲学家们没有对税收问题视而不见,那他们往往会冲在强列,绞尽脑汁地为税收辩护——把盗窃伪装成某种 “善行”——尤其热衷于为他们自己那由税收资助的哲学家薪资辩护。

科里:哲学家们应该在考虑税收方法的伦理价值的同时,也考虑其经济效率吗?

霍普:要将一项行动称作“有效率的”,我们首先必须定义一个目的,即一个目标或终点。只有依据某个既定目标,才能判断某事物是有效率还是无效率。确定哪些措施能有效(或无效)达成既定目标,这是经济学家以及所谓“实证经济学”的任务。例如,如果你想造成大规模失业,那么经济学告诉你,将最低工资提高到,比如说,每小时100欧元,这是有效率的做法。另一方面,如果你想把失业率降到最低,那么经济学则会告诉你,所有最低工资法都应该废除。但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家,对于所涉目标是否可允许或可取,并无发言权。这是哲学家的任务:确定哪些目标是公正且可允许的,而哪些目标不是。(然后经济学家会告知哲学家,为实现这些正当目标,哪些手段是有效率的,哪些是无效率的。)

但正如我已指出的:哲学界根本没有尽到其职责。当然,哲学家们就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给出了大量建议,但他们的建议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智识上的分量。几乎所有情况下,这些建议都只是个人观点:是个人喜好的表达,仅此而已。如果你追问他们的建议所依据的 “正义理论”,他们根本拿不出这样的理论。他们只能给出一些临时拼凑的个人价值判断,而这些判断往往连内在一致性的要求都达不到。

任何真正有价值的正义理论,首先都必须认识到人类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事实:物品的稀缺性,即不存在极度充裕的情况。正因为存在稀缺性,人们之间才有可能产生冲突:我想用某一特定的稀缺资源做x,而你却想用同一资源做y。若没有冲突,也就无需规则或规范;而规范的目的就是避免冲突。在缺乏所有利益预先稳定协调的情况下,只有当所有稀缺资源都归私人所有,即归某个可识别的所有者,而非其他所有者(并排除其他所有者)时,冲突才能得以避免。可以说,为了从人类诞生之初就避免冲突,任何正义理论都必须从一条规范入手,该规范用以调节对稀缺资源最初的、原始的占有,使其成为私有财产。

当代(政治)哲学的大部分内容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这些。实际上,我常常觉得,就连稀缺性这一事实本身都未被认识到或未被充分理解。

科里:那么,税收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呢?是再分配?平等?还是减少贫困?

霍普:如果税收就是盗窃,那么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应该有税收,也不应该有税收政策。所有关于税收政策目标和税收改革的讨论,都是盗贼或盗窃行为鼓吹者之间的讨论,他们不在乎正义,只在乎盗窃。他们争论的是谁该纳税、税率多高以及税收该怎么用,也就是谁该分得多少偷来的赃物。但所有盗贼和所有盗窃受益者倾向于在一件事上达成共识:赃物越多,征收成本越低,对他们就越有利。事实上,这正是当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正在践行的:选择能使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税率和征税形式。目前在法国、德国、美国及其他地方,所有关于税收改革的讨论,比如是否应该开征或废除诸如财富税和遗产税之类的特定税种,对收入征税该采用累进税制还是比例税制,资本利得是否应按收入征税,是否应该用增值税等间接税取代直接税等等,以及这些税种的税率是该提高还是降低——这些讨论从来都与正义无关。推动这些讨论的并非对税收的任何原则性反对,而是想让征税更高效,即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任何一项税收改革,如果不是至少是 “税收中性 “的,就会被视为失败。只有能增加税收收入的改革才被认为是“成功”的。

我必须再次发问:怎么会有人觉得这“公平”呢?当然,从税收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一切都“很好”。但从税收生产者,也就是那些实际纳税者的角度来看,这肯定不“好”,而是“糟糕透顶”。

最后再谈谈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每一项税收都是对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财富和收入被强行从其所有者和创造者手中夺走,转移给那些原本并不拥有这些财富、也未创造这些收入的人。这就抑制了未来财富的积累和收入的创造,同时鼓励了对现有财富和收入的没收与消费。结果就是,社会会变得更加贫穷。尤其对于一直以来颇受欢迎的、主张向“富人”征税以接济“穷人”的平等主义倡议,其效果是:这样的方案并不能减少或缓解贫困,恰恰相反,它会加剧贫困。它降低了人们保持富有、努力致富还有积极创造的动力,却增加了人们安于贫困、不思进取的念头。

科里:应该区别对待富人与穷人吗?

霍普:无论贫富,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平等对待。有些富人致富并非通过欺诈或盗窃他人。他们富有,是因为努力工作、勤俭储蓄、积极创造,且往往历经几代人展现出创业智慧。这类人不仅不应被打扰,还应被赞为英雄。也有些富人,大多来自掌控国家机器的政治领导阶层,以及与国家关联紧密的银行和大企业精英,他们富有是因为直接参与或间接受益于没收、盗窃、欺骗和欺诈行为。这类人不应被放任,而应将其视为歹徒加以谴责与鄙视。这同样适用于穷人。有些穷人为人诚实,因此不应被打扰。他们或许称不上英雄,但值得我们尊重。还有些穷人是骗子,无论他们多么 “贫穷”,都应被当作骗子对待。

第28章 这个疯狂的世界

28 This Crazy World [519]

我们生活在美利坚帝国时代。这个帝国或许正摇摇欲坠,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它仍将存续,这不仅是因为其军事力量,更重要的是因其意识形态影响力。因为美利坚帝国完成了一件极为非凡之事:它的核心信念已作为思想禁忌,深植于大多数人的脑海中。诚然,所有政府都建立在侵犯性暴力之上,美国政府也不例外。它同样会毫不犹豫地镇压任何抵制其立法意志的人。然而,美国政府只需动用极少的实际暴力,就能让民众服从其命令,因为绝大多数民众,尤其是塑造舆论的公知们,已将支撑美利坚帝国的价值与信仰体系奉为圭臬。

根据官方认可的美国信仰体系,我们都是聪慧且理智的人,面对同样严峻的现实,秉持事实与真理。诚然,即便在美国这个帝国核心,人们也并非生活在理想世界,仍有诸多缺陷亟待解决。然而,凭借美国的民主政府体制,人类无疑已找到理想的制度框架,能在通往更完美世界的道路上不断进步;只要全球范围内都采用美国的民主体制,通往完美的道路就会处处明晰且畅通无阻。

唯一真正合法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制。其他任何形式的政府都低人一等。世界上存在君主制、独裁统治和神权政治,也存在封建地主和军阀;由于有政府总比没政府好,民主政府有时必然要与其他非民主政府合作。然而,最终所有政府都必须按照美国的理想模式进行变革,因为只有民主制才允许和平变革与持续进步。

像美国及其欧洲盟友这样的民主政府本质上是爱好和平的,彼此之间不会发动战争。如果它们非要发动战争,那也是针对具有侵略性的非民主政权的防御性战争,是正义之战。因此,目前被美国军队或其欧洲盟友军队占领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犯有侵略罪,而西方民主国家的军队对其进行占领,是出于自卫以及解放的目的。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侵略性,从其大部分地区被美国及西方占领,还有更多地区正引发这种 “解放性” 占领这一事实就可以得到证明。

民主政府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民主国家,没有人统治他人,而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因此人民是自由的。税收是对政府所提供服务的出资和付费;因此,逃税者就是小偷,他们不劳而获。窝藏逃亡的小偷,就是对这些小偷试图逃避的付费对象——人民——的一种侵犯行为。

私有财产、市场和盈利机制是有益且实用的制度,但民主政府必须通过适当立法确保私有财产和利润的获取与使用符合社会责任,同时保证市场有效运行。此外,市场和受利润驱动的企业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因而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也无法照顾到真正有需要的人。社会需求和有需要的人的问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只有政府通过为公共产品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帮扶贫困人群,才能提升公共福祉,即便无法消除贫困及贫困人口数量,也能有所缓解。

尤其是,政府的社会政策必须抑制贪婪和暴利这种不良私欲。贪婪和暴利也是当前经济危机的根源。不计后果的金融家们在公众中制造了一种非理性的繁荣,而这种繁荣最终在现实面前破灭。市场显然失灵了,只有政府随时准备挽救局面;也只有政府通过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适当监管,才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银行和企业纷纷破产。但政府及其央行屹立不倒,保护了储户的资金和工人的就业。

在世界上最优秀、薪酬最高的经济学家的建议下,各国政府已经找出了危机的根源,并认定为了摆脱当前的经济困境,人们必须增加消费和投资。囤积在床底的每一分钱,都是从当前消费和投资中扣留的一分钱,因此会减少未来的消费和投资。在经济衰退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必须增加支出;如果民众自己的钱花得不够多,那么政府就必须用自己的钱替他们消费。所幸政府有能力这样做,因为各国央行可以创造出所有必要的流动性。如果数十亿美元或欧元不够,那就动用数万亿美元;如果数万亿美元仍无济于事,那数十万亿美元肯定能奏效。只有大规模的政府支出才能避免一场原本不可避免的经济崩溃。尤其是失业问题,这是消费不足的结果,即人们没有足够的钱购买消费品;必须通过提高货币工资或增加失业救济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旦当前的经济危机得到解决,各国政府便能够且必须再次着眼于人类面临的其余问题中真正紧迫的事项:消除一切不公平歧视,这是民主平等主义的终极目标;以及管控全球环境,尤其是世界气候问题。

从本质上讲,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差异只是表面的、肤浅的且无关紧要:有些人是白人,有些是棕色人种,还有些是黑人;有些人高,有些人矮;有些人是男性,有些人是女性;有些人说英语,有些人说波兰语或中文;有些人患癌症或艾滋病,有些人则没有。这些都是人类偶然具有的特征。有些人碰巧有,有些人则没有。然而,从这些偶然差异中只会产生一些微不足道的结果,比如个子高的人能够够到更高的地方,只有女性能够生育,或者有些人会比其他人更早去世。但诸如此类的偶然差异,对心理特质,如动力、时间偏好或智力水平,并没有系统性的影响,因此对于经济和社会成就,尤其是收入、职业地位和职位,它们也不具备解释力。心理特质没有生理、生物或种族基础,且具有极大的可塑性。除了少数病理案例,在这方面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无异,而且纵观历史,每个民族都对文明做出了同等的贡献。看似明显的差异仅仅是不同外部环境和培训机会的结果。如果处于合适的环境并接受适当的培训,每个人都有能力取得相同的成就。白种人、亚洲人和黑种人之间,女性和男性之间,拉丁裔、盎格鲁人和泰国人之间,以及印度教徒、新教徒和穆斯林之间,在收入和成就方面的所有差异都将消失。白人可以通过培养,与黑人在NBA、100米短跑和长跑项目中角逐最高奖项,黑人也可以与白人和亚洲人在数学、国际象棋和工程领域展开竞争。如果反而发现,不同偶然群体在收入、财富或职业地位等各种社会位置上的占比和分布不平等,那就表明存在不合理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必须通过适当的平权行动方案来纠正,实施歧视的人必须对受到不公正歧视的人做出补偿。

在人类平等这一普遍原则以及歧视之恶的范畴内,可能仅有一个例外。因为,毫无疑问,历史上存在一起罪行,由某一特定民族针对另一特定民族犯下,这一罪行与其他任何罪行都无法相提并论。不能排除这一特定民族的这种独特犯罪倾向具有遗传根源;只要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那么让集体有罪的一方继续补偿集体受害者,才是公平的。

在努力消除歧视这一恶行的同时,民主政府必须应对一项根本性任务,即克服大多数人心中根深蒂固的过度人类特殊主义——个人主义、地方主义、狭隘主义、区域主义和民族主义,转而倡导世界主义理想、世界公民理念以及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种种危险,最为鲜明地凸显了这一政策的必要性。由于无数自私行为,以及对各种不可再生能源毫无节制的生产与消费,全球正面临难以想象的灾难威胁:海啸、海平面急剧突然上升,以及重大生态失衡与不稳定状况的出现。只有通过全球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行动,最终建立某种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并针对所有生产和消费活动制定细致入微、经科学验证且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与执行的所有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行为规范,才能避免这些危及生命的危险。

公共福祉(gemeinwohl)先于个人福祉(Eigenwohl)——气候变化问题最能说明这一点,而最终将这一原则付诸行动,正是政府之职责所在。

财产与自由协会(PFS)——当然我个人更是如此——认为这一切简直荒谬至极:完全是无稽之谈,而且是危险的无稽之谈。然而,这基本上就是我们日复一日在主流媒体上听到和读到的内容,也是每一位备受尊敬的专家和权威人士所宣称的。只有极少数人能看穿这整场闹剧,而有勇气站出来反对的人更是少之又少。财产与自由协会及其举办的会议,目的就在于把这样的人聚集起来,直面抨击这一切荒谬之事以及将其强加于我们的统治阶层,并且在做这件事的过程自得其乐,至少在我们还被允许享受乐趣的时候。

第29章 我的右派生涯 [520]

10多年前,当我最初萌生创立这个协会的想法时,它还没有名字。那时,我仅有另外两个协会的直接经验可供借鉴。

我的初次经历与朝圣山学会有关,该协会由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于1947年创立。

20世纪90年代,我三次受邀作为演讲者,参加朝圣山学会在戛纳、开普敦和巴塞罗那举办的会议。每次我提交的论文都抨击民主和平等主义,推崇君主制而非民主制,剖析古典自由主义中 “最小国家” 理念的自相矛盾之处,并宣扬一种无国家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自然秩序。我的亮相被认为颇具争议:过于不敬、过于对抗,且过于耸人听闻。

无论朝圣山学会在二战刚结束时的作用是什么,在我接触它的时候,我并不觉得它特别合我的胃口。

可以肯定的是,我结识了许多聪明有趣的人。但从本质上讲,朝圣山学会的会议不过是 “自由市场” 和 “有限政府”的智库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他们形形色色的教授同僚与门生,以及所有活动的主要捐赠资助者(大多来自美国,更确切地说是来自华盛顿特区)的公费旅游活动。颇具代表性的是,埃德·福伊纳(Ed Feulner),长期担任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主席,该基金会是共和党的主要智库,也是从里根到小布什时期每一届共和党政府福利-战争之国家政策的知识附庸。福伊纳曾是朝圣山学会主席,更重要的是,他长期担任该学会的财务主管。

从一开始,就有人对朝圣山学会持怀疑态度。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哈耶克的老师兼朋友,仅从哈耶克最初邀请的人员来看,就对他的计划表示了严重质疑:一个满是公认的国家干预主义者的学会,怎么能推动实现自由和繁荣的国度这一目标呢?

然而,尽管米塞斯起初有所保留,但他还是成为了朝圣山学会的创始成员。不过,他一语成谶。众所周知,在朝圣山学会早期的一次会议上,米塞斯中途拂袖而去,并谴责发言者和讨论小组成员是一群社会主义者。

从本质上讲,这也是我接触朝圣山学会时的第一印象,而且这种印象自那以后得到了进一步证实。朝圣山学会是一个连每一个右翼社会民主党人都能找到归属感的组织。的确,偶尔会邀请一些特立独行的人来发言,但会议的主导权以及可接受的讨论范围,都由公认的国家干预主义者划定:这些人包括政府资助或与之有关联的基金会及智库的负责人、央行雇员、热衷于纸币发行的人,以及政府内外形形色色的国际教育官僚和科研官僚。例如,在朝圣山学会的神圣殿堂里,不会讨论美帝国主义或布什政府的战争罪行,也不会讨论美联储犯下的金融罪行 —— 当然,任何敏感的种族问题也不会被提及。

毋庸置疑,这一切不能都归咎于哈耶克。早在1992年他去世之前,他就已逐渐失去对朝圣山学会的掌控。

但话说回来:朝圣山学会后来变成这样,哈耶克确实难辞其咎。因为,正如米塞斯当时可能就已察觉到的,且在1960年哈耶克《自由宪章》出版后最终变得显而易见的那样,哈耶克本人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干预主义者。在这本名著的第三部分,哈耶克勾勒出一个 “自由” 社会的蓝图,其中充斥着干预主义的设计,以至于每一个温和的社会民主主义者——斯堪的纳维亚-德国风格的人——都能欣然认同。1979年哈耶克80岁生日时,当时的西德社会民主党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Schmidt)给哈耶克发了一封贺信,宣称 “我们现在都是哈耶克主义者了”,这可不是一句空话。这是事实,而且施密特是认真的。

后来我逐渐意识到:从古典自由主义的视角来看,朝圣山学会出现这种令人遗憾的发展并非偶然。相反,这是一个根本性理论缺陷导致的必然结果。这个缺陷不仅存在于哈耶克的理论中,归根结底,米塞斯提出的 “最小国家” 理念也存在同样问题。

这一缺陷不仅影响了朝圣山学会,还波及了整个 “有限政府” 智库行业。自20世纪60年代起,这一行业在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世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且以朝圣山学会为 “国际总部”。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詹姆斯·布坎南以及其他朝圣山学会的大佬们试图推动的 “有限” 或 “立宪” 政府目标,也是如今每个 “自由市场” 智库所宣称的目标,但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就如同试图化圆为方一样不切实际。你不可能先建立起对某一地域法律与秩序的垄断,然后指望这个垄断者不会利用立法这一巨大特权中饱私囊。同样,你不可能建立起对某一地域纸币发行的垄断,却期望垄断者不去运用权力印制越来越多的货币。

一旦国家被赋予了立法的地域垄断权,限制其权力便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目标。认为可以限制政府权力(除非让其面临竞争,即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垄断特权出现),就等于假定人的本性会因政府的建立而改变(这与社会主义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到来人会发生神奇转变的观点如出一辙)。

事实就是如此:有限政府是一个虚幻的目标。相信其可行,无异于相信奇迹。

因此,哈耶克和朝圣山学会的策略注定失败。朝圣山学会以及国际 “有限政府” 智库行业,非但没有如他们所意图(或佯装)的那样,助力(西方)国家的改革——自由化,反而成为了不断扩张的福利-战争国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表明这一结论的迹象比比皆是:这些智库的典型选址都在首都或其周边,尤以华盛顿特区最为突出,因为它们的主要受众是中央政府。它们对政府的举措和公告作出回应,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智库人员在本机构之外接触最多的是政客、政府官员、说客以及各类工作人员和助理。与相关记者一样,这些人也是智库举办的会议、简报会、招待会和鸡尾酒会的常客。智库与政府之间人员流动频繁。而且,“有限政府” 行业的领军人物自身往往也是权力精英和统治阶层的重要成员。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几十年来,“有限政府” 运动一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其年度支出目前高达数亿美元,累计支出可能已达数十亿美元。然而,政府支出无论何时何地都从未下降过,哪怕只是一次,相反,支出始终持续不断地增长,达到了令人目眩的高度。

然而,这个行业未能实现其承诺的 “有限政府” 这一目标,如此明显的失败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反常地获得了更为充裕的资金作为 “奖励”。智库越是失败,得到的资金就越多。

因此,国家与自由市场的智库行业和谐共存。它们共同成长,沆瀣一气。

对于像哈耶克这样倡导有限政府的人士以及整个自由市场智库行业而言,这着实令人尴尬。他们必须想方设法以某种方式为其开脱,将其说成是偶然或巧合。而且他们通常也的确会如此行事,方式很简单,即辩称若没有他们持续的资金投入和运作,情况会更糟。

如此这般给自己找了借口后,这个行业便一如既往地继续运作,不为过去或将来的任何事实或事件所干扰。

但这些令人尴尬的事实并非偶然或巧合,而是本就可以被系统地预测到的——只要人们能更好地理解国家的本质,且不相信奇迹。

作为立法和货币发行的地域垄断者,国家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利用其“法定”法律和“法定”货币,加强对社会及社会机构的控制。凭借“法定法律”,国家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力,从而可以恣意妄为地威胁、惩罚或激励、奖赏。而借助“法定货币”,它比其他任何主体都更容易收买支持、进行贿赂和滋生腐败。

当然,像这样一个非同寻常的机构,会有法律和财政等可用手段,来应对“有限政府”行业带来的挑战。从历史上看,国家成功应对过远比这强大得多的对手,比如有组织的宗教!

然而,与教会不同的是,“有限政府”行业分布位置便利,集中在国家权力中心或其附近,而且该行业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与国家对话并与之接触。这也正是其资助者通常所期望的。

然而,这样一来,国家要针对并有效控制这个行业就容易得多了。国家只需设立自己负责自由市场关系的官僚机构,通过举办会议、发出邀请、提供赞助、给予拨款、资金以及就业前景等方式,吸引那些倡导有限政府的非政府组织。无需诉诸威胁手段,仅这些措施就足以确保自由市场智库行业及其相关知识分子乖乖就范。对知识服务的市场需求既少又不稳定,因此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收买知识分子!

此外,通过与自由市场行业合作,国家能够提升自身作为 “经济开明” 机构的合法性以及在知识界的美誉度,从而为国家的进一步扩张开辟更大空间。

本质上,与所有所谓的非政府组织一样,国家设法将“有限政府”行业变成了其自身扩张的又一工具。

从参与朝圣山学会的经历中,我认识到,如果想要限制国家权力,就必须选择一条截然不同的策略。对于社会主义者或社会民主主义者而言,与国家打交道、寻求接近国家权力,并试图“渗透其机构”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左派希望增强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左派所追求的,正是国家本来就倾向于去做的事,而这是由其作为法律与秩序的地域垄断者这一本质所决定的。

但如果有人想要削减国家权力,无论是想彻底废除国家、建立无政府的自然秩序,还是只想 “大幅” 或 “彻底” 地将其权力削减至某种 “辉煌” 或 “黄金” 的过往状态,同样的策略都收效甚微,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无论如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应与国家打交道、寻求接近国家权力,而应公开无视、回避并否认国家;明确将国家的代理人和鼓吹手排除在自己的活动之外。与国家对话并接纳其代理人和鼓吹手,就是在赋予其合法性和力量。而刻意无视、回避并否认国家,将其代理人和鼓吹手视为不受欢迎的人而加以排除,则是在撤回对国家的认可,并削弱其合法性。

与朝圣山学会及其众多衍生组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朝圣山学会试图从内部改革福利-战争国家体系并使其自由化,用马克思主义者的话说,就是奉行一种 “体制内” 的变革策略,而恰恰因为这个原因它失败了,反而被国家诏安、收编,成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而我设想的 “财产与自由协会”,将奉行一种 “超越体制” 的策略。也就是说,它将试图从外部改革,最终彻底改变日益侵扰社会的福利-战争国家体系,方法是打造一种反国家主义的反主流文化,吸引越来越多的离经叛道者——包括知识分子、受过教育的普通民众,甚至是常被提及的 “街头百姓”——脱离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文化和体制。“财产与自由协会” 将成为这种知识界反主流文化的国际先锋。

这种反主流文化的核心,是对国家机构悖谬本质的深刻洞察:一个掌控法律与秩序的地域性垄断者,既然能够制定和修改对自身有利的法律,那么,除非出现奇迹,否则它不会也无法保护其治下民众(客户)的生命和财产;相反,它现在是、而且永远都会是民众的一种长期威胁——必然会导致奴役与暴政。

基于这一深刻洞见,“财产与自由协会” 便有了双重目标。 。

一方面,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它要阐释和说明一个自由、无国家的自然秩序在法律、经济、认知及文化方面的要求与特征。

另一方面,从消极角度而言,它要揭露国家的真面目,展示其真实本质:一个由杀人犯、掠夺者和盗贼团伙掌控的机构,周围簇拥着心甘情愿的刽子手、鼓吹手、谄媚者、骗子、说谎者、小丑、江湖骗子、被愚弄者和无知的帮凶——一个所到之处皆被玷污的机构。

为了完全坦诚相告,我必须补充一点:在我的朋友赫苏斯·韦尔塔·德索托的敦促下,我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某个时候勉强申请加入朝圣山学会。韦尔塔·德索托年纪轻轻就被哈耶克亲自吸纳进了朝圣山学会。除了韦尔塔·德索托,当时朝圣山学会的名誉主席、已故的亚瑟·塞尔登也赞同我入会。尽管如此,我还是被拒之门外——而且我必须承认,这毫不意外,因为我根本不适合这样一个团体。

据可靠消息,尤其是伦纳德·利吉奥(Leonard Liggio)——他曾是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的朋友——肯定意识到了这一点,从而极力反对我加入。朝圣山学会德国阵营中有影响力的人物克里斯蒂安·瓦特里恩(Christian Watrin)也附和利吉奥。利吉奥和瓦特里恩后来都担任了朝圣山学会的主席。

我与学术团体的第二段经历,是与约翰·伦道夫俱乐部(JRC)有关。该俱乐部于1989年由自由意志主义者默里·罗斯巴德和保守主义人士托马斯·弗莱明共同创立。

从一开始,这个社团就更合我的胃口。有一段时间,我在约翰·伦道夫俱乐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1995年罗斯巴德去世后不久,该俱乐部走向分裂,我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而这次分裂从根本上导致了俱乐部内罗斯巴德派的退出。

尽管如此,回首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早期的那些岁月,我满是美好回忆。所以,我在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不少老伙伴也出现在博德鲁姆的 “财产与自由协会” 会议上,这并不奇怪:彼得·布里姆洛(Peter Brimelow)、汤姆·迪洛伦佐(Tom DiLorenzo)、保罗·戈特弗里德(Paul Gottfried)、沃尔特·布洛克(Walter Block)、贾斯汀·雷蒙多(Justin Raimondo)、尤里·马尔采夫(Yuri Maltsev)、大卫·戈登(David Gordon)。此外,我还要提到我的朋友乔·索布兰,他本想来参加我们的成立大会,但因身体欠佳未能出席。

与“国际化”的朝圣山学会不同,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是一个“美国”社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更狭隘。恰恰相反,约翰·伦道夫俱乐部不仅有众多“外国”成员,而且,朝圣山学会由专业经济学家主导,而约翰·伦道夫俱乐部代表了更广泛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知识兴趣与探索。

平均而言,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成员的外语水平普遍高于朝圣山学会成员。在习惯和方式上,朝圣山学会倡导多元文化、平等主义且一视同仁,但在可探讨的主题范围和知识禁忌方面限制颇多、包容性差。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无疑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特性、反平等主义且有所甄别的社团,但同时在知识层面更加开放包容,不存在任何禁忌话题。

此外,朝圣山学会的会议规模大且缺乏人情味,参会人数可能超过500人,而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会议规模较小,氛围亲密,参会人数很少超过150人。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这些方面我都很喜欢。(不过,我不太喜欢其会议举办地点,通常是大城市郊区的商务酒店。在这方面,朝圣山学会的会议显然更有吸引力,尽管价格不菲。)

但正如我所说,约翰·伦道夫俱乐部并非一切都尽如人意,我与它的接触也让我学到了一些教训,明白哪些方面不可效仿。

罗斯巴德去世后不久,约翰·伦道夫俱乐部就解散了,这部分是由于个人原因。委婉地说,俱乐部的另一位主要创始人汤姆·弗莱明是个难相处的人,与他打过交道的人都能证明这一点。此外,还存在组织方面的纷争。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会议每年由代表默里·罗斯巴德及其追随者的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以及代表托马斯·弗莱明及其支持者的罗克福德研究所(the Rockford institute)轮流组织。这种安排或许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关于吃白食的指责。然而,最终导致俱乐部解散的,还有更根本的原因。

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是由两类截然不同的知识分子联合组成。一方面是以罗斯巴德为首的无政府资本主义奥派自由意志主义者群体,其中多数是经济学家,也有哲学家、律师、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大多倾向于分析理论研究)。我有幸忝列其中。另一方面是与保守主义月刊《编年史:美国文化杂志》(Chronicles:A Magazine of American Culture)相关的一群作家,以及该杂志的编辑汤姆·弗莱明(Tom Fleming)。保罗·戈特弗里德是该团体的成员之一。保守主义群体中没有知名经济学家,总体上更倾向于实证研究。除了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这个群体尤其还包括一众文人学者:语言学家、文学作家和文化批评家。

在自由意志主义者这边,与保守主义者合作,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虽然自由意志主义在逻辑上或许与多种文化兼容,但从社会学角度看,它需要一种保守的、布尔乔亚式的核心文化。因此,自由意志主义者决定与保守主义结成知识联盟,这意味着他们与以华盛顿特区的 “自由市场” 卡托研究所等为代表的 “建制派自由意志主义” 实现了双重决裂。

这种建制派自由意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错误,它致力于实现有限政府(而且还是中心化政府)这一不可能达成的目标;从社会学角度看,它也存在缺陷,其反资产阶级——实际上是幼稚的——所谓“世界主义”文化理念,宣扬多元文化主义和平等主义,倡导“不尊重任何权威”“宽人如待己”(“live and let live”),鼓吹享乐主义和放荡主义。

反建制的奥派自由意志主义者试图从保守主义者那里更多地了解一个自由繁荣的国度所需的文化条件。总体而言,他们确实有所行动并汲取了经验。至少,我认为我做到了。

对于联盟中的保守主义者而言,与奥派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合作,意味着彻底与所谓的新保守主义运动决裂。新保守主义运动已在美国有组织的保守主义中占据主导地位,比如华盛顿特区的美国企业研究所和传统基金会等智库就是其代表。这些后来被称为 “老派保守主义者” 的群体,反对新保守主义建立一个高度集权且集权程度不断加深、“经济高效” 的福利-战争国家的目标,认为这与私有财产、家庭及家户,以及地方社区及其保护等传统保守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老派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之间存在一些争议点:在堕胎、移民问题以及政府的定义和必要性等方面。但这些分歧可以通过达成以下共识来调和:不应试图在中央政府层面,甚至是联合国这样的超国家机构层面解决这些问题,而应始终在最小的社会组织层面解决,即家庭和地方社区层面。

对于老派保守主义者来说,从中央政府脱离出去并非禁忌话题;而对于奥派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言,脱离权是一项自然的人权(而建制派自由意志主义者通常将其视为禁忌话题),因此双方合作是有可能的。此外,与奥派自由意志主义者合作,能让保守主义者有机会学习正统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这是他们知识体系中公认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在与新保守主义对手交锋时。然而,除了一些显著的例外,保守主义群体并未达到这些期望。

这便是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所达成的自由意志主义-保守主义联盟最终破裂的根本原因:自由意志主义者愿意汲取文化方面的经验教训,而保守主义者却不愿学习经济学知识。

当然,这一结论以及随之而来的教训当时并非一目了然。只有在一系列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它们才变得确凿无疑。就约翰·伦道夫俱乐部而言,有一个标志性事件。主角是帕特里克·布坎南(Patrick Buchanan),他是电视名人、评论员、专栏作家,畅销书作者,其中不乏关于修正主义历史的严肃作品,其人诙谐幽默,魅力十足。同时,他长期深度参与共和党政治,起初为尼克松撰写演讲稿,后来在罗纳德·里根执政时期担任白宫通讯主任。帕特里克·布坎南并未直接加入约翰·伦道夫俱乐部,但他与俱乐部的几位主要成员(俱乐部双方阵营都有,尤其与《编年史》团体联系紧密,该团体中有他的一些亲密顾问)私交甚笃,被视为约翰·伦道夫俱乐部所代表的反主流文化运动的重量级人物。1992年,布坎南向当时在任的总统乔治·布什发起挑战,角逐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1996年,他再次挑战,与参议员鲍勃·多尔争夺共和党提名;2000年,他作为改革党总统候选人参选。)起初,布坎南的挑战令人瞩目,在新罕布什尔州初选中几乎击败布什,这在约翰·伦道夫俱乐部内部引发了相当大的热情。然而,在布坎南竞选过程中,针对 “正确” 策略,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两个阵营之间爆发了公开分歧。

布坎南推行了一场民粹主义的“美国优先”竞选活动。他希望与所谓的美国中产阶级对话并向他们发出呼吁,这些人觉得自己被两党的政治精英背叛和剥夺了权益。共产主义瓦解、冷战结束后,布坎南希望将所有美军撤回国内,解散北约,退出联合国,并奉行不干涉主义的外交政策(他的新保守主义政敌将此诋毁为“孤立主义”)。他尤其希望切断与以色列除经济联系之外的所有关系,还公开批评有组织的美籍犹太人游说团体具有 “非美国” 的影响力,在当代美国,说出这番话需要相当大的勇气。

他希望废除那些已渗透到美国生活方方面面的 “平权行动”、反歧视和配额法,这些法律本质上是反白人的,尤其针对白人男性。具体而言,他承诺终止反歧视性移民政策,该政策导致了大量第三世界底层民众移民美国,以及随之而来的强制一体化,或者委婉地说,“多元文化主义”。此外,他还想通过关闭联邦教育部以及众多其他联邦教化机构,终结源自华盛顿特区的整个 “文化堕落” 现象。

但在竞选过程中,布坎南并未着重强调这些广受欢迎的 “右派” 文化议题,反而越来越多地提及其他经济事务和关切,而他的经济学知识却相当匮乏。

于是,他专注于自己最不擅长的领域,愈发鼓吹一套经济与社会民族主义的 “左派” 经济方案。他主张通过关税来保护美国 “关键” 产业,使美国就业岗位免受 “不公平” 的外国竞争冲击,还提议通过维护甚至扩大现行的福利国家政策,如最低工资法、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等,来 “保护” 美国中产阶级。

在俱乐部的一次演讲中,我解释说,布坎南右派文化与左派经济相结合的方案在理论上自相矛盾,因此他的策略必然无法实现其自身目标。你不可能既让美国恢复文化理性,强化美国家庭与社群,同时又保留那些造成文化弊病的核心制度支柱;保护主义关税不会让美国人更加富足,反而会适得其反;经济民族主义方案必然会疏远在知识和文化层面不可或缺的资产阶级,同时吸引(对我们和我们的目标而言)“无用” 的无产阶级。这番话几乎引发轩然大波。保守主义群体对我批判他们的一位英雄人物大为光火。

我曾希望,尽管存在友情或个人忠诚的情感因素,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理智会占上风,尤其是在后续事件表明布坎南的策略在选票数量上也遭遇失败之后。我认为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保守主义者迟早会意识到,我对布坎南的批评是一种内在的批评,也就是说,我并非批评或远离约翰·伦道夫俱乐部的目标,想必也是布坎南所追求的保守主义文化反革命的目标,而是基于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我只是觉得布坎南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选择的手段——策略——不合适且无效。但事情却非如此。没有人试图反驳我的观点。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人愿意在思想上与布坎南及其方案保持一定距离。

从这次经历中,我汲取了两点教训。第一,之前与朝圣山学社打交道时得出的一个教训得到了强化:不要信任政客,也不要被政治分散注意力。尽管布坎南有许多吸引人的个人特质,但从本质上讲,他仍是一个信奉政府的政客,最重要的是,他将政府视为实现社会变革的手段。第二,也是更普遍的一点,我认识到,与不愿意或无法掌握经济学原理的人进行持久的思想交流是不可能的。经济学——行动的逻辑——是社会科学之冠。它对于理解社会现实绝非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如果不能扎实掌握经济学原理,比如达到亨利·黑兹利特《一课经济学》所阐述的那种水平,就必然会在历史解释和诠释方面犯下严重错误。

因此,我得出结论,财产与自由协会不仅必须将所有政客、政府人员和其鼓吹手排除在外,将其视为嘲笑和蔑视的对象,视为不穿衣服的皇帝和所有笑话的笑柄,而非钦佩和效仿的对象,而且还必须排除所有对经济学一无所知的人。

约翰·伦道夫俱乐部解散,并不意味着促成其成立的理念已然消逝,或再无受众。事实上,在美国,一家秉持相同理念的智库已然兴起。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由卢·罗克韦尔(Lew Rockwell)于1982年创立,默里·罗斯巴德担任学术负责人。起初,它不过是另一家主张有限政府的智库——尽管罗斯巴德及米塞斯研究院的其他所有主要成员都是奥地利学派的无政府资本主义者。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为自己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自豪——卢·罗克韦尔将该研究院转型。该研究院选址巧妙,远离华盛顿特区,位于阿拉巴马州的奥本市。它成为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公开声明有限政府目标无法实现,并毫不掩饰地倡导无政府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智库。这一转变背离了对其名称的狭隘、“字面” 解读,但在追求严谨的米塞斯行动学方法并得出最终结论方面,却忠实于米塞斯的精神。起初,这一举措在经济上代价高昂,但在罗克韦尔卓越的学术创业精神引领下,最终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影响力和受众范围方面,它轻松超越了远比它富有的 “有限政府自由意志主义”的竞争对手,如卡托研究所。此外,除了更专注于经济事务的米塞斯研究院,鉴于约翰·伦道夫俱乐部令人失望的经历及其解散,罗克韦尔于1999年创办了一个反国家、反战争、支持市场的网站 LewRockwell.com。该网站为奥派自由意志主义事业增添了跨学科的文化维度,且大受欢迎,为当下的罗恩·保罗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财产与自由协会并非要与米塞斯研究院或LewRockwell.com竞争。它并非旨在成为一家智库或另一个出版平台。相反,它是要通过为反国家主义的知识界反主流文化发展添砖加瓦,襄助它们以及其他相关努力。随着最初的约翰·伦道夫俱乐部解散,那个致力于这一事业的知识团体也不复存在。然而,每一场知识运动要取得成功,都需要一个由相识之人、朋友和战友构成的人际网络,而要建立并发展这样一个网络,就需要有一个定期聚会的场所,也就是一个社团。财产与自由协会就意在成为这样一个社团。

我想打造一个场所,让来自世界各地志同道合的人能够定期相聚,彼此激励,尽情享受无与伦比且不受审查的激进思想。这个协会应具有国际性和跨学科性,面向资产阶级,采取邀请制,独具特色且精英化:只面向少数 “被选中的人”,他们能够看穿那些由犯罪分子、骗子、江湖郎中与小丑组成的统治阶层所制造的烟幕。

五年前,我们在卡里亚公主酒店举行首次聚会后,我的计划变得更加具体。受此地魅力及其美丽花园的启发,我决定为财产与自由协会及其会议采用沙龙模式。词典将沙龙定义为 “在一位富有魅力的女主人或男主人家中,知识界、社交界、政治界和文化界精英的聚会,部分目的是互相娱乐,部分目的是通过交谈提升品味、增长见识”。把这个定义中的 “政治界” 去掉,这就是我在过去几年里,与我的妻子、同为米塞斯学派成员的居尔琴(没有她的支持,这一切都不可能实现)一直努力达成的目标:作为一场盛大且长期的年度沙龙的男女主人,并在你们的帮助下,将其打造成最具吸引力、最负盛名的沙龙。

我希望——事实上我也深信不疑——我们的这次会议,也就是第五次会议,将朝着这个目标再迈进一步。

第30章 奥路漫漫,吾上下求索

30 My Path to the Austrian School of economics [521]

如今,二三十岁的年轻人觉得自己必须与世界分享个人记忆,这已屡见不鲜。即便年事已高,我也更倾向于不在公开场合谈论生活中的私事与经历,而是留待私下交流时提及。

但在此次活动之际,我想跟你们讲讲我思想进阶的历程:讲讲我如何从一个顺应时代的孩子,在接触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奥派经济学后,变成了一个思想上的异类——有人会说,变成了一个危险的疯子——仿佛来自另一个时代。为此,介绍一点个人生平背景是合适的。

我于1949年出生在战后的德国,同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鸿篇巨著《人的行动》出版。近三十年后我才发现此书,它对我的思想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而今天,在这个场合,这本书将首次以德语译本的形式亮相。

我的父母都是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地区的难民,战后他们流落到了西德下萨克森州(Lower Saxony,West germany)的一个小村庄。我父亲是一名自营裁缝师傅——这一点我和罗兰·巴德尔(译者注:Roland Baader,德国经济学家,哈耶克的学生)很相似,他父亲也是裁缝师傅。我父亲战后从战俘营出来之后,没有回到被苏联占领的家乡。我母亲后来成为了一名小学教师,她的家族在1946年被苏联当作所谓的东埃尔比安容克(eastelbian Junkers)剥夺了财产,被迫离家弃田,只背着行囊就被赶了出来。在我出生七年后我们搬到附近的县城之前,我们一直生活极度贫困,在狭小的作坊式公寓外有一间户外厕所。但小时候我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些。相反,我记得自己作为一个小村庄男孩度过的最初几年非常快乐。从50年代初开始,多亏了父母的辛勤劳作以及他们毕生奉行的坚定自律的节俭习惯,我们家的经济状况逐年好转。

在我父母家中,《汉诺威汇报》的地方版是常备读物,每周一《明镜》周刊也会被带回家。家里还有不少书籍,有莱辛、歌德、席勒、克莱斯特和冯塔纳等的古典文学作品,也有托马斯·曼、海因里希·曼、马克斯·弗里施、伯尔和格拉斯等的现代文学作品。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德国、欧洲和古代历史的著作,以及各类工具书和地图集。我的父母自己就是爱读书之人,他们也一直鼓励我阅读,相比文学,历史总是更让我着迷(直至今日依然如此)。在我十六七岁之前,家里都没有电视机。但我的父母并非知识分子,无法在阅读方面给我指导,也没法训练或提升我的判断力。我对我在文法学校的老师们也有同样的看法,他们几乎都来自经历过战争或战前的那一代人。学校的历史课增强了我学习历史的兴趣,生物课让我关注到康拉德·洛伦兹(Konrad Lorenz)和动物行为学,而一位新教神学家讲授的宗教课程则首次唤起了我对哲学的兴趣。

然而,正是这种对哲学问题日益浓厚的兴趣,也导致我在思想上愈发不满与迷茫。对于我提出的问题,所得到的许多答案和解释似乎很随意,更像是观点而非知识,相互矛盾或缺乏连贯性。这些矛盾和争议从何而来?依据哪些标准有可能解决和判定它们?还是说某些问题或许根本没有明确答案?但最重要的是,我渴望某种知识体系化的东西,一种对所有事物及其关联的整体认知。正是这种需求以及寻求解决方案的渴望,使我在最初几年成为了典型的时代产物:那是学生反叛的时代,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也就是我中学最后两年,在1968年达到顶峰,而我正是在这一年开始大学生活,这个时代的精神产物后来被称作 “68一代” 。

受学生反叛运动领军人物的影响,我先是开始研读马克思的著作,随后又钻研新左派理论家,即所谓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如马尔库塞、弗洛姆、霍克海默、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人,满心以为能从他们那里找到问题的答案。我(暂时地)成了一名社会主义者,不过我并非前东德所践行的“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的追随者,我通过定期探亲,亲身体验过这种社会主义,其糟糕、可怜的短缺经济以及无产阶级领导人都令我厌恶。相反,我成了所谓“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的追随者,该理论据称由一群睿智的哲学精英引领。就这样,于尔根·哈贝马斯Jür gen Habermas)成了我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哲学老师及博士论文导师。当时,他是新左派中冉冉升起的新星,而如今则是社民主义的国家主义以及政治正确的道德作秀的头号权威、大祭司。1974年我获得博士学位时,我的社会主义阶段当然早已结束,而我那篇关于认识论主题——对经验主义的批判——的博士论文,与社会主义或“左派”毫无关系。

在短暂的左派阶段之后,我又经历了同样短暂的“温和”阶段。此时,我的求知欲不再聚焦于法兰克福学派,而是越来越多地投向维也纳学派。更确切地说,是以莫里茨·石里克(Moritz Schlick)为中心的所谓维也纳圈子,而尤其关注处于这一逻辑实证主义圈子边缘的卡尔·波普尔的哲学。波普尔哲学的核心观点,可能是迄今为止,仍是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世界观,在非学术领域尤其如此,其核心观点包含以下双重论断:所有关于现实的陈述都具有假设性质,也就是说,它们可以被经验反驳或证伪。反之,所有非假设性的、先验的或确定性的陈述,即原则上不会被证伪的陈述,都是与现实无涉的陈述。

我绝无意接受这一论断的普遍性。(顺便问一句:这是一个假设性陈述还是一个确定性的陈述呢?)甚至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我就接触到了保罗·洛伦岑(Paul Lorenzen)以及所谓的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他们的观点让波普尔论断的有效性,尤其是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有效性,显得十分可疑。为了检验一个关于因果关系的假设,难道不是首先需要收集和测量数据并进行对照实验吗?关于测量仪器的构造以及对照实验实施方法的知识,难道不是在方法上先于假设检验吗?而且,假设的可证伪性难道不是源于测量仪器构造和实验方法的不可证伪性吗?

如今,我认为这些问题的重要性比当时所认为的更高,但此刻并非探讨这个主题(或任何高深哲学)的时机。当时(和现在一样),我主要的兴趣在社会科学领域,就这方面而言,起初在很大程度上我愿意追随波普尔的观点。和波普尔一样,我认为社会科学的陈述通常是假设性的,原则上是可证伪的“如果……那么……”式陈述,而且如波普尔所说,实际的社会研究必须是“渐进式的社会工程”。人们必须始终对假设进行检验,要么暂时证明它们(但永远不是最终定论),要么证伪并修正它们。另一方面,在社会科学中,不存在不可证伪的陈述,尤其是那些与现实相关,即关于真实对象的陈述。

如今我认为,波普尔的这一论断看似对经验如此包容且开放,实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我觉得它简直是灾难性的,甚至极度危险。

首先,举一个日常经验中的小例子来证明其错误。没人会想要对“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方”这一陈述进行证伪。相反,我们将其视为一个“绝对正确”或“先验”为真的陈述。然而,它无疑与现实相关,每一个犯罪惊悚片爱好者都明白这一点。因为如果迈尔先生于2019年1月1日在维也纳被刺身亡,而米勒先生当时在纽约,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米勒先生就不能被认定为凶手:不仅是假设上不能,而且是明确且绝对不能。这一陈述构成了所谓不在场证明原则的基础,该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反复为我们提供可靠的帮助。

我在撰写关于社会学与经济学基础的晋升资格论文时,彻底与波普尔主义决裂。一方面,我清楚地认识到,在解释人的行动时,原则上离不开选择、目的或目标、手段、成功或失败等范畴,而自然事件和自然过程 “原本如此”,必须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解释,无需涉及选择、目标、手段、成功或失败。另一方面,不太明显但意义却无比重大的是,我意识到人的行动科学中有一个分支——经济学(与历史学和社会学不同),在这个领域,人们完全可以做出绝对肯定的陈述和判断,也就是说,无需进行测试就能知道事情的结果,而是从一开始就先验地知晓结果,并能够确切地做出预测。

在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诸如货币数量论之类的观点,该理论认为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会导致每单位货币购买力的下降。对我来说,很明显这一陈述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不可能被任何 “经验数据” 证伪,而且它还是一个与现实有明确关联、关乎真实事物的陈述。但我遍阅当代文献,无论是左派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的著作,还是右派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作品,坦率地说,整个经济学界都痴迷于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或波普尔主义哲学。根据这些哲学观点,这种绝对正确且与现实相关的陈述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在科学上是不可接受的。对他们而言,这一陈述要么仅仅是一种同义反复,即由其他词汇构成的对词汇的定义(与现实毫无关联),要么就是一个有待检验且可能被经验证伪的假设。

然而,最初因这种明显差异产生的思想上的紧张与困惑,很快便烟消云散,我对此非常满意。在上下求索的过程中,我辗转在密歇根大学图书馆读到了米塞斯《人的行动》。米塞斯不仅证实了我对核心经济学陈述逻辑性质的判断,还构建了一整套绝对正确或先验的论述体系(即他所谓的行动学),并阐释了源自维也纳的实证主义哲学的谬误及灾难性后果。作为他们的同时代人,米塞斯对这些哲学的核心人物十分熟悉。

发现米塞斯的著作,紧接着又接触到他美国学生的观点,尤其是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的思想,一方面,让我在思想上如释重负——终于有了期待已久的对所有事物完整、连贯的概述,这是一座人类知识的宏伟架构!但另一方面,这也让我满心愤怒与失望,导致我与学术圈的大学事务以及主流舆论渐行渐远。

这种矛盾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是思想上的确定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则是社会疏离感日益加深——可以通过米塞斯-罗斯巴德学派(即所谓的奥地利自由意志主义者)所揭示的一系列绝对或近乎绝对的陈述示例来阐释和说明。对于以下每个示例,都有更详细的解释,以说明相关陈述在多大程度上并非波普尔意义上可证伪的陈述。但在此我只是相信,这种情况往往能即刻凭直觉理解,而且无论如何,各种示例集中展现的力量足以让人认识到,人们完全不必为了知道事情的结局(以及明确知道事情肯定不会怎样结束)而去尝试容忍一切。

例如,前面提到的货币数量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来提升社会繁荣程度是不可能的。不然又该如何解释,尽管存在随意增发纸币的可能性,但某些地方的贫困状况却依然照旧呢?货币数量的增加只会导致既定福利财货储备的重新分配。它使最早拿到新增货币的人受益,而牺牲的是最后和较晚使用新增货币的人。

let me continue with a whole battery of statements of similar,i.e.,apodictic or quasiapodictic,quality。

让我接着列举一系列具有类似性质,即绝对肯定或近乎绝对肯定性质的陈述。

人的行动就是利用稀缺资源有意识地追求被视为有价值的目标。

没有人可以故意不行动。

每个行动都旨在提升行动人的主观幸福感。

对于同一种财货,人总是偏好更多数量而非更少数量。

借助给定的手段,人总是偏好早一些而不是晚一些达到既定目标。

生产必定始终先于消费。

只有那些储蓄的人——花的比挣的少——才能永久增加他们的财富(除非他们盗窃)。

今天已经消费掉的东西,明天不可能再消费。

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管制,如最低工资,导致无法出清的过剩,即非自愿失业。

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管制,比如租金上限,会导致短缺,造成租赁住房持续供不应求。

在经典社会主义中,没有生产要素私有制,就不可能有要素价格;没有要素价格,就不可能有经济计算。

税收——强制性收费——是收入创造者和/或财产所有者的一种负担,会减少生产和资本形成。

任何形式的税收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悖,因为任何税收都会造就两个利益冲突的不平等阶层:一方面是(净)纳税人,对他们而言,税收是一种负担,他们力求减轻;另一方面是净税收受益者,确切地说是税收消费者,对他们而言,税收作为收入来源是令人欣喜的,他们反而力求尽可能多地增加税收。

民主——多数人统治——与私有财产(个人财产与自主决定权)不相容,会导致渐进式社会主义,即持续的再分配以及对所有私有财产权的逐步侵蚀。

任何靠税收补贴维持的活动,比如无所事事,或从事那些没有客户愿意付费购买其成果的事情,都会因补贴而得到进一步鼓励和强化。

任何对自己举借或参与举借的所谓公共债务无需承担个人偿还责任的人——就像如今所有的政客和议员那样——都会为了自身眼前利益,轻率且毫不犹豫地举债,从而损害与己无关的未来公众的利益。

任何凭借国家权力掌控某地区货币发行垄断权的主体,如所有所谓的中央银行,都会利用这一特权。即便增加货币供应量从总体上绝不可能提升社会繁荣程度,而仅能对财富进行再分配,他们仍会为自身及直属机构和最紧密商业伙伴的利益,印制越来越多的新货币。

最后还有: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像所有国家实际宣称的那样,在某一区域拥有武力使用和司法管辖的垄断权,就会加以利用。也就是说,其不仅会自行实施暴力,还会凭借自身作为最终法定代表的身份,将自身的暴力行为宣称为合法。在私人与该机构(国家)代表发生的所有冲突和纠纷中,判定善恶、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的,并非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而始终无一例外是该机构的雇员,即其中一方(国家)的依附性代表,由此产生的结果自然是偏袒且可预期地“支持国家”。

诸如此类绝对肯定或近乎绝对肯定的陈述清单可以轻而易举地继续罗列下去,但现有的内容应该已经足够长,足以让人看出社会科学的这些基本见解组合在一起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显然,这些见解与社会现实公然冲突。在现实中,存在暴力垄断、货币发行垄断、税收、纳税人和税收消费者、靠税收补贴的闲散与无用之举、多数人统治(民主)、公共债务、无需担责的政客和议员、资本消耗(不储蓄只消费)、财产再分配、最低工资和租金上限。不仅如此,所有这些行为和制度并未受到持续批判。相反,几乎千篇一律地,各方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正确、有益且明智,同时加以反复粉饰与奉颂。

这些见解及其与社会现实的对比所产生的天渊之别应该是显而易见的。通俗来讲:我自己一开始就被完全惊的目瞪口呆,而且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当今世界一种公然的疯狂甚嚣尘上。我震惊于自己竟耗费了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才得出这个其实显而易见的认知。

这种疯狂状态显然有两个原因。其一纯粹是人类的愚蠢。尽管人们原本追求的目标或许是善意的,但在手段的选择上却犯了错。例如,试图通过设定最低工资来应对失业问题,或通过租金上限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皆愚蠢透顶。期望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或者在没有增加储蓄的情况下靠扩大信贷来推动经济增长,亦是愚蠢。引入民主制度作为保护财产的手段同样愚蠢。指望通过建立一个武力使用和司法管辖的垄断机构(即国家)来减少暴力,甚至实现正义,即公正地解决冲突,更是蠢不可及;因为税收,即武力的威胁和使用,以及在冲突解决中的偏袒,是任何国家的基本特征。

但造成这种疯狂局面的绝不仅仅(很遗憾)是愚蠢或无知,还有蓄意的欺骗、谎言与欺诈。也存在这样一些说谎者和骗子,他们对这一切心知肚明。他们知道,上述措施和制度不可能、也永远不会带来那些头脑简单的同时代人所期望的良好结果,但他们却仍然,甚至恰恰因此而大力宣扬和支持这些措施与制度,因为他们自己、他们的朋友及追随者能够从中获利——哪怕这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并让他人痛苦为代价。当然,我很快就清楚了哪些人、哪些圈子是这些骗子及其爪牙。通过对米塞斯及其思想流派的研究,我还明白了另一件事:为什么波普尔主义尤其在这些圈子里广受欢迎并被热情宣扬。因为不仅是这种哲学允许将任何疯狂的断言都视为在假设上有可能成立,而且允许对任何无稽之谈进行尝试。相反,与它所宣称的对经验的接受能力和开放性完全背道而驰,它还允许用蹩脚的借口来保护任何无稽之谈不被反驳。如果最低工资没能减少失业或贫困,那是因为工资还不够高。如果货币或信贷扩张没有带来更多繁荣,那是因为规模还太小。如果社会主义带来的是贫困而非繁荣,那只是因为实施者选错了,或者因为气候变化或其他一些“干预变量”从中作梗,等等,诸如此类。

然而,如前所述,所有这些知识、理解,以及我在接触米塞斯的著作时所体验到的内心平静、满足,甚至喜悦,都是有代价的。一旦你理解了米塞斯的思想,并学会以奥地利学派的视角看世界,你很快就会注意到,至少如果你承认的话,在很多方面你会相当孤独和孤立。

不仅要面对所有这些政治骗子的反对,还要面对他们众多爪牙的抵触,尤其是几乎完全靠税收资助的整个学术-大学体系,而我还试图融入其中。学术生涯即便并非毫无可能,也肯定困难重重。需要极大的勇气、抗争的意愿以及作出牺牲,才不至于辞职或放弃。在德国——更不用说奥地利了——当时我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我决定移居美国。就这样,米塞斯不仅成为我学术上的榜样,也成为我个人人生道路上的楷模。

米塞斯在奥地利未能获得一份常规的学术工作,在国家社会主义者掌权后,他被迫移居美国。即便在美国这个资本主义的中心地带,他依然难以站稳脚跟。但他的勇气和抗争意志从未被磨灭,他设法让自己的著作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培养出了新一代的学生,尤其是才华横溢的默里·罗斯巴德。罗斯巴德一生也是命运多舛,其学术生涯颇为坎坷。但正是罗斯巴德在美国对我关照有加,帮我获得了教授职位,还尤其将我引荐给了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该研究院由卢·罗克韦尔于1982年创立,在罗斯巴德担任学术总监的激励下发展起来。

从根本上说,正是得益于米塞斯研究院的努力,像今天这样的活动才能再次在奥地利举行。从其草创初直至如今,我与该研究院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在无与伦比的卢·罗克韦尔的领导下,它已发展成为一个在全球颇具影响力且人脉广泛的机构。多亏了他的努力,如今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名字与著作,相比他们在世时,知名度大幅提高。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存在米塞斯或罗斯巴德的追随者。我自己的著作如今也已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还有一个例证可以表明奥地利学派自那时起取得的进展:我最近在莫斯科举办讲座,竟有1500人参加,甚至因场地不足,不得不婉拒几百人。

尽管取得了这些不可否认的进步,但显然也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米塞斯主义的奥地利学派在学术领域仍处于边缘地位。事实上,尤其是作为一名“奥派”,完全有理由对西方世界的进一步发展感到悲观,至少在中短期内是如此。因为我们目前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我之前提到的那种常见的荒谬,又因政治正确的疯狂教条,以及幼稚的所谓 “气候保护者” 那病态的、近乎宗教狂热般的气候狂热,而进一步加剧。面对这些情况,你常常无所适从,不知是该愤怒地长啸痛哭,还是干脆一笑了之。

然而,如今米塞斯学派的发展已势不可挡。当真理最终胜出——因为从长远来看,唯有真理才能行稳致远——那时,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辉煌时刻也将随之到来。

我们必胜!

第31章 深度访谈

31 the inDepth interview [522]

杰夫·戴斯特(Jeff Deist):你最近在维也纳的演讲中提到,自己成长于一个幸福但贫穷的家庭,父母是东德人,冷战时期被苏联人驱赶到了西德。就你对国家权力及其伴随的弊端的看法而言,能否详细阐述一下他们的经历对你产生的持久影响?在某些方面,你是否仍受他们 “东德” 出身的影响?

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我的父母都是难民,因二战机缘巧合最终到了西德,被驱赶并与他们在苏联占领的东德的原生家园分离,这对我们的家庭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1946年,我母亲一家作为所谓的”东埃尔比安容克”(East Elbean Junkers),被苏联人没收财产并赶出家门,这在家里是个反复提及的话题,1989年东德解体以及随后德国 “重新统一” 之后,这个话题的重要性更是与日俱增。和许多共产主义没收财产行为的受害者一样,我母亲当时寻求并希望拿回她的财产,要是真能如此,我这辈子也就衣食无忧了。然而,那时我已经知道并且准确预测到,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天理不彰。但我的父母感到震惊和愤怒。

我们多次前往东德探亲,这些经历证实了父母对苏联体制的看法。物资短缺、人们排着长队、商店空空如也、产品质量低劣,服务也糟糕透顶。到处都是管控、间谍和告密者。放眼望去,尽是灰暗、丑陋与衰败。一堵 “监狱之墙” 环绕着整个国家,防止任何人逃离。而那些共产主义的 “无产阶级” 还没完没了地吹嘘着在他们领导下取得的 “伟大成就” 。

然而,在我还是个小男孩和青少年的时候,我并不明白这一切混乱和苦难的根源。事实上,当时东德的经历几乎没有动摇我自己的左派信念。我当时认为,东德只是社会主义中的一种错误形态,掌权的人也不对。

除了反共立场,我的父母和他们那一代的大多数人一样,在发表政治言论时极为谨慎,甚至有些胆小。德国输掉了一场毁灭性的战争,德国民众受到了一场由美国主导的系统性再教育运动的影响,多年后我才意识到,这是一场规模巨大的 “洗脑” 运动。这场运动从胜利者的角度彻底改写了历史,基本上将德国人描绘成天生的恶棍。这使得最终认识到私有财产权的根本重要性以及国家主义和所谓公有财产的危害变得更加困难。

至于任何真正来自 “东德” 的影响,我持怀疑态度。无论如何,更重要的事实是,我的父母是贫困的难民,他们迫切希望挽回损失,在生活中出人头地,并将他们自己的成功意志也灌输给子女。(事实上,后来的实证研究表明,与非难民同龄人相比,难民子女在职业上相对更成功。)然而,在德国的背景下,你可以把我在新教——路德宗——环境中接受的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典型性格特征,即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 “新教伦理”,看作是某种具有 “东德” 色彩的因素。

杰夫:你还提到了在大学期间,在左翼批判理论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指导下学习哲学的经历。尽管你的政治哲学与他截然不同,但请谈谈他对你的影响,以及你所发展的 “奥派”阶级分析理论。他纯粹是个负面人物吗?还是我们也能够从他的思想中学到一些东西?

霍普:回顾过去,我可以肯定地说,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负面人物。他成了德国最著名且最具影响力的知识分子,在德国经济和文化领域逐渐稳步地向左翼靠拢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上,他可以被视为历史与政治正确、社民主义以及政治中心化的大祭司。

尽管如此,我与哈贝马斯的关系虽说不上亲密,但还算融洽,而且我从他身上学到了不少东西,尤其是他早期的著作,比如《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已基本不再关注他的作品了,因为它们愈发乏味晦涩。)无论如何,是哈贝马斯将我引入了盎格鲁-撒克逊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传统。他帮助我理解了 “方法论二元论”,即研究我们能够与之交流的对象(以及交流行为)所需的方法,不同于研究非交流对象(以及工具性行为)所适用的方法。而且,与所有经验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相反,哈贝马斯始终捍卫某种先验综合真理的概念。

然而,就我在阶级分析和历史理论方面的研究而言,这与哈贝马斯毫无关系,实际上他对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兴趣寥寥,反而是得益于我早期对马克思的研究。为米塞斯研究院关于马克思的一次研讨会撰写了关于这一主题的原始论文,我试图说明,只需将 “企业” 替换为 “国家”,将 “工资” 替换为 “税收”,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及其历史理论就会变得完全自洽。

杰夫:两年前你在纽约发表的题为《跟随默里成长》的演讲,充分展现了你与已故的默里·N·罗斯巴德的私人关系。事实上,你搬到纽约主要就是为了与他共事。回首往事,你庆幸自己离开德国前往美国吗?如果当初你留在欧洲的大学,你的职业生涯和工作会有很大不同吗?

霍普:哦,没错,那次移居大概是我做过的最明智且最重要的决定。鉴于我当时的观点,即秉持米塞斯-罗斯巴德主义观点,即便并非完全没可能,但在德国开启学术生涯也会极其艰难,哪怕拥有出色的学术资历。我可能会变得沮丧从而放弃。当然,如果没有像在美国从罗斯巴德那里得到的持续鼓励,我写的东西会更少,而且大多会用德语撰写,这样除了德国人,没人会看。

与此同时,得益于位于奥本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不断扩大的影响力以及在全球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情况已发生显著变化。如今,即便作为奥地利学派的一员,在欧洲开启成功的学术生涯尽管依旧困难重重,但也并非毫无可能(不过你得用英语写作)。

杰夫:罗斯巴德时至今日依旧备受关注且颇具争议。为何他总是被误解?鉴于你与他在纽约以及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UNLV)长期的共事经历,那些批评他的人没能理解他的哪些方面呢?他真如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样热情友好、容易相处,还是像诋毁者描述的那般尖刻善变呢?他在社会理论方面的著作是否盖过了他作为经济学家的成就?

霍普:罗斯巴德是一位顶级天才。他跻身于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列,但他并非、也不想仅仅成为一名经济学家。他还是一位杰出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正因如此,他创立了一个宏大、完整的知识体系。任何熟悉罗斯巴德全部著作的人,都会对他的成就肃然起敬。但问题也在于此。罗斯巴德的著作数量庞大且具有跨学科特性,这使得除了最专注且最有天赋的学生之外,其他人很难全面、公正地阐述他的作品。此外,尤其是罗斯巴德体系的核心——经济学,是一个相当枯燥、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吸引力十分有限。这样一来,那些心怀嫉妒、懒惰而又材质平平之辈就更容易吹毛求疵了。而更简单粗暴的做法就是,完全不谈罗斯巴德的学术著作,只把他归结为一名自由意志主义活动家(他确实也是,不过只是在业余时间,当作自我消遣)。

至于罗斯巴德本人,关于他性格看似矛盾的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你肯定不想成为罗斯巴德众多书面檄文的抨击对象。作为一名作者,罗斯巴德可能毫不留情且极具杀伤力,随时准备在辩论中置对手于死地。另一方面,在社交场合,他本人却是个温柔的人:热情、友善、魅力十足、让人如沐春风。

杰夫:罗斯巴德经常为你和你的作品辩护,指责批评者患了 “霍普恐惧症”。作为一名年轻学者,这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在学术界,尤其是在自由意志主义圈子里,忠诚与感恩显得如此少见?

霍普:如果你就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明确且毫不含糊地表明立场并公之于众,就该料到会引发一些激烈反应。否则,要是受不了这种 “热度”,就别趟这趟浑水。鉴于我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或文章(以及表达的方式),我知道自己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人物;年轻时,我还颇为享受引发争议和激烈的学术辩论。然而,我不知道有些批评和指责会变成人身攻击,言辞肮脏下流,甚至是恶意诽谤和无耻中伤。在这种情况下,罗斯巴德站出来为我辩护,让我如释重负,信心倍增。不过,在学术界待了几年后,我变得相当能抗压,也明白很多批评和批评者根本不值得我关注,对于他们,最好的办法就是一笑哂之。

至于忠诚和感恩,一个人必须认识到并承认自己亏欠他人;他人为自己做了有价值之事,值得肯定。我倾向于认同你对学术界和某些自由意志主义圈子在这方面评价不高的看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我怀疑平等主义观念的盛行是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正如罗斯巴德所描述的,象征性的或 “模态”(“modal” )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是平等主义者,蔑视权威,对历史和世事知之甚少。他自认为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和所知的一切都是靠自己得来的,是个白手起家的人,因此觉得自己不欠任何人感激或特别的尊重。

学术界的平等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主要涉及著书立说(而非如工程这类实践工作)的那部分学术界的平等主义,是另一种类型。我们不妨把这个群体称作知识分子。知识分子通常自我膨胀。他们认为脑力工作,进而觉得自己,比普通体力劳动及劳动者更为重要。在他们看来,如今他们都得到非知识分子的资助,得以维持经济上的稳定,这无论如何都是理所应当的。在他们看来,对于这种理所应当之事自然无需感恩。在这方面,知识分子是精英主义者。然而,彼此之间,他们通常又是平等主义者。他们都同样著书立说,谁又能说这种写作就比那种更好或更具原创性呢?诚然,他们的薪资以及在学术界的地位可能大相径庭。然而,这些差异仅仅是官僚程序和标准的结果,与真理或美感毫无关系。就真理和美感而言,受欢迎程度也无关紧要。这样一来,知识分子无需觉得自己比其他任何人低一等。

杰夫:你提到尽管自己是不可知论者,但和罗斯巴德一样,对宗教以及各种信仰的社会学有着浓厚兴趣。你对基督教及其对西方影响的看法有改变吗?与世俗主义者的断言相反,后基督教时代的西方会变成一个险恶且部落化的地方吗?

无论你信教与否,都无法否认宗教在人类历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西方,尤其是受拉丁基督教世界塑造的这部分地区,在物质和文化成就方面都超越了世界其他地区。在其卓越的文化成就中,特别包括自然人权和人类自由的理念。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出来的,这一观念促成了西方独特的个人主义传统,并最终为在基督教范围内废除奴隶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奴隶制却在西方之外苟延残喘,甚至一直延续至今)。在西方,基督教会及其教皇、红衣主教、主教和牧师的等级体系,与世俗权力及其皇帝、国王、贵族和家族首领的等级体系之间,在制度上相互分离,且为获取社会认可和权威而激烈竞争,这极大地促成了西方独特的有限政府(与专制政府相对)传统。

这种有利于限制权力的良好局面,在16、17世纪随着新教改革及随后的反宗教改革就已开始瓦解。如今,各类基督教会本质上已成为国家的附庸与帮闲。正因如此,它们甚至推动大量引入信奉敌对宗教的人群进入原本的基督教国家,这进一步削弱了它们在公众舆论中可能尚存的一丝权威,同时强化了完全世俗化的后基督教时代国家的权力。

杰夫:《民主:失败的上帝》或许仍是你最知名且最具争议的一本书。近二十年过去了,谈谈你对这本书所留下的影响的看法。你是否对这本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感到满意,或者是你希望在社会主义、财产和伦理方面的研究能得到更多赞赏?

霍普:事实上,在我所有的主要著作中,《民主:失败的上帝》一直是畅销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本书同时在帮助破除公众舆论中对民主体制(多数统治)的神圣化产生了显著影响。自然,我对此相当满意。可以说,这本书有一定的 “吸引力”。它具有跨学科性质,技术性也不是很强,还提出了一些新颖、原创且具有启发性的理论论点和见解,同时提供了别样的、修正主义的历史视野和观点。这可能是人们会阅读并与我名字联系起来的唯一一部我的主要作品。但我一直希望,会有他人因此书而发现通幽曲径,从而关注我其他尽管没那么吸引人但却可能更重要的作品。

杰夫:你的粉丝和批评者都抓住了《民主》一书中的一段话,这段话称,那些目标和生活方式与自由意志主义社会秩序相悖的个体,会被 “物理移除” 出该社群。此后,你澄清了这个短语是用作形容词,而非动词。换句话说,与私人社群约定条款相悖的人,就应该另觅佳处,就像一座城镇在物理上与附近的城镇相互分隔一样。如今你对这场争议有什么看法?

霍普:这又回到了你之前提到的关于“霍普恐惧症”的问题。整件事很可能是华盛顿特区周边那些惯常的左翼自由意志主义者中的某个人挑起的,企图蓄意抹黑中伤我个人,同时也是对书中首次概述的现实或右翼自由意志主义纲领的诋毁。

从本质上讲,在那段简短的文字里,我所说的内容并不比以下表述更具争议性或耸人听闻:任何人若坚持在裸泳海滩穿泳衣,可能会被驱逐出这片海滩(但可以自由寻找其他海滩),就如同任何人若坚持在正式晚宴上赤身裸体,可能会被赶出晚宴(但可以自由寻找其他聚会)。不过,在我的例子中,主角不是裸身者,而是同性恋者。我写道,在为保护家庭和亲属关系而订立的契约社群里,公开展示并惯于宣扬同性恋行为的人,可能会被驱逐,并被迫另寻住处。但在某些 “觉醒” 群体看来,在同一句话中提及同性恋和驱逐,显然会让他们大脑短路,完全丧失阅读理解能力。

最终,这场抹黑行动以失败告终,甚至适得其反,反倒提高了我的知名度以及这本书的影响力

杰夫:在你于土耳其举办的“财产与自由”会议上,你谈到了“去文明化”进程,即在垄断性国家行动人的主导下,实在法取代自然法。产权和冲突裁决落入这种垄断权力的掌控之中。我们认同你提出的与之相反的理念:一种源自“正义原则”的社会秩序,以完全基于自愿的私法社会形式呈现,更契合朴素简明的自然秩序。对普通人来说,这听起来比无政府主义更美好、更合理!无政府资本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私人“契约社群”,实际上是否远没有人们通常认为的那么激进?它们实际上是不是许多人已然接受的自然法概念的衍生产物呢?

霍普:的确如此,答案都是肯定的。即便这看似只不过是语义上的转变,但出于你提到的那些原因,长期以来,相较于“无政府资本主义”,我更倾向于使用“私法社会”和“自然秩序”这两个术语。因为每个人都熟悉私法的基本要素。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什么是财产、财产意味着什么,以及财产是如何获取和转让的(以及怎样做是不行的)。同样,我们知道什么是交换、协议和契约(以及哪些不算作此类)。财产和契约的自然法并无难点,也没有特别高的要求。实际上,在许多小村庄里,人们在没有任何外部政府警察或法官的介入或施压的情况下,依据这些法则生活。这里存在自我监督机制。然而,无论谁来监督,都要遵循与其他人相同的规则。如有必要,在发生冲突时,会有自我仲裁和自我裁决。但无论谁担任法官或仲裁人,同样也要遵循自然私法。

那么,由私法主导的自然秩序的出现并不难解释。难以解释的是国家的出现。为什么会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受私法约束?为什么会有人能够制定法律?为什么会有一个机构可以使自身免受适用于其他人的规则的限制?为什么会有一些警察违法不受追究,或者一些法官违法不被惩处?实际上,为什么会有任何一个终极且终审的法官,能免受任何形式的起诉?当然,所有这一切都不可能是协议或契约的结果,因为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会签署这样一份契约,其中规定在你我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中,你永远拥有最终话事权。

杰夫:我们来谈谈移民问题。你提议通过契约方式接纳移民,由担保人(或移民本人)提供保证金或责任保险,以支付给现有纳税人带来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费用。在初始阶段,移民以有条件的方式逗留在新家园,若违反契约,其入境资格可能被撤销。他们不享受 “福利” ;获得公民身份和投票权则要等很久之后。你称这一制度符合 “完全成本原则” 。在很多方面,这比开放边境的提议要 “开放” 得多,因为它不需要检查站、接待中心或庞大的边境警察机构。它利用契约和市场力量来规范移民,而非政治手段。这似乎更加人道和实用,然而你却被指责为反移民。这该作何解释呢?

霍普:如前文已提及的,在某些圈子里,仅仅在一句话中提到两个词——这次是“移民”和“限制”——就足以让人思维短路。不必再读,也不必试图理解。先是恐同,后是排外。事实上,我从未见过真正主张“完全禁止移民”的严肃观点者,我自己也从未持有任何可以被描述为“反移民”的立场。相反,我一直主张一种符合常识的“选择性移民”方式。

理想情况下,如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一切都归私人所有,那么准入要求会多种多样,即开放或封闭程度各有不同。例如,我在《自然秩序、国家与移民问题》一文中对此有所阐述。机场、道路、购物中心、酒店等场所可能相当开放,而住宅区、私人会所、俱乐部等场所可能几乎完全封闭。但无论如何,所有迁移都需受邀进行,而且始终要遵循完全成本原则。要么由邀请方主人,要么由受邀客人,或者双方共同承担与客人到来相关的全部费用。任何成本都不能转嫁到第三方,邀请方和/或受邀方要对因邀请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只要存在一个有所谓公共财产的国家,就像当今世界的情况一样,那么人们最乐观的期望,就是制定一项尽可能接近自然秩序这一理想状态的移民政策。你已经提到了在这方面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当前条件下,鼓吹采取 “自由移民” 政策 —— 即任何外国人都可以入境,并在全国自由迁徙和停留,且不设任何门槛 —— 肯定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相反,这会导致强制一体化和成本转嫁无处不在,很快就会引发灾难。只有完全缺乏常识的人才可能鼓吹这样的政策。

杰夫:在你与沃尔特·布洛克(Walter Block)关于移民问题的交流中,他主张所有政府财产都应允许移民公开拓殖。你对此的回应常被概括为“纳税人应拥有纳税人出资的公共物品”。但事实上,你的论点仅在布洛克的论证背景下适用,旨在反驳将公共财产视为“无主财产”这一观点。如果我们必然要有公共财产,那么政府机构至少应该代表出资的纳税人,以这些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行事。这样理解准确吗?

霍普:准确。我只想补充一点,在当今世界,不时提到的山川、沼泽、冻土带等”荒野 “地区已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荒无人烟,因而不能随意供人拓殖。如今地球上已没有一寸土地不被某个政府宣称是其“财产”。那么,无论存在何种荒野,都是被某个政府(也就是用纳税人的资金)禁止和阻止私人(很可能是毗邻的土地所有者)去拓殖的蛮荒之地。如果说有谁是这些荒野的合法所有者,那就是本国的纳税人。

除此之外,即便开放部分荒野供人拓殖,在任何远方的外国人之前,那些此前最直接被禁止这么做的本国周边居民,才应该拥有优先拓殖权。

杰夫:霍普的论证伦理学仍是激烈辩论的主题,最近(经济学家)罗伯特·墨菲与(法律理论家)斯蒂芬·金塞拉就进行了相关辩论。相较于罗斯巴德的规范性自然法论证或米塞斯的功利主义,为人类自由提供纯粹的逻辑辩护有多重要?以人类共有的具身经验(experience of physical personhood)作为反对暴力开端(即反对国家)的论证起点,是不是最佳选择?

霍普:有些问题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实验得出确切答案。但对于其他许多问题,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有时,我们满足于那些听起来合理或基于直觉看似令人信服的答案。但对于充满好奇心的人来说,有些问题至关重要,仅靠合理性或直觉是远远不够的。

先验论证旨在满足人们对更高层次内容的渴望,也就是对逻辑确定性或终极证成的追求。它们是对怀疑论者的回应,这些怀疑论者否认存在任何终极证成和先验真理。先验论证试图通过自我反思,找出怀疑论者为了成为其所是的怀疑论者,即为了让其怀疑论成立,必然已经预设为了既定且真实的东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能够表明,哪怕是怀疑论者也必须承认某事物,哪怕只是为了有意义地表达他自己的怀疑,那么这个人其实就对该事物已有确定性的认知。

论证伦理学是对伦理相对主义者的回应,也就是说,是对任何一个人(在论证中作为立论者与对手交锋时)宣称不存在理性或客观伦理的回应。

针对伦理相对主义的立论者,从根本上要指出,鉴于其参与论证这一行为本身,他实际上已否定了自己的论点。因为论证是一种活动,是立论者与对手之间以一种特殊的、无冲突的互动形式,旨在阐明并有可能就相互对立的真理主张达成共识。如此一来,论证就预设了对某些人类行为规范或规则的认可,正是这些规范或规则让论证本身得以实现。因此,若要对这些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反驳和否定,就必然会陷入践言冲突或辩证性矛盾之中。

那么,论证的行动学前提包含两个方面——而且我们从个人经验中普遍都了解到,它们也是和平及和平互动的条件与要求:其一,每个人都有权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排他性控制权或所有权(只有他自己能够随意直接控制身体),从而独立于他人行动并自行得出结论。其二,出于同样的相互独立地位或自主性的原因,立论者和对手都必须有权拥有各自先前占有的财物,即对他们在彼此独立的情况下事先间接获取的所有其他外部行动手段的排他性控制权。

罗斯巴德立马认可了我的证明。事实上,他称赞这是一项重大突破。至于我所遭遇的各种批评,说得委婉些,它们并未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杰夫:你总体上对西方的未来持乐观还是悲观态度?你认为僵化的官僚制国家会向更良性、更加去中心化的政治格局转变吗?还是你觉得华盛顿、布鲁塞尔等地会重蹈20世纪的严重覆辙:推行激进的外交政策、任由中央银行无节制行事以及奉行政治全球主义?

霍普:从中短期来看,我持悲观态度。诚然,我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技术进步让我们能够做到不久前还被认为不可能之事,但与此同时,国家的强制权力在不断扩张,私有产权和个人自由相应受到削弱。政治和货币中心化进程有增无减。中央银行凭空创造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货币和信贷。政府债务和承付款项已上升至极高水平,以至于未来的违约几乎已成定局。与此同时,各种税收和管制使得经济增长停滞不前。显然,一场严重的经济崩溃正在酝酿之中。

与此同时,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受推崇多元文化主义的移民政策影响,人口结构已经彻底去同质化。此外,由于美国在中东及其他地区无休止的战争和军事冒险行动,非西方人口大规模涌入西方。如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本土文化中,都出现了大量人群聚居的区域,这些人群所秉持的文化不仅与本土文化不同,甚至相互对立、充满敌意。

如此复杂的族群与文化冲突,再叠加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就形成了一种一触即发的局面,无疑构成了内战的要素。

令人惊讶的是,统治精英们竟能维持局面至今。但毫无疑问,清算之日终将来临,届时,我认为有两种可能避免内战危险的情形。第一种是 “强人” 模式,即建立一个威权政体,试图通过中心化、独裁的力量将一切维系在一起。第二种则是权力中心化模式:通过脱离、分离和解体,以趋近自然秩序的理想状态。自然,第二种模式是自由意志主义者所青睐的(也是米塞斯所推崇的)。然而,要让这种模式胜出,自由意志主义者必须做好铺垫工作。必须让公众了解小规模、相互竞争的政治单位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优势,并且有必要寻找并培养支持各种去中心化理论和分离主义主张的潜在魅力型领袖。

杰夫:最后,生活在土耳其对你的观点有何影响?传统的东西方观念是否正在瓦解,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在为文明与财产而战的过程中,向东方寻求盟友?

霍普:如前文所述,米塞斯也强调过,自由理念最初是西方的理念,由西方白人男性提出。尽管它在西方的影响力日渐式微,但在西方依然最为突出且广泛传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自由理念仅限于西方,或者只有西方人的头脑才能理解。

如果说我在各国的旅居生涯中学到了什么的话,那就是地球上存在的社会文化多样性和差异性远远超出了一般西方人的想象:不仅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更体现在每个国家内部的地区和地方差异上。几乎在任何地方,你都能找到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或古典自由主义者,当然,无论他们身在何处,你都应该留意他们。但就像我们在与他人的私人交往中,必须学会区分哪些人有可能转变观念、哪些人毫无希望,以免无休止地浪费时间和精力一样,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在寻找盟友时,也必须学会区分哪些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希望,哪些希望较小,甚至哪些毫无希望。我们必须现实地认识到,不同地方在这方面所提供的前景和潜力差异巨大且并不均等。

后记

斯蒂芬·金塞拉 [523]

 

你手中捧着的这本书——或者存储在你数字设备存储单元中的这本书——完美地诠释了奥派自由意志主义思想的力量。仅有智慧和天赋,不足以做出合理的社会分析。你还需要对经济学,尤其是米塞斯-奥派行动学为基础的经济学,有一个连贯的理解。此外,你还需要对政治和国家有一个连贯且现实的认知——也就是说,秉持反国家的自由意志主义观点。

我们都会接触到杰出的思想家并向他们学习,但他们的观点往往有所欠缺。这通常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真正的掠夺本质,以及国家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说得委婉些,他们在经济学知识方面也存在缺漏。你有多少次读到一位杰出思想家的观点,却发现他们因一些主流经济学或国家主义的假设,在关键问题上犯错?这是一种令人沮丧的经历。

所以,仅有天赋是不够的。但天赋也有助力。毕竟,眼前的问题和议题皆非易事。卓越的才智,结合对政治与经济现实、清醒的认识,以及对真理的热忱,能够成就非凡:清晰洞察社会制度的本质。霍普博士在命运的推动下,因缘际会,完美地成为当今首屈一指的自由意志主义社会理论家,也就是说,成为当今首屈一指的社会理论家。霍普教授的天赋,体现在其言辞与论证如剃刀般锐利的清晰与精准上,还体现在他对哲学、经济学以及历史、社会学、科学哲学等相关领域的精通上。他接受的正规教育始于在萨尔布吕肯的萨尔兰大学、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约翰·沃尔夫冈·歌德大学,以及安娜堡的密歇根大学的学习,其中包括在著名欧洲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指导下获得的哲学博士学位,以及极具声望的关于社会学与经济学基础的 “教授资格” (“Habilitation”)学位。

但霍普教授真正的学识是自学得来的。起初,作为一名主流左翼人士,奥派经济学家欧根·冯·庞巴维克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让他眼界大开。后来,在接触并摒弃了米尔顿·弗里德曼及芝加哥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后,他发现了米塞斯及其独特的理论方法。正如他在《奥派经济学通讯》的一次采访中所写:

我此前就独立得出结论,认为经济规律是先验的,可通过演绎推导得出。后来我偶然读到米塞斯的《人的行动》。这是我第一次发现有人持相同观点,不仅如此,他已然构建出了完整的体系。从那时起,我就成了一名米塞斯主义者。[524]

随后,他自然而然地发现了默里-罗斯巴德(1926-1995)的研究成果,他是米塞斯在美国最杰出的学生,也是现代自由意志主义者运动的先驱(参见本卷第30页,《我的奥派经济学之路》,第545-54页)。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霍普移居美国,师从罗斯巴德并与之合作。此后,他发表了大量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真知灼见,这些著作包括:《行动与认识》(1976 年)、《对因果科学社会研究的批判》(1983 年),《财产、无政府状态与国家》(1987 年),他的代表作《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理论》(1989),《私有财产的经济学和伦理学》(1993,2006 年增订第二版),《民主:失败的上帝》(2001),以及《国防的神话》(主编,2003)。他的作品至少被翻译成 23 种语言,其中不包括英语。[525]

但这里的重点并不是赞扬一个人的贡献。在《财产、自由和社会:纪念汉斯-赫尔曼-霍普》(米塞斯研究院,2009年)一书中已经有这样的论述。在霍普教授的著作中,我们体会到了无政府奥派自由意志主义思想框架的力量。

许多受米塞斯和奥派经济学派影响的学者,只是叶公好龙,口头上推崇人的行动学——米塞斯提出的关于行动的先验逻辑。但霍普与其他在世的思想家相比,切实运用了人的行动学,这可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强大的科学分析模式之一。它贯穿于霍普的著作中,其推理亦根植于此。霍普畅游在行动学的海洋之中。[526] 人的行动学贯穿于他理论大厦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经济理论及应用,还涵盖政治理论、伦理学和认识论。

奥派自由意志主义框架的力量在于,它为理解社会科学开辟了新的视野,激浊扬清、破除。。霍普教授是迄今为止使用这种方法论的最佳典范;他的体系甚至比他的导师——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体系更完善,这仅仅是因为他站在了他们的肩膀上。但是。读一读这本书,再读一读《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TSC)和《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EEPP)等其他著作,你就会发现霍普著作的独特之处。一方面,其论述极为清晰,他的意图从无歧义。其作品严谨、系统且完整。它基于对世界和人际关系连贯、现实且理性的认知。显然,作品背后是对真理与正义的热忱。

我们在《伟大的虚构》一书中能看到这一点,这是一部精彩的论文集,秉持着同样的精神与方法。这本书收录了一些我最喜欢的霍普的论文,例如,《私有财产的伦理学与经济学》(第二章),《关于共有、公共、私有财产以及全面私有化的基本原理》(第五章,首次发表于我的期刊《自由主义论文》),《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第十六章) ,《安保的私人生产》(第十四章),《捍卫极致理性主义》(第十八章,与罗斯巴德的经典著作《捍卫极端先验论》相得益彰),[527] 以及《财产、因果关系与责任》(第二十章,2001年3月我在米塞斯研究院举办的赖纳赫与罗斯巴德研讨会上,看到霍普宣读了这篇文章)。当前的扩充版新增了五个章节,内容丰富,比如第二十五章《自由意志主义者对宏大历史叙事的探寻》对史蒂文·平克的精彩抨击,(这本身在某种程度上让人想起霍普对罗伯特·诺齐克 “花里胡哨” 的尖锐批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罗斯巴德对政治哲学系统且详尽的论证方法)。[528]

让我重点举几个例子,看看霍普教授在《伟大的虚构》及其他著作中,是如何将奥地利学派的人的行动学以及对国家的自由意志主义-现实主义理解,应用于各类问题的。首先,我们会注意到他十分注重严谨的、本质主义的定义。例如,霍普认识到,虽然社会主义通常指生产资料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但其本质是 “对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主张的制度化干涉或侵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理论》,第2页)。换句话说,任何公共的或制度化的侵犯行为,本质上都具有社会主义属性,并会引发传统中央计划体制所伴随的种种问题。事实上,正如霍普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社会并非单纯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实际上,所有现存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理论》,第10页)国家总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而社会主义也总是意味着存在国家。

与他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主义定义相对应,霍普对国家的定义直接切中了问题的核心:

让我从对“国家”的定义说起。一个实体必须具备何种能力,才能被称作国家呢?这个实体必须能够坚持,特定区域内居民之间的所有冲突都要提交给他做最终裁决,或接受他的最终审查。特别是,这个实体必须能够坚持,所有涉及他自身的冲突都由他或他的代理人来裁决。而作为国家的第二个决定性特征,排除其他所有实体担任最终裁决者的权力,其中隐含着该实体的征税权:即单方面决定寻求正义者必须为其服务支付的价格。

基于对国家的这一定义,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会存在掌控国家的欲望。因为无论谁在特定区域内垄断了最终仲裁权,都能够制定法律。而能够立法者,也就能征税。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地位。[第3页]

一旦你从这些清晰的角度来看待国家,其本质就一目了然了。正如霍普在《伟大的虚构》(TGF)中所阐述的,国家必须拉拢、收买知识分子,以维持一种假象——一种虚构的观念,即国家是必要且有益的。

霍普教授对政治理论的突出贡献之一,是他认识到稀缺性在政治哲学中至关重要。若无稀缺性,便不存在有待解决的社会或经济问题。“唯有物品稀缺时,才可能产生冲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制定规则,实现有序、无冲突的社会合作。”(第9页;第十九章及各处)由此,他还得出一个关键见解,即财产权是控制物质资源的权利,因此仅是确保这些物品物理完整性的权利,而非针对这些资源 “价值” 的权利。他写道:

财产所有权是指某一具体的个人对特定实物和空间的排他性控制权。反之,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则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品和领土造成未经邀请的物理损害或减损。相比之下,一种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损害或降低他人财产的价值(或价格)也构成应受惩处的违法行为。(第15页)

这一见解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对 “价值” 层面产权的错误观点,是诸多混乱观念的基础,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而霍普也正确且明确地予以了驳斥(第509页)。

 

…… 知识产权的概念不仅错误、混乱,而且危险。我之前已经提及为何如此。创意,比如食谱、配方、陈述、论证、算法、定理、旋律、图案、节奏、图像等等,当然是有用之物(只要它们是有用的,而非无用的食谱之类),但它们并非稀缺物品。一旦被想到并表达出来,它们就是免费的、无穷无尽的物品。我吹出一段旋律或写下一首诗,你听到这段旋律或读到这首诗,然后进行再现或复制。这样做,你并没有从我这里拿走任何东西。我仍可以像之前一样吹旋律、写诗。事实上,全世界都可以模仿我,但我却没有损失任何东西。(如果我不想让任何人复制我的创意,我只需将其藏在心里,永远不表达出来。)

现在假设,我被授予对我的旋律或诗歌的产权,这样我就可以禁止你复制,或者如果你复制了,就向你收取版税。首先:这难道不荒谬地意味着,反过来我必须向发明吹口哨和书写的人(或其继承人)支付版税,进而还得向发明发声和语言的人支付版税,以此类推吗?其次:在阻止你吹奏我的旋律或朗诵我的诗歌,或者让你为此付费的过程中,实际上我成了你(部分)的所有者:拥有你的身体、你的声带、你的纸张、你的铅笔等等,因为你在模仿我时,用的都是你自己的财产。如果你不能再模仿我,那就意味着,我这个知识产权所有者,剥夺了你以及你的 “真正” 财产。这表明:知识产权与真正的财产权是不相容的,推广知识产权必须被视为对 “真正” 财产(稀缺物品)概念最危险的攻击。[第509页]

这段话为米塞斯行为学的连贯应用所产生的力量,以及霍普对稀缺性在财产制度中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关键作用的深刻见解,提供了一个精彩范例。通过近乎纯粹的行动学推理,霍普早在 1988 年,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在所谓的 “知识产权 “进入自由意志主义的视野之前,就意识到知识产权与旨在解决稀缺资源使用过程中行动人之间冲突问题的产权是不相容的。[529]这充分展示了行动学为基础的社会分析的力量。

通过聚焦于人的行动,霍普得以认识到,行动中所使用的稀缺手段必须有归属,但这种需求的本质意味着,洛克式的财产分配规则是唯一合理的规则。首先,任何财产规范都必须始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现在谁可以使用某一特定物品。该规范不能依赖于未来的某个事件,否则该资源就无法被使用,也就不存在避免冲突的当前规范。霍普解释道:

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是避免在使用稀缺物质资源时产生冲突。引发冲突的规范与规范的根本目的相悖。然而,就避免冲突这一目的而言,除了私有财产和先占之外,别无选择。在行动人之间不存在预先稳定的和谐状态的情况下,只有当所有物品始终归特定个人私有,且始终明确谁拥有什么、谁不拥有什么时,冲突才能得以避免。此外,只有当私有财产是通过先占行动(而非后来者的单纯声明或言语)获得时,才能从人类社会伊始就避免冲突。[第15页]

对后到者的强调似乎微不足道,但实则意义重大。因为如果后到者对某一既定资源拥有比先来者更好或同等的权利主张,那么财产就没有安全性可言,我们就会陷入 “强权即权利” 的境地,而非处于一种存在适用规范,以保障稀缺资源得以高效且无冲突使用的情形。这使得霍普强调 “先来”与 “后到 “顺序区分的重要性:在两位对某一既定资源提出权利主张者之间,谁先占有该资源是关键所在,“每一项财产权都有一段历史(时间起源)” [第17页]。通过一种近乎米塞斯货币回溯定理式的分析,霍普运用这些见解,验证了洛克式自由意志主义者 “先占原则” 的核心观点:资源的首个使用者相比其他任何人都拥有更优的权利主张,即:

因此,所有财产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互利且同样无冲突的财产所有权转让,追溯到最初的占有者以及最初的占有行为。[第87页]

以上只是基于奥派自由意志主义理论基础所能产生的深刻见解与认知的管窥——尤其是当这一理论与霍普教授这样敏锐且诚挚的思想家的智慧相结合时。

索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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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初由自由意志主义联盟于2008年出版。

[2] 最初发表于恩里科·科伦巴托编辑的《埃尔加私有财产经济学指南》(伦敦: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04 年)。

[3] 见下文第五节。

[4] 见默里·N·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1962 年;再版于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3 年);同上,《权力与市场》(1970 年;再版于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和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 年);同上,《自由的伦理》(1982 年;再版于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 年);同上,《平等主义是对自然的反叛及其他论文》(1974 年;再版于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2000 年);同上,《行动的逻辑》,两卷本(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 年)。

[5] 也可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卢威尔学术出版社,1989 年);同上,《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波士顿:克卢威尔学术出版社,1993 年)。

[6] 注意到所提出的社会秩序问题解决方案的 “自然法 ”特征——即私有财产和通过先占行动获得私有财产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而是必要的制度(符合人类作为理性动物的本性)。约定俗成是有目的的,而且存在约定俗成的替代品。例如,拉丁字母用于书面交流。它有一个替代选择,即西里尔字母。因此,我们称之为约定俗成。规范的目的是什么?避免在使用稀缺物品方面发生冲突。 产生冲突的规范与规范的目的相矛盾。然而,就避免冲突的目的而言,除了私有财产和先占之外,不存在其他选择。在行动人之间没有预先稳定的和谐关系的情况下,只有当所有物品始终属于特定个人的私有财产,并且始终明确谁拥有什么,谁不拥有什么,才能避免冲突。此外,只有当私有财产是通过先占行动(而不是仅仅通过声明或后到者的言辞)获得时,才能从人类诞生之初就避免冲突。

[7] 如果每个人都拥有自己财产的价值,那么没有人能采取行动,但在现实中有可能的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A)不仅拥有自己财产的价值,并且能够决定对另一个人或一个群体(B)所控制的事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果这样,这意味着B既不“拥有”他所控制的事物的价值,也不“拥有”其物理完整性;也就是说,B和他的财产实际上属于A。这条规则可以实施,但它不符合人类伦理。相反,这是由两个阶级组成的社会体系,剥削阶级和被剥削的下层社会阶级。

[8]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默里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奥地利学派视角下的经济思想史(第一卷)》(英国奥尔德肖特: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5 年);还有汤姆・贝瑟尔的《最高贵的胜利:历代的财产与繁荣》(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8 年)。

[9] Aristotle,Politics (Oxford:Clarendon Press,1946),1261b。

[10] Ibid.,1263a。同上,1263a。

[11] Ibid.,1263b。同上,1263 b.

[12] 参见罗纳德·科斯的《企业、市场与法律》(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 年);哈罗德·德姆塞茨的《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8 年);理查德·波斯纳的《公正的经济学》(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 年)。

[13] 波斯纳,《公正的经济学》,第 74 页:“不公正的行动(被定义为)一种减少社会财富的行动。”

[14] 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其《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6页。将这一主张应用于A强奸B的案例中,可以最好地说明这种主张在道德上的荒谬性。根据科斯的观点,不应该限制A。相反,“我们正在处理一个具有相互性质的问题”。在阻止A强奸B时,会对A造成伤害,因为他不能再自由地强奸了。真正的问题是:应该允许A强奸B,还是应该允许B禁止A强奸他/她?“问题在于避免更严重的伤害”。

[15] 另见沃尔特·布洛克,《科斯与德姆塞茨论私有产权》,《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1977 年第 1 卷第 2 期;同上,《伦理、效率、科斯产权与精神收入:对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回应》,《奥派经济学评论》1995 年第 8 卷第 2 期;同上,《私有产权、错误解释、道德与经济学》,《奥派经济学季刊》2000 年第 3 卷第 1 期;加里·诺斯,《科斯定理:一项认识论研究》(得克萨斯州泰勒:基督教经济学研究所,1992 年);同上,《破坏产权:科斯与贝克尔》,《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2002 年第 16 卷第 4 期。)

[16] 波斯纳,《公正的经济学》,70-71页,以迷人的坦率承认了这一点:“绝对权利在法律的经济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交易成本过高时,对绝对权利的承认会导致低效……产权虽然是绝对的,但取决于交易成本,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是次要的或辅助的。”

[17] 以前未发表,转载于霍普的《人类兴衰简史》(奥本,阿拉巴马),米塞斯研究院,2015)。

[18] 参见下文Nicholas Wade, before the Dawn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06).(中文版参见尼古拉斯·韦德《黎明之前:基因技术颠覆人类进化史》,陈华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19] 参见以下内容:尼古拉斯·韦德,《黎明之前》(纽约:企鹅出版社,2006 年)。

[20] 路易吉·卢卡·卡瓦利-斯福尔扎,《基因、民族与语言》(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93 页,将语言的起源时间确定为大约 10 万年前;但考虑到上文引用的考古学证据,更晚一些、距今仅 5 万年的时间似乎更有可能。

[21] Ibid.,p.92。 同上,第 92 页。

[22] 韦德,《黎明之前》,第 8、58 页;卡瓦利-斯福尔扎的估计要高得多:5 万年。(《基因、民族与语言》,第 50 页)。

[23]《基因、民族与语言》,第30页。

[24] 然而,狩猎采集者社会的平等主义不应该被过分强调或理想化。这些社会也具有明显的等级特征。不同于动物王国的情形,男性地位高于女性,可以支配她们。男人像对待“外部”世界的物品一样处理和对待女人:可以强占、偷盗、使用、虐待和交易。儿童的地位低于成人。此外,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成员之间都存在着等级制度,从居于统治地位的男性首领和女性一直到社会中最卑微的成员延展而下。发生地位之争时,任何不接受既定等级秩序的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争取更高地位的失败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威胁,被驱逐出部落就是最好的结果了。总而言之:即使部落生活在丰富的食物和休闲方面提供了一种舒适的生活水平,但从今天备受珍视的“个人自主权”角度看,它一点也不舒适。相反,部落家庭的生活意味着纪律、秩序和服从。

[25] 参见richard lee and I De Vore主编。《猎人》(芝加哥:阿尔丁出版社,1968);马文·哈里斯,《食人族和君主:文化的起源》(纽约:古着图书,1977),第二章。

[26] 哈里斯:《食人族和君主》,第19页。

[27] 然而,这种说法只指和平时期的狩猎采集生活。关于战争和非自然死亡的高发生率,见下文。

[28] 因此,例如哈里斯写道:“在整个法国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可能不超过两万人,甚至可能只有1600人。”(《食人族与君主》,第18页)。

[29] 参见韦德的《黎明之前》第八章以及第150至154页;还有劳伦斯·H·基利的《文明之前的战争》(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

[30] 基利,《文明之前的战争》,第 33 页;韦德,《黎明之前》,第 151 页及以下。

[31] 拿破仑·查冈,《一个部落人口中的生活史、血仇与战争》,《科学》1988 年第 239 期,第 985-992 页。

[32] 另见史蒂文·勒布朗,《持续的战争》(纽约:圣马丁出版社,2003 年)。

[33] 参见韦德《黎明之前》第 154 至 158 页。

韦德在基利之后,对比了原始人和现代人的凶猛程度,并指出(《黎明之前》第 152 页):当原始战士 “在公开战斗中与文明社会的军队相遇时,尽管武器装备存在巨大差距,前者却经常击败后者。在印第安战争中,美军在野战中 “通常会遭受惨败”,如 1834 年的塞米诺尔人之战和小比格霍尔之战。1879 年,在南非,装备有大炮和加特林机枪的英国军队在伊散德尔瓦纳、迈耶漂流地和赫洛班战役中被主要装备长矛和牛皮盾牌的祖鲁人令人信服地击败。19 世纪 90 年代,法国人被撒哈拉的图阿雷格人击退。国家军队最终只是通过更多的人力和消耗战获胜,而不是凭借卓越的战斗技能。”

[34] 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雷格里,1966 年),第 144 页。

[35] 在狩猎采集社会的框架内,不同部落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对立,这一点间接地为人类和平合作的要求提供了第一条线索。 为了让不同部落的成员不把对方视为敌人,而是视为潜在的合作者,就必须有真正的消费品生产(不仅仅是对自然赋予的消费品的占有)。因为只有当人这样为自然界增添了某种东西,而这种东西如果没有人的刻意努力,是根本不会存在的,才有理由让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自私动机和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当然,正如 “是文明滋生了战争 ”这一论点的支持者们喜欢指出的那样,一个人给自然赋予的物品的供应增加了一些东西,这一事实也可能成为另一个人进行侵犯的理由:抢夺他的产品。 但还有另一个人可以使用)。此外,只要一个人增加了可用物品的总供应量,另一个人就有理由不干涉他的活动,而让他继续下去,并通过与他进行互利贸易,从他和他的活动中获益,从而最终对他的同伴产生同情之情。 因此,虽然文明并不能消除人类的侵犯冲动,但它能够而且确实减少和削弱了这种冲动。

[36] 实际上,上一个大暖期,也被称为间冰期,大约在12万年前就已经结束了。在这个时期,即12万多年前,河马曾生活在莱茵河和泰晤士河中,北欧有几分“非洲风貌”。从那时起,冰川稳步向南推进,海平面最终下降了100多米。在泰晤士河和易北河成为莱茵河的支流之前,莱茵河先流入北海,再从那里流入大西洋。参见约瑟夫·H·赖希霍夫《上个千年的自然简史》(法兰克福:菲舍尔出版社,2007年),第15页及以下。大约在12000年前,这个时期非常突然地结束了,冰川迅速消退,海平面上升,不是每年以毫米为单位上升,而是以一种近乎洪水般的速度非常迅速地上升。在很短的时间内,此前与欧洲大陆相连的英格兰和爱尔兰变成了岛屿。波罗的海和当今北海的大部分地区由此形成。同样,今天的波斯湾大部分地区也大约形成于这个时期。同上,第49页及以下。

[37] 欲知更多详情,请参见韦德的《黎明之前》第五章;还有贾雷德·戴蒙德的《枪炮、病菌与钢铁:人类社会的命运》(纽约:诺顿出版社,1997 年)第一章。

[38] 参见卡瓦利-斯福尔扎的《基因、民族与语言》,第94页。

[39] Ibid.,pp.20–25。同上,第20-25页。

[40] 参见韦德的《黎明之前》,第96至99页。

[41] 梅里特·鲁伦,《语言的起源:追溯母语的演变》(纽约:威利出版社,1994 年)。

[42] 参见卡瓦利-斯福尔扎的《基因、民族与语言》第五章,特别是第144页,其中有一个表格展示了遗传家族和语言家族以及世系树之间的相关性。另见路易吉·卢卡·卡瓦利-斯福尔扎和弗朗西斯科·卡瓦利-斯福尔扎的《人类大迁徙:多样性与进化的历史》(剑桥:珀尔修斯图书,1995年)第七章;韦德的《黎明之前》第十章,第102页及以下。

[43] 然而,在当前的全新世时期,气温继续呈现出显著变化。大约一万年前,经过数千年的温暖期后,气温达到了目前的水平。此后有几次,气温显著高于这个水平(高达2摄氏度):8000至6800年前、6000至5500年前、5000至4000年前、2500至2000年前,以及从10世纪到14世纪,即所谓的中世纪温暖期。同样,也存在几个气温明显低于目前水平的时期:9000至8000年前、6800至6000年前、4000至2500年前、从2世纪到8世纪,以及从14世纪一直到19世纪中叶,即所谓的小冰河期。参见赖希霍夫《上个千年的自然简史》,第27页。

[44] Ibid.,p.23F. 同上,第23页及以下。

[45] Mises,Human action,p.167。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67页。

[46] Ibid.同上。

[47] Empirically,it appears that the “magic number,” i.e.,the optimum population size for a huntergatherer society,was somewhere between 50 to 100 people for a ter ritory of about 50 to 100 square miles (one person per square mile)。At around this combination point,all advantages offered by the division of labor were exhausted.If the population size increased beyond this “magic” number,average living standards became increasingly endangered and this threat grew still more if neighboring tribes,due to their own internal population growth,increased their territorial incursions,thus further diminishing the naturegiven supply of goods available to the members of the first tribe.Internal as well as external population pressure then called for a solution to an increasingly urgent problem:namely sheer survival。

[48] 参见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27至131页;同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分析》(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经典出版社,1981年),第174至175页;还有汉斯·赫尔曼·霍普《对社会科学的社会研究之批判:社会学与经济学基础研究》(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5年),第59至64页。

[49] 事实上,过度捕猎和动物灭绝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在美洲,因为美洲是在弓箭发明之后才被占领的。虽然美洲最初的动物群与欧亚大陆基本相同——毕竟,数千年来,动物可以通过白令陆桥从一个大陆迁移到另一个大陆——但在大约 500 年前欧洲人重新发现美洲时,所有可驯养的大型哺乳动物(除了南美洲的羊驼)都已被猎杀殆尽。 同样,现在看来,曾经栖息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巨型动物都被猎杀殆尽(除了红袋鼠)。 这一事件似乎发生在距今约 4 万年前,也就是人类首次到达澳大利亚的几千年后,而且当时还没有弓箭,只有非常原始的武器和火用来捕猎动物。关于这一点,参见戴蒙德的《枪炮、病菌与钢铁》,第 42 页及以下。

[50] 虽然 “新石器时代革命”带来的变化使得可持续的人口规模大大增加,但马尔萨斯问题最终必然会再次出现,而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似乎是随着17世纪末欧洲开始的所谓“工业革命”才得以实现。参见下一章“从马尔萨斯陷阱到工业革命:关于社会进化的反思”。

[51] 另见迈克尔·H·哈特《理解人类历史》(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华盛顿峰会出版社,2007 年),第 139 页及以下。

[52] 关于这种区分,可参见默里·N·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70 年)第一章。

[53] 卡尔・门格尔,《经济学原理》(1871 年;再版。,格罗夫市:自由意志主义出版社,1994 年),第 52 页。

[54] 米塞斯,《人的行动》,第92页。

[55] 另见汉斯·赫尔曼·霍普《财产、无政府与国家:资本主义理论研究》(莱比锡:手稿出版社,2005 年[1987 年]),第四章,特别是第 106 页及以下。

[56] 哈特,《理解人类历史》,第162页。

[57] 据估计,随着土地的占用以及相应地从狩猎采集者的生存方式转变为农民、园丁和畜牧业者的生存方式,在同样数量的土地上能够维持的人口规模是以前的十到一百倍。

[58] 戴蒙德,《枪炮、病菌与钢铁》,第100页、167页。

[59] 韦德,《黎明之前》,第109至113页。

[60] 顺便说一下,基因分析表明,目前所有的狗,包括美洲的狗,极有可能都源自东亚某个地方的一窝小狗。也就是说,狗的驯化似乎并非在多个地方独立发生,而是在一个地方发生后向外传播,最终覆盖了整个地球。

[61] 参见赫尔穆特·舍克《嫉妒:一种社会行为理论》(纽约:哈考特、布雷斯与世界出版社,1970 年)。

[62] 参见康拉德·洛伦茨《人与狗》(1954 年;再版,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2002 年)。

[63]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电子报警系统非常先进的今天,狗吠声仍然是最有效的防盗手段。

[64] 参见戴蒙德《枪炮、病菌与钢铁》第九章,特别是第168至175页。

[65] 《关于人口原理的论文》,第十章。

[66] 关于这一点,参见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1 卷(1884 年;再版,柏林:迪茨出版社,1972 年)。

[67] 同上,第38页及以下。“男人过着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们的女人同时过着一妻多夫制的生活,他们的孩子被认为属于他们所有人。每个女人属于每个男人,每个男人也属于每个女人。”

顺便说一下,像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这样的社会主义作者不仅描述了这种制度,还美化了它,就像他们美化前面提到的“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一样。事实上,社会主义者通常非常正确地认识到私有财产和家庭制度是共同出现的,并且他们认为(并希望)这两种制度——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私有制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最终会随着以财富充裕和自由恋爱为特征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而再次消失。因此,在经历了一段艰难但必要的、以苦难、剥削和男性性统治为特征的历史弯路之后,人类最终将——在更高的层面上——回归到其史前“黄金时代”特有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将随着私有财产一起消失。爱情的选择将再次变得自由。男人和女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结合和分离。在这一切中,正如社会主义者奥古斯特·倍倍尔在他当时(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非常受欢迎的书《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所写的那样,社会主义不会创造任何真正新的东西,而只是“在更高的文化层面上,以新的社会形式重新创造在更原始的文化层面上普遍有效的东西,以及在私有制统治社会之前的东西”。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斯图加特,1879年),第343页;另见米塞斯,《社会主义》,第87页。

[68] Mises,Socialism,p.175。米塞斯,《社会主义》,第175页。

[69] Essay on the Principle of Population,chap.10。《关于人口原理的论文》,第 10 章。

[70] 尽管家庭制度有其合理性,但从 “自由恋爱 “制度过渡到家庭生活制度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而且相关的好处和代价对男性和女性都是不同的。

当然,从男性的角度来看,让每个女人都能得到性满足是有好处的。此外,这也大大提高了他生殖成功的机会。通过与尽可能多的女人生孩子,他的基因被传给后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且,如果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责任可以外化到整个社会的话,这对他来说似乎是没有任何代价的。相反,如果性生活只限于一个女人(在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或几个女人(在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下),他获得性满足和生殖成功的机会就会减少。此外,男人现在不得不权衡和比较性和生育的利(好处)和弊(代价)——这是他们以前不需要做的。另一方面,原始人也不可能不注意到,至少最终会注意到,即使在自由恋爱的制度下,性满足和生殖成功的机会也绝不是平等的。一些雄性——更强壮和更有吸引力的雄性——比其他雄性有更好的机会。事实上,每个动物饲养者都知道,只要有一只雄性就足以让所有雌性不断受孕。对我们来说,自由恋爱实际上意味着极少数男性“拥有”大多数女性,特别是大多数性吸引力和生殖能力都最强的女性,并成为大部分后代的父亲,而大多数男性则承担着帮助抚养其他男性的孩子的可疑义务。当然,即使是对这一事实最模糊的认识,也会对任何部落内部的团结,特别是对任何男性之间的团结构成永久的威胁,例如,在对抗敌对部落时所需要的团结;当人口数量远远超过其最佳规模时,这种威胁必定会变得越来越强烈。相比之下,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制度以及在较小程度上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制度,为每个男性提供了在某种程度上平等的生殖成功的机会,从而为每个男性参与和投资于合作行动创造了更大的激励。

从女性的观点来看,事情有很大的不同。毕竟,女性必须承担与性交相关的怀孕风险,她们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此外,妇女与儿童有着独特的天然联系;因为尽管对父子关系总会有一些疑问,但就母性而言,不可能有疑问。每个妇女都知道谁是自己的孩子,谁是其他妇女的孩子。根据这些自然事实,从女性的观点来看,自由恋爱制度的主要优势就变得显而易见了。由于对女性来说,与性相关的风险和投资更大,因此女性在选择交配对象时更有选择性。为了增加自己生殖成功的可能性,他们对那些看起来健康、有活力、有吸引力、聪明等的交配伙伴表现出强烈的偏好,一句话说,也就是偏好阿尔法男。因为男性在选择性对象时不那么挑剔,在自由恋爱的制度下,即使是最不吸引人的女性也可以现实地期望能够偶尔与一些最有吸引力的男性交配,从而可能将他们的“优越”基因传递给自己的下一代。显然,一旦家庭制度取代了自由恋爱制度,这种优势就消失了。现在,每个女性都应该用一套或几套男性基因来试试自己的生殖运气,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基因并不在最佳基因之列。那么,女人从婚姻中得到了什么?只要人口达到或接近其最佳规模,狩猎采集部落的生活以舒适和富足为特征,(她们从婚姻中得到的)似乎就很少。然而,一旦人口增长超过这一点,这种情况就必须改变。人口越是超过其最佳规模,对有限食物供应的竞争就越激烈。以前存在的女性之间的团结,现在越来越弱了。自然,每个妇女都想确保自己的生育成功,并帮助自己的孩子长大成人,因此会与其他妇女及其孩子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杀害另一名妇女的孩子以增加自己孩子的生存机会也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一种选择。(顺带一提,在一夫多妻制关系的框架内,同样的女性之间为生殖成功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仍然盛行,这解释了这种关系中固有的一些特殊的不稳定性和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女人(和她的孩子)都越来越需要个人保护。但谁愿意提供这种保护呢?大多数孩子都有同一个父亲——来自少数被赋予超过平等的生育机会的阿尔法男性——但他们有不同的母亲。因此,不能指望孩子的父亲来保护一个妇女和她的孩子免受另一个妇女和孩子的伤害,因为父亲往往是同一个人。也不能指望从另一个男人那里得到保护;因为一个男人为什么要向一个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孩子由其他男人抚养的女人提供个人支持和保护,特别是当这种情况威胁到他自己的生活水平时?一个女人只有在放弃所有自由恋爱的好处,而承诺将她的性好处只给他,从而设法向他保证她的孩子也总是他的,才能从一个男人那里获得个人保护。

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观点不仅存在于家庭制度的建立本身,而且还存在于婚姻忠诚在维持家庭稳定的重要性方面。男性和女性在这方面计算的差异有其自然事实的原因:至少在最近发展出可靠的基因亲子鉴定之前,孩子的母亲总是以某种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为人所知;对孩子的父亲来说(孩子是否亲生)是无从知晓的。正如民间智慧所说:母亲的孩子,父亲的也许。这个事实,同样非常“自然地”,必然导致对适当(和不适当)男性和女性婚姻行动的显著不同的——不对称的——期望。当然,为了确保家庭制度的稳定,任何形式的婚姻不忠都是不被社会认可的。但是,与男性不忠的情况相比,女性不忠的情况下,反对的声音要大得多,可能的制裁也要严厉得多。虽然这可能看起来“不公平”,但事实上这是相当合理的,并且符合“事物的本质”,因为女性出轨给被背叛的丈夫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男性出轨给被背叛的妻子带来的风险。妻子的不忠可能是导致与丈夫离婚的第一步,正如丈夫的不忠可能是导致与妻子离婚的第一步一样。在这方面,这两种情况是相同的(对称的),所犯的“罪”也同样严重。然而,如果婚姻不忠没有导致离婚,那么妇女所犯的“罪”必须被认为比男人所犯的严重得多。因为婚外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如果一个因此怀孕的女人随后和她的丈夫在一起,真正的危险就出现了,她可能会试图把她的私生子呈现给她的丈夫作为自己的孩子,从而欺骗他去抚养另一个男人的孩子。在相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这种危险:没有一个男人可以在妻子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把他的非婚生子女交给她。因此,与男性不忠相比,女性更容易受到社会指责。(顺便说一句——也是相当合理的——在男性不忠的情况下,也有类似的区别: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已婚女人有暧昧关系,那么这种不忠被认为比与一个未婚女人有暧昧关系更严重;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会成为女性进一步欺骗行动的潜在帮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不会。因此,认识到这种区别,也为了适应男性泛滥的性欲,卖淫已经成为一种几乎普遍的社会制度。)

 

[71] Mises,Socialism,p.282。米塞斯,《社会主义》,第282页。

[72] 根据考古记录,这种扩散过程的速度在陆地上估计约为每年一千米(在海岸线和河谷沿线速度稍高一些)。参见卡瓦利-斯福尔扎《基因、民族与语言》,第102页。

[73] 例如,参见同上,第101至113页;卡瓦利-斯福尔扎和卡瓦利-斯福尔扎所著《人类大迁徙》,第六章,特别是第144页及以后内容。

[74] 一万多年前,一些早期的新石器时代居住区,如今天土耳其的恰塔霍裕克(Çatalhöyük),就已经达到了约 4,000 至 5,000 人的规模! )、用石头建造的宽敞房屋和精美的壁画、刻有动物浮雕的巨石柱、刻有文字的象形文字、带有精美装饰的石制坟墓、石制匕首、用黑曜石(一种火山石)制成的镜子、骨针、箭头、磨石、用石头和粘土制成的壶和花瓶、用彩色石头制成的戒指和链条,甚至还有金属制品的雏形。

[75] 参见科林·麦克伊韦迪和理查德·琼斯所著《世界人口历史地图集》(英国哈蒙兹沃思:企鹅图书,1978 年)。

[76] 以前未发表过。转载于霍普的《人类简史:进步与衰落》(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2015 年)。

[77]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雷格里出版社,1966 年),第 667 页。

[78] Ibid.,p.672。同上,第672页。

[79] 科林·麦克伊韦迪(Colin McEvedy)和理查德·琼斯,《世界人口历史地图集》(英国哈蒙兹沃思:企鹅图书,1978 年),第 342 页。

[80] Ibid.,p.344。同上,第344页。

[81] 格雷戈里·克拉克,《告别施舍:世界经济简史》(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 页。

[82] Mises,Human action,pp.617–23。米塞斯《人的行动》,第617-623页。

[83] 罗斯巴德,《左与右》,载于同一作者的《平等主义是对自然的反叛及其他论文》(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2000 年)。

[84] 当塔希提岛在1767年被欧洲人重新发现时,距离南岛农民第一次在这里定居已经过去了大约1000年或2000年,其人口估计为50000人(今天为180000人)。根据所有的描述,塔西提人过着天堂般的生活。人均实际收入很高,这主要是因为波利尼西亚群岛的气候条件非常有利。塔希提男人也不能保持穿着他们的裤子,但是为了维持他们的高生活水平,塔希提人实行了一种最为严格和残酷的人口控制方式,包括杀婴和致命的战争。这个地方是天堂,但只是活着的人的天堂。然而,与此同时,塔希提人仍然生活在石器时代。自从他们第一次抵达该岛以来,他们的工具基本上没有变化。没有进一步的资本积累,人均实际收入即使由于有利的外部环境而很高,仍然停滞不前。

[85] 参见迈克尔·H·哈特所著《理解人类历史:包括地理和差异进化影响的分析》(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华盛顿峰会出版社,2007 年)。

[86] 另见阿诺德·格伦所著《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8 年)。

[87] 另见哈特的《理解人类历史》;克拉克的《告别施舍:世界经济简史》第六章;以及理查德·林恩的《劣生学:现代人口中的遗传退化》(阿尔斯特:阿尔斯特社会研究所,2011 年)第二章。

[88] 关于以下内容可参见约瑟夫·H·赖希霍夫所著《稳定的不平衡:未来的生态学》(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2008 年);也可参见卡罗尔·奎格利所著《文明的演进:历史分析导论》(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经典出版社,1979 年)第六章。

[89] 参见理查德·林恩和塔图·范汉宁所著《智商与全球不平等》(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华盛顿峰会出版社,2006 年);理查德·林恩所著《全球钟形曲线:全球范围内的种族、智商与不平等》(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华盛顿峰会出版社,2008 年);同一作者所著《种族智力差异:进化分析》(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华盛顿峰会出版社,2008 年)。

[90] Lynn,Dysgenics. 林恩,《劣生学》。

[91]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Libertarian Papers 3,No.2 (2011)。

[92] 参见维基百科上关于Cockaigne的条目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ckaigne.

[93] 请参阅维基百科上的Nomenklatura条目

[94] 原刊于《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16期第1期(2002)。

[95]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98 年),第 144 页。米塞斯解释说,社会成员之间可以产生同情、友谊和共同归属感,这些情感是人类最愉快、最崇高的体验的源泉,但它们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促成社会关系的因素。它们是社会合作的成果,只有在社会合作的框架内才能茁壮成长;它们并非先于社会关系的建立而存在,也不是社会关系产生的种子。

[96] 至于家庭,米塞斯解释说,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相互的性吸引是人类本性中固有的,独立于任何思考和理论。我们可以称它为原始的、植物性的、本能的或神秘的。然而,无论是同居,还是同居之前和之后,都不会产生社会合作和社会生活模式。动物也会交配,但它们没有发展出社会关系。

家庭生活不仅仅是性交的产物。父母和孩子,他们以家庭的方式生活在一起,这绝不是自然的,也不是必然的。交配关系不一定导致家族组织。人类家庭是思考、计划和行动的结果。(人的行动,p.167)

[97] 关于这一点也可参见斯宾塞·H·麦卡勒姆所著《社区的艺术》(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人道研究所,1970 年)。

[98] 在这方面,米塞斯注意到,即使不同种族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仇恨,它也不会使社会合作变得无用。社会合作与个人的爱或彼此相爱的一般戒律无关。他们合作是因为这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初促使人类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的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和平合作取代敌意与冲突,不是爱、不是慈善、也不是任何其他的同情心,而是正确理解的私利。(《人的行动》,p.168)

[99] 另见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民主:失败的上帝——君主制、民主制与自然秩序的经济学与政治学》(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1 年),尤其是第九章。

关于种族和民族的重要性,尤其是关于 “基因相似性和差异性” 作为吸引和排斥的根源,可参阅 J. 菲利普・拉什顿所著《种族、进化与行为》(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5 年);同一作者的《基因 — 文化协同进化与基因相似性理论:对意识形态、种族裙带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影响》,《政治与生命科学》第 4 期(1986 年);以及迈克尔・莱文所著《为什么种族问题很重要》(康涅狄格州韦斯特波特:普雷格出版社,1997 年)。

[100] 关于“平权运动”和歧视的法律和经济学,见理查德·A·爱泼斯坦,《禁地》(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2);沃尔特·布洛克和迈克尔·沃克编,《歧视、平权运动和机会均等》(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弗雷泽研究所,1982)。

[101] 从经验上看,人类对居住区民族文化同质性的需求表现在两个重要的制度发展中。一方面,私有社区的发展满足了需求——“封闭式”或“限制性”社区或契约——由创始开发商拥有,并出租给后续租户。在这里,从一开始,所有者自我强加了自己的社区使命和成员行动标准。后来的租户,在与所有者联系时,必须同意遵守本守则。当然,任何这样的条例都会限制一个人可选择的范围(与私有社区之外的可用范围相比)。出于同样的原因,条例保护每个社区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外部干扰。据推测,在他们居住的地方,社区成员表明他们更喜欢条例提供的附加“保护”,而不是附加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由多个独立所有者组成的社区中,对民族文化同质性的需求表现在保险制度(相互保险或资本保险)上。保险的本质是将单个风险组合成一个风险池(或类)。但是,为了进行这样的分组,每一个单独的风险就其所考虑的风险与同一类别内的每一个其他单独的风险而言,必须是“同质的”。“异质”风险要么不能投保,要么必须单独投保(在不同的保险池中,与其他同质风险共同投保,并以不同的价格投保)。因此,社区的民族文化同质性仅仅是一种手段,可以防止外部威胁和干扰,从而降低住宅财产保护的成本。同质性有利于相互的财产保险。以资本为基础的保险公司将对同质地区的集群收取较低的保费(同时揭示了不同民族文化在文化发展中的不同等级,这反映在不同地区收取的保费的价格差异上)

[102] 大规模移民与技术工人为追求更有生产力的环境而进行的小规模个人移民相比,完全是一种人为现象(又见下文第四节)。最典型的是,大规模移民是国家间战争、国家重新安置计划、群体驱逐或普遍经济破坏的结果。

[103] 参见默里·N.罗斯巴德:《为了新自由》(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78 年),特别是第 3 章;默里·N.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特别是第三部分;霍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吕韦尔学术出版社,1989 年);还有弗朗茨·奥本海默:《国家》(纽约:先锋出版社,19914 年)。

[104] 参见霍普《民主:失败的上帝》;同一作者的《自然精英、知识分子与国家》,小册子(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95年);默里·N.罗斯巴德:《为了新的自由》,特别是第七章;同一作者的《教育:自由与强制》(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99年)。

[105] 关于公共产品理论的谬误,见默里·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3),第883 -890页;霍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第十章;特别是关于道路问题,可参阅沃尔特·布洛克的《公共物品与外部性:道路案例》,《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 7 卷第 1 期(1983 年)。

[106] 就连古罗马著名的道路通常也被视作一种祸患(而非优势),因为它们本质上是军事要道而非贸易路线。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世界历史分析、政治》(斯图加特:克勒纳出版社,1964年),第4页。

[107] 另见爱德华·班菲尔德,《重访非天堂之城》(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出版社,1974年)。

[108] 另见罗斯巴德的《马歇尔、公民权利与法院》,收录于小卢埃林·H.罗克韦尔编的《不屈不挠的罗斯巴德》(加利福尼亚州伯灵格姆: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2000年),第370-377页;迈克尔·莱文的《作为社会工程师的总统》,收录于约翰·V.丹森编的《重新评估总统职位》(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2001年),第651-666页。

[109] 罗斯巴德详细阐述道:“如果一个国家的每一块土地都归某些个人、团体或公司所有,” 这就意味着,除非受到邀请并被允许租用或购买房产,否则任何移民都无法进入。一个完全私有化的国家将会像其特定居民和土地所有者所期望的那样对外封闭。那么,很明显,美国事实上存在的开放边境制度实际上相当于中央政府(掌控着所有街道和公共土地区域的政府)强制开放边境,而并非真实反映了土地所有者们的意愿。(《基于同意的国家:剖析民族国家》,《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11 卷第 2 期(1994 年):7 页)关于美国的移民问题,可参阅彼得・布里梅洛的《异族国度:关于美国移民灾难的常识》(纽约:兰登书屋,1995 年);乔治・J. 博尔哈斯的《朋友还是陌生人:移民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纽约:基础图书公司,1990 年);同一作者的《天堂之门:移民政策与美国经济》(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0] 典型的情况是,一个被证明是“政治”的大屠杀者,比如被另一个人推翻的社会主义独裁者,比他的“真正”受害者更容易进入西方国家。

虽然有资格成为受害者的人随着政治风向的变化而变化,但西方庇护政策中相对不变的是对犹太移民的偏好(不包括非犹太人)。例如,在美国,将来自前苏联的犹太人视为“受害者”是一个长期的传统,而普通的俄罗斯人或乌克兰人则不是。不甘落后的是,德国目前接受所有希望入境的俄罗斯犹太人,但将所有其他俄罗斯人排除在非受害者之外。因此,俄罗斯“犹太人”(其中三分之二完全由“公共”福利支持)对德国庇护的需求已经上升到这样一个水平,以至于德国犹太人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 of Jews)要求德国政府(成功地)对申请人进行“犹太性测试”。从本质上讲,这种测试与纳粹在1934年臭名昭著的纽伦堡种族法中使用的测试是一样的(尽管它被用于相反的效果),后者反过来又基于正统犹太教的官方(自我认知的)宗教限制。顺便说一句,自称为“犹太国家”的以色列实际上禁止所有非犹太人移民(同时根据《回归法》,允许任何地方的犹太人以完全的公民权进入以色列)。以色列92%的土地是国有的,由犹太国家基金管理。根据其规定,除了犹太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在这片土地上居住、经商和工作。虽然犹太人可以从非犹太人那里租房,但非犹太人却不能从犹太人那里租房。参见Israel Shahak,《犹太历史,犹太宗教》(伦敦:Pluto出版社,1994),第一章。

[111] 另见罗伯特·A.尼斯比特:《社区与权力》(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年);同一作者的《保守主义》(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6年)。

[112] 关于新保守主义世界观的概要介绍,可参阅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纽约:埃文图书公司,1993年);关于对新保守主义者及其议题的批判性评估,可参阅保罗·戈特弗里德的《保守主义运动》(纽约:特韦恩出版社,1993年);同一作者的《自由主义之后》(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9年)。关于大规模移民与西方福利国家这一主题的精彩的文学描述,可参阅让·拉斯帕伊的《圣徒营》(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之子出版社,1975年)。

[113] 例如,可参阅沃尔特·布洛克的《自由移民的自由意志主义辩护》,《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13卷第2期(1998年)。

[114] 彼得·布里梅洛,《异族》,124-27页,以下论点提供了一些最新证据:没有一个多元文化国家,尤其是没有一个民主国家,能够长期和平维持。现在来看,证据如下:厄立特里亚自1952年起由埃塞俄比亚统治,1993年分裂;捷克斯洛伐克成立于1918年,1993年分裂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1917年的苏联在1991年分裂为多个民族组成部分,其中许多组成部分面临着进一步的民族分裂的威胁;1918年成立的南斯拉夫在1991年分裂为几个民族组成部分,进一步的分裂仍在进行中;黎巴嫩成立于1920年,自1975年以来,实际上已经将基督徒和穆斯林(在叙利亚统治下)分开;1960年独立的塞浦路斯在1974年实际上分割了希腊和土耳其的领土;1947年独立的巴基斯坦,1971年民族分裂的孟加拉国;1963年独立的马来西亚,1965年被华人统治的新加坡驱逐出境。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印度、锡克教徒和克什米尔人;斯里兰卡和泰米尔人;土耳其、伊拉克、伊朗和库尔德人;苏丹,乍得,阿拉伯人对抗黑人;尼日利亚和伊博群岛;阿尔斯特和新教徒对抗天主教徒;比利时和佛兰德人对抗瓦隆人;意大利和讲德语的南蒂罗尔人;加拿大和法国对抗英国;津巴布韦和南非,黑人对白人。

然而,拥有德国人、法国人、意大利人和罗马尼亚人的瑞士难道不是一个例外吗?几乎没有。瑞士的所有基本权力,特别是决定教育和文化事务(学校)的权力,都集中在各州手中,而不是中央政府手中。而且几乎所有的26个州和半州在种族文化上都是同质的。17罐几乎全是德国的;四个州几乎完全是法语区;其中一个州以意大利人为主。只有三个州使用双语,瑞士民族文化平衡基本稳定,跨文化移民数量有限。即使有了这些有利的条件,瑞士也经历了一场失败的、被暴力镇压的分裂战争,即1847年的联邦战争。此外,1979年,讲法语的汝拉州从以德语为主的伯尔尼州分离出来,在此之前,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持续了多年。

[115] 例如,请看布洛克的《自由移民的自由意志主义辩护》。

[116] 与许多开放边境的左翼自由意志主义狂热者相反,从移民找到了愿意雇用他这一事实中推断他在特定领土上的出现从此必须被视为“被邀请”是不正确的。严格地说,这个结论只有在雇主也承担了与引进他的移民雇员有关的全部成本的情况下才成立。这种情况是在一个所有者拥有并经营的“工厂小镇”这种饱受诟病的管理模式下发生的。在这里,所有的雇佣成本,住房成本,医疗成本,以及与移民相关的所有其他便利设施,都由所有者支付。移民工人的安置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在瑞士的移民政策中,这一移民的完全成本原则得到了实现,但不太完美(而且越来越不完美)。在瑞士,移民事务由地方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决定,由移民想要居住的当地所有者和居民社区决定。这些所有者感兴趣的是,移民在他们社区的存在会增加而不是减少他们的房产价值。在像瑞士这样有吸引力的地方,这通常意味着移民(或他的雇主)需要花钱进入一个社区,这通常需要数百万美元的捐款。

不幸的是,福利国家的运作方式与工业城镇甚至瑞士社区都不一样。在福利国家条件下,移民雇主只需支付与移民居留相关的全部费用的一小部分。他被允许将这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社会化(外部化)到其他财产所有者身上。移民有了工作许可证,就可以免费使用一切公共设施:道路、花园、医院、学校,不允许房东、商人或私人社团在住房、就业、住宿和结社方面歧视移民。也就是说,被邀请的移民会获得大量的附加福利,而不是(或只是部分)由移民雇主(据称是他们延长了邀请)支付,而是由其他作为纳税人的国内所有者支付,他们在邀请中没有任何发言权。这不是通常理解的“邀请”。这是拼版。这就像邀请移民工人装修自己的房子,同时用别人的冰箱喂他们一样。因此,由于进口移民工人的成本降低,将会有更多雇主资助的移民到达。此外,移民的性格也发生了变化。瑞士社区选择富有的、高价值生产力的移民,他们的存在提高了周围公有财产的价值,而国家法律允许民主福利国家条件下的雇主将其雇佣成本转嫁给他人,并倾向于进口越来越廉价、低技能和低价值生产力的移民,而不管他们对整体公有财产价值的影响。

左翼自由意志主义开放边境的立场在理论上早已破产的,只能从心理上加以理解。其中一个原因可以从许多左翼自由主义者的蓝地式教育中找到。大企业家被描绘成“英雄”,根据安·兰德在她的一个更荒谬的声明中所说,他们被视为福利国家中“受迫害最严重的少数族裔”。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受任何历史知识或经验的影响),一个商人雇佣一个移民工人有什么错呢?事实上,每一位历史学家都知道,大商人是违反私有产权和市场规律的最严重的罪人之一。除此之外,在与中央国家的邪恶联盟中,他们获得了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引进移民工人的特权(就像他们获得了向其他国家输出资本的特权一样,当这些投资出现问题时,他们得到了纳税人和军方的救助)。

当代左翼自由主义者热衷于开放边境的第二个动机来自他们的平等主义。他们最初在青少年时期就被自由意志主义所吸引,因为它的“反权威主义”(不相信权威)和表面上的“宽容”,特别是对“另类”——非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作为成年人,他们已经在这一智力发展阶段停滞了。他们对每一种歧视方式都表现出特殊的“敏感性”,并且不受限制地利用中央国家的权力对社会施加反歧视或“公民权利”法规。因此,通过禁止其他财产所有者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歧视,他们被允许以他人为代价生活。他们可以享受自己的“另类”生活方式,而不必为这种行动付出“正常”的代价。歧视和排斥。为了使这种行动合法化,他们坚持认为一种生活方式和另一种生活方式一样好,一样可以接受。这首先导致了多元文化主义,然后是文化相对主义,最后是“开放边境”。详见《民主:失败的上帝》,尤其是第十章。

[117] 应当强调的是,分配的财产份额必须是可交易的,才能构成真正的私有财产。一方面,股票的可交易性使人们可以变现(出售)他们的财产。并非所有人都有耐心并愿意承担与资本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另一方面,出于同样的原因,可交易性使得股票可以被具有必要耐心且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利润和损失)的资本主义企业家购买并投入生产使用。

[118] 原刊于《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13卷第2期(1998)。

[119] 以前未发表的。这是3月14日在阿拉巴马州奥本举行的2015奥地利经济研究会议上发表的米塞斯纪念演讲。

[120] 此前曾作为《民主:失败的上帝》(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交易出版社,2001年)的第四章发表。

[121] 中国和印度的人口总和约为 2.2 亿(目前世界人口约为 60 亿)。 相比之下,西欧和北美的人口总和约为 7 亿。

[122] 19 世纪中叶,西欧和北美的平均预期寿命约为 40 岁。当时,除了仅男性以及重要的最低财产要求外,选举权还受到一般为 25 岁的最低年龄要求的限制(在一些地方,如联合王国和瑞典,这一要求低至 21 岁,而在其他国家,如法国和丹麦,则高达 30 岁)。如今,虽然西欧和北美的平均预期寿命已大大提高到 70 岁以上,但选举权的范围扩大到男性和女性,所有财产要求都已取消,最低投票年龄普遍降低到 18 岁。如果维持原来的“成熟”要求,那么最低年龄反而应该提高:从平均 25 岁提高到大约 50 岁!

[123] 作为这个趋势的粗略指标,人们可能会想把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选举人资格的持续扩展与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选民投票人数增加(和古典自由主义政党同步衰落)联系起来。这里举几个例子就够了。

①德国:1871 年、1903 年和 1919 年,投票总数分别为 410 万、和 3050 万;社会主义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3%,32%和 46%;自由派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46%,22%和 23%。②意大利:18951913 年和 1919 年,总票数分别为 130 万,51 万和 580 万;社会主义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7%,18%和 32% ; 自由派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80%,56%和 35%。③英国:1906 年和 1918 年,总票数分别为 730 万和 2140 万;社会主义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5%和 21%;自由派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49%和 25%。④瑞典:1905 年、1911 年和 1921 年,投票总数分别为 20 万,60 万和 170 万;社会主义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9%,28%和36%;自由派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45%、40%和 19%。⑤荷兰:1888 年、1905 年和 1922 年,总投票数分别为 30 万,80 万和 330 万;社会主义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3%、17%和27%;自由派选民投票率分别为 40%,28%和 9%。

[124] 公地悲剧是指对公共资源(作为公有物品)的过度使用、浪费或耗竭。参见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和约翰·巴登(John Baden)编著的《公地管理》(旧金山:W.H.弗里曼出版社,1977年)。

[125] 关于这方面,可参阅约瑟夫·A.佩奇曼(Joseph A. Pechman)的《富人与穷人及其所缴纳的税款》,《公共利益》(1969年秋季刊);以及默里·N.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为了新自由》(纽约:科利尔出版社,1977年),第157至162页。

[126]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爱德华·C.班菲尔德(Edward C. Banfield)的《重访非天国之城》(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出版社,1974年),尤其参见第三章。班菲尔德解释说,通常情况下,贫困仅仅是一个过渡阶段,仅限于一个人职业生涯的早期。相比之下,“永久性”贫困是由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和态度造成的:一个人的当下导向,或者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他的高度时间偏好(这与低智商高度相关,而且两者似乎都有共同的遗传基础)。前者,即暂时贫困但处于上升期的个人,其特点是具有未来导向、自律,并且愿意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而放弃当下的满足;而后者,即永久性贫困的个人,其特点是当下导向和享乐主义。班菲尔德写道:

如果(后者)对未来有任何认知的话,那也是某种固定的、命中注定的、超出他控制范围的东西:事情发生在他身上,而不是他让事情发生。冲动支配着他的行为,要么是因为他无法约束自己为了未来的满足而牺牲当下,要么是因为他对未来没有概念。因此,他极度缺乏远见。他只是为了活下去才去工作,从一个无需技能的工作漂泊到另一个,对自己的工作毫无兴趣。他对自己的东西很不在意,即使几乎是新的,也可能因为缺乏小修小补而永远无法正常使用。他的身体也是一件“只用来消耗而不维修”的东西。(第61-62页)

[127] 关于这方面,可参阅阿门·阿尔奇安(Armen Alchian)的《免学费的经济与社会影响》,收录于其《起作用的经济力量》(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基金,1977年);罗斯巴德(Rothbard)的《为了新的自由》,第七章。涉及这种再分配类型的其他例子还有农业补贴,尤其对大型富裕农场主有利;最低工资规定,以牺牲非熟练(且未加入工会的)工人的利益为代价,使报酬较高的熟练(且加入工会的)工人受益;当然,还有所有形式的“商业保护”法律(保护性关税),以牺牲广大相对贫困的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使富有的公司所有者受益。

[128] 关于再分配的经济学问题,可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分析》(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基金,1981年),尤其参见第34章;默里·N·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经济》(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年),第169页及以后内容;以及他的《为了新自由》,第八章。

[129] 关于对这些以及众多相关问题的详细实证研究,请参阅查尔斯·默里(Charles Murray)的《节节败退》(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4年)。

[130] 关于“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对家庭逐步造成破坏的影响,可参阅艾伦·C·卡尔森(Allan C. Carlson)的《政府对我们的家庭做了什么?》(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1年);也可参阅布莱斯·J·克里斯滕森(Bryce J. Christensen)的《家庭与国家》(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2年)。

[131] 关于这方面最早、最深刻且最具远见的分析之一,可参阅米塞斯(Mises)的《社会主义》,第438至441页以及第429至432页。米塞斯在20世纪20年代初写道,他对“社会保险”的影响描述如下:

社会保险通过削弱或完全摧毁人们保持健康并能够工作的意愿,引发了疾病以及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它造就了人们抱怨的习惯。简而言之,它是一种往往会助长疾病(甚至可以说意外事故),并极大地加剧意外事故和疾病所造成的生理及心理后果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会让一个民族在身体和精神上患病,或者至少会促使疾病增多、病程延长以及病情加重。(第432页)

此外,米塞斯切入问题的核心,解释了为何针对大多数健康和意外风险,尤其是针对失业风险的保险在经济上是不可能的:

健康和意外保险的价值由于被保险公司自身可能引发或至少加剧所投保的状况这一可能性而变得成问题。但就失业保险而言,所投保的状况除非是被保险公司有意为之,否则根本不可能出现。失业是工资问题,而非工作问题。为失业提供保险就如同要为比如说商品滞销提供保险一样是不可能的。失业保险这个名称绝对是名不副实的。这种保险永远不可能有任何统计基础。(第439页)

关于风险和保险的逻辑,可进一步参阅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学者版)(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8年),第六章;关于社会“保险”的优生学负面后果,可参阅西摩·W·伊茨科夫(Seymour W. Itzkoff)的《通往平等之路:进化与社会现实》(康涅狄格州韦斯特波特:普雷格出版社,1992年);以及他的《美国智力的衰退》(康涅狄格州韦斯特波特:普雷格出版社,1994年)。

[132] 关于犯罪与刑罚,可参阅默里·N·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自由的伦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十三章;兰迪·E·巴尼特(Randy E. Barnett)和约翰·哈格尔(John Hagel)编著的《评估罪犯》(马萨诸塞州剑桥:巴林杰出版社,1977年);罗伯特·J·比迪诺托(Robert J. Bidinotto)编著的《刑事司法?法律制度vs.个人责任》(纽约州欧文顿·哈德逊:经济教育基金会,1994年)。

[133] 关于“平权运动”和歧视的法律与经济学问题,可参阅理查德·A·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的《禁地》(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2年);以及沃尔特·布洛克(Walter Block)和迈克尔·沃克(Michael Walker)编著的《歧视、平权运动与平等机会》(温哥华:弗雷泽研究所,1982年)。

[134] 关于保护主义和环保主义,可参阅默里·N·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自由市场中的保护》,收录于其《作为对自然的反抗平等主义及其他论文》(华盛顿特区:自由意志主义评论出版社,1974年);他的《权力与市场》,第63至70页;他的《法律、财产权与空气污染》,收录于其《行动的逻辑(二)》(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年);小莱韦林·罗克韦尔(Llewellyn Rockwell, Jr.)的《反环保主义宣言》(加利福尼亚州伯林盖姆: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1993年)。

[135] See on this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chap.2,and pp.84fF. To recognize this important truth it is only necessary to raise the question “What would happen if all taxes were abolished?” Would this imply,for instance,that everyone’s income would increase from net (after tax) income to gross (beforetax) income? the answer is clearly “No.” For something is currently done with the taxes collected.they are used,for in stance,to pay the salaries of government employees.their salaries could not possibly rise if taxes were abolished.rather,their salaries would fall to zero,which demonstrates that they are not paying any taxes at all。As Rothbard explains:“If a bureaucrat receives a salary of $5,000 a year and pays $1,000 in ‘taxes’ to the government,it is quite obvi ous that he is simply receiving a salary of $4,000 and pays no taxes at all。the heads of government have simply chosen a complex and misleading accounting device to make it appear that he pays taxes in the same way as any other men making the same income” (ibid.,p.278,also p.142)。Once this has been understood it becomes obvious why certain groups such as school teachers and university professors are almost always and uniformly in favor of higher taxes.they are not thereby generously accepting a greater burden imposed on themselves.Instead,higher taxes are the means by which they in crease their own taxfinanced salaries.On the issue of taxpayers versus taxconsumers (or taxeaters) see also John C。Calhoun,A 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 (new York:Liberal Arts Press,1953),pp.16–18。

[136] 关于标准国民收入核算程序中所涉及的根本性错误,以及一种建设性的替代方案,可参见默里·N·罗斯巴德所著的《美国大萧条》(堪萨斯城:希德与沃德出版社,1975 年),第296至304页; 同一作者的《权力与市场》,第199至202页。

[137] 若想了解一项运用罗斯巴德所提出的关于国民收入核算替代方法的建议且颇具启发性的研究,可参阅罗伯特·巴特马科所著的《国民生产总值、私人生产剩余与生活水平》,载于《奥地利经济学评论》第1期(1987年)。

[138] 如需了解内容概要,可参阅维多利亚·柯曾·普赖斯所著的《成熟的福利国家:它能否得到改革?》,收录于尼尔斯·卡尔森编辑的《瑞典等成熟福利国家当前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斯德哥尔摩:城市大学出版社,1995年),尤其可参阅第15至19页的内容。

[139] 例如,在美国,1960年至1990年间,谋杀率翻了一番,强奸案发生率增至原来的四倍,抢劫案发生率增长了五倍,而成为严重暴力袭击受害者的可能性则增加了700%。关于这一点,可参阅西摩·伊佐夫所著的《美国智力水平的下降》;以及罗杰·D·麦格拉思所写的《给他们来一剂足量的铅弹》,载于《编年史》(1994年1月刊)。

[140]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埃里克·冯·克内尔特-莱丁所著的《再论左派主义》(华盛顿特区:雷格里之门出版社,1990 年),尤其可参看第 6 章。在美国的开国元勋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一位君主主义者。同样,宾夕法尼亚州州长罗伯特·莫里斯也有强烈的君主主义倾向。1798 年 9 月 30 日,乔治·华盛顿在写给詹姆斯·麦克亨利的一封信中表达了他对民主的极度厌恶。约翰·亚当斯坚信,每个社会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贵族阶层,就如同一片玉米地必然会长出一些大玉米穗和一些小玉米穗一样。在写给约翰·泰勒的一封信中,他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一样坚持认为,民主最终会演变成专制统治。在写给杰斐逊的一封信中,他宣称:“民主会嫉妒一切、与一切争斗、竭力打倒一切,而且一旦偶然在短时间内占了上风,就会充满报复心、血腥残忍。”詹姆斯·麦迪逊在写给贾里德·帕克斯的一封信中,抱怨“保护财产权不受民主精神侵犯”的困难。甚至托马斯·杰斐逊,这位可能是开国元勋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人,在写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也承认:

“自然贵族……是大自然赐予的最珍贵礼物,可用于社会的教导、信托和治理。实际上,如果创造人类是为了让他们生活在社会状态中,却又不赋予足够的美德和智慧来管理社会事务,那就与造物的本意相悖了。我们难道不能说,那种最能切实有效地从这些自然贵族中选拔出纯粹人才进入政府职位的政府形式才是最好的吗?”

那么,最能体现开国元勋们普遍态度的宣言当属罗阿诺克的约翰·伦道夫所说的:“我是一名贵族主义者:我热爱自由,我憎恶平等。”

[141]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于1762年出版,实际上这部著作是对他的家乡日内瓦当时政治局势的理论性评论。那时的日内瓦是一个独立的城邦,居民不到三万人,实际上由一个由日内瓦主要贵族家族首领组成的小型世袭寡头集团统治,这些人掌控着小议会和二百人议会。卢梭对“人民”和“人民主权”的呼吁,旨在抨击这个寡头集团,但绝不是像如今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是在捍卫直接民主和普遍的政治参与。相反,卢梭在撰文支持“拥有主权的人民”时,他心目中所指的仅仅是日内瓦另一个政治机构——大议会的成员。大议会约有1500名成员,除了日内瓦的上层贵族阶层外,还包括下层的世袭贵族。

[142] 幸运的是,尽管有政府资助并掌控的学校教师们不断散布的宣传论调——比如“民主意味着我们都能自我统治”——以及像詹姆斯·布坎南这样赫赫有名的诺贝尔奖得主及其“公共选择”经济学派所宣扬的观点——比如“政府和企业一样,都是自愿性机构”(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19页)——但在学术界以及普通大众当中,仍有足够多的人保有常识,愿意倾听并认同此类批评。就学术界而言,像约瑟夫·A·熊彼特这样杰出的经济学家,在谈到布坎南等人的观点时会指出:“那种将税收类比为俱乐部会费,或者类比为购买(比如)医生服务的理论,只能证明社会科学的这一部分与科学的思维习惯相距有多远”(约瑟夫·A·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纽约:哈珀出版社,1942年],第198页)。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人们可以从美国伟大的记者兼作家H.L. 门肯的言论中得到慰藉,他曾写道:

“一般人,无论他在其他方面有多少错误,至少清楚地认识到政府是某种存在于他自身以及他的大多数同胞之外的东西——政府是一种独立、自主且带有敌意的权力,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加以控制,而且政府有能力对他造成巨大的伤害。难道各地都认为抢劫政府比抢劫个人甚至公司罪行要轻这一事实毫无意义吗?当一个普通公民被抢劫时,一个正直的人就被剥夺了他辛勤劳作和节俭所得的成果;当政府被抢劫时,最糟糕的情况不过是某些无赖和游手好闲之徒可用于挥霍的钱比以前少了而已。人们从来不会认为他们(指这些无赖)挣到了那些钱;在大多数明智的人看来,这种想法简直荒谬可笑。他们不过是些无赖,只是由于法律的偶然因素,才拥有某种不太可靠的权利,得以分享同胞们的劳动所得。当他们的那份所得因私人行为而减少时,总体而言,这种行为远比不这样做高尚得多。”(《门肯选集》[纽约:文汇出版社,1949年],第146至147页;另见H.L. 门肯,《关于民主的笔记》[纽约:诺普夫出版社,1926年]。)

[143]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鲁沃出版社,1989 年);同一作者的《统一后德国的去社会主义化》,载于《奥地利经济学评论》第5卷,第2期(1991 年);默里·N·罗斯巴德所著的《社会主义的终结与再论经济计算大辩论》,收录于同一作者的《行动的逻辑(卷一)》(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 年);同一作者的《如何以及如何不进行去社会主义化》,载于《奥地利经济学评论》第6卷,第1期(1992 年)。

[144]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罗斯巴德所著的《自由的伦理》;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波士顿:克鲁沃出版社,1993 年),尤其可参看第二部分;也可参阅安东尼·德·雅赛所著的《选择、契约、同意:自由主义的重述》(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91 年)。

[145] 关于这一点,也可参阅罗斯巴德所著的《权力与市场》,第189页及以下诸页。

[146] 关于脱离(国家或地区)行为的法律与经济学问题,可参阅由大卫·戈登编辑的《脱离、国家与自由》(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交易出版社,1998年),其中收录了唐纳德·W·利文斯顿、斯蒂芬·耶茨、斯科特·博伊金、默里·N·罗斯巴德、克莱德·N·威尔逊、约瑟夫·R·斯特罗姆伯格、托马斯·迪洛伦佐、詹姆斯·奥斯特罗夫斯基、汉斯-赫尔曼·霍普、皮埃尔·德罗谢、埃里克·迪哈梅以及布鲁斯·L·本森所撰写的文章;也可参阅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的《作为范例的西方国家:以史为鉴》,载于《政治与政体:宗教与公共生活》第30期(1997年);以及罗伯特·W·麦吉所著的《重新审视脱离问题》,载于《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期刊》第11卷,第1期(1994年)。

[147] 最初发表于米塞斯日报,mises.org, 2011年10月13日。

[148] 在 2011 年 9 月 17 日于瑞士苏黎世举行的 Edelweiss Holdings 研讨会上的发言。

[149] 弗朗茨-丘赫尔纪念讲座,布拉格,2009 年 4 月 24 日。

[150] 威廉·H·赫特(William H. Hutt)所著《持有货币的收益》,收录于M·森霍尔茨(M. Sennholz)编著的《自由与自由企业:纪念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文集》(芝加哥:范诺斯特兰德出版社,1956年),第196至216页。

[151]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纽约:Harcourt,Brace,and World出版社,1964),第210页。

[152] 罗杰·加里森(Roger Garrison),《中央银行、自由银行业与金融危机》,《奥派经济学评论》第9卷第2期(1996年):第117页;乔治·塞尔金(George Selgin)和劳伦斯·怀特(Lawrence White),《为信用媒介辩护》,《奥派经济学评论》第9卷第2期(1996年):第100-101页。

[153] 关于对凯恩斯的详细批判,请参阅汉斯-赫尔曼-霍普的《就业理论、货币、利息和资本主义进程:米塞斯反对凯恩斯的理由》,同上,《私有财产的经济学和伦理学》(波士顿: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3 年);  对自由银行理论的详细批判见同上,《法定货币如何可能?》 这些文章收录于汉斯-赫尔曼-霍普《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第二版(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2006 年)。

[154] 米塞斯《 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regnery出版社,1966),第249页。

[155] Ludwig von Mises,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 (Irvington,N.Y。: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1971),pp.32–33。

[156] F弗兰克·H·奈特(Frank H. Knight),《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人的行动》第六章。另见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数值概率的局限》,《奥派经济学季刊》第10卷第1期(2007年),本文重印为第15章;以及他的《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奥派经济学评论》第10卷第1期(1997年)。

[157] 译者注:如前所述,面对不确定性的时候,人们倾向于持有更多的货币,而这导致了不确定性的降低。也就是,只要保持总货币量的稳定,系统会自动导致确定性增加。

[158] 2011年在巴西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的演讲。

[159] 最初发表于《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 14 期第 1 号(1998-1999 年冬季刊)。

[160] 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合著的《同意的计算》(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位于安阿伯市);詹姆斯·M·布坎南所著的《自由的限度》(芝加哥市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相关评论可参阅默里·N·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所著《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收录于其《行动的逻辑》第二卷《奥地利学派的应用与批评》(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5年);以及他所写的《中性税收的神话》,收录于《行动的逻辑》第二卷;还有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所著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波士顿市克鲁维尔学术出版社,1993年),第一章。

[161] 关于这一具体观点,可参阅莱桑德·斯波纳(Lysander Spooner)所著的《无叛国罪:〈宪法〉并无权威》(科罗拉多州拉克斯珀市:松树出版社,1996年)。

[162] 参阅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所著《古典自由主义的问题》,载于《罗斯巴德·罗克韦尔报告》第9卷,第4期(1998年)。

[163] See HansHermann Hoppe,“Where the Right Goes Wrong,” RothbardRockwell report 8,No.4 (1997)。

[164] 参见约翰·丹森编,《战争的代价》(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交易出版社,1997年)。

[165]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社会主义》(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经典出版社,1981年);汉斯·赫尔曼·霍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吕韦尔学术出版社,1989年),第六章。

[166] 默里·N·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尤其参见第22章和第23章。

[167] Murray N.Rothbard,Power and Market (Kansas City:Sheed andrews and Mc meel,1977),p.2。

[168] 古斯塔夫·德·莫利纳里,《安全的生产》(纽约:自由意志主义研究中心,1977年)。

[169] Murray N.Rothbard,Power and Market,chap.1; idem,For A new Liberty (new 默里·N·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第一章;同作者,《为了新自由》(纽约:科利尔出版社,1978年),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

[170] 莫里斯·坦尼希尔和琳达·坦尼希尔,《自由市场》(纽约:自由放任图书出版社,1984年),尤其参见第二部分。

[171] 关于保险的“逻辑”,可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著《人的行动》(芝加哥:雷格里出版社,1966年),第六章;默里·N·罗斯巴德所著《人、经济与国家》(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3年),第498页及之后内容;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或者:我们的预期能有多理性?》,载于《奥派经济学评论》第10卷第1期(1997年),本文重印的第14章;还有理查德·冯·米塞斯所著《概率、统计与真理》(纽约:多佛出版社,1957年);以及弗兰克·H·奈特所著《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

[172] 关于国家与战争之间的关系,以及从有限(君主制)战争到总体(民主制)战争的历史转变,可参阅以下著作:埃克哈德·克里彭多夫(Ekkehard Krippendorff)所著《国家与战争》(斯图加特/美因河畔:苏尔坎普出版社,1985年);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著《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战争制造与国家制造》,收录于彼得·B·埃文斯(Peter B. Evans)、迪特里希·鲁舍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和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主编的《找回国家》(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约翰·F·C·富勒(John F.C. Fuller)所著《战争的实施》(纽约:达卡波出版社,1992年);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所著《欧洲历史上的战争》(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6年);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所著《时间偏好、政府与去文明化进程》,收录于约翰·V·丹森(John V. Denson)主编的《战争的代价》(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交易出版社,1997年);埃里克·冯·库恩莱特-莱迪恩(Erik von Kuehnelt-Leddihn)所著《再探左派主义》(华盛顿特区:雷格纳里出版社,1990年)。

[173] 关于犯罪与刑罚,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可参阅特里·安德森(Terry anderson)和P.J.希尔(P.J. Hill)所著《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美国实验:并不那么狂野的西部》,《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3卷第1期(1979年);布鲁斯·L.本森(Bruce L. Benson)所著《用于防卫的枪支及私营部门对政府管控犯罪不力的其他应对举措》,《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8卷第1期(1986年);罗杰·D.麦格拉思(Roger D. McGrath)所著《枪手、拦路强盗和治安维持会成员:边境地区的暴力行为》(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4年);詹姆斯·Q.威尔逊(James Q. Wilson)和理查德·J.赫恩斯坦(Richard J. Herrnstien)所著《犯罪与人性》(纽约: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1985年);爱德华·C.班菲尔德(Edward C. Banfield)所著《重访非理想城市》(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出版社,1974年)。

[174] 若想了解官方(国家主义的)统计数据,尤其是有关犯罪方面的统计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出于所谓公共政策(政治正确)的原因,蓄意忽视、歪曲或篡改已知事实,可参阅J. 菲利普·拉什顿所著的《种族、进化与行为》(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交易出版社,1995年)以及迈克尔·莱文所著的《为什么种族问题很重要》(韦斯特波特,康涅狄格州:普雷格出版社,1997年)。

[175] 参阅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所著《自由移民还是强制一体化》,刊载于《编年史》(1995年7月)。

[176] 艾蒂安·德·拉博埃西,《服从的政治:论自愿为奴》(纽约:自由生活出版社,1975年);大卫·休谟,《政府的首要原则》,收录于其《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自由主义:古典传统》(旧金山:科布登出版社,1985年);默里·N.罗斯巴德,《平等主义:对自然的反叛及其他论文》(华盛顿特区:自由意志主义评论出版社,1974年)。

[177] 在霍普教授荣获米塞斯研究院2006年加里·G·施拉鲍姆自由奖之际,于阿拉巴马州奥本发表的一篇演讲。

[178] 迈克尔·霍华德:《欧洲历史上的战争》(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6),第73页。

[179]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国民经济学:行动与经济的理论》(日内瓦联合出版社,1940年),第725—726页。

[180] 霍华德,《欧洲历史上的战争》,第 75-76 页。

[181] 约翰·F.C.富勒,《战争与西方文明》(纽约州弗里波特:图书馆书籍出版社,1969年),第26—27页。

[182] 威廉·A.奥顿,《自由主义传统:对自由的社会与精神状态的研究》(康涅狄格州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5年),第251—252页。

[183] 最初发表于《米塞斯日报》,mises.org, 2011年10月13日。

[184]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理论与历史》(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85),第203页。

[185] 路德维希-拉赫曼,《从米塞斯到沙克尔:一篇关于奥派经济学和万花筒式社会的论文》,《经济文献杂志》第 14 期(1976 年):55-59。

[186] 参见奥斯卡·摩根斯坦所著《完全预见与经济均衡》,载于A.肖特编《奥斯卡·摩根斯坦经济文选》(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76年),尤其见第175页;罗杰·W.加里森所著《作为中间立场的奥派经济学派》,载于伊斯雷尔·柯兹纳编《方法、过程与奥派经济学派》(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敦:列克星敦图书公司,1982年);以及他所著《从拉赫曼到卢卡斯:论制度、预期与均衡趋势》,载于《主观主义、可理解性与经济理解:纪念路德维希·M.拉赫曼文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6年)。

[187] 见理查德·冯·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伦敦:乔治·艾伦和昂温出版社,1957年),尤其见第一章和第三章;弗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尤其见第七章;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亨利·瑞格里尼出版社,1966),尤其见第六章。

[188] 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对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的批判》(《Kritik der kausalwissenschaftlichen Sozialforschung》)(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3年);以及同一作者所著《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Private Property》)(波士顿:克鲁维尔学术出版社,1993年),第七章。

[189] 同样地,如果我想要把自己在一段时间内实施的行动视为可保事件(类概率)的实例,那么我若陈述关于这些行动必须假设的情况,就会陷入自相矛盾:即我除了知道它们是我的行动之外,对我的任何一项行动都一无所知(就如同人们可以合理地说,例如,除了知道轮盘赌的每一个结果都是同一个轮盘产生的结果之外,我对轮盘赌的任何单个结果都一无所知)。事实上,我对每一个行动都有更多的了解。 我知道每个行动都受到我的知识的影响,而且我的知识会根据每个行动的结果而改变,因此每个行动都将由不同的我来完成,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特的事件(自成一类)。

[190] 关于弗兰克·奈特的方法论观点,请参见他的《竞争伦理及其他论文》(纽约:哈珀兄弟公司,1935 年);以及《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 年)。

[191] 拉赫曼,《作为经济过程的市场》,第 32 页。

[192] 同上,转引自 G. L. S.沙克尔,《经济学的时代》(阿姆斯特丹:北荷兰出版社,1958),第105页。

[193] 从卡尔·门格尔开始,奥地利学派学者就将德国历史学派视为反经济学家以及他们在学术上的敌人。历史学派,尤其是其领袖古斯塔夫·施莫勒及其继任者维尔纳·桑巴特,也充分地回以这种敌意。。

[194] 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199,203-204页。

[195] 拉赫曼,《作为经济过程的市场》,第30-31页。

[196] 见霍普(Hoppe)所著《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批判》(Kritik der kausalwissenschaftlichen Sozialforschung),第三章,尤其第47页。

[197] 参见保罗・洛伦岑(Paul Lorenzen)所著《规范逻辑与伦理学》(曼海姆:文献研究所,1969 年),第 1 章。洛伦岑解释道:“洛伦岑解释说:如果我知道我可以接受另一种用法来代替它,我就称这种用法为约定俗成。然而,我并不知道有另一种行为可以取代基本语句的使用。如果我不接受专有名词和谓词,那我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说话了。每个专有名词都是一种约定俗成的,…… 但使用专有名词这件事本身并非一种约定:它是一种独特的语言行为模式。因此,我打算将其称作‘合乎逻辑的’。谓词也是如此。每个谓词都是一种约定。多种自然语言的存在就表明了这一点。但所有语言都会使用谓词。”(第 16 页)

另见威廉・卡姆拉(Wilhelm Kamlah)和保罗・洛伦岑所著《逻辑入门》(曼海姆:文献研究所,1968 年),第 1 章。

[198]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堪萨斯城:Sheed andrews and Mcmeel出版社,1978),第84-85页。

[199] 拉赫曼,《作为一种经济过程的市场》,第31页;关于哈耶克的类似观点,可参阅他收录于《弗里德里希·A.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8年)一书中的《经济学与知识》一文 。

[200] 参见亚瑟·帕普(Arthur Pap)所著《语义学与必然真理》(纽黑文,康涅狄格州:耶鲁大学出版社,1958年);布兰德·布兰夏德(Brand Blanshard)所著《理性与分析》(拉萨尔,伊利诺伊州:开放法庭出版社,1962年);弗里德里希·坎巴特尔(Friedrich Kambartel)所著《经验与结构》(法兰克福/美因河畔:苏尔坎普出版社,1968年);霍普所著《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第六章。

[201]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第70页。同样难以理解的是,有人指责行动学因为其命题不可证伪,所以在经验上空洞无物;小杰拉尔德·P. 奥德里斯科尔和马里奥·J. 里佐还指责米塞斯和门格尔,声称对“必然的行动学定理”和“精确的经济规律”的信奉意味着假定了某种“僵化的决定论”!(《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5年,第23页 )倘若采纳奥德里斯科尔和里佐那种非决定论的“动态主观主义”,难道人们还得放弃对普遍且不变的逻辑规律的信奉吗?

[202] 路德维希·拉赫曼,《预期在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中的作用》,收录于其著作《资本、预期与市场过程》(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年)。

[203] 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弹性预期”与奥地利学派的商业周期理论》,《经济学刊》第10期(1943年):251-252页;另见乔治·塞尔金,《人的行动学与理解》,《奥派经济学评论》第2期(1988年):54页。

[204] 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第49页。

[205] 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311页。

[206] 关于类似的评估,请参见塞尔金的《行动学与理解》。

[207] 见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07页。

[208] 同前,第 107-10 页。米塞斯指出,历史事件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是人的行动。历史把它们理解为人的行动;历史通过认知工具来构想它们的意义,并通过审视它们各自独特的特征来理解它们的意义。对历史来说,重要的永远是相干人物的意义:他们赋予想要改变的事态的意义、他们赋予自身行动的意义,以及他们赋予行动所产生效果的意义。(同前,第 59 页)

[209] 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第 49-50 页;他接着说:”与某些自然科学所提供的看似绝对的确定性相比,这些假设以及从这些假设中得出的所有结论显得相当不可靠;实证主义者可能会嘲笑它们是不科学的。 然而,它们是解决相干问题的唯一可用方法,也是在社会环境中采取任何行动都必不可少的。

[210] 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 316 页。

[211] 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第 48 页。

[212] 参见拉赫曼:《作为经济过程的市场》,第34-42页。

[213] 最初发表于《奥派经济学季刊》第10卷,第1期(2007年春季刊)。

[214] 弗兰克·H. 奈特,《米塞斯教授与资本理论》,《经济学刊》(新辑)第8卷,第32期(1941年):409-427页;同一作者,《边际主义经济学在集体主义体系中的地位》,《美国经济评论:增刊》第26期(1936年):255-266页;同一作者,《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杂志》第46期(1938年):267-268页;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瑞格尼出版社,1966年[1949年] ),第490-493页、第848及随后几页。

[215] 然而,有趣的是,尽管奈特和米塞斯在塑造各自学派方面颇具影响力,但在让追随者信服其学说的这部分内容上,二人都未完全成功。同样,虽然奈特和米塞斯对概率的运用持怀疑态度,他们也是“先验”经济理论的支持者,在这一点上,他们也都没能让自己的学生完全信服。参见奈特的《评T.W.哈奇森〈经济理论的意义与基本假设〉》,《政治经济学杂志》第48卷,第1期(1940年);以及米塞斯的《人的行动》第二章。

[216] 理查德·冯·米塞斯(1883-1953)曾是斯特拉斯堡大学的数学教授(1909-1919年)。1921年,他被任命为柏林大学的数学教授兼应用数学研究所所长。1933年,纳粹将他从该职位上解职,米塞斯先是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1939年移民美国,在哈佛大学担任戈登·麦凯空气动力学与应用数学教授,直至结束其职业生涯。米塞斯关于概率论基础的开创性著作于1919年发表在《数学杂志》的两期上。他在这一领域的主要著作《概率、统计与真理》最初于1928年以德文出版;另可参阅他的《实证主义:人类理解研究》(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51年) 。

[217] 文中有几处提到了F.Y.埃奇沃思,他在概率问题上的观点相当折中。

[218] 米塞斯兄弟俩长期不和,直到他们一同流亡美国期间才重归于好。

[219] 理查德·冯·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纽约:多佛出版社,1957),第28页。

[220] 理查德·冯·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第28-29页。

[221] 理查德·冯·米塞斯通过一个相反的例子进一步解释了条件(ii)(随机性)的含义:

例如,设想一下,沿着一条路设置路碑,大路碑每英里设一个,小路碑每0.1英里设一个。如果我们沿路走得足够远,计算大路碑的相对频率,用这种方法得出的数值约为0.1。随着路过的路碑数增加,偏离0.1的值会变得越来越小;换句话说,相对频率趋向于极限值0.1。(同上,第23页)

也就是说,条件(i)得到满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条件(ii),因为[对大路碑或小路碑的观察序列与碰运气的游戏的结果等的观察序列有本质区别,因为前者遵循一个易于识别的规律。确切地说,恰好每第十次观察都会得出 “大 “的属性,而所有其他观察都会得出 “小 “的属性。(出处同上,p.23)

投掷骰子得出的结果顺序与大小里程碑的常规顺序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可能设计出一种选择元素的方法,从而使相对频率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我们从一块大路碑开始,只记录每经过的第二块石头。大路碑和小路碑的相对频率关系现在将收敛到 1/5 而不是 1/10。 不可能通过选择系统来影响游戏的机会,这是所有赌博系统的无用性,是构成概率演算适当主题的所有观察序列或大量现象的共同特征和决定性属性。集合中相对频率的极限值必须与所有可能的位置选择无关(同上,第 24-25 页)。

[222] Ibid.,pp.17–18。同上,第17-18页。

[223] Ibid.,p.32。同上,第 32 页。

[224] 关于概率的主观主义解释,米塞斯首先指出,例如像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这样的主观主义者,没有认识到“如果我们对一件事一无所知,我们就无法对它的概率发表任何看法”,然后他还提到,“主观主义者的独特做法在于,他们认为‘我假定这些情况的概率相等’等同于‘这些情况的概率相等’,因为对他们来说,概率只是一个主观概念。”(R. 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第75-76页)。

[225] See also footnote 24 below.又见下文脚注24。

[226] 在这方面,米塞斯解释说,人们经常认为,如果用一枚 “完美的”(”均质的”)硬币玩投掷正反面的游戏,并且只要投掷的次数足够多,那么几乎可以肯定,正面的比例与所有情况的一半的偏差将小于 1‰。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注意到:从算术命题到这个经验命题的过渡,只能通过宣布一个 “完美 的”硬币是一个正反两种结果的概率都是 ½ 的硬币,从而以我们建议的方式精确地定义概率,即作为长序列中的相对经验频率。(lehrbuch des Positivismus,第267页)

米塞斯问先验概率的支持者:我们怎么可能确定骰子的六个面都同样有可能出现呢?我们的答案当然是,我们实际上并不知道这一点,除非骰子经过足够长的一系列实验来证明这一事实。”(R.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第71页)

[227] Ibid.,p.33。同上,p33

[228] Ibid.,p.37。同上,p37

[229] Ibid.,p.38。同上,p38

[230] 奈特和米塞斯关于向后归属(分摊)的观点存在显著差异。在均衡状态下,奈特认为,每种生产要素都按照其边际价值产品获得报酬,而米塞斯则认为,每种生产要素都按照其贴现边际价值产品获得报酬,也就是用原始利率对其边际价值产品进行贴现后的报酬。不过,这一差异并不影响此处或下文提出的任何论点。

[231] See section III below.见下文第三节。

[232] 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7和8章;L.米塞斯,《人的行动》,第六章第289 -294页。

[233] 《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第 198 页。同样,米塞斯写道:

如果每个人都能正确预期某种商品未来的市场状态,那么该商品的价格以及相关互补性生产要素的价格,在今天就已经会根据这个未来状态得到调整。投身于这一商业领域的人,既不会获得利润,也不会遭受损失。(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第290页)

[234] 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第198-199页。

[235] 同上,第212-213页。同样,参见L. 米塞斯,《人的行动》,第291-292页。

[236] 根据奈特的观点,对于“给定数量比例的X同时也是Y”这种形式的概率判断,有两种根本不同的得出方式。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先验计算。作为第一种概率类型的例证,我们可以拿投掷一枚完美骰子来说。如果骰子真的完美无缺,并且大家也都知道这一点,那么还试图投掷几十万次来确定它某一面朝上的概率,就实在是荒谬可笑了。(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第214-215页)

从上面脚注13所提供的引述中,可以推断出理查德·冯·米塞斯对这一定义的回应:确实如此。但这个定义恰恰表明,根本不存在先验概率这种东西。因为要将一枚骰子归类为完美的,首先就必须证明它确实如此,而除了通过长期观察,别无他法做到这一点。

[237] L.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07页。

[238] 同上,第 107 页。”让我们假设,”米塞斯进一步解释说,十张彩票,每张写着不同人的名字,被放进一个盒子里。那么,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以 10 美元的保险费为这 10 张彩票中的每一张投保,他就可以向输家承诺全额赔偿。但是,如果他只为其中一个人投保,保费由计算确定,那么他就不是在做保险生意,而是在赌博。 保险,无论是根据商业原则还是根据互助原则,都要求对整个类别或可被合理视为类别的东西进行保险。保险的特点是它涉及整个事件类别。由于我们似乎对整个类别的行为了如指掌,因此在开展业务时似乎不存在特定的风险。 赌博庄家或彩票公司的业务也不存在任何特定风险。从彩票公司的角度来看,只要彩票全部售出,结果是可以预测的。

如果有些彩票仍未售出,面对这些这些,彩票公司与每个彩票购买者面对他所购买的彩票的处境是一样的。(同上,第 108-10 页。)

[239] See section I。见第一节。

[240]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定义的优势。因此,他指出:

上述关于类概率本质的定义是唯一在逻辑上令人满意的定义。它避免了所有关于可能事件等概率的定义中所隐含的粗糙的循环性。我们对实际的单一事件一无所知,只知道它们是一个类的元素,而这个类的行为是完全已知的,如此这种恶性循环就被消除了。此外,再加上一个条件,即在单一事件的序列中不存在任何规律性,也是多余的。

(L.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09页)

[241] 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第223-224页。

[242] Ibid.,p.226。 同上,第 226 页。

[243] Ibid.,pp.231–32。 同上,第 231-232 页。

[244] 奈特敏锐地意识到,他对不确定性概率(相对于风险概率)的阐释并不令人满意。 因此,他指出:”这种形式的概率涉及最大的逻辑难题,无法对其进行非常令人满意的讨论,但必须强调它与其他类型的区别”。 (《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第225页)这些讨论的最终逻辑或心理是模糊的,是科学上深不可测的生命和心灵之谜的一部分。”(同上,第 227 页)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这一程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遵循,而且有数量惊人的决定实际上是建立在这种概率判断之上的,尽管它不能以明确的统计形式确定下来。也就是说,人们确实会根据经验,对自己形成正确判断的能力,甚至对于其他人在这方面的能力,形成或多或少有效的意见(同上,第 228 页)。

[245] on case probability see section IV below.关于个案概率见下文第四节。

[246] L.Mises,Human action,p.107。L.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07页。

[247] R.米塞斯:《概率、统计与真理》,第17、33、28、12页。

[248] Ibid.,p.24。同上,第 24 页。

[249] 同上,第 24-25 页;另见上文脚注 8。

[250]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10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知晓决定其结果的所有因素。见下文脚注44。

[251] 诚然,实证证伪主义理论的拥趸们否认我们在这里对自然事件(意外)和行动所做的区分,并声称同一种方法论适用于这两个领域的现象(一元论)。根据他们的观点,无论是自然事件还是人的行动,都应该用假设有效(因而经验上可证伪)的一般原因,即非时空而变的有效原因来解释。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提出因果假说来 “解释 “的,而这些假说要么被实际经验所证实,要么被实际经验所证伪。 然而,如果行动真的可以像自然事件一样,被认为是受非时空而变的运行原因所支配的,那么我们当然应该问:那么,如何解释解释者(因果研究者)的行动呢? 毕竟,他们是首先提出因果假设,然后收集证实或证伪经验的人。为了获得类似的证实或证伪经验——证实、修正或取代最初的假设——因果研究者必须能够从经验中学习。每个实证证伪主义者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否则,为什么要从事因果研究呢?然而,如果一个人能够以尚且未知的方式从经验中学习,那么他就不可能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上知道他在以后的时间点上会知道什么,以及相应地,他将如何根据以后的知识采取行动。人们只能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重建行动的 “原因”,正如人们只能在拥有知识之后才能解释知识一样。  的确,任何科学进步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必须把自己的知识和基于这些知识的行动视为不可预测的,是基于不断发生作用的原因。 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种自由概念是一种幻觉。从一个认知能力远超人类智慧的科学家的角度来看,或者从上帝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正确的。但我们不是上帝,即使从上帝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自由是虚幻的,我们的行动遵循可预测的路径,但对我们来说,这是一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幻觉。我们无法事先预测,基于我们先前的知识状态,我们未来的知识状态和应用这种知识的行动。我们只能在事件发生后重建它们。 因此,实证证伪主义者的方法论在应用于知识与行动领域时是自相矛盾的,而行动领域的必要组成部分就是知识。实证证伪主义者为某种行动提出因果解释(假设存在非时空而变的因果关系),这纯粹就是胡说八道。他所从事的事业——研究,他必须承认他无法预先知道其结果,因为他必须承认他能够学习——证明了他自诩要做的事情是做不到的。另见霍普(Hoppe)的《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批判》(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7年);以及他的《经济科学与奥地利学派方法》(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2007年[1995年] )。

[252]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8年),第47-49页。

[253] 显然,人们只能与当前的实体进行交流,因此,就有了实际交流和虚拟交流的区分。

就过去的实体——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遥远的实体——而言,只有虚拟交流才是可能的。我无法与恺撒进行实际交流,例如,无法了解他为什么要跨过卢比孔河。但我可以通过研究凯撒及其先辈和同时代人的著作,对他所处的时代、他的个性以及他在做出相关决定时所面临的形势有一些理解。

[254] 彼得·温奇,《社会科学的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出版社,1970年)。

[255] 非交流实体的行为是非时变的,与之相反,行动人是随时间变化的,为了预测他们的行动,我们必须一次又一次地与他们沟通交流。如果人类像实证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把预测的成功解释为对其假设的证实,这样,在同样的情况下,他将来就会使用同样的知识;如果他把预测的失败解释为对其假设的证伪,这样,他将来就不会使用同样的假设,而是使用不同的假设。只有当他假设(即使只是隐含地假设)所考虑的对象的行为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时,他才能这样做。 否则,如果不假设它们的行为是非时变的——同样的对象有时以这种方式行事,有时以另一种方式行事——就无法得出关于预测性成功或失败的结论。预测成功并不意味着假设得到了暂时的证实,因而今后应使用同样的知识。预测失败也不意味着在同样的情况下不应再使用同样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设——研究对象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它们的行为——不可能在不陷入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就从事研究的主体本身作出。因为在把成功的预言解释为证实,把失败的预言解释为证伪时,研究者必须假设自己是一个学习主体——一个能够学习他所认为的非学习客体的行为的人。因此,即使可以假设万物具有恒定的性质,作为研究者的人也不能对自己做出同样的假设。每一次证实或证伪之后,他都必须是一个与之前不同的人,而他的本性就是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另见上文脚注 39。

因此,涉及非交流实体,预测成功和失败的含义是明确的:成功意味着 “到目前为止,你的假设还没有被证伪,因此再次应用它”,失败意味着 “你目前的假设是错误的,因此改变它”,而在行动人的情况下,预测成功和失败的含义必然是模糊的。由于特定行动人的价值判断、知识结构和财产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即使以前的预测被证明是错误的,我们也可能重复它,即使以前的预测被证明是正确的,我们也可能改变它。 也就是说,我们绝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而必须始终重新出发,重新评判过往知识的适用性;因此,我们永远无法积累起一批可供未来盲目依赖的知识储备。另见霍普(Hoppe)的《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奥派经济学评论》第10卷,第1期(1997年):60-61页、73页;该文重印于此书第14章。

[256] 虽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只关注概率陈述以及类概率(风险)和个案概率(不确定性)之间的绝对区别,但他的分析也可以扩展到确定性命题,即,我们对其内容的了解并不缺乏,以至于我们确实知道在真假之间做出明确决定所需的一切。就像类概率与个案概率之间存在绝对的区别一样,类决定论(事件或意外的确定性)与个案决定论(行动的确定性)之间也存在绝对的区别。例如(在共时视角下),我确信一块石头扔向空中会发生什么:它会落到地上。 事实上,每块石头都会这样,到目前为止,我的确定性延伸到每一次扔石头的事件。同样地(从历时的角度来看),我确信我每天都会看到太阳以相同的恒定模式升起和落下,而且我的确信也会延伸到特定的事件: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的太阳,等等。然而,尽管我对特定事件的结果很有把握,但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所定义的类概率特性(characteristicum specificum of class probability)仍然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特定事件,除了它在特定类中的成员身份之外,我们一无所知,而对于整个类事件的行为,我们却无所不知。基于长期的频率观测,所考虑的事件的客观概率为1;因此,我对每一件事都很确定。我可以确定每一个实际的、单一的事件,因为我确定类的行为,但我没有办法区分这些单一的事件。就所讨论的属性而言,它们是同质的。每一个单一事件都是相同的一般(确定性)规律的结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下例子:我确信我的左臂会在一秒钟内抬起。我今晚肯定要喝啤酒。我确信明天早上我一定会起床。就这些事件的确定性而言,它不亚于石头或太阳的行为。事实上,可以说我对前者的确定性甚至高于对后者的确定性。 毕竟,后一种确定性所依据的决定论定律的有效性只是一种假设性的确定性,而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可以称之为一种自愿建构主义的确定性:我使所讨论的事件具有确定性;它们的发生完全取决于我的意志(加上我没有瘫痪、我拥有一瓶啤酒、我拥有一张床等事实)。

然而,正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关于概率陈述所指出的那样,正如”个案概率与类概率除了我们知识的不完整性之外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人的行动》,第 110 页)一样,个案决定论(行动的确定性)与类决定论(事件或意外的确定性)除了我们知识的完整性之外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在其他方面,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首先,虽然我不知道石头和太阳为什么会这样运动(我可以说它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万有引力定律或牛顿运动定律,但对于为什么这些定律是这样的问题,我没有进一步的答案:它们是这样的,没有人理解为什么会这样),但关于我自己的行动(抬起我的手臂,喝啤酒,起床),我确实知道它们的最终原因:它们发生了,因为那是我希望事情是这样的。此外,我对石头和太阳行为的确定性是基于长期的频率观察(而且这些观察迄今为止只揭示了一个相同的结果,没有任何例外),而我对自己举臂、喝啤酒和下床的确定性则完全基于我对自己和当前环境的理解。 然而,从我对这次举臂、喝啤酒和下床活动的确定性来看,我对未来举臂、喝啤酒和下床活动的确定性并不存在。相反,任何关于我未来行为的确定性都必须建立在另一个未来行为的基础上,即了解我自己和我的情况。相反,从我对某一次扔石头的行为和太阳在星期一的行为的确定中可以得出,我对下一次扔石头事件的结果和太阳在星期二的行为是一样确定的。(顺便提一下,除了这两种经验的(后验的)确定性之外,还有第三种类型,即逻辑的和实践的(先验的)确定性。)

[257] 《唐纳德·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书评》,原文发表于《奥地利经济学评论》1989年第3期。

[258] 唐纳德·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5年)

[259]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9年)

[260] 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第315页。

[261] Ibid.,p.326。同上,第326页。

[262]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318页。

[263] Ibid.,p.29。同上,第29页。

[264] Ibid.,pp.37-38。同上,第37-38页。

[265] Ibid.,p.XIX。同上,第 19 页。

[266] Ibid.,pp.46–47。同上,第46-47页。

[267] 这也是保罗·费耶阿本德所著《科学作为艺术》(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84年)一书的论点。

[268] 见《人文研究所通讯》对麦克洛斯基的采访,《研究所学者》第6卷第1期(1986年):第7页。

[269]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174页。

[270] 关于这一 “论证的先验性”,可参见K. O. 阿佩尔所著《哲学的转变》第二卷(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73年)。

[271] 与解释学运动相关,“知识放任主义” 这一表述由亨利·维奇(Henry Veatch)在其论文《哲学中的解构:罗蒂是否使其成为当代分析哲学的结局?》中创造,该文发表于《形而上学评论》1985年12月刊第39卷。

[272] 麦克洛斯基问道:“除了某个论证具有说服力这一单纯的社会事实之外,我们难道不需要别的什么吗?” 他反驳道,并非如此,“以言语反对言语是自相矛盾的。提出这个问题(即前面那个问题)的人,恰恰在试图说服他人仅靠说服力是不够的这一行为中,诉诸了一种社会的、非认识论的说服力标准。”(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38-39页)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论证并不能证明他的观点。相反,该论证之所以能被认为具有说服力,仅仅是因为自相矛盾的立场被视为错误的,而不是因为人们达成了共识才被视为错误。否则,如果我不认同,这个论证难道就不该被认为是错误的吗?

[273] 关于语言与行动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尤其可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所著《哲学研究》,收录于《文集》第一卷(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63年)。

[274]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24页。

[275] 关于此,另见H. 维奇的《哲学中的解构:罗蒂是否使其成为当代分析哲学的结局?》,尤其见第319页及以下。

[276] 因此,毫不意外的是,在解释学家中能找到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拥趸。这一信条既与自由意志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麦克洛斯基和费耶阿本德)相伴,也与社会主义(利科和福柯)为伍,还与法西斯主义(海德格尔)相关,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与中间路线契合。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唐·拉沃伊和乔治梅森大学解释学家们的特别推崇对象,同时也是他们当中最晦涩难懂的 “思想家” 之一,他洋洋洒洒数百页却言之无物,没完没了地漫谈阐释,却从未以一种能让人理解的方式真正阐释过任何文本(见证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蒂宾根:莫尔出版社,1960年,1975年英译版)——他在纳粹主义、共产主义和自由民主制度下都能顺遂地推进自己的学术生涯。关于他的哲学以及他的人生如何生动地诠释了解释学的内涵,可参见乔纳森·巴恩斯的精彩文章《一种正直》,载于《伦敦书评》(1986年11月6日);另见大卫·戈登的《解释学与奥地利经济学》,不定期论文(华盛顿特区: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1986年)。

[277] 因此,毫不意外的是,在解释学家中能找到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拥趸。这一信条既与自由意志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麦克洛斯基和费耶阿本德)相伴,也与社会主义(利科和福柯)为伍,还与法西斯主义(海德格尔)相关,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与中间路线契合。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唐·拉沃伊和乔治梅森大学解释学家们的特别推崇对象,同时也是他们当中最晦涩难懂的 “思想家” 之一,他洋洋洒洒数百页却言之无物,没完没了地漫谈阐释,却从未以一种能让人理解的方式真正阐释过任何文本(见证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蒂宾根:莫尔出版社,1960年,1975年英译版)——他在纳粹主义、共产主义和自由民主制度下都能顺遂地推进自己的学术生涯。关于他的哲学以及他的人生如何生动地诠释了解释学的内涵,可参见乔纳森·巴恩斯的精彩文章《一种正直》,载于《伦敦书评》(1986年11月6日);另见大卫·戈登的《解释学与奥地利经济学》,不定期论文(华盛顿特区: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1986年)。

[278] 为捍卫综合先验命题这一观点,可参阅以下著作:A. 帕普所著《语义学与必然真理》(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58 年);B. 布兰夏德所著《理性与分析》(伊利诺伊州拉萨尔:公开法庭出版社,1964 年);P. 洛伦岑所著《方法性思维》(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68 年);同一作者的《规范逻辑与伦理学》(曼海姆:文献研究所,1969 年);F. 坎巴特尔所著《经验与结构》(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68 年);F. 坎巴特尔与 J. 米特尔施特拉斯合编的《论科学的规范性基础》(美因河畔法兰克福:雅典娜神殿出版社,1973 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著《人的行动:经济学论文集》(芝加哥:亨利·雷格里出版社,1966 年);默里·N. 罗斯巴德所著《人、经济与国家》(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71 年)。

[279] 关于使用此类标签的错误原因,见脚注20。最近,在马里奥·里佐(Mario Rizzo)和唐·拉沃伊(Don Lavoie)等奥地利学派学者中,这些标签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他们以此来描述自己,并与奥地利学派传统中的米塞斯-罗斯巴德学派划清界限。

[280]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1年);同一作者,《人的行动》;同一作者,《理论与历史》(华盛顿特区: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1985年);同一作者,《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8年)。默里·N.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同一作者,《个人主义与社会科学哲学》(旧金山:卡托研究所,1979年);同一作者,《人类行为学:奥地利经济学的方法论》,载于埃德温·多兰编《现代奥地利经济学的基础》(堪萨斯城:希德与沃德出版社,1976年) 。

[281] 莱昂内尔·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32年)。

[282] 马林·霍利斯与爱德华·J.内尔,《理性经济人》(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年)。

[283] 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和早期的奥地利学派学者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以及欧根·冯·庞巴维克(Eugen von Böhm-Bawerk)一样,固然没有使用“先验”这个术语,但从他的论证以及他频繁且赞许地提及米塞斯(Mises,米塞斯使用了该术语)这一点来看,罗宾斯实际上意在为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和定理提供一种先验的正当性证明。

弗兰克·H·奈特(Frank H. Knight)在《经济学中的真理是什么》(收录于其著作《论经济学的历史与方法》,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年)一文中,也明确强调了经济命题的先验性质。

对于熟悉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人来说,几乎无需说明,声称得出了一个先验为真的命题,并不意味着宣称自己绝对正确。人无完人,理性主义也从未有过相反的表述。理性主义仅仅主张,验证或证伪一个声称先验为真的陈述的过程,与验证或证伪通常所说的经验命题的过程有着本质区别。然而,由于麦克洛斯基(McCloskey)似乎确实认为理性主义假定了绝对无误,因此,即便在像数学这样纯粹的科学中,一些原本被认为无懈可击的论证最终也被证明并非定论(麦克洛斯基在第33-34页得意地引用了这一点),这一事实就构成了理性主义存在根本缺陷的证据——在此姑且顺着麦克洛斯基的思路,假定在完全没有任何真正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所谓的根本缺陷是能够存在的——所以这一点在此需要着重强调。对数学论证的修正本身就是先验的。它们仅仅表明,之前被认为先验为真的一个论证其实并非如此。

[284]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15、65页。

[285] 同上,第25页。同一页中,他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方法论的描述也好不到哪里去。

[286]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7-8页。

[287] 卡尔·R·波普尔为了将自己的证伪主义与早期维也纳学派的证实主义区分开来,更倾向于将自己的哲学称为“批判理性主义”。然而,这样做即便不算欺骗,也极具误导性,这就如同美国惯常把社会主义者或社会民主党人称作“自由主义者”一样。事实上,波普尔完全认同经验主义的基本假设(详见下文论述),并明确反对理性主义的传统主张,即反对理性主义认为能够为我们提供一般意义上先验为真的经验知识,尤其是客观基础伦理的观点。例如,可参考他在《逻辑与算术演算为何适用于现实》一文中的论述,该文收录于卡尔·R·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伦敦:劳特利奇与基根·保罗出版社,1969年),他在文中提出经验主义的传统论点:“只有当我们愿意接受证伪时,我们才谈论现实”(第212页),还通过指出“如果你把2 + 2只兔子放进一个篮子里,很快你可能会发现篮子里有七八只兔子”(第211页)来“反驳”逻辑与算术规则是现实规律的观点。要想在经验主义的总体框架内准确界定波普尔哲学的位置,可参考一位顶尖分析哲学家W·施泰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第一卷(斯图加特:克罗纳出版社,1965年)第9-10章中的权威论述。 事实上,公允地讲,波普尔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力地促使科学界接受了现代主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世界观。尤其应当强调的是,正是波普尔导致哈耶克和罗宾斯逐渐偏离了他们最初更为接近米塞斯的方法论立场。关于这一点,可参考莱昂内尔·罗宾斯的《一位经济学家的自传》(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76年);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的《复杂现象理论》,收录于其《哲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研究》(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4年);哈耶克的《知识的伪装》,收录于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新研究》(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8年),尤其见第31页及以下。还可参考哈耶克为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回忆录》(斯图加特:菲舍尔出版社,1978年)所写的“引言”,以及他为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社会主义》(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基金,1981年)所写的“前言”。

[288] 特伦斯·W·哈奇森,《经济理论的意义及基本假设》(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38年);米尔顿·弗里德曼,《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载于《实证经济学论文集》(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3年);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

[289]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马丁·霍利斯和爱德华·J·内尔在《理性经济人》“引言”中的精彩论述。

[290]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14页。

[291] Thomas Kuhn,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

[292] Ibid.,p.15。

[293] See on this also the trenchant observations of Mises,Human action,p.872 F. ,“economics and the Universities.”

关于这一点,还可参见米塞斯在《人的行动》中“经济学与大学”部分第872页及之后的深刻见解。

[294] 正确的称呼是“教授博士先生”

[295] McCloskey,the Rhetoric of economics,p.163。

[296] 见伊姆雷·拉卡托斯和艾伦·马斯格雷夫合编的《批评与知识的增长》(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0年)。像布劳格这样的经验主义者认为,波普尔实际上意识到了 “免疫策略” 的可能性,然而他 “解决” 了这个问题,从而避免陷入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第17页及以下) 但事实并非如此。波普尔确实一直意识到有可能使自己的假设免受证伪。(见他的《科学发现的逻辑》,蒂宾根:莫尔出版社,1969年,第4章,第19、20节)。然而,他对证伪主义所面临的这种威胁的回应,很难被视为一种解决方案。因为他实际上承认,他无法证明这种 “约定主义” 是错误的。他只是提议通过采用一种方法论约定,即不采取约定主义者的做法,来克服这一问题。然而,这种方法论约定主义(即一种没有认识论基础的方法论)怎能宣称将科学确立为一项理性事业并促进科学进步呢?关于对波普尔主义的这一评价,见A. 韦尔默的《作为认识论的方法论》(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67年)。因此,前文将波普尔主义归类为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

[297] 见保罗·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伦敦:新左派书局,1975年);费耶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伦敦:新左派书局,1978年)。

[298] 关于费耶阿本德与波普尔之间的复杂关系,可参见H.P. 迪尔编的《尝试:费耶阿本德哲学文集》(两卷本,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80年)。

[299] 严格来说,这样的经验性反驳并非完全具有决定性,还需要其他先验理由来驳倒经验主义。(关于这些理由,详见下文论述。)因为经验主义者反过来可能会质疑,将某些事实描述为确属技术进步相关事实这一做法的有效性。基于他们自身的理论框架,他们可能会否认人们能够知晓哪怕是简单的事实,更不用说像技术进步这样复杂的现象,因为即便将某事物描述为一个事实,这归根结底也是假设性的,所以所谓的经验性反驳,从任何严格意义上讲,都不能被视为关键证据。关于基本命题的假设性,可参见卡尔·波普尔的《科学发现的逻辑》(蒂宾根:莫尔出版社,1969 年)第五章及附录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基本命题的假设性使波普尔整个证伪主义哲学的核心主张——即证实与证伪之间存在不对称关系(也就是说,人们永远无法证实一个假设,但却可以证伪它)——失效。关于这一点,可参见A. 帕普的《分析认识论》(维也纳,1955 年)。

[300] 另见于尔根·哈贝马斯《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载于K. 阿佩尔等人编《诠释学与意识形态批判》(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76年),特别是第129-131页。

[301] 见汉斯-赫尔曼·霍普《行动与认知》(伯尔尼:朗格出版社,1976年)。

[302]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W.施泰格缪勒的《当代哲学主流》第二卷(斯图加特:克罗纳出版社,1975年),第5章,尤其是第523页及以下内容。

[303] 关于此,还可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认识与兴趣》(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68年),特别是第二章第5-6节;以及卡尔-奥托·阿佩尔的《解释—理解之争:先验语用学视角》(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79年),特别是第284页。

[304]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15页。

[305] 关于这一点,另见卡尔-奥托·阿佩尔《语言分析哲学的发展与人文科学的问题》,载于其《哲学的转型》第二卷(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73年);以及其《解释—理解之争:先验语用学视角》 。

[306] 关于这一点,还可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行动与认知》第3章,尤其是第62-65页;以及伊曼努尔·康德所著《纯粹理性批判》,收录于由W. 魏舍德尔编辑的《康德全集》第二卷(威斯巴登:英塞尔出版社,1956年),特别是第226页及之后内容。

[307]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这些关于经验主义在预测可能性方面得出的怀疑论、相对主义结论的论述,同样完全适用于波普尔主义。波普尔满怀自信地宣称,通过采用他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他已经解决了休谟的归纳问题,从而将科学重新确立为一项理性事业。(尤其见卡尔·R·波普尔,《客观知识》,英国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年,第85页及以下)。可惜,这不过是一种错觉。因为,即便两次或更多次观察经验涉及被感知为相同或相似事物之间的关系,又怎么可能将它们视为相互证伪(或证实),而不是仅仅中立地将它们记录为这里一次经验、那里一次经验,一次经验是否重复另一次,仅此而已(即,将它们视为在逻辑上不可通约),除非预先假定存在始终以不变方式起作用的因果关系?只有假定存在这种始终以不变方式起作用的因果关系,才会有任何符合逻辑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将这些经验视为可通约的,以及相互证伪或证实的。然而,波普尔和所有经验主义者一样,否认任何此类假设能够得到先验的辩护(在他看来,不存在诸如因果律这样关于现实的先验为真的命题),并且认为这一假设本身仅仅是假设性的。但显然,如果始终以不变方式起作用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仅仅是假设性的,那就很难像波普尔所宣称的那样,认为任何特定的预测性假设能够被证伪或证实。因为那样的话,证伪(或证实)就必须被视为假设性的:任何预测性假设所接受的检验,其作为检验的地位本身就是假设性的。因此,人们就又会陷入怀疑论的泥沼之中。只有因果律本身能够被无条件地确立为真,任何特定的因果假设才有可能得到检验,而且检验结果才能为决定是否支持某个给定假设提供理性依据。

[308] 关于这一康德式的观点,可参见F. 坎巴特尔所著《经验与结构》第3章,尤其是第122页及之后、第127页、第144页;霍普所著相关内容第4章,尤其是第98页。

[309]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米塞斯的《人的行动》第1章第5节;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维也纳:布劳缪勒出版社,1871年),第3页、第7页及以下。

[310] 尽管量子物理学常被作为经验反例提及,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过正确阐释的量子物理学,或者更确切地说,量子物理学中的不确定性原理(海森堡原理),与上述观点是相符的。前面所述内容并不排除——而这正是量子物理学中的情形——为了通过实验得出一个结果,必须进行两次或更多次测量行为。而且,由于任何两次独立的行为只能相继进行,后一次测量行为可能会改变前一次的测量结果。所以,如果事实证明这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相关结果就只能通过统计方式进行预测,确定性的解释也就变得不可能。但即便如此,每一次单独的测量行为都预设了恒常性原则的有效性——否则,任何一次测量行为都不会发生;这些行为的先后顺序同样预设了存在持续起作用的原因,否则在量子物理学领域就根本不可能重复进行两次实验并确认这一情况。此外,量子物理学的经验与前面关于因果关系特性的结论完全一致,即因果关系是一种由行动产生的现象,且是现实的一个必要(先验可知其有效)特征。如果实际上只能通过相互产生影响的行动,依次对原因进行测量和识别,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些原因只能是以概率形式持续起作用的原因——当然,这一点同样可以先验地确认为真。量子物理学只是揭示了,此类情况不仅可以想象,而且实际上确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可参阅F. 坎巴特尔所著《经验与结构》第138页及以下;也可参阅P. 米特施泰特所著《现代物理学的哲学问题》(曼海姆:文献研究所,1968年)。

[311]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90页。

[312] Ibid.,p.93。同上,第93页。

[313] Ibid.,p.16。同上,第16页。

[314] Ibid.,p.93F. 同上,第93页及下页。

[315] Mises,Human action,pp.870–71。

[316] 米塞斯正确地强调,反对经济学中因果预测的关键论据,必定是在人类知识与行动领域不存在 “恒定关系”。例如,可参见《人的行动》第55页及下页。

[317] 关于以下内容,可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所著《对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的批判》(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3年);以及他的《社会科学中基于因果科学原理的研究是否可能》,载于《理性》第25卷,第1期(1983年)。

[318] on this,see footnote 50。关于这一点,见脚注50。

[319] 有趣的是,这一证明最早由波普尔在其《历史主义的贫困》(伦敦:劳特利奇与基根·保罗出版社,1957年)的序言中提出。然而,波普尔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证明实际上否定了方法论一元论的观点,也表明他的证伪主义哲学在人类行动与知识领域并不适用。关于这一点,可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的《对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的批判》,第44-49页;卡尔-奥托·阿佩尔的《解释—理解之争》,第44-46页。

[320]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H. 阿尔伯特的《批判理性论纲》(蒂宾根:莫尔出版社,1969 年),特别是第5章第5、6节。

[321]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12页。

[322] Ibid.,pp.3–5。

[323] 米塞斯写道:逻辑实证主义的本质在于,通过指出所有先验命题都仅仅是分析性的,来否定先验知识的认知价值。它们并未提供新信息,而仅仅是言辞上的同义反复。只有经验才能得出综合性命题。针对这一学说,存在一个明显的反对意见,即:该命题本身就是一个——在本文作者看来是错误的——先验综合命题,因为显然它无法通过经验来确立。(《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第5页)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这些为 先验综合命题立论的论证,经验主义者的反应是何等无助。例如,看看马克·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第91-93页的论述,他对米塞斯展开了全面诋毁(“米塞斯后期关于经济科学基础的著作是如此古怪和独特,以至于我们只能奇怪居然有人会认真对待它们,”第93页),却没有提出任何论证,也没意识到他那自信满满以及斩钉截铁地提出反先验主义方法论声明的态度,与他自己所宣称的证伪主义是多么奇怪地自相矛盾。同样,一方面完全缺乏论证,另一方面却又独断专横,这种矛盾也体现在他在第123-126页对霍利斯和内尔的《理性经济人》的 “讨论” 中。

[324] 当然,经验主义者会将此类定义斥为同义反复。然而,应当十分清楚的是,前文对“行动”的定义与诸如“单身汉”意为“未婚男子”这类定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后者确实完全是任意的言语约定,而定义“行动”的命题则绝非如此。事实上,虽然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定义任何事物,但却无法避免在目标与手段等之间作出概念区分,因为“用某物定义某物”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因此,像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那样否认“真实定义”的存在,是自相矛盾的。霍利斯和内尔在《理性经济人》中指出:“从经验主义的观点来看,正当的定义有两种,即词典定义和规定性定义。”(第177页)但当涉及为这一观点辩护时,我们大概会得到一个关于“定义”的定义。无论这个关于“定义”的定义属于哪一类,我们都无需承认它具有任何认识论价值。事实上,除非它既不是词典定义也不是规定性定义,否则它甚至都不可能成为一个认识论论题。所以,这一观点既站不住脚又自相矛盾。与之相反且由来已久的观点认为,存在“真实”的定义,它们抓住了被定义事物的本质。(第178页)

另见B. 布兰沙德《理性与分析》,第268页及之后内容。

[325] 霍利斯和内尔认为,若将经济学视为一门先验科学,其赖以建立的首要概念并非“行动”,而是“经济系统的再生产”。(《理性经济人》,第243页)考德威尔注意到先验主义者之间的这一分歧后,得出了一个奇怪的结论:先验主义肯定存在某些问题,进而倡导一种不做任何明确立场表态的多元主义。(《超越实证主义》,第131页及以下;见脚注20)然而,这种推理就如同从人们对某些经验命题的有效性存在分歧这一事实,推断出不存在任何经验事实,进而认为经验科学不可能成立一样有说服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没有说服力)。事实上,鉴于当前争议的解决方案一目了然,考德威尔的结论就显得愈发奇怪:无论一个经济“系统”是什么,若没有采取行动的人,它肯定无法存在,也无法自我复制。此外,声称“系统的再生产”是经济分析的首要概念显然自相矛盾——除非它只是“行动是这样一个概念”的同义表述——因为这样说实际上预先假定了有一个行动人在表达这一观点。

[326] 关于经验主义者在需求定律上的立场,可参见马克·布劳格所著《经济学方法论》第6章。

[327] 麦克洛斯基,《经济学的修辞》,第58-60页。

[328] Ibid.,p.60。同上,第60页。

[329] Ibid., p. 59.同上,第59页。

[330] 此外,为什么这个论证不能反过来呢?如果从经验上看,需求定律似乎对某些商品不适用,那为什么不能通过类推,让我们对它在那些看似适用的商品上的有效性也提出质疑呢?(这个观点得益于大卫·戈登。)

[331]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米塞斯的《人的行动》,第124页。

[332] 罗伯特·诺齐克认为,奥地利学派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其一,他们宣称行动总是体现出偏好(而非无差异);其二,在阐述边际效用定律时,他们运用了商品 “同质性” 与 “同等适用性” 的概念。(《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综合》第36卷(1977年):第37页及以下)。然而,只有当 “偏好” 和 “无差异” 被视为同一类型的范畴时,这种指责才是正确的。沃尔特·布洛克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坚称与 “偏好” 不同,“无差异” 并非一个行动学范畴。(《评罗伯特·诺齐克的〈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探究》第23卷(1980年))。但他将无差异归类为 “心理学范畴” 同样不正确。(同上,第424页)事实上,“相同性” 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人类既是认知者也是行动人;他们之所以行动是因为他们有认知,而他们有认知是因为他们行动。作为有认知的行动人,我们知道某物与他物相同(或不同)。(实际上,“相同性” 是一个普遍的认识论范畴,因为如果没有某事物属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概念,人们甚至无法表述任何事情,比如关于行动的事情。)作为有行动的认知者,我们知道,被认为相同的事物实际上绝不可能被无差别对待。

边际效用递减定律,便是一条关于有行动的认知者的定律。

[333] 见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25页;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268页及以下。

[334] 经验主义者会抱怨,这样阐述该定律会使其成为同义反复且无法证伪。这两种归类都是错误的。显然,比如,发现某一单位特定商品有了一种新的、更受重视的用途,即 “需求增加” 这一事件,与 “为其支付更高价格” 这一事件,在概念上是两个不同的事件,从逻辑上把这类事件联系起来,与规定 “单身汉指‘未婚男子’” 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另见脚注67)另一方面,只有当经济命题确实涉及偶然的经验因果律时,经济学中使用 “其他条件不变” 条款才意味着一种自我保护策略。在自然科学中,定律确实具有这种性质,这样的抱怨是恰当的 —— 然而有趣的是,在自然科学中,人们几乎找不到 “其他条件不变” 条款。在自然科学中,“如果…… 那么” 这种形式的预测性假设,实际上只要 “如果” 条件具备就会被视为适用,无论其他情况如何。也正是因为这样做,这类假设才能得到验证。(检验关于偶然经验因果关系的假设只有一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并通过实际应用来检验。)与此相反,如果要求为了应用一个假设或重复其应用,必须对应用时的世界进行完整描述,或者要求第二次应用时的所有情况都与第一次相同(除了 “如果” 子句中明确说明的条件相同之外),那么这个假设就会变得无法应用,因而变得空洞无物,这从实际角度看,是因为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涉及对整个宇宙的描述;从理论角度看,是因为在任何时间点,没有人可能知道构成这个宇宙的所有变量是什么(因为这个问题始终有待新的发现)。

经济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鉴于在经验科学中使用 “其他条件不变” 条款会使这些科学变得徒劳无功,而这类条款却在经济学中不断被使用,人们竟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着实令人费解。那么,为什么不认真考虑经济学可能是一门全然不同的科学这一观点呢?实际上,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情况正是如此。经济命题可以独立于任何实际应用而得到验证,这一点隐含(或不隐含)在无可争议的行动公理,以及用行动范畴描述的某些情况和情况变化之中。然而,“其他条件不变” 条款完全无害。事实上,使用它们只是为了提醒我们,只有在情况确实如所描述的那样(而不是在逻辑行动学上有不同的情况)时,推导出来的结果才会成立,而且在经济定理的所有实际应用中(即只要所分析的情况可被认定为真实情况),要通过实验使 “其他条件不变” 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则上,“保持不变” 只能通过思想实验在逻辑上做到)。关于这一点,另见汉斯-赫尔曼·霍普《对因果科学的社会研究的批判》,第78-81页。

[335] 最初发表于《奥派经济学季刊》第3卷,第4期(2005年冬季刊):87-91页。

[336] 默里·罗斯巴德《重建效用与福利经济学》,收录于其著作《行动的逻辑》第一卷(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 年),第 225-226 页。

[337] 罗伯特·诺齐克,《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综合》第36期(1977年):第353-392页。

[338] 布莱恩·卡普兰,《奥地利学派对现实主义基础的探索》,《南方经济杂志》第 65 卷,第 4 期(1999 年):第 823-838 页。

[339] 沃尔特·布洛克,《评罗伯特·诺齐克的〈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探究》第23期(1980年):第397-444页;以及同一作者,《奥地利学派理论:回顾基础》,《奥派经济学季刊》第2卷,第4期(1999年):第21-39页。

[340] 约尔格·吉多·许尔斯曼,《经济科学与新古典主义》,《奥派经济学季刊》第2卷,第4期(1999年):第3-20页。

[341] 布洛克,《评罗伯特·诺齐克的〈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第423-425页。

[342] 诺齐克,《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综合》第36卷(1977年):353-392页。

[343] 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亨利・雷格里出版社,1966 年)。

[344] 默里·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62)。

[345] 诺齐克,《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第390页。

[346] 布洛克,《评罗伯特·诺齐克的〈论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第424-425页;同样,布洛克,《奥地利学派理论:回顾基础》,第22-24页。

[347] Mises,Human Action,p.119。

[348] 约翰·塞尔,《心、脑与科学》(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57-58页。

[349] 另见霍普《经济科学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5年),第40-44页。

[350] 最初发表于《奥派经济学季刊》第3卷,第4期(2005年冬季刊)。

[351] My emphases.我的强调内容。

[352] 最初发表于《奥派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4期(2004年冬季刊)

[353] 霍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鲁瓦学术出版社,1987 年);同一作者,《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波士顿:克鲁瓦学术出版社,1993 年)。

[354] 目前在美国,刑事案件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有罪) 。相比之下,在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某事具有较大可能性(优势证据)即可。

[355] 默里·N. 罗斯巴德,《法律、财产权与空气污染》,收录于其著作《行动的逻辑》第二卷(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年),第137页。

[356] Ibid.,pp.140–41。同上,第140-141页。

[357]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

[358] 阿道夫·莱纳赫,《论现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收录于其著作《全集》第一卷(慕尼黑:哲学出版社,1989年)。

[359] 莱纳赫,《论现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第8页:

倘若有人死亡,仅证明该结果是由一个可归责之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这并不足够,相反,作为一项进一步的刑罚前提条件,必须要有故意与蓄意谋划,亦或,未经蓄意谋划的故意,即疏忽,或者,正如我们可以笼统而言的,要有罪责。刑罚的前提条件始终是造成结果以及存在罪责。——罪责始终是必需的。

[360] 同上,第29页:一项具有刑法相关性的行为“必须是这样一种事物:倘若不消除从法律角度看具有相关性的结果,就无法消除该行为本身” 。

[361] 同上,第39页:“一个结果的‘原因’,除其他方面外,指的是必须被设想加入一个思维整体的一个要素中的那种条件,以便能够设想相关结果取代该整体的第二个要素而发生。”

[362] 同上,第30页:

导致一个结果,意味着通过一项行动设定结果的一个条件;故意导致一个结果,意味着通过一项行动设定一个条件,以便引发该结果。因此,故意导致某事,意味着通过一项行动设定结果的一个条件,并期望这个条件——当然要与其他条件相结合——引发该结果。

[363] 同上,第31页:“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必须意识到,他能够为自己意欲达成的结果作出某种贡献……(而且)意识到,基于他的‘贡献’以及他已知的其他因素,该结果的发生是有可能的 。”

[364] 同上,第42页:“对疏忽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情况与之类似。在此情形下,结果虽并非我有意为之,但我本能够也本应该避免它。就结果的存在取决于我而言,它在某种特殊意义上也是‘归属于我’。”

[365] Wollen mit dem objektiv geforderten bewusstsein der gewissheit。意愿伴随着对确定性的客观要求意识。

[366] 罗斯巴德,《法律、财产权与空气污染》,第163页。

[367] 最初发表于《15位伟大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兰德尔·霍尔科姆编(阿拉巴马州奥本: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99年),第223-241页。

[368] 在一般的学术界,目前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无疑是最为杰出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那么,值得强调的是,哈耶克并非奥派经济学理性主义主流的代表人物,他本人也未如此宣称。哈耶克秉持英国经验主义与怀疑主义的思想传统,并且明确反对门格尔、庞巴维克、米塞斯以及罗斯巴德所拥护的大陆理性主义。关于这一主题,可进一步参阅约瑟夫·萨勒诺的《作为社会理性主义者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奥派经济学评论》 1990年第4期,第26-54页;杰弗里·M·赫伯纳为其所编《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意义》(波士顿:克吕韦尔学术出版社,1993年)撰写的“引言” ;汉斯-赫尔曼·霍普的《导言: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与自由主义》,收录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著《自由主义》(圣奥古斯丁:学术出版社,1993年);同一作者的《F.A.哈耶克论政府与社会进化》,《奥派经济学评论》1994年第7卷第1期,第67-93页,本文将其重印为第20章;同一作者的《奥地利学派及其对现代经济学的意义》,收录于霍普、库尔特·洛伊布、克里斯蒂安·瓦特林与约瑟夫·萨勒诺合编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公共经济〉》(杜塞尔多夫:经济与金融出版社,1996年);默里·N·罗斯巴德的《奥派经济学的现状》,收录于其《行动的逻辑》第一卷(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年)。

[369] 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第3版。(芝加哥:当代图书,1949)。

[370]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新泽西州普林斯顿:D. 范·诺斯特兰德出版社,1962年);同作者,《权力与市场》(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人文研究协会,1970年)。

[371]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学新论》,《新个人主义评论》第2卷,第3期(1962年):39-42页。

[372] 默里·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新泽西州大西洋高地:人文出版社,1982)。

[373] Ludwig von Mises,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trans.by H.E.Batson (Indianapolis,Ind.:Liberty fund,1980 [1912])。

[374]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270-271页;着重号为原文所有。

[375] 默里·N. 罗斯巴德,《行动的逻辑》第一卷(英国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年),第222页。

[376] 见莱昂内尔·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伦敦:麦克米兰出版社,1932),第六章。当然,不可能进行个人之间和个人内部的效用比较,并不意味着不能客观地比较两个人或两个时间段。事实上,每个人都可以客观地判断他对某种物品的定量供给是增加了,减少了,还是保持不变。如果他的一种物品的供应量增加(减少)了,而其他物品的供应量却保持不变,那么客观上就可以说,这个人的境况更好(更差)了,在他的个人价值尺度上达到了更高的等级(更低的等级)。同样,参与货币经济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客观地确定他的资产的货币价值是增加了,减少了,还是保持不变。

[377] 罗斯巴德对福利经济学的贡献贯穿于他的全部著作。这些贡献始于他1956年的论文《重建效用与福利经济学》,并在1982年随着他的《自由的伦理》一书得以完成。另见汉斯-赫尔曼·霍普的《〈人、经济与自由〉书评》,《奥派经济学评论》第4期(1990年):257-258页;同作者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波士顿:克吕韦尔学术出版社,1993年),第232-233页;杰弗里·赫伯纳的《帕累托规则与福利经济学》,《奥派经济学评论》第10卷,第1期(1997年):70-106页。

[378] 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第31页。

[379] 罗斯巴德《行动的逻辑》,第1卷,第212页。

[380] Ibid.,p.243。同上,第243页。

[381] Rothbard,Ethics of Liberty,p.171。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第171页。

[382] 罗斯巴德:《行动的逻辑》,第1卷,第247页。

[383] 罗斯巴德:《行动的逻辑》,第1卷,第244页。

[384] 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第2页。

[385]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591页。

[386] Mises,Human Action,p.359。米塞斯,《人的行动》,第359页。

[387]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607、614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388] Ibid.,pp.544–50。同上,第544-550页。

[389] 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585页。

[390] 默里罗斯巴德《政府对我们的钱做了什么?》(奥本,阿拉巴马州: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院,1990)。

[391] 默里罗斯巴德:《为了新自由》(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73)。

[392] 罗斯巴德,《美国大萧条》(纽约:理查森与斯奈德出版社,1983年)。

[393] 罗斯巴德,《孕育于自由》,共四卷(纽约州新罗谢尔:阿灵顿出版社,1975年)。

[394] 1998年,罗斯巴德创办的杂志更名为《奥派经济学季刊》,由交易出版社出版。

[395] 2017年10月7日于纽约市米塞斯研究院35周年庆典上发表的主题演讲。

[396] 最初发表于《奥派经济学评论》第7卷,第1期(1994年)。

[397] 下面这篇文章并未考虑哈耶克作为经济学家的成就。就这些成就而言,哈耶克值得高度赞扬。但是,哈耶克的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他师从自己的老师和导师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而来的,因此并非是他的原创。哈耶克的独特之处,以及他与米塞斯的根本区别,在于他的政治和社会哲学。正是这部分内容,而不是他对经济理论的贡献,使哈耶克声名鹊起。然而,不幸的是,正如下文将证明的那样,哈耶克著作的这一原创部分是完全错误的。

[398] 尤其可参阅以下著作:《自由宪章》(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15章及第三部分;《法律、立法与自由》,共三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1979年),第14章。

[39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第41页。将此与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说法作一比较:“国家最重要的议程,并非关乎私人个体已在从事的那些活动,而是关乎那些处于个人活动范围之外的职能,关乎那些如果不由国家来做就无人去做的决策。对于政府而言,重要的不是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情,而且做得稍好或稍差一点;而是去做那些根本无人去做的事情。”(《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凯恩斯文集》第九卷 [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73年],第291页。)

[400]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第44页。

[401] Ibid.,p.55。同上,第 55 页。

[402] Ibid.,p.59。同上,第 59 页。

[403] Ibid.,p.62。同上,第 62页。

[404] Ibid.,pp.62–63。同上,第 62-63 页。

[405] Ibid.,p.53。同上,第 53 页。

[406] F.A.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论证的细化》(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90年)。

[407]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286页。

[408] Ibid.,p.346。同上,第346页。

[409] 同上,第351页。那么,作为经济学家的哈耶克反复宣称所有效用的人际比较在科学上都是无效的,这又该作何解释呢?

[410] Ibid.,p.375。同上,第375页。

[411] Ibid.,p.222。同上,第 222 页。

[412] Ibid.,p.143。

[413] 参阅以下文献:罗纳德·哈莫威,《F.A. 哈耶克思想中的自由与法治》,《政治》(1970-1971年);同作者,《哈耶克的自由概念:一种批判》,《新个人主义评论》(1961年4月);同作者,《法律与自由社会:F.A. 哈耶克的〈自由宪章〉 》,《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2期(1978年冬季刊);默里·N. 罗斯巴德,《F.A. 哈耶克与强制概念》,收录于其著作《自由的伦理》(新泽西州大西洋高地:人文出版社,1981年)。

[414]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20-21页。

[415] Ibid.,p.133。同上,第 133 页。

[41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第55-56页。

[417]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135页。

[418] Ibid.,p.137。同上,第 137 页。

[419] Ibid.,p.135。同上,第 135 页。

[420]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136页。

[421] 另见默里·N. 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年),第228-234页;汉斯-赫尔曼·霍普:《论不施救行为的可罚性》,收录于其著作《财产、无政府与国家》(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77年) ;同作者:《论福利权的不可辩护性》,《奥派经济学简报》第3期(1989年)。

[422] 哈耶克,《自由宪章》,第21页;另见同书,第141页及下页。

[423] 这一附带论点的文献引用将尽量精简,并置于脚注之中。

关于门格尔、米塞斯与哈耶克之间的根本区别,可参阅以下文献:约瑟夫·T. 萨莱诺所著《作为社会理性主义者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奥派经济学评论》第4期(1990年),第26-54页;杰弗里·M. 赫伯纳所著《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与奥派经济学派》,《奥派经济学评论》第5卷第2期(1991年),第33-50页;默里·N. 罗斯巴德所著《奥派经济学的现状》,该演讲于1992年10月9日在阿拉巴马州奥本的米塞斯研究院十周年学者会议上发表 。

[424] F. A.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W. W. 巴特利三世编(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0页。

[425] Ibid.,p.74。同上,第 74 页。

[42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第169页。

[427] 《致命的自负》第33页;另见《自由宪章》,第140页。

[428] 《致命的自负》第34页。

[429] Ibid.,p.35。同上,第 35 页。

[430] Ibid.,p.36。同上,第 36 页。

[431] Ibid.。同上。

 

[432] 参见罗纳德·科斯所著《企业、市场与法律》(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哈罗德·德姆塞茨所著《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牛津: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8年);相关评论可参阅沃尔特·布洛克所著《科斯与德姆塞茨论私有财产权》,《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1卷第2期(1977年春季刊 )。

[433] F. A.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9。

[434] Hayek,Law,legislation,and Liberty,vol.2,p.5。

[435] Law,legislation,and Liberty,vol.3,p.155。

[436] Ibid.,p.163。

[437] Ibid.,p.164。

[438] Hayek,Fatal Conceit,p.6。

[439] Hayek,Fatal Conceit,p.10。

[440] Hayek,Fatal Conceit,p.21。

[441] 另见大卫·拉姆齐·斯蒂尔的《哈耶克的文化群体选择理论》,载于《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1987年第8卷第2期。

[442] See Hayek,the Fatal Conceit,p.25。

[443] 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经济学专论》(芝加哥:亨利·雷格里出版社,1966年),第8章。

如果分工合作的劳动比孤立的劳动更有成效,如果人类能够认识到这一事实,人的行动本身就会趋向合作与联合;人之所以成为社会人,不是为了神话中的魔洛神——社会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福利。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情况——在劳动分工下实现的更高生产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的原因——人与人之间天生的不平等和自然生产要素在地理分布上的不平等——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我们能够理解社会进化的过程。(同上,第 160-161 页)

“自由主义……将所有社会合作都视为经理性认知的效用之产物。”(米塞斯,《社会主义》[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州:自由基金,1981年],第418页)

哈耶克反对这种解释。在他看来,像米塞斯那样将所有社会合作都视为经理性认知的效用之产物……是错误的。这段话中极端的理性主义……在我看来,在事实层面有误。市场经济的传播肯定不是源于对其普遍益处的理性洞察。(《社会主义》“前言”,第xxiii页)。

人们不禁好奇还能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但哈耶克没说——除了诉诸“自发演化”。更令人诧异的是,世上压根不存在没有私有财产、不存在任何交换的人类社会。(哈耶克所说的“原始群落”,见《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附录;《致命的自负》第一章,这属于虚构内容,类似于摩根-恩格斯关于原始共产主义的神话,没有一丝一毫的人类学证据能证明其存在。而且从面对面交往的社会过渡到匿名的、无需面对面的经济形态,根本不是什么创伤性事件,并不需要全然不同的动机与习惯。世界市场不过是所有人际交易的总和,因此,比起简单的双边商品交换,它也并非更难理解。 )

相反,尽管所有历史记录都与之相悖,哈耶克随后却公然篡改事实,将米塞斯置于其(哈耶克)理论的一位尚未完全成熟的先驱者这样一个位置上。

在我看来,米塞斯学说的主旨在于表明,我们之所以接受自由,并非是因为我们明白它会带来何种益处;我们并没有设计出当下的秩序,而且我们肯定也没聪慧到足以设计出这种秩序,在我们有大量机会见识到它如何运转很久之后,我们才部分地理解了它。米塞斯在很大程度上让自己摆脱了那种理性主义建构主义的起点,这是他的一大功绩,但这项任务仍有待完成。(同上,第xxiii-xxiv页)

事实上,米塞斯从未说过任何与哈耶克所暗示的内容哪怕有一丝一毫相似的话;而且要是论功行赏的话,米塞斯值得称赞之处并非是他摆脱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而恰恰是他从未放弃理性主义。

[444] 见卡尔·门格尔,《经济学原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76年),第8章;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货币与信用理论》(纽约州欧文顿-哈得逊:经济教育基金会,1971年),第1章。

[445] 哈耶克,《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7),第六章。

[446] 因此,哈耶克写道,这是“被曲解的理性主义……它将自然法解释为‘自然理性’的演绎建构”。相反, 法律是“未经设计的生长结果”。(同上,第 101 页)

[447] Ibid.,p.97。 同上,第 97 页。

[448] 在这一点上,人们可能会想将哈耶克与其所谓的前辈卡尔·门格尔作一番比较。对哈耶克而言,法律是“未经设计的生长结果”。“我们的价值观和制度并非仅仅由先前的原因所决定,而是作为一种结构或模式的无意识自组织过程的一部分。” (《致命的自负》,第9页)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卡尔·门格尔认为,在社会科学解释中,但凡提及哈耶克式的范畴,诸如“自然生长”“自发演化”“原生自然”或“无意识的自组织”,统统都是彻头彻尾的神秘主义。用这类力量去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根本就不是在做任何解释,而是一种伪科学行径:

声称某一现象从一开始就存在,或者声称它最初是自行发展起来的,绝不能解释该现象的起源…… 一种社会现象,至少就其最原始的形式而言,显然必定是由个体因素发展而来的。此处所提及的(有机论的、哈耶克式的 )观点,仅仅是在社会制度的发展与自然有机体的发展之间做类比,对于解决我们的问题而言,这种类比毫无价值。诚然,它指出制度是人类心智的意外创造物,但没有说明它们是如何产生的。这些解释尝试,就好比一位自然科学家认为,通过提及自然有机体的 “原生性”“自然生长” 或 “原始本性”,自己就在解决自然有机体的起源问题…… 将社会现象的变化解释为 “有机过程” 的尝试,与那些旨在 “有机地” 解决意外创造的社会结构之起源问题的理论一样,都是不可取的。几乎无需赘言,只要社会现象的变化不是社会成员达成协议或积极立法的预期结果,而是社会发展的意外产物,那就不能从社会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解释它们。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仅仅提及所讨论过程的 “有机” 或 “原始” 特性,甚至仅仅将这些过程与在自然有机体中观察到的转变进行类比,都无法让人对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获得哪怕最细微的洞察。上述研究取向的毫无价值是如此明显,以至于我们不想再对已经说过的内容做任何补充。(卡尔·门格尔,《对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方法的探究》 [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49-150页 )

[449] 由于哈耶克从本质上否认了观念在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存在(或重要性),他也(至少在其后期著作中)没有提及公众舆论。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哈耶克自称为其先驱的大卫·休谟(David Hume),对观念和公众舆论给予了根本性的重视。

在那些以哲学眼光审视人类事务的人看来,没有什么比多数人轻易受少数人统治,以及人们默默将自己的情感与激情屈从于统治者的情感与激情,更令人诧异的了。当我们探究这种奇观是如何达成的,就会发现,由于武力永远站在被统治者一边,统治者除了舆论,别无依靠。因此,政府仅仅建立在舆论之上,这条准则既适用于最专制、最军事化的政府,也适用于最自由、最得民心的政府。埃及的苏丹,或是罗马皇帝,或许能像驱使野兽一般,驱使温顺无害的臣民违背他们的意愿与倾向行事。但起码,他也得像驱使常人一样,靠舆论来引领他的马穆鲁克骑兵或禁卫军。(大卫·休谟,《道德、政治及文学论文集》,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19页 )

另见艾蒂安·德·拉·波埃西,《服从的政治:论自愿为奴》,默里·N. 罗斯巴德编辑并撰写引言(纽约:自由生活出版社,1975年)。

[450]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第154、156页。

正如大卫·拉姆齐·斯蒂尔正确指出的:“如果要依赖文化群体选择,人类文化的进化会比人类生物学的进化慢得多。因为群体选择是一个比个体选择更缓慢的过程,而且基于文化的群体选择,其推进速度不可能比基于基因的群体选择更快。”(《哈耶克的文化群体选择理论》,第179页 )

[451] 此外,这种灭绝形式也不符合哈耶克的解释框架,因为一个人或群体如果放弃所有占有、生产等活动,会因其自身的愚蠢而灭绝,而非在文化群体选择的过程中灭绝。

[452] 尽管哈耶克注意到了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之间的一些明显差异(《致命的自负》,第25页),但他没有认识到社会合作与生物竞争之间的本质区别。相反,他写道,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都依赖于相同的选择原则:生存或繁殖优势。变异、适应和竞争本质上是同一类过程,尽管它们的具体机制,尤其是与繁殖相关的机制,有所不同。不仅所有的进化都建立在竞争基础之上;即便要维持现有成就,持续的竞争也是必要的。(同上,第25页 )

相比之下,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明确区分了合作与竞争。他写道:

社会是协同行动,是合作。社会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的产物。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签订了契约,借此创立了人类社会。带来社会合作并且日复一日不断催生社会合作的那些行动,除了与他人合作、互助以实现特定的单一目标之外,别无他求。这类协同行动所创造的全部相互关系总和,就被称为社会。它用协作取代了——至少可以想象的——个人的孤立生活。社会是劳动分工与劳动结合。人作为行动的动物,进而成为了社会动物。(《人的行动》,第143页)

人类之所以能够建立友好关系,是因为分工提高了生产力。 它消除了自然的利益冲突。因为有了分工,就不再存在无法扩大的供给的分配问题。由于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商品的供给成倍增加。维护并进一步加强社会合作,成为最重要的共同利益,并消除了一切本质上的冲突。交换性竞争取代了生物竞争。它使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和谐一致。 生物竞争中不可调和的冲突所产生的条件——即所有人都在努力追求同样的东西——而这一事实却转化为促进利益和谐的因素。因为许多人甚至所有人都想要面包、衣服、鞋子和汽车,所以这些商品的大规模生产是可行的,并且降低了生产成本,以至于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得这些商品。我的同胞和我一样想买鞋,这并没有使我更难买到鞋,反而使我更容易买到鞋(同上,第 673 页)。

[453] 米塞斯写道:历史是两种原则之间的斗争,一种是和平原则,它推动贸易的发展;另一种是军国主义-帝国主义原则,该原则不把人类社会看作是友好的劳动分工,而是将其视为一部分成员对另一部分成员的强制压迫。帝国主义原则不断占据上风。在人民大众充分认识到固有的和平劳动倾向是社会进化原则的重要性之前,自由主义原则是无法与之抗衡的。(《社会主义》,第268页)

自由主义是理性主义的。它坚信,可以说服绝大多数人相信,在社会框架内展开和平合作,比相互争斗和社会解体更能切实满足人们正确理解的利益诉求。它对人类的理性充满信心。或许这种乐观并无根据,或许自由主义者犯了错。但倘若如此,人类的未来便毫无希望可言。(《人的行动》,第157页)

经济知识体系是人类文明结构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它是现代工业主义以及过去几个世纪在道德、知识、技术和治疗等各方面所取得成就的基石。是妥善利用这些知识所提供的丰富宝藏,还是将其弃置不用,这取决于人类。但是,如果他们不能充分利用这些知识,无视这些知识的教诲和警告,他们消灭的不是经济学;他们将消灭的是社会和人类本身。(同上,第 885 页)。

[454] 最初发表于《政治与政体》第30卷,《宗教与公共生活》,保罗·戈特弗里德编(新泽西州皮斯卡塔韦:交易出版社,1997年)。

[455] 参见R。尼斯比特,《进步思想的历史》(纽约:Basic Books,1980);米塞斯,《理论与历史》(奥本,阿拉巴马州):米塞斯研究院,1985年);罗斯巴德:《奥派视角的经济思想史: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卷1(英国奥尔德肖特)1:经院,1995);同上,卷2,《奥派视角的经济思想史:古典经济学》(英)主编。ward Elgar,1995)。

[456] 关于国家理论,可参阅默里·N. 罗斯巴德的《为了新自由》(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78年);同作者的《自由的伦理》(新泽西州大西洋高地:人文出版社,1982年);同作者的《权力与市场》(堪萨斯州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年);汉斯-赫尔曼·霍普的《财产、无政府与国家》(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7年);同作者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波士顿:克吕韦尔出版社,1989年);同作者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波士顿:克吕韦尔出版社,1993年);还有阿尔伯特·杰伊·诺克的《我们的敌人,国家》(德莱万:哈尔伯格出版社,1983年);弗朗兹·奥本海默的《国家》(纽约:先锋出版社,1914年);同作者的《社会学体系2:国家》(斯图加特:G. 费舍尔出版社,1964年) 。

[457] 关于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政治经济学,另见J. 贝希勒所著《资本主义的起源》(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76年),尤其第七章;汉斯-赫尔曼·霍普的《反对中心化》,发表于《索尔兹伯里评论》(1993年6月);同作者的《当代欧洲的移民、中心化与脱离》,载于《自由文库》第118期(1992年) 。

[458] 政治竞争在限制政府扩张其剥削权力的天然欲望方面,远比内部的宪法限制更为有效。事实上,一些公共选择理论家和“宪法经济学”学者试图设计自由主义模范宪法的做法,必定会让人觉得无比天真。因为宪法法院本身就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它们本应限制政府的权力。它们究竟为什么要去限制那个为自己提供职位、资金和声望的组织的权力呢?做出这样的假设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也就是说,与自利的假设不相容。这种天真的宪法路径同样缺乏历史依据。尽管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限制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但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已经让这项修正案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459] 关于这个主题,可参看P. 约翰逊的《摩登时代》(纽约:哈珀与罗出版公司,1983年);以及R. 尼斯比特的《当代》 (纽约:哈珀与罗出版公司,1988年)。

[460] 关于移民问题,见m . n .罗斯巴德:《同意的国家:民族国家的解体》,《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11期,第1期(1994);h.h.h 霍普,《自由移民或一体化?》编年史(1995年6月)。

[461] 参阅M.N. 罗斯巴德所著《百分百金本位美元之理由》(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1年);同作者的《反对美联储的理由》(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5年);

汉斯-赫尔曼·霍普的《法定货币何以可能?——或货币与信用的退化》,《奥地利经济学评论》第7卷,第2期(1994年 )。

[462] 关于以下内容,参见H.H. 霍普(Hoppe)的《时间偏好、政府与去文明化进程:从君主制到民主制》,《经济学家与人文研究杂志》第5卷,第4期(1994年) 。

[463] 参阅G. 费雷罗所著《和平与战争》(纽约自由港:图书馆图书出版社,1969年),第三章;同作者的《权力》(伯尔尼:A. 弗兰克出版社,1944年) ;B. 德·茹弗内尔所著《论权力》(纽约:维京出版社,1949年);E. v. 屈内尔特-莱迪恩所著《重探左派主义》(华盛顿特区:亨利·雷格内里出版社,1990年);R. 本迪克斯所著《国王还是民众》(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8年);R. R. 帕尔默与J. 科尔顿所著《现代世界史》(纽约:A. 诺夫出版社,1992年),尤其是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

[464] 参见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第五章;G. 哈丁与J. 巴登编,《公共资源管理》(旧金山:W.H. 弗里曼出版社,1977年) 。

[465] 关于时间偏好理论,尤其可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所著《人的行动》(芝加哥:亨利·雷格内里出版社,1966年),第18、19章;还有威廉·斯坦利·杰文斯所著《政治经济学理论》(纽约:奥古斯塔斯·M. 凯利出版社,1965年);欧根·冯·庞巴维克所著《资本与利息》(伊利诺伊州南霍兰德:自由意志主义出版社,1959年);弗兰克·费特所著《资本、利息与租金》(堪萨斯州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7年);默里·N. 罗斯巴德所著《人、经济与国家》(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70年),第5-7章。

[466] 见罗斯巴德《权力与市场》第四章;A.T.史密斯,《时间与公共政策》(诺克斯维尔:田纳西大学出版社,1988);霍普,《时间偏好、政府与去文明化进程:从君主制到民主制》

[467] C.M.西波拉,《工业革命前:欧洲社会与经济,1000-1700》(纽约:W.W.诺顿出版社,1980年),第48页。

[468] See P.Flora,State,Economy and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vol.l (Campus:Frankfurt,1983):258–59。

[469] Flora,State,Economy and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chap.8。

[470] 见B.R.米切尔所著《英国历史统计资料摘要》(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468页及以后;同作者,《1750-1970年欧洲历史统计资料》(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8年),第388页及以后。

[471] 参见默里·N·罗斯巴德:《政府对我们的钱做了什么?》(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0年);同作者,《银行的秘密》(纽约:理查森与斯奈德出版社,1983年);同作者,《反对美联储的理由》;罗恩·保罗与刘易斯·莱尔曼:《黄金的理由:提交给美国黄金委员会的少数派报告》(华盛顿特区:卡托研究所,1982年) 。

[472] 参见米尔顿·弗里德曼与安娜·施瓦茨:《美国货币史(1867-1960)》(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702-722页;《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局,1992年)

[473] 参见S. 霍默与R. 西拉:《利率史》(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罗格斯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8页、第437页;J. 休斯:《美国经济史》(伊利诺伊州格伦维尤:斯科特-福斯曼出版社,1990年),第432页、第498页、第589页。

[474] 参见贝特朗·德·儒弗内尔:《主权》(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7年);另见弗里德里希·克恩:《中世纪的王权与法律》(纽约州格林威治:格林伍德出版社,1985年);以及贝托尔德·雷费尔德:《法的根源》(柏林,1951年) 。

[475] 参见A.V. 戴雪:《19世纪英国法律与公共舆论关系讲义》(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03年);另见F.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第四章和第六章;B. 莱奥尼:《自由与法律》(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基金,1991年)。

[476] 另见R. 尼斯比特:《社群与权力》(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五章。

[477] 参见D. 布德罗:《世界上最大的政府》,《自由市场》(1994年11月)。

[478] 参见荷马和西拉,《利率史》,第557-558页。

[479] 同上,第554-55页;西波拉,《工业革命前》,第39页。

[480] 西波拉,《工业革命前》,第54-55页;弗洛拉,《西欧的国家、经济与社会》,第八章及第454页。

[481] 见米切尔所著《1750-1970年欧洲历史统计资料》,第16页及以后。

[482] 参见A.C. 卡尔森:《家庭问题》(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交易出版社,1992年);同作者,《瑞典实验》(新泽西州新不伦瑞克:交易出版社,1993年);同作者,《政府对我们的家庭做了什么?政治经济学论文集》第13卷 (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1年);C. 默里:《节节败退:1950-1980年美国社会政策》(纽约:基础图书公司,1984年);另见J.A.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纽约:哈珀出版社,1942年),第14章。

[483] 参见J.Q. 威尔逊与R.J. 赫恩斯坦:《犯罪与人性》(纽约: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1985年),第408-409页;关于过去一百年里,民主共和主义与福利主义致使犯罪活动大幅增加的情况,可参阅R.D. 麦格拉思:《枪手、拦路强盗与治安维持会成员》(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4年),尤其是第十三章。

[484] 关于高时间偏好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可参阅E.C. 班菲尔德:《重返罪恶之都》(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公司,1974年),尤其是第3章和第8章;同作者,《现时取向与犯罪》,收录于R.E. 巴尼特与J. 哈格尔编:《评估罪犯》(马萨诸塞州剑桥:巴林杰出版社,1977年);以及威尔逊与赫恩斯坦:《犯罪与人性》,第414-424页。

[485] 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政治经济学及自然秩序理念》,《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杂志》第11卷,第2期(1995年)。

[486] 见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第一章。

[487] 参见阿克顿勋爵:《自由史论集》(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基金,1985年),第二章;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第二章至第四章;R. 尼斯比特:《偏见》(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10页及以后。

[488] 参见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44页及以后;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康涅狄格州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第七章。

[489] 参见A. 吕斯托:《自由与统治:对文明的历史批判》(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256-267页;尼斯比特:《偏见》,第261页及以后;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第六章;Q. 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一卷(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年)。

[490] 参见吕斯托:《自由与统治》,第267-287页。

[491] 参见J.F.C. 富勒:《战争指导》(纽约:达卡波出版社,1992年),第一章。

[492] 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第五章。

[493] 参见吕斯托:《自由与统治》,第301-326页;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十四章。

[494] 参见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十三章;吕斯托:《自由与统治》,第301-326页。

[495] 另见J. 塔克:《自然权利理论》(英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尤其见第369页及以后内容。

[496] 参见W. 勒普克:《当代社会危机》(埃伦巴赫:E. 伦奇出版社,1942年),第四章,尤其见第74页及以后内容;另见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47页及后续若干页。

[497] 参见吕斯托:《自由与统治》,第343-346页及之后;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十四章;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四十章。

[498]米塞斯:《社会主义》(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基金,1981年),尤其见第419页及以后;罗斯巴德:《自由、不平等、原始主义与劳动分工》 (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91年)。

[499] 参见L. 科拉科夫斯基:《实证主义哲学》(慕尼黑:派珀出版社,1971年);H. H. 霍普:《因果科学社会研究批判》(奥普拉登:西德出版社,1983年);同作者:《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第二部分;米塞斯:《理论与历史》,第11章;同作者:《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堪萨斯州堪萨斯城:希德·安德鲁斯与麦克米尔出版社,1978年);B. 布兰夏德:《理性与分析》(伊利诺伊州拉萨尔:开放法庭出版社,1964年)。

[500] 严格来讲,即便这种印象也是错误的。因为怎么可能将两次或更多的观察经验视为相互证伪或相互证实,而不是仅仅当作孤立的经验呢?

[501] 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实证主义衰落时代的奥派理性主义》,《经济学家与人文研究杂志》第2卷,第2/3期(1991年)。

[502] 参见罗斯巴德:《个人主义与社会科学哲学》(旧金山:卡托研究所,1979年);霍普:《行动学与经济科学》(阿拉巴马州奥本:米塞斯研究院,1988年)。

[503] 见霍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理论》(克鲁维尔出版社,1989年),第六章。

[504] 参见米塞斯:《人的行动》,第七部分;同作者:《经济科学的终极基础》,尤其见第五至八章,其结尾论断如下:

就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主义原则涉及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而言,它不过是在陈述无人质疑之事。而就其拒斥人类行动科学的认识论原则来说,它不仅完全错误,而且是有意且蓄意地破坏西方文明的思想根基。(第133页)

[505] 参见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172页;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第72页。

[506] 参见W. 勒普克:《超越供给与需求》(伯尔尼:P. 豪普特出版社,1979年),第191-199页;同作者:《当代社会危机》,第52页及后续若干页;儒弗内尔:《论权力》,第十七章;霍普:《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政治经济学及自然秩序理念》 。

[507] 关于弗里德曼的相关言论,参见米尔顿·弗里德曼:《对不宽容说不》,《自由》第4卷,第6期(1991年7月) ;另见J.D. 哈蒙德:《对米尔顿·弗里德曼方法论的访谈》,《经济思想与方法论史研究》第10卷(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JAI出版社,1992年),尤其见第100-102页;持相同观点的另一位著名倡导者,可参见T.W. 哈奇森:《经济学的政治与哲学》(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1年),尤其见第196-197页。

[508] 与独裁者为伍的,是米尔顿·弗里德曼,而非他所攻击的对象——被其称作“极端分子”“不宽容”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默里·N·罗斯巴德 。贝尼托·墨索里尼在1921年曾写道:“如果相对主义意味着蔑视固定的范畴,以及那些声称承载着客观、不朽真理的人……那么,没有什么比法西斯的态度和行动更具相对性了。鉴于所有意识形态都具有同等价值,所有意识形态都不过是虚构之物,现代相对主义者由此推断,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创造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并竭尽全力去推行它。”

(引自H.B. 维奇所著《理性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现代阐释》,布卢明顿: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41页 )

[509] 译注:分析性命题(Analytic Proposition)是逻辑学和哲学中常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 “真理依赖于词语定义或语义关系,而不依赖于经验事实的命题”。这种命题的真假只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或分析语言的含义即可确定,而不需要通过观察或实验去验证。分析性命题的核心在于它的 “逻辑必然性”和“不依赖经验”的特征。这个概念最早由康德提出,后来被逻辑实证主义者(如卡尔纳普)和语言哲学家(如维特根斯坦)广泛使用。

[510] 关于理性主义的知性谦逊,参见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十三章。

[511] 要了解20世纪两位杰出的社会理性主义者的著作,可参阅米塞斯的《人的行动》《理论与历史》,以及默里·N·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72年) 、《自由的伦理》、《亚当·斯密之前的经济思想》和《古典经济学》。

[512] 原载于《米塞斯通讯社》,2018年11月5日,在财产与自由协会发表,2018年9月16日。

[513] Friedrich A.Hayek,Capitalism and the Historian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p.3–8。

[514] 注:在此,我并不否认科学发展出现倒退的可能性。但我会把任何这种倒退解释为先前实用工程知识丧失的后果。在正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技能可能会 “无伤大雅 “地消亡和被遗忘,因为对其产品不再有需求。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工程知识的倒退。事实上,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开发不同的技能来弥补,这些技能是制造不同的、需求更高的产品所必需的。在这里,损失是技术进步的跳板。旧的工具和机器被更好的新工具和新机器所取代。但是,另一种不那么 “无伤大雅 “的发展也是可能的,而且确实在某些时间和地点已经发生了。例如,由于一场瘟疫,人口规模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分工可能会急剧萎缩,导致积累的工程知识和技能大量而广泛地丧失,从而需要回到更早、更原始的生产方式。 又或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一个种群的聪明才智可能会不如前人,无法保持既有的(继承的)技术进步水平。

[515] Viking Books,2011。维京图书,2011年。

[516]另见斯特凡·布兰克茨(Stefan Blankertz)的相关内容,网址:https://www.lewrockwell.com/2018/05/no_author/pinker-versus-anarchy-are-tyrants-the-lesser-evil/ 。

[517] 最初发表于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的《贝尔日报》。

[518] 最初发表于www.hansHoppe.com

[519] 最初作为开场演讲,于2009年5月21日在土耳其博德鲁姆举行的财产与自由协会2009年年会上发表。

[520] 最初发表于《自由意志主义标准》。

[521] 这篇演讲于2019年11月23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的科堡宫举行的纪念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出版70周年的活动上发表。罗伯特-格罗辛格译自德文。

[522] 最初发表于《奥地利人》第6卷,第2期(2020年)。

[523] 斯蒂芬·金塞拉(Stephan Kinsella)是休斯敦的一名律师,也是《自由意志主义论文集》(2009-2018年;网址:libertarianpapers.org)的创始人及执行编辑。

[524] 《奥派经济学家与私有财产社会:汉斯-赫尔曼·霍普访谈录》,《奥地利经济学通讯》第18卷第1期(1998年春季刊)

[525] See www.hansHoppe.com/translations

[526] 此处我借用了沙埃尔·赫尔曼(Shael Herman)一个生动的比喻,该比喻出自他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中的有害信赖——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典起草者的视角》,载于《杜兰法律评论》第58卷第3期(1984年),第707-757页,具体见第708-709页。文中指出,民法典条文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体现出一种 “精华,它润泽并滋养着整部法典及其制度。债法条文传统上充满类比,用波塔利斯(Portalis)的名言来说,它们‘成效显著’”。另见同一作者的《微小风险与丰厚回报:21世纪前夕北美的大陆法系法典编纂》,载于《杜兰欧洲与大陆法论坛》第8卷(1993年),第63页,具体见第67页注释11;同一作者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美国的欧洲遗产》(路易斯安那律师基金会,1993年)。出自赫尔曼《有害信赖》一文的注释6:“J.L. 鲍杜安(J.L. Baudouin)教授将这一术语用于形容整部民法典。‘一部法典表面上自成一体,但它的起草方式使得,尽管它被分编、章、节,但有一种精华完全渗透其中。’ [引自路易斯·鲍杜安(Louis Baudouin),《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载于《杜兰法律评论》第33卷第21页,具体见第22页(1958年)]。我在此的观点是,关于债的规定比其他主题的规定更像这种精华,因为债法规定通常以最抽象的层面表达法律关系。关于债法规定在源自罗马法的民法典中的作用,一般可参见 [沙埃尔·赫尔曼与大卫·霍斯金斯(Shael Herman & David Hoskins),《法典结构的视角:历史经验、现代形式与政策考量》,载于《杜兰法律评论》第54卷第987页,第1022-1041页(1980年)]。

[527] 发表于默里罗斯巴德,《行动的逻辑1》(爱德华·埃尔加,1997),第100-108页。

[528] 汉斯-赫尔曼·霍普,《默里·N·罗斯巴德与自由的伦理》,载于默里·N·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引言部分(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98年)

[529] See my blog post,Hopp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C4SIF Blog (Dec.27,2010),http://c4sif.org/2010/12/Hoppeonintellectual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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